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通用4篇)
篇1: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6月19日至20日在俄罗斯喀山出席第五届安全事务高级代表国际会议,就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作主旨发言,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认同。
孟建柱指出,恐怖主义作为一种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暴力活动,是人类公敌。世界各国只有齐心协力,深化双边多边反恐合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他建议国际社会坚持协调行动,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发挥核心作用;坚持一视同仁,真诚开展反恐合作,不搞“双重标准”;坚持共谋发展,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反恐能力;坚持完善机制,推进国际反恐合作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国际反恐合作水平。
孟建柱强调,宗教极端主义是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综合施策,深入推进防范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工作。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加大对伊斯兰正统教义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意识。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整治,严密防范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坚持打击和防范相结合,依法打击宗教极端活动。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
孟建柱还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与观察员国团长、金砖国家代表团团长非正式会晤。他利用会议之机,会见了俄罗斯、白俄罗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蒙古、土耳其、印度、哈萨克斯坦、古巴、巴基斯坦、伊朗、塔吉克斯坦、也门、印度尼西亚、阿富汗等10多个国家的代表,深入做各方工作,就进一步加强执法安全合作,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议题,同各方达成广泛共识。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中国驻俄罗斯大使李辉、外交部副部长程国平、国家安全部副部长董海舟出席会议并参加上述会见。
篇2: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校园安全管理,建设平安校园,全面强化校园安全工作,为学生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校决定集中开展2015年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依据我校情况,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和田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部署,通过组织开展2015年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校园安全工作基础,着力解决突出安全问题,全面强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涉校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切实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感,维护校园长期安全稳定。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
(一)“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木塔力甫·吾买尔 和田市高级中学校长
副组长:张宇 和田市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 刘小刚 和田市高级中学副校长
马依奴尔·库尔班 和田市高级中学副校长 成 员:全校教职工
职责:建立健全校长和书记为 作事事有人问、人人都来管的工作局面。做到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主要措施
进一步强化“三防”建设,着力筑牢校园安全屏障。领导小组下设校巡逻队并制定工作职责如下:
1、校园安全巡逻队:
居热提.阿布力孜 和田市高级中学保卫科长
买买提艾力·买买提江 和田市高级中学保卫副科长
买买提江.买合皮孜 和田市 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和相互追闹等不文明现象。
三、主要工作
(一)健全安全教育机制
1、学校继续坚持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纳入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要求所有任课教师都要担负起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2、充分利用升国旗仪式、班会、板报、宣传栏、专题讲座、家长会等形式,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定期邀请辖区民警或法制副校长到校为师生作法制教育报告,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
3、加强与社会、家庭、监护人的联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教育和防范网络;
4、学校组织教师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认真落实校长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和教师值班、楼梯楼道管理、学生放学管理、特异家庭特异体质学生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校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体系;认真落实好每月一次的安全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学校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并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三)开展安全专项活动
学校将继续开展好“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学生行为规范与安全教育月”、“平安校园创建”、“文明交通行动”、“119消防日”等活动;定期举行“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征文”等活动;坚持举办一
月一次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定期组织学校师生参观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展览;通过多种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四)强化内部安全管理
学校要按要求加强门卫值班,做好外来人员登记,控制学生在上课期间随意外出,杜绝可疑人员进入学校。加大对校舍隐患的排查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缮,稳步实施“校安工程”。加大安全投入,配齐配足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安保器材,有效发挥安保队伍和设施的作用。在重点部位安装技防设施,在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不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专、兼职保卫人员配备到位。要加强校内外集中活动的组织管理,严格集体外出上报审批制度。要努力做到学生凭请假条离校家长接送孩子制度,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五)狠抓安全隐患整治
要坚持“半月一排查”的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排查要注重细节,不留死角,要建立台帐,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要把防火灾事故、防人为破坏、防不法侵害、防交通事故作为排查的重点,对学校的教学用房、教师伙房、厕所、围墙及活动设施、用电设施、防火器材等逐一进行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要积极配合公安、综治等部门及时发现与学校和师生有矛盾纠纷的人员,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在学校及周边发现的易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要及时向卫生和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严防此类人员在学校及周边滋事,扰乱秩序。
我们要建立并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排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六)积极整治周边环境
主动认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及时上报教育局负责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力度,认真研究对策,采取应对措施,消除学校周边有损学生健康的因素和隐患,优化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师生和学校安全。坚持学校、派出所联席会议制度并及时处理好侵害师生权益的事件。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巡逻,排查隐患。
学校每位教师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及时上岗、不空岗、不玩岗、及时查看校园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予以上报,确保师生安全。
2、建立学校安全保卫信息工作报告制度。
学校将严格执行事故报告程序。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及时逐级上报,并组织力量开展抢救工作,在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将事发原因、处理情况和应从中吸取教训及整改措施书面上报中心学校。
3、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各责任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杜绝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件发生。恪守安全工作职责,对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没有在(一)组织部署阶段: 5月15日之前制定“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开展工作阶段: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6月按本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这一段工作时间我校各部门亲密配合确保我校安全形势,确保我校长久安定。
篇3: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认为,“国19条”的出台就是要解决2009年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四大问题。
——2009年以来,一些地方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了救市政策,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加的同时,放松了“90”、“70”等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遍商品住房用地比例反而减少;
——一些地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不全,合同履行不规范,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些企业拿地后违规囤地、炒地,已供土地不能及时形成有效住房供给;
——土地供应、开发利用信息公开不够,社会公众和舆论不能有效监督。
为解决以上各大问题,《通知》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记者注意到,相比以往出台的土地调控文件,《通知》规定涉及了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等五个方面,从土地层面,正本清源!
保障房用地不低于70%
记者注意到,“国19条”首先强调的就是要确保保障房用地的供应。
《通知》第1条明确——
■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 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 严禁向别墅供地。
调节住房供应结构显然成为今年政府宏观调控的新重点,为此,很多专家表示,这是《通知》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其最大的亮点是响应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大中低价位商品用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的要求。
廖永林认为,这个比例,即70%是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土资源部今年在房地产调控上实现“稳定总量、调整结构”的工作重点。
同时,廖永林指出,这条规定是国土资源部对“90/70”政策的重申。他说,2009年一些地方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了救市政策,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增加的同时,放松了“90/70”等政策要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比例反而减少。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才做出这样一个针对性较强的规定。
所谓“90/70”,即指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在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也认为,这和“90/70”政策有相似之处,但差别在于“90/70”是政府对开发商提出的要求,而70%是中央主管部委对地方政府的要求。
国广一叶·天知营销策划总监陈洪兴则表示,政府之前对保障房所占比例一直都有强调,这一次只是重申了它的重要性,还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部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国土部门虽然限定了土地的供应比例,但对“保障性住房”、“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大套型住房”等概念并无一个明确界定,同时70%的总和当中,各种类型住房的比例也未明确分配。因此,上述政策的落实,还有赖地方政府的配合与相关细则的出台。
此外,《通知》第2条强调——
■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通知》在第3条规定——
■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
由此可见,政府对于此轮调控的核心在于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处长林目轩表示,优先供地、划拨方式供应的规定,主要是围绕稳定房价,降低房价,降低土地取得和土地配置的成本,提出和市场化运作不完全一致的供地要求,以此来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解决更多老百姓的实际住房困难。
增加“住房销售价位”等控制性要求
《通知》在第4条“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中规定——
■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政府出让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须增加“住房销售价位”的控制性要求是《通知》中一个前所未有的亮点。严格土地出让条件这一政策的再次提及,一旦严格执行将会明显地抑制土地热炒,也表明了政策对土地市场交易过热的重视。
对于《通知》中的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相当于限价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表示,既然是明确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那就有一定的价格衡量标准。“我感觉就像限价房那样,会设定一个价格尺度。”
对于由政府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控价”,专家普遍认为,此举是回应“国11条”明确各地要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的要求,也希望稳定房价。
专家分析,由政府定价的出发点虽好,但如果没有销售监管跟进,就可能造成“抢房”,效果未必有多大。知名地产专家韩世同就指出,今后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是否也会设置门槛?如果没有设定,就容易导致炒房行为发生。
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除了确保保障房用地供应外,“国19条”的核心思想是整治囤地、炒地行为。其中,《通知》中的20%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数字。
《通知》在第4条“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中做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
■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通知》规定土地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而以往的政策对缴纳额度没有明确规定。
廖永林指出,提高竞买保证金门槛,目的在于惩戒不按合同约定拿地者,土地闲置不开发或是土地出让金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者,政府收回有关地块后,加大拿地者的损失;同时也提醒拍地者,在竞拍时“量力而行”。
而对地方国土部门及开发商普遍关注的土地出让的竞买保证金统一提高至20%,已上市未成交地块如何调整,廖永林表示,将采取“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并将在“国19条”出台后各地新上市的房地产用地,有关竞买保证金的规定一律按照新标准执行。
“土地保证金提高到20%,主要是要提高开发商的违约成本,这同时也对企业自身的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陆骑麟说。
经济学博士马光远也认为,2009年房价非理性上涨有两个诱因,一是各地地王的出现,一是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地王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地拿地成本非常低,有些甚至零成本拿地,有些拿了地以后不开发,有些拿了地以后不交钱,这种情况导致大家都玩(拿)地的游戏而不建房。这次在2010年五部委规定的基础上,重申开发商拿地,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土地价格这么高的情况下,一旦违约,这20%的保证金对于企业是比较严格的经济惩罚。
多年来,房地产企业都是以很低的保证金来申请进行地块拍卖竞买,那么这次20%的额度对实力比较弱的中小房企是个不小的打击。那些规模较小、不规范经营的房企会受到比较大的制约。政府鼓励有实力、经济效益好的房企发展的意图非常明显。由此,业界对《通知》近期平抑地价的效果普遍持肯定预期,认为这些对土地交易十分细致的规定可以防止地方“打擦边球”的行为,短期内打击囤地、炒地行为效果会较为显著,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
但不少专家也指出,从长远看,中国土地的供应偏紧,在目前由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供地模式下,虽然采取了强大的行政调控手段,但过于依赖行政调控,未来地价再创新高也并非无稽之谈。
囤地开发商将被限制购地
据悉,对于开发商在土地市场上的各种“猫腻”,比如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现象,《通知》在第4条中同时明确要求——
■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未规定固定年限是要求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廖永林解释说,各地情况仍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灵活运用,调控也不能都统一,还要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否则就失去调控的意义,但各地必须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今后,也不排除国土资源部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可能。
1个月内缴纳50%的首付款
据廖永林分析,很大程度上,开发商土地交易过程中种种的不规范,影响了住房的有效供给。他介绍,在2009年,企业拿地后违规囤地、炒地,供出的土地并不能形成有效的住房供给,同时,土地供应、开发、利用信息不够公开,社会公众和舆论不能有效监督。
在他看来,土地交易的支付方式尤为关键。对于开发商存在的这些问题,《通知》在第4条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中规定——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市场监测处副处长卢静说,明确规定一个月之内必须交清50%的出让价款,这个比较硬性的规定主要是促进开发商理性拿地。提高首付比例之后,减少开发商用很少的钱拿很多的地,能够有效解决囤地问题。这个限制会大大制约以前拿地后多年不开发,等地价上涨炒作地皮的情况。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许芹则分析指出,一方面,这将大大提高开发商囤地的成本,加之今年以来房产市场成交低迷,观望氛围浓厚以及近期调控政策对资本市场的收紧,在这些的综合作用下,预计会对地王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整合,强者愈强。
可借鉴限价房土地出让方式
《通知》第5条规定——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林目轩表示,限价房采用竞地价的这个政策,是一个新的亮点。
他认为,以往的招拍挂竞价制度是不能限制房价的,而现在采取价格倒推方式,限定房价后再竞地价,可以让地价朝限定的房价方向走,同时也引导开发商在限价房规定的利润空间获得土地。这将使得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普通老百姓也能够住上限价房。这也将引导和抑制土地市场无序竞价和地价无序上涨,并从源头下手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据了解,《通知》同时规定——
■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
廖永林对此表示,今后要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细化评标规则,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中适当增加招标方式,抑制土地价格过快上涨。
他同时介绍说,从抑制地价过快上涨的目的出发,今年会增加土地招标出让的比例,因为在综合评标的考量范围中,与开发商报价有关的因素只占到评标分值的30%到50%,评标小组有条件根据竞标企业的综合实力确定买家。而这显然是拍卖和挂牌这两种“价高者得”土地出让方式所不具备的。
政府官员做出上述表示,是源于此前部分开发商提出的土地出让招拍挂形式推升地价的质疑。
建立用地开竣工申报制
据了解,根据现有规定,开发商拿地后一年未开发的,国土部门才能开始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两年才能收回,在这个时限之内,国土部门没有其他的处罚措施。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在第6条“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中规定——
■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对此,杭州一家上市房产公司的高官坦言,这一条虽不太受关注,但对开发商影响非常大。据了解,虽然2007年之后的土地合同中,也有土地开竣工时间的规定,但没有太多约束。如今重点提到这一条,是为日后处罚房产商的不执行埋下伏笔。
他说,针对目前大多数开发商的开发能力来说,要严格执行土地合同中的开竣工时间是非常有难度的,同时要在不考虑市场因素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工、销售、竣工,是对资金实力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对在A股上市的公司来说,因为投融资都要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有了这一条,企业资本运作就增加了很多难度。
也有专家表示,此前,楼盘的开工、竣工时间虽然要向建委申报,但往往不会严格核查建设时间。随着申报制度的推出,开发商将不能随意更改开工时间,刻意拖延工期,以此减少住宅供应,刻意囤房。
保障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地产开发
为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通知》的第8条强调——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
在《通知》的第9条中,闲置房地产用地将被依法处置——
■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为房地产企业建立诚信档案
中国土地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认为,《通知》中制定的措施都会成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为房地产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就是一条非常有震慑力的措施。
据了解,《通知》在第10条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利用诚信管理”中规定——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赵松认为,明确了将类似不按规定执行的房地产企业没有按要求开、竣工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会影响其将来参与新的土地竞争。这些诚信信息会被提供给相关部门。这几条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措施。
公开住房供地计划
《通知》第11条要求“公开住房供地计划”——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通知》在第12条、13条、14条15条中还规定了四个公开,即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这个规定,有专家分析认为,原先百姓对土地供应的信息是不明确的,对未来房地产预期也是不明确的,一旦住房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大家就有能力判断房价未来走向。
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通知》在第五部分,着重强调将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其中,《通知》第16条指出——
■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
据悉,根据《通知》精神,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4月份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况。
“国19条”更具操作性
2010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份被称为“国11条”的文件,将扩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其中又强调扩大相应的土地有效供给。为此,有专家指出,此番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则为落实年初“国11条”的实施细则。
关于《通知》中的具体规定和后期的影响及作用,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经理瞿安新认为,作为对“国11条”精神的落实,“国19条”中更多的内容是对前期政策的细化和落实。政策虽然有比过去更具操作性,但其所涉及的内容诸如增加保障房,打击囤地,强化监督等政策条文实际并不新鲜。但可以看出,政策此时出台,尤其是政策中多处提到保障房,无疑说明了政府想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决心。然而具体政策能否奏效,关键还要由实际执行力的强度来决定了。
篇4:加强反恐国际合作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一、目前广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下简称欠薪或拖欠工资)案件的基本状况
目前,广西各个领域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第一,欠薪数额仍无下降趋势。据统计,截至2013年10月底,广西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共办理涉及工资案件4343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达7.3万人,涉及金额5.78亿元,涉及工资案件占我们处理案件总数的79.3%;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467件,涉及人数2.66万人,这些突发性事件,超过一半是因为欠薪引起的。这些数字比2012年同期均有上涨。第二,欠薪案件发生的领域十分集中。广西超过一半以上的欠薪案件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涉案人数占总涉案人数的79%,涉案金额则占到总金额的89%。第三,恶意讨薪现象越来越频繁发生。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来讨要工程款,低价中标后制造农民工工资纠纷来胁迫政府或业主获取高额利益,一些包工头在中间要拿的利益没有拿到故意鼓动农民工来讨薪等等,近些年来因欠薪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是有人在背后操纵组织的。第四,欠薪诉求方式多种多样。劳动者采取停工、封堵厂门、堵塞交通、围堵政府,甚至采取上吊塔、跳楼、跳河、纵火、械斗等极端方式讨薪。欠薪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广西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目前广西欠薪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欠薪案件的频繁发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主要是因为近几年世界经济危机迟迟不能得到有效缓解,导致我国经济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由于西方国家需求持续萎缩,我国出口大幅下降,企业经营环境恶化,资金压力十分严重,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支撑,导致恶意欠薪甚至逃匿,这些事件往往数额很大,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主观原因
一是建筑市场和劳务用工管理不善。层层分包、垫资施工、低价竞标、使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农民工工资不是按月足额发放却无人监督等等,这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因素。二是总体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虽然我们规定了总承包负责制、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列入了刑法范畴。但作为欠薪案件的主体办理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并未得到相应的权利,在查处欠薪案件时没有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停产甚至行政拘留”等强制性执法手段,只有“责令改正、罚款”等有限手段,有责无权,从法律层面来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案件处理起来手段非常有限。三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广西全区只有不足800名专职劳动监察员,加上兼职监察员和协查员约合1500多名,却负责为数万家企业和上千万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其比率远远超过国际能用的1∶8000的比例。广西经济快速发展,企业不断增加,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诸如欠薪、加班、欠保等劳动违法案件持续增多,劳动监察维权执法力量却没有相应增加。有限的执法力量往往只能应付日常工作,被动执法,无法做到加强事前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置,导致年关时节集中爆发,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建立多方协调合作机制,严厉打击欠薪犯罪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方用人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层出不穷,有些企业主、包工头恶意欠薪、携款逃匿的现象频发,已经成为一个顽疾、重症,广大劳动者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受害人,给经济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顽疾、重症要下猛药才能治。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劳动保障欠薪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和实施欠薪入罪规定就是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通过欠薪入罪对违法者将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一)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80后”“90后”新一代农民工日益成为用工的主要来源,“较低的文化层次、较强的个性化需求、不断提高的维权意识”是他们的共同特征,他们有心维护自身权益,却不知哪些权益可以维护、不知用什么方式维权、不知找什么部门帮助维护自身权益。这次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对欠薪入罪及查处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入罪的标准、执法的程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以及案件如何由劳动监察部门移送司法公安部门等,十分详细,内容十分丰富。事实证明,加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让“依法维权、合理维权”的理念深入人心,永远是降低诸如欠薪等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途径。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法律法规、建立劳动监察宣传日集中宣传、发放宣传小册子送法进企业工地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这样违法案件必将大幅下降,执法成本必将大幅降低。
(二)建立欠薪犯罪案件四方协调沟通处理机制
欠薪案件与别的案件不同,劳动者的首要目的是拿到他应得的血汗钱。相对企业主或包工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单靠他本人力量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只能依靠政府部门。劳动监察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首先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办理,但劳动监察的强制手段实在有限,很多情况都必须协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借助其他行政部门手段,如建筑施工企业,我们就得借助住建部门的手段,比如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建立黑名单等手段制约他们,迫使他们解决问题。如果都无法解决的,就得借助刑事司法手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建立欠薪犯罪案件四方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密切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系,对人(社)、公、检、法四家的职责和案件移送的范围、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解决欠薪问题,由原先单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家的事,变成是公、检、法、人(社)四家部门的分内事;充分发挥公、检、法三家的强制执法力量,能够更好地打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犯罪行为,对于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也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更有利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广西的贯彻实施。
(三)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解决欠薪问题,是广大劳动监察工作者共同的责任。做好这项工作是社会对我们的期盼。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涉及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办得好不好,农民工关注、企业主关注、包工头关注,社会也同样关注。因此,劳动监察的案件,特别是欠薪案件,要办铁案,没有翻案的可能!包括欠薪入罪后向公安移送案件,一样要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社会管理问题,主要依靠劳动保障监察。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是唯一一家执法机构,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办案技巧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只有把自身能力提高,才能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才能与公、检、法四方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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