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担保 信贷 体系 农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选6篇)

篇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财监„2010‟150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等方面的作用,为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强化反腐倡廉源头治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树立“大监督”理念。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各业务部门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体系,树立管理就是监督、人人都是监督主体的“大监督”理念。有效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轻绩效考评的格局。

(三)工作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财政工作实

际,制定财政监督工作目标,树立“大监督”理念,切实把“大监督”理念转化为具体监督措施,落实到财政各项工作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要始终把财政资金安全性运行、规范性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益作为财政监督的基本任务,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制度。通过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纠正违法行为,同时查找制度、机制、体制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逐步建立健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长效机制。尽快实现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消除监督盲区,增强监督的科学性,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充分运用监督成果,不断丰富财政监督理论,促进财政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运行机制,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二、监督工作重点内容

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当前要重点做到“六个加强”。

(一)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关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体制改革等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并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国有

土地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为完善法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强化事前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畅通,逐步实现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中监控。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事后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加强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重点开展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三农”、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专项检查,确保重点民生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监督检查,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管理基础较好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督试

点,探索从项目合理性及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考评,促进完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把绩效评价效果和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建立以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制。

(五)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通过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整顿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辐射作用,强化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再监督。充分重视会计监督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违规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依法严惩恶劣造假的会计行为,不断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内部监督的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步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要相应建立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力度,推进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建设。下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将分配下达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文件、制度办法、财政收支决算、月报等文件资料,及时报送上级财政派出的监督检查机构。

三、建立职责明晰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

财政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互相配合和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协调机制,是确保财政监督成效的重要条件。

(一)充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作用。建立财政部门内部专职机构专项监督与各业务机构日常监督分工明确的协调制度,形成财政监督的整体合力;研究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审理、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做好财政监督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工作;组织开展财政重点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反馈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违反

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财政内部业务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运用财政监督成果改进管理、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再监督;适时把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和监督检查情况向各业务机构通报,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内部业务机构日常监督职能。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要通过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实施日常监督,把财政监管工作延伸到用款单位。

1、预算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各项制度、办法,实现用制度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组织开展项目支出可行性分析论证,确保预算编制完整、规范和科学;依法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方案,严格规范转移支付程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的监督,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有计划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其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分析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将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成果运用于改进预算管理;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监督指导。

2、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加强对财政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和 征收措施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各项财政收入稽核制度;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控;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收支决算的审查;加强对下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强化征管政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征缴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取消、更改情况的监督;强化对非税收入减、缓、免审批情况监督;加强对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发放、核销、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监督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代管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退付;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综合考评。

4、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严格审核预算部门的基础信息,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加强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论证,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审核、批复分管单位决算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强化分管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情况的日常监督,依法监管资产评估

机构。

5、会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及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对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强化对会计工作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执业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各类会计违规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确定并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7.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通过投资评审服务支出预算管理。

(三)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各监督检查派出机构要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的统一工作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检查本级财政分成收入或有财力分成收入项目的征收、入库情况,监督应缴同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政府性基金及时缴入国库;审查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辖区内本级行政事业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及完善相关制度和财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财政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一)建立财政日常监督管理的内部通报考核制度。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年初要结合主要财政业务、资金分配等情况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措施,送专职监督机构备案,并定期把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专职监督机构;各业务机构下发的财政收支和部门预算、决算,调整收入、支出的文件、颁布的有关财政制度、办法、审批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以及与财政监督有关的业务文件等应及时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其中涉及财政监督检查规定的,应当会签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专职监督机构应将各业务机构日常监督开展情况在财政部门内部进行通报,财政部门人事管理机构应把各业务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创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法。充分整合监督工作力量,优化财政管理工作流程,在财政部门内部形成“人人抓监督、事事有监督”的局面。逐步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财政管理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注重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审核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合规性监督与绩效性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坚持将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坚持科学监督,以较小的成本取得较大的监督成效,注重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把监督检查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三)扎实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总体设计和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设计要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需求,同步设计监督模块,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要积极研究开发监督检查软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对财政收入征缴管理、财政资金运行、会计信息质量及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等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与当地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四)注重沟通协调。正确处理好与审计、纪检监察、税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与各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兼顾各监督主体的监督结果,实行信息共享、互相印证,防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重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协调与业务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要注重与上级派出监督检查机构密切协作,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五)加强成果利用。要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和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水平,通过协调沟通、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形式,促使财政执法部门、预算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重视和利用财政监督成果,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

五、注重依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推动人大和政府重视财政监督法规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制定修订财政监督业务工作规章和程序性监督办法,规范各类检查文书。

(二)坚持严格执法。首先是规范执法。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手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检查处理和处罚。其次要严格处理。对已发现被监督主体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被监督主体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对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将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严格个人责任追究。研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三是追踪落实。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处罚的追踪落实制度,对被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秩序的长效机制。

六、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市县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在机构改革中建立健全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规范机构名称,选配懂业务、会管理、善监督、敢监督的同志充实到财政专职监督检查队伍。要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初预 算。重视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政策把握能力强的财政监督队伍。注重培养财政监督干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七、深化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一)加强财政监督理论研究。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二)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树立依法监督、科学监督、为民监督、公开监督的观念,注重与媒体的沟通,增强对外宣传的主动性,并尝试利用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监督检查信息、事前检查和事后查处公告,促进财政监督信息公开;采取综合性公告与案例性公告相结合、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与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树立财政监督的良好形象,为财政监督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要重视提高信息简报的编写水平,安排专人负责信息联络,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反映财政监督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理解财政监督,重视财政监

督,支持财政监督

篇2: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04-22 10:51:00

发稿人:基层财政管理

索引号:SJ012-D0114-2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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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性

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财政工作体系的基础。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乡镇财政日益壮大,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工作对全局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在思想认识、职能定位、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乡镇财政在服务政府有效履行职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既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我省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提升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服务发展能力,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全面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按照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立足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大局,围绕加强“两基”建设任务和“抓指导、促改革、重管理、强监督、建机制、带队伍”的工作思路,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立符合现代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与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率先建立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基本建立与城乡结合型财政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建立起以财政收支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理财能力、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机构队伍、工作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全面提升乡镇财政服务发展的能力,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解决与乡镇财政改革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二是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创新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乡镇财政工作与时俱进,推动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省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乡镇财政管理模式也各具特色,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在具体管理模式、措施和要求方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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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力加强乡镇财政职能建设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围绕有利于服务乡镇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利于保障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要完善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理财职能、资金监管职能、各项惠农政策落实职能、服务发展职能。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乡镇财政主要职能是:

收入管理职能。组织财源建设,培植乡镇财源;组织协调乡镇财政收入管理,组织协税护税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资产资源性收入等征收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分配资金职能。统筹分配乡镇财政性资金,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乡镇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组织制订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批复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参与上级安排乡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资金分配;对乡镇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监督检查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乡镇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性支出绩效评价;监督管理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资金;参与监督管理由上级管理但在乡镇区域内实施的专项资金;组织对公益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乡镇资产;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协助监督管理乡镇范围内的会计工作。

落实政策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负责或协助各项涉农补贴补助政策的落实;负责或协助各项民生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或协助相关资金管理。

服务发展职能。参与制订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财税政策咨询辅导,指导单位申报政策扶持项目资金;组织或协助财政扶持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负责调查统计乡镇区域内公共产品供需情况,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提供政策建议;负责组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负责会计培训、财务辅导。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特点,做好其他财政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队伍。乡镇财政机构队伍要与新形势下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健全乡镇财政机构,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乡镇人口、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机构模式、人员编制,配置和充实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机构、岗位不健全或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人员偏少和结构老化等问题。

(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工作开展和人员管理的原则确定。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乡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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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镇财政人员调配机制、准入机制、交流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在定期组织专项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的同时,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三年培训规划,通过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三级共同努力,力争达到每三年时间对全省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遍。要根据财政“六五”普法要求,制订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六五”法制培训规划。全面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四)增加乡镇财政机构经费投入。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乡镇财政机构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增加对乡镇财政机构建设的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和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乡镇财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财政服务大厅建设。每个乡镇财政机构都要设立财政服务大厅,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乡财县管、会计集中核算、为农服务事项和财税法规政策咨询等有机整合到财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要不断改善服务大厅的办公条件,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将乡镇财政服务大厅打造成乡镇财政综合服务平台。

五、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一)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统一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全面实行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安排支出预算。全面推进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建设。要以县为单位,统一乡镇公共财政预算的编制政策、编制要求和编制格式。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逐步推进财政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经济相对薄弱地区,要以民生政策落实和基本运转保障为重点,完善预算共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二)细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要从单位开始,逐级编报。对支出规模相对较大或涉及多个支出科目的单位,必须按单位分科目编制。预算编制要全部细化到款级以下。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探索将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性预算分开编制的办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预算执行。要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收入预算执行的组织协调和分析监测,既要确保应收尽收,也要防止和杜绝吸税、引税、垫税、空转等现象。县级财政部门要在月度终了后及时向乡镇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收入报表。要规范预算调整。乡镇财政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的追加(减),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乡财县管地区要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要规范预算支出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地区,全面实行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制度,加强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管理,凡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对人员经费等支出可以采取均衡用款办法,对项目预算支出要按项目进度用款。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要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完善财政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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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制度和授权支付制度,健全支付审批制度,加强支付的审核管理。乡财县管地区,要完善县对乡镇的集中支付机制,完善乡镇财政申报、县级财政审核拨付、县乡共同监管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推进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制度。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县乡财政部门要科学调度库款,保障资金均衡支付。

(四)加强财政决算编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财政决算。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账工作,加强决算审核汇总工作,维护财政决算的严肃性。

六、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本级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下达资金以及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上级下达资金,包括上级下达并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由上级直接管理但用于乡镇辖区内的资金。

(二)完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财政账户体系管理,严格收付方式和收付程序,严格内控制度,加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严禁库外设库、账外设账、坐收坐支及违规大额提现等。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研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机制。所有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单一账户体系或乡财县管账户体系管理,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管机制,研究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四)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的类型和特点,实行分类监管。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一折通”平台管理;纳入乡镇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平台、乡财县管平台、会计集中核算平台管理;研究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和监管平台;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专户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对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机制。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全程参与监管。建立健全项目进度台账制度、按月监管制度、决算审核制度等,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逐步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由上级直接管理但用于乡镇辖区内的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要建立县乡联动机制,县级财政部门是主体,乡镇财政部门是关键,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各市、县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监管试点,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送达、公开公示等工作,在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项目实施、资金支付和项目实施绩效统计评价等环节,建立起有利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的机制。乡镇财政要做好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项目跟踪监管台账,定期统计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

七、加强乡镇财政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要求,以乡镇财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执法责任,推进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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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基础数据库和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各种基础数据动态采集机制,全面掌握预算单位基础数据信息。加强乡镇财政决算和月报、季报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健全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推进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建立资产配备标准等基础制度。

(三)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建设等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好收支管理工作,健全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严格岗位制衡。要进一步健全票据管理、印鉴管理、网络管理、定期对账、定期互审等制度,保障乡镇财政人员和资金“双安全”。

(四)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以县为单位,统一会计账簿设置,规范科目使用,规范会计核算。要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单位财务行为。

(五)建立健全乡镇资产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使用和有效运转的责任。要研究制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资产出租出借和收入管理制度、资产采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制度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工作。

(六)规范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达标和创优机制。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乡镇财政档案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促进乡镇财政档案规范管理。

(七)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要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内部局域网建设和县乡财政内网连结工作,乡镇财政的所有业务工作要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要在2012年前实现县乡内网联结,逐步构建县乡一体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乡镇财政与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网运行工作,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要加强信息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高效运行。

八、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一)深化乡镇财政改革。要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深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苏南地区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全面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苏中地区要扩大改革实施面,2011年底前全面到位,实现乡镇全覆盖。苏北等地区要深化乡财县管改革,探索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财县管的有效实现形式,合理配置县乡财政职能,改进县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继续推进乡镇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规范征缴行为。加大乡镇财政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乡镇财政政府采购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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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乡镇财源建设管理机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乡镇经济和财政的长远发展,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好财政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支持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加强财源建设。全面推进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工作,特别是个体及零散税收征收。及时了解掌握税源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税源台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三)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保障机制。要根据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要在合理界定县乡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划分收入范围,统筹县域财力,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对经济薄弱乡镇的转移支付,要保障乡镇基本运转支出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相适应。要进一步减轻乡镇对上级下达项目的配套压力。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努力程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代补。要通过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乡镇财政保障水平。

(四)健全乡镇债务监管机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要完善控制和化解乡镇债务的政策制度,探索清理化解乡镇债务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监管,研究制订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制度,加强对债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九、强化措施,确保乡镇财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基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安排部署,确保全面实施。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局(处、科)牵头,预算、国库、综合、监督、人教、信息中心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工作指导,健全管理指导体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力度,指导辖区内乡镇财政按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各省辖市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县的乡镇财政管理指导工作,各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指导体系。乡镇财政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基层一级财政,工作上有特殊性,在管理指导上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县及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管理指导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赋予相应职能。要完善乡镇财政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机制,发挥好联系点的作用。

(三)加强检查督促,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力度。要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好典型引导作用。要加大激励力度,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给予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考核,6 / 7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保持乡镇财政干部的廉洁性。乡镇财政干部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掌握一定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各地要把乡镇财政干部的廉洁自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经常不断地开展廉洁教育,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加强道德修养,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倡导廉洁、文明、务实、高效的良好风尚,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勤政廉洁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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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8月3日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 (户) 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 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2012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实施好补贴政策, 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 (户) 给予补贴, 保护母猪生产能力, 提高生猪出栏率, 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 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 (户) , 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 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 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 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 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 (市) 。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 (区、市) 。

(三) 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 (户) 。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 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 县级摸底, 挂标建档。

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 (镇) 政府组织, 在确定的时间内 (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 , 对统计时养殖场 (户) 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 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 (附件1)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 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 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 (户) 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 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 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 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 (户) 能繁母猪饲养数量, 接受村民监督, 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 (户) 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汇总审核无误后, 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 省级汇总, 审核把关。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 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 (附件2) , 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 要进行复查核实, 修正错误。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 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10月19日前将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 确保附件1、附件2汇总数据一致。

(三) 审查核实, 拨付资金。

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 对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 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 于11月9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 并根据核实的中西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 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审核后向中西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各地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 (户) 。

四、工作要求

(一) 要高度重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 强化领导, 明确责任,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并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 要落实责任。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细化任务分工, 落实核查责任, 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 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 一经发现, 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 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 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当年所需资金由地方垫付, 根据整改情况中央财政再予安排。对虚报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

(三) 要强化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 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 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 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 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 要加强总结。

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并于8月24日前和12月21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 (见附件3) 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篇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提出,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重点要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工作,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的支撑。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而且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也具有积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近期,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明确将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内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以下原则:

地方先行。以省级为主,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地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逐步形成省级以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中央支持。中央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地方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适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应风险。

银担共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通过政策支持,降低银行农业贷款成本和风险,在政策要求范围内放大农业信贷担保倍数,实现银担合作共赢、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四)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国性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暂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五)加快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投入重点和工作重点优先放在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和农业大省要在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方面实现突破,初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也可以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2016年,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成并正式开始运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并独立运营。暂时不具备条件成立独立运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地方,可以采取有效方式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作为过渡形式。过渡期不得超过2年。

(六)适时筹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基础上,适时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重点为省级及省以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为规范和风险救助、再担保、人员培训和信贷政策对接等服务。

(七)稳妥建立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级担保机构要为省内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设计、业务指导、政策对接和监督管理等服务。

三、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八)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省级财政部门要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对省级、市县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资本金注入。除地方发起方投入资本金外,中央财政可以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给予一定资本金注入支持。鼓励省级财政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但非财政性资金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不得超过20%。

(九)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主要包括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等,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农业贷款者资金成本。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要明确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对担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

(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导致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资本流动性危机,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救助机制,帮助及时化解风险。

(十一)明确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客户和业务定位。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纳入支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和业务范围。

(十二)支持扩大信贷担保机构的杠杆倍数。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优势,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征信评级,支持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分支机构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三)建立银担合作共赢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战略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政策设计要明确合理的担保费率、贷款期限和代偿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战略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

(十四)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要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对单笔和相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要有适当的上限控制。要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和强化对借款者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普及和强化金融法制意识,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探索完善违信处罚制度,加大金融监管执法力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审慎开展新业务。

(十五)落实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农业中小企业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执行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完善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信贷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降低或弱化赢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业务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人才队伍建设。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市县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引进和大力培养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着力做好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组建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农〔2015〕31号文件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负责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市县工作给予指导。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及监督管理指南,指导各地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开展。

(十九)明确职责任务分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银监部门研究确定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界定、农业信贷担保的资格认定条件,梳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做好公司筹备设立的前期工作。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项目的设计指导与推介,在担保机构申请财政经营风险费用补助时确认担保业务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对于农业担保信贷支持的项目,农业部门在其后续发展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辅导,降低贷款的风险。银监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与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与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沟通,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将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备案。

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工作由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在跟踪调研的基础上,经与各地协商后提出筹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篇5: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预[2010]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各部门代编的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而无法执行的预算,要全部作调减预算处理。

上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

[2008]435号)的规定将转移支付预计数告知下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尽快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对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三、规范追加预算管理

对预备费、当年预计要安排的超收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上述时限,财政部门不再办理。

四、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对可以预拨的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支出,要按照均衡性原则拨付;项目支

出,要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对一些特殊项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

预拨和清算制度,及时拨付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

要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

政部门要及时审核、下达用款额度或支付,同时,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防止超预算、超进

度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用款计划,结合全年收入入库情况,加强库款管理和资

金调度,完善预算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基层财政部门资金周转和用款单位支出需要。

五、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基础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

落实到人,并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并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特别是各类建设项目的监控力度,促进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切实加快执行进度。对

有关单位存在的预算执行不力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理

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财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预算

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财政部

篇6: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

财政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加快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促进乡镇财政事业的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意义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特别是随着农村综合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财政支持“三农”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公共服务的内容越来越多,乡镇财政工作职能定位和运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财政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岗位培训,帮助乡镇财政干部了解国家政策,掌握专业技能,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对新形势下加强乡镇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出发,从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出发,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全员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制定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实施规划。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培训乡镇财政干部不少于总人数的30%,三年内,保证全省所有乡镇财政干部脱产轮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二)规范培训内容。加强需求调研,科学定位乡镇财政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求。省财政厅拟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四川省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学方案》,编写《四川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系列教材》。全省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使用统一教材,重点进行公共财政基础知识、财经政策法规知识、预算会计操作实务和行政公文写作基础等方面培训,规范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持证上岗。对已经从事乡镇财政工作的干部,要积极鼓励通过继续教育或在职学习,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新进乡镇财政干部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并通过相应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确保2013年前基本实现乡镇财政干部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四)加强师资建设。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要充分发挥学

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势,整合教学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水平教师参与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教学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实际,建立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师资库,吸纳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担任培训兼职教师。

三、推进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乡镇财政干部岗位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积极探索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按照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培训管理体制,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省财政厅将依托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重点培训师资力量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并进行宏观指导,市县负责本级乡镇财政业务骨干和一般干部培训。

(三)健全制度,提升质量。加强岗位培训工作管理,研究制定培训课时制度、培训档案制度和培训激励制度,逐步规范培训计划审批、方案设计、质量评估等培训环节,着力推进培训的精细化管理,努力实现培训内容系统化,培训流程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化,服务保障专业化,努力提高

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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