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广西博白县建设工业园文地转移园,征了该村的地。但村民反映,当地政府至今未依法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补偿方案,并且存在伪造征地协议问题。村民去世几个月,居然还能在征地协议上签字、捺手印,如此乱象令人唏嘘!推进法治进程,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但是,法治社会不能靠群众自觉,更不能靠制度出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1:
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社会建设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基本概念。
法治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更进一步,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断用大会决定的形式肯定下来。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层面,更体现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有效的政治建设与和谐的社会建设必然依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中央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发展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战略思想的提出,顺时应势,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认识、新解读,是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升华。
总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求社会建设的法治化。
法治社会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
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依法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依法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协调和解决,所有公民、社会组织、政党团体都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和约束之下,公民、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
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一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依据规范的民主程序制订出来,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法律权威受到社会普遍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三是国家依法为公民之间的利益调整提供一系列的规范标准,保障公民在规则的引导下更好地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任重道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有:法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法治社会组织的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法治社会组织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各种社会犯罪现象和民间社会纠纷不断等等。此类状况如不加以转变,不仅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甚至还会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因此,要真正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下大功夫。对此,《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特别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可以为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可以全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树立法治维稳观,有效地消除人治思想;可以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可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促进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
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不照抄照搬国外法治模式,结合中国实际,通过自我完善和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党代表人民,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通过依法治国进行政治领导。依法治国思想理念的贯彻和推行离不开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尤其是基层组织法制观念的增强会直接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深化。因此,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是注意社会组织的功能建设。社会组织的功能无非是服务群众,满足群众各方面的需求,政府职能部门在确保党的领导基础上依法赋予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功能的空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二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履行对人民的承诺,不搞越权谋政,专权揽政。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无缝对接,联系好协调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这样才能确保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文化特点和民族特色,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从中国国情出发,不照抄照搬国外法治模式。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包含着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思想观念,要继承、发扬和壮大,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精神食粮。在对待西方文化问题上,不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学习借鉴其中有益的思想理论和经验总结,为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总之,针对中国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能机械地适用过时的、外来的理论和方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寻找内生动力,转压力为动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和情绪,这是对建设法治社会形成的压力,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前行的巨大动力。《决定》强调指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此为契机,从改革中寻求和挖掘社会自我完善和创新的推动力,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活动,并从中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理论,逐步解决和消除那些阻碍和制约社会发展进步的问题和因素,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宪法原则。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决定》又特别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不同于一般法律,遵循宪法原则能够优化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配置,发挥广大人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和积极性;遵循宪法原則能够确保社会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发展,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这一个大的系统内正常运行;遵循宪法原则能够合理界定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因此,在当前社会面临众多矛盾和问题,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未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必须在遵循宪法原则基础上加强社会共识,凝聚正能量,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
二是法治规律。概括说来,所谓法治规律就是在社会趋于和谐、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制定科学的法律体系,树立普遍的法律权威,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治社会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是指社会转型的完成和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因此,遵循法治规律对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从发达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来看,一般遵循“私法完善、社会法出现和公法崛起”的立法模式,科学立法合理界定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利益格局,逐步构建社会的法治化形态。这些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共性特征、基本经验和一般规律有助于我们拓宽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路。所以,植根于中国的传统和国情,遵循了基本的法治发展规律,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新命题源自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针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应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规律和方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习 伟
作者:韩德强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2:
伪造协议是法治社会“伤疤”
10年前,广西博白县建设工业园文地转移园,征了该村的地。但村民反映,当地政府至今未依法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补偿方案,并且存在伪造征地协议问题。村民去世几个月,居然还能在征地协议上签字、捺手印,如此乱象令人唏嘘!推进法治进程,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但是,法治社会不能靠群众自觉,更不能靠制度出台。地方政府部门理应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领全体人民共建法治环境。因此,政府部门尤其要注意自身形象,平时的处事原则,一切皆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据,树立公信与权威。
然而,一些政府部门的欺骗、失信行为,令法治社会屡屡受伤。这些看似很高明的伪造手法,其实都是在弄巧成拙、饮鸠止渴,不但不能从根上解决问题,反而将事情越“捂”越大,埋下更大隐患,令政府公信扫地,也让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也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方向背道而驰。
作为地方政府,应该作为诚实守信的榜样,严格按照制度程序来办事。征收农民的土地,等于拿走了农民的饭碗,农民有诉求也很正常,理应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最大让步。实在不能达成协议,也应该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而不是靠欺上瞒下耍手段。
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禁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征收,均涉嫌违法。要建法治社会,政府应该首先做到依法行政,这既是前提,也是捷径。
(许小刚/文,摘自《人民法院报》)
法治社会进程管理论文 篇3:
浅析新时期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李牧(1985.-),女,汉,贵州贵阳人,法学硕士研究生,贵阳医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思想政治教育。
摘要:本文介绍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分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就高校学生管理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高校学生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国家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与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也在日益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既繁琐又复杂,对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中,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尽快改变固有的传统思维和操作模式,以法律视角处理学生管理事务,规避法律风险,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前进,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得以完善并不断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落实学校自主办学”等系列改革要求。法治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落实教育创新和教育持续發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取决于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定位。作为产业化办学的高等学校,其具有与民事主体相符的法人资格,从这个定位上看,高校是一种具备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但是,从高校具有自主招生权利的角度而言,高校仍然受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预、调控,政府部门又与高校具备行政法律关系,则高校又应纳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范畴。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条例,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学生处于服从地位,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并非是系统内部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系统外部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包括了行政性与可诉性两方面,故当二者间发生诉讼纠纷时应以行政诉讼范畴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调解。
三、高校学生管理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传统管理模式与法律的冲突。随着国家不断加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法律开始在社会各行各业逐步取代传统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成为规范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行为活动的唯一准则。但是,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犹如微型“独立王国”的存在状态越来越与当代法律法规的完善发生摩擦、产生冲突。例如不听取受处分学生的辩解、随意加重处分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并限制了学生维护权益的行动。
(二)缺乏依法治教意识。错误理解自主办学的本质,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人员工作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自觉维护法律、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工作的观念。对学生合法权益不关注、不保护,仍然残留着权比法大的陈旧且错误的思想。部分高校在推荐保送生、授予荣誉称号或评奖学金等环节不公开、不透明,擅自裁定、暗箱操作,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管理与学生权利意识的冲突。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思维。大学生不同于中学生,他们已经成年,其独立人格发育更加完善,对于个体利益和个人自由的追求更加明确,当出现维护个人利益与服从学校管理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大学生不会像中学生那样习惯性地服从学校的管理,而是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曾经发生过的北科大依据校方管理规定不授予某学生学位,而该学生认为校方此举侵犯了自身权益,故而将北科大告上法庭的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四、高校学生管理出现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改革传统学生管理条例。相当多的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形成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的高校多数实行准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的管理方式。这些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学生管理条例与当代社会已经明显不相适应,既不能在当代高校管理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可能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难以估量的法律风险。
鉴于此,高校需要尽快改革现有的传统学生管理条例,依照法制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原则制定更加符合当代大学建设要求的学生管理规范与条例。这是因为旧的行政管理条例存在着大量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当出现法律纠纷甚至引发诉讼时极易因其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失效,使学校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同时,若继续沿用传统的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行政管理条例,校方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或诉讼事件中极易处于被处罚的地位,则无论在法律仲裁或者学校声誉方面都会遭受巨大损失。
(二)“引导+自律”管理模式。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快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高校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高校不妨利用这样的趋势改革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采用“引导+自律”的新型管理模式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首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加大普法力度,让“依法办事、违法必纠”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使学校管理行为更倾向于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的范畴;其次,突出民主化管理特点,倡导学生“自律”式的管理方法,让学生有通畅的渠道表达自身的意愿与诉求。学校与学生之间广开言路,由传统的校方权威式的单一管理转变为校方与学生共同管理的形式。学生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不再只处于被动受教的地位,而是有机会主动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学生的自主管理意识和权利诉求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与理解,则学生与校方管理之间发生摩擦或冲突的机率就会有效降低甚至消弥于无形,继而有效降低学校面临潜在法律风险的机率。
结束语: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问题随着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而日益突出,高校应当及时转变传统管理思路,积极开展改革,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依据,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实现学生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双赢”目标。
(作者单位:贵阳医学院)
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问题研究”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宇轩.高校校园安全及其法律风险分析[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6):88-90.
作者: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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