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到校讲座(精选7篇)
篇1:法治副校长到校讲座
情 况 简 报 2015秋 第35期
铜梁区旧县镇石鼓小学
2015年12月10日
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讲座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禁毒知识的宣传,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12月4日下午,石鼓小学邀请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旧县派出所董夏华警官到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讲座。
讲座中,吴警官以《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题,向学生们介绍了当前禁毒的形势、毒品的种类、危害等有关知识,结合案例向学生们讲述了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挥刀砍向自己的亲人,造成一死二伤;吸食毒品的巨大花费,耗光家里的资产,负债累累,妻离子散;沉迷毒品,无心工作,大好的产业被迫歇业;为筹集吸毒的费用,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道路。最后就学生如何防止毒品危害提出要求:大家在生活中要有识别毒品的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的能力,同时回家要对自己的父母进行拒绝毒品的宣传,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我们小学生要从小知法守法,提高识毒、防毒、抗毒能力,自觉远离毒品。
通过讲座,学生对毒品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意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树立了坚决抵制、杜绝毒品的观念,同时也增强了学生做好义务宣传员,带动家长乃至身边亲友共同抵制毒品的责任感,为今后做好禁毒攻坚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主题词:毒品 预防 讲座 主送:区教委德体艺卫科
抄送:旧县片区教育管理中心、石鼓小学各办公室 自存
篇2:法治副校长到校讲座
林道馀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本人十分高兴又一次来到了海天学校这个大家庭。此时此刻我感到无比荣幸,同时也感觉到了自己肩上沉重的担子。当前,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在渐渐地影响到同学们,我们要变坏真是太容易了。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以下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远离网吧
好多网吧通宵经营,而且座无虚席,其中,80%以上是打游戏,17——18%是交友聊天,真正查询资料用于学习的寥寥无几。网吧象一个陷阱,迷恋网吧危害非常大。第一,摧残身体。网吧空气混蚀,人口密度大,卫生、环境条件极差,严重影响着身体健康;第二,心理受损。许多未成年人一旦上网,便无法把握,将太多的时间精力花在网吧里,致使学业受影响,老师批评、家长生气,无形之中加重了心理负担;第三,滋事生非。进出网吧的大多是中小学生,大多没有收入,为了能弄到进网吧的钱,有的结伙敲诈,有的偷盗抢劫。还有一类人进出网吧,他们纯粹是敲诈中小学生,经常有打架斗殴的事在网吧发生,由此可见,网吧已成为滋惹是非的一大聚集地;第四,影响学业。这是必然,因为大量精力用在上网上还有多少精力去搞学习呢?所以,在此倡导全体同学远离网吧,远离这个无形的陷阱。
二、充分认识高年级拉帮结派、拜兄称弟的危害
人的青春期大致在14岁左右,近年又出现早熟的趋势,这个阶
段,同学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都很差,于是在一些高年级小学生中,开始出现拉帮结派、拜兄称弟、哥哥认妹妹、引校外的学生进入校园的恶劣习气。这种习气一旦发展,势必出现打架滋事、抢劫、敲诈勒索等行为,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从拉帮结派、滋事打架开始的。不听教育,一步一步渐渐变坏!这样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所以,每位同学要本着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充分认识拉帮结派、拜兄称弟的危害。
三、严重厌学后患无穷,这是我们必须重视的。
可以说,厌学是所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厌学的原因很多,如学习困难、课业负担重等,一些学生的厌学达到一定的程度,为逃避学校的学习生活,选择逃学,逃学的危害:除了直接影响学习外,还会滋长不良的品德。学生逃学后在外游荡,容易进入一些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等),同时,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发生偷窃、打架等行为,甚至走向歧途。所以,逃学是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一个危险信号,这必须引起同学们的高度重视。
同学们,你们正值最美好的黄金年龄,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同学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这是父母的期望、老师的期望,也是全社会的期望。谢谢大家!
海天学校2013春季新学期开学前 法制教育(班主任)专题讲座
林道馀
各位领导、老师:大家好!
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在这里和老师们交流,谈一谈中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制知识。下面我代表海口市公安局红岛边防派出所,和各位教师共同学习,希望与老师们共勉。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
(2)不作为: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篇3:法制副校长讲座
同学们:
最近一个时期,在我们身边发生了许许多多怪事情,有些事情是难以想象的,根据发生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在你们之中,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要针对所发生的一些事情对照着相关法律条款给同学们讲讲。
(讨论题:对盗窃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什么处罚)
一、关于盗窃行为处罚的问题
前些时间,在我们辖区附近发生了较多的盗窃案件,有现金被盗的,有手机被盗的,有摩托车被盗的(被浏阳的媒体报道过),有食品被盗的等等,对于盗窃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分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都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都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斯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以上对于盗窃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处罚,一般来说,如果盗窃金额在800元以下的,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盗窃金额超过800元,那就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在我们的辖区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大有人在的,例如,我们邻近的吴XX,在2005年盗窃他人的摩托车后逃跑在外,但他没有想到我们公安机关早就将他的犯罪记录录入到我们的电脑里面了,今年6月十九日,他带着侥幸心理去派出所准备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他万万没有想到当他递上户口本,将他的名字输入到微机里时,当即就弹出一行醒目的文字,此人是逃犯,同学们,你们知不知道,此时的吴XX会被怎样?这叫自投落网吧。再例如,有个外号叫金凳的(所谓金凳就是不怕打)他也是从小就开始偷东西,他的家人总认为他小,对他的盗窃行为放纵袒护,他的不良行为得不到矫治,他越偷越胆大、最后发展到抢金库,最终被绳之以法。发生在我们身边在我们当地类似的例子的确不少,我们经过调查在我们的中学生中小偷小摸也不是没有,还有大偷大盗的呢,一次就偷盗人家现金5000余元的事实也不是没有呀,这是我们已经查证核实了的事实,还有我们正在调查的呢,有句俗话说:要使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手莫伸,伸手必斩,我们今天在这里警告那些有不轨行为的人,立即改邪归正,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你不要想到,你那些事做得诡密,无人知晓,还有句俗话说得好,久行不义必自毖一失足成千古恨。在这里,我还不得不讲的是:我们有不少同学穿的要名牌,吃的到馆子,(这里着重讲讲学长期生在外吃馆子的不利性)。还上网吧,搞赌博,同学聚会等等,用钱如水,难道这些钱都是家里给的吗?恐怕有的是经不起查证的哟。
(讨论题: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一般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二、关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以上的这个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使被害人所受的伤在轻微伤以下包含轻微伤,这种情况适用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伤程度达到轻伤,重伤的这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治安拘留,并处罚款处罚了,这种情形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学们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前面我们学的关于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是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这个“可以”二字,表明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个自由裁量的余地,但在对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是拘留并处罚款,这里就去掉了“可以”二字,这也就没有自由裁量权了。拘留罚款并举。这充分地说明人身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我们今天学习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是要使同学们懂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3 同时,也要知道,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讨论题,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三、关于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请我们今天在坐的同学们,要听清楚,非法携带,有的同学可能会想到,我是有刀,但我没有用它去砍人,伤人,把我怎样。什么叫非法携带,就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你自己想带就带刀的行为叫非法携带,因为你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给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留下了隐患,只要你携带了管制刀具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学校是公共场所,作为学校是不准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这个公共场所的。我们今天在坐的同学们中有不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我们希望凡是有这种行为的人请主动交出,其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销除隐患,为维护公共安全做出实际行动。对于有的同学的不轨行为,我们希望要立既进行改正,只要能自觉改正其违法违纪及其它不轨行为的,公安机关是不会追究的。但是,有错不纠,累教不改的,我们也不是没有办法的,只要我们将你的违法记录录入到微机系统后,当你升学、参军、招工招干时,是过不了关的。这必将影向你的前途。奉劝你千万不要自己毁了自己。
四、关于安全防范的问题
现在已进入冬季,按照常规凡进入冬季了,就是各种事故的高发期,因此我们今天要给同学们作好宣传,使大家在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有些事故是没有预见情的,比如XX小学两个学生一个从厕所出来,一个去上厕所途中,大点的同学将小的同学撞倒,就在这一刹那间被撞倒的同学将其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是卢内出血而死亡,像这样的事故是没有预见性的,但结合这起事故,我们提醒大家,平时里 4 也有不少同学打会、嬉戏,同学与同学之间,你推我搡的,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请今后不要相互打斗、嬉戏。进入冬季是用火用电高峰期,我们也要注意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上周星期四的晚上,我们相邻镇一个村子发生了一起火灾,烧毁财产何值万余元,起火原因是他自己用火不慎,也就是不懂得防火知识,他在他自家柴屋棚烧堆灰,没有当场看到让火熄灭再离开,风一吹就引燃了柴棚,最后导致火灾的发生,这一时的疏忽大意,上万元的家产就这么变成了灰,我们大多数同学家住农村,都有烧堆灰的情况,我们希望同学们听了这个例子后,也回去作好宣传,吸取教训杜绝火灾的发生,同时请同学的在学校在寝室注意消防安全,以前在我们辖区有这样的案例,几个同学在上学的途中,扯些荆荆草草的(冬天的这些都是干枯的)来烧着烤火,玩耍,在其火还没有燃尽时,大家都离去了,疏不知,风一吹引然了山林大火。请同学们今后在上学的路途中,不要玩火,不要烧山火,以防山林火灾的发生。再有,冬天有烤火的习惯,有的是烧煤烤火,为了保温将门窗关得严严的,一点都不透风,这样做是很危险的,会一氧化炭中毒的,重者会死人的,(例子)
今天因为时间关系,课就讲到这儿,请同学们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好学习,平安健康地过好每一天,天天都有一个好心情,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
篇4:法制副校长讲座稿
周亦付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九个青年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保**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其他几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5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各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
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即学生身上仅有,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个体户。武**,17岁,中学生。贺*,14岁,中学生。刘**,14岁,中学生。
一天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8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案例三 在校生酒后伤人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16岁,**职中二年级学生。一天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候**在被推至床边时,将张**撕到床上,压在身下,张**又在候的胸部边捅二刀。致候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
经法医鉴定:候**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张**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候**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负百分之五十,候**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张**先不应该。
下联:逞能耍横候**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遵守校规,不的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候**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之四:触法网不思悔改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20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2年8月份,关**伙同景*(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钱**(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一中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酒厂、**水电局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景*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关**、景*、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 销缓刑。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关**,200*年6月1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2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03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3年*月6日,关**与朋龙在”****“的”筑心缘“酒吧饮酒至22时许,关**准备回家休息,行止*城中心什字处,关在什字西北角”**“网吧门口碰撞了正在门口打电话的原**移动公司职工王某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后被围观群众挡开。王离开后,关跑进”心语“饮吧拿出**一中学生刘某某放在该饮吧的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5公分的砍刀,四处寻找王某某,最后在**电影院招待所二楼楼道找到了王某某,关将王某某拉到了招待所外面的街道上,用砍刀在王**的头部砍了一刀,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根据面部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4条之规定,系轻伤。关**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慎重处理。而持刀故意伤害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一名初中学生,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四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篇5:副校长培训讲座有感
我是湖北省首届“启明星”校长,8月从城区学校来到高寒边远山区任职,一年来,面对学校规模小、硬件建设差、教师严重缺编、师资队伍参差不齐、优质生源流失、群众对学校办学不满意等现状,我能做到“本色做人,角色做事”,静下心,一心一意谋求学校长足发展;潜下心,真心实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俯下身,全心全意帮扶学生健康成长。教育教学质量在一年来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我也清醒的认识到学校要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常务副校长的我,必须要不断充电,以适应现代学校的发展。
7月20日,我来到了湖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参加全省教学副校长培训,来自省内7个市(县)的125名校长组成了七班这个大家庭。在“家长”班主任郭菲老师的关心和指导下,我们从各位专家、学者的讲座中学到了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校长之间在交流学习心得和工作实践中提升了管理水平,二师的“家庭化教育管理模式”,让我当学生的真正感受到了“以人为本”。
现在,培训结束我们要走了,但是在二师学到的知识,将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丢不掉、忘不了的。在以后的工作上遇到困惑和阻力会让我们想起二师;在以后的教育生涯中取得了成绩会让我们想起二师。我们期盼着、也坚信二师会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6:法制副校长聘请暨法制讲座通知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为了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举行延昌小学法制副校长聘请仪式暨法制讲座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下午第二节课
二、参赛对象:全体师生
三、讲座形式:
五年级正副班主任带学生到报告厅参加现场观摩 其他年级在教师观看网络直播
四、工作安排:
1、音像调控:干忠宏
2、摄影摄像:奚舒伟
五、有关要求:
1、要求各正副班主任到班做好跟班管理与指导工作。
2、要求各行政班子成员做好相应年级组的巡视工作。
延小德育处
篇7:我校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讲座 文档
法制副校长秧坝法庭覃庭长到我校举办法制知识讲座 为了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校园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警校合作。2013年11月11日上午,我校法制副校长(秧坝镇法庭庭长)覃春贵为全体师生进行了一场法制知识讲座。
面对六年级全体学生,法制副校长覃春贵结合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给学生们讲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告诉孩子们要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加防范意识,掌握自救本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乘车安全;不进不良网站,远离网络游戏;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最后余书龙校长就校园安全、自我防范等方面对学生提出了具体要求。覃庭长的精彩的讲座更使孩子们受益匪浅,使孩子们懂得了一个道理: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要有自我防范意识,都要遵守规章制度,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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