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

关键词: 分税制 引言 行为 政府

债权投资(精选七篇)

债权投资 篇1

新准则规定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 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或“财务费用”项目列示;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 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而原先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合并价差”项目则不在存在。新准则的规定清晰明了, 但是实务中企业的处理要比新准则的规定更复杂。基于此, 研究债权投资差额及其分配的理论仍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内部债券交易的相关概念

所谓集团内部债券, 是指同一企业集团中,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互相之间持有的对方发行的债券。如果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上来看, 这种内部的债权债务是不应该列示于对外合并报表中的, 而与之相关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也应该予以冲销, 这样才不会高估企业集团的收入和费用。

集团内部债券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公开交易市场上从与企业集团无关的第三方的手中买入某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发行的债券;另一种是直接从企业集团内的发行公司取得的债券。企业集团内部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债券, 如果是从公开交易市场的独立第三方手中买入的, 那么债券的购买价格一般是不同与债券发行方的”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我们将上述第一种方式形成的内部债券, 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上看, 就称为推定赎回 (从法律意义来讲该债券存在于购买企业) 。一般情况下, 购买方所支付的债券价格和发行方“应付债券”额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 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集团内部清偿债券的推定损益。购买债券时所支付的价格大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则债券推定赎回发生了推定赎回损失;若所支付的价格小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 则发生了推定赎回利得。而发行方“应付债券”账面价值与赎回债券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债券赎回损益) 就是债权投资差额。

三、债权投资差额归属的相关理论

对于集团内部债权投资差额的归属, 目前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1. 母公司理论

(1) 概念:母子公司关系中, 母公司是处于拥有控制权的一方。母公司的决策最终决定集团内部某公司是否会购买集团内另一公司在外部市场发行的债券。基于此, 由这种内部债券交易带来的损益应该归属于母公司, 与子公司少数股权无关, 无需区分债券投资者和发行者。

(2) 母公司理论的合理性:合并会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是母公司控股股东, 而且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控制的。既然推定损益产生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中, 而合并财务报表又主要是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服务的, 因此母公司理论有其合理性

(3) 母公司理论的局限性:母公司理论将债券交易的原因完全归属于母公司的决策, 忽视了可能影响债券交易的其他因素。

2. 代理理论

(1) 概念:企业集团内一公司自行购买集团内另一公司在外部市场发行的债券, 可以视同为其作为债券发行公司的代理收回发行在外的债券。在这种代理观点下, 发行公司作为债券收回交易的主体, 因此, 债券赎回损益应该全部归属于债券发行方。

(2) 代理理论的合理性:从合并个体观点来看, 母子公司的任何一方购入另一方的债券, 多数是按母公司的财务决策来定的, 并非是为了对另一方投资而购入。由母公司授意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债券, 与母公司提前赎回无异, 代理理论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另外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不会涉及到分配问题, 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不会很困难。

(3) 代理理论的局限性:在代理理论下, 只考虑了债券发行方对债券赎回价格的影响。

3. 面值理论

(1) 概念:面值理论的观点认为, 债券购买方与发行方都会对债卷赎回价格产生影响, 因此, 两者都应承担债券赎回损益。具体来说, 可以以债券的面值做为分摊债券赎回损益的基础。

(2) 面值理论的合理性:购买方和发行方都会对债券赎回损益的大小产生影响, 因此由双方共同分担损益是合理的, 而分摊的份额以面值为基础也较为合理。

(3) 面值理论的局限性:分摊方法比较复杂, 实务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

4. 购买理论

该理论认为购买方购买债券的行为导致了债券赎回损益的产生, 所以损益应该由购买方承担。笔者认为, 集团内部公司之间是否进行债券交易的决策基本是有控制公司决定的, 因此由购买公司承担所有损益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债权投资差额的方法选择

如前所述, 不同处理观点对母公司、少数股权和合并净利润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每种理论也有自己的优势和局限, 那么该如何选择呢?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 面值理论更为合理, 但在实务中母公司理论和代理理论更具优势, 实务工作中要视企业自身具体的情况做出选择, 采用适宜的方法。国际上流行的惯例是归属于发行公司, 这与代理理论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五、结论及建议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见购买理论的观点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不宜采用的;面值理论虽具有理论上的优势, 但适用性较差;而代理理论与母公司负担的观点各有其合理性, 当发行公司为母公司时二者是没有差异的;而当发行公司不是母公司时二者的处理将产生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视发行公司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宜的方式处理。

参考文献

[1]杨有红.《高级财务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2]黄燕妮.内部交易处理方法探讨.四川会计, 2006, (05) :13—24.

[3]宿然昌.债权投资差额的理论与方法选择.时代经贸, 2011, (04) :45—67.

[4]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2008.

债权投资计划 篇2

马永顺律师推荐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2.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3.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

4.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5.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五)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偿债主体未能及时偿还本息的,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

风险控制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持续评估投资管理能力,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要。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二)信用评级。专业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获取全面、真实、客观信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提出投资意见,持续评估偿债主体资质状况,还款来源稳定性、可靠性、充足性及增信安排的效力。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内部信用评级,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通过内部信用评级印证外部评估结论,实质性判断风险程度和信用质量的变化。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人员应当综合项目经理提交的立项申请投资建议、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信用评级人员的评级结论等,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资金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和增信安排等进行评估和审核,充分揭示项目风险,形成评审结论,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四)风险监控。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债权投资计划总责任人和各环节责任人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确定项目风险管理责任人,全程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运作,加强后续风险管理和预警,做好跟踪检查、监测,评估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建议。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评审决策部门干预。

监督管理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情况外,每还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一)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能力和行为,以及其他各相关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债权投资 篇3

关键词: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社会投资

Abstract: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the commercial banks transfer non-performing loans to social investor is a innovative measure.However,the legality of the transfer is also in dispute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al.CBRC approved this kind of transfer,but the commercial banks mus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legal risks related to it.

Key Words:assignment of debts,legal risks,social investor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9-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一段时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明显增加,处置难度加大,传统的常规催收、直接扣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比如,前一阶段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拓展业务的情况比较普遍,许多担保公司为银行客户提供担保,当客户违约时由担保公司先行履行保证责任,但随着违约客户激增,担保公司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出现困难。由于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是债的关系,担保公司无权自行处置客户的抵押物,诉讼追偿则要承担相关费用和败诉及执行不能的风险,造成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下降,银行被担保的债权风险也相应增加。为改变被动局面,一些银行创新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措施,尝试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该说,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积极的创新,这种创新符合不良债权处置多元化发展趋势。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性质,这种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在理论界以及实务操作上都存在争论。面对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经广东银监局请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的问题给予了肯定,对商业银行开展此项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银监会批复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权转让的相关风险仍需予以高度关注。

二、商业银行转让债权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合法性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其中,否定其合法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因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其依据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规定,“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使得贷款合同的主体有可能成为两个企业,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这将构成企业间借贷,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第三,商业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当经过批准。《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而在不良债权的转让过程中,打折处置是常态,也就是说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权益损失几乎不可避免。因此,贷款债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批准。

笔者认为,上述否定合法性观点的依据主要源于前一时期的相关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合法性,而当前法律实务和金融实践都支持商业银行的这一转让行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认为: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合同有效;转让债权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法人。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笔者结合该《批复》对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如下:

第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合同,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5种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素。同时,《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也不属于上述3种除外情形,这就确立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

第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后,这时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便形成了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行为与一般的合同债权相同。债权转让后,受让具体债权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发放贷款属于两种截然不目的行为,受让具体债权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规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禁止的是企业间直接借贷行为,而非间接的借贷行为。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前提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商业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向银行支付了对价,这与委托贷款行为类似,只不过是社会投资者提供资金在后。

第四,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属于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当时商业银行以国有为主,而且尚未建立相对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因此,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国家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贷款豁免的批准程序,具有实际意义。但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完善了法人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完善的治理结构下,债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都有比较完善的动议、评估和审批程序,低于账面价值或折价转让贷款债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债权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它取决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降低,金融债权的价值也会减少,适时转让债权,最大限度收回债权,是努力维护股东利益的应时之举。况且,将普通银行债权上报国务院批准不具操作性,不可行也不现实。

三、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在债权转让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年7月4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4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在债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六,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

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建议采用书面通知或者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但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证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八,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九,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是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巴劲松.银行向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合理合法?[J].银行家,2007,(12).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2009年2月5日.

政府干预、债权治理与投资效率 篇4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虽然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但是上市公司仍然无法摆脱市场机制外的其他制度因素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比如政府干预。Chen等(2011)认为,政府行为成为影响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20世纪的分税制改革以及政府激励模式的改变,使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经济绩效压力不断加重,这使得政府不得不以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社会目标以及政治目标(李丰团,2013),通过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使得企业偏离本身的经济利益目标,最终造成了投资的无效性。然而,政府“两手论”假说认为,政府在干预企业投资行为时会表现出“两只手”的效果,即“帮助之手”和“掠夺之手”,也就是说,政府干预带来的并不全是弊端。因此,无论政府是为了政治目的还是个人私利而不断扩大企业的投资,这种行为都会产生两种结果:在加剧部分企业过度投资的同时,会对拥有投资机会却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帮助,缓解其资金紧缺的困难,扩大企业投资,提高投资效率(张功富、叶忠明、许晓丽,2015;赵静、郝颖,2014)。

债权治理假说最早由Jensen在1986年提出,作为公司内部治理体系的核心,对其有效性国内外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债权治理是有效的,比如,Cutillas Gomariz和Sanchez Ballesta(2014)发现,偿债义务减少监督管理下的可支配资金,能够减少过度投资并缓解投资不足。而国内学者对债权治理是否有效则存在争议。张亦春等人(2015)的研究发现,债权治理并不能够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投资的无效性。但是大部分学者还是承认债权治理对改善投资效率是有效的,比如,黄乾富和沈红波(2009)以及江伟(2011)研究发现,债务比例和企业的过度投资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债务融资能够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改革以政府分权和市场化为基本特征稳步推进,创造了令全世界瞩目的中国经济增长奇迹。投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并不乐观,它们或表现出过度投资,或表现出投资不足。这两种情形都称之为投资无效率,这会降低公司的价值,也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因此,研究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也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的研究情况看,结合我国政府干预这一制度环境,从债权治理的角度研究投资效率的文献较少,因此本文重点研究如下两个问题:一是良好的债权治理机制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二是政府干预程度是否会影响债权治理对投资效率的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债权治理主要是债权人用相应的权利对债务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达到影响负债公司治理的效果。Stulz(1990)很早就发现,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自身的负债来约束管理者的投资行为。尽管前文提到国内对债权治理的作用存在争议,但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其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

从期限来说,负债可分为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两种。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与短期负债相比,具有数额大、还款期限长的特点,这样就保证了企业拥有大量的并且在较长时期内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且还款压力小,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对拥有可支配资金的企业来说,长期负债融资会大大增加它们的自由现金流,这样也必然会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程度;同样也因为可支配资金的增多,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足。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H1:长期负债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正相关,与其投资不足负相关。

短期负债是指必须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特点是速度快、金额小、还款期限短,资金自由支配度的降低也会对企业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对拥有自由现金流的企业来说,较大的还款压力会限制其过度投资;同时,对于那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来说,虽然短期负债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但是依然会为其快速地带来一定金额的现金,资金的注入会缓解这部分企业的资金紧张,从而减少投资不足。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2:短期负债与上市公司投资效率(过度投资投资不足)正相关。

此外,提到上市公司的债权治理,还应考虑到其偿债能力。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对短期负债的比率,反映的是企业的流动资产可立即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能力。我国大部分企业速动比率的较好水平为0.6,水平较高表明公司的偿债能力保障度是乐观的,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对于股东或者管理者来说会有不乐观的一面:速动资产的收益率往往低于固定资产的收益率,如果企业资产过多地以流动资产的形式存在,将会令企业牺牲有利的投资机会。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3:速动比率与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负相关,与其投资不足正相关。

1978年以后,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下放过程,这给地方政府增加了不少的负担,既包括财政负担也包括社会负担。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官员的考核标准也转变为以经济绩效为主。这样,政府官员就有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强烈欲望,这既是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降低失业率的考虑,也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政治晋升(章卫东等,2014)。所以,地方政府会将权利之手伸向企业,通过投资来拉动GDP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政府这样干预企业投资决策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一种是矫正企业盲目逐利的错误行为从而扶持其发展的帮助效应;一种是为了追求私利去扭曲投资决策目标、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掠夺效应(白俊、连立帅,2014)。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干预会强化债权治理对投资效率的作用。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11~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按以下原则对样本进行筛选:①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②剔除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公司;③剔除上市不足一年的公司;④剔除ST、PT以及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6281个样本作为本文的观测值。

本文所使用的财务数据来自CSMAR和WIND数据库,政府干预指数采用樊纲、王小鲁《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度报告》提供的2009年度各地区数据。所有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均在Excel 2007和SPSS17.0软件中进行。

(二)检验模型与变量定义

本文对投资效率模型的研究基于Richardson(2006)的投资模型,用上一年度的数据来估计本年度投资,用实际投资与预期投资的差值来衡量投资效率,见模型(1)。

1. 公司投资效率的度量。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Invi,t为t年的资本支出;解释变量Qi,t-1为i公司第t年年初的托宾Q值,代表公司的成长性,Levi,t-1、Cashi,t-1、Agei,t-1、Sizei,t-1、Reti,t-1、Invi,t-1分别代表i公司t-1年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持有量、上市年龄、公司规模、股票收益和资本投资;Industry和Year设置为两个虚拟变量,控制投资在年度和行业间的差异。

2. 检验模型及变量定义。

Overinvi,t/Underinvi,t代表企业的非效率投资,以模型(1)的残差εi,t来计量,并以εi,t与0的关系来衡量过度投资Overinvi,t(εi,t>0)和投资不足Un⁃derinvi,t(εi,t<0),最终各自的样本量分别为2345个和3934个,此外有2个样本的残差为0,表明这两个公司的投资是有效率的。

模型(2)中各变量的具体定义与计算见下页表1。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投资不足的样本量要大于过度投资的样本量,说明近几年我国由粗放型转为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也产生了影响,导致企业更多地呈现出投资不足的状况;但是过度投资的均值和中位数(0.0481,0.0294)均大于投资不足(0.0286,0.0229),表明相较于投资不足,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程度更为严重。从政府干预程度来看,最值(-12.95,10)相差较大且标准差为2.9114,表明我国各地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呈现出较大差异。从资产负债率来看,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均值和中位数(0.3635,0.3475)均大于长期资产负债率(0.1602,0.0807),说明上市公司的负债多以短期形式存在。从速动比率的最值(0,90.5148)以及标准差(3.7624)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短期变现能力相差较大,偿债能力参差不齐。从控制变量来看,自由现金流的均值和中位数均为正,表明更多的上市公司拥有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管理费用率和大股东占款的均值、中位数分别为(0.0984,0.0771)、(0.0169,0.0082)。

(二)投资效率模型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政府干预、债权治理对企业投资效率影响的回归结果。本文将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分别进行了回归,为节省篇幅,没有对全样本的回归情况进行报告。

从整体来看,政府干预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基本显著,这说明政府干预的增加会显著加剧企业的过度投资;政府干预与投资不足的符号不定,这表明政府干预对企业投资不足的影响并未表现出一致性。

从表3第(1)、(5)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长期资产负债率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与投资不足的回归系数则显著为负,表明长期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同时也会显著减少其投资不足。这是因为长期负债的增多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资金,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验证了H1并且作用是显著的。同样,短期资产负债率与过度投资投资不足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短期资产负债率的增加会令过度投资投资不足均显著减少。这是因为短期负债的还款压力大,会令过度投资的企业减少投资以保证充足的偿债资金;而对投资不足的企业来说,虽然短期债务的还款压力大,但仍然可以为其带来一定数额的资金,管理者出于提高企业业绩的目的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验证了H2并且作用是显著的。而速动比率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系数为负,与投资不足的回归系数为正,表明速动比率的增加会减少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同时也会增加其投资不足。这是因为较高的速动比率代表企业的速动资产很多,而速动资产并不利于投资,只会令企业失去投资机会,验证了H3,但作用不显著。

表3第(2)列中Gov×Long Lev的系数为0.001,表明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加会削弱长期负债对企业过度投资的促进作用,但不显著;第(6)列中Gov×Long Lev的回归系数为-0.002,表明政府干预程度越高,越会强化长期负债对企业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且作用是显著的。这是因为对于投资不足的企业来说,政府官员需要扩大其投资,这样就可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对官员的晋升起到推动作用;但对于过度投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来说,政府干预会相应减少其盲目投资,以保证其资金安全,这就表现出政府的保护效应。第(3)、(7)列中Gov×Long Lev的回归系数分别为为0.002和-0.042,表明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地区,短期负债越多越会加剧过度投资、减少投资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在竞争性的市场中,尽管企业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但依然会选择增加投资以获得发展。第(4)、(8)列中Gov×RQ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53和0.009,表明对于速动比率较高的企业来说,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加会抑制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同时也会减少其投资不足。由此看到,在政府干预作用下,只有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对投资不足的抑制作用以及速动比率对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得到了强化,所以H4没有得到完全验证,这可能是因为政府的干预有时是追求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并不是出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的考虑,从而使得治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本文结果的稳健性,我们采用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来代替“政府干预程度指数”,并将其设置为虚拟变量:如果上市公司为国有企业,记为1,否则为0。回归结果表明上述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1%。括号中为t检验值。

五、研究结果及启示

本文以2011~2014年间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政府干预和债权治理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就整体来说,政府干预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但对投资不足的缓解作用并不对称。其次,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长期负债的增加会加剧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抑制投资不足,短期负债的增加会同时抑制过度投资投资不足,而速动比率的增加会起到抑制过度投资、加剧投资不足的效果。最后,在考虑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后发现,此时的债权治理指标(长期负债、短期负债和速动比率)均起到抑制投资不足的作用,其中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在原抑制作用下得到强化,同时速动比率对过度投资的抑制作用也在加入政府干预后得到强化;但是长期负债对过度投资的加剧作用被弱化,而且短期负债也由原来的抑制过度投资变为加剧过度投资

加入政府干预后,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足完全被抑制,这是因为政府官员既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也要追求自身利益,他们提供的各种扶持企业发展的福利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不足的上市公司扩大投资;同时,长期负债和速动比率的增加在政府干预后呈现出抑制过度投资的状况,这就表现出政府在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时的保护作用,避免企业在债权结构不合理时进行盲目的逐利投资;但是,短期负债却在政府干预后表现出加剧过度投资的作用,这是政府掠夺本质的一种体现。

本文研究给我们的启示:虽然我们现在主张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但是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形成之前,对改善企业投资效率来说单纯增加或减少政府干预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具体强度应当视市场发育程度而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全健全的市场机制,政府理应作为替代来保证企业的健康合理发展;待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政府就应该减少干预,让市场来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Chen S.,Sun Z.,Tang S.,Wu D..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Investment Efficiency: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1(2).

Cutillas Gomariz M.F.,Sanchez Ballesta J.P..Financial Reporting Quality,Debt Maturity and Investmeng Efficiency[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anace,2014(3).

李丰团.政府干预企业投资行为的制度背景、基础和路径[J].财会通讯,2013(8).

张功富,叶忠明,许晓丽.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企业非效率投资--基于中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3).

赵静,郝颖.政府干预、产权特征与企业投资效率[J].科研管理,2014(5).

江伟.金融发展,银行贷款与公司投资[J].金融研究,2011(4).

Scott Richardson.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J].Springer,2006(11).

债权投资 篇5

保监资金〔2013〕93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24日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债权投资 篇6

投资效率作为考察企业运营状况的一个重要视角,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和价值表现。在资本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理论表现为投资者信息贫乏,盲目投资;代理理论表现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的经理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寻求产生私人收益的投资项目,导致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吕长江和江海平,2011)。近年来,我国非效率投资问题十分严重,究其原因在于两权分离导致信息不对称,并出现了委托代理问题(刘红霞和索玲玲,2011)。因此,如何提高企业投资效率,使企业的投资可以达到价值最大化的最优水平,成为众多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投资效率

高民芳等(2011)认为,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正相关,起到保护投资者,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等的作用。李青原等(2009)认为,效率投资表现为:对高资本回报率的项目继续追加投资;从低资本回报率的项目中及时撤出投资。然而,这一现象仅存在于完美的资本市场中,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投资不足与投资过度的行为。程新生等(2012)把会计信息与投资效率的研究扩展到了非财务信息领域,认为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也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向企业的外部投资者传递与价值有关的信息,从而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曹亚勇等(2012)认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率的结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非财务信息中,环境信息披露的角度,认为环境信息的披露可以展现企业的发展模式、企业形象及社会责任等信息,帮助投资者更好的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提高投资效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过度负相关

假设2: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不足负相关

(二)环境信息披露、债权融资与企业投资效率

王生年等(2014),认为债权融资是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的重要手段,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向投资者传递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汪辉等(2013)认为,债权融资可以起到减少代理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传递信息等积极作用,且已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重视。Jensen等(1986)认为,债权融资的增加,使企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这就增加了管理者的压力,使管理者不能滥用企业自由现金,起到了减少代理成本的作用。沈洪涛等(2010)指出,我国针对重污染企业的再融资环保审查的规定,使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表现,成为了影响融资和投资活动的重要因素,环境信息的披露成为投资者了解环境信息、判断投资风险的重要途径。潘妙丽等(2012)认为,目前对环境信息披露经济后果的研究,集中于经济绩效、企业价值,缺乏对其他经济后果的研究。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投资效率的关系研究,正是对这一领域的扩充。陈耿等(2004)认为,债权本身就存在代理成本,企业负债的原因就在于用负债来约束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冲突,降低代理成本。基于以上已有理论,我们发现,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同,债权融资也具有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委托代理冲突的作用,因此本文认为,环境信息披露与债权融资共同作用,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提出假设3与假设4:

假设3:债权融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共同作用,使环境信息披露对投资过度的负相关性更加显著

假设4:债权融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共同作用,使环境信息披露对投资不足的负相关性更加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4年全部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和新浪财经网站的行业分类,将重污染行业分为:采掘业,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及采掘服务业;制造业,包括:纺织、造纸、石油化工、金属、医药生物制品等;电力供水供气业,包括: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供应业等,共选取965家上市公司。其中,剔除ST公司共26家,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共23家,得到916家上市公司的有效数据。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为从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根据披露内容手工打分得到。本文使用的财务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站、和新浪财经,统计软件为SPSS19.0。

(二)变量定义

(1)企业投资效率。根据Richardson(2006)残差度量模型,构建模型1如下:

其中,inv为投资支出,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出的现金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Grow为总资产增长率,Lev为资产负债率,Cash为自由现金流量,用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Size为企业规模,Ret为基本每股收益率,Age为上市年限,并控制了行业的年度变量。通过对模型的回归,得出残差,残差大于零表示投资过度,且数值越大,表示投资过度程度越大;残差小于零表示投资不足,且绝对值越小,表示投资不足程度越大。

(2)环境信息披露。采用沈洪涛(2010)提出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方法,把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项目分为: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等共六项,每项根据显著性、量化性、时间性进行打分,最高9分,共计54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企业实际得分/54。

(3)债权融资。企业当年债务融资净额,即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净额除以年末总资产的比率。

(4)其他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众多学者采用的,可能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投资机会、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量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具体的变量设计见表1。

(三)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分析,为检验假设1、假设2、假设3、假设4,构建模型2、模型3、模型4、模型5如下: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共得到916家有效数据,其中,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均值为0.3931,说明我国A股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意识整体较低,极大值与极小值相差较大,说明一些重污染企业已经意识到提高环境信息质量的重要性,不同企业间,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差异大。总资产周转率越快,表示销售能力越强,实现利润越高,总资产周转率的均值为0.7086,处于较正常的水平,但企业间差异较大。企业规模的标准差较小,说明样本公司整体规模相差不大。自由现金流量、净资产收益率、成长性的极大值与极小值相差较大,不同样本企业间的离散程度较高,说明样本企业间的净资产成长性、自由现金流量存在较大波动。

(二)相关性分析

本文运用SPSS19.0对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3、表4所示。由表3可以看出,环境信息披露与过度投资呈1%置信度的负相关,即环境信息披露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与假设1相一致。债权融资与过度投资呈1%程度上的正相关,即债权融资扩大了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与预期不符。企业规模与过度投资呈5%程度上的负相关,说明企业的规模效应可以起到降低企业过度投资的作用。由表4可以看出,投资不足与环境信息披露呈5%程度上的负相关,即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可以降低企业投资不足水平。与假设2相一致。投资不足与债权融资呈1%程度上的负相关,即企业的债务融资可以降低企业投资不足水平,与企业规模呈1%程度上的正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呈5%程度上的负相关,与总资产周转率呈5%程度上的正相关。表3、表4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7。说明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模型中,各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注:**,*分别表示在1%,5%水平下显著(双尾检验),下同。

(三)回归分析

由相关性分析可知,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过度呈1%置信度的显著负相关,与预期的假设1相符。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不足呈5%置信度的显著负相关,与预期的假设2相符。为了进一步探讨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效率的关系、环境信息披露与债权融资的共同作用对投资效率的影响,我们进行如下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5、表6所示。

由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效率的回归结果可知,环境信披露与投资过度呈1%置信度上的显著负相关,证明了假设1的成立。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不足呈10%置信度上的显著负相关,证明了假设2的成立。即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越高,企业的投资不足水平和投资过度水平越低。这主要是因为环境信息的披露作为向外界传递信息的一种信号,可以使投资者看到企业为保护环境所作出的贡献,展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未来发展前景,增加投资信心。成长能力与投资不足呈5%置信度上的显著正相关,说明成长能力快的企业,投资不足水平较高。营运能力与投资不足呈5%的显著正相关,表明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企业,往往存在过多的投资不足,需要加大投资力度。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与投资不足的关系不显著,说明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并没有被充分用到投资项目中去。企业的规模与投资不足呈现1%置信度上的正相关,与投资过度呈现10%置信度上的负相关,说明企业的规模与投资效率密切相关,样本企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普遍存在着投资不足的情况,规模越大的企业,投资不足水平越高,投资过度水平越低。需要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披露质量,以降低企业的投资不足水平。

由环境信息披露、债权融资与投资效率的回归结果可知,债权融资与投资过度呈现1%置信度上的显著正相关,加入债权融资这一变量后,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过度投资的正相关性变化不显著与预期的假设3不一致。说明债权融资这一变量的加入,对过度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债权融资与投资不足呈现10%置信度上的显著负相关,即企业的债权融资会通过向投资者传递公司治理、企业价值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不足水平。加入债权融资这一变量后,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不足的负相关水平上升,呈现5%置信度上的负相关,显著性得到明显的提高,这说明企业的债权融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共同作用,使企业的投资不足水平得到显著的降低,假设4成立。

五、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1)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描述性统计显示,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披露水平低,企业间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差异大,整体披露指数偏低等情况,说明我国的重污染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还未给以足够的重视,与社会需求水平不符,不能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足够的信息。(2)环境信息披露与投资过度、投资不足均负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可以通过环境信息披露降低企业的非效率投资。(3)债权融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共同作用,使企业的投资不足水平显著降低。说明了企业的债权融资、环境信息披露均有向投资者传递企业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的作用。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提出相关建议如下:(1)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政府与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投资效率。(2)存在严重投资不足水平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企业融资结构,提高债权融资规模,以降低投资不足水平。

参考文献

[1]潘妙丽、刘源、陈峥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及其经济后果研究》,《会计与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2]李青原:《会计信息质量、审计监督与公司投资效率》,《审计研究》2009年第4期。

[3]沈洪涛:《再融资环保核查、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金融研究》2012年第12期。

[4]高民芳、秦清华、钟婧:《环境信息披露价值效应及影响因素研究综述》,《财会通讯》2011年第33期。

[5]曹亚勇、王建琼、于丽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投资效率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12年第12期。

[6]王生年、秦晓丽:《货币政策、会计稳健性与债务融资》,《财会通讯》2014年第2期。

债权投资 篇7

“物权债权化”简言之即权利人使物权原有的效力减弱来达成债权的目的性。在此种情况下, 债权便成了目的, 物权则成了手段。具体来说, 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1. 所有权方面的债权化现象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 独占其所有物, 并得依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 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对于所有权方面的债权化, 存在对所有权人利用方式的阻断。如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原物所有权人的物权效力明显被减弱,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只能对物权处分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另外, 在经济社会的演变中, 传统的所有权也逐渐自由化, 出现了所有权观念化、所有权期限化、相邻权可协议约定的债权化趋势。

2. 用益物权方面的债权化现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方面的债权化现象较集中地体现在土地的使用、收益方面。土地是市场中重要的经济资源,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践中, 首先承包经营合同是较典型的物权债权化体现, 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次是活跃了资本市场的土地证券化, 它是供需双方追求各自利益的产物, 同时突破了物权的支配性而以债权证券形式进行流通。

3. 担保物权方面的债权化现象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就担保物权方面的债权化, 突出表现在担保物权未经公示则无对抗效力。在我国, 动产抵押权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 即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使得权利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便是学者们所谓的物权效力虚弱了的抵押权。对于动产质权, 法律规定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所以未经交付的质物也就不具有对抗效力。此外, 在现实生活中, 抵押权的证券化也是突破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便于其通过流通实现物之效用最大化。

二、“债权物权化”现象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 的民事权利。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具有严格的相对性。然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 人们对交易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促使债权具有了物权的一些明显特征, 这就是“债权物权化”现象。

对于“债权物权化”, 首先从债权本身的特征角度来衡量其具有的物权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性, 只能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但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事人可通过公示的方式明示其存在的权利, 取得了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权是请求权, 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过程中, 无形使债权具有了一定程度类似于物权的支配性;债权不具有优先性, 但法律规定了债权优先效力的特殊情况, 如破产法中的工人工资优先受偿、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其次从“债权物权化”实质是债权请求权的扩大方面理解。目前, 预告登记的性质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应用, 但究其本质却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物权效力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的登记, 以订立的合同为基础设立, 但却有着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效力, 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另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是“债权物权化”的体现, 也就是说, 原本属于物权的所有权对依合同订立的租赁债权给予让步。“买卖不破租赁”简言之即物的买卖取得所有权的变动不会作用于原存在的租赁关系, 原承租人和新所有权人之间仍然存在原有的租赁关系

三、“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理解之新思路

对于物权和债权自身发展渊源, 二者之间存在相对性矛盾性, 法律把财产权作了物权债权的相应区分有其理论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虽然物权和债权在内容、效力甚至作用等方面或许体现出一些融合和渗透的现象, 理论界并不能脱离生活实践截然划分二者, 但是二者区分界限并不模糊, 尽管可能其区分的体例还不完善, 仍可以通过各自的基本构成进行明确的区别。至于有些现象其债权效力较弱, 物权效力表现较强的情况, 比如工人工资优先受偿、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权利的设立, 实在是法律为了实现其自身价值保护某些弱势群体之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所以, 有些“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并非真实存在的事实总结出的具有理论依据的合理的权利划分

物权与债权问题伴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多元化自由化, 但不论现代社会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程度如何密切, 并不能一味的否认其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基本理念。其实, 对于“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 结合生活实践和法律理论, 重新审视之后便会清晰的发现, “物权债权化”还是物权, “债权物权化”仍是债权。例如, “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原则, 从字面上看“买卖”与“租赁”这是两个合同, 当属债权性质, 为了解析有些学者的“债权物权化”理论, 更深入的讲就要借助日本学者冈村玄治的“使用收益权”, 即可以把“买卖不破租赁”理解为基于买卖 (合同) 产生的所有权 (物权性) 不得对抗因租赁 (合同) 所产生的所谓的“使用收益权” (物权性) , 无需冠以“债权物权化”之名。由此可知, “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究其理论本质可以认为其存在缺乏扎实的可参考的理论依据。所以, 正视物权与债权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现象, 有利于完善物权与债权相关制度的建构, 并为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提供一些有益的必要的实践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物权与债权领域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 严格区分物权债权的传统理论面临实践的严重挑战。本文通过重新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进行梳理, 明确表达不论现代社会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程度如何密切, 究其各自的本质, 物权就是物权, 债权就是债权。

关键词:物权,债权,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

参考文献

[1]刘保玉.物权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版.

[2]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版.

[3]金可可.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J].法学, 2007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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