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兽医局 畜牧 做好 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精选4篇)

篇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1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

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发展,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质量不断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省市、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23000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达8200亿元。2010年,全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完成营业收入3900亿元,实现利润380亿元,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是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后,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出了很多好经验、好做法,有力促进了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时,全省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还不适应新体制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市国资委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县(市、区)还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管

理工作还需加强。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着力推进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全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省市、县(市、区)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坚持分级代表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代替或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3.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4.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保障中央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政策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5.坚持逐级指导监督原则。省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市级国资委的具体业务指导监

督,市级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级国资委应当加强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机构的联系做好具体业务的指导监督。

三、准确把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

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坚持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三统一、三结合”以及“三分开”等重大原则,坚持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重点推进市级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落实,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出发,依法合理界定国资委的监管范围,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进一步提高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加强对市级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督促市级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既积极维护出资人权利,又切实尊重监管企业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国资委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将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作为维护出资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加强国有股东代表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准确反映出资人意志。加强对董事会建设的指导,确保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国资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指导市、县(市、区)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聚。指导市、县(市、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上市步伐,规范公

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市、县(市、区)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赢利水平。指导市级国资委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收益和预算、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指导市、县(市、区)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信访维稳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指导市、县(市、区)扎实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对市、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国资委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布置重点工作。市级国资委也要成立对县(市、区)级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领导机构,明确负责具体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加强指导监督的规划引导。上级国资委在年初梳理指导监督工作重点,制订下发指导监督工作计划,推动指导监督工作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市国资委对县(市、区)级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工作计划,要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备案制度。市级国资委和县(市、区)级负责国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要定期向上级国资委报告本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等变动情况和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收益等变动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级国资委备案,凡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 5 —

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级国资委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按程序予以修正。

探索指导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坚持政策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日常指导与专项指导相结合,在通过政策法规性文件进行指导的同时,积极采取工作交流、学习考察、专业培训、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把指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针对下级国资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专项指导。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监管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2日印发

篇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3号

2004-7-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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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提出改制申请。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申请改制的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受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制订改制方案。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未得到合法委托,不得制订改制方案。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等;

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基本情况;

3、企业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

4、企业职工状况及职工安置办法

5、企业资产处置(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6、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包括金融债务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7、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尽可能促进原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壮大和吸收原有职工就业。);

8、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

(三)初审改制方案。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需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直接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对于方案中提出的改制形式,先报请国资监管部审核并出具确认函。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土地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将改制方案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申请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经批准后,再将改制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当上述有关部门对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时,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和改制企业,应当据此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制。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再次召开大会审议该项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持有单位必须修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后,需重新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职工安置方案导致资产处置方案、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或整个改制方案调整的,需分别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批复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的企业改制方案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该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后,企业改制方案正式生效。

(六)实施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制方案要求,拟定其向受让方转让国有产权的合同草案,企业获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产权持有单位应当立即与其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然后处置国有资产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按照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办理各项权属过户手续,新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省级企业由省国资委界定;地方企业由市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含土地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应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应科学评估其实际价值。对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或者拥有特别资源的企业(医药企业拥有的药品批号、建筑企业拥有的建筑资质等),应将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转让价格;对于其他一些经营面临重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如果其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评估为零或较低的价格,实施“零价转让”、“低价转让”或交收购方有偿使用。

(四)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减净资产

(五)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改制应征得债权人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企业登记后,应当依照国有企业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尽快办理债务处理和重新确认工作。

(六)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支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界定、转让信息公示等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由各级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由拟改制企业按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先提存和交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介机构支付。提存资金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部分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三、推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

(一)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省国资委审批,市州、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因转让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限制,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在广泛征集受让方的基础上,由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专家组按照是否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是否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进场交易的潜在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包括A股和B股、H股等外资股),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所需报送的材料,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文件办理

(二)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允许交易价格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五个工作日内,报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可继续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三)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对于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转让产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年内付清转让价款。

受让方按照约定结清国有股权转让价款,或结清首期付款、办理其余价款的合法担保后,方可办理国有产权过户和企业重新登记,以及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的权属移交手续。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执行促进改制的优惠政策。经当地政府认可的国有中小型困难企业的改制,可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改制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可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优惠30%,首付超过40%且三年内付清的,优惠10%.特困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鉴证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采取协商定价交易办法,简化进场交易的程序。

(五)积极实施管理层收购。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收购本企业产权。大型国有企业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原则上不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申请中将企业改制类型确定为管理层收购的,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但作为改制后期公开征集的受让方之一,且参与市场公开竞价收购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参与改制前期工作。为达到自己收购企业的目的而恶意降低企业经营业绩的,或存在明显违纪违法和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四、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继续实施党委、政府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鄂发〔2003〕5号文件精神,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应当解除或终止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未与改制后重新登记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或借款协议书。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维护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改制企业领导班子,对企业稳定负全责。对改制过程中暴露的矛盾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面,直接与职工群众交换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宣传解释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不得躲避群众,回避矛盾,更不能简单处理,激化矛盾。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本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制订的《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

(2009年7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 规范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提高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9]137号)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工作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作原则, 健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战略部署, 把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重点, 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三项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滚动储备, 审核规范、完善手续, 职责明确、加快推进, 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方法和流程, 实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 切实做好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等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资金补助或贴息的项目, 以及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划引导, 注重项目储备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结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行业规划, 编制完善相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当前以投资为扩内需重要手段、以项目为保增长主要抓手的工作特点, 明确规划期发展目标和投资规模, 制订分年度实施计划, 能够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规划项目名单。坚持规划许可制, 凡是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申报安排中央投资

(二) 申请列入扩大内需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家、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 协助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编制地方及行业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计划方案, 并按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经审核合格后列入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原则上应当从省级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三) 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需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评价时可根据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综合评价主要研究分析项目建设的技术先进性、示范带动效果、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因素, 注重掌握项目实施成熟度及地方配套能力情况。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新开工项目应当已基本完成前期工作, 在落实建设条件、安排投资计划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 严禁安排已完工项目或接近完工项目。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重要性程度, 进行优选申报。

三、规范项目审核, 精心组织申报

(一)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履行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程序, 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在把好项目审核关的同时, 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服务, 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工作部署和具体安排, 牵头组织全省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编报工作。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 由省直接分解安排投资的项目, 需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中央补助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配套资金证明, 包括合法有效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文件、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等, 资金方案与投资计划应当平衡, 其中需要地方财政配套投资的应当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上述文件报送时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 可提交经当地有权进行审核的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 申请中央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相关电子数据, 按要求导出数据库文件并用光盘刻录后, 与纸质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 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合规的项目及附件材料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并做好后续跟踪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服务, 推进工程建设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资金, 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加快启动并顺利实施, 及时发挥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 抓好计划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时限转发、分解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 必须依照执行, 原则上不予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 原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 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原项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的, 应报省发展改革委作出调整决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 省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后作出调整决定

(三) 落实建设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项目资金的配套承诺积极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债券要优先安排用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 要按照项目计划、项目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核实、确认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要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 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 在中央投资引导下, 确保各类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在配套投资筹集过程中, 不得加重群众负担。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中央投资项目用地、环保等各项建设条件, 快速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各地、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共同努力,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按序时进度完成下达的投资计划任务。

(四) 坚持制度保障。中央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不正当手段干预、干扰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优先采购国内产品, 严控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加快实现信息公开和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保障中央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五、加强全程监管, 实行绩效考核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抓好项目稽察、进度督查及综合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监察部门重点抓好政策落实、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核、跟踪问效及资金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资金使用、工程审计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 要按照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监督检查提出的要求, 研究制订工作方案, 将中央的政策执行到位

(三) 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已下达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考核目标, 并以此为参照做好后续中央投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四) 要坚持项目进展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向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按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 对违反前述管理规定的, 省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屡纠屡犯和整改不力的, 将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及省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六) 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考核,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检查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并与下一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安排挂钩。

篇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意见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有关企业:

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构筑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和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引导为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我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企业和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目标:力争3-5年内上市公司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实现翻番;培养一支上市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团队;培育和扩充一批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境外上市有新突破。

二、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围绕把南宁建成区域性国际城市,大力支持我市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 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针对企业上市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地区,加大力度,积极促进一批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规模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清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民营企业;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收益稳定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

3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 4企业近二三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 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上市办负责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 件的,提交市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上市相关工作; 4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五)对列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经确认为上市培育企业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通知》(南府发〔2006〕1号)享受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房产、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等。

(六)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积极支持鼓励有条 件的企业境外上市。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优做强

(一)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优做强。从实施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出发,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二)积极引导、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失去再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选择有实力、有诚信的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最大限度地降低重组成本。

(三)完善公司治理。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范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理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系,切实做到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彻底分开。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健全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对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分配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制度,探索实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机制。

四、奖励办法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市政府对企业领导、有关上市经办人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另可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自主奖励。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市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为企业上市创造必要条 件,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进度。

(二)与企业上市密切相关的国土、工商、财税、房产等部门,要在文件规范、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共同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发展。

(三)加强与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以及中介机构的联系,为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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