《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公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 暂行办法 示范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精选7篇)

篇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经信服指字„2010‟400号

各盟市经信委(经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精神,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 政 发„2009‟66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1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盟市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盟市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盟市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盟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工作从每年的年初开始,推荐时间为1月15日至2月15日,评审工作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今后推荐国家级示范平台时,原则上从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平台中推荐。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经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组织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盟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盟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盟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区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内蒙古中小企业局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4〕54号)精神,参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由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服务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平台的初审推荐和管理。

第四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 服务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环境保护、创业、培训、管理、信息化应用、市场开拓等。服务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化、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四)质量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和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五)环境保护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及其它环境监测服务,提供项目环评、环保规划及其它环境咨询服务,改善中小企业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污染及工业废水、废物、废料处理等排污、治污相关环境保护工程服— 2 —

务。

(六)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创业场地,开展项目策划、政务代理等服务。

(七)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八)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九)信息化应用服务。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互联网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十)市场开拓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三章 服务平台的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服务功能健全,开展服务活动经常。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开展服务活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信息服务。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服务企业30户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以上,服务企业30户以上。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培训300人次以上。

融资服务。具有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 4 —

融资代理等服务能力。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服务企业30户以上;

质量服务。具有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证等服务能力,提供质量检验检测30次以上或者开展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活动2次以上。

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开展管理咨询服务20次以上及培训活动2次以上。

市场开拓服务。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组织各类活动2次以上,参加企业30户以上。

信息化应用服务。具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开展信息化应用服务活动4次以上。

环境保护服务。有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服务的资质和设备。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咨询、监测、工程服务6次以上,服务企业20家以上。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

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申报资料。凡参加服务平台申请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服务产业的主要现状、主要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六)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复印件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

(八)经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年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上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附件3);

(十)部分服务企业出具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图片等);

(十二)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十三)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的声明(附件4)。第八条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审核推荐后,正式行文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确认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服务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服务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服务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后发文确认。

第十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通知开展办理。

第四章 服务平台扶持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对确认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荣誉称号。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服务平台,根据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服务对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全市每年举办3-5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组织服务平台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承接任务。支持服务平台承办各级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省、市举办的各项服务活动优先向服务平台倾斜,为服务平台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服务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资金项目倾斜。对中小企业购买服务平台或服务平台入驻机构的相关服务,根据服务补贴办法以及相关通知文件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服务平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利用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联系机制。服务平台应积极配合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提供当地企业数据库、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了解企业需求情况等。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服务平台自觉接受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平台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动态管理。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申请复核的服务平台将上工作总结、经审计的上一财务报表及《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 撤消资质。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服务平台称号: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五)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工作总结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宾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表

2.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3.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

4.真实性声明

篇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和《关于推荐2009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2010]161号) , 经评审和公示, 首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已经确定, 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监测鉴定中心、哈尔滨市动力科技创业中心等99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具体名单见附件) 。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 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 畅通信息渠道,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发展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 做好省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篇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文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中纺联已连续两年组织评审了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推荐参评国家示范平台。此次,将继续举行第三批“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和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参评第三批“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少于10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财务状况良好,已开展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和融资等服务,年服务中小企业60家以上。已列入第一、第二批“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如果尚未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可继续报最新材料。

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可登录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统计中心网站(http://tongji.ctei.gov.cn)查询并下载材料电子版。各参选平台应于5月2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纺联。中纺联将从“纺织行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推选出优秀平台,参评“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刘欣 张京炜)

中纺联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行业运行情况

4月26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召开行业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勇作了《纺织工业2012年回顾及2013年的展望》主题报告,离退休司局长、老专家、老教授参加了会议,纺织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周佳萍主持会议。

高勇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行业运行情况。一是2012年我国纺织工业在国际市场低迷、生产要素成本持续上涨、国内外棉花价格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克服不利因素,取得了较好成绩。二是2013年我国出口市场有复苏走势,内需市场稳步扩大,棉纺行业压力持续,产业链运行平稳,整体呈现前低后高趋势。三是2013年中纺联主要工作是努力抓好纺织工业科技进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落实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大力实施品牌强国战略,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

周佳萍代表与会老领导、老专家、老教授向高勇副会长表示感谢,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领导和同志们长期以来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心表示感谢,愿纺织工业更好更快、可持续发展。(杨林)

中国纺织材料价格指数首次发布

中国纺织材料价格指数发布仪式日前于江苏红豆集团举行,首次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国纺织材料市场反映不同时期价格水平变化、趋势程度的经济指标。

中国纺织材料价格指数(CTMPT)是由中国纺织材料交易中心与南京大学合作编制的一项全新价格指数,确定以全国6大主要纺织原料市场的涤纶长丝、锦纶长丝、粘胶长丝,纯棉纱、涤棉纱等30多个主流纺织原料的价格走势为样本,用每日市场成交价进行计算。因考虑不同产品价格相差较大,指数先将子品种指数化,再以其行业比重作为权重因素进行加权合成。(立武)

篇5:《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2〕24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精神,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技术和质量、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开拓等在内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服务平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服务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管理。

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第七条 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平台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综合类服务平台是指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满足中小企业多种公共需求的综合性平台。专业类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主要满足中小企业某一种公共需求的专业性平台。服务平台除应满足一般条件外,还应根据其不同类别满足特定条件。

第八条 根据服务地域或行业范围,服务平台可分为全市性服务平台、区域性服务平台和行业性服务平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服务平台: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财务收支和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面向本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行业提供服务,服务的区域或行业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对社会服务资源具有带动作用。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两年在运营中无不良记录。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

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中从业人数可放宽至不少于6人。

第十条 服务平台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综合类服务平台所从事的服务类别不少于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类别中的3项。

(二)专业类服务平台要在专业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从业人员中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第三章 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区域性服务平台由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服务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其对社会资源的带动性进行测评,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服务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全市性、行业性服务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服务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及从业经验情况(见附件4);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运营计划;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见附件5)。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上述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对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服务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服务平台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平台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主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平台要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全市性、行业性服务平台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运营总结、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6)及本运营计划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域性服务平台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上报上述资料,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集中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服务平台进行测评,并根据服务平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对经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消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定期组织对服务平台进行现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对已经认定的服务平台,除撤消其服务平台称号外,涉及财政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服务平台,予以政策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篇6:《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自2011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四批认定了511家示范平台。几年来,示范平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任务,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进一步与当前中小企业的“双创”需求紧密结合,突出示范平台服务创新的能力,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出了新要求,丰富了平台类型,加大了支持力度,主要呈现以下三大亮点:

亮点一:突出创新服务,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明确,示范平台是“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并增加“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等条件。这是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对平台示范性赋予的新内涵。示范平台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整合集聚创新资源,主动了解中小企业需求,有的放矢提供精准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亮点二: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的“中国大中小企业正在走一条融通发展之路,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首次将大企业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示范平台的申报主体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积极吸纳不断涌现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服务模式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大企业成为示范平台,同时引导鼓励更多的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有效发挥大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立体化、全方位的支撑,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服务、利益共享的产业生态,从而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亮点三:强化政策引导,对技术类示范平台提供有力支持。2016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的税收政策,2017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印发了管理办法,其中第6项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充分发挥这一政策的作用,《管理办法》中明确“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更多技术类服务平台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更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篇7:《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新疆经信委

新经信企业〔2012〕4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精神,做好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推荐和管理。

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行业内示范平台进行推荐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的承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

(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 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五)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六)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3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逐年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推荐的示范平台,上述

(一)、(四)、(六)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鼓励采用云计算技术,建立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六)咨询服务。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免费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不少于3家;年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各相关行业协会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地州(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自治区以上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认定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对申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认 定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初步结果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经信委认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及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需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经信委,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的单位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并由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经自治区经信委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的示范平台:(一)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行业协会处分的;(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6(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一年内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第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治区各行办负责对所辖区内、行业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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