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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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共10篇)

篇1:《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副镇长

8月19日,乡机关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村官犯罪警示录》。对于犯罪分子的行为,我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看着这些老同志,曾在自己事业立下汗马功劳,也曾为自己家乡做出过贡献,但就是在这充满发展和诱惑的转型期,他们没有时刻进行理想信念的修养,导致了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占据头脑,价值观发生偏离,挪用公款,堕落为犯罪分子。

为了个人的利益置国家、集体利益不顾,而肥了自己。权力异化,把党和人民赋予权利当作自己的东西。他们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敛财、“称霸”的“法宝”。当一个人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追求享乐,把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挥霍当作目标时,就会借权力牟私,借权力生财,成为权力的寄生虫。在这样的关健时期,我们认为应该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教育: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结合十七大、1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

最后,要从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真正做到上不负党,下不负民,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2:《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组织观看《村官犯罪警示录》专题教育片

8月23日下午,紫南办事处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在大会议室集中观看了《村官犯罪警示录》专题教育片。

《村官犯罪警示录》专题教育片以纪实的手法剖析了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揭示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严重危害,提出了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是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生动教材。

通过观看,与会人员深受教育。大家表示,一定要以村官警示录的犯罪案例为戒,绷紧党风廉政建设的这根弦,要在思想上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观念,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群众信任的好村官。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郑艳霞对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领导干部务必要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观念,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二是领导干部要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和工作作风,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同时,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涉财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低保金发放专项检查‘回头看’工作‛,时时以他人覆辙告诫自己,防微杜渐、警钟常鸣,以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当好人民的公仆;三是要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切实把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出来,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并严格贯彻执行。

篇3:《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由于“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 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 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矛盾激发,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 要达到惩治“村官”腐败, 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 必须首先在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认定上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故需要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进行梳理, 明确在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努力寻找解决的途径。本文拟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入手, 探究反贪部门如何更好地认定相关职务犯罪行为, 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现有法律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对于主要职责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 (俗称“村官”) , 其身份是否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所从事的管理事务是否均属于法定的国家公务, 是否应该严格按《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定罪处罚, 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并应当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及第163条、184条的规定, 要构成贪污贿赂犯罪, 其主体只需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 如何界定具体到案件中, 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 这个问题的争议似乎一致都没有平息过。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类,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哪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有学者认为, 农村党支部、村委会, 不仅依法选举产生, 须经上一级批准才能任命, 而且事实上也起到了维护国家一级政权的作用, 成为了国家一级政权组织的负责人, 特别是他们行使管理职权的性质往往与公务活动密切相关。无论从法律上, 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效果看, 都应该将农村干部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人认为, 农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 村委会负责人虽然是依据法律选举产生的, 但他们所从事的是集体公务, 而非国家性质的公务。如果硬性地将这些人上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之内,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不仅缺乏理论依据, 而且也有悖于《刑法》第93条的规定, 于情、于理、于法都有些欠妥。大多数学者则认为, 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代表国家行使诸如计划生育、征兵、收取税款等公务时, 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以上情况来看, 要真正确定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其关键点在于界定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否在从事公务及其内涵。

笔者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中的从事公务仅指国家公务, 而不应包括集体公务。因为, 首先, 我国《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清楚地界定了“公务”的性质、范围, 也就是说, 这里的公务, 只能是国家公务, 而不能包括集体公务。否则, 刑法第93条就没有必要将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了。其次, 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看, 这一款规定了三类准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第一类中国有单位的国有性质, 还是第二类中受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 都恰好说明了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活动绝不是集体的事务, 而是具有国家性质的公务。因此, 笔者认为对第三类准公务员的认定, 是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内, 也应当只能是在从事国家公务的范畴。

从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来看, 只要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行为的城镇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一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 社会捐助够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 代征、代缴税款; (六)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构成犯罪的, ”笔者认为, 只要是上述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上“七项职能”工作的, 可直接使用该立法解释认定其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当然可适用《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规定。

当然, 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解释》的“七项职能”工作之外,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挪用村集体款物行为, 若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应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这样以来, 这类犯罪案件应当是归属公安机关管辖。但随之而来的是, 如果在查办某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既有属于《解释》中从事“七项职能”工作的犯罪事实, 又有上述发生在“七项职能”工作之外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这类案件在具体的管辖问题上是由检察机关一并侦查, 还是将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事实移送呢?这里《解释》没有给予界定, 而笔者也尚未查找到可以借鉴的方式。

二、司法实务中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 可以确定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委会委员等。且根据该法第2条、第5条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代行者, 其组成人员作为直接的行为人, 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 (包括:从事村址搬迁、公路养护、收取、管理、发放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等) 行政管理工作中, 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是可以认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是从事公务的。而从历练来笔者所在地“村官”涉案人员的身份主体来看, 犯罪的“村官”多为村主任、农办主任及村会计、出纳等掌握村一级财政实权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在进行村规划改建、土地整理等过程中是有相应的职权和职务便利的, 且这类案件的关系一般极为错综复杂, 往往能形成所谓的“串案”。

(二) 尚不明确的情况

第一, 村党支部组成人员, 特别是在作为村党支部负责人的党支部书记在没有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的情况下, 是否属于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人员?我们认为, 考虑到实际需要 (其实在我们周边的农村基层组织中, 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党支部的负责人一般具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其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并在农村重大事项的上是握有最高决定权的。并且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过程中, 村党支部书记是需要出席的) , 故笔者认为, 应该将党支部成员解释进“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等”字含义内。

第二, 是否包括村民小组组长?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何正华则认为, 村小组组长是不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 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擅自处置征地补偿款行为上的司法认定, 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到小组之前, 农村组织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 应当分别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小组 (或生产队) 后, 农村组织工作人员 (主要是村民小组组长) 对款项的管理是所在小组全体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 应当分别适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笔者认为, 当村民小组组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 比如在职务上兼任村民委员会职务, 或在工作中协助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农业用地流转工作的状态下也是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故村民小组组长是否算是具有从事公务能力的农村组织工作人员, 是否能成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体, 关键还要看其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处的职务、地位和发挥的作用。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涉农职务犯罪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呈或增长或持平的趋势。对此, 我们应坚持“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 打防并举, 综合治理”的犯罪防控策略, 努力贯彻落实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的各项社会政策, 强化涉农职务犯罪的刑法威慑、制裁力度, 将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措施落在实处, 切实控制并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摘要:在我国, 农村反腐倡廉工作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现阶段村级组织管理事务的不断扩大“, 村官”犯罪问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以明确“村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为出发点, 进一步界定“村官”行为的罪与非罪, 从而希望达到遏止和打击“村官”犯罪问题。文章主要分析农村组织工作人员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资格的适格条件, 希望为厘清在类似犯罪中出现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贡献, 从而加强对农村组织工作人员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方面的防控。

篇4:走向深渊:民企大佬犯罪警示录

由北师大教授、京城著名律师等成员组成的课题小组,将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按照设定的统计变量进行系统检索,从中筛选出符合本报告“企业家犯罪”定义的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014份。最终选取一审判决企业家犯罪案件共计657例,作为本报告的分析样本。并根据上述测量指标对所收集的案例逐案解析,通过SPSS统计软件将所有案例数据进行汇总,建立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本报告统计分析的依据。

这份报告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董事长成高危人群

企业家犯罪,犯罪学领域一般叫做白领犯罪,由美国犯罪学家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白领犯罪的概念,在学界,通常被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就是企业犯罪,其次为职务犯罪,此外,是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犯罪。

在这份由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中,所显示的数据触目惊心:2014年企业家犯罪有657例,涉及犯罪企业家799人。其中,犯罪民营企业家共67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84.73%。在这799名犯罪企业家中,犯罪民营企业家(男性)有332名,女性犯罪民营企业家51名。

在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共341人,占51.43%,成为民企犯罪高危人群。实际控制人、股东共113人,占17.04%。财务负责人27人,占4.07%;技术负责人6人,占0.91%。党群负责人5人,占0.75%。董事6人,占0.91%。监事3人,占0.45%。销售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共162人,占24.43%。

《北师大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涉及犯罪案例地域分布数量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为浙江(183家)、福建(59家)、河南(53家)、山东(36家)和安徽(32家)。使人叹息的是,他们犯罪之时,正是人生的黄金年龄:最小年龄仅为21岁,最大年龄为69岁,平均年龄为43.7岁。最危险的年龄,是40~49岁,在这个年龄的民企大佬们,共有118人犯罪,占比39.07%。30~39岁年龄段居第二位,共75人,占24.83%,50~59岁年龄段有59人,占19.54%,20~29岁年龄段和60岁以上年龄段都为25人,占8.28%。

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介绍,从身份特征来加以分析,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87%,女性企业家接近13%,这个比例超过了一般犯罪的女性结构(一般的是女性犯罪10%左右)。报告里体现出一个规律性,最高发人群集中到40~49岁年龄段,这个比例达到40%以上。

事实上,《北师大报告》的内容显示出的一个规律是,民营企业家一把手犯罪概率比国有企业更高,达到51.4%。实际控制人、股东达到17%,财务负责人10%,这三类人接近73%。同时,民营企业家里面大学及以上程度不到30%,但是初中及以下的达到44.7%,所以受教育程度民企和国企反差比较大。

何种原因导致民营企业家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顾问皮艺军认为,民企犯罪是压力犯罪。他说,“民企生存压力是由于体制中歧视性制度设计造成的,使得民企相对而言,有更多、更加深重的生存压力,所以它是非常脆弱的。某种意义上,民企犯罪是在与国企进行不平等竞争中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不正当形式的变种。”

在皮艺军看来,企业家犯罪反映的不仅仅是经济制度中的弊端,更是民企在异常压力下选择的适应性行为。

从犯罪学原理出发,皮艺军恰恰提出了国企、民企因为外部环境,特别是深层经营方面的制度供给、资金来源、竞争地位优劣不平等,从外部环境提出了民企犯罪可能的内在根源。

数据显示的是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企业时选择犯罪的悲情后果,皮艺军的观点值得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进一步分析,从报告中公布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家的犯罪基本上现在还是一种权力型的。基本上是别人求他,所以他们的犯罪是受贿罪、贪污罪。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更多的是他去求别人,所以他们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等。这反映出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一个是别人求自己、一个是自己求别人。

商人涉黑,暴力影子伴随其后

民营企业家犯罪最为严重的,多被判处极刑的,是涉黑案件。

2015年2月9日,被称为十八大以来判决最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刘汉、刘维等案最终尘埃落定,刘汉等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本刊记者梳理发现,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家涉黑案件较多。据不完全统计,由官方媒体通报的至少包括刘汉案、刘涌案等23例民企涉黑案件,主犯多被判处死刑。这些涉黑案件,大多数是通过建立公司之后,通过以黑护商,以黑养商等方式获取大量不正当利润来源。并且,在建筑行业、矿产业、批发行业、运输行业等,涉黑商人多数都垄断了这些行业在当地的经营。

比如说,震动全国的刘汉案,网上被称为四川当地最大的黑社会组织的老大,刘汉下属孙某发现此网帖内容之后,曾以影响不好为由,向刘汉说要删除相关帖子。结果刘汉不以为然,反而说,“偷税漏税的帖子可以删掉,‘黑社会’的留着挺好,就是让别人知道我是‘黑社会’,这样对生意有好处。”如此嚣张跋扈,在涉黑案件中实为少见。刘汉通过以黑护商的方式,垄断了广汉的赌博游戏机、高利贷市场、采砂、建筑、建材市场等,短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财富。

商人涉黑,暴力的影子更是伴随其后。比如河北王守贵涉黑案,王发家之初,曾手拿菜刀逼原村支书下台,然后通过上任当地村支书,成立公司并垄断当地矿产资源,在短期内获得大量资金。又如,曾经的福州首富、凯旋(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凯,通过以商养黑的方式,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凯为首,以郑铨太、周铭、方新生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了当地的诸多行业。案件告破后,被官方视为福建近年查处的影响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执行所长王荣利告诉《中国民商》,某些企业家涉黑,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大量收入,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隐患,特别是这些民企老板涉黑,得到了某些官员的支持与纵容,事实上为民企涉黑起到了保护伞作用。一些企业家素质低下,自以为有了钱,就可以搞定一切,滥用暴力,构成了真正的“黑社会”。

这些涉黑的商人,大多数都拥有一些在外界看来耀眼的光环。比如说湖南李湘铭案,李在案发前,系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湖南众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上,有第五届湖南青年企业家“鲲鹏奖”等荣誉。他的企业,也先后被授予“湘潭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湘潭市诚信单位”等称号。

各种社会职务及荣誉加身,并不能够掩盖涉黑犯罪的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湘铭等人以湖南众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运输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等15项罪名。一朝风光散尽,李湘铭获刑20年。

王荣利认为,涉黑商人通过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诸如人大代表等荣誉,本质上是在掩饰犯罪事实,期望身上的这些荣誉所获得特权,试图逃避法律的严惩。他说,“最终事实证明,涉黑商人无论拥有怎样的社会荣誉,只要犯罪,并不会因为是人大代表等身份逃脱法律的制裁。”

杀人事件多发的背后

一声枪响,黑龙江省知名企业晶鑫实业集团董事长藏成刚将站在对面的人打死了。有人报警后,警方迅速控制了藏成刚,经法医鉴定,死者生前左胸部被枪弹击中致左肺损伤失血及血液阻塞呼吸道机械性窒息死亡,藏成刚最终被判处死刑。藏成刚案,在黑龙江省工商界激起轩然大波,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杀人的消息,也在全国引起了关注。

但是,这并不是民营企业家杀人的孤例,事实上,近年来有关民营企业家杀人的案件频发。比如说温州亿万富豪王伟坚等人故意杀人案,被害者同为温州亿万富豪周祖豹。法院通报案情显示,杀人者王伟坚,与被杀害者周祖豹,同为浙江老乡,两个人均为拥有上亿资产的民营企业家。

尤其是王伟坚,曾建立了北京市丰台区龙湫商贸批发市场,由王本人担任董事长,并在2001年,王的户口获准迁入北京,成为“外地人士户口进京第一人”。商业上的成功带给了他荣耀,却也因商业上的竞争而促使王伟坚起了杀人之心。

法院的判决书,则揭开了王之所以杀害他人的原因。经法院审理查明,王伟坚与周祖豹等人合资创办了北京大红门辅料市场,本来是大家共同挣大钱的事情,却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分歧,王伟坚心生退意,周却没有将投资款退还。于是王伟坚在多次催要无果之后,打电话告诉周,“如果不马上归还投资款,你就准备棺材吧。”谁知周却并不理会王的威胁,最终,王决定教训一下老乡周祖豹。

此后,王伟坚与所雇佣杀手杨金富在北京方庄的一炸酱面馆见面,王交给杨10万元现金,约定杀死周祖豹。杨于是伙同另外几人,打听到周祖豹在老家参加儿子的婚礼,便买了一辆面包车及杀人凶器,之后直奔周的老家。在周参加完婚礼准备离去之际,杨伙同他人将周祖豹当街刺杀14刀,致周当场死亡。

最终,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亿万富豪王伟坚被执行死刑。

民营企业家杀人案,本质上是缺乏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也缺乏对法律必要的敬畏之心。滥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无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法律规定的重罪。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民营企业家直接杀人或者雇佣他人杀人案件多发,计有20多起案件。民营企业家杀人案件,大多数与生意上的经济纠纷有关。其中,原宜宾雅风集团董事长邬桂华,兼并国企不顾职工利益引发职工不满,竟雇凶伤害职工代表致人死亡,最终也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又如,在震惊全国的内蒙古商人沉尸案中,生意债务纠纷引发杀人的现象则更为突出。这起案件起始于2012年6月11日,当天下午6时30分,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内蒙古籍老板张某10日晚在杭州某酒店内被控制带离杭州,当晚23时嫌犯来电索要5000万赎金,付钱放人。但随着案情进展,一直以来却找不到失踪的张某。

直至2013年2月,警方发现胡某在泰国出现,抓捕胡某之后,仍然找不到张某,直至同案犯金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落网之后,其供述称,张某已于2012年9月1日凌晨,在胡某指示下被装进铁笼子里抛入浙江丽水青田的千峡湖底。2015年1月6日,张某尸体终于被打捞上来,沉尸案告破。随后,进入法庭审理程序。

被告人辩护律师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刑事部主任何慕表示,该案一共有9名被告,其中3人涉嫌触犯故意杀人罪。何慕认为,该案的发生有债务纠纷的因素。他说,“债务的前置起因,按道理说不应该成为故意杀人惨剧发生的法律上的原因。当然,如果事实上存在这种债务纠纷,特别是大额债务纠纷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施虐行为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裁判的时候也会注意到这个情节。”

也就是说,胡某与被害人存在生意上的债务纠纷问题。王荣利认为,尽管生意有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无论如何,也不应以杀人为最终目的。他说,“民营企业家群体一般而言压力较大,压力无法缓解,可能会发生冲动性杀人、雇佣他人行凶等,以杀害对方为前提,解决因生意纠纷而产生的巨大压力,事实上是企业家心理出现极大问题后的不理智行为。近年来多发的民企老板杀人事件,也提醒了众多企业家,必须要处理好生意上的纠纷,避免引发杀人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民企犯罪高危领域

陈忠守(化名)在酒店里和几个股东开了三天三夜的会,熬红了眼睛的人们脾气都不太好,终于在会议室里摔起了茶杯,砸坏了椅子。

讨论的议题,就是究竟要不要继续经营建筑公司,还是将股份卖给他人,转换其他行业。陈忠守告诉《中国民商》,之所以要退出去,就是因为这个行业不仅越来越不好做,并且也成了犯罪的高危领域。他说,“建筑业太复杂了,资金需求量大,以高息临时拆借的时候经常出现。另外,想要获得一点项目向某些单位领导送点钱是家常便饭,但谁也不知道哪一天会出事。精神压力太大了。”

陈忠守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陈,已经被相关部门“请”去了三次,配合调查的经历让他心惊胆战。“其中有一次,凌晨1点有人来家里敲门,一开门,四个人站在门外。然后直接将我带走,我老婆孩子当场就吓得哭喊不已。上了面包车,两个人将我夹在中间,直接拉到郊外一个酒店,房间里只有一张床一套桌椅,上面摆着纸笔。”陈忠守说。

而酒店房间里所有有棱角之处,都用皮质物包裹,这让他一夜无眠。陈后来听说,那是为了防止被调查者自杀所做的防范措施,他在这个房间里住了七天。总算有惊无险,回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通知股东开会,讨论退出建筑业。陈说,“被调查的经历,实在是太吓人。我宁可转让公司,也不愿再承受这种恐惧了。”

人们还看到,广西柳州首富廖荣纳的红色通缉令,仍挂在国际刑警组织官方网站,同时被通缉的还有廖荣纳的妻子、曾任柳州正菱集团董事局副主席的叶祉群。

柳州正菱集团业务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建材、房地产等多个领域,主要业务集中在制造业。廖荣纳曾于2009年登上胡润百富榜,为柳州唯一入围百富榜的民营企业家,被柳州当地人称为“柳州首富”。

事实上,廖荣纳所处的制造业,越来越成为民营企业家犯罪多发领域。据《北师大报告》数据,从产业分布来看,无论是国企还者民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这三个领域是民企犯罪的高发地。其中,478家涉案民企的产业类型明确,制造业仍是涉案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另外,批发和零售业(50例)、建筑业(27例)和房地产业(20例)等行业的涉案企业数量位居前列。

从案件的高发环节来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与物资采购过程是主要的案发环节。同时,产品生产和贸易也是民营企业涉及较多的案发环节。

尤其是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的企业家容易触犯受贿罪。

而在犯罪的企业家中,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处于高发态势。北京汇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向本刊记者分析,融资问题之所以突出,与这些行业领域的运行离不开大量的资金作支撑紧密相关。而处于这些行业领域的民企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在《北师大报告》中,也分析了民企犯罪案发环节。报告显示,在548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512例案例的案发环节明确。其分布情况为:日常经营过程177例,财务管理过程95例,产品生产过程65例,贸易过程64例,融资过程52例,薪资管理过程24例,工程承揽过程12例,公司设立变更过程11例,物资采购过程9例,人事变动过程3例。

张远煌表示,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在初次作案至被查处的时间跨度(犯罪潜伏期)方面具有显著差异。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挪用资金罪的企业家,其犯罪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在初次犯罪的三年内被查处的居多;触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较长,大部分案件都在初次犯罪后的5~10年内才被查处。触犯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家,在初次犯罪的一年内就被查处,犯罪潜伏期最短。

综观民营企业犯罪,可发现财务管理环节成为企业刑事风险的第一高发点。刘明认为,究其原因,一是这些行业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资金、物资流动,为从事、分管或者主管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和挪用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二是企业高发人员显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各方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大权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为处于“一把手”职位的人员直接介入财务管理环节,进而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三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不彰,进一步促使此环节犯罪的高发。由此可见,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窃取、私吞、挪用以及造假骗取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失控现象严重,反映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权责不匹配。

比如说廖荣纳非法集资案,警方查到正菱集团借款合同1500多份,总合同金额约32亿元。此前有报道透露,此案涉及约2000人,银行资金70多亿元,民间资金约30亿元,被称为“广西最大的非法融资案”。

事实上,廖荣纳之外,在财务环节触犯刑法的民营企业家,可以列出一长串名单,其中死刑成为最重的处罚。而在民营企业家犯罪屡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中,因财务问题(非法集资罪)居多。尤其是曾被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曾志杰之死的悲剧,凸显的正是民企融资困境,当地一位民企大佬曾感慨地说,“成功的就是企业家、民间融资,尝试金融新探索;链条断了或许就是非法集资,就这么简单。”

全国工商联也为此呼吁,一些民营企业牵涉非法集资往往与融资难、融资贵,与民间借贷不规范、金融体制不完善等问题捆绑在一起。要加强非法集资犯罪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政府部门牵头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反映和提示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非法集资不良苗头,对于预防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无论如何,民营企业家在特定领域易多发犯罪的事实上,也警醒了企业家们。刘明说,“民企必须关注特定领域犯罪,实际上意味着提醒民企在这些领域要多加小心,因为,对法律的意识淡薄,很有可能有一天会为此付出代价。”

十个罪名触犯频率最高

民营企业家在哪些方面犯罪的罪种最多?《北师大报告》显示,2014年799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7个具体罪名。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共涉及51个具体罪名。

民营企业家犯罪触犯频率最高的十个罪名依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8次),职务侵占罪(104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次),受贿罪(56次),假冒注册商标罪(46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次),挪用资金罪(45次),合同诈骗罪(40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31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29次)。

从犯罪民营企业家高频罪名的有期徒刑刑期分布看,大多数罪名被判决的刑期集中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合同诈骗罪的刑期更多集中在十年以上。比如说,《北师大报告》中显示,677名犯罪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情况如下:18名犯罪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占犯罪企业家总数的2.66%。23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拘役刑,占3.40%,其中17人被判处缓刑。619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有期徒刑,占91.43%;5名犯罪企业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占0.74%。12名犯罪企业家被单处罚金刑,占1.77%。在619名犯罪民营企业家中,506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6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799名犯罪企业家所适用的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四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

面对种种犯罪罪名,以及严厉的法律处罚,一个现象值得讨论:民营企业家为何犯罪?这是本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反复思考的问题。事实上,民企大佬们大多数功成名就,一部分人在案发前,还身为各级政府甚至是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本应遵纪守法,却一朝入狱,人生陷入底谷,甚至被判处死刑。

在《北师大报告》中,阐明了民企犯罪案发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被害人报案,共115例,占所有已知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的37.6%。其他案发原因按频率依次为:相关机构介入调查(79例)、举报(65例)、串案(13例)、自首(12例)、发生事故(12例)、资金链断裂(9例)、媒体揭露(1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认为,民企犯罪大量存在,一个原因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在体制方面,由于央企、市属企业等一定程度上垄断了政策优惠资源,抑制了民企的发展。从民企犯罪形态和构成来看,民营企业家多是涉及到融资、集资方面的犯罪。原因是大量的民间资本找不着出路,另外,除了一些好的民营企业外,多数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有时由于资金链的中断,导致还不了贷款,会导致一系列的催债、伤害、涉及黑社会现象的发生。

此外,民企在公司治理、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也成为民企犯罪主要原因。胡伟新表示,在民企治理中,非法律的、家族式的经营,在民营企业里占了相当比重。民营企业家的法律素养、法律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细化。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刘志伟进一步分析,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比国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要多,民营企业是677人,国营企业是122人;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比国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多。他说,“我感觉,民营企业家与国营企业家相比,他们遭遇的刑事风险要大。原因出在哪里?也有统计数据说,民营企业家的知识水平学历普遍比国营企业家低,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我们的体制、政策问题。与企业本身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国家的特殊政策制定所造成的。”

如何破解这一现象?刘志伟认为,对待民营企业家遇到的刑事风险,如果确认他的罪名,是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那么,立法上就应该修改,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之下,司法上或是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说,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的短缺问题,通过高息吸收存款。对于这种情况,是不是司法上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民营企业家的这种现象不作为犯罪处理?民企犯罪问题,需要社会各界深思。

必须重视法律,敬畏法律

“为什么民营企业家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不能不说和近年来民企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有关。”刘明告诉本刊记者,“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总是在周围的生意伙伴被抓进去以后,才开始真正意识到经营企业有法律风险的。”

事实上,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的治理缺陷,尤其是民企中的一言堂现象突出,大佬们的决策很少听到不同意见,过于专断,由此产生的刑事风险问题,最终导致大佬们身临犯罪边缘而不自知,是导致民企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张远煌表示,从《北师大报告》中来看,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引发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隐患。如何切实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是企业界面临的共性问题。

那么,如何避免民企犯罪?首要就是民企要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上面投入更多。刘明认为,部分企业管理不科学,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在做大做强的情况下,没有充分重视法律工作,导致其触犯法律的概率越来越高。因此,从民营企业家自身而言,最急迫的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否则可能给企业家带来很大损失。因此,企业家不可以没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犯罪山东中心主任郭斌表示,民营企业家在思考问题时,应从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建立起法律优先的思维模式。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从而实现企业盈利目标与法律期待的吻合。企业家如果不注重确立法治思维,不注重企业的刑事风险防范,在当前的高风险时代,其面临的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加。

在此方面,著名的民营企业华为带了一个很好的头。华为总裁任正非为预防企业高管犯罪,在内部设立企业“廉政公署”。去年9月初,华为甚至首次召开企业业务经销商反腐大会,声称将从企业管理制度上竖立“防火墙”,避免公司内部有犯罪情况的可能性。

陈建涛在某著名民营企业担任法务部总经理,他从实际操作层面向本刊记者分析,他所在的企业设计了流程管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法务部介入到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并不是为企业增加了管理成本,事实上可以减少损失。”

篇5:职务犯罪警示录读后感

为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日前,公司发放了由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编撰的警示教育学习资料《职务犯罪警示录》一书,并认真组织学习阅读。

通过学习阅读,要求每位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从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拒腐防变,大力反腐倡廉,严守党纪国法,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忠实职责,廉洁勤政,干净干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此书紧紧抓住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考验以及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收集了100多个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介绍了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以案说法、以法定案、案情真实、案例典型、说事明理简明易懂,给人以警醒和启发。我通过认真学习,从中明晓了职务犯罪的危害和界限,提醒自己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并以此指导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在实干中求创新,在落实中求效益,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尽心履职,做好自身本职工作。

通风部

篇6:《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水利局引黄办 高岩

近期,市水利局全体党员干部组织收看了警示教育片和展版,我看后深有感触。我认为,要遏制并逐步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就必须相应地运用思想教育、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等综合手段。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就是要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以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它集中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理念。

一、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制度和监督,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成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党员干部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这些年来,尽管我们不断加大对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教育力度,但由于缺乏得力的监督措施和制度保障,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最大的失误是教育的状况并没有改变,领导干部少受教育、不受教育,没当学生,总当先生的状况却没有改变。在深化反腐倡廉教育中,应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着力加强干部教育的制度化建设,用加强教育的强制性来提高针对性,用增强教育的规范性来促进有效性。

二、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教育和监督,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

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是求真务实的内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分析认识当前的腐败现象,不难看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我们正处在一个腐败易发、多发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因此,惩治和预防腐败也就必须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期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要促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尽快完善,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经济基础;二是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步伐,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三是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反腐败的法律基础。这三大基础,既是制度反腐的根本,也是决定制度反腐取得胜利的关键。要通过教育的深入,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一个制度建设的过程;要通过监督的深化,使制度建设更好地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根本性作用。

三、要坚持求真务实,通过教育和制度,强化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制约

求真务实看权力,就可以清醒地懂得权力是柄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又可能成为牟取一已之利的私产。权力的独占性、排它性和扩张性,决定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但是不允许,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不存在。要防止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的产生,必须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缺乏教育的监督,是盲目的监督;没有制度保障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既要通过教育调动干部群众敢于并善于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更要以制度保护干部群众进行监督的积极性。

篇7:《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3月20日上午,全体干部职工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参观了反腐倡廉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展览馆内,整齐、严肃、安静,大家看得很专心,自觉认真地接受着教育。此次展览分两个部分一是参观廉政展板,二是观看教育短片。展板以详实的素材和令人警醒的具有冲击力的画面,为我们进行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上了精彩生动的一课。展板中,有为人民服务而鞠躬尽瘁的优秀党员干部,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中捍卫共产党员的荣誉,心里装载着老百姓,洁身自好,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当然展板中也有惺惺作态、表里不一,骄奢淫逸,违法乱纪,监守自盗,或利用手中的权利而获取利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唾弃,令人嗟叹不已。那些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走上了歧途的腐败分子,他们声泪俱下的忏悔、痛悔莫及的警醒和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面对一些党员干部的落马大家更是感触良多,由于他们抵不住金钱的诱惑,前“腐”后继地倒在“糖衣炮弹”之下,倒在 高额的“回扣”之下。他们都深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身居政府部门要职,却因一时贪念,借机敛财,满足不断膨胀的私欲,悔了一辈子的好名声,真是可悲又可怜!可以说他们在追求事业的道路上,都曾有过跋涉的艰辛,他们身后也都留有一串奋斗的足迹。只是曾经攀升的艰辛可能异化了位居人上的平实心态,已有的 成功及荣誉可能冲昏了他们的头脑,不再有望的升迁可能动摇了他们一贯坚持的信仰,加上因为身处要职便难以避免地受到更多机会更大分量的“糖衣炮弹”的反复侵袭,终于在河边行走时不小心湿了鞋,尽管知道由此带来的后果,但侥幸心理终居上风,从此开始过上战战兢兢的日子,直至东窗事发,悔尤晚矣!有的则从此越陷越深,一发不可收拾,既受控于人,又无力自拔,时刻如临深渊,如屡薄冰,纵有回天之术,也无将钻进腐败的土壤、误入歧途的他们导入正轨之力!而良心未泯的他们只等着审判席上最后那一刻的判决以求精神上彻底的解脱!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一个个身陷囹圄悔恨不已的反面典型,给所有在场的人员以深深地触动。通过参观使我深刻认识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这次展览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它给我们的思想带来了深深的震撼,一方面震撼于这些腐败案件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其在人民群众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另一方面,也深深地感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素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只有时时注意学习,净化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使自身免受不良习气的侵。

二是让更多的人懂得了算好“政治、经济、社会”三本帐的必要性。算好政治帐。党和国家培养多年,荣誉和成绩来之不易,要善始善终廉洁自律,否则所取得的荣誉将毁于一旦;算好经济帐。党和国家给我们的俸禄已经不少,人生 还有漫长的路,我们决不能图一时的利益,而丧失今后一辈子的经济待遇;算好家庭帐。如果不能廉洁自律,必然丧失幸福的家庭生活,甚至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三是从这些典型的腐败经历中,增强了我们防腐的经验和倡廉的意识。坚持慎欲、慎独、慎友、慎家、慎微、慎终六种谨慎态度,自觉彻底的消除交易、攀比、居功、侥幸和集体安全五种心态,坚决杜绝“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管住自己的心,不起贪欲;管住自己的手,不乱办事;管住自己的嘴,不乱吃乱说;管住自己的腿,不到不该去的地方,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能守得住平凡,耐得往寂寞,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不为名利所惑,不为浮华所动,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是悟出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病救人之方。任何工作都应该防患于未然,反腐倡廉工作也不例外。俗话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百年前我们的祖先就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训诫,那么多的典型,很多人并非一次腐败定案。有的人是边腐败,边提升,腐败越大,提升越快,这中间,果真无人能洞察真相?断有腐败者狡猾之嫌,但恐制度不全、监督不力、冷眼旁观、刻意纵容等现象也并非没有。我以为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就应该像吴官正所分析得那样,借鉴中国古代名医“扁鹊三兄弟”给人治病的经验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首先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同志有问题要早打招呼,像扁鹊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务必严肃查处,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让腐败者在思想上后悔莫及!如此,辅以教育、制度、监督,才能使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理念深深地根植于心中。

2012

篇8:警示教育片心得村官

以史为镜,以案为鉴,反躬自省,警钟长鸣。警示教育没有局外人,__地区一个个腐败典型再次成为我们警示教育的最真实最震撼教材,从才华横溢、朝气蓬勃的“85”后共青团__县委书记刘__到经验丰富、年轻有为“70”后__县党政副处级干部李__、谢__,这些中青年干部正值年富力强的最佳年龄、正是干事创业大好时机,却因一时贪念沦为了阶下囚,走上了不归路。以前车之覆轨作后车之明鉴,我们要让警示教育真正触及灵魂,成为一种觉悟,防微杜渐,知止不殆,千万莫沦为“案中人”。作为党员干部,坚决不能做“两面人”。总书记曾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痛斥部分党政干部是“两面人”,并再三告诫大家不能做“两面人”。他严肃提出:“这种口是心非的‘两面人’,对党和人民事业危害很大,必须及时把他们辨别出来、清除出去”。从警示教育的案例来看,副县长李__、谢__都在重要岗位中历练多年提拔为副县长,都再三接受过党的廉洁教育,成长不易,成才更难,却沦落为官场“影帝”,变成了“两面人”,人前是人,人后是鬼,说一套、做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在台上时廉洁从政的口号喊得铿锵有力,廉政承诺的表态亦是信誓旦旦,私底下疯狂敛财不知收手,背后里假公肥私不肯收敛,就算他们“演技”再高、

,势必酿造悲剧。党员干部应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个人物质待遇等方面要有知足常乐之心,在工作上要有勇于拼搏的精神。应立足本职、勤奋工作,把自己的整个价值融合在时代中,把自己的命运融入到时代赋予的使命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不忘本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做新时代的“有心人”

篇9:《村官犯罪警示录》观后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查办和预防“村官”经济犯罪将面临新的情况和新的任务。因此,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生在农村、涉农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对于预防和查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村官”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1、监管

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数地方村级财务只公布数字,不公开具体事项。二是乡镇党委政府监管不得力。三是处理不到位。少数乡镇领导错误地认为“村官”待遇低,平时工作辛苦,没有太大问题就没有必要深究,以免影响“村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对村级财务缺乏审查。

2、财务管理混乱。农村财务管理群众关心且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财务管理混乱是“村官”职务犯罪的重要根源。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白条入账。二是分工不明,财务人员不能履职。三是不能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收款不入账现象时有发生。

3、少数“村官”法制观念淡薄,政治素质低。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和组织观念淡薄,政治觉悟和个人修养较差,不讲原则、不顾大局,容易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村官”待遇普遍偏低。当前,“村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在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时,部分“村官”便产生了利用职权贪污钱财来作为补偿的心理。

5、查处教育力度不足。近年来,对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处刑偏轻,对一些农村案件,处刑上更是显得宽松。虽然每年都有“村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真正违法犯罪受到查处并给予法律制裁的仍只占少数,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和对政法部门的信任,显得打击力度不足。

二、预防“村官”经济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防止搞暗箱操作。二是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议乡镇一级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四是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及“村官”的监督,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建立本级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使村民的监督落实到位。

2、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村官”的法制观念。首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对“村官”进行上岗前培训制度。其次,抓好从政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再次,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学习教育,促使他们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最后,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村官”的法律意识,从而有效地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

3、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村官”待遇。中央财政应加大对村级组织建设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在职“村官”的工资水平,确保按时发放到位;建立“村官”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德才兼备的“村官”,积极探索其考录乡镇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

篇10: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们国家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成为侵犯农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秩序,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成了一项当前重要任务。

一、农村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通过对相关部门走访、调查了解,采取座谈、查阅相关资料方式,对农村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等情况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和掌握。2009年以来,全县各乡镇纪委及县纪委受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余件;县检察院两年来共受理涉农案件举报线索6件,占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 30%;检察机关2009年以来立案查办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3件,其余案件当事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从以上数据表明,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例较大,情况不容忽视。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别是对“村官” 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发现当前“村官”违法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村官”职务犯罪涉及人员较为固定。主要集中在村主任、村支书和财务人员等村干部,并且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过去县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某村支书李某因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刑,财务人员同样存在经济问题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类型,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从调查材料分析看,其作案手段:一是采取收款不入帐、虚 1

报冒领等手段,公然贪污公款;二是以吃喝等名义少支多报、虚支重报侵吞公款;三是利用假发票报帐频频作案;四是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三)农村财务管理不善。在调查中发现,经过近年来在全县推行“村帐乡管”制度后,大部分村级财务管理较为规范,但是部分村级财务管理仍然有些混乱,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执行监督不力,从而引发职务犯罪。

三、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违法犯罪的成因

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官”违法经济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村官”自身素质不高,忽视世界观改造。少数村干部把当“官”与发财等同起来,为了当上村干部不惜拉关系托熟人送礼,一旦目的达到便千方百计捞回“失去”的钱财,造成很坏影响。同时少数村干部平时放松学习,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二)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基层村干部皆来自于农村,这些人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自身素质较差,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财务知识培训。加之不懂法,不依法办事,思想观念一旦发生变化,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难免会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

(三)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还不十分健全,财会人员不专业。近年来,一些农村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帐、片帐、现象虽然已逐步消灭,包帐、白条入帐等在村级财务帐目中相当严重。一是村干部利用白条自批自支的现象存在;二是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小组把关不严格;三是财会人员不专业,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干部言听计从,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有的与村干部共同作案。

(四)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一是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无力。如白条入帐现象在村组帐目中依然存在,审查人员对此无可奈何。二是

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析没有进行严格审批。三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里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四是对村干部的贪污、挪用等问题,一些知情群众慑于这些人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害怕招来报复。

四、遏制“村官” 腐败的对策

农村职务犯罪的预防要在党委领导下,形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检察预防和系统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采取“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对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法律意识教育。村民在选举村干部时,一定要认真用好自己的选举权。一是选用政治立场坚定,品质作风优良,工作创新、求真、务实,德才兼备的人;二是选用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学科学、用科学、靠科学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彻底摒弃当官“捞钱”的村干部。形成正气压倒邪气的良好氛围,把那些为官清廉,开拓进取,百姓信赖的人选拔到村干部岗位上。三是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运用党政理论及法制理论及早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腐线。

(二)加强农村资金管理,堵塞漏洞。制约和监督农村干部权力行使的关键:一是发挥“村帐乡管”制度的作用,各村定期上报财务凭证,由镇专门机构审核,制止“白条”、“包帐”等违反财经纪律费用的支出。二是改变村领导与财务人员的隶属关系,会计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报酬分配由镇政府统一支配,与村没有隶属关系。这样可以让会计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使村干部在财经上没有歪脑筋可动。三是在农村基层广泛推行民主理财制度,杜绝公款随意开支等现象存在。

(三)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强化群众的监督作用。要施行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相结合。一是必须增强基层单位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乡镇经管、审计等部门经常下村检查,做到有案抓查处,无案抓预防,把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改善“村官”待遇,以有效防止发生违法经济犯罪问题。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都要通过“村官”才能最终落实到基层。改善“村官”待遇不能忽视。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拖欠“村官”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村官”的工作积极性及生活,同时也是其违法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五)加大打击预防力度,确保经济发展。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内容。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案要案坚决从快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既要将查办结果向群众说明情况,同时也要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民心、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丛小民、肖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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