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关键词: 占到 北京市 医院 诉讼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共4篇)

篇1: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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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而言,前者对医疗患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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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鉴定类别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相对来说,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患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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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赔偿项目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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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

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 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定,只是诸多证据当中的一种。是否提供该证据,提供何种证据,其选择权应属于当事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无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顺序之分。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究竟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进行选择和确定。如果争议双方都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经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而原告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篇2:医疗纠纷诉讼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在现代社会,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紧张,怎样处理好医患纠纷?怎样打赢医疗官司?怎样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医疗律师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医学知识,还涉及到司法鉴定知识。律师不是医生,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笔者认为能否胜诉,关键在于司法鉴定。

从患者就诊开始,患者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成立了。患者作为消费者,接受的是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权,患者有义务配合医院的医疗工作,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拒绝治疗。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抢救、诊断、手术、护理和康复过程等),由于患者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很难对自己的病情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且,医疗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可能违反医疗常规,如患者被没有医师资格的人抢救、诊断和医疗;患者被错诊、漏诊和误诊;患者被错误的施行手术、护理和用药;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高额医疗费用等等,导致医患纠纷剑拔弩张。

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过失?有多大过失?是合理的医疗风险还是医疗过失?患者是否构成残疾?构成残疾的程度?是否需要护理依赖?需要护理依赖的时间?是否需要二次手术?二次手术的费用?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原发性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医疗处置是否得当?......这些问题是医疗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诉讼和司法鉴定代理的律师,抛砖引玉,谈谈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种类及注意事项。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向医院住所地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首次鉴定,一般是区(县、县级市)级医学会。如果患者病情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

患者或医院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最终的鉴定效力,患者和医院不能申请再次鉴定。

在北京地区,首次鉴定的费用是3000元,再次鉴定的费用是3500元,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虽然是由患者和医院抽签选择的专家,但是患者无论是抽取的哪个专家,都是从事医学教学、研究或医疗服务的专家。由于各专家之间大多是“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或“上下级关系”,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很难令人信服。

由于患者和律师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于上青天”。即使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索赔,当事人也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导致患者雪上加霜、身心憔悴。

在北京地区,更多的患者和律师选择了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公告在册的、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鉴定类型,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补充和合理监督。患者可以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迳行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或者对不构成医疗事故,无法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索赔,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形,患者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是一种明智的举措。

这样以来,患者做医疗过错鉴定有更大的把握和选择余地,;不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只有抽签的权利,没有其他选择的机会,而且医学会的专家“神龙见首不见尾”,让患者感觉到自己花了鉴定费,专家却在“帮医院说话”。

北京地区能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四五家,收费一般在6000元左右,基本上只接受法院和律师所的委托。

笔者认为,患者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的,直接起诉到法院,然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并不可取,是一种极其冒险的做法,极有可能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和败诉风险。

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向法医咨询做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的可行性。如果法医根据患者的活动受限情况和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和片子(如X光片、CT片),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律师可以对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一下是医疗事故赔偿的多,还是医疗过错赔偿的多。

如果医疗事故赔偿的多,律师可以积极准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医疗过错赔偿的多,代理人可以动员患者做医疗过错鉴定。

作为律师一定要选好案由,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等。

三、伤残程度鉴定

有的患者因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肢体或某种器官被截肢或摘除,或虽然没有被截肢或摘除,但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建议患者在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程度鉴定。

对于医疗过错鉴定成立的,患者确实构成残疾的,做伤残程度鉴定对最大程度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定上残,就可以为患者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是指具有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误工费(如果能够定残的话,误工费可以计算到定残之日前一天)和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定不上残,则这些项目的赔偿则无从谈起。

伤残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植物人状态),赔偿系数为100%;十级最轻,赔偿系数为10%。

如果患者是城镇居民,北京地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8元,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患者的伤残赔偿金是:20年X19978元X10%==39956元。

如果患者是农村居民,北京地区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620元,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患者的伤残赔偿金是:20年X8620元X10%==17240元。

四、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如果患者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如:不能进食、不能翻身、大小便失禁、不能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的)。建议律师在做伤残程度鉴定的同时,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然后,律师可以根据护理依赖的时间,向医院主张患者出院后的护理费用。

五、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一般是在诉讼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损伤情况,是否具有医疗上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因果关系鉴定。

鉴于因果关系鉴定的费用较高(北京地区一般在6000元左右),如果患者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会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所以,律师在诉讼前可以先不做因果关系鉴定。

这样,可以为患者节省一笔不小的鉴定费用。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是指医院对据以鉴定的原始证据之一--影像学资料的真实性、同一性和合法性(如X光片、CT片),存在合理怀疑,法院也无法认定时,在法院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少,对司法鉴定影像学资料的的真实性、同一性和合法性“验明正身”。

七、后期治疗项目评定

后期治疗项目评定,一般是指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医院对患者主张的后期治疗费用(如复查费,二次手术费、康复费、医疗器械费和整容费等)的必要性、合理性产生的争议。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后期治疗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科学的评判和认定。

八、医疗费用审查

医疗费用审查,包括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审查和患者出院之后的医疗费用审查。

在诉讼中,医院怀疑患者非正常用药或擅自用药,而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提出的怀疑。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后期治疗费用,进行科学的评判和认定。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有司法鉴定结论,再加上充分的准备,医疗纠纷才有胜诉的把握,否则,“盲人骑瞎马”,是拿着患者的金钱和生命开玩笑。

篇3:医疗事故诉讼技术鉴定的材料来源

结合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我们发现,近两年,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8)之规定,医患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都要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是医患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便启动了。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材料的来源与收集便是一个很重要又很敏感的问题。笔者经常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发现医学会在收集鉴定材料时杂乱无章:有的让双方当事人直接提供至医学会,有的让办案单位提供,在鉴定之前又要让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进行质证,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认可时便不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据此可以看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由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而诉讼中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材料是否亦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呢?笔者认为,涉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庭审质证认定后由法院向医学会提供,而且经庭审认定后的鉴定材料具有强制性,即使医学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实鉴定材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医学会亦应当以鉴定材料已经法院庭审认定为由依据材料进行鉴定,不再顾及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当然属于法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由合议庭认定后,交由鉴定部门鉴定。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取得鉴定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均是非法的,依据此而出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具备法定效力。

篇4:百度 不一定要做螃蟹

先从这次合作本身来讲,乐天相关人士指出,此次合作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百度流量的转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这种仅有庞大用户数量,转化率却不高的现象除了在搜索领域,在现在国内的视频、微博等各大领域都有表现。在这种大环境下,百度似乎对自己的流量转化率过于自信乐观了些。

除此之外,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此次合作失败与百度缺乏电商经验不无关系。这也从另一个方面给百度以警示:如今,国内不少互联网企业都以做大做全为“己任”,跟风各种新兴模式。从网购到团购,从SNS到LBS,似乎都想当成为横着走的“螃蟹”,却从不仔细考虑自己没有“八条腿”的现实。在这种的大背景下,不仅出现了浮躁、抄袭、恶性竞争、等多种问题,也给互联网创新企业以各种束缚和打击。百度已为此吃了不少苦头。从早期的百度有啊,到现在的乐酷天,百度几次试水搜索外行业失败,也与这种业务不专有很大关系。”

笔者认为,如今国内搜索引擎市场依旧有很大的发展前景,百度大可从这个方面做文章,而不必一味地模仿其它互联网企业,急于“横”着走路。除了文字搜索,不少业内人士都看好的图片搜索现在也在“pinterest”模式中有所体现,而在不久的将来,视频搜索会不会也成为搜索引擎的另一个爆发点,更是搜索引擎大佬们值得关注的话题。

除此之外,百度也可以多规划一下自己的国际化路线图。目前,国内的国家队搜索引擎已经初现规模,而Google也依旧在国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如何将本国的互联网品牌打入世界,也是百度面临的另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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