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民法论文

关键词: 民间 民法 借贷 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活力提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间借贷因为缺乏体系化管理措施,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部分问题已经严重危及到我国信贷市场的发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民间借贷中的民法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间借贷中的民法论文 篇1:

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分析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作者简介:赵莹(1994-),女,满族,辽宁兴城人,渤海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本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的运作也在不断地加快,除了向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一些企业和个人也进行着民间贷款。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不仅仅刺激了资本的流通,还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帮助部分企业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现有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一般来讲,借贷期限较短,数额较小,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一般借贷时间较长,金额需求较大,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民间借贷较为自由,手续简便,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因此,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仅仅这些是不够的,而且法条分散,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纠纷更加复杂,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由于时代快速发展,漏洞也越来越多,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从实践来看,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时效已过,一方认为时效未过,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用语歧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从制度入手,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减少合同的漏洞,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一定要妥善保管,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石明.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作者:赵莹

民间借贷中的民法论文 篇2: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经济活力提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间借贷因为缺乏体系化管理措施,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部分问题已经严重危及到我国信贷市场的发展。本文对我国民间借贷发展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的意见和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向正规化、体系化方向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民间借贷是一种基础借贷形式,因手续简单、方式灵活、贷款门槛较低等优势,在近些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我国借贷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从民间借贷的实际发展经验来看,民间借贷虽然具有许多的优势,能够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弊端和局限性,但是因为民间借贷体系尚未发展成熟,存在着监管体系缺失、专项法律缺失以及信息不对等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整体秩序较为混乱。为此,本文提出了民间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所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模式相比,具有灵活、方面、利率高、融资快、融资规模大等特点,能够使多个不同来源的资金为商品经济发展而服务,满足个人与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较为熟悉,信用程度较高,从而能够将闲散资金和扩大消费的资金吸引到生产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民间借贷的手续较为简单,双方在签订简单合同甚至口头协议后即可完成借贷,且贷款资金到位速率较快,利率能够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灵活调整。

但是随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因为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民间借贷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因为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部分趁机开展金融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盲目性,借款方因为较高的利率而忽视了较高的风险,从而导致当贷款无法还清时,借贷双方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而形成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我国社会秩序以及市场经济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民间借贷的规范形式主要通过合同完成,根据我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行为的合同生效必须具有以下条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识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给借款人。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无效合同,例如由借出人所造成的,借入者只需要归还本金,由借入人所引起的除了归还本金之外,还需要根据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交付利息,如果借款是非法所得还会被收缴。

(二)民间借贷利率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限制,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可以在商业银行同类型贷款的四倍利率之内协商。因此,在商业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之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四倍以上的则属于违法高利贷,高利贷部分则是不够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以及具体实践操作存在的漏洞,许多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借款人需要偿还更多的利息,这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民间借贷担保问题

担保是借贷行为中的一项措施,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在有了担保形式的保障后,能够有效降低贷款人的经济损失,民间借贷贷款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定金等形式,但是因为缺乏完善的民间借贷担保管理制度,导致部分民间借贷中担保没有发挥出实际效果。

(四)民间借贷证据问题

资金的流通例如交付货币或偿还借款度应该通过银行进行,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如果是以现金支付方式完成的,则需要做好收据记录,从而保留借款或还款的证据。但是在民间借贷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缺乏借贷证据的问题,从而导致借款人或贷款人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是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漏洞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常用形式,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民间借贷相关立法问题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活跃,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受到许多群眾的关注。虽然我国已经有部分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能够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大部分民间借贷问题都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处理,存在着较大的模糊性和任意性。其次,民间借贷行为不够规范,因为民间借贷是双方的合意行为,我国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要求使用书面合同相关规定,所以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但是因为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存在着许多漏洞,从而民间借贷产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民间借贷因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在我国没有将民间借贷纳入都监管范围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收不到国家金融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约束与管理,民间借贷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是一种纯粹基于民间放贷人对自身利益判断作出的行为,在缺乏完善的监管模式下,民间借贷非常容易发生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

三、民间借贷发展问题的有效对策分析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案件越来越多,民间借贷的发展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发挥出民间借贷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需要采取科学策略应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民间借贷,制定相关条例

民间借贷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所以无法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限制,是导致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此,国家以及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行为能够向合法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首先,民间借贷相关条例需要包括合同效力的问题,可以出台民间借贷强制性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确保借贷双方能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从而避免民间借贷以口头形式开展,能够使民间借贷的合同更加合法化、正规化。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需要加强管理,除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四倍贷款利率之内,还需要进一步作出利率细化规则的确定,尤其是针对大额贷款,可以进一步收缩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规定,使大额民间借贷贷款方承担更小的经济损失,借款方承担更小的还款压力,还能够避免不法分子钻取民间借贷利率的漏洞,从而促进民间借贷向正规化方向发展。第三,各地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明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在政府的监督管理范围内,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民间借贷多项违法行为发生,提高政府参与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的力度。

(二)明确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模糊不清,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打击,也使部分非法集资活动披上了民间借贷的外衣,从而对民间借贷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之间的界限划分,需要从目的、资金来源、对象等多个角度进行区分。民间借贷一般是企业为了满足短时间内发展所需而借贷的资金,非法集资则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于放贷者的自由支配储备资金,而非法集资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所吸收的公共存款等。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限定借贷人数,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民间借贷所双方人数有限,没有公众性,借贷双方一般存在着一定的信任关系,而非法集资则是针对社会公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民间借贷于非法集资进行概念界定区分,从而能够有效促进民间借贷正规化、合法化方向发展,使得民间借贷能够发挥出促进民间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还没有纳入到监督管理体系中,既不由银监会负责管理,同时也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因此,本文建议将民间借贷纳入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范围之内。首先,由银监会统一管理。把民间借贷交由银监会统一管理,借助银监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在银监会内部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把民间借贷的监管工作纳入银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来看,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其次,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除使用银监会对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管理之外,还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监管,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对于民间借贷所发生的问题能够迅速掌握,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从而不断加强我国对民间借贷监管力度,使民间借贷各种借贷行为得到有效的约束,能够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四)加强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设

民间借贷利率是影响借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内在因素,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发展不足,所以需要推进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建设,放开资金价格,是借贷利率能够真实地反应出金融市场中不同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从而能够有效调节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向,在保障贷款人基本权益的同时,能够使借款方获得更多利息更低的充足资金。民间借贷除依靠法律和政府监管外,将民间借贷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是调整民间借贷发展机制的有效方式,通过市场机制能够使民间借贷更加平衡,依靠市场的调节是提高民间借贷活力的有效方式,同时是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必然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全面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以及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多项有效的优化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范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發展。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作者:黄祥淳

民间借贷中的民法论文 篇3:

新时期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

【摘要】民间借贷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民间借贷市场仅靠其内在稳定机制是远远不够的。文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特点及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诱因,追溯了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根源,提出了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控化为基本目标展开制度建设解决路径。

【关键词】民间借贷 借贷危机 法律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国民营经济平稳运行的强大后盾,是我国经济制度平稳转轨的润滑剂。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多年保持高位经济增长率,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受很多客观条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间借贷先天与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具有灵活高效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越发依赖民间资本得以生存和发展。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民间借贷规模和用途区域性差异明显。由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我国不同地区民间借贷资本的规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异:北京、上海等正规金融体系健全的一线大城市,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显;新疆、西藏、宁夏、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较小,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家庭消费;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程度高,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半壁江山,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已达到相当规模;另外,一些地区随着民营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开始由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其中尤以温州最具代表性,在温州可以说全民借贷。

民间借贷形式灵活多样,中介机构数量急速攀升。经历了悠久的历史演化发展到现在,我国民间借贷以灵活多样名目众多的形式存在着,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民间个人或家庭之间自发的直接借贷,没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组织形式存在的各种金融合会,有聚会、摇会、标会、抬会等,这些合会组织是以社会网络中的个人信用和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为目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趋利性愈发明显;三是通过一定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最为普遍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会、私人钱庄等。

随着民间借贷形式的不断发展创新,民间借贷已由最初无需中介机构的单纯的友情借贷发展到通过各式各样中介机构关系更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借贷活动狂热进行的一些地区,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参与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更是随处可见,由于民间借贷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中介机构虽数目众多,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组织,无挂牌无自有资金,民间借贷中介系统内潜藏着极大的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偏离理性范围,已处于历史高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其4倍,也就是说,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完全实行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借贷利率受供求关系影响明显,近几年由于民间资本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且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民间资本供不应求的缺口更加严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逐渐偏离理性范围,不断爆出新高。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且多数超出30%,维持在30%~60%之间,有极少数甚至高于100%,达到180%,高利贷性质昭然若揭。在鄂尔多斯、广州等民间借贷活动活跃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都远超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各个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都屡创新高,居于历史高位。

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诱因

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尽管保障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长久稳定的演化和发展,但由于内在稳定机制本身并不具备绝对的稳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冲击下难免有被破坏的可能,从而造成民间借贷风波甚至大规模危机的爆发。

民间借贷资本供求的疯狂式增长为危机埋下隐患。近几年来,尤其是2010年以后随着世界金融危机不良影响的减弱,我国经济迅速回暖,房地产、股市等投资领域出现资产泡沫,我国政府开始改变之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连续采取的大力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银根紧缩和信贷控制,从而控制投资领域过剩的流动性。然而,宏观调控在调节过热的投资领域的同时,也催生了异常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纷纷转向民间借贷领域,旺盛的需求促进了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护范围,变为实际意义上的高利贷,从而吸引更多的闲置民间资本加入进来,加之楼市、股市等投资领域的低迷,民间借贷资本供给变得愈加疯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间借贷井喷般繁盛起来。

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俨然由十年前享誉中外的制造之都转型成为借贷之城、炒钱之乡,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放高利贷的行当已如同其十年前发达的制造业一样成为极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没有经营执照的更是数不胜数。其民间借贷利率也已超出历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从2%到6%,有的甚至高达15%,年利率高达180%,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这样高额度的借贷利率所蕴藏的风险自然不言而喻。

民间借贷资本链条大规模断裂诱致危机酿成。民间借贷资本循环正常进行的两个隐含条件是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和信用环境的成熟稳定,除去极少数恶意的信贷诈骗,高利润行业的平稳运行决定了民间借贷资本链条的接连不断,也就决定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进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保证经济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纷纷以各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慷慨劝贷,许多企业取得贷款后除了用于优化原有企业经营外,四处寻找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房地产、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领域,贷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种投资项目中。不幸的是,当大多数企业仍处于投资周期中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从2011年1月开始,央行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了新一轮大力度的紧缩货币政策,银行纷纷收回贷款,本来资金实力就不够雄厚的中小企业更面临着资金链紧张、资本周转不开的窘境,为了经营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巨大的利息压力更使得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如此就陷入了资金链紧张的恶性循环。

由于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性,其发挥作用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当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投向房地产行业后,房产调控的效果开始显现,房价出现松动,且消费者普遍持观望态度,房地产市场由热转冷,很多人将借来的资金投进了房地产,不但没有预期的高利润回报,还面临着转手困难及亏损的困境,一些运作大规模民间借贷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组织和团体更是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借贷本息。高利润行业的支撑是借款者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没有高利润行业,人们就丧失了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动力,而高利润行业的突然变故,则会使得民间借贷资本循环不能正常运转,导致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本链条中断,引发大规模借贷风波及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不断蔓延。自2011年4月温州出现涉高利贷老板出逃事件以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地铺天盖地而来,一批信誉好的甚至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也陷入了“倒闭潮”,老板纷纷跑路,使整个温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气氛中。温州“跑路潮”蔓延之势尚未削减,鄂尔多斯民间借贷也传来噩耗,鄂尔多斯房地产老板因不堪高利贷追逼而自杀,此后民间借贷资金崩盘的消息屡屡传来。

民间借贷生存于信息相对对称的熟人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遍整个圈子。民间借贷风波使这些地区长期精心培育起来的信用环境受到重创,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急剧恶化,而信用的恶化又进一步引发大规模挤兑,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者纷纷撤回资金,更加剧了借款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使得原本相对安全的企业也无法进行正常有序的资本循环,陷入到资金链断裂的危机中,于是信用恶化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促使危机的雪球越滚越大。

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根源

尽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此次民间借贷危机脱不了干系,变幻莫测的货币政策破坏了民间借贷的内在稳定机制,引发了危机浪潮,但单纯看宏观调控和内在稳定机制,二者都没有错,归根结底有错的则是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和法律监管这一制度层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成为民间借贷发展的根本制度阻碍。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至今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仍是国有金融机构一尊独大民间金融市场夹缝生存、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体系结构。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国有大型垄断企业,而占全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则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我国金融机构的发起与设立都实行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

与二元金融结构体系对应的则是双轨制利率体制,即我国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这两种利率体系并存,这就导致资金体现出双重价格,即管制的体制内价格和不受管制的体制外价格。基于这一双轨制体系,大型垄断企业享受着低利率的融资优势,中小企业在融资难的情况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则要处于高利率的融资劣势下。

由此,二元金融体系和利率双轨制严重背离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衷,不仅扭曲了资金配置资源的机制,更扭曲了我国的经济体制,造成了民营企业做实业的生存困境。这样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间借贷的疯狂发展,逼出了房地产投资脱离理性的狂热,逼出了资产泡沫的无限膨胀,更注定会逼出一场民间借贷危机。

政府监管缺失使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障。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而且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但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央行起草并准备多年的《放贷人条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星出现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且有些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制规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现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的障碍。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发展采取以行政管理为主、刑罚为辅的基本管理思路,监管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监管。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意见构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与规范正规金融业的法律体系相比较,它的不完备和滞后严重影响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始终没有一个合法阳光的身份,游离于法律和宏观调控之外,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长期处于监管混乱的灰色地带,民间借贷风险也很难得到有效及时的控制和化解,从而难免对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造成很大威胁。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路径选择

事实表明,尽管民间借贷有着自身的内在稳定机制,但它处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却也有着自身的脆弱性,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做到始终在安全的轨道上平稳运行,所以不论是事前避免危机的发生还是事后应对危机的破坏都需要政府的作为。从法制角度而言,政府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我国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长期以来不仅地位尴尬,而且管理困难问题棘手。发展民间借贷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设则是一项无比艰巨的任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制度建设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以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可控化为基本目标展开制度细则的制定。

阳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是制度建设首先要坚持不动摇的立场取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民间借贷的支持,与其让其一直在夹缝中生存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并成为经济动荡的隐患,还不如利用此契机将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以便将其正式纳入政府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将民间借贷阳光化不仅要给出合法民间借贷活动的精确内涵,还要明确非法集资等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判断标准,从而使正常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的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彻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规范化,即建立一整套严格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做到面面俱到,方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应贯穿在民营金融组织运作的整个流程,要建立民营金融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彻底改变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规避风险的相关制度也是事前监管的重要方面,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还可以使监管事半功倍,民营金融组织不妨借鉴正规金融组织规避风险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间金融组织公开其资本规模、业务范围、经营细则等,从而保障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的相对对称,进而降低风险。监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使监管部门有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要针对监管对象指定明确的监管部门,使银监会、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门权责明晰,防止出现权责不明的灰色监管地带,要彻底改变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使监管贯穿在民间融资行为的始终,而且尤其要重视事前和事中监管,并加大对事后监管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民间金融市场良好的秩序。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为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编/许国荣(实习)

作者:马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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