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关键词: 调车 作业 事故 案例

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通用6篇)

篇1: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介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原油泄漏处置情况 企业处置情况

11月22日2时12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发现东黄输油管道黄岛油库出站压力从4.56兆帕降至4.52兆帕,两次电话确认黄岛油库无操作因素后,判断管道泄漏;2时25分,东黄输油管道紧急停泵停输。

2时35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通知青岛站关闭洋河阀室截断阀(洋河阀室距黄岛油库24.5公里,为下游距泄漏点最近的阀室);3时20分左右,截断阀关闭。

2时50分,潍坊输油处调度中心向处运销科报告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2时57分,通知处抢维修中心安排人员赴现场抢修。

3时40分左右,青岛站人员到达泄漏事故现场,确认管道泄漏位置距黄岛油库出站口约1.5公里,位于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组织人员清理路面泄漏原油,并请求潍坊输油处调用抢险救灾物资。4时左右,青岛站组织开挖泄漏点、抢修管道,安排人员拉运物资清理海上溢油。

4时47分,运销科向潍坊输油处处长报告泄漏事故现场情况。

5时07分,运销科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调度中心报告原油泄漏事故总体情况。

5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处长安排副处长赴现场指挥原油泄漏处置和入海原油围控。

6时左右,潍坊输油处、黄岛油库等现场人员开展海上溢油清理。7时左右,潍坊输油处组织泄漏现场抢修,使用挖掘机实施开挖作业;7时40分,在管道泄漏处路面挖出2米×2米×1.5米作业坑,管道露出;8时20分左右,找到管道泄漏点,并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

9时15分,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通知现场人员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修工作;9时30分左右,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报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无法独立完成管道抢修工作,请求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抢维修中心支援。

10时25分,现场作业时发生爆炸,排水暗渠和海上泄漏原油燃烧,现场人员向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报告事故现场发生爆炸燃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由于与排水暗渠交叉段的输油管道所处区域土壤盐碱和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同时排水暗渠内随着潮汐变化海水倒灌,输油管道长期处于干湿交替的海水及盐雾腐蚀环境,加之管道受到道路承重和振动等因素影响,导致管道加速腐蚀减薄、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点位于秦皇岛路桥涵东侧墙体外15厘米,处于管道正下部位置。经计算、认定,原油泄漏量约2000吨。

泄漏原油部分反冲出路面,大部分从穿越处直接进入排水暗渠。泄漏原油挥发的油气与排水暗渠空间内的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并在相对密闭的排水暗渠内积聚。由于原油泄漏到发生爆炸达8个多小时,受海水倒灌影响,泄漏原油及其混合气体在排水暗渠内蔓延、扩散、积聚,最终造成大范围连续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1)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相关部门的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对下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管道安全运行跟踪分析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死角、盲区,特别是在全国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事故段管道安全隐患,也未对事故段管道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2)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组织东黄输油管道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事故段管道防腐层大修等问题及时跟进,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一线员工安全和应急教育不够,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潍坊输油处对管道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2009年、2011年、2013年先后3次对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及局部管体进行检测,均未能发现事故段管道严重腐蚀等重大隐患,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从2011年起安排实施东黄输油管道外防腐层大修,截至2013年10月仍未对包括事故泄漏点所在的15公里管道进行大修;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

(4)青岛站对管道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制定的管道抢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操作性不强,部分员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管道巡护制度不健全,巡线人员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对开发区在事故段管道先后进行排水明渠和桥涵、明渠加盖板、道路拓宽和翻修等建设工程提出管道保护的要求,没有根据管道所处环境变化提出保护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青岛站、潍坊输油处、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严重违规违章。

2.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1)督促指导青岛市、开发区两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没有把输油管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没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事故涉及企业深入检查。

(3)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1)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已经认识到东黄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但督促企业治理不力,督促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2)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管道保护的监督检查不彻底、有盲区,2013年开展了6次管道保护的专项整治检查,但都没有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对管道改建计划跟踪督促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

(3)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作为管道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督促企业整治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未发现秦皇岛路道路施工对管道安全的影响。

4.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1)开发区控制性规划不合理,规划审批工作把关不严。开发区规划分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对市政排水设施纳入该项目规划建设及明渠改为暗渠等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导致市政排水设施继续划入厂区规划,明渠改暗渠工程未能作为单独市政工程进行报批。事故发生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近距离或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管道与排水暗渠交叉工程设计不合理。管道在排水暗渠内悬空架设,存在原油泄漏进入排水暗渠的风险,且不利于日常维护和抢维修;管道处于海水倒灌能够到达的区域,腐蚀加剧。

(3)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明渠改暗渠审批把关不严,以“绿化方案审批”形式违规同意设置盖板,将明渠改为暗渠;实施的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未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未按要求计算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加剧管体腐蚀、损坏;未发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在厂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问题。

5.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1)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对原油泄漏事故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不力。

(2)开发区管委会未能充分认识原油泄漏的严重程度,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将事故级别定为一般突发事件,导致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救援不力,对原油泄漏的发展趋势研判不足;未及时提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未及时采取警戒和封路措施,未及时通知和疏散群众,也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

(3)开发区应急办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谎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等信息。

(4)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未及时将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报告的厂区内明渠发现原油等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谁踩红线谁就要承担后果和责任。在发展地方经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的高标准、严要求,各级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上项目不能降低安全环保等标准,不能不按相关审批程序搞特事特办,不能违规“一路绿灯”。政府规划、企业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需要;所有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和条件。要坚决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倾向,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中央企业不管在什么地方,必须接受地方的属地监管;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严管严抓。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中石化集团公司及各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油气管道日常巡护,保证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要求,认真开展在役油气管道,特别是老旧油气管道检测检验与隐患治理,对与居民区、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和铁路、公路、隧道、市政地下管网及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或穿(跨)越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国务院安委会将于2014年3月组织抽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三)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查油气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市政管理部门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对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要与油气管道企业沟通会商,制定并落实油气管道保护的具体措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打孔盗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加大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监管力量;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开展暗查暗访,深查隐蔽致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通报,对自查自纠等不落实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

(四)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提升城市安全保障能力。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及城市快速扩张,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居民区毗邻、交错,功能布局不合理,对该区域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要对该区域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整体评估、评价,通过科学论证,对产业结构和区域功能进行合理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制定整治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油气管道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油气管道保护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完善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全面提高应急处置水平。中石化集团公司和山东省、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油气管道应急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和现场救援指挥的必备知识,提高应急指挥能力;接到事故报告后,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不得以短信形式代替电话报告事故信息。油气管道企业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不能“一定了之”、“一发了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管道泄漏封堵、油品回收等应急装备;对于原油泄漏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在事故处置中要对现场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对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做到准确研判,杜绝盲目处置,防止油气爆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

(六)加快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健全完善安全标准规范。要组织力量加快开展油气管道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管道信息系统和事故数据库,深入研究油气管道可能发生事故的成因机理,尽快解决油气管道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面临的安全技术和管理难题。要吸取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油气管道安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对比研究,完善油气管道安全法规,制定油气管道穿跨越城区安全布局规划设计、检测频次、风险评价、环境应急等标准规范。要开展油气管道长周期运行、泄漏检测报警、泄漏处置和应急技术研究,提高油气管道安全保障能力。

篇2: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F厂自备煤气站和热电站。煤气站生产氢氧化铝焙烧用煤气,煤气生产能力为65000N·m3/h。热电站有3台130t/h燃煤锅炉、2套12MW汽轮发电机组、1套25MW汽轮发电机组。热电站生产270℃的蒸汽,生产能力为220t/h,蒸汽在管道中的输送压力为3.7MPa。

F厂热力工程系统有:主厂房、堆煤场、燃煤破碎筛分输送系统、油泵房、除盐水站、点火泵房、灰渣库、熔盐加热站、除灰系统、供热管网、氨法脱硫系统等。工艺间物料采用管道或机动车辆输送。

2010年3月,F厂组织了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分析表明,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意识到的事故隐患占31%,查出的两个重大事故隐患Ⅰ、Ⅱ在2010年1月份检查时就已发现。重大事故隐患Ⅰ未整改的原因是F厂的甲车间认为应由乙车间负责整改,乙车间认为应由甲车间负责整改;重大事故隐患Ⅱ未整改的原因是F厂认为应由G企业出整改资金,G企业认为应由F厂出整改资金。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6分):

1.指出F厂原料、中间产品、产品中的火灾爆炸物质并说明理由。

2.指出上述场景中的特种设备。

3.指出F厂热力工程系统中危险因素及其存在的单元。

4.确定重大事故隐患Ⅰ、Ⅱ的整改责任单位并说明理由。

5.针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1.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可分为七大类:爆炸性物质、气体燃烧性物质、液体燃烧性物质、固体燃烧性物质、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以及氧化性物质。

F厂原料、中间产品、产品中的火灾爆炸物质包括:

(1)燃煤。理由:属于易燃(自燃)物质。

(2)柴油。理由:属于易燃液体。

(3)煤气。理由:主要成分是一氧化碳,具有燃烧爆炸的特性,属于易燃气体。

(4)硫酸铵、硫酸。理由:属于强氧化性物质。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案例中,特种设备有:电梯、锅炉、蒸汽管道和压力容器。

3.根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F厂热力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存在单元包括:

(1)火灾。其存在单元有:堆煤场、燃煤破碎筛分输送系统、油泵房、点火泵房、溶盐加热站等。

(2)其他爆炸。其存在单元有:除灰系统(粉尘爆炸)、热力管网(管道爆炸)。

(3)坍塌。其存在单元是:堆煤场。

(4)高处坠落。其存在单元是:主厂房等检修。

(5)淹溺。其存在单元是:除盐水站。

(6)触电。其存在单元是:各种电气设备。

(7)机械伤害。其存在单元是:各种机械。

(8)窒息和中毒。其存在单元是:供热管网气体。

(9)灼烫危害。其存在单元是:熔盐加热站、热力工程系统、供热管网。

(10)车辆伤害。其存在单元是:机动车辆输送。

4.重大事故隐患Ⅰ、Ⅱ的整改责任单位均为F厂。

理由:

(1)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防控的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防控的主体。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方、承租方的隐患排查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5.针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落实。

(3)建立健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举报等隐患排查制度。

(4)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5)坚持相关方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篇3: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及分析

1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类型

在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等是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90.42%。

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地铁、轨道交通工程等,露天作业施工环境复杂,受外界干扰和涉及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危险因素多,尤其是桥梁、地铁和轨道交通工程是高危险性行业,安全事故不仅涉及类型多、危险性大,而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产生次生安全事故,甚至波及工程结构本身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造成灾难性后果。2007年8月13日,湖南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整体垮塌,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2008年11月15日,发生在杭州市风情大道地铁站坍塌,造成17人死亡,4人失踪。这两起安全事故,足以说明桥梁、地铁等高危险性行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2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近几年来,全国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但较大及以下安全事故时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也偶有发生。以下列举几起典型案例,浅作剖析,以窥见一斑。

2.1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排水工程沼气中毒窒息事故

2005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镇工业与城市污水合排应急工程,在管道进行功能性检测时,一人在进入干管中打通闭水试验封堵堵头时中毒,另3人进入干管营救过程中也相继中毒,共造成4人死亡。

这是一起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水体或构筑物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检测,上述操作人员在未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管道中打通堵头,而且在有人中毒的情况下,营救人员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进入管道内施救,导致4人死亡的悲惨后果。

2.2 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热力管道沟槽施工触电事故

2006年8月,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施工单位在敷设直径为1 000 mm热力管道时,作业人员在沟槽内用潜水泵抽取沟内积水时,因潜水泵进线处漏电,操作潜水泵的施工人员当即被电击倒在沟槽内,另一施工人员见状前去救助,随即也被击倒,两人经送医院抢救而不治死亡。

此触电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操作人员未按施工用电要求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潜水泵进行运行前的安全检查,潜水泵存在漏电隐患,未被及时检查发现和排除而招致事故。

2.3 武汉天兴洲大桥引线段模板垮塌事故

2006年9月23日,武汉天兴洲大桥公路分建段第38~39号桥墩进行40 m跨度钢筋混凝土箱型梁模板安装时,操作人员在水平距离偏大的情况下,强行伸臂起吊,终因伸臂角度偏大致塔吊倾覆,塔吊砸向尚待安装中的梁体模板,使模板整体垮塌,致2人当场死亡。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起重伤害事故。因操作人员未将塔吊移到安全的起吊水平距离和伸臂角度范围内,超范围强行操作,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后果。

2.4 北京地铁10号线工程塌方事故

2007年3月28日,由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承建的北京苏州街附近的地铁10号线二标段发生塌方事故。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复杂的地质情况不清,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顶部产生环向裂缝的险情时,未采取保护抢险人员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即实施抢险,发生二次塌方,造成6名施工者被埋身亡。

这起事故反映了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不严格,未实施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抢险措施不当,而且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素质不高。施工现场监管方,也存在对施工抢险和施救人员采取的抢险和安全防护措施监管不力等薄弱环节。

2.5 湖南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2007年8月13日,在湖南凤凰县的全长328.45 m、桥型为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石拱桥——堤溪沱江大桥,发生了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经济损失3 974.7万元。

造成堤溪沱江大桥整体坍塌,除了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主拱圈砌体的整体强度,使部分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致整个大桥瞬间坍塌这一直接原因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且未采取任何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则是造成堤溪沱江大桥整体坍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其他桥型不同的是,拱桥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取决于承受拱桥水平推力的墩、台和拱圈砌筑材料的材质和砌筑质量,以及支撑拱圈砌筑的整体支架,尤其是石拱桥。很显然,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而且砌筑质量差,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也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拆除拱圈落地支架,严重违反了拱桥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最终造成教训十分惨痛的坍塌事故。

2.6 深圳市龙岗区地铁3号线工程模板坍塌事故

2008年4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荷坳路地铁3号线3106标段进行桥墩混凝土浇筑施工时,钢模板突然爆裂坍塌,混凝土顿时倾泄而下,5人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所造成。按桥梁工程施工规范,浇筑桥墩混凝土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模板上下左右是否连接牢固,模板是否处于整体安全稳定状态,浇筑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浇筑高度和混凝土的浇筑速度,并随时检查浇筑过程中模板有否变位移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否则,模板就会出现爆裂坍塌事故。

2.7 杭州地铁工地塌陷事故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一号线萧山湘湖段发生地铁工地塌陷事故,导致萧山湘湖风情大道75 m路面坍塌,并下陷15 m,途经该路段的11辆汽车陷入深坑,当时正在现场施工的数十名作业人员被埋,最终造成17人死亡,4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故。

此起坍塌事故,除了杭州湘湖风情大道一带特殊的地质环境和事故前持续性降雨加大地底沙土流动性等原因外,对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加速了不良地质对基坑周边土体的危险程度发展,以致这一重大危险源引发了基坑坍塌

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中,被列为危险源或在施工过程中被发现的危险源是安全控制的主要对象。安全控制实质上是对危险源的控制。因此,杭州地铁工地坍塌事故,警醒建设工程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

3 结语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空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更是如火如荼,城际高速铁路、城市快速路、地铁、轨道交通、跨海越江大型桥梁和地下隧道等现代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是现代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抓好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是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篇4:基于事故案例的铁路调车安全分析

关键词:调车作业;事故;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U29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131-01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铁路技术装备的不断改进和铁路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呈现出进一步下降的趋势,但铁路调车事故仍然居高不下,调车作业安全是关系到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文将根据一起典型事故案例对铁路调车安全进行分析,对铁路调车事故的发生提出了一些预防措施。

二、案例经过

2009年6月3日22时56分,某局车务段在Y站调车作业未按规定对临时停留在站内到发线7道1组5辆车采取防溜措施,致使该组车辆发生溜逸。溜逸车组经由Y站41#、39#、37#、19#、9#、7#道岔,越过Y站下行进站信号机97m进入区间,溜逸过程中将37#、19#道岔挤坏,走行891m,构成机车车辆溜入区间一般C类事故(C11)。

三、原因分析

(一)Y站调车长在调车作业中严重违反《技规》第242条“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的车辆,须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止轮”和《技规》第232条“调车作业摘钩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违反了《行规》第61条第2点“配有调车机车的中间站到发线、调车线的停留车辆,须按规定采取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牢固固定”;以及《站细》第77条第二点“一批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车辆,应拧紧人力制动机或使用防盗铁鞋止轮,遇人力制动机故障时,使用防盗铁鞋或紧固器止轮”,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Y站所在局调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附件3第四款第五点提出的“作业中,必须严控临时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作业后,把关人员必须督促调车人员对停留车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Y站未对该批调车作业防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盯控,造成现场调车作业严重失控。未采取有效的盯控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铁路调车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制定调车作业现场细化措施。

本案中,未执行调车联控,未落实防溜措施,调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措施未落到实处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确保调车安全,务必制定调车作业安全卡控措施,一是研究制定站段调车关键作业环节安全控制细化措施,从作业组织、计划编制、计划传达、作业前检查、准备进路、信号显示、侵正调车、速度控制、车辆防溜、作业过程监控、规章制度执行等关键环节上控制不安全因素,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对关键时间、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中间站侵正、防溜、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无调车信号折返或压调车信号原路折返等关键环节细化卡控措施。确保调车作业的安全。

(二)提高调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本案中,“两违”问题突出,调车长在整个调车作业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蛮干,严重违反《技规》、《行规》、《站细》等多项规定。

部分车站调车作业量少且没有发生过事故,还有部分车站某些时间段调车作业量也相对较少,从而造成职工缺乏忧患意识,对调车作业不够重视,作业中易产生违章违纪现象,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简化作业过程,作业人员应变能力差,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最终影响作业安全。

因此,定期开展调车安全专项整治,查找职工“两违”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和先进管理单位表彰会的形式,通过“正反典型”对比,吸取事故教训。

采用职工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一体化考核机制,促进调车人员自觉学习业务知识和提高实作技能。学习和培训要突出必知必会、应知应会和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优组合,提高班组整体作战能力。

调车工作是具有脏、险、苦、累等特点,又处于事故多发区域,高素质合格的调车作业人员能做到人到心到责任到,能注意作业进度,把握关键钩数,遇到问题及时提醒和解决,保证调车安全。

(三)强化调车作业中的干部盯岗。

本案中也侧面反映了Y站干部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调车作业防溜工作进行重点盯控,及时督促调车作业人员按规定对调车作业过程中停留车采取防溜措施,致使现场作业严重失控。

调车作业过程中,盯岗干部采用通过远程监控、流动监控、现场指导等形式检查、指导、写实、考核作业全过程,规范干部管理行为和职工作业行为,帮助职工养成自觉遵章守纪良好的作业习惯,逐步实现作业中自控、互控和他控有机结合。

(四)增大对调车设施的投入。

车站站场设计时,偏重于接发列车,线路的配备主要从接发列车方面考虑,不设牵出线和没有足够的隔开设备容易造成事故瞬间发生。

调车机车安装监控记录和防撞土挡装置,集中区调车实行钩钩联控,非集中区执行要道还道装置,为作业量大的中间站配齐平面调车灯显设备,这些设备的投入都有利于提升调车作业安全。

参考文献:

[1]蒋玉国.中间站调车作业安全的分析探讨[J].上海铁道科技.2009(03)

[2]张涛.浅谈中间站调车安全[J].铁道运输经济.2002(09)

篇5:有毒气体泄漏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例1.有毒气体泄露导致安全事故

2009年6月27日上午,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制药厂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两名职工死亡。该公司是专门生产抗生素的医药公司,上班实行两班倒,每班12人。27日上午,值班长和组员像往常一样来到九号固液分离震动筛前,将发酵好的磨料倒入压力机进行冷处理,两人分别在罐中和罐外操作,罐外员工发现罐中员工昏倒,立即进入罐内试图施救,不料,自己也昏倒在罐中,后经查明系一氧化碳中毒。例2.氨气泄漏事故

2012年9月8日上午,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氨气中毒事故,目前已有20余人出现中毒迹象,被送往医院治疗。有一名患者严重已转至哈尔滨治疗,其他患者病情平稳。据了解,本次爆炸是由于该公司在维修冷库中的管道时发生断裂,导致氨气泄漏。

例3.印度博帕尔农药厂甲基异氰酸脂(MIC)泄漏事故。

1984年12月19日深夜11时,美国设在印度的博帕尔农药厂的由于240加仑水被错误地倒入45吨甲基异氰酸脂(MIC)储罐内,使罐内温度突然升高至38度,压力从5磅升至355磅。维修工试图手工操作来减压,但因罐内压力太大而未成功。3日零时56分,一股浓烈、酸辣的乳白气体(剧毒物甲基异氰酸脂)从一个出现裂缝的安全阀泄漏出来,四处扩散,120名工人纷纷逃离,只有1名工长在孤军作战中死亡。整个事故造成2500多人死亡,12.5万人受害,30万人撤离,印度方面估计损失20亿美元。事故的教训是:

1)对剧毒物甲基异氰酸脂泄漏防护措施不当。泄漏后长达3个小时没发出报警; 2)厂址选择不当。处在密集居民区,有1.2万人居住在距工厂只隔一条马路的地方;

3)雇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甲基异氰酸脂沸点在39℃~44℃,而事故时罐温达到38℃;此时自动安全阀失灵;洗涤器正在检修,不能经洗涤器排放气体;临时接通软管排放气体燃烧,但持软管者临阵脱逃,只有一个工长坚持工作,但其中毒失去点火能力。

例4 某化肥厂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1988年11月23日凌晨l时,某化肥厂造气车间休息室发生了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16名外单位来厂施工人员全部中毒死亡。

一、事故经过

10月7日某化肥厂与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签订“将该厂2台老造气炉拆迁和安装”协议,13日,16名男工被安排在该厂新造气车间办公室里住宿并安装了自制暖器。该厂仅有2台锅炉共用一个分汽缸,将蒸汽分配给各用户,供生产和供暖使用。23日零时20分左右,锅炉给水泵发生故障,在紧急抢修中蒸汽压力下降,分汽缸处压力逐步由0.8兆帕,下降至0.45兆帕(操作指示规定分汽缸处压力不得低于0.60兆帕,但未规定低于0.60兆帕时如何处理),此时变换系统进口蒸汽压力已降至0.38兆帕,直至零时45分至零时50分左右才恢复正常供汽压力。在此期间调度室末下令,变换岗位也未作相应处理。零时30分在变换岗位发现蒸汽压力下降的同时,变换汽中一氧化碳含量上升,随后铜洗塔后微量成分含量突然上升,超过100ppm,发生事故信号,压缩机四段切气,氨合成塔停止生产。

二、事故原因

由于该厂违反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外,不得设置其它居住房屋。也违反1982年以来化工部一再强调的,在有毒有害生产企业不得将生产用管线与生活用管线联通,必须彻底分开的规定。当锅炉系统发生故障,蒸汽压力低于半水煤气压力时,变换工段人口的半水煤气沿蒸汽管倒流入生活用蒸汽系统,因16名男工住宿的办公室里的自制暖器有两处漏汽,室内还有一个地沟埋一条蒸汽冷凝水回水管也漏汽,使一氧化碳含量高达27%的半水煤气由暖器泄漏处漏入室内,因天气冷,门窗紧闭,致使16名男工全部中毒死亡。省石化厅曾三次通报,并下达过文件,要求最迟在10月1日前将生活和生产用气分开,但该厂未按文件办。因此当煤气从取暖设备泄漏出来,引起了这一特大事故。

总之,事故原因是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另外,对蒸汽压力降低到允许范围以下时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即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的。

例5 某公司硫化氢泄漏事故

2004年11月14日,某公司3-巯基丙酸车间发生硫化氢泄漏、扩散,引起人员中毒。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5人中毒。

一、企业概况

该公司是一家系科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的综合性公司。公司拥有科研、生产厂房5000平方米,员工60人,其中技术人员9人。产品的年生产能力为:烟草薄片粘合剂3600吨,改性甘油脂新型增塑剂2000吨,高速卷烟胶1200吨,除杂香精、甲壳素、烟用甘油、纺织助剂、油田助剂等300余吨。公司已形成烟草辅料、纺织助剂、油田助剂等三大类产品为支柱的产品体系。

二、事故经过

2004年11月13日,该公司3-巯基丙酸车间连续生产,13日20时,该车间作业人员接班后,按工艺程序继续生产。14日凌晨3时20分,该公司负责设备维护的生产部主任到3-巯基丙酸车间巡查,约两分钟后,在巡查到车间内二层平台设备时,闻到车间空气气味异常,察觉到有毒气体泄漏,随即命令在场作业人员赶快撤离。当时车间内有三名作业人员,一人在一楼,两人在二层平台。一楼作业人员听到生产部主任的指令,刚走到车间门外即倒地,生产部主任跑出车间大门扶她时,失去知觉;二楼两名作业人员往车间边往外跑的过程边呼救,也失去知觉。呼救声惊动了隔壁车间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随即打120求救。在等待120急救车的过程中,该公司部分职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抢救中毒人员,在抢救过程中,又造成了多人中毒。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5人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三、事故原因

该起事故的原因是由于3-巯基丙酸生产过程中,因系统内压力升高引起硫化氢大量泄漏,造成硫化氢有毒气体在车间扩散引起人员中毒,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操作,是导致这次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教训与预防对策措施

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建立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2、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观念,付诸于日常工作的每一个行动之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在异常条件下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护措施,避免事故损失扩大。此次事故中,该公司部分职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现场进行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篇6: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1、外来司机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在厂区交通干道上超速行驶,不听从保卫人员警告,在车辆拐弯时车速过快,为事故主要原因。

2、司机疲劳驾驶,无视公司对外交通管制规定和执法人员警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拘无束野蛮驾驶。

3、员工对公司内部交通状况过于乐观,交通风险分析意识薄弱。

4、对外来司机的超速行为无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罚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处罚终端不能由服务商落实到司机个人,从而惯养出外来司机有章不循,有恃无恐的行车态度。

四、防范措施:

1、公司全员交通警示教育,要求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在行车、走路时注意避让车辆。此事故案例已要求在24小时内教育到全体员工,由安环部负责跟踪落实教育情况。

2、所有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和凸面镜,(已报计划)在所有易发事故的交通岔路口设置“转弯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并由专人进行负责岔路口的车速抽查。此项由保卫部落实。

3、合理规划公司交通主干道,在现有的条件下试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所有交通道路口绘制斑马线。此项由保卫部于本月12日前完成。

4、保卫部做好对外来司机厂内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的源头告知,以杜绝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五、善后处理:

1、保卫部已通知采购部,冻结肇事方100万元的货款。同时通知货主预付五万元救治费。(未到位)

2、此交通事故已移交给利国交警进行处理,后续处理由保卫部和安环部配合交警队,并提供相应支持。

3、伤者厉业忠已无生命危险,现在徐州仁慈医院进行手术,右腿是否截肢尚未确定。泡花碱厂生产厂长王义负责安排善后护理和伤者住院费用垫付工作。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三

事故简述

6月3日6时50分,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晋F03210的重型大货车,行驶到山西省右玉县至朔城区省道36km+43m处违法越过公路中心黄虚线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朔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车牌号为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正面相撞,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F03210重型大货车驾驶员严重违法驾驶,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核载17人,实载24人,严重超员。二是有关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货车违法超车、客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事故详细情况及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防范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驾驶员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不安全行为,保证安全运营。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路面管控、动态巡逻频率和密度,依法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四

[事故经过]

2006年2月18日15时,××单位驾驶员刘某某驾驶北京BJ213吉普车,在××电站执行完任务返回××市,与迎面驶来的当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乘座三轮摩托车的10岁男孩当场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谢某某两腿骨折,正三轮摩托车严重损坏,北京BJ213吉普车前部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

该事故发生后,虽做到了及时报案,及时抢救伤者,使事故发生得到了及时处理,但损失依然惨重。导致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讲,人为因素应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直接原因:

(1)三轮车驾驶员谢某某无证违章驾车,三轮车无牌行驶,而且逆向占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驾驶员刘某某虽然行驶路线正确,证照齐全,但行驶中思想不集中,观察判断有误,车速偏快(特定环境中的车速偏快),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应负有一定责任。

2、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当日为雨雪天气,路面新积雪未化,路面比较滑。

(2)发生事故路段两边村庄较多,且多处村道与公路相接,行车标志不全不明显,对行车人来讲容易造成判断上的失误。

(3)农村农用车管理上还缺乏规范,违章驾驶现象较为普遍,交通安全相对较弱。

(4)道路交通管理,尤其是农村交通安全还没有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离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有相当的差距。

3、主要原因:

三轮车驾驶员谢某某无证违章驾车,三轮车无牌行驶,而且逆向占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五

【事故经过】

3月9日,天气晴朗,我厂露天煤场上,运煤车辆你来我往,尘土飞扬,夹杂着引擎的轰鸣声,震撼人心。在这恶劣的环境中,为了有序进煤,煤调管理人员蒋XX(死者)正悉心指挥车辆卸煤。

11时10分,柏果镇土城村驾驶员徐XX,驾驶着牌照为贵B/30428、解放141型4。5kg、电煤运输乙组189号自卸货车,超载向我厂露天煤场运煤。当行至中煤场时,不听从管理人员蒋XX的指挥,并加速向蒋站的煤场上倒去,蒋XX被撞倒,该车后轮将蒋从脚到头全身压过,致蒋XX碾压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驾驶员违反我厂进煤管理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擅自高速倒车,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未查明车辆周围的情况下倒车,既未鸣号,也未发出任何倒车信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对运煤驾驶员缺乏有效约束、规范教育,也是埋下的事故隐患。

3。现场指挥不规范,无有效指挥措施及适当设施和工具;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造成事故的一定原因。

【防范措施】

1。制定强有力的约束办法,使运煤司机进入我厂煤场自觉遵守我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2。制定有效的指挥措施,在现场建筑一些固定的指挥平台,使卸煤车辆按我方规范的指挥信息卸煤。

3。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六

[事故经过]

10月16日,万家寨施工局机械大队职工马某某驾驶推土机承担基坑围堰纵向面段堰头推碴任务。约22时15分,马某某完成任务后将推土机挂倒档后退至距堰头20。9m处停放,停车后没有熄火,手刹制动器没拉,档位未挂至空档位置,便离开操作室下车检查车辆,在检查过程中,推土机自行倒退,从马某某身上轧过,致使本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推土机自行倒退。马某某停车后既没有熄火,又没有拉手刹制动器,而且档位没有挂至空档位置,违章下车检查车况。

2、间接原因:单位管理不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致使职工安全意识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违章蛮干。

3、主要原因: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预防措施]

1、加强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牢固树立“三不伤害”的思想。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减少习惯性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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