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精选五篇)
房屋搬迁 篇1
一、城市房屋搬迁、城市房屋搬迁补偿的概念
城市房屋搬迁, 是指为了城市发展和建设项目的实施, 由搬迁人以进行项目建设为目的而对城市规划取得国有土地现有的房屋进行拆除, 对房屋的所有人和承租人进行动迁、补偿等系列活动的总称。
城市房屋搬迁补偿, 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二、各地房屋搬迁现状
(一) 上海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 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 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 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这种情况下, 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 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 实现平稳过渡;需要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上海市结合本市实际, 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 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于2005年制定了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新老拆迁政策的衔接问题, 上海市政府做了如下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适用新办法。1 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 1 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 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二) 北京
北京市政府在2004年出台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该《意见》要求:1、拆迁公示;2、拆迁市场规范;3、强制拆迁;4、拆迁总量控制。
2009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今后的拆迁中, 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意见, 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 由评估机构在现场说明, 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 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遇到拆迁补偿纠纷, 作为给出评估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无疑是重要因素。此前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是采用“基准地价法”来确定。该方法是政府根据地段、区域和历史时期的不同, 确定城市土地的价格。这个价格远远低于房屋市场价。例如, 如果按照“基准地价法”, 二环左右的补偿价格大约在八九千每平方米, 而该区域的房价则达到了两三万元。而市场评估法是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秉承的原则是“拆一房还一房”。最终形成的价格与被拆区域周边房价几乎相当甚至更高。
(三) 郑州
2005年郑州出台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该标准不但与房屋所在地理位置挂钩, 也跟办公、商业、住宅等房屋用途挂钩。其中, 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偿2200至880元,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6000至1500元、住宅每平方米1650至650元, 其他房屋每平方米1440至600元。该标准包括1、当事人自选房价评估机构;2、评估结果7天公示;3、参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补偿,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
三、城市房屋搬迁特点分析
促进城市建设, 加快城市化进程城市房屋搬迁是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 对实现城市规划目标, 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 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城市房屋搬迁, 城市旧城区得以改造, 基础设施得以配套, 广大市民的起居环境得到改善, 房屋拆迁给城市建设带来巨大的变化。保证了住宅建设的顺利进行, 增加了居民的住房面积, 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以北京市为例, 年以来城市房屋搬迁总量为万, 为万户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上海市年累计拆除危旧房万, 万居民通过搬迁改善了居住条件。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来说, 城市道路建设中, 搬迁费用占总投资的比例在, 以上, 城市市区的比例更高。如北京市两广路搬迁项目, 道路建设加管线建设的总投资不到亿元, 而搬迁费用在亿元左右。市区绿地建设主要靠拆除旧有建筑物、构筑物来实现。提升了城市功能, 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原有的城市格局已经很难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拆除危旧房屋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使城市功能和环境得以改善, 增加了城市的集聚效应, 提高了投资吸引力, 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如北京等城市实施的“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 搞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退二进四”一些工业项目退到四环以外, 不是简单的搬迁, 而是和企业更新改造、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政策, 不仅促进了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而且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城市房屋搬迁补偿制度
从最新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我们不难看出现阶段我国城市房屋搬迁补偿制度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变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明确了搬迁的适用范围和补偿要求:1、强调了城市房屋搬迁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 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搬迁适用范围;2、房屋搬迁的补偿要求是公平补偿, 这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对被搬迁人的财产去的合法保护。
(二) 政府是搬迁补偿的主体, 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房屋搬迁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制拆迁, 应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 强化了被搬迁人的参与, 完善了征收程序, 包括搬迁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条例规定搬迁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多数被征搬迁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搬迁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搬迁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搬迁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四) 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更加合理化;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此处所说的补偿, 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 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 尊重了被搬迁的选择权, 被搬迁人在要求补偿时, 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六) 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且明确规定要实行“专户存储”。这解决了实践中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 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白丽华, 高翔, 张景文.城市房屋拆迁答疑解惑[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3
[2]唐代中.上海城市房屋拆迁研究, 2007年1月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
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篇2
房屋征收搬迁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力度,有力促进了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拆迁(以下简称征拆)规模不断增大,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暴力、野蛮、强制征拆等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房屋征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征拆
房屋征拆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要求严格房屋征拆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拆,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暴力强拆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要科学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规划,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房屋征拆规模与时序,有序推进老旧住宅综合整治,显著改善和提升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与质量,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二、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征拆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三、严格征拆程序,杜绝违法强拆
房屋征拆与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房屋征拆工作的程序、要件审批、搬迁补助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拆行为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在拆迁工作中,不得委托企业或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强制拆迁。要抓紧清理取缔非法拆迁组织或机构,坚决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或参与拆迁,确保征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四、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力度,打击阻碍合法征拆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城市发展、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城镇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特别是要查处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对依法作出房屋征拆决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已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并蓄意阻碍正常执法,影响征拆工作的被征拆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阻挠合法征拆工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五、加强责任追究,严查违规行为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房屋征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征拆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进行强制征拆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的,或对违法违规征拆行为不加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征拆过程中、权钱交易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六、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将对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拆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征拆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排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房屋征拆中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拆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房屋征拆工作顺利进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房屋搬迁 篇3
【关键词】房屋建筑物;搬迁改扩建;折旧;折旧基数;折旧期限
一、目前海盐县医疗单位建设现状
为了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根据海盐县委、县政府《海盐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2011年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及海盐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重点,结合医疗资源格局变化实际,目前海盐县实施城区医疗资源整合。县人民医院实施迁建工程,县人民医院原址有偿调拨给县中医院,县中医院原址有偿调拨给武原卫生院,县疾控中心无偿调拨给新组建的县口腔专科医院,武原卫生院原址拟拍卖、转让。县人民医院评估价5442.39万元、县中医院1000.42万元、县疾控中心383.06万元、武原卫生院1114.1万元。搬迁改造项目具体实施(以中医院为例):有偿调拨、住院大楼改造、门诊区院落改造。
二、医院搬迁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折旧计提方法
1.计提基数
一般做法是按医院置换价格加上房屋建筑物改、扩建发生的各项费用减去改扩建时发生的拆除的原房屋建筑物的变现收入。
2.计提年限
新购建房屋建筑物按钢结构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结构30年、砖木结构30年,而搬迁改扩建房屋建筑物则以摊余年限为基础,根据实际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4.计提方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5.账务处理
工程完工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后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计提时按房屋建筑物的性质,借记医疗成本、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
三、医院搬迁改扩建后房屋建筑物折旧提取的难点问题
由于接收医院必须全面接收搬出医院的地面建筑,而有些医院的建筑物存在建造时间较早,建筑物老化情况严重,甚至部分建筑物超过计提折旧的年限等问题。
1.计提基数的问题
(1)房屋建筑物置换一般通过有偿调拨方式,调拨价一般采用中介机构的评估价,由于当时根据1999版《医院财务制度》,房屋建筑物按账面原值计提修购基金而不计提折旧,中介机构当时给出的评估价以其账面原值为依据,评估价远高于实际使用价值。以海盐县中医院为例,接收的原人民医院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5400万元,而其房屋建筑物除门诊大楼及住院大楼外均老化严重,有的已超过计提折旧的年限,实际使用价值远低于5400万元,评估价没有考虑到房屋建筑物由于时间推移产生的自然损耗。这样势必虚增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同时虚增净资产的账面价值,造成财务数据的严重失真。
(2)房屋建筑物评估价,例如原人民医院评估价5400万元,仅以房屋建筑物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没有明细到某一栋房屋建筑物及其某个结构、某个部位,科室之间、门框、门、窗框、窗户等各个部位价值难以进行明确。
(3)改扩建费用支出没有具体明确到某一栋楼、及其某个结构、某个部位,而只是在工程结束后简单将费用支出均等分摊后增加固定资产。
2.计提年限的问题
接收的房屋建筑物可能存在建造时间较早,已超过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仍以海盐县中医院为例,原人民医院转让的房屋建筑物,如未转给该院,除门诊大楼尚有37年及住院大楼30年计提时间,其他基本都已过计提期限。如果搬迁改扩建房屋建筑物以摊余年限作为计提年限则造成摊销年限过短,如果根据实际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那怎样来确定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的年限是难点。
3.目前财务处理对财务数据的影响
(1)按现目前财务处理,造成固定资产价值虚高,摊销年限过短,同时影响到医疗成本偏高,在医疗收入无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影响当期会计期末的医疗收支结余偏少。
(2)原房屋建筑物评估价无明细化及改扩建的支出均等化造成在建工程转固后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有偏差,同时还会影响到科室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四、意见及建议
1.医院应进行具体有效的房产评估
(1)医院在整体搬迁工程实行改、扩建前,应聘请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相应的中介机构对房屋建筑物实际使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评估价应以房屋建筑物的净值为依据。
(2)评估时应该具体到每一栋房屋建筑物及其每个结构、每个部位,包括公用部分的实际价值、门框、门、窗框和窗实际价值。
(3)当改、扩建工程结束后,对每一栋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的年限根据实际做出相应的评估,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折旧计提年限的依据,进行财务处理。
2.改扩建的支出应明细化、具体化
在建工程应设立明细备查账,先划分核算单元,尽可能地细分,例如具体的房屋建筑物、楼层、科室、部位,然后对各项改扩建期间的支出按各核算单元进行明细归类。
3.医院应对转入的已提足折旧、即将报废的房产在未改造前不再计提折舊
因为接收的房屋建筑物往往存在建造时间不一、新旧不一的情况,有的建筑物时间较早,老化情况严重,部分建筑物超过计提折旧的年限。转入时有的原单位已提足折旧,有的虽未提足折旧,但是已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对于这两类房屋建筑物,在未更新改造之前均应不再计提折旧。
五、结论
医院搬迁改、扩建后房屋建筑物折旧提取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县级医院层面财务核算中的难点,但却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如何正确、合理地进行财务处理是我们一直思考的论题。只要坚定信心,不断完善,逐步推进,一定能在卫生体制改革大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M].财会字[2010]27号.
[2]孙震,费有勇.浅谈医院房屋建筑物改扩建费用核算[J].中外医疗,2010(13).
房屋搬迁 篇4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 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擦边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 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 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信访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信访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信访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信访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二是搬迁协议的属性定位和形式要求。利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破解用地和项目建设难题应当把握好协议的过程和形式。协议搬迁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协议的过程应当充分协商,不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涉及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协议搬迁既然定位为民事行为,就应避免政府和基层组织的直接介入;搬迁协议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宜采用征收协议格式,这样能够真正体现其民事性质。
房屋搬迁协议书 篇5
乙方:被拆迁房屋户主: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改善镇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高集镇综合服务功能,促进镇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按照集镇总体规划,现对规划区范围内在街道控制线内的房屋进行拆除,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你户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按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发[]10号规定进行补偿。为了明确双方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就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达成共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建筑物、附属物补偿序号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单位或面积补偿基准单价(元)合计(元)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元)
二、甲方按补偿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费,总合计2 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
三、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后,乙方不得干扰甲方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如乙方干扰、阻止,一切责任经由乙双方自行承担。四、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时间: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由乙方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则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拆除。
五、甲方提醒乙方,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安全,若出现与拆除相关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承诺,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在拆迁房屋后街道控制线外的宅基地块上新建房屋完工的,村建所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七、乙方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签字人员作为乙方的家庭成员代表,由他在协议文件上签字按印,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的一切纠纷一律不负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协议。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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