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选4篇)
篇1: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勘察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2、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
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3)改变建筑造型,改变主体结构;(4)改变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7)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的人防等级;(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4)改变主要荷载,改变抗震墙的位置;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7)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3、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
4、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2)改变空调系统;(3)改变节能性能。
5、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强制性条文的变更。第四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第六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三)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相符。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审查合格证书》(格式见附表),并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应 的审查合格证书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有关委(局),各有
关单位。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4月3日印发
篇2: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篇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篇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
“海外工程师”是外国专家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渠道和国际化视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有利于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有利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的“海外工程师”,更好地为我市“再创全面开放新优势,推动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鼓励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特定人才:
(一)本人须是在国外担任过工程、技术、管理主管及以上职务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本人须受宁波本地企业以及企业开办的研发机构(不含外资企业)聘请,在宁波工作并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
(三)本人须是从事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所确定的重点产业,或是在发展中起引领作用的行业;
(四)本人聘用年薪须为5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6个月)。
第二条第二条 扶持与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工资总额大部分由企业支付的前提下,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县(市)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二)对“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给予资助。为带动更多国内人才的成长,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要与国内工程师等建立合作团队。从2010年起,每年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新增“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资助与“海外工程师”建立合作团队的主要中方技术人员赴国外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三)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每2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重点奖励在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发放,须按照申报审核、评审立项、中期微调、审批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细则另行发文),特殊人才允许特事特办。
(一)申报审核。每年年初,由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市外国专家局制发的相关经费资助资金申请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各地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初审,完成后统一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评审立项。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相关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计划,并适时进行公布。
(三)中期微调。每年年中,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对当年资助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审批拨付。每年年末,列入调整后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经各县(市)区人事局核查后统一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宁波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年薪资助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为更好地引进“海外工程师”,应大力加强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一)建立宁波市引进“海外工程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需要“海外工程师”的招聘信息,查询“海外工程师”的应聘信息,增强宣传、申报、审批、公示和管理等服务功能。
(二)建立海外引才引智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扩建海外基地,及时发布我市企业的招聘需求,帮助物色和联络重点国家的有关机构和组织,不断拓宽我市企业在重点国家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渠道。
(三)以企业为主体,开展赴海外招聘人才活动。注重实效,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企业赴海外招聘急需的“海外工程师”,建立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的直接交流平台,增加企业与“海外工程师”建立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提高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效率。
第五条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引进“海外工程师”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举行1~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牵头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市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和资助工资申报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所在地区引进“海外工程师”的牵头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在地区资助工资的申报和筛选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附则
(一)各县(市)区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适当放宽引进“海外工程师”的适用范围,并自行研究制定相关的鼓励引进办法。
(二)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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