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养护群众参与

关键词: 理政 现代化 治理 体系

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养护群众参与(精选2篇)

篇1: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养护群众参与

政府监管群众参与市场运作

探索乡村道路管护的长效机制

——宋家镇乡村道路管护的几点做法

宋家镇距白河县城58公里,自然面积165平方公里,全镇辖10个行政村,94个村民小组,4307户,16601人。镇内乡村公路60余公里,其中火石沟公路、宋大路是承接我镇乡村道路的主动脉,两条公路全长30余公里,担负着全镇10000余人口生产生活的交通运输重任。全镇实现了村村通公路,基本形成四通八达的公路网。近年来,随着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不断加快,如何提高乡村道路的通行质量,确保村级道路晴雨畅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摆在镇党委、政府面前的首要任务。我们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尝试走出了一条“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管护、群众监督”的乡村道路管护机制。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重视,建立健全公路维护机构。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把道路交通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道路维护管理工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其它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主管副镇长及交通专干主抓道路管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各村由村主任具体负责本村道路维护工作,把道路管护同计划生育、经济工作一样纳入村级目标考核,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公路管护好的村予以奖励,并制订印发了《宋家镇镇村公路管理办法》。通过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形成了浓厚的道路管护意识,杜绝破坏道路交通的行为,提高了全镇道路的通行。

2、强化宣传,发动群众广泛参与。镇上用半个月的时间利用宣传车在公路沿线巡回宣传《公路管理法》,各村利用村级广播、板报、召开群众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管理法,大力宣传道路管护的重要意义,使道路管护工作家喻户晓,从而使广大群众自觉行动起来,投入到管好路、护好路的行动中。

3、专业管护,组建专门养护机构。养护工作是保证车辆畅通的基础和核心,针对本镇道路里程长及受地理条件的影响大的特点,镇政府决定从2005年元月1日起在镇村主干线公路设置三个道班,由道班负责管理维护。其管护里程是:火石沟道班负责火石沟口至东桥村杨前元处全长9公里;宋家道班负责关儿口桥至歌风楼处全长8公里;歌风道班负责歌风楼至青吉沟口处全长8公里,洞溪口至双喜初小5公里。道班设班长3人,实行合同制民工12人,由镇交通专干具体负责,统一管理考核,道班民工工资通过村级“一事一议”的办法,村民每人每年出一个工,不出工者折款20元,由各村分别筹集统一交镇道班帐户,镇考核发放,对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助。道班的职责是对乡村道路进行维护,主要是对道路用砂石填补坑槽,积水处修建涵洞和排水沟,确保排水畅通,路面平整,保证晴雨大小车辆畅通。

4、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日常养护和重点养护有机结合。落实了乡村道路落实辖区管理责任制,按公路所属地域与各村签订养护责任书,确保道路畅通。实行“人民路、人民修,人民管、人民用”的体制,各村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村民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两次大型维修与管护。目前,“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管护,群众监督”的机制逐步形成,获得了群众的广泛拥护和好评。

5、严格占路建房、违章占路等行为的清查清理工作。镇政府针对本镇现状出台公路管理措施,凡在公路两边建房的,严格乡道三米以外方可审批。同时,对占路建房及破坏公路的,责令该户恢复公路原状,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对道路恢复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维修过的道路要达到路面平整,路基稳固,排水沟清理无杂物,确保道路晴雨畅通,凡维护不合格的直至达到合格为止。2005年5月上旬,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及道班班长等共15人,对镇村四条主干道路进行了一次专题视察。通过视察,指出存在问题20余处,并将视察意见反馈给镇政府,镇政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召开题会议,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整改,确保了道路晴雨畅通。

二、取得的成效

1、镇村道路保证了高质量运行。乡村道路担负着全镇经济建设、基础建设、农民生活生产资料的运输等重任,自成立道班以来,村级道路天天有人管,时常有人修,保证了晴雨畅通,提高了通行能力,真正体现了公路的方便快捷功能,为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效益。

2、建立了有效的道路管理机制。机制形成动力,以往村级道路维护主要靠镇政府来组织,村级具体负责实施,对于出义务工的群众来说,总有部分人持有不平衡心理,出工不出力,加之大部分劳力外出,在家的都是妇女劳动力,这就给道路维护来了很大的影响,且管理起来相当困难。现在把道路维护交给道班后,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户出资、财政补贴的方法筹集道路维护经费,由道班来负责日常维护,不仅化解了群众这种不平衡的心理,而且使道路管理变得更加直接规范。加上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不定期的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出,及时整改,从而形成了“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管护、群众监督”的这样一种有效乡村公路管理新机制。

3、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极大提高。乡村道路由于没有专人负责维护的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的频繁,加上重型卡车辗压,路面时常坑坑凹凹,泥泞不堪,群众对此怨声载道。自成立道班以来,村级道路有专人维护,不但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负担,并且公路路面时常都能够保持平整、畅通,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群众对这种管护机制很满意。

4、政府从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如何把政府从繁杂的社会事务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为民谋发展上,镇政府积极探索,成立3个道班,把全镇25公里的村级道路交由道班负责日常管护,从而把政府从具体的事务当中摆脱出来,这样才能有更充

篇2:政府领导村级组织道班养护群众参与

【关键词】民间组织;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功用研究

一、民间组织参与人民群众矛盾化解的独特优势

(一)专业性与目的性—“有的放矢”

如今民间组织的发展正呈现出行业分化、专业对口、分工细致的特点,其专业性使得其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时通过专业的知识、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特色、有针对性处理措施,这使得各个民间组织都在向着运行机构更加系统、组织目标更加明确、服务对象更加特殊、成员素质普遍提高的方向发展。其次,明确的目的性使得民间组织在各领域如同“放大镜”一般直指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根源,高效且直接地切入问题要害。比如,由绿色中国年度人物范良珍于2002年创办的非营利性环保民间组织-武汉市绿色环保服务中心,是武汉市第一家环保NGO。十多年来此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公众推进环保工作,发起并组织举办武汉地区公众环境督导免费培训活动,化解多起民间环保矛盾纠纷,为我国民间环保事业做出重要贡献。而在其他领域类似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尤其是在面对人民群众矛盾纠纷问题中,各个专门的民间组织都能及时明确地采取措施推动了问题的解决。

(二)时效性与灵活性—“识变从宜”

民间组织在处理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由于其成员多数身处于矛盾纠纷发生的环境中或本身就是其中一员,所以能够以敏锐的嗅觉迅速了解掌握事件起因及其发展动态,由此针对由矛盾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可以迅速调整策略,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进行及时的疏通引导,利用及时有效且迅速准确的手段推动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其次,民间组织在处理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优势也体现在其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上。民间组织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最准确的时机介入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把握矛盾的苗头和变化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策略,采取富有弹性的处理措施,很有可能就会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问题消灭在源头处,防止矛盾的不断累积发酵。

(三)缓冲性与疏通性—“因势利导”

民间组织作为一种建立在政府与民众之间过渡机制,在民众矛盾纠纷发生时可以起到“缓冲带”、“减压阀”的作用。这种作用首先体现在民间组织可以有效缓解危机发生时政府职能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冲突。民间组织可利用其贴近民众的优势在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化之前起到预警和防范作用,一方面稳定利益受损民众激动急躁的情绪,另一方面在政府介入之前尽量将事态置于可控范围内,避免相关职能部门与民众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第二,民间组织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中所起到的疏通性优势,是政府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依靠,也是各方面信息上传下达以及利益诉求表达与整合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间组织利用其内部成员对于矛盾纠纷事件的深入了解,将民众的利益诉求进行初步收集整合,及时理性地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使政府能够获取更为有效地信息,倾听群众的呼声,从而做出科学民主的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在了解事态原因过程后可将初步处理措施和意见利用民间组织的利益疏通功能传达反馈给民众,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从而使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于协调协商的形式中解决。

二、民间组织参与人民群众矛盾化解的路径选择

(一)思想路径,纠正错误思想,培育公共理念

由于民间组织在我国兴起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上对于各种民间组织和团体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因此从思想层面探究民间组织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路径,首要任务应是纠正人们对于民间组织的错误思想,打破人们对于民间组织的偏见。一是要加强会民间组织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社会各界特别是普通民众对于民间组织存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正确认识。要使人们认识到民间组织是我国公民社会形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需品。二是要加强人们对民间组织定位以及职责的认识,要明确民间组织是处于政府与民众、政府与企业中间的“缓冲区”,是疏通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沟通渠道,是旨在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工具。

(二)制度路径,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发展空间

首先,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民间组织提供制度保障、构建发展空间。完善有关我国民间组织的完备的法律法规,健全我国民间组织不断发展的制度体系,如根据民间组织的性质差异、行业分类、功能作用等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是维护其合法地位、独立发展和组织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其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中作用的根本保证。其次,引导建立健全民间组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一要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对组织规模、人员构成、服务对象、职能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严格规范。二要建立信息公开、财务管理、活动流程、换届选举的制度规定。三要建立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突发预警应急机制、证据收集整理机制、解决方案拟定机制、政社沟通协调机制等。通过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各民间组织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的专业性、程序性和规范性

(三)实践路径,提升专业水平,增强实践能力

民间组织在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的效率效果,无不体现在其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与工作实践能力的强弱,而这种水平与能力又反过来作用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民间组织首先要逐步培养专业技能、提高专业能力。民间组织存在的前提是具有自身价值,而自身价值的大小也决定了在某一领域内的民间组织是否优于其余同类型的民间组织。只有在某一领域只有优于其他民间组织的,才能使政府意识到该组织的价值,才能更好的与政府并存合作,从而促进该组织自身的成长进步。第二,必须加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吸收。一个配置合理的民间组织应具有领导型的上层人才、知识技能素质强的专业人才以及具备基本服务能力与服务意识的志愿者队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在民间组织人才储备中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民间组织应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等加强沟通,启动相应的人才流动程序与人才培养机制。

三、民间组织参与人民群众矛盾化解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有效弥补政府治理失灵

我国政府目前正处在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但其实我国社会仍处于一种“大政府”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仍然习惯将各类问题一一包揽,从而导致很多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矛盾纠纷问题既得不到及时解决,又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导致政府经常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种政府治理失灵或缺位的问题,民间组织可以很有效地弥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面临突发群众矛盾纠纷时反应迟钝的不足。当矛盾问题发生时,政府部门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反应迟缓现象有可能使得一般性矛盾转变为群体性矛盾,激化加剧矛盾程度。而民间组织可以通过贴近群众、扎根基层的优势迅速敏锐地介入到事件中去,弥补政府职能部门反应速度的缺失。其次,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化解群众矛盾手段单一的不足。我国政府在面对突发问题时大多情况下习惯采用行政强制手段,管控色彩较强,经常墨守成规的处理问题而不能有效灵活地变通处理方式,忽视了矛盾的特殊性。这也容易引起矛盾纠纷中当事群众的不满。而在这方面各种类型、各个行业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其专业化性质判断发生的矛盾纠纷是否与其对口,从而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更加合理的处理措施和手段。最后,民间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成本较高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矛盾问题时往往需要由下往上逐级汇报,层层传达方可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而且很有可能错过了化解矛盾的黄金时间。民间组织具有扁平化的结构特征和成员来源广泛化的特征,可以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动员政府人力资源和财政体系之外的社会经济资源、公益资源、志愿服务资源等低成本资源,卓有成效的弥补政府治理的失灵。

(二)有助于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失灵

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滞后性与盲目性 ,必然产生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从而导致利益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呈现出巨大差异,而这也成为了很多群众矛盾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第一,民间组织具有协商和平衡不同行业群体的利益的功用。由于各个民间组织分别代表了各自行业群体,因此各民间组织也旨在表达各自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寻求与其他群体的利益协商与平衡。这同时也为每个成员个体或民众主体表达愿望搭建了平台,有效地预防了部分因市场调节失灵导致的矛盾冲突爆发和累积。第二,民间组织可以有效维护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当前社会利益资源分布不均衡必然导致了社会事务决定权和话语权往往偏向利益聚集的群体,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方必然很难找到合适有效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随着问题的日积月累很多弱势群体成员便极有可能寻求非常规的极端方式表达不满,这种恶性循环于是导致了很多矛盾纠纷问题的突然爆发。而很多民间组织都是旨在深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表达愿望诉求的渠道,从而可以在源头上消除或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大大减少了社会矛盾冲突和对立。

(三)有助于形成公共危机治理的长效机制

民间组织参与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也是力图将政府、民间组织以及民众纳入到一种稳定的系统机制中,彼此形成更好的上下沟通、内外联动效果,旨在建立常态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终为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一种坚实的制度保障。

首先,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效率与公平图和兼顾的问题和收入差距两极分化的问题日趋复杂化,这也促使很多民间组织主动参与到维护社会公平的实践中去,比如各种慈善组织通过举办各类公益事业活动、积极参与扶贫救灾、建设希望工程、创办养老机构、等来维护民众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权益,保证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这本身就是在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也是在为民众创造多种社会公正保障机制。第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群众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这表现为:一是民间组织可以将分散的民众聚集起来民间组织可以将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众集合起来,为他们提供利益表达渠道。二是群众通过民间组织表达诉求的同时增强了维权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很多民众遇到问题无处寻求帮助只能逆来顺受的局面,疏通了表达渠道,避免了矛盾的积累。第三,有利于形成社会协同性发展机制。民间组织有利于促进城乡协同发展机制和地区协同发展机制的形成。城乡差距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是长期困扰我国总体发展的问题,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民群体一直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相对于东部地区来说中西部地区发展仍处于劣势,因此农村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也成为群体性事件和群众矛盾纠纷的高发地区。而如今很多关注三农问题的民间组织比如各种农业协会等和各类跨地区性的民间组织正在积极帮助农民和中西部弱势边缘群体提高社会地位,增加经济收入,缓解由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冲突,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新的选择机制。

参考文献

[1]韩兆柱,司林波.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弥补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中的作用[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6(04).

[2]康晓强.有效发挥民间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J].教学与研究,2014(04).

[3]王焕培.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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