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关键词: 党政领导 干部 问责 岗位责任

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精选9篇)

篇1: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篇2: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制度第二章规定情形由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市级以上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镇党委、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意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控告;

(六)有关工作检查、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事项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镇党委、政府在接到调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或不予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查。批准予以复查的,在7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可以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单据确凿的,原责任追究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调查和复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篇3: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受体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的责任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失误的标准。由于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失误的标准, 导致工作中无法把握和衡量哪些行为算用人失误。例如, 选用了才能平庸的人, 该人到岗后工作不称职, 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用人失误;干部选任后, 在多长期限内出现重大问题算是用人失误。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 在责任制度中都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能够有效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 难以界定责任人和责任大小。对于用人失误现象, 相关责任人的证据难以掌握。例如, 在推荐、考察、酝酿各个环节, 不填写推荐表, 修改考察报告, 这些行为都无据可查, 从而导致不能认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于选拔任命工作涉及环节较多, 涉及的责任主体也多, 一旦出现用人失误现象, 很难确定各个责任人的责任。另外, 各个责任主体应承当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这些都难以度量。

第三, 没有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确将使责任制度形同虚设。例如, 干部选拔工作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会出现下属监督领导的嫌疑, 因此监督工作将无法展开。如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工作, 虽然加大了监督力度, 但是因为不了解实际情况, 同样会出现用人失误现象。

第四, 难以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在干部选拔任命工作中, 领导干部可以采用很多隐蔽的办法干预人事任免。例如, 有的领导干部在推荐中故意引导, 故意向考察组渗透个人意图, 从而起到干预的作用。经过领导干部的干预, 再加上干部选任程序较多, 导致难以追究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责任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责任制度是避免用人失误、严明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重要保证,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 提高用人质量。

(一)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工作责任体系。

该责任体系应包括三部分:一是建立独立的干部选任监督机构, 即建立一个独立行使监督权, 有效监督责任制贯彻执行的机构。独立的干部选任监督机构能够避免工作受到其他组织或部门的干预, 能够保证选拔任命工作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与规范执行。二是明确规定用人失误的标准, 主要包括四方面: (1) 凡是违反干部选拔任命工作程序和纪律, 以及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以非法途径任命的行为, 都要认定为用人失误; (2) 被使用者在任用前就存在问题, 而选拔时应该发现却没发现, 任用后出现重大问题, 这种行为应视作用人失误; (3) 被使用者任职一年内因主观原因出现重大问题的, 应视为用人失误; (4) 被使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连续两年没有任何工作业绩的, 应视为用人失误。三是明确规定领导干部选拔任命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 主要把握好三个环节: (1) 推荐环节。不同的推荐形式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都不同, 例如: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人员, 责任主体就是推荐者本人, 具体责任包括填写推荐表、递交带有署名的推荐材料;民主推荐干部的责任主体应是被推荐者所在单位的党委, 具体责任包括制定推荐方案、严格执行推荐程序等; (2) 考察环节。对于干部考察工作, 组织部门应负领导责任, 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3) 任用环节。此环节的责任主体是党委或党组, 对干部任免情况负责。

(二)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完善干部选任工作责任体系。

完善的制度能够确保干部选拔任命工作的贯彻落实, 因此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 推行纪检部门和干部选任监督机构介入制度。纪检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定期审核干部选拔任命工作程序, 通过走访、查阅工作记录等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建立健全干部选任工作全程记实制度。针对干部选任的推荐环节、考察环节和决策环节, 要认真保存各环节的相关书面材料, 做好工作笔录和会议记录, 将这些材料长期存档, 便于查找依据以追究用人失误责任; (3) 建立干部选任工作举报受理和实名反馈制度。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举报信箱, 公布举报电话, 建立登记、立案、调查等制度, 追究违反用人规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另外, 将举报处理情况反馈给实名举报者, 并将举报记录归档保存。

(三)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贯彻落实干部选任工作责任制度。

对于用人失误现象, 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过相适、依法办事原则, 根据用人失误问题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酌情处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使干部选任工作保持正确的方向。党的领导具有权威性、正确性, 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干部选任工作的贯彻执行, 确保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2) 严格落实干部选任工作的责任追究制。深入研究和探讨责任追究制问题, 通过把握准确的责任追究依据、明确责任主体、选择恰当的追究时机和责任追究方式,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 针对不同的用人失误类型要采用恰当的追究方式。用人失误主要有四种类型:滥用职权型、无过错责任型、非组织活动型。其中, 对于滥用职权型,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型, 要根据其影响程度确定是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从事非组织活动型, 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酌情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责任制度是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重要人事制度, 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严格执行, 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干部选任工作责任体系。针对干部选拔任命工作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命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科学水平的重要保证, 是提高用人质量的前提, 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深化我国人事制度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的责任制度是防止用人失误和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重要保障制度。目前, 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违规违纪行为, 为此必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的责任制度建设,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出贡献。本文将具体介绍当前我国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和实施原则, 并据此提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以期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命,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①苏克俭.认真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J].组织人事学研究, 2010 (10) .

②李金铁.限权:拉长监督的链条——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现实解读[J].湖南地税, 2010 (06) .

③刘彦伟.发挥干部监督机构作用确保监督制度贯彻落实[J].新长征:党建版, 2010 (12) .

④刘明.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思考[J].铜陵学院学报, 2010 (05) .

篇4: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4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而且,通过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既可教育决策者本人,也可教育其他决策者,从而起到惩一做百的效应。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是,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仍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建立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划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

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权责不清、权责脱节的状况,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所谓“谁决策,谁负责”,就是“谁拍板,谁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了各级行政首长行政决策权。因此,在集体决策中,“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明确划分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被追究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责任记录在案制度

一项决策是由谁动议的、由谁附议的,哪些人赞成、哪些人反对,都要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留存进档。档案记录作为对决策成败奖惩的依据。如果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在记录的基础上,清查责任。在无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让相关范围的群众和党员知道。那么群众和党员就会根据决策的结果和决策者们在决策中的不同表现,对决策者们作出相应的评价,把这种评价作为行使评议权、选举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领导者从未提出过任何决策建议,或者虽然有决策建议但几无成功的记录,还有什么理由继续担任领导呢?应当对其进行罢免。

(三)建立决策评估机构

建立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顾名思义,它是一种过错追究,就是要追究作出错误决策的领导者的责任。因此,建立这种制度,首先就要建立一種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的决策评估机构来检验和衡量领导者作出的决策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误的,性质如何,怎样界定。比如,决策错误和错误决策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决策错误是决策者由于经验、信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未能预测到某种决策可能会产生的消极后果,其消极后果的出现违背了决策者的初衷。而错误决策则是预见到某决策会产生种种消极作用,但为了获取个人或某一小团体、某一局部的利益,明知消极而故意为之,甚至刻意追逐某种消极后果,以至化大家为小家,损公肥私、浑水摸鱼。因而,不可将所有的决策失误都归属于腐败之列。对于因受政策调整或者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决策失误,不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主要是为了督促决策失误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属于腐败行为的是那种有意而为的错误决策。对于这类错误决策,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法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分清责任,奖惩严明,狠抓落实,是使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是“终身”两个字,不管官居何位、身居何处,就算退休甚至逃居国外,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都要对作出的决策负终身的责任。如果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都要付出代价。并按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分别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

(五)健全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篇5: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

7、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停职;

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6: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党工委对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分析会议,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要求、形成决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抓班子、带队伍。组织党工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和班子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内,党政“一把手”要与每一位在职在编干部,党工委班子成员要与社区(村)副职以上领导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谈心谈话活动。

4、坚持讲党课、作报告、写论文。深入基层开展谈心活动,化解矛盾,鼓舞人心,做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贴心人。

5、对思想政治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在时间、场地、资金上保障思想政治工作正常开展。

二、主管副书记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1、协助书记、行政正职,具体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2、具体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分工和目标分解,指导、协调各部门、各社区(村)齐抓共管,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3、具体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表扬先进,激励后进。

4、具体负责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三、党工委副职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副书记完成工委会议决定的各事项

2、支持党务工作,保证党组织和党员活动在所分管科室和挂点社区(村)内正常开展。

3、把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行政业务工作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篇7:德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确保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使学校德育工作落实到校,成效显著,分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满有元

副组长:吕建金

组员:杨青龙严兆鹏李宝山

二、岗位职责

满有元:对学校德育工作负总责,并制定一系列德育共工作的实施方案,检查办法,并负责考评。

吕建金:负责德育教学工作,制定教学方面的计划,检查教案、笔记,负责学生日常生活行为规范的检查评比。

杨青龙:负责教师师德工作,并制定计划,评比办法,并负责考评。

严兆鹏:负责学生德育工作,制定学生德育工作计划、总结及学生养成教育评比办法,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德育活动。

篇8: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一、《暂行规定》将问责落实

于党政领导干部, 旨在从执政意义上加强责任主体价值观与能力建设

《暂行规定》在总则中指出, 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它从问责的指导思想上, 阐明了党政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履行责任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关系

我们党历来注重培养和造就各级领导干部, 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在党的执政实践中, 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这是因为他们担负着研究和解决指导思想、方针与政策问题、贯彻落实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等重大领导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 党作为执政党, 其所承担的历史责任、领导责任和执政责任, 首先是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所构成的, 并通过他们履行责任而实现的, 巩固和增强党的执政地位也首先体现在要不断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上。党政领导干部, 虽然层级有别、分工不同, 但在党的执政体系中都处于重要地位, 担负着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部门、一个工作环节的局部乃至全局的责任, 发挥着相应的领导作用。领导工作具有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关乎整体和全局。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与能力的强弱,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低。其中, 责任意识最终要转化为责任能力才有意义, 责任能力是履行职责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综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不仅要加强党政各级组织的整体责任能力建设, 也要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体责任能力建设。

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能力建设, 除了注重工作实践能力的提高外, 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观, 也包括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管理与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给予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党风廉政以强制性监督和制度性保障, 并通过警示或惩戒, 使党政领导干部从发生的责任问题中吸取教训, 从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责任观, 勤政廉政, 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成为合格的责任履行者和党执政的忠诚实践者。

二、《暂行规定》将问责适用

定位于领导干部的重大责任问题, 重在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进行了分类表述, 通过对发生责任问题的原因与后果的界定, 规定了问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决策严重失误,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 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 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 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 或者不作为,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 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这些情形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从决策、管理、执行到监督的整个领导工作。这些情形一旦发生, 要么关系重大, 甚至关乎大局、全局;要么影响深远, 具有典型意义, 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人们思想认识的深化和政策乃至制度的调整与完善。这些情形的发生, 都是责任主体的主观因素导致或引发的, 是主观作用于客观、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 起支配作用的无不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观与政绩观。

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责任, 需要树立正确的责任观。领导干部的责任观既是其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以其人生观、价值观为基础, 特别是受其作为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和政绩观的支配。从根本意义上讲, 党政领导干部欲树立正确的责任观, 必须先有正确的领导价值观。这就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 构建以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领导价值观, 用以指导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责任, 并防止责任问题的发生或蔓延, 而且一旦出现责任问题, 能够引以为戒, 将责任问题转化为履行责任的动力与能力。然而, 无论是正确的责任观还是领导价值观, 又都必须以正确的历史观为先导和前提。在当代中国, 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必须先有一个正确的国史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进程表现为党的领导与执政、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的发挥。始终保持执政为民, 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 就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历史方位和当代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 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 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其中, 一项基础性的认识活动就是国史研究, 从中获得对领导和执政的历史条件、历史经验的认识, 以及对科学执政与决策的历史依据的认识。然而, 迄今为止, 在人类社会思想史上, 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唯物史观为包括国史认识和国史研究在内的历史认识及其研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与史观基础。国史研究以国史发展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对象, 其坚持和贯彻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 则具体形成唯物史观关于国史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史观, 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史观、共产党执政史观和人民民主史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构成马克思主义国史观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理论内核。

马克思主义国史观在国史研究中处于哲学意义上的指导地位, 对于通过历史发展的认识和把握, 构建以群众观、权力观和政绩观为核心的领导价值观, 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方法论意义。坚持正确的历史观, 对于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 具有决定性意义。作为领导干部, 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就具体化为正确的群众观、权力观和政绩观。没有正确的历史观, 不仅不能形成正确的领导价值观, 而且会因错误的领导价值观的影响与支配, 而违背群众的正当利益、权力的正向功能和政绩的本质属性, 将最终丧失领导资格。

领导干部要树立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史观, 促使其领导的科学化和保持领导的先进性。以马克思主义国史观为指导的国史研究, 是从中国国情和社会历史条件出发, 围绕中国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来展开, 并以是否满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衡量历史发展与否及其发展程度的基本尺度的;同时, 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 国史研究尤其要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性地位及其首创精神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起来。这样的国史研究及其成果, 一旦被广大领导干部所认识和掌握, 不仅能够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的领导价值观的培育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思想来源, 而且能够塑造这一认识和实践的主体。这对于领导干部来说, 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在领导工作中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深入群众, 走群众路线, 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

中国国情是党领导和执政的客体与社会历史条件。在当代中国发展的进程中, 各级领导干部既要面对整体上的中国国情, 又要面对局部的本部门、本地区的区情。因此需要从国情、区情乃至世情出发, 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引领社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而发展。然而, 只有认清和吃透中国国情的内涵与本质, 才能把领导意志、执政意识与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 形成对领导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带规律性的认识。这就需要领导干部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史观, 科学认识国情, 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 既不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而盲动, 又不滞后于历史发展阶段而裹足不前, 并不断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为此, 领导决策要在立足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体现前瞻性, 领导工作要在脚踏实地的推进中富于创造性, 从而把领导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有机结合起来。

国史发展方向是马克思主义国史观形成和发展的根本方向, 在党的领导与执政中发挥着客观规律的作用, 也是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所必须遵循的。国史发展方向, 蕴涵着国史发展的性质、道路和规律。遵循国史发展方向, 反映国史发展过程, 探索国史发展规律, 对于领导与执政来说, 既是根本方法, 又是其先进性之所在。

篇9: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度

关键词:军事财务;岗位轮换;人才制度

近年来,军事人力资源的交流轮换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关注。军事财务人力资源是军事财务工作的血液。军事财务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实行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的必要性。

一、军事财务人力资源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军事财务人力资源的现状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人力资源短缺。军事财务工作中“人少事多”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方面,军事财务工作是军事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军事任务和军事建设的方方面面。工作繁杂;另一方面,军事财务干部编制有限,再加上军事后勤信息化建设处于发展阶段,大部分工作需要人来承担。因此,呈现出军事财务人力资源短缺的状况。

第二,培养结构多样。军事财务干部的培养主要依托军事院校的全日制教育。由于军事财务人力资源较短缺,军事财务人员的培养同时还依赖各种培训机构的各种短期培训、地方高效的委托培养,以及各军事单位自主培训。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结构。

第三,人员知识结构复杂。多样的培养结构,决定了军事财务人员知识结构的复杂性。由军事院校全日制培养的军事财务人员,基本知识扎实、专业对口,其他渠道培养的军事财务人员,大多是由其他专业“转行”,财务理论基本知识积累较浅。

第四,人员上岗“慢”。一方面由于军事财务工作的军事性,新财务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一定的军事、政治考核和锻炼,军事财务工作人员上岗前通常要经过基层部队的锻炼。因此,一旦原有军事财务人员离开岗位或退出现役,就容易出现人员“断层”的现象。

二、实施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的作用

第一,增强财务部门的活力。从组织学上说,一个组织的生命力与其内部信息沟通水平有着相当大的关系,而信息沟通水平和人力资源的流动又有着必然的联系。军事财务部门作为军事组织的一种,其生命力也与军事财务干部的交流轮换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实行财务干部岗位轮换有利于增强财务部门的活力。

第二,提高财务干部的素质。从人才培养上说,广博的见识对个人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不断扩展的知识面有利于促进个人知识结构的升级。因为不同单位不同岗位财务工作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实行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增长财务干部的见识,提高他们对财务业务的理解,从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三,发挥财务干部的潜力。从心理学上说,个人工作能力和潜力的发挥与其所处的工作环境密切相关。一个人长期处于同一个工作环境,容易造成疲倦感和失去新鲜感,长期下去,容易消磨意志。实行财务干部岗位的轮换,使得财务工作人员不长期呆在同一个环境中,有利于增强工作的新鲜感,提高工作热情,从而使财务干部一直保持积极工作的状态,这样就有助于发挥出自身的潜力,而不会因环境的因素造成意志消磨。

第四,优化财务活动的秩序。从管理学上说,当个人的目标与组织的目标达成一致时,个人在工作中就会自觉、主动地维护组织的目标。实行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一方面解决财务干部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防止因为人情等问题带来的违反财经秩序的行为。从而使得财务干部切实遵守军事财务法规,维护财务活动秩序。

三、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的构建

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就是要打破军事财务岗位、单位的限制,使军事财务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事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财务工作。确保军事财务人力资源的综合利用。

(一)建立军事财务人员档案数据库

各单位及时建立财务人员档案数据库,并进行实时更新,完善人员档案信息。主要通过平时各单位对财务干部进行考核摸底。通过多次的考核摸底,分析其工作特点、优缺点、长短处,并及时录入人员档案信息数据库。其中考核摸底的形式包括平时的观察、集体办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以及工作成果展示。

要构建多层次、实时、联动的人员档案数据库。军事单位各级均要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数据库,并且能够实现数据的及时上报。最高机构能够调阅并掌握下级各机构的档案信息。

(二)确定岗位轮换机制

根据财务人员档案数据库,结合具体单位、具体岗位的情况,确定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的机制是构建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的核心。

一是确定岗位轮换的时机。实施军事财务人员岗位轮换是要解决财务人员不足的问题,而不是增加财务工作的负担,因此要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轮换的发生机制,即确定财务人员岗位轮换的时机。二是确定岗位轮换的范围。确定岗位轮换的合理范围是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的重要内容。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轮换的范围。三是确定岗位轮换的形式。具体的岗位轮换形式主要包括:上下级单位财务部门之间进行岗位轮换;同级单位财务部门之间进行岗位轮换;部门内部进行岗位轮换以及不同单位之间进行岗位轮换。四是确定岗位轮换的时限。岗位轮换时限的确定要根据具体岗位的性质和单位工作的实际。一般來说,财务工作随年度进行循环重复,但又不是简单地重复,每年度都有不同的特点,并且统一年度中不同月份工作任务量有所不同。因此,岗位轮换的时限可以是短期的几个月,也可以是一年,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制定配套机制

实行军事财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是直接对财务干部管理制度的一种改革,反言之,也需要财务干部管理制度的保障。包括干部职务晋升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选拔制度等。如规定干部在晋升之前必须经过规定的几个不同岗位或单位的工作,对财务干部的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财务干部轮换的时机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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