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食品方案doc

关键词: 酱油 适合 营养 儿童

儿童食品方案doc(共10篇)

篇1:儿童食品方案doc

五政[2013]61号

关于转发《林州市农村儿童食品集中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龙镇各学校及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6号),切实加强农村儿童食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三无”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农村儿童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林州市农村儿童食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21日

林州市农村儿童食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断净化我市农村儿童食品市场,提升儿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市政府部署,我市将从10月21日起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儿童食品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以儿童喜好食品为重点,对全市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整治,防范和消除儿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农村儿童食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儿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农村儿童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促进社会共治,确保农村儿童食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重点品种

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烘焙食品、乳制品、饮料、糖果、果冻、糕点、卤制食品、麻辣小食品等。

(二)重点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及其周边;儿童游乐场所及周边;各类快餐店、小吃店;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批零集中区;农村集市、庙会。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职责

1.开展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及“三无”等问题食品清查专项行动。

质监部门要集中力量对儿童食品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未获得生产许可的要坚决取缔;加大对儿童食品、乳制品库存原辅料、半成品的检查和对成品的监督抽查力度, 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傍名牌”、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小卖部和小超市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三无”食品,销售“傍名牌”、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食药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和饮品店的监督检查,强化许可准入,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开展农村学校食堂和午间“托餐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教育行政部门要和食药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督促学校切实落实校长责任,对是否

获得餐饮许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学校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特别要改善就餐条件、食堂硬件设施,保障学生开水供应,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要求。食药部门要对学校食堂的经营资质进行复检、建立分户档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开展食品及餐具抽检。要加强各类针对学生消费群体的午间“托餐点” 的许可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保证学生用餐安全。

3.开展农村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质监、工商、食药等监管主体要依照《林州市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林政食安办„2013‟3号)中确立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因地制宜细化监管措施,切实推进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食品贮存、餐具消毒的监管。

4.开展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普及行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知识教育范畴,利用主题班会、兴趣小组、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采取辅导员讲课、现场警示教育、模拟消费

场景等教育方式,集中开展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提高对 “傍名牌”、“保质期”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学生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3年10月21日开始,到2013年12月2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改阶段(2013年10月21日至12月10日)。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督促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农村儿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农村儿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开展农村地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教育。

(二)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农村儿童食品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农村儿童食品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食品安全一项非常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

直接抓。要制定各自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调配力量。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儿童食品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问题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杜绝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傍名牌”、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

(三)扎实排查整治,尽职尽责搞好监管。机构改革完成之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原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确保各监管环节责任落实,不留监管盲点和死角。对制假售假 “黑窝点”、无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对经营假冒食品、过期食品、无证企业的产品一律下架封存,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推进宣传教育,提高维护权益能力。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警示内容的宣传,提高农村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主动抵制假冒伪劣食品、风险大的食品,积极防范“病从口入”。要

发挥农村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使之成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员。

(五)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实施社会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监管机制和社会管控机制,拓展农村儿童食品社会监督途径,充分利用好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在本次整治行动中,每个村、每个居委会、每个学校都要张贴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要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及时向新闻媒体报送活动情况,迅速形成浓厚的整治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整治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和统计表(附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食安办。如遇重大情况和案件,请随时上报。

联系人:王海玉

电 话:0372-6166067 邮 箱:lzssab@126.com

附件:全市农村儿童食品集中整治工作统计表

篇2:儿童食品方案doc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宣传《食品卫生法》,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餐饮健康,确保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围绕“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的活动主题,在全校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活动通知如下:

二、活动主题

吃放心食品建学习保障

三、活动内容:

1、举行食品卫生讲座:各班要利用集体晨会、健康教育课

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对小学生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基础知识讲座。

2、组织卫生检查:安全小组要利用宣传活动时间,再次对

小卖部等组织一次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

3、开展宣传教育:

(1)设计制作食品安全卫生宣传标语(见附件1)。

(2)进行一次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讲座。(见附件2)

(3)上好一节食品卫生安全教学课。

(4)征集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童谣。(见附件3)

四、活动要求:

1、认真制定食品卫生宣传周活动计划,将宣传重点放在小

卖部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师生关注的食品卫生热点问题上,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意义。

2、活动期间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现场宣传和检查活动,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努力营造领导重视、师生支持、社会监督的互动氛围。

3、充分利用苗苗电视台、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食

品卫生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卫生意识,增强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消费信心。

4、围绕宣传主题,密切联系学校实际,确保宣传活动顺利

开展。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紧扣热点问题,力求取得实效。

附件1: 《食品卫生法》宣传标语

主题:吃放心食品建学习保障

--食品卫生法是保障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食品卫生法保护您的身体健康

--食品卫生,法律保障

--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让百姓吃得放心

--食品卫生,连着你和我,连着千万家

--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树立正确营养理念,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附件2:在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讲座上的讲话

同学们:今天,我们集中在多媒体教室集中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共同学习。

深秋季节温差较大,湿度大,各种致病微生物易繁殖,食物易腐败,再加之苍蝇叮爬,污染食物,如果人吃了被病菌或病菌毒素污染的食物,就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熟食制品、凉菜、冷食等食品加工或贮存不当,极易引发食物中毒。一般来说,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冷荤、凉菜、剩米饭和肉制品等为主,海鲜类食品、扁豆、新鲜腌制的咸菜也易出现这一问题。

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床单和被盖(一月一次)。保持教室、宿舍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其次做到“六不吃”,不吃生冷食物、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不吃未经高温处理的饭菜、不喝生水、不吃零食。再就是要从食品标签上注意识别食品质量,选择安全的食品是把住“病从口入”的第一关。

1、认识食物中毒特征。

潜伏期短:一般食后几分钟到几个小时发病

胃肠道症状:腹泻、腹痛,有的伴随呕吐、发热

2、提高自我救护意识

出现上述症状,应怀疑是否食物中毒,并及时到医院就诊,同时报告老师。

3、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特别是饭前便后,用除菌香皂,洗手液洗手

不吃生、冷、不清洁食物

不吃变质剩饭菜

少吃、不吃冷饮

少吃、不吃零食

不要长期吃辛辣食品

不要随便吃野果,吃水果后不要急于喝饮料特别是水。剧烈运动后不要急于吃食品喝水。

不到无证摊点购买油炸、烟熏食品,尽可能在学校食堂就餐。千万不要去无照经营摊点饭店购买食品或者就餐。

不喝生水,建议喝标准的纯净水。

从家里所带腌制品在校不能超过2天

谨慎选购包装食品,认真查看包装标识

查看基本标识,厂家厂址、电话、生产日期是否标示清楚、合格

查看市场准入标志(QS)

(简介市场准入标志QS):为了保护人们饮食卫生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自200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出厂食品,经过强制检验合格后,加贴市场准入标志,方便选购。2002年起,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2003年下半年,对方便面、膨化食品、罐头、冷饮等10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

附件3:食品卫生安全童谣优秀作品

食品安全真重要

食品安全真重要,病从口入危害大。良好习惯要养成,食品挑选切注意。

“三无”食品莫食用,有害物质在其中。小摊小贩莫相信,卫生更是谈不上。

过期食品切注意,吃了危害大又大。变质食品要分清,中毒机率高又高。

篇3:“儿童食品”应有明确监管标准

近年来,超市货架上包装精致的“儿童专用”食品越来越多,价格也比普通食品高出不少。事实却是,一些企业把“儿童食品”当成营销噱头,忽悠家长们的钱包。多数情况下,食品口感的改变是以增加“不健康”的成分为代价的。不管是糖类、香精还是其他优化口感的添加剂,其在“儿童专用”食品中的过量使用最终会加重儿童口味习惯,带来偏食、挑食等后果,显然是不利于儿童身体营养均衡和健康成长的,与商家宣传的对儿童有益更是背道而驰。

我国目前缺乏的正是有关儿童专用食品的相关规定和专门标准,对诸如“儿童食品的营养指标、安全指标、添加剂使用应遵循的标准”等核心内容并没有明确说法,结果是有关部门想监管却没有监管的依据。因此,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儿童食品”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篇4:儿童食品消费误区

儿童生长发育所需要的能量、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主要是通过每日三餐获得的。各种“口服液”、“滋补品”等,其中真正对身体有益的成分仅是微量,有些甚至具有副作用。如果依赖它们作为儿童的营养来源,容忍儿童偏食、厌食,岂不是舍本求末?

在许多家庭里普遍存在着儿童食品消费误区,主要表现如下:

1.跟着感觉走,盲目追随广告购买食品

儿童具有好奇心,从众心理又比较强,受广告的影响比较大。于是,许多产品靠广告的狂轰滥炸,或是在商品中夹带玩具来诱惑儿童购买。不少产品虽然在包装上赫然写上“营养”、“健康”等字样,实际上营养组成往往并不平衡。总的来说,多数给儿童吃的零食仅以包装和口感来吸引人,并不是对健康有益的食品。

2.用乳饮品代替牛奶,用果汁饮料代替水果

目前,家长们受广告的影响,往往用“钙奶”、“果奶”之类的乳饮料来代替牛奶。用果汁饮料来代替水果给孩子增加营养。殊不知,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饮料根本无法代替牛奶和水果带给孩子的营养和健康。

3.甜饮料代替白开水,让儿童身体器官不堪重负

让儿童用甜饮料解渴,甚至养成餐时必有喝饮料的习惯对孩子是极为不利的。

很多家庭在吃饭时必须给孩子一听饮料,家里的冰箱中也放满了各种饮料任孩子享用。甜饮料中含糖量达10%以上,饮后会有饱腹感,妨碍儿童进餐时的食欲。若要解渴,最好的饮料则是白开水,它不仅容易吸收,而且可以帮助身体排除废物,不增加肾脏的负担。

4.纵容儿童吃大量巧克力、甜点和冷饮

甜味是人出生后本能喜爱的味道,其他味觉都是后天形成的。如果一味地沉溺于甜味之中,儿童的味觉将发育不良,无法感受天然食品的清淡滋味,甚至影响到大脑的发育。甜食、冷饮中不仅含有大量糖分,而且其出众的口感主要依赖于添加剂。这类食品中维生素、矿物质含量低,会加剧营养不平衡的状况,引起儿童虚胖。

5.过分迷信洋食品

从有关部门的抽检可以看出,进口的儿童食品也并非百分之百完美。客观地说,如今的国产儿童食品,从质量到包装,已今非昔比,不少已达到出口标准,因而不能迷信于一个“洋”字。

6.长期食用“精食”

长期进食精细食物,不仅会因B族维生素摄入过少影响神经系统发育,还有可能因为铬元素缺乏“株连”视力。铬含量不足会使胰岛素的活性减退,调节血糖的能力下降,致使食物中的糖分不能正常代谢而滞留于血液中,导致眼睛屈光度改变,最终造成近视。

儿童的食品消费是要讲科学的。不当饮食会影响正常的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心理和生理疾病。因此,学习相关知识以保护自己的孩子,是为人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

(摘自天津教育出版社《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孩子:360°全方位保护孩子安全》 作者:张然)

篇5:儿童食品方案doc

三闸中心学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州区教育局关于转发张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张掖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中心学校特制定学校食品安全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中心学校食品卫生软硬件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中心学校自身管理进一步增强,建立起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解决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7日—9月10日)

以各学校为单位开展食堂、商店从业人员和后勤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校报、手抄报等载体,并通过安全教育课等形式,向师生广泛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做好对食宿学生户的调查摸底和校外住宿学生登记工作。

(二)自查排查阶段(9月10—9月13日)

按照饮食、饮水卫生要求,中心学校及各小学开展食品

1卫生安全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中心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组组长。

(三)实施阶段(9月13日—9月19日)

组成几个检查组,依据食品卫生工作要求,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原则,对中心学校及各小学周边食品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重点对学校及周边商店、食堂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情况、餐饮具消毒保洁情况、食品原材料索证情况、重点食品和关键食品加工环节、校内住宿学生管理进行排查,对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食堂承包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20日)

排查结束后中心学校及各小学各召开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现场交流会,推广学校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迎接区教育局检查验收。

四、整改内容

(一)中心学校及各小学在建立食品卫生工作责任制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食品卫生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这项工作。

(二)完善自身管理,确保卫生质量。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制度、质量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管理人员要对厨房、餐饮用具消毒间,食品原料和调料的采购贮存,冷藏、切配烹调食品的设备及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等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和确保各项规范和制度的执行、确保食堂的所有操作区域及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

(三)严把食堂、商店的食品进货关。一是选择和采购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原辅料;二是向供货方索

取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索取购货票据。畜禽兽肉食品还要索取检疫合格证;各种证明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三是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四是防止运输过程的污染;五是以销定购,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

(4)严把食品贮存的管理关。一是肉、蛋、乳类等含蛋白质高的食品极易滋生细菌,贮存温度应低于5℃;二是贮存食品应注意防虫、防霉、防蝇、防止污染,不能与非食品原、辅料存放在一起;三是贮存仓库应干燥通风,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应做到隔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四是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5)正确地烹调加工食品。一是烹调前充分地解冻食品;二是彻底加热食品,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度以上;三是防止再次污染,制作的食品应在短期内食用,严格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未经处理食品的交叉污染,售饭备餐间应严格做好加热保温措施,隔餐食品要回锅,必须煮熟煮透。尽量不出售隔餐食品。

(6)食品加工环境做到卫生安全。一是操作流程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进行,避免交叉污染;二是保持厨房清洁卫生;三是所有餐饮具及各种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贮存在专用保洁柜中;四是食品加工的刀具、砧板等必须生熟分开、荤素分开使用。

(7)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一是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严禁无证及体检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二是学校食堂要保证食品加工人员健康上岗,对职工健康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进行健康记录,实行疾病报告制度;三是督促职工经常性地学习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习惯。

(8)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9)严格按照有关卫生要求,确保饮用水源卫生安全。

(10)根据《三闸中心学校住宿生管理办法》,加强校内住宿学生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汪涌三闸中心学校校长

副组长:李光霞三闸中心学校副校长

成员:李松年三闸中心学校后勤主任

杨德科三闸中心学校食堂负责人

杨文三闸中心学校商店负责人

王学兵三闸中心学校外商店负责人

马永德三闸中心学校政教主任

三闸中心学校各小学校长

(二)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和监督。通过宣传和监督,营造广大师生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氛围。

(三)三闸中心学校及各小学小学要积极探索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小饭桌的管理,维护师生的健康权益。

(四)三闸中心学校及各小学要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6:儿童食品方案doc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效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按照文件要求,济阳县局决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示范带动;由点及面,点面结合”的总体思路,创建一批诚信经营、质量可靠、管理规范,信誉度好的餐饮安全示范店,创建几条餐饮业互相对集中,整体比较规范,在群众中形成一定影响力的餐饮安全示范街。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创建目标

(一)示范店创建目标:截止今年12月底,创建示范店60家,其中,餐馆33家、小吃店8家、快餐店8家、饮品店1家、食堂10家;以后逐年增长,力争用3年时间创建150家示范店;综合考虑县城和乡镇的具体条件,使示范店均衡分布。

(二)示范街创建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截止2012年2月底,重点创建龙海路(从开元大街至新元大街)1条示范街,2012年和2013年重点创建经三路北段和经四路南段两条街道。力争到

12013年底建成3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形成一定规模和影响力,切实推动推动我县餐饮服务行业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

三、创建程序

(一)示范店创建程序

1.提出申请:所有形态的餐饮业户均可提出创建申请。对照我局印发的《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附件2)进行认真自查,有创建意愿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填写《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附件4),向我局餐饮科提出创建申请

2.整改提升:餐饮业户按照《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进行认真整改提升,确保整洁规范,必要时我局可安排业务人员进行帮扶指导。

3.组织验收: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我局业务科室和全县餐饮业户中抽取知识丰富、业务突出、诚实信用、作风优良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统一对提出申请的餐饮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很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淘汰比例。

4.命名授牌: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命名为“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授予示范店标识牌。我县的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在资格期限内可享受上级部门及我局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示范街创建程序

1.提出申请:餐饮业户不少于20家的街道可以创建示范街。对照我局印发的《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附件3)进行认真自查,不少于60%的餐饮业户有创建意愿可联合提出创建申请,填写《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联合申请表》(附件

5),交我局餐饮科。

2.整改提升:有创建意愿的业户联合我局积极向其他业户进行

2宣传发动,争取其他业户共同创建。街道上的餐饮业户按照《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进行认真整改提升,必要时我局可安排业务人员进行帮扶指导;我局在街道餐饮业户中聘请2名社会监督员;协调相关部门在街道显著位置设置宣传窗和标识牌。

3.组织验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从我局业务科室抽取知识全面、经验丰富、业务突出、公道正派、作风优良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统一对街道上餐饮单位进行量化分级考核和示范店考核验收,组织公众对该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进行调查。

4.命名设牌:通过考核验收的命名为“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标识牌,协调报社、电视台等对示范街进行宣传报道。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上的业户在示范街有效期限内可享受上级部门及我局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工作步骤

示范店和示范街的创建工作同时展开,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全面规范”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由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从2011年10月启动至12月底完成,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上旬)

召开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工作会议,公布实施方案,介绍具体创建目标、创建标准、创建程序、工作步骤,发放申请表、创建标准。

(二)自查申请阶段(11月1日至12月1日)

1.创建示范店的餐饮服务单位填写《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示范店申请表》,于11月30日前交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餐饮科;

2.创建示范街的街道上不少于60%的餐饮服务单位填写《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申请表》,于12月30日前交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科;

3.各餐饮服务单位对照示范店、示范街的创建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努力整改存在的问题,规范经营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

1.示范店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15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验收评分表》,确定申请单位考核成绩,并判定是否通过考核验收。

2.示范街检查验收(2012年1月1日至2月10日):检查督导,规范示范街所有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全部达到B级以上水平,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

(四)命名推广阶段

1.示范店命名授牌(12月20日至12月30日):召开经验交流会、举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命名授牌仪式,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推广餐饮示范成果。

2.示范街命名设牌(2012年2月11日至2月20日):具体形式可参照示范店命名授牌形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需求。广大餐

4饮服务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认真学习创建方案,深刻领会创建意义,严格遵循创建标准,争当创建工作标兵。

(二)典型示范,动态监管。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动要注重实效,严格考核标准,不断扩大示范范围,提高创建水平。要切实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的典型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使示范街创建工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对示范街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动态监管,对于一年内2次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示范店”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的措施、目的和意义,及时报道创建活动的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街创建经验,积极推介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讲究企业信誉的典型,为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信誉,营造浓厚的创建活动氛围。

附: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

3.《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标准》

4.《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申请表》

5.《济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联合申请表》

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7:食品销售经营制度文本.doc

自律制度

为减轻各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压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相关要求,我结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经营规范(结题稿)》起草了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类)自律制度示范文本。因为时间和能力关系,未能查阅总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难免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要求,原则应由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行制定和实施,示范文本仅作为自律管理制度的参考且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请在实际许可管理工作中灵活掌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

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

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六、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

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篇8:食品营养课程设计任务书.doc

(指导教师填写)

课程设计名称食品营养课程设计学生姓名专业班级设计题目大学生营养膳食调查及膳食设计

一、课程设计目的进行膳食调查,了解大学生群体的营养状况,分析存在的营养学问题,并针对不同的营养状况和生活消费水平,在保证营养合理的前提下,设计出相应的合理食谱。

二、设计内容、技术条件和要求

1、大学生营养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每个学生膳食中食物品种、营养素、热量、消费水平等。调查方法:可按学生班、楼层、性别、随机等调查某一个大学生群体(不少于35人)。

2、大学生营养状况分析:进行各种营养素计算,对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营养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存在的营养问题及改进方法及措施。

3、设计食谱:针对不同大学生类群的营养状况和消费生活水平,在保证营养合理的前提下,设计出普通档次、中等档次、较高档次三种食谱(包括早、中、晚三餐),列出提供的营养素、热量等,并核算出当前的市场现行价格,并写出相应的设计思路。

4、写出课程设计总结报告:包括大学生营养状况调查报告、营养状况分析报告、设计三种食谱、收获和体会等内容,字数不少于5000字。

要求:每个学生都要对特定大学生群体进行膳食调查,掌握膳食营养计算、评价和

改进的方法;针对不同大学生类群的营养状况和消费生活水平,设计出三种食谱;最后写出课程设计总结报告。

三、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周 周一~周二:准备、查阅资料

第一周 周三~第二周 周二:进行大学生营养状况调查及分析

第二周 周三~周五:设计食谱、整理课程设计总结报告

四、主要参考文献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陈炳卿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

《食品营养学》,刘志皋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食品营养成分表》,香川绫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等

篇9:儿童故事doc文字档

有一天,一只小鼷鹿和妈妈跟着鼷鹿家族在丛林里觅食,鼷鹿妈妈边走边指点着小鼷鹿寻找可吃的树叶、茎干和浆果。

小鼷鹿边吃边好奇地问这问那。

“妈妈,我们采食树叶,大树会疼吗?”

“妈妈,如果有一天我们把树叶、茎干、浆果都吃光了,我们再吃什么呢?”

“妈妈,我们会不会被带着枪的人发现呢?”

鼷鹿妈妈边回答小鼷鹿的问题,边警觉地向四周张望着。

“妈妈,会不会有野狼从这里路过呢?”

小鼷鹿话音刚落,突然,不远处传来一声狼嚎:

“嗷——”

声音,鼷鹿妈妈知道,肯定是家族里的哪个成员遭到了野狼的袭击。

“孩子,快跑!”

鼷鹿妈妈带着小鼷鹿向远离狼嚎声的方向跑去。其他鼷鹿家族的成员也都四散而逃。

跑着,跑着,混乱中,小鼷鹿和妈妈跑散了。

在听到逃跑的脚步声渐渐弱下来后,小鼷鹿也停了下来。

“这是在哪里呢?”

小鼷鹿向四周看了看,既看不到熟悉的景物,也看不到一个熟悉的身影。

篇10:儿童食品方案doc

第1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 置图;

(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地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本办法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吊销、撤销、缴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依法收回、作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建档保存5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三十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委托方。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三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项目: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四)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五)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六)委托生产合同;

(七)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八)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所需要的申请材料项目: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四)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五)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委托生产的批准、备案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其认证通过的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及认证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第四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情况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及审批情况;

(三)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六)检查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监督检查完成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检查情况。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结论;

(二)生产的药品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药品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生产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生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药品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药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生产的。第五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监督抽查),认定药品生产企业达不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评定标准的,原认证机关应当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收回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五)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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