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精选12篇)
篇1: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一、为强化项目工程生产过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四、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五、考核
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考核责任人200元。
2)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生产制度时间要求现场带班,每月考核项目负责人500元。3)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没有请假或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每次考核项目负责人100元
4)企业负责人带班到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生产,每次考核项目负责人200元
5)发生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篇2: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制度
1、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义建局[2011]243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单位。
3、术语、定义
3.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2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3.3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4.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4.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每周2天)
4.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检查表附后)
4.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5、考核
5.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责任人100元。
5.2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200元。
5.3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100元。5.4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篇3: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篇4: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
为强化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更好的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别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
3.1 企业负责人 :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3.2 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师、安全员、等领导成员。
3.3 施工现场:指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3.4 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4、职责权限及工作的内容
4.1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2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
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
4.3 项目负责人每日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管理。
5、考核
5.1 项目部办公室未编制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处罚考核负责人(项目副经理)200元。
5.2 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生产制度的时间要求现场带班的,每月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500元。
5.3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时,没有请假或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每次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5.4 企业负责人带班到项目检查时,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生产,每次考核处罚项目负责人200元。
5.5 发生事故时,项目经理没有在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如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6、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一、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所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二、项目经理在带班生产时,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质量控制点的监控,做好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存档。
三、项目经理应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情况应上报公司质安部存档。
四、工程项目进行重点、难点分项工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施工。
五、项目施工期内,公司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带班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重要质量控制点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方案及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等。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分别在质安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除定期带班检查外,应在以下情况出现时,进行带班检查:
1、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发现重大隐患时,组织整改并
监督落实。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全面质量检查。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带班检查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九、公司负责人对项目经理带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有效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每次每项罚款50元。
十、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带班检查,带班检查天数少于规定的,每缺少一天罚款50元。
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省道308焦作至沁阳段NO.3标段项目部
篇6: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文件中有关“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一、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坚持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单位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科和技术中心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集团公司安全科和技术中心。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管理人员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职能部门报告。
二、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替班人员,并做好替班前的交底工作,同时执行替班等记制度。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要为所有作业人员做出表率。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签字确认,于每日碰头会上汇总通报、落实整改。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主管管理人员和劳务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在执行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对集团公司领导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要做好记录。
三、考核规定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项目经理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篇7: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司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各级责任,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场所。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检查企业带班制度的有效落实,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公司负责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 1
程师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30%。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准备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依法落实施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项目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情况;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落实情况;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检测结果情况;起重机具(塔机、钢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起重机等)及打桩机等设备的使用情况;项目部“质量样板引路”的实施情况;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其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并使用“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表一)做好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六条根据公司工程分布情况,重点项目要求每周覆盖检查一次;其他项目要求每十天覆盖检查一次。企业负责人每周在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路途较远的且在项目当地有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
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项目专责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离场申请和委托应使用“项目负责人离场委托申请表”(附表二)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带班记录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的一切情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情况应在“施工日志(GD220110 1 2)”表(附表三)中作全面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将通报批评;发生质量安全
事故的,将给予50%年终奖的经济处罚。
篇8: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
知
渝建发〔20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在全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现根据本市建筑工程实际,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旁站见证监理,并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上签字核实。
二、市安全总站按照市城乡建委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实施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渝建安发〔2011〕20号),要求项目部每周实行检查和公司每月实行检查。项目部每周检查时间、公司每月检查时间可计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间,但总时间必须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即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时间每月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减少时间总量。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时间记录表》和《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填写《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领导带班时间记录表》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核验、企业诚信评价打分、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及评定检查时,应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阶段核验不予核定,企业诚信评价打分按规定扣分,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不予上报和评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对于无企业领导带班时间记录表、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或表中内容记录不真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如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按相关规定加重处罚。
篇9: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带班制度的通知
沪建交〔2011〕970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
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
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附表: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篇10: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更好的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部门。
3、术语,定义。
3.1 单位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
3.2 带班生产:指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组织协调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4、职责权限及工作的内容
4.1 单位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篇11: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2011年7月27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12: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XX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切实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每一位管理干部和职工的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现象,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XX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二条 基层区队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队长现场跟班,每天必须有队长或机关部室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中、夜班带班。
第三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井下带班的作业种类包括采煤、掘进、开拓、通风、维修、井下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
第四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范围:基层区队带班范围为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对本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处理生产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机关部室负责人带班的范围为当班井下巡视的所有区域,协调组织好当班井下的生产安全,对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矿级领导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8次,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正职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1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2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3次;机关部室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3次;机关部室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4次;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5次;基层区队副职每月下井跟班次数不得少于18个。必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对于完不成下井次数的人员(因事、因公出差除外),当月罚款200元,并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年累计有3个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时间规定:机关部室、基层区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领导,不得迟上早下,若发现没有带班人,要对当班应该带班人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带班人200元,罚行政正职100元;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对当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零星工程的检查巡视,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
第九条 带班人员要随时掌握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在巷道贯通、初采初放、排放瓦斯、处理火灾、水灾、过断层等重点工程和零星工程,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必须到现场指导生产。
第十一条 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及生命安全的,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报告停产处理,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第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带班人员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调度室详细登记,并要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井下带班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人员必须在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建立健全井下带班人员现场交接班记录薄,由调度室负责严格考核,对没有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任者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日班和夜班比例:机关部室管理人员,正职每月下井带班的中、夜班不得少于2个;副职不得少于4个;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带班的中、夜班不得少于3个,其他副职不得少于12个。
第十六条 矿领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考核办法:具体考核由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部负责,严格执行跟班干部“四签到”制度,即:入井前到调度室登记,在检身房签到,现场向安监员签到,升井后再次到检身房签到。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情况应当每月向全矿职工公布一次。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矿上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九条 对责任心差、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弄虚作假的带班人员,一经查出立即上报矿上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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