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争端

关键词: 海礁 争端 南海 油气

法律争端(精选七篇)

法律争端 篇1

南海因在中国南方而得名, 亦称南中国海。它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个群岛, 共有270多个岛屿和海礁, 濒临南海的国家有中国、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等国。因其蕴藏有丰富的油气资源且是海上战略要道, 受到其周边国家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争端。

我国顺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潮流, 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和友好协商, 推动与周边海上邻国逐步解决岛屿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 倡导在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和合作, 同时对有关国家侵害我国岛屿主权和有关海洋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交涉和斗争。

1.南海极其丰富的油气资源

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南海是世界上主要的沉积盆地之一, 其中南沙海域就有约41万km2的沉积盆地, 形成石油所需的生成、聚集、盖层保护和运移等条件样样俱佳, 更难得的是, 众多的成油条件在此形成了最佳匹配。据专家预测, 南沙海域的石油资源量约为351亿t, 天然气资源量为8万亿~10万亿m3, 其中曾母、沙巴、万安、巴拉望和礼乐等盆地的资源量尤其丰富, 整个南沙海域蕴藏的油气资源至少值1万亿美元。其中, 在我国传统海疆线内的盆地面积达26万km2, 油气储量约225亿t。自南沙海域被探明有丰富油气资源以来, 南海就成为当今世界多国交叉争议面积最大、最为激烈的海域。目前, 南沙海域已经有200多个油气田、超过1000口油井被东南亚国家勘探和开发, 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4 000万t, 文莱竟因石油开采一跃成为东南亚头号富国, 这无疑对周边各国有着极大的诱惑力。

2.石油政治在南海的凸现

南海油气争端的根源是石油政治。所谓“石油政治”是以攫取海洋石油资源为主要目标的资源之争, 是一场为捞取经济上的利益而展开的政治斗争。20世纪50年代以后, 随着技术和工业的迅猛发展, 石油需求量空前增长, 对石油和石油产地的争夺, 成为众多国家的外交和军事目标之一, 于是就有了“石油外交”和“石油武器”的提法。世界性石油危机不断地冲击着国际社会, 对石油这种战略资源的控制和反控制, 掠夺和反掠夺, 就成为国际政治的重大课题, “石油政治”应运而生。南海油气资源争端已经和岛屿主权争端、海洋权益争端、渔业资源争端、交通安全问题等相互交织, 已成为多重双边和多边争端。东盟各国企图通过石油等资源在南海的争夺, 造成“既成”事实, 从而达到染指或占有南海的目的。

3.南海显赫的海上战略地位

南沙群岛所处的南海海域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从地理位置看, 南海是沟通太平洋、印度洋和联结亚洲、大洋洲的海上战略要道, 其战略意义显而易见。目前, 我国经过马六甲海峡运送的石油数量约占石油进口总量的70%以上, 每天通过马六甲海峡的所有船只近60%是中国船只。谁控制了这条航道, 就等于控制了使用这条航道所有国家的石油命脉。此外, 我国虽然一直宣称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却没有明确在南海海域的主张范围, 南海鲜有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发油气活动的迹象。由于南海的油气问题不但涉及南海周边国家的经济利益, 而且还涉及到美国、日本等许多非南海周边国家重要的战略利益, 驱使大国插手南海事务, 使南海油气争端变得异常棘手复杂。

二、南海油气争端的性质决定和平解决是基本途径

(一) 和平解决争端是根本出路

南海油气之争从根本上属于领土主权之争。在海上边界存有分歧的情况下, 海床及其底土的油气资源的归属自然存在不可避免的纷争。采用何种方式以及如何定纷止争取决于争端的性质。捍卫领土主权可以采取加强国防的手段;当遇到武装攻击时,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可以行使集体或单独自卫的权利, 甚至可以求助于国际社会的外部武力援助。而目前南海油气之争尚未上升为武装冲突, 因此武力自卫不具有客观必要性。我们需要用尽一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

当今国际社会, 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不可避免, 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我们,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分歧是国际社会的唯一选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并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而不允损抑, 《联合国宪章》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我们要坚持通过对话, 平等协商, 妥善处理中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油气上存在的分歧, 积极探讨解决分歧的办法, 避免睦邻友好大局受到新的干扰和冲击。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它不仅包括稳定与和谐的国内环境, 而且还包括稳定与和谐的国际环境, 其中包括和谐的全球社会, 和谐的区域社会以及和谐的周边社会。我国一直采取睦邻友好的外交政策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这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的对外关系, 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可以说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直接决定和谐的国际社会能否形成。世界上发生的许多冲突表明, 仇视和对抗与和谐国际社会无缘, 它们所带给整个人类的只能是无穷无尽的灾难。因此,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只是一种理想, 更是能够为争端当事方和整个人类带来福祉和利益的现实。这些结论同样适用于南海油气争端的解决。2002年11月生效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四条、七条就宣布:“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 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 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 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 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 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 对维护我国主权权益, 保持南海地区和平与稳定, 增进中国与东盟互信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 南海油气争端的妥善解决有利于构建和谐世界

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 使之在能源危机不断凸显的今天成为备受瞩目的敏感区域。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这块广袤的海洋领土的归属上的确存在争议。如果我国不能够妥善处理南海之争, 矛盾不断升级, 必然会导致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良好关系与区域秩序的稳定。和谐世界的构建难以开展。和谐世界的新理念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时期我国外交政策目标的新概括, 是指导我国对外工作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新方针。它继承了新中国外交传统, 并结合国际形势与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的变化, 进行了重大理论创新。

我国历来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与和平共处的原则。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 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关系。中国还积极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平共处、互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核心;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核心。邓小平同志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 与时俱进, 提出了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主张, 强调既要着眼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 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利益。他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思路。

和谐世界理念注重国家间的对话、协调与合作, 强调国家间的平等、相互依存和遵守国际规则的重要性, 体现了和平共处的意愿。它实际上高度概括地回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如何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这是对五项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中国希望作为一个建设性的合作者, 通过积极参与制定、修改国际规则, 参与国际制度建设, 逐步改正其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 使之能够反映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中国已成为世界体系的建设性参与者、国际矛盾的积极协调者、周边秩序的务实塑造者。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五条就宣布:“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 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 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 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 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笔者认为, 任何非和平解决南海油气争端的思想和方法都是违背时代潮流的, 是有违中国倡导构建和谐世界的外交政策的初衷的。

三、法律方法对于解决南海油气争端的建设性意义

和平解决南海油气争端的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斡旋和调停、国际调解、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审判等方式。其中, 协商、谈判、斡旋和调停属于外交方法;而国际调解、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审判则属于法律方法。对于南海油气争端的解决而言, 法律手段无疑是非常现实可行的选择。中国解决国际争端大体上运用外交方法, 而没有利用国际仲裁去解决重大的国际争端。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综合运用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解决与中国有关的重大国际争端。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棘手的南海油气争端?这需要同时从国际条约和国际合同等方面设计调整国家行为或私人行为规范, 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并以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一) 国际条约对于南海争端解决的示范效应

条约在广义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 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 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 共同议定的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 按照国际法规定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 包括条约、专约、公约、协定、议定书、换文以及宪章、规约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缔约实践公认国家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 它们都有缔约权。南海争端各方如果能够一秉善意进行充分谈判就可以通过缔结有关南海主权归属和油气开发方面的国际条约。笔者认为, 南海争端各方已经朝这个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例如, 经过近三年艰苦的谈判, 中国与东盟就制定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最终在2002年11月达成一致并签署。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主权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 有关领土的争议应通过双边谈判和平解决。这份宣言虽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但是它向外界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本地区各国完全可以通过对话处理好相互间存在的分歧, 通过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又如, 2000年12月25日, 经过长期艰苦谈判, 我国与越南签订了北部湾划界协定。该协定已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这是我国根据新的海洋法, 与邻国划定的第一条海上界线, 有着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示范作用。中越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和共同开发谈判也已于2006年启动。

再如, 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双边对话与磋商, 推进海上合作方面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果。中越海上问题专家小组已举行了10轮会谈, 所进行的“海上海浪和风暴潮预报”合作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双方正研究进一步开展低敏感领域的合作。中菲成立了建立信任措施、渔业合作和海洋环保三个工作小组, 进行了广泛对话, 2005年还签署了《中菲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年, 中、印尼两国外长签署了《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 就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等领域建立了合作机制。

最后, 2005年12月24日, 我国与朝鲜成功缔结海上共同开发石油协定, 商定在两国毗连海域共同开发石油资源。这是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在争议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实质性共同开发的第一例, 充分显示了我们通过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与有关邻国的海洋权益争议的诚意和决心。事实上, 这一成功做法可以为我国处理南海争端所借鉴。我国可以考虑与越南等国家就南海油气开发缔结海上共同开发油气协定。

(二) 国际合作开发是南海油气争端解决的现实选择

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石油公司可以通过谈判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具体约定合作事项, 以合同形式确定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是政府出资设立的公司, 也可以是民营资本设立的公司。由于南海油气的确切储备数量有待勘探, 所以中国、越南和菲律宾等国家完全可以鼓励本国公司开展跨国的南海油气勘探、开采和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在合同的约束下进行跨国油气合作开发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可以达到共赢的效果。事实上, 中菲越三国的公司已经借助于国际合同的形式联合进行了一些合作。比如, 为勘探南海油气储量做准备的南海地质构造测绘工作就是一个国际合同模式下运作的典范。

中国海洋石油公司、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越南油气公司三方联合进行南海地震勘测工作, 根据合同招标结果, 由中方负责数据采集, 越南负责数据处理, 菲律宾负责最后的数据解读。在每个操作环节, 三方都保持着透明公开的沟通和商讨机制, 进行互相监督, 形成了充分合作的国际团队。在数据收集作业中, 中国海洋石油公司采用铺设海底电缆并以气压震荡的方式探测海床地质结构, 总共铺设电缆1.1万km, 覆盖海域约14万km2;所有收集的原始数据已被存储, 即将由越南合同方进行进一步处理, 以转换为可见形式。人为模拟地震波并收集数据反馈, 可以了解特定的海床构造, 为判明该协议区域是否存在油气蕴藏构造打下理论基础。可见, 在中菲越三国共同有主权争议的南海协议区内进行如此出色的勘测工作实属不易, 表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的外交政策是可行的。通过国际商业合同的形式约束参与合作的各国公司并形成权利义务平衡的合作开发关系也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但是, 我们必须看到, 国际条约往往是原则框架, 缺乏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国际合作开发也有局限性, 它毕竟是有关国家主权弱化的表现, 是划界协议达成前的一种临时安排。它一般情况下不涉及解决争端本身, 不是对边界问题的永久性安排, 而是划界协议达成前的临时替代措施。我们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共同开发来解决争端本身。“争议”可以暂时搁置, 但主权必须明确属我, 为此, 我国政府应该及早开展联合性调查开发工作。一是国内各有关单位在政府的协调下, 对南海岛屿进行资源调查, 为外交谈判和国际仲裁提供重要证据做准备。二是对邻国单方面的资源开发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旗帜鲜明, 敢于交涉和斗争, 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管理。这是一种有效显示主权的行为。三是依据国际法加紧健全处理南中国海争端的立法工作。目前, 中国已颁布了《领海法》和公布了部分海基线, 我国应依据国际海洋法, 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建立诸如《领海资源开发法》、《南海权益保护法》、《海洋开发投资法》等法律法规, 明确我国对南海管辖权利的范围, 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海洋领土争端, 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作为中国, 在事实较清楚又有国际法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 用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问题是十分明智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符合国际法, 也顺应世界安全与和平发展的需要, 从根本上说是符合争端当事方人民的切身利益, 有利于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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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 篇2

2012年7月的日本购岛事件,掀起了钓鱼岛争端的又一次冲突。钓鱼岛争端,给原本就脆弱的中日关系增添了新的阴霾。

从西太平洋地缘政治来看,存在对立的两大力量:中国力量和美日台力量。对于后者而言,北起白令海峡,北方四岛,日本海,中经钓鱼岛和台湾岛,至南中国海和马六甲海峡,既是美国利益的包线,也是日本的利益生命线。

作为一个资源溃乏的岛国,日本的资源和贸易严重依赖于南下的海运,这条线路有两个关键而又脆弱的节点,一是钓鱼岛和台湾岛,二是南海。任何一点发生了政治格局的根本变化,都会对日本造成战略上的困境。日本要成为政治强国,影响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局势了,成为世界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的一员,只有沿此路线南下。因此,对于日本,这条线既是一条生命线,也是日本实现军事政治强国之梦的起跑线。

然而对于中国,这条线距离中国沿海远者不过数百公里,近者不过百余公里,几乎将中国所有的出海口封锁得牢牢实实。在遭受攻击时,中国最富庶的东部地区将暴露在敌人的火力面前,无险可守。中国一万多公里的海岸线,与这条战略线几乎完全平行。在现代的军事斗争中,中国要确保国家安全,维护领土和主权完整,就必须死守这条漫长的战略线,实施战略防御。而中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世界大国,必然不能被锁在陆地上,走向大洋是中国不可逃避的选择。只有突破这条战略线,将海防线向外扩展,使战争威胁远离本土,才能够确保国家安全。于是,这条对于日本而言是必然牢牢控制的生命线和实现政治崛起的海上战略线,同时也成为中国确保国家安全的底线和实现海上强国梦想必须突破的战略线。

两个世界强国竟然被捆在了一条事关双方民族兴衰的战略线上。即使具有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双方的冲突也很难避免。何况中日两国是数百年之宿敌,怀着对对方极度的不信任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最近消息称,日本政府为了加强监视中国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活动,2014的防卫预算将比2013增加2.8%,约为4.88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848亿)。这是日本连续两年增加防卫预算,对于军事部署强化军队,可谓不留余力。

安倍主导的日本内阁与极右翼势力在钓鱼岛问题上,对中国采取步步紧逼的策略,一边在强化钓鱼岛近屿的军事部署,一边在试图将钓鱼岛问题国际化,拉其盟国加入钓鱼岛之争的漩涡,并挑拨中国与其他邻国的岛礁争议制造事端。

对此,中国政府在捍卫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态度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对日本政府一意孤行挑战中国主权底线的行为,中国政府和军队不可能一再忍让下去,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公布和空军进行首次空中巡逻,对日发出强烈信号等于向日本政府正式摊牌,中国军队绝不允许日本海警在中国防空识别区为所欲为,将日本海空力量彻底逐出钓鱼岛区域,是中国政府划定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根本目的。

最近几年,中国军事实力尤其是海军大幅增长。因此,对于海上主权的维护也越发坚决。2013年11月23日,中国国防部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包含钓鱼岛附近相关空域。

法律争端 篇3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IMF协定;2007年新决定;法律对策

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评述

从法律层面分析人民币汇率争端问题首先就要了解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显然,人民币汇率制度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它经历了长期的不断调整与完善的过程。如今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基本体现了市场供求关系,符合我国经济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但是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掌握人民币汇率制度的现状以及改革趋势,是运用国际规则减少人民币汇率问题分歧的前提。

(一)历史视角下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2年,这一时期,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以进出口商品购买力平价以及侨汇购买力平价为基础的,即是以购买力平价理论作为基础。由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有着严格的假设条件,任何=条件的不成立都会导致汇率相对于购买力平价的偏离,而这些严格的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又往往难以实现,这就使得这一阶段的汇率制度存在严重的局限性。②第二阶段从1953年到1972年,这一阶段,我国采取的是固定汇率制,人民币汇率基本保持不变,只有在个别国家调整货币的金平价时,人民币的汇率才会做出相应调整。实际上,中国这一时期的固定汇率制就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这种汇率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人民币汇率的长期稳定,维持外汇收入与外汇支出的稳定。第三阶段从1973年到1993年,这一阶段,人民币汇率的计算采用了新办法。

(二)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符合IMF的规则要求,并为加入WTO(复关)扫除障碍,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1994年的汇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奠定了基石。这次汇改的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取消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并存的双轨制,实现了人民币汇率的并轨。这是人民币汇率制度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人民币实现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汇率。第二,实行银行强制结售汇制度。第三,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

05年的这次汇改打破了钉住美元的僵硬局面,而选择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货币组成货币篮作为参考,可以增加人民币汇率调节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同时,这也促进中央银行外汇储备币种的多元化,增加外汇储备中日元、欧元等的比例,有利于分散中央银行的外汇风险。汇改还使得资本账户逐步走向开放,为居民获得和使用外汇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同时,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方面,人民币汇率的定价方式是参考而不是钉住一篮子货币,同时我国政府没有公布货币篮中的货币种类、权重,这使得我国与美国在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博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给我国对外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目前的人民币定价仍然依赖其他货币,而不能自主地形成本国货币的汇率,这成为阻碍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因素。

05年汇改之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并没有陷入停滞,央行始终对人民币汇率进行调整,并不断出台新的政策与措施。例如,在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机制方面,央行多次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2007年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格浮动幅度扩大到上下0.5%,2012年4月16日央行又把这一浮动幅度调高至1%。

二、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

(一)不同阶段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

美国的民间组织、学者、国会甚至总统,都曾对中国人民币汇率问题加以指责,但是,美国国内最有力的声音来自于国会。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已经就人民币汇率问题出台数十项法案。纵观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发展演变,以2008年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及2009年金融危机企稳为界,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3年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21世纪伊始,中国经济已然在全球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并且取代其他国家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顺差国家。而同时,美国制造业的就业岗位流失,失业率不断增加,导致美国把矛头直指人民币汇率。

第二阶段从2008年到2009年上半年。这一阶段是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阶段,美国经济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美国要想抵御危机,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具有高额外汇储备的中国合作。因此,美国国内在这一时期放缓了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指责,以争取到中国在解决全球金融危机中的积极配合,不过这也只是美国在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

第三阶段从2009年下半年至今。2009年下半年以后,金融危机出现企稳以及经济恢复的势头令美国国会对人民币汇率的法律指控再度升级。美国国会的一些政治人物(前述的舒默等)引领国会重燃对人民币汇率议题的热情。

(二)2010法案与2011法案概述

2010法案是汇率问题补贴化的典型法案,它欲以符合WTO法的方式采取反补贴或反倾销的方法解决人民币汇率低估的问题,以迫使人民币升值。2010法案在定义了严重的汇率偏差的同时,只关注汇率或货币偏差的贸易方面,主要内容体现在:①确保采取的贸易救济手段符合WTO的规定;②要求商务部而不是财政部确定一国汇率是否存在偏差;③明确规定外国政府通过外汇市场干预低估货币的行为可以通过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的方法抵消;④与WTO规则相一致,法案要求商务部将货币低估作为禁止性的出口补贴;⑤如果对汇率严重偏差不采取反补贴措施,法案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时计算倾销幅度以抵消低估的方法。

2011法案是美国国会针对人民币汇率迈出实质性立法步伐的第二个法案,代表着美国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最新发展。2011法案吸取了本世纪以来美国参众两院提出的针对人民币汇率的几十个法案的经验、教训,重点整合了《2007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与2010法案,以所谓汇率偏差为支柱,重心在于将汇率偏差视同为汇率低估国对其出口的补贴或倾销。2011法案还将严重偏差货币分为严重偏差货币和优先采取行动的严重偏差货币,对此主要规定了两类贸易行动路线图——反补贴与反倾销。

三、IMF体系下的汇率规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但国家主权要受到国家所缔结条约中条款的限制。而就货币主权来说,这种限制的主要来源就是IMF协定。IMF目前总共有188个会员国,涵盖了世界上的主要国家,这就使IMF的规则实际上成为了实施货币主权的全球性法律框架。

(一)IMF协定中关于汇率安排的规定

IMF协定中有关会员国汇率安排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关于汇兑安排的义务”(Obligations Regarding ExchangeArrangements)中。IMF充分尊重了国家在汇率安排上的自主选择权,IMF为成员国提供了三种汇率安排方案,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汇率安排形式,而且这种选择的余地是巨大的。并且,IMF成员国根据协定赋予的这种自由也确实做出了多样化的汇率安排。

(二)2007年决定中的进一步规定

2007年决定的附件为确定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含义提供了进一步指导。附件重申,只有在IMF同时认定(a)一成员操纵了汇率以及(b)实施这一操纵是由于第四条第1款第3项明确的两项目标之一时,成员方的行为才与第四项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不符。另外,附件阐述了“操纵”的含义,“汇率操纵只有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实施”,并且操纵的形式可以是造成汇率的变动或者阻止汇率的变动。一国的经济或财政政策即使对汇率造成影响,一般也不是旨在影响汇率水平,因此不会受到这一条款的规制。附件中还包含着对第四条第1款第3项中主观标准的指导。

四、中国可以做出的法律对策

(一)以货币主权原则作为抗辩的坚实基础

货币主权是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各国立法和大量国际条约及实践,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货币发行权、货币定值权和货币使用权三个方面,而汇率主权主要指的是货币的定值权。货币的定值权主要是指一国货币升值或者贬值的权利,升值或贬值是影响一国对外关系的权利之一。主权国家决定或者改变货币的价值并不违反国际法,其对债务人或债权人因价值变化遭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根据国际法,主权国家间相互独立、彼此平等,因此习惯国际法要求各国不得干预其他国家的国内事务。

(二)充分利用IMF规则反驳人民币汇率操纵论

根据IMF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构成汇率操纵不仅需要客观上的操纵事实,更要具有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地竞争优势的目的。然而,如何认定一国汇率或汇率政策是否存在这样的目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即使美国国内一片倒地主张人民币汇率存在操纵,但是美财政部在每年一度的《国际经济与汇率政策的报告》中仍然拒绝做出人民币汇率操纵的结论,原因就在于人民币汇率构成操纵的主观目的要件的技术性要求难以达到。事实上,目的要素构成认定我国操纵汇率的难越之巅,中国应当积极主张在汇率政策目的上的正当性。另外,根据2007年新决定,汇率操纵必须通过旨在并且实际上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实施,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影响汇率水平的主观故意,即使出台的政策实际上影响了汇率水平,也不应当认定存在汇率操纵行为。

(三)据理反驳人民币汇率存在严重偏差

如上所述,2007年决定开始引入了汇率严重偏差的概念,而美国等也逐渐转向寻求认定人民币汇率存在严重偏差。虽然2007年决定仅具有指导原则即建议的性质,存在汇率严重偏差并不必然违背IMF协定规定的义务,但存在汇率严重偏差就意味着违反了2007年新决定,进而使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此外,2007年新决定规定,汇率操纵行为是实施旨在影响汇率水平并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而造成汇率严重偏差,可见,汇率严重偏差是汇率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如果我们可以力阻IMF认定人民币汇率存在严重偏差的结论,那么人民币汇率操纵的客观表现就不再存在。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制度中的漏洞,阻止认定人民币汇率存在严重偏差。而按照国内学者的观点,目前中国可以积极利用的主要是均衡汇率难以确定的技术弱项。现阶段,IMF对于汇率水平衡量的标准问题也没有找到有效解决办法。

五、结论

区域经济集团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篇4

欧盟及其成员方在WTO中的双重正式成员资格, 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WTO协定, 及协定的附件1下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4下的各项诸边贸易协定。该争端解决机制对欧盟及其成员方与其他WTO成员方的法律关系的适用因而存在疑问:当争端解决涉及欧盟及其成员方共同缔结的上述协定时, 争端解决机构应把欧盟作为独立当事方还是把欧盟成员方作为独立当事方?这必定在实践中产生疑惑。虽然目前只有欧盟这一区域经济集团出现此类问题, 但随着区域经济集团一体化程度的加深, 其他区域经济集团也有可能朝这种方向发展, WTO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问题, 对其进行规定。

2管辖权问题

从国际法惯例来说, 一般争端的解决首先要穷尽本地救济后才能求助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但WTO争端解决机制否定了这一条款。争端解决机制第23条规定, 成员国在WTO项下权利义务的争议只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强制管辖权的确立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大的发展, 从而维护了WTO的权威性。但随着区域经济集团的建立, 各个区域经济集团内部都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 根据这些协定, 衍生出许多与WTO协定相类似或相平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法惯例, 按照《世界贸易协定》组成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管辖WTO项下的争议, 而不能排除依区域贸易协议建立的各类争端解决机制对其区域协定项下争议的管辖。而大部分的区域经济集团的成员也都是WTO的成员, 在出现争议时应该诉诸哪种规则和程序成为可能影响到成员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的关键。这就造成了区域协议的缔约方之间出现的“选择法院”的现象, 即当事方都试图争取适用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和程序。从实践中看, 区域经济集团的争端解决机制多采取以下几种管辖模式, 第一, 强制管辖, 如欧盟, 欧洲法院1994年的司法意见表明, WTO协定属于欧共体法上的“混合协定”, 即指协定的主体事项部分属于共同体权限, 部分属于成员国权限。欧洲法院从维护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出发, 主张在欧共体内部统一适用和解释WTO协定, 并通过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制度, 对这些领域保持着一定的管辖权。第二, 规定磋商和仲裁为解决争端的方法。这类的区域贸易协定并没有规定该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但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以磋商和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第三, 排除法, 即在区域经济集团内规定可选择适用WTO或区域协议的规则。但一旦启动其中一个机制, 就自动排除了另一个机制的管辖。近几年, 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些案例使这个问题越来越为突出。不难想象, 游离出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外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结果极有可能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要求不符, 从而构成对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权威的又一严重挑战。另外, 如果一方要求诉诸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方却诉诸区域集团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种矛盾该如何解决?是区域集团的管辖权优先还是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权优先?因此, 在新的一轮谈判中, 多边贸易体制必须完善这些制度并谨慎界定其争端解决程序与区域争端解决程序的分工和衔接

3受案范围问题

受案范围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 由于区域经济集团的迅猛发展, 难免会出现区域经济集团之间过分竞争, 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 是否可以将区域经济集团之间发生的争端也纳入到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 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立法的空白。国际组织一般只解决成员间的争端, WTO也不例外。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 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对WTO观察员、其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或私人或法人开放。换言释之,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只受理WTO成员间的争端。区域经济集团除欧盟以外都不是WTO的成员方, 这样,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区域经济集团间的争端也就缺乏法律依据。因而, 如何控制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争端是摆在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面前的重要课题。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 根据谅解的规定, WTO成员可以将实施GATT第24条中关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由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某区域协定是否符合WTO规则呢?在GATT时期, 专家组对此问题的态度很明确, 即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不应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这种整体审议应该按照GATT第24条的程序进行, 而争端解决机制只能审查某一具体贸易措施是否合法。而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 专家组认为, 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能否评估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规则是一个可争论的问题。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则回避了这一问题, 认为本案中需要审查土耳其实施的数量限制是否与WTO协议不符。因此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否全面审查区域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应审慎应对。

摘要:GATT/WTO多边体制虽然已经对区域经济集团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这些规定远远落后于区域经济集团的发展现状, 其中重要的是GATT/WTO多边规则应对区域经济集团争端法律解决机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区域经济集团,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新奎, 刘光溪主编.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南海争端论文及心得 篇5

本次实践活动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整个过程有序不混乱,较好地完成了实践任务。

近年来,南海争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一、南海最新局势

近来,南海问题不断升级,先是中国渔船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正常作业时,遭到越 南武装舰船的非法驱赶,引发中越两国的外交抗议和相互指责。随后,越南不仅通过实弹演习、颁发最新征兵令等挑衅行为来显示“主权存在”,而且在河内连续爆发数次反华示威游 行。美联社就此评论称,越南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回应”中国,因为中国此前要求越南 停止在该海域的所有石油勘探活动。紧接着,菲律宾方面计划将南海更名为“西菲律宾海”,并宣布出动海军拆除了中国在南海部分岛礁上“非法设置的标识”。中国则通过派遣海巡穿越南海赴新加坡访问等动作以示回应。与此同时,美国与西太平洋相关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联合军事演习,进一步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新一轮南海争端的原因

1、越南和菲律宾的内部考量。

2011年,越南菲律宾经济形势恶化,政治上建树无多,老百姓不满情绪上升,各国有着通过打民族主义牌转移内部矛盾的盘算。

2、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自新世纪以来,亚太地区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同时,汇聚领土争端、地缘博弈与安全问题。美国为了确保其在经济和安全上的主导权,从去年开始高调回归亚洲,不仅加大对这一地区的经济投资力度,而且更加强调在军事和安全上的积极介入,煽风点火。

3、中国国家能力的显著增强。

中国经过长期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已经积累起了相当的实力。对此,周边国家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欲以既成事实来逼迫中国就范,从而使得本已紧张的南海局势出现了进一步的恶化。

二、中国南海及南海诸岛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分析越南、菲律宾等国为什么在70年代突然提出主权要求? 70年代南海发现了石油资源。南沙海域内,已探明含油气盆地6个,面积约为27万平方公里,石油含量约为230亿桶,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这些国家乘着当时我国正处于文革之机,抢占岛屿南海争端的焦点在于石油,石油是大国经济的命脉。开发石油最多的越南和菲律宾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都不愿意把吞下去的吐出来。例如:越南曾公布了海洋战略蓝图,提出2020年要把目前海洋经济产值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48%增加到53-55%,海洋经济的出口额要达到全国出口额的55-60%,离开了南海,这一目标根本无法实现

2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法国、日本对南沙群岛的侵略也是导致后来南海争端的一个“历史因素”。

3争夺南海资源与航运安全加速了南海的争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国家觊觎南石油资源是南海争端激化的主要原因。越菲马等国也正是看中了南海丰富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近年来不断强调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或部分主权,并依靠南海油气资源获得的巨额不断扩充军备,加快在南海未来战场上的建设步伐。美日等国家插手南海问题也是因为越南、菲律宾等国在南海上开采的油田大多是西方大型石油公司投资的,南海问题关乎西方国家的利益。同时,南海是多个国家的“海上生命线”。它是世界上第二大海上航道,仅次于欧洲的地中海,全世界一半以上的大型油轮及货轮均航行经过此水域,每年来来往往的大小船舶总计在4万艘以上。但南海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贸易通道。中国有外贸量的87%是通过水路进行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南海地区的。中国有大量的能源进口需要经过南海海域。中国要保证经济安全必须具备保护自己运输通道的能力、获得能源的能力和中国开发自己海洋国土的能力。

4国际海洋法因素

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明确的界定。如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就可以存在多条分界线,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据此,在本国利益的驱动下,南海周边国家大多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

5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到目前为止,我们虽然有足够的实力保卫南海,但我国大陆占领的岛屿面积小,无法大量驻军和修建足以保卫南海的军事基地,即使我们能够通过武力夺取被其他国家占领的岛屿,在没有强大远洋海军支持的情况下,南沙群岛也很难长期坚守。

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延,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幻,当今我国在南诸岛的主权被侵问题,已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就更加需要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更加需要国家领导人的智慧和魄力。南海问题最终以什么方式解决?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我们。和平解决是我们的希望,应该力争;战争解决并不是我们的本愿,但必须要有准备。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先得扎实地做好以下几件大事: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正是中国避免南海问题升级的战略初衷给周边国家以错误暗示,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因此,中国需要在保持和平发展战略方向的同时更加主动、坚决地维护具体利益。一旦出现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中国必须亮出可信的惩罚措施,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外交抗议。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周边国家的机会主义心理,约束其不断突破红线的“违规行为”。

2做好“和”、“战”两手准备。

无论是“和”、是“战”,中国都得办好自己的事,作好两手准备。这种准备应包含着物质的与精神的两个方面:物质的,比较容易理解,这就是要继续保持国内政治经济的繁荣稳定,不断地改善与增强我们的综合实力;精神的,常为多数人所忽视,则是要进一步提高国人、特别是领导层内部建立在爱国主义凝聚力基础上的团结一致,其实这是最为重要的。但是首先要以两国关系大局为重,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在“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和“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指引下,坚持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问题,使南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为发展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

3内部政治的协调与平衡。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政治过程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主体开始积极发言,影响着决策过程。在南海问题上,中央政府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但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和社会舆论却希望采取更加强硬的立场,要求保护南海领土完整、加快油气资源开采。如何保持内部政治的平衡正在成为中国外交新的挑战。

4双边谈判与多边战略的平衡。

长期以来,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然而,这一策略进展并不顺利。在双边问题多边化、地区问题国际化的现实下,中国不得不探寻更具建设性的多边战略,可通过多边磋商的方式将相关共识制度化,成为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互利共赢的地区秩序。对于国际势力,中国应该持开放态度,欢迎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稳定的举措,但对于其煽风点火的行为则需要坚决反对、毫不妥协。

5解决南海问题与经营周边地区的平衡。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已经建立起难以动摇的利益共同体格局。因此,我们不宜将南海问题的严重性过于放大,从而使其成为自我证实的预言。中国可以在承认各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油气资源共享的南海能源共同体,并根据投入多少确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为了保持其正常运转,应对可能的不确定性威胁,建立起某种形式的多边安全合作也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有建立起持续的共同开发格局,让各国都从中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搁置争议,并将经济层面的合作拓展至政治、安全领域。这也为突破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军事安全的二元对立困境提供启示

个人观点:

南海问题不只是区域性问题,更是世界性问题。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不仅有利于区域和平,更有利于世界和平。我认为处于南海争端的国家应摒弃前嫌,坐在谈判桌上理性思考,本着和平友好原则,共达互识,正确解决南海争端。只有这样才能造福于各国百姓,使各国社会经济更好发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使世界更加和平。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也是具有特别富有反抗外来侵略精神的国家。中华民族各族人民赞成各民族平等的联合与交往,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与压迫。每遇国难当头之际,总会有无数的志士仁人,怀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崇高信念,“以天下为己任”,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以挽救祖国的危亡。

论文写作心得: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写论文让我学会了探究问题的方法,也让我从探究问题中体会到了乐趣。在整个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资料并进行相关的思考,让我增长了不少的知识,也让我学会多角度的看待分析问题。一路走来,论文改写了好几次:开始时是大纲内容冗杂重心不明确进行修改;之后是对内容上不必要的重复进行删减;也曾因为重要词汇措辞不当进行改进;还有因对概念理解错误各小节划分缺乏逻辑进行的重新推敲每一次的批评与改进,都让我对自己的选题有进一步的思考与理解。就这样,我的写作思路由浑浊变得清晰,内容由空泛变得充实,语言由粗糙变得相对精炼,格式由业余变得规范。通过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但加强了对南海争端问题更深入的理解,还学会了检索信息,收集材料,电脑排版,论文格式等多方面知识。本次论文的写作,让我增长了知识和技能,也让我明白,不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抱着务实谨慎不怕困难的态度,精益求精。当然,在本次的写作过程中,也让我感受到了自己作为本科生在知识与实践经验上的匮乏。所以我决不能停止学习的步伐,在将来的学习与生活中,依然要抱着学海无涯的求知态度不断完善与提升自己。

南海争端经常在新闻网络上看见,但从未真正想过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次的探究,让我了解到了南海问题涉及到的国家,涉及到的历史,涉及到的政治网络等等一系列前所未闻的新视界。也让我看到了中国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国历史在南海方面的辉煌。

法律争端 篇6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SCM协定》) 一直是WTO争端解决的热门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 无论在GATT阶段还是WTO阶段, 与《SCM协定》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都分别占到案件总数的近20%, 是所有争端案件中比例最高的类型。

《SCM协定》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出口补贴。出口补贴的存在, 将对参与国际贸易的其他国家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相对于其他补贴而言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显而易见, 危害也更大。尽管如此, 为了发展本国产业、促进出口贸易, 以各种方式包装的出口补贴仍然是WTO成员频繁采用的政策手段, 也常常成为WTO争端解决的对象。在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经济危机, 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形势下, 对出口补贴的运用和围绕其产生的争端就表现得更为频繁。

2 WTO出口补贴的法律认定要点

2.1 “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视出口实绩为条件”是出口补贴最为核心的属性, 反映了审查补贴与出口实绩的关系时应具有的深度。对此, 上诉机构在数个案件中围绕“视……为条件 (contingent) ”展开了大量阐述。在加拿大—航空器案中, 上诉机构从“视……为条件”的字典解释出发, 认为其通常含义是“有前提的”或“其存在依赖于其他事物的”, 其在出口实绩的“可能性”与补贴的“条件性”之间建立了联系。

同样在加拿大—航空器案中, 上诉机构在分析使用的“联系 (tied to) ”一词时, 认为其和“视……为条件”有着同等分量。上诉机构表示, “联系”的通常含义仍然是建立了出口实绩与条件性之间的关系, 应该被理解为“受条件的约束限制”, 强调的是“条件性”必须能够得以证明。上诉机构因此认定, 案件中仅仅证明WTO成员在授予补贴时, 知道会发生出口或者对发生出口具有预期, 并不足以认定存在出口补贴。案件事实必须能够证明, 授予补贴与实际或预期的出口达到相“联系”或以之为“条件”的程度。

上述理解对争端解决实践尤具指导意义的部分在于, 在后续的加拿大—航空器 (21.5条, 原告巴西) 案中, 上诉机构在上文基础上明确了补贴接受者以出口为导向的事实在证明出口补贴中的作用, 而在实践中, 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往往最有可能涉及出口补贴问题。对此, 上诉机构认为, 补贴接受者以出口为导向属于可以纳入考虑范围的事实。但是, 即使补贴接受者具有高度出口导向性, 单凭这个事实本身也不足以证明该补贴必然构成出口补贴。

2.2 视出口实绩为“多种其他条件之一”

在出口补贴争端案件中, WTO成员的涉案措施往往千变万化。其中, 出口实绩可能是获得补贴的充分条件之一, 例如, 授予补贴的条件是“出口量排名前10或国内销售量排名前10”;也可能是必要条件之一, 例如获得补贴必须“出口量和国内销售量均排名前10”。第3.1 (a) 条关于“多种其他条件之一”的表述显然是模糊的, 涵盖了前述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两种可能性。因此,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条文如何进行解释, 决定了相当部分补贴是否有被认定为出口补贴而遭到禁止的危险性。

通过对WTO争端案例的分析, 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问题的态度是相当严格的。在美国—外贸公司 (21.5条) 案中, 被告美国的有关免税措施同时适用于美国境内生产并出口的产品和美国境外生产并在境外销售的产品。专家组阶段, 美国的前述免税措施被认定为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美国对此提出了异议, 其认为在第3.1 (a) 条项下, 出口实绩应该是认定出口补贴的必要条件。美国认为其措施中授予免税优惠的条件没有偏向出口, 因为措施同时适用于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的产品, 这使得即使不存在出口实绩, 仍然有获得免税优惠的可能性。因此, 美国认为在其涉案措施中出口实绩并非必要条件。

上诉机构没有认可美国的主张。上诉机构认为, 免税优惠在适用于国内生产并出口的产品和国外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时条件并不相同, 因此应该对适用于两种产品的免税优惠分别进行考察。其认为, 认定适用于国产产品的免税优惠以出口实绩为条件, 并不影响免税优惠也可以基于其他条件获得的事实。反过来, 可以通过满足其他不涉及出口的条件而获得免税优惠, 也并不能抵消在某种情形下获得免税优惠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事实。通过前述分析, 上诉机构实际上明确了“多种其他条件之一”所表达的, 是无论将出口实绩作为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之一, 都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出口补贴。

2.3 “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关于“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在加拿大—汽车案中, 上诉机构认为, 所谓“法律上”, 指的是争议措施的文字本身能够表明存在出口实绩条件。这种表明不仅指具有明示的措词, 也指可以通过对措词的必要推理得出结论。在该案中, 加拿大对汽车生产商实行某种进口免税政策, 条件是该生产商当年生产的某类国产汽车销售额与全国所有该类汽车的销售额之比 (“生产销售比”) 大于或等于基准年份内 (1963-1964年内选取的12个月) 两项销售额的比。并且, 汽车生产商的生产销售比越大, 所能获得的进口免税额越多。上诉机构认为, 前述免税政策的规定, 实际使得汽车生产商的出口量越多, 生产销售比就越大, 所获得的进口免税额越多。并且, 当基准年份生产销售比为100∶100时, 汽车生产商不出口就无法享受进口免税优惠。因此, 前述免税政策的文字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出口实绩条件, 但却可以从中推导出获得免税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结论。因此, 上诉机构认为这也构成“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 这里的“法律上”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在WTO争端意义下, 低至仅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地方或部门决定, 高至在全国有普遍适用力的法律, 都属于“法律上”的范畴。

关于“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这一规定与“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判断标准相同, 区别则在于判断的对象是WTO成员的国内实践。在WTO争端中, 作出此项判断的要点是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例如, 在上文提到的加拿大—航空器案中, 为判断加拿大技术合伙项目给予企业的资助是否在“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时, 专家组审查了多达16项事实背景, 包括项目的总体目标、申请资助提交的信息、审查是否授予资助时考察的因素、项目官员作出推荐考虑的因素、项目资助在出口领域的历史记录、被资助项目与出口市场的关联性、出口预期对做出资助决定的重要性、被资助企业的出口导向性等等。显而易见, 对WTO争端案件的原告而言, 证明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条件将要负担更为沉重的举证责任。

3 结语

上文对WTO出口补贴有关法律要点的分析, 仅仅是从争端解决的视角, 粗略地展示了认定出口补贴最为重要的切入点及其内涵。中国作为WTO成员之一, 为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 不可避免地将对其他使用出口补贴的成员进行挑战, 也将对我国涉嫌使用出口补贴的指控进行抗辩。因此, 笔者认为, 掌握WTO出口补贴的法律要点, 既有助于灵活制定国内政策, 避免出现明显违反WTO规则的错误, 也有助于运用有关规则争取和捍卫自身权益, 非常值得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和广泛了解。

摘要:WTO争端解决的核心, 是案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条约解释对WTO规则做出的阐述。鉴此, 本文将总结分析WTO案例中针对出口补贴的主要规则——《SCM协定》第3.1 (a) 条——进行的关键阐述, 帮助在政策制定等实践中判断和运用出口补贴规则。

法律争端 篇7

2011年3月25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 (简称双反) 措施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 支持了我国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等核心诉点上的立场, 裁定美涉案的四起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此案是中方运用世贸规则维护权益的重大胜利, 也会极大增强世贸成员对多边规则的信心, 希望美方尽快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 改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错误做法, 维护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健康发展。 (摘自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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