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1.2 范围
1.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1.2.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公司员工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1.3 定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1.4 职责
1.4.1 安环部
1.4.1.1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的归口管理。
1.4.1.2 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1.4.1.3 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1.4.1.4 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仿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1.4.2 人事部
1.4.2.1 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1.4.2.2 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1.4.3 财务部
1.4.3.1 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协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 1.4.3.2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工伤保险业务结算。2 管理内容 2.1 2.2 按时足额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
公司的每位员工获取的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2.3 2.4 2.5 2.6 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安环部,公司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人事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部必须及时协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2.7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昭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2.8 2.9 事故后安环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按照本制度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员工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2.10 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定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11 公司对各车间指标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责任死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岗位员工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2.12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附则 3.1 3.2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人事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第五条 人事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如发生事故,人事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事故后人事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第十五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篇3:国外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 早在1897年就有了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 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是以《1969年雇主责任 (强制保险) 法》为蓝本。根据该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英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 都应为员工人身伤害或疾病向授权的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投保1份或多份责任保险。《1998年雇主责任法 (强制保险法) 》做了新规定, 并将投保数额由最高200万英镑提高到最高500万英镑;投保证明须保留40年;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保人等。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 其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由于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英国工伤保险范围覆盖全体雇员, 但工伤保险的赔偿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 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 也可以选择诉讼。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工伤残疾津贴、护理补贴、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等内容, 并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对于高风险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
美国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相对较晚, 其立法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到劳工伤害赔偿法3个阶段。美国社会保险立法基于中央和地方2大体系, 就全美来看, 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各州根据工伤赔偿立法建立的。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铁路工人、港口工人、政府公务员等赔偿, 其他工伤赔偿由各州负责。不过, 部分高危行业职工受到一些特殊联邦立法的保护。1910年, 美国各州通过了《统一工伤赔偿法》, 成为各州工伤赔偿法定蓝本。从1920年到1963年, 美国50个州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工伤保险法, 但法令的实施在各州又有所不同, 具体管理实施则由各州政府劳工局负责, 主要包括: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目前, 全美99%的工人受到美国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美国国会曾多次修订立法, 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 应保障绝大多数工人和他们的家属,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疾病或死亡时, 其基本经济状况可依靠“工人赔偿金”进行救助。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 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 过去完全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不利局面, 因而深受雇主和雇员的欢迎, 并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德国工伤保险创立之初先在一部分工业行业实施, 以后逐步发展到各个行业, 其覆盖范围从工人、职员、学徒工、政府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家庭手工业者到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事故预防, 其次是医疗康复, 再次是赔偿 (待遇给付) ,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其他收入如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固定收益、滞纳金和罚款等所占比例很小。主要工伤预防措施有:制定、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开展劳动医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为实施这一制度, 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在实践过程中, 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组建了行业上的同业公会, 主要包括工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 其中尤以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具特色。同业公会虽不属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部分, 但具有半官方性质, 尤其在事故预防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协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用于事故预防工作。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实行松散的联邦制管理的国家, 6个州和2个地区有独立的立法权。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属于雇主责任保险。以联邦政府工伤保险制度为例, 依照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 雇主每年应向联邦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 由保险公司赔付。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实行一次性付款,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款一直支付到65岁, 保险范围还包括旅行和普通休假。在澳大利亚, 负责联邦政府工伤保险的机构是国家安全、康复和赔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88年安全、康复和赔偿法》第七部分规定成立,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有关安全、康复以及职业健康方面的立法政策, 并负责确定所有参与保险业务的机构的保险费、雇主的保险分摊款等。各州政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都管理3个方面的工作: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协助受伤或患病的工人康复;执行工伤赔偿。另外, 有些地区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追究违规雇主和个人的责任。目前,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地区共有10个负责雇员赔偿的保险机构。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47年。二战后,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 随后又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除由政府机构后生劳动省管理外, 在日本还有私营报信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 其覆盖范围包括: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 国库在财政预防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日本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对因公病伤者, 享受不受时间限制的直到病愈为止的免费医疗;对因公致残者, 根据伤残等级予以补偿;对因公死亡者的, 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或年金性质的抚恤金, 并负责死者的丧葬费。
除上述主要国家外, 法国、加拿大、瑞典、南非等国, 也较早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总体上看, 国外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形态是工伤保险制度, 并大体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较早地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的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是覆盖人群较为广泛, 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还包括遗属。
三是立法强制实施, 主要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实施强制保险。
四是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 (雇主) 缴纳, 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的国家如瑞典、日本等由政府补贴。
五是工伤补偿大体可分为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
篇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策
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现状
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自愿参保”的形式存在的,从消费者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走进人们的视野中,从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现状也不乐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如浙江人保系统,2014年食品安全责任保费虽然翻了七翻,但保费总量与所有财产险保费相比,却不到1%,可以说是比微乎其微。且多数以餐饮行业、酒楼为主,食品生产企业则主要以出口类企业为主。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1.民事赔偿执行难,企业违规成本低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不足以对违法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和惩戒,其标准和数额在实际认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赔偿执行难度较大。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2.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选择索赔往往过程繁琐复杂,而且未必可以得到赔偿,所以多数消费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让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多数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是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的主要原因。
3.缺乏政府和法律支持,行业推广存在难度
国际上,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但在我国,虽然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多次作出明确规定。《草案》第七十八条称:“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仅仅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效果。
4.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保险费率难以计算
食品安全涉及食品采购、配料、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经营相关保险业务必须依托健全的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的检验、监督、认证、追溯等基础体系,环节多、主体多、风险大。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不够,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储备。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这块业务的意愿。
5.市场产品单一
目前,国内多数非寿险公司都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但在条款的设计方面,基本都是同质化的,即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方面措辞都是一样的。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食品和保险市场规模来比较,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较大差距。
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重视并立法
一是在《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市长令或地方条例的方式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实施强制保险。采用半强制的渐进式方式,即在已经成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开展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一投保的商业保险运行模式是目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有效模式。二是通过通过财政、税收补贴,对参与保险的保险企业、投保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和资金支持。三是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将每年盈利的一定比例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基金,以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带来的超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2.先行在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再逐步推广
可以先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尤其是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企业,同时应建立相关奖惩制度,对保险期内表现较好的企业,在续保时,实施鼓励性折扣保费制度;而对于经常出险的企业提高保费作为惩罚。这样,重视食品安全的企业,保费低,生产成本也就低,其产品在市场上就更具有竞争力。使得企业不得不控制产品质量,重视产品安全。
3.加大食品安全责险宣传力度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不仅是要让企业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而且是要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而督促食品企业投保责任险。这样一来,企业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能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而且能树立其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起到无形的宣传效果。能够有效调动其投保积极性。
4.成立行业共保体方式运营
食品安全责任险风险巨大, 要开办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需要政府部门支持,更需要集保险全行业之力。以共保体代表保险行业方式出面,向地方政府建议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为有效。
5.出台差异化保险产品
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经营食品种类千差万别,生产成本也各有差异,倘若简单地按统一标准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难以全面满足企业投保需求,必将影响企业对保险产品购买热情。只有将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各细分市场的不同特征开发适应其需求的产品,才能有效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孟艳.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1) : 72-73.
篇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 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第三条 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第四条 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第五条 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 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行政室。
第七条 事故申请:事故发生后行政室再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八条 事故理赔: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伤亡人员名单;
6、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7、发生第三者上海时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公司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奖励和惩处
1、奖励: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半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一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2、处罚
行政室因过失未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安全责任保险主办人承担责任事故损失30%,行政室主任承担损失20%;
篇6: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为切实进一步深化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考核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安全考核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现结团安全考核的总模式和相关内容、标准,特建立安全责任目标三级考核运行模式,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2考核对象
公司全员(除经理层领导)。
3考核责任范围
按本岗位工作职责所确定的安全目标、安全控制指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三大项进行考核。
4安全考核职责及分工
4.1公司经理层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由总经理制定,由行政副总监督、综合办公室执行考核。
4.2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的责任书由公司分管安全经理制定、签订并实施考核;
4.3部门下属岗位(含主任、班组长、行政常白班人员)的责任书由部门安环科负责制定,与部门责任人签订,由部门责任人和部门安环科实施考核;
4.4班组级以下的岗位操作工的目标责任书由部门安环科制定,与本班组长签订,由安全科与班组长、部门责任人会同实施考核。
5目标责任书的管理
5.1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基本模式全员统一,由制定者根据本岗位实际按责任岗位、责任范围、责任期限、事故责任指标、安全工作履职指标、安全工作主要职责等内容具体细化、逐级分解。
5.2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后,交分管安全经理审定后予以签定,对不符合的或与本岗位安全职责不相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督促返回予以补充和完善,直至合格为止。
5.3所有《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定,一律在当年3月1日以前全部完成,安全目标责任书一式2份,责任人1份,考核人与部门责任人1份用于考核执行、考核跟踪检查使用;
5.4安全目标责任书在考核运行过程中,如果目标执行岗位人员或职位发生变动,若是部门负责人的,则由分管安全经理负责重新制定和签订,其他则由各级负责人重新制定和签订。同第三大条执行。
6考核标准
6.1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考核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一票否决,全员取消事故发生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奖,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和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一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同时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的班组和部门一律取年度先进班组和先进部门的评选资格。
6.2一般轻伤事故的考核
因事故造成住院产生的事故费用在元及以下,或者休假3天以内的,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和车间负责人(含副职)当月的全部安全考核奖,同时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属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含副职)一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车间的评选资格。
6.3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全部按本岗位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表中所确定的扣分标准比照进行考核。
6.4凡没有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的一律不得计发安全考核奖,事故指标考核仍按本考核办法执行,安全奖从安全目标责任书签定之日起进行相应的考核后计发。
6.5在考核过程中,如因被考核人不配合考核的,致使考核无法进行的;一经查实,取消被考核人当月所有安全奖连续二次及以上的同时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车间、部门的评选资格。
6.6当月考核(除事故指标以经济形式直接考核外)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不扣当月安全考核奖,分数在60--70分(含60分)者,以100分为标准,差一分按照2元标准进行处罚,季度考核,季度兑现;分数在60分以下者,取消全月安全考核奖。连续两次,取消半年、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的评选资格。
7考核过程操作流程
考核执行流程:考核执行者按照考核确定的时间组织人员→到被考核部门与目标执行者一起→对照考核表检查执行效果→被考核部门执行者提供记录和台帐→逐一比照→逐条评定→分别写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出扣分额度→交目标执行者签字确认→报相关领导审查签字→予以公布→建立考核台帐。
8考核纪律规定
考核执行时间为每季度末月的20号起至月末终结,考核应按时,依据要准确充分,考核结果要真实可靠,考核档案要健全明晰有连贯性和延续性,考核结果要严格逗硬兑现,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9、运行控制
篇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篇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2008年在全国掀起巨大风波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于2009年以石家庄中院裁定三鹿集团破产之后在司法程序上划上了终止符,但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终止,并不意味着此事件的真正终结,事实上受害儿童的家庭陷入了巨额的治疗费用无人买单却又索赔无门的窘境。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2009年2月通过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这也仅仅是加重了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违法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受害儿童索赔无门这样的问题,可以说现有的法律和制度确实对上述问题无能为力。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果在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时,政府还可以用法律制度不健全来为自己开脱,那么当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之时,若政府还是束手无策,将会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和民意压力。虽然政府在食品监管领域抱着很大的决心,但想短期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难度很大,特别是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更值得重视。因此,应通过立法来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该法律制度的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毒品责任保险,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其中主要的就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后来承保范围才逐渐扩大到各种其他产品。随着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定了严格责任保险,西欧国家、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等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速度增长。目前,世界各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很少,更多的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到产品责任保险之中。
在理论研究方面,虽然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单纯的食品责任保险领域研究和现行制度非常少。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很发达,其理论研究多围绕产品责任保险展开,但是缺少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详细论述。由于美国对于缺陷产品实施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吓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台湾地区在2008年6月份修订了“食品卫生管理法”,其中第 21 条规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这凸显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但却把食品责任保险纳入到产品责任保险范畴。中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0年,当时主要是为了满足出口的需要,针对外贸出口产品设立,食品行业也有成功利用该保险规避风险的案例,但比起外国成熟市场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尽管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有了国内保险业务,但是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问题。
二、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法律制度的功能是为了矫正正义,即纠正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法主要关注的是受害人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在这种理念前提下侵权行为和保险制度没有任何联系,法院在处理产品侵权行为时,只需依法判决侵权行为了赔偿受害人损失即可实现正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侵权法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过于简单地追求矫正正义,而忽视了要达到正义所需具备的其他因素,使其无法实现实质社会正义。依法赔偿的结果往往是企业付出巨大成本甚至破产的代价,受害者却仍得不到应有赔偿。正如波斯纳所认为的,“如果赔偿是过失制度的唯一目的,那它就是一种贫困的制度,因为它不但成本很高而且很不完善”[1]。
如果要走出困境就不能将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看作是单纯的私人纠纷,而应将其视作一个社会问题。因为现实已经表明侵权法所提倡的矫正正义只能实现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并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罗尔斯所提出的分配正义观的理念,恰恰可以弥补解决传统侵权领域矫正正义观的不足。作为建立“损失承担社会化”的责任保险制度的法理基础[2]。在分配正义的理念下,责任负担分配的正当理由,不是基于矫正正义的过错,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散损失能力的比较[3]。在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为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使该制度成为应付风险社会中无处不在的风险的保障工具,这一制度的利用社会化的机制,实现了财富的较为公平的分配,很好的体现了分配正义。我国台湾的学者对于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是这样认为的,“今日法律之趋势,皆认为未能由责任保险补偿过失行为之后果,本身即构成在经济上不负责任之行为[4]。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主要牵涉到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目前从事食品经营者从数量上来说多为资金有限,规模不大,销售额不高,产品销售区域也有限的小企业,而且企业的利润有限,且稳定性很差,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无疑会增加其经营成本,就其个体利益来做短期考量又似乎看不出任何好处。因此,小企业往往会认为其投保是在为大企业买单,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其投保的积极性肯定不高。
其次,从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来看,食品行业往往是小事故发生的概率很高,大事故发生的概率很低。对小企业来说,大部分受害者在发生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往往会选择自认倒霉,即使是小部分受害者向企业提出索赔请求,企业凭借个体力量在付出极小成本的情况下往往就可以解决;在发生大事故的情形下(受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所限小企业发生大事故的可能性肯定低于大企业),发生了大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会远大于其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在此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能为其规避风险提供足够的激励。所以,如果潜在加害人的资产小于他们所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厌恶,潜在的加害人会理性的排斥对保险的购买,这是责任保险产生强制性的原因之一[5]。
第三,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一般的商业保险皆以盈利为目的,责任保险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按国际通行做法保险费率的设定应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个体在市场经营中当然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责任保险并不能给其带来收益,反而会承担一定风险。因此,从其角度来考虑也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化的必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以,如果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需要由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实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公共政策,需要在法律或行政立法层面确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范围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很多,而且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如果要求所有的相关经营主体都投保,目前来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不要“一刀切”而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行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必须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试点。
首先,这些企业的规模大,影响力大,与小企业相比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成本更高(除了损失经济利益外,不能及时处理事故还可能造成商誉受损品牌价值受到影响)。因此,它们更愿意投保,强制责任保险从这些企业开始推广遇到的阻力会小很多。
其次,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在我国属于新型险种,国外的参照也很少,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事故理赔都没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大事故概率高的大中型食品企业,往往能有助于保险公司能集中力量在短期内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制度和体系。
第三,大中型企业的影响力大,这些企业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示范效果。倘若食品安全责任险在试点企业取得显着成效,必能赢得公众信任,为今后其全面覆盖作出良好铺垫。最后,纵观这几年我国出现的影响力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的与大型食品企业有关,这些事件不仅给无数消费者带来巨大伤害,事故企业也是以元气大伤或破产收场。更糟糕的是引发了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及由于赔偿和监管不力带来的政府信任危机。因此,以大中型企业为切入口,能有助于快速有效的重塑消费者对行业和政府的信心。具体认定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必须考虑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销售额,生产或销售食品的数量、市场所覆盖的范围等诸多因素予以界定。
(二)保险责任范围
从保险原理来看,从经营效益考虑和风险控制考虑,保险公司多把投保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这样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目前,我国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也确实将投保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毫无疑问,将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对保险公司有利,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但强制责任保险不仅仅是分担责任人的风险,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对事故中受害人的积极保护,从而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中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影响力日渐式微,体现在商业领域表现为“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经商价值观以少人尊奉;与此同时,外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中国的市场充斥着谎言、欺诈、知假贩假。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如果将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设置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未来爆发的大量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的利益还是难以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保护受害人的终极价值的目的将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当然,如果将投保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的风险会显著增大,但是考虑到责任保险尤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质本身就是经由保险公司将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向弱者倾斜,使弱者在残酷的在面临危机时有所依靠。因此,其承担一定风险也是其分所当为。此外,保险公司面对风险并非无能为力,其可以通过设定赔偿限额和向被保险企业行使追偿权等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降低风险。
当然,责任保险所引发的道德危险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保险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责任保险和犯罪保险成为道德危险的高发领域,它常使人陷入道德困境[6]。在责任保险领域产生道德危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人在被侵权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同时,也使被保险的侵权行为人从经济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如果将被保险人的故意和违法行为也纳入保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势将更加无所顾忌,引发道德危险的可能性也大幅提高。对此不能因噎废食,最大可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始终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终极价值。至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监督、灵活调整保险收费率、设立投保企业安全信用级别公示制度等方法来避免,而国家相关部门也应抓紧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从外部对企业以强有力的威慑。所以,根据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特殊意义,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局限于直接的人身损害,即包括受害者的死亡赔偿、伤残补偿、医疗补偿等。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7]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全面覆盖。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权利义务划分
虽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为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保险,但是并不因其由法律强制保障实施,就一定会得到各方的认可很快得到推广。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目的更多是为可能的受害者服务,所以对保险双方都有那么点勉为其难。“法不强人所难”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之一,“法律不能要求不能实现的事情。……一旦出现了不切实际的要求,只有两种后果在前面等待: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或者对于公民由于不能实现这一要求而产生的违法行为保持沉默,无论出现那一种情况,都不会再有法治了”[8]。所以,为了避免富勒所说的两种后果的出现,就要合理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尽可能的使双方都能接受,不那么勉为其难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违法行为不能免责。与此相对的就应该赋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监督权以控制风险。监督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在投保企业设立专门的监督员,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食品质量,在发现安全隐患之时有权利要求企业整改,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二是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大小灵活调整收费标准。三是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投保企业安全信用级别”,依据合理标准将企业的食品安全现状分级对外公示,这样既能让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企业的安全情况,又能使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其次,应当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赔偿请求权。“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食品药品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9]。关于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直接请求权的目的也是填补第三人的损失,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10];也有学者认为直接请求权兼具保险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双重性质,并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笔者以为无论是根据侵权法的责任自负原则还是合同法的责任相对性原则,第三人请求权都不可能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能是基于责任保险所体现的分配正义下的保险金请求权。以前在美国除了少数情形外,第三人是没有权利直接起诉侵权人的保险人的[11],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点的规定比较模糊。《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法律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直接支付,而并没有明确受害第三人是否有向保险人直接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保险实务中,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一般会被要求先向食品经营企业索赔,例如在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要先向受害人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再行侵权人赔付。但是,如果受害第三人如果没有直接请求权将会严重影响该保险的效用。第一,如果被保险人本身怠于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而其自己又无力赔偿的话就会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第二,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有可能恶意的将赔偿金据为公司所有,甚至私人所有,再以破产来逃避赔偿责任,同样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而免去被保险人这一中间环节,能最迅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保险赔偿
1.赔偿限额。
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受害,所以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极其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风险中性者一般不会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在强制承保的情况下,法律也不应该将如此巨大的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的头上。此外,如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报此种无限额的保险,保险公司必将会收取巨额的保费,又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投保积极性。因此,承保人设定固定限额。当然这种限额是双方磋商而定的,限额越高,保费自然越高。
2.保险费率。
一般的商业保险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保险却主要是出于对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正义实现的目的来考虑的,保险费率的设定原则应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通行规则。强制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既然是按照商业模式操作,当然应当按照保险经营的理论与原则来确定保险费率。正常情况下,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保险人所担风险的大小[12]。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再结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特性,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来厘定费率。一是经营的产品性质和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风险大小。食品行业在我国是比较成熟的行业,产品复杂多样,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一样。二是产品销售量及销售额。产品销售量大,销售额高则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必然大,费率自然要高。三是产品销售的地区范围。产品销售范围越广,风险自然越大。四是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五是投保产品的过往事故率及赔偿金额。六是赔偿限额的高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确立费率前,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厘定费率,当然费率并非一成不变,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监督时可以依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如果投保人认为自己的各项指标有所变化或完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调低费率,这样通过费率的灵活调整可以促使被保险人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五、结语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应是市场行为,但是市场的缺陷需要国家的干预。强制责任保险体现了行政干预的特色,其行政化的一面可以保证其迅速得以推广实施,以迅速有效地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利益保护难题,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摘要: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拷问企业家的良心,然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完善监管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从以往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来看,受害人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是靠政府来解决,这就使政府从一个监管者变为责任事故的承担者,不仅角色错乱而且会使受害人形成一种错误的心理依赖和路径依赖。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提出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予以赔付,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内容。
篇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关键词 煤矿 安全管理 责任意识
我国是世界上产煤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煤矿和煤矿工人。国家高度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近些年我国煤矿事故率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看到我国煤炭开采条件复杂多变、行业集中度偏低的现状没有改变,重特大矿难事故依然存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刻不容缓。
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软实力
1.坚持理念先行。实现安全生产首先要解决人的思想问题,运用先进的安全理念,以及教育引导、理念渗透,不断地促进员工思想、行为转化。为了将安全理念进入人的思想,可以开展多种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开展广泛性读书活动,在读书活动中增加人的安全常识,普及安全知识。还可以开展“夫妻共同签署安全书”、“干群话安全”等一系列可以拉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活动,利用亲情和友情等,教育广大职工注意安全。
2.实现全员参与。安全文化,就是团队文化,它的最终目的是弘扬一种安全理念,倡导所有员工拥有安全精神。依靠文化积淀影响到广大员工,不断通过文化的熏陶,提高员工的安全自律意识、遵章守纪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最终实现安全生产。因此,安全文化来源于群众,需要依靠群众来发扬光大,更需要动员企业各方面力量参与。做好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活动,需要有制度约束、相应的物质激励以及必要的技能作为保证,需要新闻舆论、文化氛围这样软环境的支持。
3.完善机制建设。推进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必须有一套完整科学的运行机制。一是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管理者要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定人、定时、定措施,争取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员工内部,解决在本企业内部,实现矛盾动态管理。二是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狠抓了干部队伍,形成良好的干群关系。三是推行信访工作机制。煤炭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定期用一段时间来接待员工和群众的上访,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及时消除人为的安全隐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四是推行扶贫解困工作机制。煤炭企业要了解困难职工的具体情况,形成良性的信息反馈制度,经常慰问困难职工,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逐步形成制度化。
二、构建安全预警系统,增强安全硬实力
系统思维和安全学原理是近些年安全管理的一个新的思维视角。它提示在管理中要用系统的观念,从安全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去看待安全管理问题。构建安全预警系统是安全管理的实力所在。
煤矿生产条件复杂多样,生产工艺和过程较为复杂,涉及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因此,提升安全管理硬实力,核心是具有完善的系统功能的安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学原理,人、物、环境、管理是几大要素。建设安全预警系统,就是要围绕这几大要素来进行,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误等。以这几大要素更新进行构建。
利用该预警框架,可以判定相应的安全级别,在实际使用中还需要构建相关的指标体系,需要一些基础的数据作为支撑,将各种数据换算成表征煤矿生产的安全指标,带入这个系统模型,并通过系统管理中心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当前的安全级别,判定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用以判断是否应该进行生产以及如何进行隐患排查。当出现隐患状态时,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报警。这时可以对不良因素进行外在干预,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进行相应的整顿。否则隐患可能继续发展为事故状态。
通过上述模型构建的安全预警系统,实现了闭路循环过程,过程了安全管理硬件基础。使之实时煤矿生产的安全监控和管理,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形成自适应体系,基本实现了安全预警和应急反应,为安全管理提供了可靠帮手。
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安全管理创新发展
信息技术能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考察煤矿安全管理特点,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研发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安全指挥中心,可以实现收集、分析以及处理安全信息,可以为安全管理营造有利外部环境推动安全管理创新发展。
1.建设矿井通风监测系统。矿井通风监测系统主要组成部分有:传感器、传输装置、井下站点以及地面中心指挥站。矿井通风监测系统主要是借助计算机仿真、模拟、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矿井通风系统安全性、动态模拟、通风装置以及相应的监测技术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而达到提升矿井通风网络安全性的目的,确保发生矿井事故时做出科学的控制以及救灾的决策。
2.建设矿井安全考勤系统。矿井安全考勤系统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建设两个考勤点。一个是进井考勤点。另一个是出井考勤点,一个考勤点可以安放多台考勤机,通过网线与机房的主机相连。这样每日可以及时监控下井和升井的人员。使用当中的矿井安全考勤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卡片式安全考勤系统,这种考勤系统需要使用金属片打卡,在地面设置进井考勤点及出井考勤点;二是井下安全考勤系统,这种考勤系统是借助矿灯灯头完成打卡操作的,进井考勤点和出井考勤点设置在一起,或者都在地下,或者都在地上。
3.建设矿井矿压监测系统。主要是由三部分构成:包括计算机、传感器和信息传输装置。传感器使用液压支架的压力信号,每个采区都设有多个监测点,每个井下站点都可以与数个矿压传感器相连;信息传输装置是由两部分构成,即通讯电缆以及调制解调器,信号的传输主要依赖于通信电缆;计算机安置在机房,用来对监测点所检测到的矿压数值进行实时显示,存储重要的数值,一旦所监测到的数值超出限定,会发出警报,提示进入紧急处理模式。
篇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人保障我站养护工人的安全和生产,保障公路养护的畅通无阻,更好地完成公路养护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安全责任状。
一、养路工人要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
二、养路工人在上岗时,必须着标志服。
三、在工作中要注意往返车辆,不准乱放工具。
四、在卸料期间,所有人员不行上翻斗车,如有自行上车者,出现后果一律自负。
五、下雨阴天必须上路,按时完成站里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如完不成者按验收标准扣罚。
六、在路上带饭期间任何人不得喝酒,如发现有类似现象扣罚当月工资。
七、下雨阴天,不准在树林中躲雨,更不要扛着铁锹躲雨,以防雷电。
八、在往返车上,不准打闹、不准拥挤。如发现类似情况造成后果的由自己负责。
九、望各养路员工,时刻要求自己做到安全和生产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证自身的安全。做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公路管理站
2010年1月1日
安全防火责任状
为了增强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结合本站的实际情况。特订此状。
一、坚决执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列及有关防火的通知、通令和规定。
二、遵守防火期内的各项用火规定,遇有五级以上的风天,主动按规定停止用火。
四、教育儿童不要私自玩火。
五、不准在车间、库房、加油地点抽烟点火。
六、保证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发生或不引起森林、住房、柴草垛等火情、火灾。
单位负责人; 签字:
责任人: 签字:
公路管理站: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责 任 状
为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适应农场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建设的要求。根据农场目标管理方案精神及加强公路管理站综合治理工作,明确责任,便于考核。特订此状,内容如下:
一、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令和法规,积极参加单位的各项活动。
二、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参与聚众赌博,不进行犯罪活动,本站职工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监护教育,杜绝子女违法乱纪行为。
三、正确处理好邻里、家庭婆媳夫妻之间的关系,杜绝和减少民事纠纷,并接受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节。
四、工作时间不酗酒,不传播淫秽刊物,做好防火、防电、生产等安全工作,做好自家的防盗工作。
五、做到互相团结、互相帮助、不乱传瞎话,挑拨离间。
六、遵守站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如违反以上条款,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罚、查处的,本站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员,干部党:党纪政纪处分)和10—200元罚款处分。
单位负责人: 签字:
责 任 人: 签字: 2010年1月1日
行车安全责任状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站情况,特订此状,以便明确责任,其内容如下:
一、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增强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二、每天出车前、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绝不让“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三、绝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
四、严禁超速、超员,严禁强超硬会,应“礼让三分”;
五、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六、做好季节性、恶劣天气下行车准备,确保车辆行车安全;
七、随车携带灭火器等配套设备,杜绝“三品”上车。
单位负责人:
责 任 人:
2010年1月1日
会计岗位责任状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单位负责人:
责 任 人:
2010年1月1日
统计岗位责任状
1、在单位领导下,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积极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填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按期上报。
2、按月、季、半年、年做好同期报表及各种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各级部门。
3、做好定期统计分析,单位管理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资料。
4、认真执行统计法规,杜绝发生虚假数据。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水平,保管好本单位统计资料和各种统计报表。
单位负责人:
责 任 人: 2010年1月1日
路政员岗位责任状
一、在单位领导下,具体实施本岗位的职能工作。
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和管理,保护公路完好畅通。按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报告各种情况。
四、宣传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发动和组织沿线群众爱路护路。
五、依法查处违章利用、侵占、挖掘、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它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负责路政案件现场的交通疏导、勘验、调查取证和卷宗制作。
七、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指导施工人员规范施工,及时纠正查处各种违章施工行为。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单位负责人
责 任 人:
2010年1月1日
安全员岗位责任状
1、严格遵照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劳动保护规定办事。
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监督保障责任,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3、负责对职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和登记签证工作。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有权责令停止使用。
6、每天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指出和帮助解决,故隐患,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措施。负责向单位提供安全资料。
7、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班组、职工、有权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对屡教不改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罚款。
8、对工作中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状况及时或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
9、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的逐项落实,实施。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目 录
一、公路站养路工安全生产责任状………………………1-20
二、公路站安全防火责任状…………………………… 20-44
三、公路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 45-66
四、公路站行车安全责任状 ………………………67-68
六、公路站警卫人员责任状 ………………………69-70
七、公路站会计岗位责任状 …………………71
八、公路站统计岗位责任状 ……………………72
九、公路站路政员岗位责任状 ………………………73
十、公路站安全员岗位责任状 ……………………74
公路管理站安全生产管理 制 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公路管理站的发展和壮大,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公路管理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路管理站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编制,凡在公路管理站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组长:李边江 副组长:孙利国
成员:郑春艳 黄志娟 石渊 张晓广 王夕龙
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原则、目标
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原则;
(3)“四不放过”(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受过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率≤2‰。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以保障公路管理站安全第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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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一月一日
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公路养护机械,工程施工机械,生产维修设备的安全正
常运转,使之经济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机务管理部门负责大中型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大中修理计划的制订与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修理质量。
3、应按规定的机械、设备保修间隔周期或工作台班、里程等来编制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理年,月计划。
4、做好设备检查保养,保证经常处理安全良好技术状态,减少临时故障,保证安全运行。
5、作业现场应设备“检修”字样标志。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作业。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各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刻苦学习,坚持原则,尽职尽责搞好设备检修技术管理工作。
7、掌握设备安全技术状况,收集原始资料、建立检修卡,建立设备检修档案,其机械设备档案拥有率应为100%,资料完整、齐全。
8、确保机械、设备修理质量、大修机械设备应提出精度进行验收,检修工人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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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一年一月一日
养路工安全生产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竞赛和演讲等。
2、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机械性能,操作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3、认真执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责任感,确保安全生产。
4、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特别是养路工上班时必须坚持戴安全标志服帽。
5、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中做好“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6、操作时要高度集中精力,不准聊天,打闹、开客、抽烟。
7、不准在油库、仓库、车间、机房等工作场所会客、抽烟。
8、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9、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养路工在路面作业时应注意来往车辆、主动让车、采料时严禁挖“神仙土”。
10、认真执行各工种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生产。
红旗岭农场公路管理站 2010年1月1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设施、查整改。安全检查方法:成立检查组和自查自检结合起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与单位普遍检查结合起来。采取现场检查、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以及个别谈话等形式。
2、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重点抽查,坚持半年、年终安全检查。
3、单位安委会领导成员、安全员结合生产工作进行随机检查。
4、单位应结合生产情况,坚持月、季、半年、年终安全检查。
5、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管生产的干部应进行随机检查。
6、养路队(班组)和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每周至少一次,岗位每天班前至少检查一次。
7、单位在每年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假日前以及春运、汛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8、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电气装置、起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和危险品贮运工作等,应分别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一般每年都要进行一次。
9、对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雨防涝、防雷电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大检查。
10、各主管部门应对其所辖范围进行专业检查:
1)、养路班长应负责对公路养护及附属(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防护设施、道班房等)以及渡口的安全渡运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养路工上班时空戴安全标志服帽的情况进行检查。
5)、路政人员负责对防火防盗设施,消防器材,油库等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会要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在检查中广泛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工作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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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必须从思想上,安全技术素质上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2、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班组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累计不得少于5天,做到不积压、不延迟、不缺课、不遗漏。
3、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按规定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合格证上岗,做到成绩有记录。
4、复工教育,职工长期休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复工时应由使用单位进行复工前的安全教育。
5、变换工种,由调入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并有变换工种教育手续。
6、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训,除劳动和专业部门的复训教育外,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训考核。
7、对班组长的教育、结合公路系统的特点,每年对班组长进行一定形式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每季度一次。
8、中层以上干部的安全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主要进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方面的教育。
9、全员教育,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活动日,班组每周一次,生产岗位上的职工每年应进行一天以上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教育。
10、凡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单位必须对从事生产的工作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教育培训。
11、单位举办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应有与生产实践相应的教材、讲义。
12、积极订阅安全知识报刊杂志,并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学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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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为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和规律),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应对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2、凡在生产(工作)时间内,并在生产(工作)岗位域内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应分责任大小及经济损失的程度尽快报上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急性中毒事故应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逐级上报到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会组织,并按规定报告检察机关,填写事故快报表。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在事发后立即填写事故快报表,逐级快报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5、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
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或拍照,或详细记录绘制事故现场图。除特殊情况外,重大伤亡事故现场必须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现场,以确保现场勘查分析工作。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6、发生机械、交通、重大伤亡事故的,在报告技术部门的同时、报告机条管理部门、当地交警部门、重大火灾事故报告消防部门。
7、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施救工作和制定防范措施,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写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处理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结案工作。
8、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文件规定时时间内结案,特殊情况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9、发生责任事故无伤亡情况,但有经济损失的,视经济损失程度上报。一次事故造成伍千元以上经济损失必须报告分局,两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由分局统计上报到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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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安全操作规程是工作操作机械设备的调整仪器、仪表以及从事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是搞好公路养护、公路工程、机务、通讯等方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各个岗位的具体表现。
2、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的管理,有利于教育广大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
3、认真贯彻执行总局制定的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的规范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4、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操作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操作人员,将采取经济、行政、直至法律的手段进行必要的处理,以逐步提高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自觉性。
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操作步聚和程序;本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设备维修保养等方面。
6、根据工艺和规程操作,各工种运行记录要按、清楚、准确、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7、做好设备、工具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操作工具,搞好文明生产。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9、随着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进行修改补充。红旗岭农场公路站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为了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路建养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一、奖励
1、通过单位年终安全检查评比,对获安全生产优秀前二名的行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结合年终检查,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实际考核,业绩突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
3、在公路养护和工程建设中,对于在安全技术改造,工程施工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公害污染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
4、单位所得奖金,着重用于奖励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等直接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同志的不搞平均分配。
二、处罚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对设备未按规定检修,检验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安全保护费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 工程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玩忽职守态度的;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由于违章行为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2、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情况的,对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5000元的罚款;对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1万元的罚款;对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将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1.5~3万元的罚款。
3、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15%的比例予以罚款。
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执行罚款,但一般罚款额不得超过超过两仟元(2000元)。
5、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审批表》。
6、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8、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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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公路养护机械,工程施工机械,生产维修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2、机务管理部门负责大中型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大中修理计划制订与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修理质量。
3、单位应该规定的机械,设备保修间隔周期或工作台班、里程来编制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理年、月计划。
4、做好设备检查保养,保证经常处于安全良好技术状态,减少临时故障,保证安全运行。
5、作业现场应设置“检修”字样标志。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作业。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各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刻苦学习坚持原则,尽职尽责搞好设备检修技术管理工和。
7、掌握设备安全技术状况,收集原始资料、建立检修卡,建立设备检修
档案,其机械设备档案扔有率应达100%,资料完整、齐全。
8、确保机械、设备修理质量、大修机械设备应按出厂精度进行验收,检修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安全
红旗岭农场公路管理站
公路养护工安全操作规程
1、自觉参加养路工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坚持科学养路,严格执行养护操作规程。
3、出、收工应遵守交通规则。出工前应穿载好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服帽,同时检查好各自使用工具。
4、座车出工时要按规定乘坐,放置好工具,严禁谈笑、戏闹,车未停妥时严禁跳车、扒车。
5、在公路维修作业时,应在离作业场所两头10-15米处放置施工作业标志牌和安全锥柱,弯道应适当放置远一些,交通繁忙地段还要牵线划块作业。
6、在作业中精力要集中,不准打闹、戏耍,不准在公路上乘坐和休息,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状态。
7、用镐开挖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须保持一米。避免对面作业,如必须对面作业,相互间距不得小于5米。
8、养路工不掏瞎炮、不炸鱼、不可用嘴咬雷管,不可用铁钎筑炮,不在桥涵、边坡、大树、电杆下面躲雨,不强行拦车、爬车,不无照开车,不喝生水,不乱吃野生植物。
9、雨季要坚持值班巡路,发现溜、塌方、阻车问题应做好标志,同时立即报告上级,组织力量抢修,并保持水沟畅通,及时清理路面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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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养护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证件,方准驾驶,严禁无证开车。严格遵守本工种操作规程。
2、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应检查各类部件是否良好,水、油是否正常,灯光、刹车、连接部位应特别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必须爱护车辆,按规定搞好保养和维修,始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在绞接处站人。
3、驾驶员在起步前,要观察周围情况,提醒乘坐人员,检查半截物料是否安全可靠、方准开车。
4、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严禁夜间无灯光行车,严禁超员超载,严禁在三角架上站人,不准超高超宽,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在行驶中禁止闲谈和戏闹,要精力集中,遵章守纪,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5、车子在行进中和尚未停妥时严禁乘坐人员上、下跳车、扒车,以免造成事故。
6、养路车是道路维修车,严禁随带非生产人员,严禁小四轮养路车搞运输或运载与生产无关的材料物资,不准把小四轮作为危险工程抢险车和抢救人员的救护车。
7、养护车主车包括驾驶员准坐2人,有栏杆的空拖斗准坐4人,严禁人货混装(生产工具除外)。
8、行驶时,要与前车保持5-8米的间隔距离,冰雪路面还应加长。
9、驾驶操作应力求平衡,行车中尽量避免紧急制动,严禁高速急转变,以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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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机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平地机四周有无障碍物及其他危及安全的因素,并让无关人员离开作业区。
2、检查各仪表、灯光、嗽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液压系统有无渗洞;转向装置和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3、下坡时必须挂档,禁止空档滑行。
4、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及齿耙升到最高处,并将刮刀斜置,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
5、制动时要先踏下离合器踏板。在变矩器处于刚性闭锁状态时,不能用制动器。
6、不论作业或行驶,变矩器油温超过120℃时,应及时停车,待油温下降后再继续进行。
7、以推土作业为主时,应用较小的铲土角(40°);以摊铺及平整作业为主时,应用较大的铲土角(60°)。
8、应将平地机停放的平坦安全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坑洼有水的地方或斜坡上,并将所有作业装置落地或刚性固定。
红旗岭农场公路站
目 录
一、公路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二、公路站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
三、公路站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四、公路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
五、公路站伤亡事故管理制度…………………………6
六、公路站养路工安全生产制度………………………7
七、公路站设备检修管理制度…………………………8
八、公路站安全生产奖惩制度…………………………9-10
九、公路站养护车安全制度…………………………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作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负安全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通过这一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的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这样,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才能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分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好,保证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提高各级领导干
部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必须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按照不同人员,工作岗位和生产活动的情况,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红旗岭农场公路管理站
安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综合、指导、协调全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
定。
二、落实全站安全管理经费,并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
三、加强安全法制建设,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把事故起数、死亡、重伤、经济损失等指数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督促检查单位在养护、工程、工业生产,安全行车中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五、检查单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中的有关安全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并对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而造成严重事故和后果的单位、个人作出处理。责任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本单位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
二、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养护和施工现场等工作场所,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对所辖范围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作业点定期进行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教育,负责对新工作和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坚持安全学习日制度。
六、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管理目标,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七、按时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好安技经费时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八、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照处理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九、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十、主动、及时地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监督。责任人:
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站长是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特点,批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规定、规划,审签对各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及其奖惩内容的承包责任状。
(四)、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本安全目标,在组织编制、审批、布置全面工作的同时,组织编制、审批、布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保持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加强安全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年富力强、懂技术、有能力的专业人员。
(六)、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改善劳动和卫生条件,减轻体力劳动,消除或减轻噪声,治理尘毒,保护环境的措施和规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安全措施经费。
(七)、经常对全站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遵章守纪教育。
(八)、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
促实施。责任人:
红旗岭农场公路站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加强党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领导,提高公路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公路站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尽快的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治本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优化安全生产要素,纠正忽视安全片面单纯追求利润的错误思想,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三)、加强党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领导,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能动作用,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真正有职、有权、有责,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四)、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安全生产是指令性和强令性工作,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遵循生产必须保证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到长计划短安排。
(五)、对于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或工作思想麻痹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分,决不姑息迁就。
责任人: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养护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例标准、方针、政策,及本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领导班组安全作业,对本班组生产的安全负责。
(二)参加站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组织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交底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操作。同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搞好新工人上岗前三级教育工作,搞好职工新岗位前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新岗位职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四)经常组织本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做好新工人的教育,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的违章作业人员,可责令其停止作业。
(五)配合站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组织“三定”,按期整改。
(六)、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解决后,才能使用和作业。
(七)、在生产过程中,要经常注意检查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报请站里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方可继续作业。
(八)、组织本组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及时表扬好人好事,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参加施工现场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按期整改。
(十)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排除险情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逐级上报,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责任人: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会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发挥财务的安全生产作用,使我站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台阶、上水平,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坚决执行站里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
三、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资金。
四、不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资金,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五、规范财务制度,拒绝各级领导用各种手段和各种理由挪用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
六、参加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即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财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能作用。
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统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统计法,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及生产计划等。
三、做好文件的收发和保管工作,及时装订并立卷。
四、做好站内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现金管理手续。
六、协助会计做好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负责人:
责任人:
2010年1月1日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指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按组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组织制订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以及变换工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五、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安全卫生竞赛评比,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组织对重大死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
理。
七、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初步设计,并且参加工程安全技术方面的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职工通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养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向一切违章作业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和领导人忽视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红旗岭农场公路管理站
2010年1月1日
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编制、平衡生产计划时,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来源,确保“三同时”的顺利实施;
2、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劳保用品、保健费用的开支情况,保证安全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
3、负责各类事故费用的支出,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
5、组织设计审查时,应有主管安全技术、消防、环保等管理部门
6、加强防火、防潮、防虫害等工作,做好档案管理,确保各方面
红旗岭农场公路管理站
2010年1月1日
目 录
一、公路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二、公路站安委会生产责任制…………………………2
三、公路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任制…………………3-4
四、公路站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6
六、公路站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7-8
七、公路站养护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10
八、公路站会计安全生产责任制………………………11
九、公路站统计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十、公路站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
十一、公路站养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4
十二、公路站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5
公路管理站组织分工
领导班子: 站
长:李边江 书
记:孙利国党支部: 书
记:孙利国委
员:李边江工会:
主
席:孙利国委
员:黄志娟妇委会: 主
任:黄志娟委
员:郑春艳安联组:
组
长:李边江副组长:孙利国组
员:石渊
治保会:
主
任:李边江副主任:孙利国
黄志娟
郭百利
王丽波
单立霞
张晓广
王夕龙
蒋学斌
委
员:石渊
单立霞
黄志娟
王夕龙 安全委员会: 组
长:李边江 副组长:孙利国
委
员:郑春艳
黄志娟 王丽波
石渊
张晓广
王夕龙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边江
孙利国 副组长:黄志娟
委
员:郑春艳
王丽波
石渊
杨怀礼
王夕龙 防讯指挥部名单
组
长:李边江
副组长:孙利国
委
员:黄志娟
石渊
张晓广
王夕龙
养路一班全体
养路二班全体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 组
长:李边江
孙利国 组
员:石渊
张晓广
王夕龙
黄志娟
侯仰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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