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案例

关键词: 加计 扣除 费用 开发

加计扣除案例(精选6篇)

篇1:加计扣除案例

一个有关“加计扣除”的案例分析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仪表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15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台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税务人员对仪表实物进行盘查后发现,实际库存比账上少了5台。财务人员解释说,该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这5台仪表已在2008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作为废品处理了。财务人员领税务人员到研发车间查看了拆解后剩下的部分零配件,核查结果证实了财务人员的解释。

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记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旧。同时,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就按要求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当年计提的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并向税务机关备了案。

税务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按照存货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被视作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属于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应按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

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企业购入的精密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只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仪表价值全额为依据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计提的折旧额。

该企业2008年先把精密仪表计入固定资产,又按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然后以折旧为依据进行了加计扣除,对比存货应当在耗用当期扣除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实质上是放弃了部分应该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因为加计扣除不能在以后补充加计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按照此项规定,加计扣除就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税收优惠,只能在当年申报时备案享受,汇算清缴期过后则不能再做加计扣除。企业在当年只按折旧进行了加计扣除,没有按仪表价值全额加计扣除,就相当于放弃了部分加计扣除的优惠。

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把库存未用的精密仪表由固定资产账调到存货账,未耗用的10台仪表不能再计提折旧,这10台仪表2008年已经计提并加计扣除的折旧要及时转回调减补税,在2009耗用的仪表可以作为研发材料备案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加计扣除。

篇2:加计扣除案例

    税

种: 企业所得税 来

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日

期: 2013-04-26 引用文档: 法规(2)篇 ,问答(0)篇

【正文】 大 中 小 问题描述:

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包括扣缴的五险一金? 问题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篇3:加计扣除案例

在对泉州科技型企业时进行调查中, 本人发现, 晋江大中型企业大致有一百多家, 然而仅仅只有2家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许多真实数据都显示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项含金量高, 能够真正引导企业走“科技致富”道路的政策, 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现实运行中却未真正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反而给企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这就说明了这项政策的实施是正确的选择, 其在落实环节上出现了问题。

一、加计扣除的税法规定及基本核算

1. 企业所得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时行了细化, 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 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 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 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2.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核算

(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发费用管理制度, 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倘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2)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在相关科目下, 设置明细科目, 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 按纳税年度归集、统计研发费用。

可见,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准确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的, 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另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国家在制定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时, 充分考虑到企业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项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 甚至是偷税、漏税, 因此, 国家在制定加计扣除这项政策时, 尽量做到详细、规范、可操作。这样, 不仅国家避免了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而且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时有了具体操作方法的依据, 使操作更为简便、合理。

二、“加计扣除”执行偏差原因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虽然制定上满足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对税务政策的需求, 然而其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许多问题, 使得企业难以享受到这项优惠, 进而加计扣除的制定也就形如虚设, 发挥不出它应有的作用。造成这种现象有内部原因, 也有外部原因。从政府角度上来看, 原因可能是:政府未把加计扣除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达到相关企业;政府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差, 对业务不够熟悉, 影响企业顺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 原因可能是:企业不知晓或不关注这项政策, 从而错过了享受政策的时机;企业在加计扣除的操作上出现差错, 从而导致不能享受这项优惠的结果等。

从总体上来讲, 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困难的原因有很多, 以上所阐述的政府原因及企业自身原因只是表面上的原因, 本文主要解决的是影响加计扣除实施的深层内部的原因。这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计扣除”政策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如上所述, 在现有的“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中, 仅说明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但并未具体规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准, 且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也存在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加计扣除的比例, 但过于笼统, 不具“可操作性”, 这就造成税务部门和企业双方都“无所适从”, 无法对加计扣除进行操作。因此, 税务总局必须尽快颁布“加计扣除”具体执行办法, 明确“加计扣除”具体操作细则, 使税务部门及企业能够有准则可依, 辅助“加计扣除”政策得到更顺利地执行。

2. 现有的“加计扣除”操作方式导致企业成本增加

加计扣除政策属于制度范畴, 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节省企业的交易费用, 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我国的加计扣除政策并未达到制度制定的目的, 反而产生负面影响。这主要在于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核算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 最终也影响了加计扣除的实际操作。

(1) 加计扣除的具体核算上, 要求企业单独设账核算。这就要求企业派出单独人员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管理, 对企业来说, 这些员工的工资支出就是一项不必要开支, 倘若企业的研发项目过多, 就会造成企业的人员冗余, 资金的浪费。

(2)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了多个项目的研究开发, 其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单独核算, 才能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然而, 在实际研发中, 企业会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来进行另一项研究开发, 因此企业所投入的研发费用是几个项目所共享的, 企业要把这些研发费用分配到各个研究项目中, 是很难做到的, 也是不必要的工作。企业若真要强行把这些研发费用分配到各个项目中, 这种分配方式不仅会影响它本身应有的科学性, 更会导致企业浪费资源于这一分配过程, 分配过程的支出极可能大于企业因享受加计扣除而获得的优惠, 这样企业宁愿放弃加计扣除, 也不愿把资源浪费在不科学的分配研发费用过程中。

3. 由于“业绩”的存在, 税务部门阻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具体操作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研发费用, 同时根据实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 例如某企业一年内的账上单独核算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元, 那么,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150的研发费用, 按照一般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来计算, 该企业这一年可少交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对税务部门来说, 他们就减少了37.5万元的税收收入, 影响其当年的任务指标。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看, 税务部门为完成当年任务指标, 实现其业绩, 并不愿意推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

正因为以上这些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 税务部门就会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来阻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例如, 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增加不必要的项目审核认证, 要求企业增加书面资料等。企业针对这些不合理要求, 只能放弃这项优惠, 以免开支过大。

三、推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建议

如上所述“加计扣除”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的内在原因在于“加计扣除”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企业成本负担过重, 税务部门的业绩阻碍。要解决以上这几个问题, 就必须从企业与政府部门下手, 从根本上解决障碍。在这里, 本人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 各个政府部门相互协调, 规范管理, 共同促进加计扣除的落实。

政府部门, 包括税务部门、财务部门、科技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引领企业走技术制胜的道路的领导头子, 企业要进行研发创新从所需要的各个因素上来看都受到政府部门政策的影响, 因此, 各个政府部门必须统筹规划, 相互协调各自的工作。为落实好加计扣除政策, 政府部门之间需建立沟通机制, 制定统一的项目标准, 设立评审机制, 规范管理, 共同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便利, 推动其研发费用的投入, 禁止单个部门因为“私利”阻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管理规范、标准统一、评审一致, 企业才能正确把握住加计扣除的机会, 准确无误地进行加计扣除核算。

2. 税务部门应把业绩评价与企业的研发成果相挂钩, 而非把业绩仅与财政收入相联系。

税务部门也具有“经济人”性质, 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 因此, 在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 税务部门会考虑执行是否对其有利, 有利则实施, 不利则不实施。如此, 由于加计扣除会影响其财政收入, 影响其完成任务指标, 税务部门是极力反对实施加计扣除, 既然不能阻止国家收回这项政策, 税务部门只能从企业下手, 阻碍企业享受这项优惠。

如何增加企业的研发成果?这就离不开国家的支持。税务部门是国家机关, 是企业的服务部门, 更是推广“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主要动力之一。首先税务部门要通过政策网站、报刊、日常会议、培训会计等多种渠道, 有效宣传政策, 重点解读操作方法, 让更多企业了解政策、吃透政策, 用好政策。其次税务部门需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利用政策时出现的问题, 如此才能调动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 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3. 企业应充分熟悉加计扣除, 从中获益。

企业熟悉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的员工要充分熟悉、理解科技创新加计扣除政策, 员工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科技创新人员和会计人员。要做到这点, 首先, 针对国家颁布的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需要集中员工进行学习、讨论, 使相关员工熟悉加计扣除政策。其次, 企业内部科技创新信息要在相关部门得到共享。企业管理人员要清楚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的科技创新项目及所需的书面材料, 按规定立项, 并将其告知科技部门与会计部门, 科技部门根据要求准备好书面材料, 会计部门根据需求及时编制费用预算、决算, 准确归集各类研发费用, 做到账目齐全, 单独核算。如此, 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合作, 共同致力于科技创新, 并获取政策上的优惠, 才能真正使得科技创新落到实处。

与直接减免税相比, 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某些具体项目, 在这些项目的支出越多, 企业享受的优惠也越多, 因此, 对企业来说, “加计扣除”更具有激励作用, 也因为如此, 国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要求也比较严厉。国家颁布“加计扣除”政策是为了使科技创新的企业享受到其优惠, 受其激励能够更努力地进行科技创新, 其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而非阻碍企业的发展, 倘若企业无法享受到该政策的优惠, 该政策只能是形同虚设, 毫无意义。然而“加计扣除”要得到实施, 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摘要:“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国家通过税收杠杆作用来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优惠举措, 然而自这项政策出台以来, 却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本文通过访谈企业与税务部门, 分析“加计扣除”执行偏差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加计扣除,执行,措施

参考文献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科政[2008]60号)

[2]黄晓蕾:综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J].华东科技, 2009, (1)

[3]楼建人徐植徐长明姚寿坤: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分析及建议[J].杭州科技, 2008, (5)

篇4:加计扣除案例

一、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原税法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以体现对研发支出的鼓励政策。

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除了需要将研发费用正确归集汇总以外,还必须向税务机关呈报如下材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要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另外,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正是由于这些限制条件的存在,给那些有心利用政策漏洞和虚假材料来骗取税款的行为得到很好的遏制;但是,同时也使得企业因为这些诸多的限制条件,考虑到不确定的纳税成本而对此项优惠政策望而却步;从而造成了此项优惠政策的推广与使用都收到了极大地限制

可见,加计扣除其实是政府出台具有汲水性的政策,利用税收的杠桿作用,鼓励并刺激企业注重对于优惠项目的投入,投入额度越大,可享受到的优惠就越大,所以加计扣除对于鼓励企业加大对某些项目支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加计扣除则往往是一项长期且适用企业范围更广的政策,故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的手段。同时,企业也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

(作者单位:安阳鑫龙煤业红岭公司)

篇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篇6: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核要点

(1)开发项目已取得专利后的费用不能列入。(2)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专项研发费用要扣除(重点审核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递延收益等)。

(3)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原则上按8个方面列举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等的折旧费、租赁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会议费、差旅费、保险费,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等都不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3〕70号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

*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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