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商务部调查研究可以看出,近年来,中美在贸易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数量激增,美国仍是我国外资最大的来源地之一。出于对其本国资本的保护目的,美国很早就建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以政府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其本国海外投资进行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外投资保险问题分析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海外投资保险问题分析论文 篇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思考
摘要: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从节约海外投资保险的理赔成本、制约东道国“暴力潜能”和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等方面,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应遵循国家主导、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尊重国际惯例以及避免政治与外交对抗的立法原则,采取混合式的立法体制、审批与经营相分离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形式,通过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和成立海外投资商会等,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 法律制度模式 新制度经济学 理论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势头。据商务部统计,到2009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资已达2457.5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中海外并购投资的增长速度更是突飞猛进:200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只有63亿美元,2008年我国企业掀起并购热潮,海外并购投资额就猛增至280亿美元,占当年直接对外投资额的50%;2009年海外并购投资额为192亿美元,占当年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4%。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单位近6000家,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然而投资总伴随着风险,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投资面临着特有的政治风险。利比亚局势的动荡所造成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巨大损失,引起了人们对海外投资安全的极大关注。为了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20世纪40至70年代,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了鼓励和保护本国的资本输出,均制订与完善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我国虽然于2001年设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海外投资所遇到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和政治暴乱、政府违约及承租人违约等风险进行承保,但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在海外投资迅猛增长的同时,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却不能同步到位。鉴于我国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的形势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风险,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体系及机构设置模式选择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迪。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节约保险理赔的交易成本 国家出台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当海外投资发生政治风险时,统一由政策性的承保机构通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节约我国海外投资者单独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进行签约、谈判、协调等要求理赔的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理赔过程中的规模经济。出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学者考察与借鉴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与表决,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无疑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在过去我国海外投资数量较少,发生政治风险概率较小的情况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成本可能会大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险理赔成本的节约,也就是说这时如果国家供给海外投资的保险法律制度可能会超过现实的需要。然而,我国2009年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额已位居世界第五位,仅次于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而这些国家均制订有相对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海外战争、政治暴乱、恐怖袭击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供给就显得明显不足。国家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通过各种制度的供给来获得税收等收入。“无论是制度供给的过剩还是不足,都会增加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易费用。”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承保海外投资保险也制定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和规则,但“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我国法律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仍是各种保险规章、条例与操作办法必不可少的支撑。
(二)制约东道国滥用“暴力潜能”倾向 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还是巴泽尔与诺思的国家学说,都认为国家具有暴力的性质。国家是一个具有合法使用暴力和强制提供法律、秩序的组织,国家具有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职能,当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所代表的集团的利益,利用暴力来重新界定产权时,海外投资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于是便会出现海外投资被强行征用、国有化以及政府违约行为。国际上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正是基于增强法治化的考虑,来防止国家出现滥用暴力的倾向。然而,由于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对等,制约东道国过度使用暴力靠势单力薄的海外投资者来实施是不现实的,需要资本输出国家出面从国际法的高度进行协调。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可以通过国内法的形式更好地实现国内保险制度、规则与国际法律的对接,来有效地限制东道国的“掠夺之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一种传导机制,通过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促进东道国法制化社会的建立,进而从外部来督促东道国政府成为一个“强化市场型政府”。
(三)增强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国际市场,国际分工的发展在增强各国的相互依赖性,促进国际合作进一步加深的同时,也使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全球要素、资本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当今社会,哪个国家的制度能有效地界定与保护产权,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哪个国家就能在全球化的大潮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制度的竞争。”因此,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既可以制约东道国对我国海外投资的产权进行政治性再界定,也能使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市场拥有更多的竞争自由,进而能够从制度层面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
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国家主导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海外投资在某种意义上是我国与东道国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的对等性原则强调契约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是在地位对等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战争、政治动乱、征用以及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的实施主体通常是国家或暴力集团,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与东道国政府或暴力集团是不对等的。因此,要使我国的海外投资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就需要发挥我国的国家主导作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发挥国家最大的制度供给者的功能,对我国海外投资所遭受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服务,只有保证契约双方地位的对等,才能确保契约功能的发挥。作为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
(二)战略匹配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基于我国的国情,国家制订了总体经济发展战略,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分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是立足于宏观层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做的总体规划。而我国的海外投资只是我国总体经济框架中的一部分,它们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有竞争力的制度既影响成本,也影响要素及资源的流动方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发挥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作用的同时,还应该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正确地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流向和流量,进而使我国海外投资服从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并通过与我国其它领域经济活动互相配合、补充与协调,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确保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三)尊重惯例 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或大多数国家在长期经济交往中,通过重复博弈所形成的规则与制度安排。只有遵守这些规则与制度安排,我们才能够摆脱囚徒困境,通过合作实现各自的效用最优。经济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提高对其的利用效率,于是国际分工得以发展,分工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而相互依赖性又要求人们必须加强合作。而“制度的功能就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上一些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则习惯与通行做法的总和。作为与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只有以尊重国际惯例为立法原则,才能创造出一种激励相容的机制,从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上使我国、我国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共同受益,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互惠性质。
(四)避免对抗 在海外投资遭受政治风险时,如果国际间的保险理赔问题上升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外交对抗,势必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一方面,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出发,政策性保险公司将作为委托人,由资本输出国政府出面对代理其对损失进行索赔,那么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将会增加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成本自然就会增加。另一方面,政治与外交对抗一旦发生,一个企业的争端可能会被提升到国家的层面,进而使在东道国投资的其它企业也受到影响,原本属于经济市场的交易就会进入政治市场,而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通常高于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因此,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上应尽量避免出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与外交对抗。
四、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模式选择与配套机制
(一)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国际上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这种模式以同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实施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前提。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即不以与东道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基础,只需依据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就可以办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既可以承保与投资母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东道国海外投资,也可以承保未与投资母国签定此种协议,但其法律秩序适合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东道国的海外投资。本文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比较适合采取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输。首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科技创新能力不高。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采取比较灵活的混合模式,可以更好地通过政策性引导,调整海外投资的流向与流量,促使我国海外投资在主体选择、区位选择、产业选择与方式选择方面进一步优化,进而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协调,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经济发展战略相匹配。其次,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双边模式为主基本上可以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投保的需要,而且我国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方针将会促使更多的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混合模式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再者,融入世界舞台上参与国际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对中国企业提出的要求,我国早在2000年3月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正式提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采取混合的模式有利于扩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毕竟,中国企业只有在海外的“水”中才能真正学会“游泳”,进而促进自身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二)保险机构设置 在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上,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制,即设立一个保险机构,该保险机构既是保险业务审批机构,又是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另一种是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分离制,即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查批准与业务经营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办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分离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由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组成一个海外投资保险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审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则可交由中国出口信用担保公司来具体经营。这种分离制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的是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在获得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信息方面,国家政府部门比一个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更具有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信息成本;二是我国海外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是由国家主导制订的,由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海外投资保险审查委员会,对各种政策的掌握与理解要优于一个公司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法律制度解读的失误与执行的偏差,减少制度执行的中间环节,从而降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执行成本。三是实行单一制形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实质上是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来开展政策性保险的审批业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而分离式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由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审批职能,由于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有效地节约代理成本。
(三)配套机制建设 (1)加强国际交往,寻求国际方面的广泛合作。海外投资保险的重点不在于事后的保险赔偿,而在于通过国内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利用国际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更好地对东道国的国有化征收、政府违约以及汇兑限制等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进而达到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进行预防的效果。因此我国在建立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一方面通过与更多的东道国签订海外投资双边保护协定,进一步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国际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国际社会进一步增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担保容量,提高其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这一国际公约在保护海外投资中作用。作为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只有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相互衔接与配合,才能使我国的海外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化解,也才能避免跨国贸易领域内的经济问题升级至国际政治领域,导致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的发生。(2)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成立海外投资商会。为了降低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跨国经营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我国应由政府主导成立海外投资信息中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别、产业方向指导目录的制订工作,同时汇集整理海外东道国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和文化背景等海外投资的相关信息,发挥国家在搜集海外投资信息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节约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信息成本,避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运作中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另外,我国还应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在东道国成立海外投资商会,利用商会掌握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帮助海外企业协调与东道国政府等各方面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海外投资企业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且也可以有效地避免过多地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导致出现政治与外交对抗的不利局面。
五、结语
我国海外投资业务飞速发展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风险,引起了人们对我国海外投资安全性的极大关注,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对正确地引导我国的海外投资的流向与流量,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促进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制度供求平衡的角度,说明目前我国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节约交易成本;其次,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产权,有必要出台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有效地制约东道国的“掠夺之手”。然后,透过国与国竞争的本质,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从内部机制上增强我国国家竞争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原则:一是运用契约理论,从契约主体的对等性原则出发,提出了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所应遵循国家主导的原则;二是从制度可以调节要素与资源的流向与流量的角度,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与我国的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原则;三是运用博弈论的思维模式,提出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尊重国际惯例,在国际合作中走出“囚徒困境”的思想;四是考虑到政治市场的交易成本高于经济市场的交易成本,提出了我国建立与完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应避免政治与外交对抗的立法原则。在分析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提出相应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我国适应采取混合模式的立法体制,设立审批与经营相分离的保险机构,同时还要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组建海外投资信息中心、成立海外投资商会来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配套机制,以便通过节约信息成本、避免高昂的政治交易成本的发生,来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朱华、钱陈:《国家的起源、作用与演变——关于国家理论的比较分析》,《浙江工程学院学报》2004年第12期。
[3]郭晓莉:《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2009年。
[4]赵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2008年。
[5]Douglass C. North,“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of Politics”,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 1990.
(编辑 梁 恒)
作者:魏涛 何惕
海外投资保险问题分析论文 篇2: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运作分析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从商务部调查研究可以看出,近年来,中美在贸易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数量激增,美国仍是我国外资最大的来源地之一。出于对其本国资本的保护目的,美国很早就建立了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以政府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其本国海外投资进行保护。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为做到知己知彼,防止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应首先做到对其制度的充分了解;同时,美国的先进制度及其运作对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相关制度也大有裨益。本文通过对美国现行的法案、条约、组织机构等国内法、国际法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探究其立法意图和实践操作,为我国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PIC;国际投资;现状分析;制度构建
一、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美国在1948年实施了著名的“马歇尔援欧计划”,同时首创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此法,同时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全权负责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保险业务。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个经过长期探索、实践,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的共同努力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①。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共经历了四个主要的过程:1.“经济合作法案”。该法案于1948年通过,包含有一些基础的模糊的保护海外私人投资的规定,例如“投资保证制度适用的地区仅限于欧洲;投资保证的内容限于货币兑换风险;负责主管该投资保证业务的政府机关称为经济合作署,隶属于国务院”;②2.“共同安全法案”。1950年通过了“共同安全法案”并之后3次修订了该法案。这个法案主要增加投资区域限制(使用投资保险的美资仅限发展中国家);在原“经济合作法案”承保险别的基础上增加了战争险;主办机構由原来的经济合作署改为国际合作署;③3.“对外援助法案”。该法案1961年通过,负责机构调整为国际开发署,承保险别中加入战争内乱险;4.“对外援助法案1969年修订案”。这次修改法案,诞生了著名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④美国终于在多次立法探索之后找到了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也有评价这个法案是“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后精心设计的一个方案”。⑤OPIC虽为公司,其背后其实还是政府作了坚强后盾,深入问题的实质,就是为了达到“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避免政府与政府之间直接对抗”这个目的。⑥为实现这一意图,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确起到了重大作用。这样以公司作为形式,由政府作为实质上的主办者的模式,能够通过签订条约协议,更好的实现代位求偿权进而有利于保护美资;另外,从其经营的业务也可以看出,该公司对投资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对美国的政策的把握和落实更为准确有效,这是完全私有的公司进行经营无法拥有的优势。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享有美国法人的所有民事法律权利,其中包括起草修订公司章程,独立处分公司财产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⑦该公司其实是一个严格受控制于美国政府的机构;一个公司的运营自然离不开财力的支持,OPIC的运营资金来自于其在国库设立的“非信用帐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一个“专向财政支持账户”,账户余额一旦低于一定水平,就可以马上申请国库拨款支持;OPIC甚至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通过给美国财政部出售债券来融通资金。这样一来,投资者会对公司有着“稳定、可靠”的印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保险、投资保证、直接投资、专业活动及其他保险活动等。除此以外,还有向某些国家性项目提供资金或担保、资助合格投资者发起后主办的、美国政府认为有意义的工程项目。
OPIC的承保险种主要包含征用险、汇兑险和战争内乱险。关于征用险,OPIC法案规定,如果是由于外国政府或政府分支机关的征用、没收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将由投资保险公司来进行承保。当然,征用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也很宽,外国政府、政府分支机构或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任何此类的行为,都落入这个定义范畴;此外,“蚕食式征用”,即间接阻碍海外投资企业处分其重要财产等行为,也属于征用险的范围。
汇兑险的概念则较为抽象,简单来说,如果投资东道国不允许投资企业将投资项目中的收益或利润,以及投资过程中的必要程序中使用的他国货币兑换成美元,则投资保险公司对此风险进行承保;同样地,投保人在保险期如因为变卖企业资产而获得的东道国的货币,如遭遇东道国的政策禁止兑换美元,也可以经汇兑险的承保而避免该种风险。⑧
战争内乱险,通称“战乱险”。由于战争、革命等突发事件,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可能会遭受无法预计的损害,OPIC也承保此类风险的赔偿。但是,战乱险仅限于出于政治目的而发生的破坏性事件,因此普通的纠纷骚乱、治安动荡等事件都不在承保范围内。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恐怖活动也不列在承保范围里,除非国内或国际有组织的武装力量发动的暴力型恐怖事件,其余的都不进行承保,这与当今世界反对恐怖主义的大趋势有些不合。
OPIC认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保人)一定要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投资者,当然这个“私人”也一定包括为美国民控制或拥有的公司、合伙等法人组织等。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OPIC对本国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范围还是显得比较宽泛,美国总是从本国的根本经济利益出发,在利益保护上不刻板僵化,而是注重实质,尽量将所有本国海外投资都纳入到保护体系中来。但相对合格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的要求就稍显苛刻,必须是“美国政府已同该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建立了有关投资保证的体制的国家”;必须是“不发达国家”、“友好的发展中国家”等。⑨
投保资本合格必须符合下列几项条件:海外美资必须经过所在东道国的事先批准同意投保;海外美资必须是新的投资,方可投保。美国还限制了对于本国就业、出口有严重消极影响的美国海外投资进行投保。美国国内的OPIC体制在不违背基本公平原则、不影响本国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本国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还作为政府的工具,为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策略助一臂之力。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宏观角度看,我国经历了对外直接投资初级阶段和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阶段;现阶段,对外投资企业数量仍每年稳步递增,即使增幅减缓,对外直接投资也依然是中国经济最重要的拉动力之一;中国的对外投资区域也相当广泛,遍及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数量不输于发达国家。这些情形的背后,企业在海外投资风险不可忽视。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虽然中国政府也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但这个公司和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美国的相比,空白和差距非常明显。如果再不完善相关体系的构建,这将成为制约我国对外投资进一步成长的一个障碍。现存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当于我国的OPIC,业务以单一的出口信用保险为主,缺乏成熟的承保制度和体制;笔者看到,该公司网站上的《投保指南》中,海外投资保险的规定非常模糊笼统,主要都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的细则和指引;并且,中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文确定和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相关业务,法律制订与经济贸易实践脱节较为严重。
三、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
笔者认为,建立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何种制度模式。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适合采用单边主义模式,投资者应只在与我国订立过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东道国进行投资并投保,这样的模式才会有起到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双赢目的;同时,学者观点也认为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⑩
2、承保机构的设置。笔者认为,我国应参考美国,充分利用政府机构的强制属性、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这两者的独立而又统一的特征。从本质上也建立由政府实际支持与操控的政策性机构,政府从财政和操作上作为强大后盾,发挥指导作用,在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的引导下实际影响投资贸易结构;同时,保持政策性机构商业属性的一面,在承保的具体实践中,作为一个公司法人进行商业化运作,这样的承保机构才是一个投资大国应有的配置。
3、承保范围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承保险别应与美国总体一致,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综合考量。考虑到国家间争议解决的特殊性,对于一些可能会引起国际关系冲突的事件则应小心谨慎,不急于将其纳入承保范围。国际实践表明,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展的初始阶段,集中国家有限的财力、物力、政治资源来承保最核心的主要险别,才能稳固其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承保险种的精心设计至关重要。
4、代位求偿权的模式。笔者认为,对于代位求償权,中国应结合“双边投资协议为主,外交保护为辅”的原则,综合进行模式选择。如果我国与投资东道国事先已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保证)协议,则企业依据该协议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投资东道国索赔。代位求偿权是国际法理论上,投资者“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手段”后所进行的外交保护的方式,应该是一种辅助性的选择。最后,笔者建议,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和经营机构不应合体,在适当的时候, 海外保险业务应脱离于投资信托业务,由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操作。
四、结语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建立最早、相对运行最为良好、体制最为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体系。其中OPIC的机制和运营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建立相关业务体系的时间起步较晚,并且在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缺口很大,急需立即解决。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可从美国的立法活动和实践经验中,提炼出许多有价值和值得借鉴的东西,结合我国自身国情,在兼收并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上,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通过借鉴他国经验,顺应国情,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注解:
①引自:《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之美国的法律与实践》 2007.6.8.
②参见:1948 U.S. Economic Cooperation Act.
③参见:1951 U.S. Mutual Security Bill.
④参见:1969 U.S. Foreign Aid Bill Eighth Amendment.
⑤参见:陈安,《OPIC评述:美国对海外私人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
⑥引自:《国际经济法学刍言》杨立范、冯益娜、李志军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8月版,第467页。
⑦参见:General Provisions and Powers. 2199.
⑧参见《海外私人投资公司234KGT12-70型合同(修订版)》,同见《国际经济法学刍言》,杨立范、冯益娜、李志军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陈安《OPIC评述:美国对海外私人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
⑨参见 范剑虹 编著《国际投资法导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第499-501页。
⑩参见:孙晓晖《借鉴外国经验,构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的设想》(财经研究,2001年3月)。
作者:杨木
海外投资保险问题分析论文 篇3:
中国信保如何服务“走出去”战略专访中国信保董事长王毅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注重风险防范,提高海外权益保障能力。让中国企业走得出、走得稳,在国际竞争中强筋健骨、发展壮大。”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文简称“中国信保”)是中国惟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2001年12月18日成立。作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而成立的政策性机构,中国信保在稳定外贸增长、推动转型升级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落实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截至今年上半年,中信保共实现承保金额2406.1亿美元,同比增长5%,创历史新高。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新增承保金额58.8亿美元,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249.5亿美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1850.2亿美元。
目前,全球经济复苏的步履依然沉重,外需低迷的形势依然严峻,中国外贸增长面临压力。
作为唯一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如何发挥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职能作用,支持中国企业走得出、走得稳?如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做好保障?如何在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财经国家周刊》采访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董事长王毅。
促进外贸经济转型
《财经国家周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全面扩大开放倒逼深化改革,以全面扩大开放倒逼转型升级,以全面扩大开放促进加快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多次提到“走出去”。作为专业信用保险机构和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在开放型经济中扮演什么角色?
王毅:中国信保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企业使命是“履行政策性职能,服务开放型经济”。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出口信用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支持本国企业开展出口贸易、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的重要金融工具,在保障本国外经贸企业的正当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提供收汇保障、风险管理和融资支持,帮助企业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较为特殊,损失概率难以测算,目前全球经营此项业务的主要是各国的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这种风险。
中国信保作为我国专门服务“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国品牌、中国制造、中国标准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中国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总承保规模自2010年以来连续位居全球官方信用保险机构第一位。2014年,中国信保的承保金额为4456亿美元。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数据模型的测算,这个数字直接支持和间接拉动的出口额达到了5500亿美元,占国家全年出口总额的24%,促进和保障了1400万个劳动就业岗位。
《财经国家周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怎样发挥积极作用?
王毅:当前,我国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任务很重。在此背景下,中国信保一方面继续发挥好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政策性职能,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和创新步伐,突出政策性导向,强化对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承保,促进企业出口从传统成本优势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等新优势的转化。
出口信用保险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出口信用保险通过风险防范和损失赔偿机制,帮助企业稳健经营。一旦企业发生风险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给予损失补偿,保证业务平稳运行。
出口信用保险还具有市场开拓的延伸功能,可以帮助企业巩固老客户、开发新客户、开拓新市场。除此之外,出口信用保险还有促进融资的作用。该项业务可以使企业一定程度上摆脱因抵押或担保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困难,为其盘活资金、扩大出口和销售、提高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主要产品均具备促进融资的功能。
在2014年中国信保4456亿美元承保金额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3448亿美元,新增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金额达到631亿美元。主要承保的项目类别就覆盖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铁路、电力、电信、船舶、船工、工程机械等行业,以及矿产、资源类的海外投资。
此外,中国信保还支持了中国大型成套设备“走出去”。2014年,我们支持的铁路建设,主要有三条,分别在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和阿根廷。每一条的承保金额都超过30亿美元,其中埃塞俄比亚铁路项目的承保金额达到了44亿美元。
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财经国家周刊》:中国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总体来说还是较为薄弱。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的数据显示,此前利比亚战乱中撤出的中国企业99%没有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如何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王毅:战争、暴乱等政治风险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发生概率难以计算等特征,此类风险一旦发生,将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此前的利比亚战乱造成我国企业在当地的项目停工、人员撤离,企业的海外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中国信保紧急启动专项“理赔绿色通道”,予以快速理赔,并为受波及企业提供“全天候”风险保障和预警服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截至目前,中国信保在利比亚承保金额达35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1.4亿美元。海外政治风险极大威胁企业的海外利益,因此广大外经贸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借助国家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保障,维护自身权益。
以往是企业在前面找项目,然后回来找银行谈融资,最后才会想到找出口信用保险。甚至有些企业是因为没有出口信用保险,银行拒绝给其审批贷款,这才来找中国信保。
但是现在,中国信保通过开展国别整体开发工作,开始更加积极地介入到项目的前期开发进程中。也就是说,我们通过与各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商谈整体合作,向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银行推荐海外项目。而且,从企业跟买方开始谈判业务时候,我们的服务就已经介入了,帮助企业分析风险,设计融资方案,这样就能够更好地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
新一轮中国企业“走出去”,需要对风险有很好的把握,在谈判尤其是贷款结构谈判中,我们有专业的技术能力,能够给予企业针对性地指导,使他们更好地把握项目,避免造成损失。
现在很多企业明白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已经作为其克服和减少涉外经济风险的重要平台。
《财经国家周刊》:有学者称,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比较高,这也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王毅: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即“伯尔尼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
出口信用保险有其特殊性,费率水平的比较不能简单地看数字,要综合看承担风险的匹配情况。影响费率水平主要因素包括账期和承保国别等。
所谓账期,就是从出口货物,到收到货款的时间。账期越长风险越高,国际上账期一般是30-60天。而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账期平均是90天,最长可达两年之久,费率也因此会相应升高。
国际商业信用保险公司80%以上的承保业务都集中在经济发达、信用体系健全的欧洲地区,新兴市场业务比重很低,因此风险低,费率也低。而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将我国企业出口新兴市场国家的业务作为承保重点;2014年,对新兴市场国家的承保金额达到1749亿美元,约占全部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的44%。这些国家的风险级别较高,费率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信保为积极支持企业出口,多次主动降低保险费率,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水平目前已比2008年下降了近50%。此外,与其他伯尔尼协会成员相比,中国信保的赔款规模占比大于保费规模占比,因此,相比实际经营的责任承担情况看,费率水平并不高。
因此,我个人认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而且,从经营情况看,作为一个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信保做到了“保本微利”。
金融服务“一带一路”
《财经国家周刊》:目前,“一带一路”建设战略规划已经明确,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资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逐步深入。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不少风险、困难和挑战。你怎么理解“一带一路”上的风险?
王毅:“一带一路”战略贯穿欧亚大陆,是我国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突破口。沿线国家是我国开拓新兴市场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能源资源的重要来源地。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有利于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沿线国家共同发展。但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首先,政治经济风险比较突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差异较大,且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法律和贸易投资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国家政局动荡,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有发生。
其次,融资成本较高。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依赖中资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的融资贷款,并且国内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成本较高,企业走出去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再次,企业“走出去”的经验相对缺乏。我国企业“走出去”还处于初级阶段,识别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和投资贸易环境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走出去”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财经国家周刊》:上述风险对企业会有哪些直接影响?中国信保如何帮助企业应对?
王毅:从一般贸易出口角度来看,企业的收汇安全不仅仅取决于海外买方的个体经营和信用状况,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波动,也都会导致相关地区海外买方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严重恶化。例如,始于2014年7月份的卢布连续快速贬值,使俄罗斯买方信用风险呈现明显加剧趋势,中国信保短期内接到的出口企业关于俄罗斯买方拖欠货款的报损案件数量快速上升。
从中长期海外项目的角度看,暴乱、战争、主权国家违约、汇兑限制等突发的海外政治风险对“走出去”企业、金融机构提出严峻挑战。此外,融资条件已成为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领域国际竞争的重要筹码。海外业主提出的尾款占比提高、融资期限延长等需求,都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
作为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信保具备专业的信用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担保、进口预付款保险、资信服务等业务的联动效应和辅助作用,为中资企业提供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系列服务以及全面的风险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中国信保也在加快“走出去”步伐,通过加强与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实现国别市场、区域市场以及行业市场整体开发,为中国企业打造高端海外融资保险平台。中国信保将全面落实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服从和服务战略大局、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努力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做到应保尽保,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外贸转型升级。
发挥独特政策性作用
《财经国家周刊》:目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内已有多家公司在经营,中国信保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有哪些独特的政策性作用?
王毅: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承保的风险较为特殊。中国信保同时具备政策性及专业性优势,是我国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主渠道。
中国信保秉承“以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以利润指标作为业务开展依据。例如,小微企业出口和面向新兴市场的出口信用风险水平相对较高,是一般商业机构不愿承保的业务。但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直将这两类业务作为工作重点。2014年,中国信保与各级政府、银行、商协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作搭建小微企业统一投保平台104个,全年服务支持小微企业3.4万家,占全部企业客户数量的67%;承保出口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业务规模约为1749亿美元,同比增长16.4%,这其中有不少就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业务。
同时,中国信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和海外租赁保险,这些只有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在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走出去”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比如,支持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转移优势产能、实现转型发展;带动商业性银行走出去、促成跨国银团贷款,推动中国装备走向世界;支持企业利用境外农业资源,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等。
《财经国家周刊》:中国信保今后将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王毅:2015年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关键一年。我们围绕落实“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在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支持措施、优化业务流程、拓展潜在市场、开发储备项目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建立了有针对性的支持体系,狠抓项目推进。
今年上半年,中国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一带一路”项目金额同比增长达407.1%,海外投资保险承保“一带一路”项目金额同比增长35.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服务贸易130.7亿美元,承保客户数增长25.6%。
接下来,一方面,我们要增强市场观念,进一步丰富现有的产品服务体系,优化产品功能,扩大承保范围,在产品、流程、机制、服务、改革方面主动创新,大胆尝试。另一方面,我们将坚持“稳健、审慎、合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在服务国家利益的同时,控制好业务风险。中国信保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立足政策性职能定位,围绕落实“一带一路”战略规划,更有利、更有效地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安全、防范风险、促进融资的独特作用,为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宋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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