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的议论文作文(精选5篇)
篇1:关于安全的议论文作文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议.txt爱空空情空空,自己流浪在街中;人空空钱空空,单身苦命在打工;事空空业空空,想来想去就发疯;碗空空盆空空,生活所迫不轻松。总之,四大皆空!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议 案
黄政〔2007〕65号
州人大常委会:
为切实保障我州电网的安全运行,维持正常供电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电源,进一步保护好电力设施,有效遏制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拟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现提请审议,并列入2008年黄南藏族自治州立法计划。
附:
1、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立法时间安排意见
2、《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
3、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州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立法时间安排意见
?
《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立法进度建议安排如下:
1、2007年11月,州经贸委向州政府提出提请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条例》提案的请示, 列为黄南州2008年立法计划。2、2007年12月,根据立法机关批准的立法计划,州经贸委会同黄化供电公司深入现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为起草条例奠定基础。进行调研资料的整理、分类,完成《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3、2008年4月前,配合州立法机关对《条例》(草案)进行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5、2008年6月前,力争《条例》提交的州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配合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论证、修改等工作。6、2008年底前:力争《条例》提交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 ? ? ? ?
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送审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由政府和电力管理、公安、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措施的落实;
三、监督和检查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
四、定期分析电力设施保护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告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界、地段上设立安全保护标志;
三、会同电力企业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培训护线员,健全护线管理责任制;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治安、刑事案件;
五、协调、疏导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将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不得在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内规划或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相关电力企业的意见后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和砍伐林木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和产权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和设施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阻碍施工或者作业。因作业对建筑物、林木或者农作物等造成损失的,电力设施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其所有者一次性补偿。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无理补偿要求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抢栽抢种的林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
第十条 对已征用的电力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任何植物。经批准在林地上砍伐出的输电线路走廊内,确需种植低矮树木及植物的,应当与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订立的种植协议,未订立书面协议的不得擅自种植。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电力企业应当与其协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十二条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时,使其距离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距离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输电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移动或损害发电、变电、调度、通讯、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及其标志物;
三、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征用的土地,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四、擅自攀登或跨越电力设施保护围墙、防护遮栏、杆塔、变压器平台及相关辅助设施,移动、拆卸电杆拉线杆和拉线;
五、无电力工程有关施工资质或无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进行施工和作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灌溉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10-35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二、110-33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三、750千伏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
在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灌溉、堆放有害化学物品等活动时,不得损毁、封堵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设施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应当负责修筑护坡进行加固;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六条?在10-35千伏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10-33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75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500米;15万千瓦以下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300米;15万千瓦以上水电厂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等处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上述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七条 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和集会应当远离架空电力线路,需要架设临时线路和设施的,应当前往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所在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三、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机械或其他物品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自地面起其高度不符合穿越物体与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其他线路需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通过或交叉穿越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前款的作业事项需要电力企业提供协助时,电力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秆植物。
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因高度凤偏后超出安全规定对电力线路可能造成危害的,所有者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不予修剪或者砍伐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建设和产权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的技术标准,但不承担电力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农田翻整、填埋、铺垫或者自然因素导致供电设施对地距离减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或者突发性事件导致树木、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紧急情况出现时,电力企业可以先行采取相关紧急避险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并尽快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实施紧急避险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身份证明,介绍信应当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证明。收购单位不得回收来源不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时,应当存留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触电人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对受害人的抢救或者善后处理,并组成由司法技术和电力技术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出具《触电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触电事故引起触电人伤残、死亡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或死亡原因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电力设施触电事故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标准操作的;
二、电力调度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触电事故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擅自迁移、更动、操作、攀爬运行中的电力设施;
二、私拉乱接、私设电网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电行为;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爆破、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种植高杆植物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向电力设施射击、撞击或抛掷物体等行为;
五、在电力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攀附农作物、悬挂物体等行为;
六、在电力杆塔上擅自架设广播线、通讯线、闭路线等线路的行为;
七、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行为;
九、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为人使用或操作自身用电设施或擅自使用、操作、盗窃、损坏他人用电设施造成本人或他人触电事故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州、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行为,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电力设施保护的职责。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在已征用的电力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内种植各类植物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各类禁止性行为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用电手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电力企业和他人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三、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权谋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其单位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 ? ? ? ? ?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电力设施是电力的载体,是保障电力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的物质基础。由于电能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特殊性质,电力设施一旦遭到破坏或盗窃,不仅影响电网安全和电力企业的利益,而且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多年来,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1)我州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2006年黄南电网共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41起,被盗线路累计18.9199万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8.1万元。其中拆毁塔材、盗割导线、盗窃电力建设物资、器材等案件比例较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停电、火灾、人身伤亡事故多起。有些地区不法分子屡屡作案、手段恶劣、气焰嚣张,甚至用炸药炸毁高压电线铁塔,几十公里的电力线路被盗割一空,电力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2)损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爆破采石、移动拆卸电杆拉线、吊装、取土、私拉乱接、抛掷物品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倒塔、倒杆、断线、短路跳闸、损毁设备、电力设施基础松动等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
(3)危害电力设施的问题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和种植树木时,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跨越电力设施保护区,使其建设工程不符合安全距离或与电力设施直接接触,引发停电、人身伤亡等事故。(4)阻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时有发生,林木砍伐、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补偿费用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当事人漫天要价,随意提高法定补偿标准,达不到要求,就阻碍正常施工。同时,抢栽抢种现象严重,并强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上述盗窃、破坏、损害和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运行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扰乱了供电秩序,危及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将有利于解决制约黄南州电力发展的主要问题,将为黄南州电力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立法的背景及依据
随着《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其他配套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电力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电力法》为龙头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电力法制的完善对全国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切实维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的营运和管理模式,不能解决电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如:在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盗窃电力设施、用户违章用电、拖欠电费等不规范行为,给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带来了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国家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便操作,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从而依法解决供用电双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供用电市场秩序。因此,在国家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既可保障和促进电力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也为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立法经验。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电力立法,并加快了电力立法的速度,2005年制定颁布了《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今年又制定颁布了《青海省供用电条例》,标志着青海省电网企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已逐步形成。但由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操作上没有具体的规定,给执行造成难度。为此,在黄南州第十三届人大会议上,代表联合提名,建议出台地方电力法规,以保证黄南州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网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此建议得到了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此作为州第十三届人大会议的立法提案,纳入州人大立法计划。
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行政规章。
三、起草过程
2007年9月,州经贸委在深入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现场的基础上,起草了《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对《黄南藏族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调整,形成现在的送审稿。
四、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群防群治机制。由于电力设施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州、县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较大。加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仅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力量难以到达预期效果,只有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因此,为保护电力设施,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送审稿》第三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由政府和电力管理、公安、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州、县电力管理部门应会同电力企业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培训护线员,健全护线管理责任制。
(二)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针对电力行政执法监管职能不到位,协调难度大,案件查处率低的情况,《送审稿》明确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送审稿》第五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实施;在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告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界、地段上设立安全保护标志;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治安、刑事案件;协调、疏导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问题。
(三)关于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界定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特殊规定。为确保电网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治各类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送审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界定了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为防止引发停电、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送审稿》第十八条对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施工作业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电力线路运行安全的活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
(四)关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和出售。为封堵销赃渠道,规范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收购行为,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送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登记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出售人或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等。
(五)关于奖励制度。为调动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将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保护电力设施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作用,深入持久地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送审稿》第六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六)关于电力设施上触电事故的处理。电力设施上触电事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长期以来,电力设施上发生的触电事故处于无人管的状况,无责任认定部门,无论谁的责任,当事人都要供电企业承担责任,有的甚至无理取闹,直接影响电力企业正常生产。为此,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伤害事故的规定,《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后,当事人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对触电人实施救助,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会同电力管理、公安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对受害人的抢救或者善后处理,并组成由司法技术和电力技术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出具《触电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送审稿》还合理界定了触电事故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送审稿》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危害电力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收入状况,对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区分了个人和单位的责任程度。对《送审稿》中未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篇2:关于安全的议论文作文
关于做好党的十八大期间信访工作会议纪要
时 间:2012年11月1日13:00 地 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主 持:经理邬素艳 参加人员:
经理邬素艳,副经理王玉敏、沈小军,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殷利军、赖萍、张志刚
会议内容:
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这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国关心,举世瞩目。当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是各部门在特殊形势下肩负的特殊任务和特殊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局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党的十八大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十八大期间分公司内部和全社会稳定。
会议强调:
1、深入排查,做到“四个彻底”。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四个重点,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排查,做到彻底排查、彻底化解,不留死角死面,不漏一人一事,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2、明确责任,强力推动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各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化解排查出的各类信访隐患。
篇3:关于安全的议论文作文
1.1 防泄密安全产品
防泄密指通过技术和政策达到防止泄露机密或秘密。防泄密安全产品就是针对泄密的可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是指能够将信息保护起来的安全产品, 是保证隐私安全的一种安全保障产品。
1.2 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本身包括的范围很大, 任何一个安全漏洞便可以威胁全局安全。主要指信息网络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 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 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 信息服务不中断。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即需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未授权拷贝和所寄生系统的安全性。因此信息通常要加密。为保障信息安全, 要求有信息源认证、访问控制, 不能有非法软件驻留, 不能有非法操作。
1.3 产品安全性问题
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伤害或损失的功能。也是指产品的自身质量与设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 能够向用户提供合格的使用价值。
2 防泄密安全产品发展现状
2.1 市场饱和, 竞争激烈
由于人们对自身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强, 促使防泄密产品大量涌入市场。此类产品不仅技术含量较低, 而且行业准入门槛较低, 企业容易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导致目前市场饱和, 此类产品种类不胜枚举。另外, 由于产品的可复制性较强, 产品本身的功能大同小异, 同时存在企业利用价格战略占领市场的行为, 导致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市场竞争激烈, 但高端产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市场空间。据调查。目前此类产品市场只有国内企业的入驻, 国外企业基本没有涉足中国市场。
2.2 产品功能齐全, 但质量较差
目前国内的防泄密安全产品更多的注重的是产品的功能, 对质量的把关不到位。为了保障企业自身利益, 防泄密产品在生产中置行业准则于不顾, 存在违规生产的可能性。市场上此类产品除了外观区别较大, 功能基本一样。但据检测得知, 产品的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使用寿命大都不高。虽然我国防泄密安全产品蓬勃发展, 但都是一些低端防泄密产品, 高端产品还有待进一步开发。
3 防泄密安全产品自身安全性问题
3.1 防泄密安全产品自身系统设计存在问题
大多数防泄密产品的安全问题就是自身系统的不稳定, 系统会自行崩溃, 使产品安全功能失效, 从而盗取客户信息。系统设计的不规范, 导致产品自身的安全性系数下降, 不仅无法保护重要信息, 还会轻而易举的透露。网上盛传的某网络内容过滤软件的安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也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材。正是由于设计的缺陷, 导致客户资料大量泄露和巨大损失。
3.2 内部防泄密的疏忽
防泄密安全产品防止的是从外部窃取信息方式, 主要针对外部的恶意攻击等, 阻止外部进入内部系统进行信息的盗取。而有许多信息的泄密却是从内部开始的, 许多内部人员都拥有防泄密安全产品的进入许可, 拥有一定的权限, 可以查看机密的信息, 这时内部信息就有可能泄露。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忽和特权人员的存在, 信息在内部反而不安全, 相比于外部更容易泄露。这就是外贼易防, 家贼难防的道理。
4 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安全性策略方法
4.1 加强防泄密安全产品自身系统的设计
加强系统自身的安全性, 对系统进行高端加密, 加强服务器终端的安全设置。也可以设置多级安全信息系统, 将机密信息进行分类, 分别进行保护, 这样无形中就多了几条保护层, 只有将其全部破解, 才能得到完整的信息。防泄密安全产品的系统设计不仅关乎到信息的存亡, 重要时还会对客户的生命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改进该类产品自身的安全性问题, 从而促进使用人员的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
4.2 加强内部监督, 设置内部权限
为了防止信息在内部被泄露, 企业或者个人应加强对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内部使用设置或规范并规定一定的权限, 将防泄密产品的使用权集中管理。同时对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内部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也可在系统设置中加入一定的约束措施, 使用户职能在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围下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使防泄密安全产品发挥最大的外部阻止功能,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也会使防泄密产品更加完善。
4.3 加强防泄密安全产品安全性问题的紧急处理措施安排
此举是为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的完整与全面, 减少泄露损失。是一种辅助措施, 是在产品离线并与服务器中断通信的情况下, 紧急处理措施就会立即生效, 对信息实现隔离的效果或是能够及时报警等一切相关处理措施。
5 结束语
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出现说明人们对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在进步, 但在选择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同时, 不仅要了解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其本身的安全性问题, 还要了解产品自身的质量等产品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如果忽视了这些产品信息, 不仅对信息保护不利, 还有可能将其泄露。所以, 顾客应将眼光聚焦在产品安全性这方面, 而不是功能逐渐同质化的产品上。同时也要注意针对不同的信息保护安全等级, 要选择不同级别的防泄密安全产品, 切记不要盲目相信防泄密安全产品的安全性, 做好万全的准备才是上策。
参考文献
[1]解炜, 张权.内网数据防泄密技术研究[A].中国电子学会第十六届信息论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09.
[2]王丹.加强用户安全意识, 提升主机防御能力[A].全国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第24卷) [C], 2009.
篇4:关于海洋安全战略分析
关键词:海洋安全;海洋战略;国际合作
2015年10月,奥巴马政府强调在南海享有自由航行权,并且表示近期将会派遣美国军舰进入中国的新建岛礁12海里内航行,一个严重的问题因此而触发-我国南海争端下的海洋安全战略问题。我国对南海的管辖和开发一直处于平稳状态,南海周边的一些国家直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都没有对南海的主权提出过任何质疑。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原本平静的南海变得如此不平静呢?
一、海洋争端实例分析
海洋领土并不像陆地领土一样在国家之间有明确的划界和法条的规定且能获得所有国家的认同,全球范围内对海洋法进行规定最早且相对成熟的也就是1982年修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是《公约》仅仅约束的是参与国和认同国等肯定的国家,并不具有相对强制力,也就是说,它并不能完全约束世界上所有的国家。1974年,美国学者证实南海蕴藏着极其惊人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是个天然形成的“地下宝藏”,因而所有周边国家都将焦点放在了南海的主权问题上,本应隶属于中国的南海一时变成了“主权未定”的海域,更有甚者派兵强行占领岛屿,未经我国允许就肆意开发南海资源。
然而,无论是从国际法的理论还是从历史事实上,菲、越等国家提出的无主地先占和时效原则都是不能成立!而对于邻接原则和国家继承,国际法上早已对这些主张原则和依据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下定论。南海问题纷繁复杂,20世纪7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曾提出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它不仅可以顺应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先将争议问题放在一边,又可以主张国际合作,为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有利的条件。然而,实现这一主张的前提必须是“主权属我”,否则不仅不能和平的处理南海主权的争端问题,反而起到反作用。
二、海洋主权争端实质
对于一个早已存在的问题致使其严重的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来各国科学家海底资源能源的预测。随着陆地资源日益枯竭,资源买卖和运输等活动频繁,进而导致了海洋主权问题上的矛盾,更是导致两方国民的相互排斥和抗议。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不能仅依靠自己来发展壮大本国的综合国力,国际合作和共赢观念深入人心,但在合作和发展的同时又不能小看海洋的战略地位。
三、海洋安全重要战略地位
海洋安全的战略地位不仅体现在资源上面,作为一个国际贸易通道它更是起到了交通枢纽的作用。许多海域都作为我国的重要航道与欧、非的许多国家进行着长期的国际运输和金融往来,中国的海洋运输已经遍布世界各国。与此同时,海洋作为一种“新”能源,极有可能带动和发展主权所有国的经济和军事化力量。
其次,随着海盗事件日趋猖狂,保证海洋安全的重要战略地位在国际社会上也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驱逐海洋上的不稳定因素对国际社会整体格局及动态的影响,保证国际社会的安全也成为每个国家的一个重要事业,和平发展早已作为时代的主题。
最后,新时代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发展,世界格局的多极化转变加快,国家之间关系捉摸不定,海洋主权更是作为一种防御手段来抵御来自于其他海上霸权国家的一些安全威胁。掌握并且发挥海洋应有潜在力量,将“无形的武器”转化成一种有形的战略力量。
四、我国海洋主权争端下的海洋安全战略措施
从现如今的全球局势来看,我国的国家安全正面临着传统与非传统安全的威胁。然而一超多强的国际局势逐渐转变为全球化趋势,海洋主权及安全的战略地位也凸显得越来越重要,加强我国海洋主权的战略地位也变成一个至关重要的事情。首先,鉴于海洋争端的愈演愈烈的国际背景,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而全球经济政治往来过程中难免会有触及他国地缘政治或者经济利益的情形,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时我国缺少完备的应对措施,应该加强我国海洋安全方面的法律建设。其次,我国海洋事业发展较晚,想要依据海洋事业的发展而提高综合國力的愿望还不能实现,故而提高海洋发展技术的目标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事情。只有提高海洋技术管理才能在海洋资源能源利用方面提高一个新的层次,进而从除传统领域带动我国综合国力。“有消费才有生产”,根据现如今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我国须逐渐制定起属于世界大潮发展的海洋战略计划,提高海洋在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逐步建立起以前靠内陆资源发展转变成靠新型海洋能源发展的经济发展体系。同时,我国在发展的之时又毫不动摇的走和平友好的国际化道路,坚持在本国发展的同时又会带动其他一些小国和弱国的经济发展。
最后,我国还应该吸取以传统资源能源发展而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经验教训,在发展海洋安全战略目标对海洋资源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的长久有效利用。
参考文献:
[1]史忠辉.国际法视野下中日东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D].华东政法大学,2009.
[2]李庆功,周忠菲,苏浩,宋德星,中国南海安全的战略思考[J].科学决策,2014(11).
[3]王柏松,中国新安全观及其安全战略选择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
篇5:关于输液的安全建议
为何需要输液? 输液是将药物溶于适当的液体(如生理盐水)中,通过静脉滴注的治疗手段。药物在口服时通常需要经过消化道吸收进入血液,然后再通过血液循环到达需要的部位发挥药效,而输液可以直接将药物送进血液,免去了吸收的步骤,因此可以更快地发挥作用。而且,输液不需要患者的主动配合,即使患者意识不清、无法顺利咽下药物,也不会影响治疗的效果。除此之外,一些口服难以吸收的药物通过输液也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从这些方面来看,输液确实具有一些难以被其他给药方式替代的优点。
只有病入膏肓的人才需要输液吗? 由于输液起效较快、不需要患者配合的特点,这种方式确实经常用于危重患者的抢救。不过,并不是只有这种情况才需要输液。比如说,在很多并不紧急的手术和操作中,医生也会给患者挂上一瓶(一袋),虽然很可能只是普通的生理盐水,看上去没什么治疗效果,但它对保障患者的安全却非常重要。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只要把药物加入输液中就可以使药物快速起效。在药物难以通过口服吸收的时候,也往往需要输液。虽然有肌肉注射等方式可选,但也有缺点(例如肌肉注射可能会损伤婴幼儿的臀部肌肉),而且有时需要注射的液体量较大,输液就变成了最适宜的选择。无论是药物本身口服时难以吸收,还是患者存在吸收障碍,输液都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
国外很少输液吗? 由于难以获得大范围且具有可比性的输液率数据,很难判断国内与国外医疗机构的输液使用情况究竟有多大差别。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国外输液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无论哪个国家,输液都是药物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抗生素治疗为例,在英国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中有40%是通过输液方式给药的。虽然医生会在患者病情好转后尽量换用口服药,但输液在很多时候确实是治疗之初的首选。虽然国外不常见到像国内医院里患者挤满输液大厅的景象,但在门诊输液的服务也普遍存在。很多医院都设有门诊输液中心,这样的输液中心可以在减少患者的不便和花费的同时,方便医务人员对输液过程进行监护。
输液风险有几何? 虽然长期输液并保持健康并非不可能,但输液确实会带来比口服药物更大的健康风险。由于涉及直接入血的侵入性操作,输液与口服药物相比更难有挽回的余地,在出现差错的时候也会有更大的危险。与口服药相比,输液的准备过程更加复杂,不仅要从药房发出正确的药品,通常还要进行药液的配制,输液时护士也会有更多的操作步骤。即使不出任何差错,输液本身也可能带来一些特有的并发症,例如药物刺激导致的静脉炎等。拥挤的输液环境也可能增加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不便,我们应该只在真正需要的时候才进行输液。
相关文章:
离婚协议书有财产无子女 有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书(大全12篇)01-16
关于生产安全的电力技术论文01-16
最新最简单的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无财产 最简单离婚协议书(汇总12篇)01-16
关于链家生产实践的论文题目01-16
最新有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无财产(汇总15篇)01-16
最新离婚协议书有子女简单版本 离婚协议书有子女无财产(14篇)01-16
珠宝鉴赏期末论文01-16
最新有财产无子女离婚协议书 无财产有子女离婚协议书(十九篇)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