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转委托代理协议

关键词: 律师 委托 代理 协议

第一篇:公司股转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用

委托代理协议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1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2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3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4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5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委托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王昆

乙方:吕文辉(文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在王昆、王永珍诉任刃、邬前红项目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详尽地陈述真实案情,并及时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协助乙方工作。如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涉嫌违法、不合理、不可行的,乙方有权拒绝。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代理或者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否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所收取的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委托,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依法执业,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代理费、办案费及其他费用

代理费用为人民币300000万(大写:叁拾万元整)(包含本案在二审中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代理费用)。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交纳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于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于2月28日之前再支付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如本案中甲方败诉,则乙方只收取甲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即退还之前收取的27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元)。如甲方胜诉,甲方除了上述已经支付的300000元以外,再向乙方支付案件被告向甲方实际退回的转让费及赔偿款项数额各一半的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第四篇: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人:_________

被代理人:_________

代表人与被代理人经过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_________。(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被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招 标 代 理 协 议 书

编号:BJJF-2011-ZBXY-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项目为甲方负责建设的项目。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委托乙方代理招标。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就以下事宜达成协议。

一、 委托内容

1、项目名称:;

2、招标方式:;

3、工程投资:约人民币万元;

4、委托招标金额:约人民币万元。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2、甲方有权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并按有关规定选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招标项目的实施情况;

4、甲方有权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后,批准乙方执行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好工程立项等相关事宜;

2、甲方应有充足的资金保证招标工作及工程的顺利进行;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招标项目相应技术参数、技术要求、技术资料及具体要求;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勘察现场;

5、甲方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中标通知书由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发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应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负责组织发标、开标、评标活动;

2、为维护甲、乙双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工作能有效、顺利完成,乙方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向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3、乙方有权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在招标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尊重甲方意见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2、乙方协助甲方组织资格预审工作,负责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工作;

3、乙方负责现场踏勘的组织工作;

4、乙方将依据甲方授权的范围及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在充分了解甲方要求及招标内容的前提下,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5、乙方负责办理招标工作的有关备案手续;

6、确定中标人后,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合同的签订;

7、乙方应严格依照招标代理协议进行招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材料;

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开展招标工作中及时向甲方报告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照相关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 违约责任

1、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甲方在委托招标协议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撤消委托,给乙方和投标造成损失的;

1.2甲方未尽本协议义务,给乙方及投标造成损失的。

2、乙方未尽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超过委托招标收取委托服务费数额。

六、 协议终止

本协议范围内的招标活动结束,招标代理服务费已结清,协议自行终止

七、 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八、 争议的解决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十、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授权签约代表:

单 位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2011年月0日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单 位 地 址:联系人:电话:2011年月日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企业文化建设a答案 下一篇:浅析A公司管理问题及改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