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计划

关键词: 保险资金 债权 管理机构 投资

债权投资计划(精选8篇)

篇1: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马永顺律师推荐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2.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3.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

4.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5.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五)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偿债主体未能及时偿还本息的,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

风险控制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持续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要。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二)信用评级。专业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监督管理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情况外,每还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和行为,以及其他各相关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债权投资计划。

篇2:债权投资计划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9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二、债权投资计划投资“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军民融合、《中国制造2025》、河北雄安新区等国家发展战略重大工程的,注册机构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篇3:企业债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探析

新准则规定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 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或“财务费用”项目列示;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而原先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并价差”项目则不在存在。新准则的规定清晰明了, 但是实务中企业的处理要比新准则的规定更复杂。基于此, 研究债权投资差额及其分配的理论仍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内部债券交易的相关概念

所谓集团内部债券, 是指同一企业集团中,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互相之间持有的对方发行的债券。如果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上来看, 这种内部的债权债务是不应该列示于对外合并报表中的, 而与之相关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也应该予以冲销, 这样才不会高估企业集团的收入和费用。

集团内部债券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公开交易市场上从与企业集团无关的第三方的手中买入某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发行的债券;另一种是直接从企业集团内的发行公司取得的债券。企业集团内部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债券, 如果是从公开交易市场的独立第三方手中买入的, 那么债券的购买价格一般是不同与债券发行方的”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我们将上述第一种方式形成的内部债券, 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上看, 就称为推定赎回 (从法律意义来讲该债券存在于购买企业) 。一般情况下, 购买方所支付的债券价格和发行方“应付债券”额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 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集团内部清偿债券的推定损益。购买债券时所支付的价格大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则债券推定赎回发生了推定赎回损失;若所支付的价格小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则发生了推定赎回利得。而发行方“应付债券”账面价值与赎回债券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债券赎回损益) 就是债权投资差额。

三、债权投资差额归属的相关理论

对于集团内部债权投资差额的归属, 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1. 母公司理论

(1) 概念:母子公司关系中, 母公司是处于拥有控制权的一方。母公司的决策最终决定集团内部某公司是否会购买集团内另一公司在外部市场发行的债券。基于此, 由这种内部债券交易带来的损益应该归属于母公司, 与子公司少数股权无关, 无需区分债券投资者和发行者。

(2) 母公司理论的合理性: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母公司控股股东, 而且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控制的。既然推定损益产生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中, 而合并财务报表又主要是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服务的, 因此母公司理论有其合理性

(3) 母公司理论的局限性:母公司理论将债券交易的原因完全归属于母公司的决策, 忽视了可能影响债券交易的其他因素。

2. 代理理论

(1) 概念:企业集团内一公司自行购买集团内另一公司在外部市场发行的债券, 可以视同为其作为债券发行公司的代理收回发行在外的债券。在这种代理观点下, 发行公司作为债券收回交易的主体, 因此, 债券赎回损益应该全部归属于债券发行方。

(2) 代理理论的合理性:从合并个体观点来看, 母子公司的任何一方购入另一方的债券, 多数是按母公司的财务决策来定的, 并非是为了对另一方投资而购入。由母公司授意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债券, 与母公司提前赎回无异, 代理理论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另外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不会涉及到分配问题,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不会很困难。

(3) 代理理论的局限性:在代理理论下, 只考虑了债券发行方对债券赎回价格的影响。

3. 面值理论

(1) 概念:面值理论的观点认为, 债券购买方与发行方都会对债卷赎回价格产生影响, 因此, 两者都应承担债券赎回损益。具体来说, 可以以债券的面值做为分摊债券赎回损益的基础。

(2) 面值理论的合理性:购买方和发行方都会对债券赎回损益的大小产生影响, 因此由双方共同分担损益是合理的, 而分摊的份额以面值为基础也较为合理。

(3) 面值理论的局限性:分摊方法比较复杂, 实务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

4. 购买理论

该理论认为购买方购买债券的行为导致了债券赎回损益的产生, 所以损益应该由购买方承担。笔者认为, 集团内部公司之间是否进行债券交易的决策基本是有控制公司决定的, 因此由购买公司承担所有损益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债权投资差额的方法选择

如前所述, 不同处理观点对母公司、少数股权和合并净利润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每种理论也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 那么该如何选择呢?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 面值理论更为合理, 但在实务中母公司理论和代理理论更具优势, 实务工作中要视企业自身具体的情况做出选择, 采用适宜的方法。国际上流行的惯例是归属于发行公司, 这与代理理论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五、结论及建议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见购买理论的观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不宜采用的;面值理论虽具有理论上的优势, 但适用性较差;而代理理论与母公司负担的观点各有其合理性, 当发行公司为母公司时二者是没有差异的;而当发行公司不是母公司时二者的处理将产生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视发行公司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宜的方式处理。

参考文献

[1]杨有红.《高级财务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2]黄燕妮.内部交易处理方法探讨.四川会计, 2006, (05) :13—24.

[3]宿然昌.债权投资差额的理论与方法选择.时代经贸, 2011, (04) :45—67.

[4]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2008.

篇4:债权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对社会投资者直接转让贷款债权,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但是,目前仅从法律理论来解释,陷入了争论,因此需要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来分析。本文从法学和金融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做一个尝试。

转让贷款债权的民商法基础

促进交易的达成和维护交易的安全是合同法立法目的,因此,只在少数法定情形下,合同才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其债权的合同,不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不存在违反基本法律中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为此确认了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合同的民商法基础。

从现代经济学理论看,如果假定交易者是理性的,一笔市场上的自愿交易,对于交易双方都是福利改善,也就是说,任何一笔合同法上的交易,对于交易的双方都是有利。贷款债权的转让和受让,性质上是一笔交易,同样符合交易的市场法则,自愿交易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貸款是否只能在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贷款债权的转让,现行的法律模式有两种,一是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转让,因为商业银行具有贷款资格;二是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贷款债权后,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由于这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因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投资者可以不是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将吸收的公众存款,以贷款形式转化为债权后,受让具体贷款债权并不等同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资格的问题。从法律上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可以界定为需要贷款业务资格。但是,一笔贷款已经发放,债务人已经是一个固定的借款者而不是不特定的公众,该笔资金可能已经成为借款者购买的设备和厂房,此时要求该笔贷款债权的受让人具有贷款资格已经很难有意义。

关于资产流失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处置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防止资产流失,需要批准,未经批准属于违规,转让行为无效。资产流失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

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开转让贷款债权,涉及定价问题,进而涉及到损失承担问题,应当经过批准。但是,这种批准应当属于商业银行内部的批准流程,因为最终损失由股东承担,所以批准政策和流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批准的性质是从股东角度的批准,并非行政许可意义上的批准,这种批准与商业银行对外转让债权的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贷款通则》规定没有经过行政机关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转让贷款债权,如果低于账面价值,就涉及豁免贷款。这是由于《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是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当时商业银行以国有为主,而且商业银行未建立相对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国家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贷款豁免的批准程序,具有实际意义。但是,这种批准应该是股东角度的批准,而不是行政色彩的批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过股份制改革,完善了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应当还原批准的本来法律内涵。

信贷资产的定价是一个十分专业的问题,应该由市场决定,其核心要素在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偿还意愿,以及担保权的实现成本、担保品的市场价值,由于我国尚没有成熟的信贷资产转让的市场,缺乏可行的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但是,低于账面价值并不必然意味着资产流失,因为金融资产的价值在于偿还能力,当偿还能力降低时,金融资产的价格随之降低。恰恰是应当在合适的商业时机转让,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

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完善贷款定价机制的意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单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提起诉讼收回贷款、以物抵债、集中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等。但是,提起诉讼需要付出诉讼费、律师费、诉讼时间等成本,胜诉后还可能难以执行,因此诉讼成本很高,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以物抵债,所得的实物资产往往要扣除巨额诉讼成本,所剩无几;集中剥离,只能根据国家的政策统一实施。

在我国实行贷款转让,除了是银行融资的手段之外,还有利于贷款定价机制的完善,将资金的价格市场化。

商业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金融学分析

从现代金融学理论看,贷款并不仅仅是资金的买卖,而是风险的买卖。商业银行系统存在的意义已经不是作为信贷资金的供给者独占贷款市场,而是作为经济体系运行的风险的管理者和配置者,作为从资金盈余部门向资金短缺部门的一个有效率的传导机制和筛选机制。商业银行存在的价值愈来愈在于能够发现经济体系中有效率的借款者和资金使用者,而不仅仅是发放贷款、持有贷款并且到期获得利差。因此,贷款发放以后,商业银行已经完成筛选过程,贷款债权是否继续持有,还是转让,应当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

从金融产品的角度看,金融产品通过吸收、分担和管理经济运行中的风险而获利。贷款是商业银行传统的金融产品,与其他产品一样,应当具有流动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转。

我国是间接融资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系统承担了经济体系中主要的风险,而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基本功能是通过一系列的安排,将风险分配到能够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手中,而不是集中在银行系统。从金融格局看,我国的政策导向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从银行体系来看,已经开始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质与贷款债权的转让并无不同,但是资产证券化限于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直接向投资者转让,就是一个将风险分散到广大投资者的过程,投资者承担了风险并以此获利,商业银行通过转让迅速收回资金并可以向更多的企业发放贷款。

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在我国具有金融创新的价值,既是一种新产品,也是一种新的风险分担和回报机制。

综上,从法律的角度看,商业银行贷款债权转让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看,限制一种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收益应当大于成本,但是限制商业贷款债权转让的成本是将风险集中在银行系统,可能以保护传统的利差收入来保护银行,越过银行股东来考虑贷款的损失;而贷款债权转让则可以分散风险,提高银行系统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虽然我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市场的成熟度欠缺,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但是,从理论上看,商业银行对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行为,应当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决定的范围,应该按照市场原则决定。

篇5:债权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所募资金将全部委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由兴业银行购买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投”)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挂牌交易的委托债权。本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滨海建投的信用风险,即滨海建投因信用主体恶化甚至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偿还该笔委托贷款,在投资计划到期时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计划到期资金。

投资计划有投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将全部损失。本产品认购后不允许撤单。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计划协议条款,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兴业银行企业结构化融资2011年第43期

滨海建投委托债权投资计划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投资计划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分行)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兴业银行企业结构化融资2011年第43期滨海建投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投资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的本期投资计划,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产品服务。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投资顾问,根据自身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甲方的投资偏好、投资目标,为甲方设计投资方案。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对甲方的资金进行运作,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三、乙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本期投资计划的资金划转,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投资计划启动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划转本期投资计划的认购资金,若因甲方划转的资金金额不足而认购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本期投资计划的收益返还,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投资计划到期兑付日,乙方应根据投资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向甲方指定账户划转本期投资计划收益。

四、本期投资计划具体投资方案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企业结构化融资2011年第43期滨海建投委托债权投资计划。

2、产品描述: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3、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最终发行规模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4、投资金额:机构客户最低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并以人民币1,000,000元整数倍递增。

5、认购期: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

6、投资计划启动日:2011年【 】月【 】日。

7、投资计划到期日:【 】年【 】月【 】日

8、投资计划兑付日:为投资计划到期日或投资计划提前终止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9、收益支付频率: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

10、收益计算基数: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0(遵循国内惯例,每个月投资运作天

数均按实际天数计)。

11、提前成立:本期投资计划发售期间,若总募集金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则乙方可以提前终止募集期,投资计划启动日相应提前。

12、本期投资计划成立后,乙方可以根据产品实际运行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提前终止本期投资计划: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或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市场出现重大波动、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本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投资计划。

(2)在出现其它必须提前终止投资计划情形的,乙方亦相应提前终止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计划收益按照参考年化收益率和提前终止日与投资计划启动日之间的天数计算。

13、投资计划时间要素的调整:如果出现投资计划提前成立或终止等情况,则本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计划启动日、到期日及兑付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以本行网站公告为准。

14、投资计划的取消:乙方有权于投资计划启动日或之前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撤回或取消本期投资计划,且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者补偿。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将全部或任何部分已划转的认购资金(若有)退还至甲方指定账户。

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撤回或取消投资计划时,乙方将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告客户,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甲方应注意及时进行查询。

15、超额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投资计划的总额超过总募集金额(如有)的,乙方有权根据比例配售原则或由乙方自行决定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甲方认购的金额。

16、参考年化收益率:【 】%/年(根据最理想情形下,参考年化收益率为扣除北金所交易服务费用、银行托管费、银行投资计划管理费后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在本投资计划运作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利率管理机构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投资计划参考年化收益率将不随之调整。

17、投资计划相关费用:1)北金所交易服务费为【0.1】%/年; 2)银行托管费为【 】%/年;

3)银行投资计划管理费:本次投资周期到期,实际投资计划收益超过参考年化收益时,超过部分由乙方作为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取;实际投资计划收益低于参考年化收益时,乙方不收取投资计划管理费。

18、投资方向:兴业银行天津分行作为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向北金所发起提交滨海建投5亿元委托债权项目挂牌申请,兴业银行创设发行银行投资计划,并作为银行投资计划代理人以委托人身份投资该笔委托债权项目。(对应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滨海建投基本情况: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亿元,公司承担着滨海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渠道和融资创新的重大职能,目前重点从事滨海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区域的开发任务;履行项目建设融资、资本运营、经营城市资源的职责,对投资的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区域土地开发进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是知识密集、管理密集、资本密集和产品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在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业战略地位突出,在大型项目建设中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截止2010年12月底,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规模达到了1189.64亿元,总负债规模为634.63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5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0.03亿元,利润总额12.29亿元,净利润12.10亿元。2010年6月29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AAA 评级。

北金所基本情况: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于2010年5月30日正式揭牌运营。北金所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登记、交易到结算的全程式服务,逐步打造成为一家全国性金融资产专业化交易平台。

19、本投资计划到期收益计算公式投资投资计划收益=投资计划本金×投资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计划启动日(含)至投资计划到期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0。

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账(兑付)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任何储蓄利息。

20、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间:根据本期投资计划的投资方向和运作特点,在本产品存续期内,乙方将在投资计划成立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或者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发布产品成立信息,该公告信息包含投资计划名称、发行日期、成立时间、投资计划成立规模、投资计划收益支付时间、基础资产信息等;在投资计划到期兑付后5个工作日内,以同样的方式发布产品兑付信息。

甲方在此确认:乙方可以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告知上述信息,甲方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甲方已获取该信息。

(2)投资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的信息披露

投资计划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1、甲方有义务及时核对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以及乙方可能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准确。如甲方有任何疑义,应分别在支付日或在乙方发出相关信息资料后的30日内提出;如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支付的款项和/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但除非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本期投资计划的金额应以乙方银行簿记记载为准。

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文件要求,特别提示甲方:“本投资计划是较低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投资者认真、仔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投资计划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信用风险

乙方发行的投资计划的基础资产为向滨海建投发放的委托贷款,产品能否兑付取决于滨海建投能否履约归还委托贷款。若滨海建投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本投资计划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流动性风险

投资计划期限内,投资投资计划的客户不能提前终止或赎回,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有流动性需求,不能通过提前终止本产品来满足流动性需求,也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投资产品或其他投资的机会。

3、延期支付风险

在发生信用风险或政策风险等风险的情况下,或因投资计划财产未能按时变现造成本投资计划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投资计划收益,乙方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投资计划委托人处臵投资计划财产和质押物、向债务人追偿均需要相应时间,也会导致本投资计划本金及收益的延期支付,投资人无法及时取得投资计划本金或收益。

4、早偿风险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投资计划财产部分或全部变现情况下、本投资计划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投资计划等情况,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投资计划,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5、投资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自本投资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投资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因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乙方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投资计划合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投资计划,乙方有权宣布本投资计划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投资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6、受托人管理风险

投资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投资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违背委托债权借款合同、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不当会使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上述管理风险将可能影响到投资计划的收益乃至本金。

7、信息传递风险

乙方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投资计划的信息与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录乙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乙方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投资计划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投资资金,乙方不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投资计划的最低收益率,若投资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投资人承担。但若因乙方违反投资计划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投资资金,导致投资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情景分析(注:以下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进行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

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以某客户投资5,000,000元为例):

情景1:假定本投资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为【 】天。如果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后,扣除托管费、银行投资计划管理费等费用后,本投资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率【 】%,则客户具体收益金额为:

5,000,000×【 】%×【 】/360=【 】(元)。

情景2:假设本投资计划提前终止,实际运作天数为【 】天,扣除托管费、银行投资计划管理费等费用后,本投资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率【 】%,则客户具体收益金额为:

5,000,000×【 】%×【 】/360=【 】(元)。

情景3:假设本投资计划实际运作天数为【 】天,扣除托管费、银行投资计划管理费后,本投资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为【 】%,未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率,则客户具体收益金额为:

5,000,000×【 】%×【 】/360=【 】(元)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出现滨海建投因信用主体恶化甚至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偿还该笔委托贷款,则可能导致投资计划资产的本金和收益受到损失。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本产品的参考年化收益仅为乙方根据假设、或历史数据或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该投资计划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乙方根据投资计划协议书有关条款支付给客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甲方声明:

签署本协议符合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文件,甲方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有关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乙方已就本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甲方已知晓本协议书所述风险,并明确本期投资计划为委托代理性质,同意接受本期投资计划的方案,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授权乙方根据该方案进行投资

委托资金金额为(小写):RMB,大写: 元整。

五、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乙方对投资计划资产单独设臵账户,对投资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投资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投资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3、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计划资产,但乙方不保证本期投资计划一定能达到参考年化收益率,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会发生亏损。

六、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投资计划资金被全部或部分扣划,均视为甲方就全部投资计划资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因此自动终止的,乙方不计付投资计划到期日前的收益。

七、在甲方认购的投资计划到期前,甲方不得提前赎回投资计划,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指定账户销户,在本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或将该投资计划进行质押。

八、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认购的本期投资计划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处臵,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书在经双方签署且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金全额存入指定账户后立即生效。

十一、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产品协议书,则每一份协议书构成一份投资

划交易合同,各合同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有权人签章:

签约时间:2011年【】月【】日

乙方(盖章):

篇6:公司债权投资项目尽职调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注册情况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时间

4、注册地址

5、注册资金

6、主营与兼营

7、所有制类型

(二)公司概况

1、企业历史

2、企业现状

(三)股权结构及主管单位

1、股权结构

2、股东背景资料

3、主管单位

(四)公司关联企业

(五)企业资信状况

1、银行信用;

2、商业信用:与合作单位开展业务中,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场分析

(一)产业及行业分析

(二)目标市场

(三)市场竞争

三、财务分析

(一)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

1、资产状况

2、负债情况

3、所有者权益状况

(二)经营成果(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现金流量状况(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分析

1、资金结构(资金来源)分析

2、资产结构(资金占用)分析

3、营运效率分析

4、盈利能力分析

5、现金流量分析

(五)企业价值评估

1、有形资产价值

2、无形资产价值

3、核心资产价值

四、投资项目情况

(一)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2、项目投资概算

3、项目的技术及生产情况

4、建设进度计划

5、产品及市场情况

(二)融资总额

1、权益性资本

2、债务性资本

(三)资金投向

1、投资项目

2、投资计划

(四)效益预测

1、有经营部分效益预测

2、拟建项目效益预测

3、综合效益预测

五、还款计划和偿债能力分析

(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还款计划

(三)偿债能力及还款计划可信度分析

六、风险控制与措施

(一)担保方式

1、资产抵押

2、股权(收费权、受益权等)质押

3、信用担保

4、其它担保形式

(二)担保有效性评价

七、投资方案与建议

(一)对项目的总体评价

(二)投资方案(投资金额、期限、年利率等)

八、附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人代码证

(五)国税税务登记证

(六)地税税务登记证

(七)资信等级证书

(八)公司验资报告

(九)公司最近审计报告

(十)商标注册证

(十一)财务报表(近三年的和本月的)

篇7:债权投资计划

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新方式,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更好的帮助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办法》中所称的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债,是在企业设立后形成的,因此,债权转股权只适用于企业变更,而不适用于企业设立。

(二)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

考虑到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真实性、合法性较易确定,因此,本次债权转股权政策先将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限定为企业的外方股东,有利于具体操作的执行。根据《办法》实施后的情况,再适时逐步扩大实施对象的范围。

(三)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债权转股权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企业已经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但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外方股东视情将原有的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

(四)关于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的界定。

由于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价值相对明确,因此,政策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限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外债。

目前,外债主要分两种:一是现汇;二是非货币(设备、原材料等)。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办法》只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明确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现汇外债。

(五)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时间。

篇8:政府干预、债权治理与投资效率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虽然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但是上市公司仍然无法摆脱市场机制外的其他制度因素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比如政府干预。Chen等(2011)认为,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20世纪的分税制改革以及政府激励模式的改变,使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经济绩效压力不断加重,这使得政府不得不以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社会目标以及政治目标(李丰团,2013),通过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使得企业偏离本身的经济利益目标,最终造成了投资的无效性。然而,政府“两手论”假说认为,政府在干预企业投资行为时会表现出“两只手”的效果,即“帮助之手”和“掠夺之手”,也就是说,政府干预带来的并不全是弊端。因此,无论政府是为了政治目的还是个人私利而不断扩大企业的投资,这种行为都会产生两种结果:在加剧部分企业过度投资的同时,会对拥有投资机会却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帮助,缓解其资金紧缺的困难,扩大企业投资,提高投资效率(张功富、叶忠明、许晓丽,2015;赵静、郝颖,2014)。

债权治理假说最早由Jensen在1986年提出,作为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核心,对其有效性国内外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债权治理是有效的,比如,Cutillas Gomariz和Sanchez Ballesta(2014)发现,偿债义务减少监督管理下的可支配资金,能够减少过度投资并缓解投资不足。而国内学者对债权治理是否有效则存在争议。张亦春等人(2015)的研究发现,债权治理并不能够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投资的无效性。但是大部分学者还是承认债权治理对改善投资效率是有效的,比如,黄乾富和沈红波(2009)以及江伟(2011)研究发现,债务比例和企业的过度投资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债务融资能够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改革以政府分权和市场化为基本特征稳步推进,创造了令全世界瞩目的中国经济增长奇迹。投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并不乐观,它们或表现出过度投资,或表现出投资不足。这两种情形都称之为投资无效率,这会降低公司的价值,也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研究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也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结合我国政府干预这一制度环境,从债权治理的角度研究投资效率的文献较少,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如下两个问题:一是良好的债权治理机制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二是政府干预程度是否会影响债权治理对投资效率的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债权治理主要是债权人用相应的权利对债务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达到影响负债公司治理的效果。Stulz(1990)很早就发现,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自身的负债来约束管理者的投资行为。尽管前文提到国内对债权治理的作用存在争议,但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

从期限来说,负债可分为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两种。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与短期负债相比,具有数额大、还款期限长的特点,这样就保证了企业拥有大量的并且在较长时期内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且还款压力小,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对拥有可支配资金的企业来说,长期负债融资会大大增加它们的自由现金流,这样也必然会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程度;同样也因为可支配资金的增多,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足。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H1:长期负债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正相关,与其投资不足负相关。

短期负债是指必须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特点是速度快、金额小、还款期限短,资金自由支配度的降低也会对企业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对拥有自由现金流的企业来说,较大的还款压力会限制其过度投资;同时,对于那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来说,虽然短期负债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但是依然会为其快速地带来一定金额的现金,资金的注入会缓解这部分企业的资金紧张,从而减少投资不足。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2:短期负债与上市公司投资效率(过度投资投资不足)正相关。

此外,提到上市公司的债权治理,还应考虑到其偿债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对短期负债的比率,反映的是企业的流动资产可立即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能力。我国大部分企业速动比率的较好水平为0.6,水平较高表明公司的偿债能力保障度是乐观的,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股东或者管理者来说会有不乐观的一面:速动资产的收益率往往低于固定资产的收益率,如果企业资产过多地以流动资产的形式存在,将会令企业牺牲有利的投资机会。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3:速动比率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负相关,与其投资不足正相关。

1978年以后,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下放过程,这给地方政府增加了不少的负担,既包括财政负担也包括社会负担。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官员的考核标准也转变为以经济绩效为主。这样,政府官员就有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强烈欲望,这既是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降低失业率的考虑,也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晋升(章卫东等,2014)。所以,地方政府会将权利之手伸向企业,通过投资来拉动GDP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政府这样干预企业投资决策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一种是矫正企业盲目逐利的错误行为从而扶持其发展的帮助效应;一种是为了追求私利去扭曲投资决策目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掠夺效应(白俊、连立帅,2014)。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干预会强化债权治理对投资效率的作用。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11~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按以下原则对样本进行筛选:①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②剔除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公司;③剔除上市不足一年的公司;④剔除ST、PT以及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6281个样本作为本文的观测值。

本文所使用的财务数据来自CSMAR和WIND数据库,政府干预指数采用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度报告》提供的2009年度各地区数据。所有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均在Excel 2007和SPSS17.0软件中进行。

(二)检验模型与变量定义

本文对投资效率模型的研究基于Richardson(2006)的投资模型,用上一年度的数据来估计本年度投资,用实际投资与预期投资的差值来衡量投资效率,见模型(1)。

1. 公司投资效率的度量。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Invi,t为t年的资本支出;解释变量Qi,t-1为i公司第t年年初的托宾Q值,代表公司的成长性,Levi,t-1、Cashi,t-1、Agei,t-1、Sizei,t-1、Reti,t-1、Invi,t-1分别代表i公司t-1年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持有量、上市年龄、公司规模、股票收益和资本投资;Industry和Year设置为两个虚拟变量,控制投资在年度和行业间的差异。

2. 检验模型及变量定义。

Overinvi,t/Underinvi,t代表企业的非效率投资,以模型(1)的残差εi,t来计量,并以εi,t与0的关系来衡量过度投资Overinvi,t(εi,t>0)和投资不足Un⁃derinvi,t(εi,t<0),最终各自的样本量分别为2345个和3934个,此外有2个样本的残差为0,表明这两个公司的投资是有效率的。

模型(2)中各变量的具体定义与计算见下页表1。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投资不足的样本量要大于过度投资的样本量,说明近几年我国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也产生了影响,导致企业更多地呈现出投资不足的状况;但是过度投资的均值和中位数(0.0481,0.0294)均大于投资不足(0.0286,0.0229),表明相较于投资不足,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程度更为严重。从政府干预程度来看,最值(-12.95,10)相差较大且标准差为2.9114,表明我国各地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呈现出较大差异。从资产负债率来看,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均值和中位数(0.3635,0.3475)均大于长期资产负债率(0.1602,0.0807),说明上市公司的负债多以短期形式存在。从速动比率的最值(0,90.5148)以及标准差(3.7624)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短期变现能力相差较大,偿债能力参差不齐。从控制变量来看,自由现金流的均值和中位数均为正,表明更多的上市公司拥有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管理费用率和大股东占款的均值、中位数分别为(0.0984,0.0771)、(0.0169,0.0082)。

(二)投资效率模型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政府干预、债权治理对企业投资效率影响的回归结果。本文将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分别进行了回归,为节省篇幅,没有对全样本的回归情况进行报告。

从整体来看,政府干预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基本显著,这说明政府干预的增加会显著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政府干预与投资不足的符号不定,这表明政府干预对企业投资不足的影响并未表现出一致性。

从表3第(1)、(5)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长期资产负债率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与投资不足的回归系数则显著为负,表明长期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同时也会显著减少其投资不足。这是因为长期负债的增多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资金,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验证了H1并且作用是显著的。同样,短期资产负债率与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令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均显著减少。这是因为短期负债的还款压力大,会令过度投资的企业减少投资以保证充足的偿债资金;而对投资不足的企业来说,虽然短期债务的还款压力大,但仍然可以为其带来一定数额的资金,管理者出于提高企业业绩的目的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验证了H2并且作用是显著的。而速动比率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系数为负,与投资不足的回归系数为正,表明速动比率的增加会减少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同时也会增加其投资不足。这是因为较高的速动比率代表企业的速动资产很多,而速动资产并不利于投资,只会令企业失去投资机会,验证了H3,但作用不显著。

表3第(2)列中Gov×Long Lev的系数为0.001,表明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加会削弱长期负债对企业过度投资的促进作用,但不显著;第(6)列中Gov×Long Lev的回归系数为-0.002,表明政府干预程度越高,越会强化长期负债对企业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且作用是显著的。这是因为对于投资不足的企业来说,政府官员需要扩大其投资,这样就可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官员的晋升起到推动作用;但对于过度投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来说,政府干预会相应减少其盲目投资,以保证其资金安全,这就表现出政府的保护效应。第(3)、(7)列中Gov×Long Lev的回归系数分别为为0.002和-0.042,表明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地区,短期负债越多越会加剧过度投资、减少投资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尽管企业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但依然会选择增加投资以获得发展。第(4)、(8)列中Gov×RQ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53和0.009,表明对于速动比率较高的企业来说,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加会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同时也会减少其投资不足。由此看到,在政府干预作用下,只有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对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以及速动比率对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得到了强化,所以H4没有得到完全验证,这可能是因为政府的干预有时是追求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并不是出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的考虑,从而使得治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本文结果的稳健性,我们采用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来代替“政府干预程度指数”,并将其设置为虚拟变量:如果上市公司为国有企业,记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表明上述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1%。括号中为t检验值。

五、研究结果及启示

本文以2011~2014年间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政府干预和债权治理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就整体来说,政府干预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但对投资不足的缓解作用并不对称。其次,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长期负债的增加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抑制投资不足,短期负债的增加会同时抑制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而速动比率的增加会起到抑制过度投资、加剧投资不足的效果。最后,在考虑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后发现,此时的债权治理指标(长期负债、短期负债和速动比率)均起到抑制投资不足的作用,其中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在原抑制作用下得到强化,同时速动比率对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也在加入政府干预后得到强化;但是长期负债对过度投资的加剧作用被弱化,而且短期负债也由原来的抑制过度投资变为加剧过度投资

加入政府干预后,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足完全被抑制,这是因为政府官员既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也要追求自身利益,他们提供的各种扶持企业发展的福利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不足的上市公司扩大投资;同时,长期负债和速动比率的增加在政府干预后呈现出抑制过度投资的状况,这就表现出政府在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时的保护作用,避免企业在债权结构不合理时进行盲目的逐利投资;但是,短期负债却在政府干预后表现出加剧过度投资的作用,这是政府掠夺本质的一种体现。

本文研究给我们的启示:虽然我们现在主张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但是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形成之前,对改善企业投资效率来说单纯增加或减少政府干预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具体强度应当视市场发育程度而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健全的市场机制,政府理应作为替代来保证企业的健康合理发展;待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政府就应该减少干预,让市场来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Chen S.,Sun Z.,Tang S.,Wu D..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Investment Efficiency: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1(2).

Cutillas Gomariz M.F.,Sanchez Ballesta J.P..Financial Reporting Quality,Debt Maturity and Investmeng Efficiency[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anace,2014(3).

李丰团.政府干预企业投资行为的制度背景、基础和路径[J].财会通讯,2013(8).

张功富,叶忠明,许晓丽.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企业非效率投资--基于中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3).

赵静,郝颖.政府干预、产权特征与企业投资效率[J].科研管理,2014(5).

江伟.金融发展,银行贷款与公司投资[J].金融研究,2011(4).

Scott Richardson.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J].Springer,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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