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通用5篇)
篇1: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意见
根据余教发[2013]18号文件“余庆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松烟镇民办幼儿园现状,经松烟镇中心校和幼儿园所属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松烟镇民办幼儿园校车管理执行如下意见:
一、新星幼儿园、觉林中心幼儿园属集镇外,不准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或作幼儿园生活用车。
二、他山幼儿园现无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不准使用其它车辆作为校车接送学生或作 幼儿园生活用车。
三、松烟镇育才幼儿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但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建立校车安全 管理台帐,严格执行“合格校车必须在集镇范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1、根据松烟镇集镇规划区域,校车具体行驶路线如下:
大松方向至大松加油站;余庆方向至盘龙山庄;关兴方向至松(烟)关(兴)路(毛忠家);新台方向至水关路口(但有文家);新乐方向至砖瓦厂(距二级路约100米);三星方向至原水泥厂至三星路口。
2、校车一律不准超范围行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一经举报,交上级机关严肃处理。
3、校车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4、校车使用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余教发[2013]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松烟镇中心学校
2013年3月7日
篇2: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淄教发„2010‟14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市直各幼儿园: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市政府近期出台了《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与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0‟66号)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举办学校的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落实办学责任,保障师生安全。
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校(园)长要认真组织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园)内安全责任和岗位分工,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体系。
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安全办公室,与各级政府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协调、指导、考核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申报、争取工作。各安全办公室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通讯、交通工具。
学校在校(园)学生(幼儿)200人以上的要成立安全保卫科,为内设中层处室。200人以下的设专职保卫干部。国办学校涉及增加编制和增加干部职数的按程序报批。安全保卫科工作人员具体配备条件和标准参照《规定》第九条执行。学校安全保卫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当地公安部门指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校长加强学校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体系建设。
2.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安全责任部门、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校园内安全保卫巡逻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门卫管理制度,加强门卫管理。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记录、信息汇总及报告。
3.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保安队伍、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负责学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对学校周边安全、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周边安全治理,落实周边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
5.配合学校其他处室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完成相应安全管理工作。
6.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
学校安保队伍要按照专业化、专职化、相对稳定的要求加强建设,人员条件、配备数量按照《规定》、市公安局《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学校聘用保安人员必须是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经公安部门政审并培训合格的人员,所聘用保安人员要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保安人员违反学校和公安部门规定或者出现违反社会治安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中止聘用合同,并报公安、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保安人员的责任心。校园保安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息时间、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要将保安的管理与考核纳入学校工作人员考核范围,根据工作实绩进行奖惩。学校对保安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业绩情况的考核每学期结束前书面报告公安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投入力度
学校要积极争取举办者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优先保证能够满足学校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培训等安全防范的需要。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国办学校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集体办、个体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可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
各学校,特别是集体、个体(幼儿园)办学校要完善学生安全风险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和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五、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
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和《市公安局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安全设施。与校本部不在一个校园的分校,也要按照《规定》和市公安局《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独立配备安全设施。
1.门卫室建设。各学校要设立门卫室,在位臵选择、建筑设计等方面应满足观察情况、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公安部门依托门卫室设立校园警务室。
2.大门、围墙建设。各学校要根据安全防范需要对学校大门、围墙(包括实体墙、透景墙等)进行认真排查,凡存在安全防范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学校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视情安装玻璃碴子、铁蒺藜、铁丝圈网等防攀爬设施。对安全防护墙可采取种植藤状作物、张贴或悬挂宣传图片等方式绿化、美化。
3.防卫器械配备。学校门卫室要按公安部门规定为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器械,学校教室内特别是幼儿园教室内应配备使用便捷、安全可靠的防卫器械。防卫器械要妥善保管,防止盗、抢和学生误玩误伤现象发生。
4.技防设施建设。各学校要按《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鲁综治办„2010‟30号)及市公安部门规定,科学合理的安装和应用技防设施。技防设施一般应按要求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和重点部位报警设施。要建立完善操作使用保养制度和运行维护办法,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技防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5.消防、应急设施建设。指导学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淄博市校园消防设施配备标准》等有关规定,配备安装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⑴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要对学校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对照配备标准、放臵位臵、有效期限、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建立档案,确保正常发挥作用。⑵确保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引导设施正常使用。对照标准对安全出口门、门槛、台阶等以及疏散用门、窗等设施进行检查,保证通道畅通。
六、完善安全制度建设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制度、会议制度、一岗双责和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经费投入和保障工作制度。
2.门卫值班制度、监控室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接送学生管理制度、进校(园)车辆和人员审查登记制度、教师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校园巡逻制度。
3.保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和警用器械管理制度。4.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制度,应急演练工作制度;健全防火、防汛、防震、防爆、防踩踏、防不法分子破坏(侵害)等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5.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楼(室)、财务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器材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重要资料如密级文件、档案、教研成果、印章等管理制度。
6.教学及教学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如各类课程及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师生人员聚集区如教学区、合堂教室、运动场、厕所等公共场所(地)及教学服务网点等安全管理制度;教学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学校体育器材、室外活动器械、游乐玩具等安全管理制度;上下学、上下楼梯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组织和参加师生外出、大型活动等管理制度;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殊工种如锅炉工、电工、炊事员等安全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饮食安全及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宿舍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学生常见病、多发病、易发病等预防管理制度;师生体检制度。
9.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10、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11、聘用人员及临时用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13.学生学习、生活用品的统一采购与采购索证制度。14.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5.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制度;安全信息上报工作制度。16.校舍安全定期检查、排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17.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18.学校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19.其他应当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20.建立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法律顾问。
各学校根据实际健全校内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
七、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学校要加强安全常规管理,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律,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1.加强门卫管理。要严把校门关口,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登记、盘查询问等安全保卫制度,严禁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加强校内值班巡逻,特别是加强对易发事故、事件区域的夜间巡逻,避免针对师生的侵害事故、事件的发生。
2.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力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责任,实行封闭式管理,及时清点学生人数,发现和纠正在宿舍内私拉、乱拉电线和违章用电、违规用火现象。落实学生住宿用品的统一采购,杜绝各类劣质用品进入宿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3.加强食堂管理。严格落实食堂管理人员责任制,按规定对餐具用具等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按操作规程使用炊事机械,杜绝伤亡事故发生。做好食堂用电、用火管理,落实食堂原材料定点采购制度。
4.加强晚自习管理。晚自习学生没有离开教室前,学校要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5.加强学生上下楼管理。学生在校学习和晚自习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上下楼梯的顺序,培训学生轻声慢步、靠右行走的良好习惯,并安排专人值班巡查,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6.加强学校场地管理。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车辆。
7.加强学校大型及外出实践活动管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及外出实践活动,要按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批,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8.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学校要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学校无力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9.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学校内部的矛盾纠纷,防止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0.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
八、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
1.要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的要求,开好安全教育课,要结合学生年龄和季节、地域等特点,突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学校要落实好以下教育活动:⑴新学期开学第一天、放假前最后一天,为学校固定的安全教育日,要结合季节和寒暑假特点,对学生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⑵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所在的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学校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每年的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⑶每月由学校自行确定一天为安全教育日,开展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⑷按照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意见》要求,每学年至少要开展两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⑸各学校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做好师生心理疏导工作。对心理上出现问题的师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疏导化解,帮助其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等事故。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及能力,并将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⑴每学年对校长和安全管理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⑵新聘用教师、新任班主任岗前要经过安全培训;⑶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学期至少对所有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⑷区县教育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校保安人员培训;⑸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公寓管理人员、特种工种人员、卫生专业人员、校车驾驶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依法持证上岗,不得聘用未取得合法证件人员;⑹学校要利用家长学校、网站、校讯通、发放安全温馨提示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家长)进行安全宣传,引导学生监护人配合学校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学生的各项安全教育。
九、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督查。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方式,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安全要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必查内容,占有合理分值。学校也要定期对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落实学校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
淄博市教育局
篇3: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下发后, 省档案局第一时间组织局馆干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齐秀娟局长在全省档案局馆长会议上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部署, 提出《意见》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党和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也是对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巨大鞭策和鼓舞。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并组织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把《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档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把握难得机遇, 狠抓贯彻落实, 夯实工作基础, 推动档案事业开创新局面。为将《意见》精神更加深入、具体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结合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现状, 省档案局将积极争取我省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 着力破解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提升档案工作为大局为中心为民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构建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 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 局党组决定开展了全局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改进作风, 振奋精神, 重塑形象, 努力形成一个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推进全局 (馆) 各项工作的落实, 为深入贯彻《意见》、开创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保障。5月中旬又在大庆市召开了全省档案馆文化建设推进会议, 通过现场观摩交流, 拓宽了视野, 提高了认识, 明确了实施档案文化品牌战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向和目标, 落实《意见》对档案文化建设的要求, 开创全省档案馆文化建设新局面。
篇4: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答: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2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实施意见》在会上同时发布实施。
问:我区是如何定义校车的?是否接送学生的车辆就算校车?
答:《实施意见》没有明确校车的定义,但隐含了对校车的要求。国家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校车的界定为“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可以得知,对校车的界定应当具备4个要素:第一,校车的用途,即接受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第二,校车服务的对象,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就是小学生和初中生;第三,校车的基本条件,即载客汽车,7座以上;第四,校车的法定要求,即依照相关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具体来说,偶尔一两次接送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车辆,不一定非得是校车;接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规定内的校车范畴;没有客运资质的车辆,或者7座以下的载客汽车,都不能当校车使用,农用车、货运车、拼装车、拖拉机、三轮车,绝对不允许接送学生;即使前面三点都符合条件,但如果未依照《条例》和《实施意见》取得使用许可,也不能当作校车来使用。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怎样的校车监管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等。
《实施意见》提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上报。
另外,自治区建立了由教育厅、公安厅等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问:幼儿园为何不设校车?
答:《条例》和《实施意见》都没有将接送幼儿上学和放学纳入校车服务范畴,是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体乘坐校车的安全风险过大。《条例》规定了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过去已经取得校车标牌,以及暂时没有条件购置符合标准校车的该如何处理?
答:《实施意见》规定,我区校车使用的过渡期为3年,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算起。过渡期结束后,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其中有两层意思:第一,从《实施意见》实施之日算起,过去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校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3年作为过渡,3年之后,必须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第二,暂时还没有能力(条件)购置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的地方(学校),从《实施意见》实施之日算起,3年内还可以使用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校车作为过渡。
篇5:松烟镇关于落实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去年校车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关注,我国以最快速度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给出了一段过渡期,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因为没有达标车辆以及害怕出现校车事故,从而造成农村学生无车可乘的局面。
为此,通知指出,要保证过渡期内接送学生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通知还对县级政府如何制订校车方案作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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