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题汇报(精选7篇)
篇1:社区矫正专题汇报
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汇报
(2010年3月28日)
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 市司法局党组提出“起步晚但起点要高”的原则和“帮教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 ,该项工作在全市115个司法所和5个管理处全面铺开,截至本月15号,全市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128人,累计接收矫正对象2907名,接受率达到95%以上,解除矫正343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一、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全市司法行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因素的重要抓手,不断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落实。总结一年多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了工作上的“六个到位”,工作呈现出“两大特色”。
第一,组织机构到位。2010年3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南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 为副组长,全市11个职能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去年年底,针对人员变动又及时调整了市级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各县(区)、乡镇(街办)均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去年3月份,市司法局成立了市局社区矫正工作处,各县区也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科,市司法局调剂13个政法专项编核拨各县区专门用于社区矫正工作,各司法所也利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机会,配备了每所1名社区矫正专员。目前,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全面到位,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第二,规章制度到位。2010年6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南昌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先后制定了《南昌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规定》、《南昌市社区矫正奖惩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科学发展、有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经费保障到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后,市、县(区)依据《南昌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关于经费保障的要求,逐步落实的启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中,市级财政解决了20万的启动经费,并将每年30万的工作业 务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绝大部分县区(开发区、新区)也相继落实了启动经费和工作业务经费。全市共投入使用社区矫正经费600余万元,其中市财政核拨社区矫正人头管理教育经费297万元,绝大部分县区(开发区、新区)落实了配套资金。
第四,人员培训到位。市局党组把队伍建设放在事关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推进,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作为该项业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来推进。前年11月和去年9月,分别专门组织了两期全市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培训班,共有300多人(次)参加了社区矫正业务培训。还以“以会代训”、“以文代训”、“传帮带”和“岗位学习、岗位练兵、岗位竞赛”等方式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今年,全市部分县区已经启动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科学的教育培训,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履职能力、执法素质得到明显的提升,有力地促进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协调配合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从去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看,各成员单位均能按照《南昌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履责。尤其是政法几家协调配合比较紧密。一是公安机关的移交到位。移交做到了人档齐全、程序规范、严谨有序、系统全面。二是与法院监狱衔接到位。经过座谈、沟通,协调解决了如审前调查、信息对接、意见征询、人员报到等诸多问题。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管到位。社区矫正工作展开后,市、县区检察院主动介入,多次深入基层司法所进行督导。四是各成员单位按职履责,在人员、经费保障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对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六,工作落实到位。一是认真摸排。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认真进行了摸底和排查工作,多方获取信息,认真进行比对,仔细进行核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册。二是示范引路。召开了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交接现场观摩会,会上统一了交接程序,统一了交接形式,统一了交接内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示范,在人档齐全的情况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逐步由公安系统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移交。三是措施落实。市、县区两级司法局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规范性地开展工作,实行了分级管理。将社区矫正流程图进行分解、培训,各县区严格把好衔接、监管、教育等环节。在日常工作中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威慑性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性,切实组织好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活动,做到了每个司法所有谈话室,集中教育室、社区矫正公益性劳动基地。四是规范台帐。将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台帐资料样本”具体化,规范了社区矫正档案的内容,并结合培训进行了讲解,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规范化进程。去年7月份南昌县在小兰司法所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进贤县还做到了一人双档,即一份纸质档案,一份电子档案。通过这些“老套路、新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些做法具有典型性,呈现出了“两大特色”。一是“全面性开展”。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尽管相对全国而言起步比较晚,但起点定位比较高,从工作启动到全面铺开仅用了一年不到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并全面移交接管不仅在江西是唯一,在全国也不多见;二是“跨越性发展”。我市按社区矫正对象每年人均2800的标准高标准的解决了教育管理经费在全国也处于领先水平,尤其是将之列入民生工程予以保障的做法更是得到了上级机关及其他省、市的高度评价。
二、工作存在的困准和不足
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力量偏少。全市司法所按在编人员分布统计,1人所60个,2人所18个,3人所17个,无专职在编人员的司法所21个。大多数社区矫正专员要兼顾其他方面的工作,专员不专的现象较为明显。另外,由于待遇 偏低,矫正专员队伍素质偏低、队伍不稳定。
二是法律支持不到位工作难度大。主要体现在管理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问题,至使在管理过程中遇到难管、不服从管理等问题力不从心。
三是工作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司法所的工作台账、工作档案、工作内容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根本解决。
四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建设等问题,需要深入查摆、认真调研、科学论证、仔细分析、合理解决。
五是矫正效果需要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目的是改造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改造、震慑、预防的效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思想触动力度、行为管控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打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提高矫正质量为重点,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努力做到继续领跑全省,争取在全国出成绩、出经验。第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经费保障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小组,落实成员单位及部门责任,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加强工作机构建设。继续做好专门工作机构设立、挂牌工作。建立健全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小组。
3、加强经费保障。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经费已经按年人均2800元标准纳入全市民生工程予以保障,各县区要严格按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进一步健全组织,队伍建设到位
1、切实配齐专职人员。因地制宜,多渠道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继续落实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工作,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
2、切实壮大工作者队伍。深化社会志愿者招募工作,吸纳更多知名人士、有威望的人士和专业人士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3、切实搞好业务培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逐级开展 7 培训工作,市局拟于5月分举办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班。
第三,进一步规范程序,监督管理到位
1、抓好信息管理。在全面移交的基础上,与省司法厅共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从接收登记、矫正执行、考核考评、解除矫正等各个工作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模块,有效市、县(区)、乡镇(街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拟在6月份召开一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会。
2、抓好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外出请假审批、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所有工作档案和工作台帐。
3、抓好科学管理。按照分类科学、因人施矫、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和个性化矫正。
4、抓好科技管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新性监管制度,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社区服刑人员GPS等定位管控措施。
第四,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教育帮扶到位
1、强化基地建设。规范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基地”和“就 8 业基地”建设,做到有协议,有管理规定,有活动方式和内容,有登记台账,有责任人。
2、强化规范管理。依托卫生、教育等部门资源,推进心理矫治工作,做到有场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基本的办公设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工作台帐,挂牌规范运作。
3、强化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力量,多途径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进一步加强调研宣传,上传下达到位
1、探索管理创新经验。加强调研,找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示范点的培育和建设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2、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运用各种媒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接受公众的监督。
3、做好考核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矫正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加强检查与考核,做好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确保工作落在实处。
4、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报送和经验总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和业务数据。
篇2:社区矫正专题汇报
一、基本资料
姓名:XXX、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 婚姻状况:未婚
家庭成员情况:父母:XXXXXX.均系农民,妹妹:XXX在外打工。
家庭地址:民权县XXXXXX村
犯罪及处罚情况:2009年11月21日X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XXX在狱中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12年4月10日XXX假释回到家,假释到期日为2012年4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0日。
二、背景资料 1.家庭背景: 父母亲以及兄妹共4人,XXX现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父子和母子关系都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
XXX家住农村,2009年11月20日XXX犯案前家中有5人。父母以务农为主,相对而言,家中生活较为拮据。XXX从小就有着对繁华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了摆脱家庭贫困和自己的现状,他为此努力过,奔波过,辛劳过,为了改变现状脱贫致富,XXX本人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2009年11月20日在一次聚众斗
殴中他因此失去生命,他也因此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因XXX在狱中表现良好,2012年4月10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3.主要社会关系:
XXX兄妹三人,他排行老二,到他假释回来,哥哥已在本案中死亡,妹妹外出打工。
三、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一)对象的性格:
XXX的性格外向,活泼开朗,善交友,但易急躁,鲁莽,行事草率,容易被人利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碍于所谓的朋友义气而不好意思不去,他也因此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对象的心理:
XXX犯罪已受到法律制裁,长期的狱中生活使本来性格外向的XXX趋于沉闷。假释回来后,自认低人一等的XXX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甚至也不向自家兄弟吐露半句。自卑感与日俱增,心态已不正常。
(三)家庭和社会关系:
XXX兄妹三人,他排行老二,到他假释回来,哥哥已在本案中死亡,妹妹外出打工。XXX的父亲,母亲属农民,XXX的父亲闲不住,每天在村里给别人盖房,挣的钱用于家中生活还可贴补
XXX。对XXX可能有正面影响。
(四)经济基础与事业发展:
XXX假释回来后,很快干起了买门的生意,基本上解决了本人的生活,据分析,XXX经济上还有一些问题要帮助解决:一是存在快速致富的思想和动机,与同村的人盲目攀比,认为自己经济与其比差距很大。三是XXX无专业技能,且文化知识又低,缺乏竞争能力。四是XXX此前没有做过此生意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四、社区矫正计划
(一)认知与领悟:
一个长期陷入失意,困苦的人,或者重复陷于困扰处境的人,需要进一步强化其认知与领悟,才能使其摆脱无法消遣的症结,自己看不到的矛盾,才能摸索到得以改善的方向。让XXX正确地认识到自己过去,反思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解决错误的思想意思问题,面对现实,勇敢地接受人生的挫折和不幸,与过去错误的思想,行为彻底决裂。
(二)由针对性地对XXX提供个别化的服务 :
XXX犯罪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文化低下,只是贫乏,且父母忙于生计,放松了对XXX的教育,以及他本人的外向型性格,鲁莽草率行事,这些因素对他的犯罪有着一定的催生作用。因此,需要对其恶习劣根进行综合治理,有针对的对XXX进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服务,做到因人施教。
(三)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篇3:社区矫正专题汇报
一、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进行的, 广义的理解指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 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是自愿的, 也可以是被迫的、强制的。狭义的理解则专指强制性的教化过程[1]。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 再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一个人去纠正和克服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与社会失范问题, 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罪犯改造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但是, 人们一般把这种再社会化理解为由全控机构实施的再社会化, 如在监狱进行的再社会化, 而忽略了由社区实施的再社会化形式[2]。其实, 再社会化除了狭义的压制性形式外, 还应包括参与性形式, 即把罪犯放在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 从而使罪犯融入社会之中。罪犯社区矫正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1.从再社会化的概念来看, 对罪犯的改造不能脱离社会进行。再社会化仍然是一种社会化, 而不是非社会化, 所以需要在社会的基础上进行, 不能脱离社会。首先, 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社会性动物, 必须参与到一定社会关系中去。把罪犯放在与世隔绝的监狱进行改造, 本身就意味着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 个人与社会之间被设置了一道墙, 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其次, 作为罪犯, 虽然他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 但这并非意味着罪犯没有社会需求。与外界隔绝的监狱矫正方式实际上很大程度地限制或剥夺了罪犯的社会需求, 这虽然能够发挥惩治罪犯的作用, 但教育改造效果并不明显。从监狱矫正的实践来看, 很多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 因为不能适应社会, 不久又会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2.从再社会化的效果分析, 社区矫正的效果优于监禁矫正。监禁矫正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 使罪犯社会化的速度迟滞于正常社会成员, 质量也劣于其他社会成员。罪犯社会化的不足, 势必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的适应, 在一定意义上讲, 意味着罪犯可能被社会淘汰。显然, 监禁矫正与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的社会发展要求与趋势存在着矛盾。
犯罪行为产生于社群, 也应在社群里得以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就在社区当中接受教育改造管理, 并没有脱离社会生活。而且, 社区矫正可以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生活相仿的矫正环境, 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从而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的目的。这既符合再社会化的要求, 又能够满足人性化需要。通过社区矫正, 不仅能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也可以减轻社会的压力。
二、社区矫正具有社会建构的意义
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价值取向, 并在实施矫正的同时, 对社会进行了重构。所以, 社区矫正制度是集人本主义价值观念与社会建构于一体的复合性制度, 社区矫正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
1.社区矫正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 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矫正的任务除了惩罚罪犯之外, 还要帮助罪犯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 只有当他们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 才能真正回归主流社会。在这个意义上, 监禁矫正不是立足于恢复犯罪人员的社会功能, 恰恰相反, 监禁矫正通过隔离的方式, 把罪犯从社会中分离出去, 不仅没有恢复罪犯的社会功能, 反而破坏了罪犯的社会功能, 其矫正效果自然难以理想。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把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放在社区, 而是要通过各种矫正措施使矫正对象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区, 成为社区中的一员, 在社区正常生活。社区矫正超越了刑法制裁的边界, 使犯罪人员的矫正成为一种社会行动。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已由以往的以矫正工作人员为本转变为在坚持社区矫正制度的大背景下以矫正对象需求为本, 具有人本主义价值取向。
2.社区矫正在实施矫正的同时, 对政府和社会的功能进行了重构, 具有建构意义。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来看, 在中国很难自发生成社会的自我治理体系。因此, 中国社会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安排社会的一切, 监禁矫正日益暴露出的某些弊端也能说明这一点。在政府主导建设社会的过程中, 社会自身的利益会逐渐觉醒并反映出来。因此, 中国社会建设将在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中进行, 即这个过程是一个建构的过程。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政府的责任, 但政府很难在社区设置机构、派遣政府人员。因此, 政府只能通过在社区组建社区矫正团体, 承担政府矫正犯罪人员的工作。由此, 关键的问题转变为政府与矫正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目前存在的社会团体主要都是“政府与民间二重性团体”, 政府并不给社会团体编制, 也不直接给社会团体拨付经费,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完全属于社会团体聘任的工作人员, 而社会团体经费的获取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的方式进行。上海的实践证明, 该类关系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且有利于社会团体自主地开展矫正工作[3]。
三、社区矫正研究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
当代社会学不仅要关注理论问题, 而且要通过社会学范式分析, 及时全面有效地帮助国家和社会解决实际问题, 这就是当代社会学的使命[4]。社区矫正研究属于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 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探究活动中, 离不开科学的精神与科学的方法。
(一) 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研究离不开社会学的特定视野
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 离不开社会学的特定视角。而“社会学想象力”则可以说是社会学特定视角的最集中概括。社会学想象力中最为重要的观点是将个人经历与社会历史结合起来分析。“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社会历史, 不同时了解这二者, 就不能了解其中之一。”[5]这种特定视角可以帮助我们辨识“局部环境中的个体困扰”与“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在我们探讨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种具体现象和问题时, 一定要注意将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结构的背景联系起来进行探讨, 将个体变量与结构变量同时纳入自己的分析框架中, 这样才可能真正揭示现象和行为的本质。
(二) 遵循科学研究规范, 注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技术
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活动, 我们应该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遵循科学研究规范的思想, 在对社区矫正进行具体研究的过程中, 注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社会学研究包括四种研究方式: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实验研究。其中每一种方式都具备某些基本的元素或特定的语言, 构成一项具体社会研究区别于其他社会研究的明显特征。同时, 每一种方式可以独立地走完一项具体社会研究的全部过程[6]。研究中应根据四种研究方式的优缺点、适用范围、研究条件、研究者掌握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 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 处理好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的关系。
许多不成熟的研究者往往会去寻求最好的方法, 但实际上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不存在最好的方法的。最好的方法应该是能够回答研究者问题的最合适的方法。在研究的问题与研究方法之间、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方法之间、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是否合适的问题, 我们应该寻求的是最合适的方法, 而不是最好的方法。
2. 处理方法的科学性与研究结论正确性之间的关系。
每一种特定的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都有特别擅长的方面, 同时也都有无能为力的方面。要保证研究结果的正确性, 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各种研究方法的长处和不足有清楚的认识。无论是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 还是具体的调查研究与实地研究, 其方法本身并不能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关键还在于使用方法的人。所以, 作为社区矫正研究者即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 使自己在分析和看待问题时具有一种超出普通常识的理论意识, 还需要一定的方法意识和方法素养, 以保证社区矫正研究的科学性。
社会学的深层理念是“增促社会进步, 减缩社会代价”。从这一视角看, 推动社区矫正有利于减少和缩小社会代价, 增加和促进社会进步。当然, 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试行的今天, 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方面, 要想保证社区矫正健康发展, 不仅需要思想上的正确认识, 更需要实际行动中的客观与科学。
摘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 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 在矫正的同时, 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 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 要特别注意社会学的视野以及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研究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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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昱, 费梅苹.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学视野[J].广东社会科学, 2005, (2) .
[4]张传伟.中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 200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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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社会学与社会组织[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6:4.
篇4:社区矫正专题汇报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完善途径
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在总结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总结提炼,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中原来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刑、考察缓刑犯、监督假释犯的规定全部删除,而统一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而并没有指明由谁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主体,但并没有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充足的物质、人员保障为基础。因此,《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做出了规定。规定中提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即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三股力量,分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确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阶段,其适用对象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宣告缓刑者、获准假释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者。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出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不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及2012年《刑事訴讼法》修订后,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做出规定。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要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也不是法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参加部分社区矫正活动也是可行的。
(三)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要求刑罚社会化,所以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其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都需要做出评估。
(四)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
社区矫正的意义就是让矫正对象克服巨大的心理压力,重新走向社会,所以就需要矫正工作方式和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不断人性化的创新。矫正工作的形式不外乎有三种:第一,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第二,组织公益劳动,培养劳动情操;第三,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从目前的试点工作情况来,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公益劳动显然不够让矫正对象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就谈不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了。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
二、《实施办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主管机关的地位事实上已经形成,但《实施办法》的效力层级较低,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便各部门之间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现执法统一、保障执法公正。
而且《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就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只有管理权,并没有对其赋予处罚权。
(二)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程序存在问题
人格调查,即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调查,是法官决定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如前文所述,《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既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笔者认为,考虑到社区矫正适用与执行的衔接以及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情况,审前调查评估的主体应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参与调查,仅在确有必要时才可自行调查。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实施办法》中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服务本质是通过服务,让矫正对象增强劳动意识,服务社会,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还是社会中的一员。但从目前试行结果来看,社区服务仅仅流于形式,好多矫正对象总是以事假病假来规避劳动,拒绝劳动。有些矫正对象在劳动中也并不积极,经常敷衍了事,加之,服务的地点有时也难以确定,好多社区和单位一听是服刑犯的到来,纷纷表示予以拒绝。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社区服务刑的规定,这使社区服务的展开变得困难重重。
(四)社区矫正撤销制度不完善
《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实施办法》已将矫正对象处遇方式的建议权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转变成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但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一条款的规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我国实施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法律地位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由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所以,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替公安机关担任社区矫正机构,使其获得进行社区矫正的合法身份。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但笔者明显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指我国哪些机关,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予操作的。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社区矫正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我国司法部设置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执行局。前者负责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后者在省、市、县设立相应机构负责非监禁刑的执行。这样设置既做到了非监禁性和监禁刑内在统一联系,又符合刑罚统一性的要求。
(二)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至少有三个问题应在法律中规定,即人格调查的主体、人格调查的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首先,人格调查的工作应由基层司法所来承担,因为他承担着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帮教工作。被调查对象如果被判处社区刑罚,先前的调查工作则为随后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便于矫正机构有的放矢地提出矫正方案。其次,人格调查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犯罪人以前是否存在犯罪与违法经历。二是对于犯罪人的社会调查,主要是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及其周围的社会环境。调查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最后对人格调查的监督,主要靠接下来的社区矫正听证程序来实现,即调查报告要經过相关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群众、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被告人本人的质证、举证与辩论。
(三)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
在《实施办法》未实施之前,公益劳动却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矫正措施。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而《实施办法》中也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个概念。社区服务刑没有把罪犯与社区隔离,而是把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矫治,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尚未有独立的社区服务刑,所以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并没有对社区服务有具体的方案。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附加刑,因为这样适用起来就非常灵活,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的结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即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应配备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其素质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参考文献]
[1]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中国检察官,2012,(2).
[2]田兴洪,吴占英.从〈刑法修正案(八)〉看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及完善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1,(3).
[3]阿墨.真正的回归是融入社会.民主与法制,2011,(10).
篇5: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理论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协调对接、落实各项措施,促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正轨。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与目的 去年以来,县局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培训,去年11月份又参加了“山东省第一次基层司法所长培训班”期间学习了社区矫正的有关理论知识,通过学习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是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二、搞好协调对接,摸清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底数登记建档 根据县局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司法所及时与派出所搞好协调对接,在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托清了全镇社区矫正人员底数。司法所在此基础上通过下发表格、走访排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登记建档。目前司法所共列全镇社区矫正人员22人。今年3月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又对全镇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进 1
行了排查登记。
三、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做好非监禁刑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 《山东省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的文件下发后,县局统一组织各司法所进行了学习,领会了文件精神、明确了工作职责、掌握了工作方法,充分认识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严肃性和客观公正性。去年9月份,司法所在县局的指导下,在镇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成功完成了一件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镇开展的刑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档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思考、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推上新台阶。
篇6: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新的工作职能,为此我所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紧紧依托乡综治办、城镇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对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监管,促使他的的思想、行为、行动等方面得到矫治和转化,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汇报:截止到2012年8月15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8人,已解除社区矫正对象8人,重新犯罪收监1人,目前在册共有49名社区服刑人员(都镇39人,北山10人),男性43名,女性6名,其中管制5名,缓刑35名,假释7名,剥夺政治权利2人。
二、主要作法:
(一)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我所与派出所、综治办、村(居)委会进行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在矫人员的情况,做到家庭底数清,生活情况清,现实表现清,就业情况清。
(二)严密监管措施。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向社会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者,让全社会行动起来参与这项工作,我所在年初公开招募6人,其中老党员、老教师4人、离退休干部2人,他们主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者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帮助教育。加强对流动对象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的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人员必须有家长、村委担保,完善请销假手续。
(三)定期组织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严把入矫谈话关,认真做好第一次谈话教育。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他们什么时间干什么事,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思想出现波动等情况的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内容主要采取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认罪悔罪、生活信念、思想道德、劳动技能以及“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价值观、人生观教育。
(四)强化日常汇报。充分利用短信息和电话进行日常汇报,在办理入矫手续时,相互之间留下通信联系方式。矫正对象每周发信息到工作人员的手机上,报告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严格按照各类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管。明确什么人员什么时候进行日常汇报、思想汇报和参加劳动,工作人员对他们的汇报和报到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督促不够到位,没有及时督促他来司法所报到,没有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有的是空挂号,一些基本情况掌握不了,从监狱回来的,有的是自己把材料带来,这对档案管理造成一定难度,监狱邮寄来的材料往往要迟到一段时间。
(二)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其他部门体现的职能不是很明确。
都昌县北山司法所
篇7:社区矫正思想汇报
&;我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如果没有社会和政府的关心、教育,就不会有我的今天,更不会有这些百合。
判决书下来那天,我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一个矫正对象怎么去生活,怎么被人接受,我甚至把自己定义成一个破罐子了。不参加义务劳动,不按时报到、更不出去找工作,天天在家无所事事。然而,绿水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放弃我,对我可谓是宽严并济,多次前去我家家访,还打电话关心我,司法所的同志还特地查阅种植百合的资料,把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下载下来送给我,鼓励我自主创业。
慢慢的,我开始不逃避了,每个月按时报到,平时不定期打电话汇报自己情况,我还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现今,我在xxx村种植了十亩百合,年产两万斤。
那个时候要是党和政府放弃了我、社会放弃了我、司法所放弃了我,我自暴自弃,那现在的我该是怎么样。现在想想都是后怕。&;
最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优秀篇2
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
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犯罪分子,只有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随时汇报思想动态,积极矫治自己的不良恶习,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认罪悔罪,不断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实现由&;犯罪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根本的也是唯一的出路。
最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优秀篇3
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有利于单位,社会的有用人员。
思想上,我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生活上,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工作上,改造态度不端正,无视家人的盼望,改造思想不纯,服法不认罪。牢记过去沉痛教训,要正确对待社会,对待人生,做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好公民,万万不可感情用事了,重蹈履辙、重新犯罪。要做一个真正的有良心的人,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要对得起政府的挽救之情,要让自己不白活一生。从今要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矫正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在司法所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 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这个月, 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
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 这段时间里, 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受贿不是犯罪的 , 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苦口婆心地劝导我,帮我查找犯罪原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我深刻地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同时,他们对我以及对我家人都非常关怀,我在社区服刑没有一点点被歧视的感觉。正是有了社区矫正,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渐渐地从阴影中走出来。我深深地感到,社区矫正处处以人为本,矫正工作者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相看,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还有很多,让我这个‘犯罪人’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使我处处能感受到政府对我这个误入歧途人的关心和帮助。我也感到,一个人必须行得正、坐得直,只有切实地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司法所干部的帮助和教育下,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从一个‘犯罪人’回到‘社会人’,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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