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选5篇)
篇1: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4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承办国家和省交办的援非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指导实施。
(二)协调全省农垦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指导、服务垦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三)编制全省农垦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农垦系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服务全省农垦财务、统计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管、融资、化债工作。
(四)拟订全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农垦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抗灾救灾工作。
(五)拟订全省农垦二、三产业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工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全省农垦国有农场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提出全省农垦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垦区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垦区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援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垦区扩大开放开发、“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战略。
(八)负责组织垦区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计划和措施,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
(九)指导协调服务全省农垦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劳动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审计、宣传、信息、质量标准、环保、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相关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内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局有关综合性文字材料,拟订局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垦改革发展调研;督促检查有关农垦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文秘、宣传、信息、保密、议案提案、信访、政务值班和应急事项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二)经贸处。
负责拟订农垦二、三产业发展的措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指导农垦二、三产业项目编制和储备、项目初选、协助申报和实施,以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信息化工作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服务垦区新农村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以及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家和省交给的援非工作。
(三)农业处(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垦区贯彻落实农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垦区农业和农机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农垦农业投资项目的初选及协助申报和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土地工作;负责垦区科技工作和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推广;指导服务垦区防汛抗旱、造林绿化、安全生产、环保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承担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有关工作;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重大项目规划和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指导服务农垦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农垦财务、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的分析、预测和汇总,提出农垦系统财政、财务政策建议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和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汇总、上报;负责内部审计、项目审计,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在农垦开展审计;承担农垦扶贫开发工作和农垦国有资产的监管。
(五)人事处。
负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社保、干部培训和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劳资社保、人力资源开发、文教卫等社会事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农垦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09年12月9日
篇2: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二)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或停止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依法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审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
(七)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检验机构。
(十)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十一)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建武汉城市圈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九)财务规划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拟订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执业人员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社团的指导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四、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整合。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分局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3: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党委、政府:
《*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实施。
中
共
*
委
办
公
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
*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自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2011‟*号)和《中共*委员会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201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职责
增加安全监督、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二)加强职责
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
二、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人武部、群团机关主 要职责
(一)中共*镇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领导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镇党委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基层政权的
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
6.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7.加强镇党委自身队伍建设。8.承办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
1.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负责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3.审查和批准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4.听取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和支持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督促镇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5.根据镇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的部分变更。
6.督促镇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查,联系代表和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8.受理人民群众对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9.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发布本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事业和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探索当前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形式,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强农惠农的措施。
4.加强公共管理,着力改善民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5.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依法行政,保护村级集体财产和农民私有合法财产,保障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加强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党对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7.承担安全监督、土地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
8.加强镇干部职工自身队伍建设。9.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维护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镇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抓好反腐败工作;协助上级纪委调查本辖区内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规行为。
(五)*镇人民武装部主要职责
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2.负责民兵政治工作。调配和管理民兵干部,落实民兵政治教育制度。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3.负责完成上级赋予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参训人员,确保参训率。
4.负责兵役登记、征兵工作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登记、统计。
5.负责抓好自身建设和民兵连(营)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6.负责发动和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和急难险重任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双拥工作和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
8.协同有关部门抓好人民防空工作和人防工事维护管理、开发利用。
(六)*镇工会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研究和制定本级工会的工作计划。
3.依法代表和维护本地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与下级党组织或行政协商推荐下属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候选人名单,审查批准下属工会的选举结果。
5.领导和支持下属工会组织开展工作。6.讨论决定本级工会的重大问题。
(七)共青团*镇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中国共产党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3.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6.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7.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8.领导少先队工作。
(八)*镇妇女联合会主要职责
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彻实施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根据上述职责,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一)党政办公室
主要职责:协助镇党政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和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抓好党的思想、组织建设和党的纪检、宣传、统战、群团、民兵等各项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卫、后勤服务、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等;负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等工作。
(二)社会事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民政优抚、社会救助、劳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等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村镇规划建设,乡村道路修建及养护,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不断改善农
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承担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经济发展、经济管理、财政预决算、统计、安全生产、防火防汛防疫等公共安全、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搞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查、统计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安全监督工作。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负责对服务管理对象的控制服务工作;负责审查、核发有关计划生育相关证件;负责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指导行政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统计信息监测、分析、反馈、上报等工作。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承办公安、司法、人武、信访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含人大、群团、人武部)*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名。镇机关领导实行交叉任职,镇党委设*名,设党委书记1名,副*名(其中1名兼任镇长,1名兼任人大主席),组织委员1名,纪委书记1名,宣传委员1名,统战委员1名,武装部长1名;镇人大设主席1名(副
书记兼),专职副主席1名;镇政府设镇长1名(副书记兼),副*名,副镇长除党外干部外,由党委委员兼任。
五、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
(一)农业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推广种植业技术及试验示范;负责农业机械的管理,推广先进农机技术及新农机具试验示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农村水利新技术;开展农业多种经营生产服务,帮助建立和完善农村多种经营责任制;强化农业综合服务功能,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1名。
(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财务、会计等制度,负责汇总、审核上报统计资料;负责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咨询和服务;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资金发放,农村合作医疗、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职责。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1名。
(三)文化体育站
主要职责:承担镇村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公益性文化职责。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站长 1名。
(四)财政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管理、核算、反映辖区内预算内外资金活动,负责办理镇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及政府机关单位财务的各项日常业务;编报各单位经费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调解资金并负责征收政府调控收入;参与制定本镇重要财政经济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所长1 名,副所长1名。
(五)村镇规划建设站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住宅建设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站长1 名,副站长1名。
(六)林业站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镇政府做好林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测报和防治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林政管理;代征代收林业“两金一费”;开展林业技术服务和多种经营承包活动。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站长1 名。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开展环情、孕情监测和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对村、组计划生育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考核指标及技术服务台账,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完成。培训以及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公益性服务职责。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站长1 名,副站长1名。
(八)水产畜牧兽医站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产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广水产畜禽优良品种繁育、推广,畜禽病防治、防疫,养殖新技术的引进与试验示范,提供水产畜牧技术服务及培训。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站长1 名,副站长1名。
(九)交通站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规 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拟订本镇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地方道路的修建和养护;管理本镇的运输市场、搬运装卸市场、汽
车修理和船舶修理业;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名。其中站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纪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设置。
(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为上级派出机构。
(三)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体育站、林业站、村镇规划建设站以镇管理为主;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镇管理为主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财政所、水产畜牧兽医站、交通站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和镇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
(四)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镇有关事业机构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责△ 编制 规定△ 通知
中共*委办公室 2011年7月27日印发
(*份)
篇4: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 2 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 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国际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二)公安局。
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交通运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运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9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7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2名,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关具体工作。
(三)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航运行政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篇5: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府发〔2007〕17号)等精神,重新调整六盘水市煤炭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增加的职能
(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煤炭行业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煤炭循环经济项目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煤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研究制订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
(二)研究制定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管理规章,制定全市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措施;监督煤矿企业执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三)研究制定全市煤炭行业实施结构调整的措施,指导煤炭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煤炭工业合理布局;指导全市地方煤炭企业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推动规模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地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对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审查。
(七)负责审查开办煤矿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煤矿的资格条件;协同对煤炭建设项目及加工转化、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论证审查;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指导煤炭企业进行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负责全市煤炭市场调节,协调、指导全市煤炭产运销衔接工作。
(九)指导协调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十)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秩序,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产品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审核上报和监管工作。
(十一)组织推广应用煤炭行业新技术成果,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组织煤炭行业参加有关技术交流;拟制煤炭工业发展的各类规划、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涉及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配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煤炭行业的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全市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煤炭工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工作,分析煤炭经济运行动态,发布市场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
(十四)负责和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目标管理、公产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煤炭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秘、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财务、档案、机要、保密、会务、接待、信访、督办、信息、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研究拟定局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局直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对局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组织起草、制订全市煤炭行业规章;汇编相关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办涉及煤炭行业的行政复议、行政案件的应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全市煤炭产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指导全市煤炭产业搞好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为煤炭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服务;对开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管;指导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负责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
(三)生产安全协调科
拟定全市煤炭生产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新办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及监管工作,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负责技术改造工作,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装备,组织协调重大煤炭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负责指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劳动定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负责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基建矿井建设技术资料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地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依照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与信息反馈;协调地方煤矿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度、收集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四)规划发展科
拟制煤炭生产开发利用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综合利用规划;指导地方煤炭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编制涉及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规划;负责指导煤矿开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负责煤矿开采方案、煤矿初步设计的审查与上报工作;参与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查;负责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准入资质(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查。
协同研究拟定全市地方煤炭加工利用和煤化工规划;指导地方煤炭行业对煤炭的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煤炭加工利用的技术开发,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交流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煤炭管理局定行政编制16名(其中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县级),纪检组长职数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正副主任职数7名(含副总工程师职数2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六盘水市地方煤炭执法队更名为“六盘水市地方煤炭行政执法支队”,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按《六盘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等问题的通知》(市机编发〔2004〕40号)执行。
六、市煤炭管理局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
1.煤炭行业规划编制。根据《煤炭法》规定,市煤炭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制矿区总体规划、煤炭开发规划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对煤炭有关规划进行审查、申报。
2.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精神,煤矿初步设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煤炭管理局审核上报审批。
3.地方煤矿建设项目监管。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煤炭管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
(二)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系
市煤炭管理局在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协助综合部门做好全市地方煤炭行业生产力布局、煤炭生产经营安排、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方案的有关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地方煤炭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地方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对以上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
(三)与市国土资源局的关系
市煤炭管理局根据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并依据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上报审批。市煤炭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国土资源局在编制规划时要加强部门之间、规划之间、全市规划与省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部门之间要相互征求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依据。
(四)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市煤炭管理局协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抓好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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