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样表(通用5篇)
篇1:北京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样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企【2010】77号
【发布日期】2010-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四)对外设计咨询。
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用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五)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0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并购或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二)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
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50%。
6.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高于500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列为2010年重点支持的业务给予重点倾斜。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包括原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支持限额。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29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或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若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该贷款用于签约项目。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且突发事件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0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联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三)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四)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1)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统一上报,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zx@fdi.gov.cn。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附件12)及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五)2009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六)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七)财政部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 1、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2、2010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说明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6、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7、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8、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渔业项目
9、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9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10、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1、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2、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13、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补贴审查明细表
14、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对进入经贸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附件下载地址:商务部网站首页“政策发布”栏目,http://)
篇2:北京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样表
(财企[2011]76号)
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1年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大类代码c35-c42)。
(二)我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运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
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50%。
6.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高于500元。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支持限额。
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29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8]511号)、《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0]419号)和《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商合发[2007]36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
(二)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联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三)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投资促进局)。
(四)资金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3)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投资促进局),“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附件14-16)由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后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以上文件电子版均发送到指定邮箱zx@fdi.gov.cn。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五)2010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六)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
六、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企业申请材料要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1、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2、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说明
4、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最终控制方证明材料
6、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7、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8、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9、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0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10、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11、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对进入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12、申报资料初审、受理确认表
13、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1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篇3:北京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样表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及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
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三)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和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 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
1、6-
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 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七、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供。同时,申请单位须把申报系统中要求填写的附件内容导出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送受理窗口。
八、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5日至9月16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5日至9月16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咨询电话:88916915;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九、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一、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不限。
资助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
十二、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三、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四、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十五、收费 无。
篇4:北京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样表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规划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发布日期: 2013-03-01
为了进一步深化广东省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的产学研合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提升广东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依据《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程院产学研合作 “十二五”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研究论证,编制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3年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项目指南内容设置重点突出三个目标:集聚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着力解决基于产业链的技术创新问题,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围绕产业需求引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建设服务产业和企业的多层、多类型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引导广东的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学研合作。
一、类别和内容
(一)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
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组织申报,主要由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科技主管部门、重点建设产学研创新联盟和高水平综合性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牵头,围绕区域特色产业、战略性产业的产业链整体创新问题,集聚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和省内创新型龙头企业,强强联合组织实施。
本专项原则上采取组织申报方式,根据各地、各产业技术领域的实际情况,在具体项目的组织上进行优化组合、联合实施,实现基于产业链的协同创新。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发挥本单位学科或专业的人才、技术优势,组织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与广东企业合作共同实施重大专项。对于项目顶层设计科学、组织实施规范、对区域重点产业或支柱产业牵引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择优进行滚动支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组织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项目资助总额度每项不超过1000万元,本资助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经费的25%。
(二)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1.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专题(专题编号:0901)。
本专题旨在引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龙头企业合作,围绕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与高性能复合材料、新一代无线通信与互联网、生物、生态农业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前沿技术,以面向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为对象开展系统性、前瞻性研究,集聚创新资源、培养高端人才,优化创新团队,占据产业技术制高点。申报本专题项目,要求有明确的具前瞻意义的研究目标和方向,研究团队研究基础扎实,项目完成时应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为50~8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经费的25%。
2.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专题(专题编号:0902)。
本专题旨在引入国内优势创新资源,围绕广东传统优势产业升级与发展过程中的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重点在高端纺织、新型建筑材料、高端精密金属制品、高性能轻工机械装备的制造和工艺,食品加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组织联合攻关,实现关键技术突破,为企业新发展、新跨越提供支撑。该专题申报项目要求有专有技术、新知识产权的形成,明确、可验收的技术指标,项目完成时应完成中试。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为50~10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经费的25%。
3.产学研合作重大成果转化专题(专题编号:0903)。
本专题旨在引入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在节能减排与绿色制造、先进制造装备、高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动植物良种等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的企业实现转化。申请该专题的项目要求知识产权边界、归属清晰,有确定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项目完成时成果转化形成的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动植物良种推广收益达到1000万元)。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经费的25%。
(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
1.高水平产学研合作研究院(专题编号:0904)。
重点支持地级以上市、产学研结合示范县(区)政府与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及境外高水平大学共同建设服务区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水平研究院。项目要求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鼓励在平台建设、管理模式和产学研机制上创新。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研究院建设总经费的15%。
2.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联盟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专题编号:0905)。
重点支持已批准建设、考核达标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联盟依托核心成员单位建设面向全省服务本产业、行业,市场化运作的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项目要求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鼓励在平台建设、管理模式和产学研机制上创新。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平台建设总经费的25%。
3.院士工作站(专题编号:0906)。
重点支持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在企业组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养高水平技术创新人才。要求有良好的基础、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2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院士工作站建设总经费的25%。
4.企业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专题编号:0907)。
重点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建设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要求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鼓励在平台建设、管理模式和产学研机制上创新。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项, 资助经费不超过平台建设总经费的25%。
5.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题编号:0908)。
重点支持在企业、省级专业镇、省级以上高新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建立多学科、多领域合作、长期服务于企业、产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凝聚一支高层次、高水平、稳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团队,形成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要求有良好的基础、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鼓励多高校(科研机构)、多学科共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本专题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资助经费不超过工作站建设总经费的25%。
二、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除须符合《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鼓励企业作为项目主承担单位。鼓励广东企业与港澳、国外大学、国际研究机构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开展国际化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广东企业与大型央企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联合申报单位之间须签订责权利明确、合作期限在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二)申报项目除了该项目类型必备条件外,必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明确、研发或产业化进度科学,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中的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以及产学研合作创新载体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完成时获得的关键技术或产品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部件或软件应实现国产化,申请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60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其中产业前沿技术研究专题的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在45岁以下,各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以及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当只可领衔申请1项产学研省部合作项目。在研产学研省部、省院合作项目合计超过两项(含两项)的项目负责人和作为主申报单位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研发团队,原则上不能申请2013年研发与产业项目。
未经批准有逾期未验收的产学研省部、省院合作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含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能申报2013年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
企业牵头申报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或创新载体项目原则上当年只可申报其中1项,多申报者或重复申报者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四)项目申报时须提供自筹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五)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将进行严格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不符合本指南申报要求和资助范围、重复申报、一题多投、有逾期未结题项目及产学研合作协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组织、评审遴选和项目管理
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遴选和管理除应遵照《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办法》(国科发计〔2011〕430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省部产学研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专家评审、管理部门综合评价、入库和遴选出库的程序进行择优立项。
(二)各地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做好各类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和推荐优秀项目。
(三)项目申报采取组织申报与指南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重大专项由省部产学研办会同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相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等,在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强强联合、协同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组织申报,经评审论证、实地考察后,择优支持。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经参与实施“一校(院、所)一镇”计划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专业镇内的企业联合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参与的团队与入驻企业联合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其在粤分支机构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以产学研合作形式联合申报“863计划”、“支撑计划”与“核高基专项”等国家重大专项通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和出库项目。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在专业镇的创新平台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专业镇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或院士工作站。
(六)项目统一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省部产学研办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项目类别和层次分类进行专家评审、管理评价、现场考察或答辩(重点项目),择优入库。各类别、层次落选项目不跨类别、层次纳入其他类别层次项目的入库范围,最终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出库立项项目。
(七)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遴选、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的具体程序、内容和要求依照《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产学研办字〔200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法人管理责任制,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除财政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九)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各类项目执行的组织管理、过程监督和检查验收工作。
(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监督部门加强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出管理等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专项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其能否参与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遵纪守法、组织科学、实施规范和绩效显著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鼓励;对于不接受监督管理、违法违规和未经批准逾期不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申报时间
除重大专项以外,各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9日下午5: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9日下午5:00。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请于2013年4月11日前交到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请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按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者视同放弃申请。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张开升,020-83163947
篇5:北京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样表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
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单位,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每次的标准给予补贴。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于应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处)要求,企业、单位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相关费用,包括企业、单位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6.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
指对在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另行通知。7.境外防疫处置费用。
指对企业、单位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医疗设备采购费、防疫药品购买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8.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
指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包括:
1)
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2)
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3)
宣传推介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介会、对接会、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4)
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材料、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
申请资金派出对外劳务人员超过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贷款贴息
对本市企业、单位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单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本市企业、单位或本市企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最终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核定利率的50%。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单位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申请条件
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从事对外投资合作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规定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29号)、《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
3.申请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金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案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
2)
劳务服务平台及承担建设单位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3)
申请资金通过劳务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人数占平台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并且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妥善处理。
4.项目金额标准:
1)
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中:
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支持内容:
(一)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单位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高新技术、优势制造业项目;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投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单位投议标承包能带动中国成分输出占60%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企业、单位实施的特种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BOO、BT、TOT)和PPP项目等。
(三)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指本市企业、单位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境外投资的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3.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4.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6.申请特定国家安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7.申请疾病防疫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上一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疾病防治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8.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运营补助的项目,其实际费用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申报规定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五、提交材料
附件1、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2、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附件3-
1、3-
2、3-3企业申报说明、项目明细表、项目情况说明
附件
4、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5、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附件
6、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7-
1、7-
2、7-3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附件
8、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件
9、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附件
10、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附件
11、“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附件
12、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
13、防疫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
14、特定国家安保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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