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关键词: 水定电 限电 耗水量 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精选4篇)

篇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一)----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为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国家经贸委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在吸收上海、重庆、山东、河南、贵州等省市已开展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会同电力司、法规司组织起草的,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单位的意见。该《管理办法》已于7月17日下发施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和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沼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省级经贸委负责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实行单位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审定的办法。第二章申报范围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三)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第六条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电厂必须燃用以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

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二)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三)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垃圾焚烧炉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二)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并定期将记录报送省级经贸委;

(三)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的,原煤掺烧量应不超过入炉燃料的2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第八条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二)以中压蒸汽为介质的余热、余压电厂的热效率,采用冷凝机组的应不小于20%;抽背机组的应不小于60%;背压汽轮发电机组不得排空或旁通调节发电;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站回收的能量应大于高炉鼓风能耗的15%;

(三)本办法所称工业余热、余压电厂是指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电力企业(分厂、车间)。第九条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工业锅炉炉渣、造气炉渣等为主要燃料,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二)以煤层气、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地(市)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地(市)级经贸委公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级经贸委。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单位进行审核论证,审定合格的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的,发给认定证书。公告后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单位不予认定,并通知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属于以下情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报国家经贸委核发认定证书:

(一)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

(二)属于小火电机组改造成综合利用发电的;

(三)垃圾混烧发电的。

其他的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由省级经贸委核发,报国家经贸委备案。认定证书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申报单位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述,国家经贸委予以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不在小火电关停范围。

第十六条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原机械部、原电力部《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号)和原电力部《关于对综合利用电厂不收取上网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电计[1997]731号)等文件规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凭认定证书和有关资料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二)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商电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

(三)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实行电量按量按峰谷期分别互抵结算。

(四)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凡属企业自备的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实行自发自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

(五)综合利用电厂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不参加电网调峰;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低谷发电负荷不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高峰满发。

(六)有关单位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从指定地点自行装运煤矸石和垃圾时,不得收费和变相收费;经过加工达到法定质量标准或利用者要求的煤矸石可适当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根据利用者利益大于供应者利益的原则商定。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抽查。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各级电网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并网和购电等协议的签订、上网电量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基本情况通过地市级经贸委向省级经贸委报送;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将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情况和电厂基本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资格的行为。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的单位,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按有关常规小火电的规定处置,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认定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生产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常规小火电处置;如燃料品种有所改变,但仍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内,要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二十四条不按本办法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报送基本情况的企业,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取消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资格。第二十五条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及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环保资源企业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省(市、区)电力局(公司),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委内抄送:电力司、政法司、运行局、投资司、技术司、产业司、医药司。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二OOO年七月十八日印发

篇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写出核查报告,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表一)中签署意见。

3、材料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由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现场核查报告等一并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接到各地市申报的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厂(机组)建设审批文件的审查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电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项目投资管理审批(核准)权限规定,在向有关部门了解并确认电厂合规后进入下一环节的审查。对违规建设(或运行)的综合利用电厂,一律不予认定。

(二)专家审查

1、材料审查

(1)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用燃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

(3)对企业提供的发电工艺及相关数据进行推算、比对和判断。

(4)审查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属于超期服役设备,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环保检测是否达标等。

2、现场抽查及检测

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并结合现场抽查和检测结果,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所申报的电厂(机组)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初步结论。

(三)认定委员会初审

专家组将通过评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评审结论一并提交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初审结论。初审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附表一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初审未通过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上报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上报以下材料:

(1)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填写附表二;

(2)专家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

(3)认定委员会初审结论(附参加人员名单);

(4)提供附件一中所列材料;

(5)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将会同委内相关司局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首次申报认定或证书到期办理复审的情况予以分类管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的或其他需现场核实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电厂(机组)名单,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下达核准名单。对未通过审核认定的,由环资司将审核意见告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七、颁发认定证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达的核准名单,对本辖区内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八、监督管理

(一)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认定电厂的日常监管,并逐步通过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此外,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燃料供应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同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不定期的对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采取组织各省市交叉互检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和区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管不力的省、市予以通报批评

九、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依据本规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有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http://hzs.ndrc.gov.cn)。

附件一: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篇3:方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改造

1 生产运行现状

方山电厂运行后,虽然燃烧了大量的煤泥和煤矸石,但仍有部分煤泥、煤矸石未被利用而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随着吕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厂周边用户不断提出供热需求。虽然电厂有3台锅炉,但在正常情况下,运行2台锅炉就可满足蒸汽机负荷需求,另外1台锅炉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备用状态,还要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增加了运行成本;输煤系统、脱硫系统设备都未得到有效利用,造成锅炉设备的浪费。如果安装3#机组,则电厂达到3炉3机配置,锅炉及其辅助系统设备将得到充分利用,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电厂运行费用。同时,又能消耗选煤厂富裕的煤泥和煤矸石,实现集中供热,改善当地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 工程技术改造的必要性

2.1 充分利用资源

方山选煤厂年入洗能力300万t,达产后,每年将产生煤矸石90万t、煤泥34万t。这些高灰、高水分的副产品如不加以利用,只能长期堆存,既占用土地,又污染环境。方山综合利用电厂现有2台机组1年仅能消耗煤矸石53万t,煤泥23万t,不足以消耗选煤厂的全部煤矸石和煤泥,剩余煤矸石和煤泥还需搬运至堆放场地,在二次搬运过程中将对当地环境造成很大污染;如果新增1台机组,则整个电厂年消耗煤矸石80万t,煤泥34万t,可基本消耗选煤厂的副产品,减少煤泥、煤矸石排放和土地占用量,也可减少煤泥、煤矸石的搬运量,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既改善了当地环境,又充分利用了宝贵资源。

2.2 热负荷发展的需要

随着吕梁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供热需求大幅增加。在离石区北部建设有火车站、吕梁飞机场、吕梁大学及大型商业服务区和住宅新区,还有大武镇、中盛水泥有限公司和粉煤灰制砖厂等大型企业。这些区域都在电厂可供热距离之内,能够实现集中供热,由此可进一步改善吕梁市环境,同时也可提高方山电厂的经济效益。

新增供热用户:吕梁北城新区按照《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近期采暖面积171.1万m2,依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采暖耗热指标,80%按综合居住区考虑,采暖热指标取65W/m2;20%按公建考虑,采暖热指标取75W/m2,通风热负荷系数取0.3。经计算,吕梁北城新区近期采暖热负荷为122.33MW。

2.3 电力负荷发展的需要

山西吕梁地区用电增长很快,2008年用电量增长率达到12.5%;负荷912MW,负荷增长率为18.1%。目前,吕梁地区最大负荷为1437MW。且随着地区工业、农业、商业和居民用电的发展,缺电率还会日益增高。

霍煤集团为落实山西省政府的统一规划,发挥大企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与当地资源优势相结合,综合开发利用煤矿资源。吕梁矿区经过5a的建设和发展已形成了600万t/a原煤生产能力,300万t/a洗煤能力和装机118MW的发电能力。到2010年吕梁矿区将基本形成1300万t/a的矿井生产能力和洗煤能力。

吕梁公司方山综合利用电厂为公用电厂,所发电力全部上网,电厂的用电再从电网购买。吕梁公司新增电力负荷及电力负荷预测分别见表1和表2。

注:“+”表示向电网输送电力,“-”表示从电网受电。

2.4 改善环境的需要

方山综合利用电厂3#机组的技改工程充分利用了霍煤集团选煤厂排弃的低热值煤矸石和煤泥,变废为宝、变害为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煤泥、煤矸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另外,3#机组能对离石区北部的火车站、吕梁飞机场、吕梁大学及大型商业服务区和住宅新区供热,还可对大武镇、中盛水泥有限公司和粉煤灰制砖厂等大型企业提供热量和生产蒸汽。这些区域的供热负荷最高达到144.29MW,平均供热负荷98.23MW(见图1)。如果没有3#机组集中供热,则需在上述区域分建许多规模较小的采暖锅炉房,不仅燃烧效率低,能源浪费严重,而且会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量;因此,3#机组的建设既能实现热电联产,又能改善和保护当地环境。

3 工程技术改造基本设想

3.1 装机方案

方山综合利用电厂已经完成3炉2机的一期工程建设,装机容量为2×55MW,采用3台26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台55MW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正常情况下2炉2机运行。一期工程承担电厂及矿井、选煤厂采暖供热,汽源来自1#、2#汽轮机非调整抽汽,通过减温减压后满足一期工程采暖要求。

根据建设方资料,经估算,本期3#机组技改完成后,全厂采暖负荷需达到平均92MW,最大137MW,工业生产用汽量达到10t/h,据此本期工程3#机组拟采用抽汽供热机组。

根据锅炉能力,结合热负荷要求,3#机组装机推荐方案为:设置1台50MW空冷抽汽凝汽式供热机组,以一级可调整抽汽(参数为0.49MPa、200℃)作为采暖用汽;工业生产用汽则由与高压加热器用汽同级的非调整抽汽经减温减压后供给。

3.2 3#机组选型

(1)汽轮机选用空冷供热50MW抽汽凝汽式机组,型号CZK50-8.83/0.49,额定功率50MW,最大功率60MW,主蒸汽进汽压力8.83MPa,主蒸汽进汽温度535℃,背压冬季15.0kPa,夏季34.0kPa,常年额定工业抽汽量10t/h,额定工业抽汽压力1.7 MPa (非调整抽汽),额定采暖抽汽量114t/h、最大175t/h,额定汽轮机进汽量278t/h,最大312t/h,采暖抽汽(可调整抽汽)压力0.49MPa、温度200℃,额定转速3000r/min,回热系统由2级高压加热器+除氧器+3级低压加热器组成。

(2)汽轮发电机选用空冷式发电机,型号QFW-60-2,额定功率60MW,额定电压6300V,额定转速3000r/min。

3.3 接入系统方案

目前方山综合利用电厂规模为2×50MW。其接入系统方案为:电厂现以110kV电压等级线路接入山西吕梁地区110kV系统,电厂的两回110kV出线接入沙会则110kV变电站的两段母线上。两回并网馈出线路规格均为LGJ-240/18导线。3#机接入山西吕梁地区110kV系统方案如下:

方案一:电厂现以两回110kV出线接入沙会则110kV变电站的两段母线上。将其中一回保持不变,另一回改接到大土河220kV变电站的110kV母线上。需新架设约6km输电线路。

方案二:电厂现以两回110kV出线接入沙会则110kV变电站的两段母线上。将其中一回保持不变,另一回将电厂技改工程扩建3#机并接在该线路上。

方案三:电厂现以两回110kV出线接入沙会则110kV变电站的两段母线上保持不变,将电厂技改工程扩建3#机接到大土河220kV变电站的110kV母线上。需新架设约28km输电线路。

方案一、二、三都需将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线路组的主接线改为内桥接线,以保证电厂安全可靠运行。

现并网馈出线路的输送能力满足技改工程扩建3#发电机组容量的要求。

3.4 全厂补给水量及水量平衡

新增本机组后,劳动定员没有增加,生活用水不发生变化,建筑物没发生变化,消防用也水不发生变化,主要增加用水量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增加量15m3/h。

原电厂生活用水24.6m3/d,最大小时用水量15.3m3;中心区生活用水720m3/d,最大小时用水量130m3;浇洒、绿化及冲洗用水36m3/d,最大小时用水量12m3;锅炉补给水量1100m3/d,最大小时用水量55m3;辅机循环冷却补水814m3/d,最大小时用水量40.7m3;其它生产用水(不包括预留水量)642m3/d,最大小时用水量32.1m3;消防用水量按主厂房用水量最大考虑,室内外合计65L/s,一次消防用水468m3,最大小时用水量234m3;消防补充水234m3/d,最大小时用水量9.75m3/h。总用水量(不包括消防补水和生产预留水量)3336.6m3/d,最大小时用水量285.1m3。现有电厂水源供水能力为350m3/h,可满足电厂需求。

4 投资估算

(1)投资范围与编制依据: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是以《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年版)为依据进行编制的,估算的投资范围包括技改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安装工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投资。

(2)定额指标:

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7]138号)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版)。

(3)材料价格:

安装工程定额外装置性材料执行《发电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06年版);建筑工程材料执行2009年1-2月山西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4)火电工程定额材料与机械费调整:

根据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电定总字[2008]第12号文批准的《关于颁布华北地区发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系数的通知》中的调整办法调整。调整方法为:

安装工程定额材料费与机械费定额基价调整值=(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

建筑工程根据材料与机械分析汇总量,材料按2009年1-2月山西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单项调整;机械费按本文件给定的机械品种和价差进行单项调整。

定额基价调整值作为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5)设备价格与各类费用标准。

设备价格采用询价;主要设备运杂费率:发电机为3.74%,主变压器为3.74%,汽轮机为3.74%,其他设备为3.2%。费用标准: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7]138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年版)。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与预备费。

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7]138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年版)。设计费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基本预备费执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电联技经[2007]138号)文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7年版),基本预备费按5%计取。价差预备费根据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1340号文件规定不计取价差预备费。

(7)建设资金:

工程项目总资金11151.24万元,单位投资2230.25元/kW。

(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3。

5 结论

吕梁地区热负荷、电厂机炉配置状况、电力系统、水源及场地情况都说明,3#机组选用抽凝式机组实现热电联产,选用空冷机组以节约用水,在技术上都是可行的。同时该工程可充分利用设备资源和煤泥、煤矸石资源,变废为宝,改善环境,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摘要:介绍了方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现状;为了充分利用煤矸石、煤泥等劣质燃料,同时满足当地供热需求,方山电厂要对3#机组进行技术改造;探讨了技改的装机方案、机组选型、接入系统方案及投资额等内容。

篇4:城市中水在综合利用电厂的应用

1 项目概况

山东华聚能源公司济东新村电厂是矿区综合利用的电厂, 设计规模为三炉两机, 装机容量为2×6M W, 三台蒸发量为35 t/h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电厂工业用水由济东新村水厂供给 (取自新村新鲜地下水) , 主要由工业循环冷却水和电厂化学用水组成, 每天需水量为2 0 0 0 m3左右, 最大需水量为2 4 8 2 m3/d。其中济东电厂工业循环水由济东新村水厂新鲜水直供, 每天需水量在1380m3左右, 最大用水量1780m3 (夏秋季) 。

冬春季主要工业用水部门及用水量:循环水补水最大需水量约1340m3/d;锅炉用水最大需水量约180m3/d, 热网用水最大需水量约942m3/d;其他用水约20m3/d。合计用水量约2482m3/d。夏秋季主要工业用水部门及用水量:循环水补水最大需水量约1990m3/d;锅炉用水最大需水量约120m3/d;其他用水约40m3/d。合计用水量约2150m3/d。

结合济东新村电厂现有供水水源及用水现状, 拟建设中水处理回用系统, 将济东新村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济东电厂生产用水, 以取代新鲜用水, 达到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的目的。确定中水回用最大需水量为2482m3/d, 其中考虑日后用水需求增加、管路系统跑冒滴漏和处理站配药用水, 设计中水回用最大进水水量为3260m3/d, 产水率95%, 产水量3100m3/d。

2 工艺流程

济东新村污水处理厂, 2004年投入运行, 采用卡鲁赛尔氧化沟处理工艺, 现处理能力可达1 0 0 0 0 t/d, 正常生产时, 实际处理量2 5 0 t/h, 外排污水量每天可达6000t。运行以来经过有关部门周期性监测, 处理效果稳定, 出水指标远低于所在地环保要求排放标准。

根据济东新村污水处理二级水的水质特点, 结合对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热电公司、华能集团北京华辰热电厂 (北京高碑店热电厂) 等中水深度处理工艺及利用实地调研和考察情况, 借鉴国内外中水处理的先进工艺, 从电厂系统运行及设备维护的可靠性、决定循环水补水处理采用如下工艺 (见图1) 。

2.1 主要工艺单元

2.1.1 多介质滤器

多介质过滤器内装石英砂和无烟煤, 经过机械过滤将悬浮物降至10 mg/L以下。

2.1.2 活性炭滤器

采用活性炭吸附, 是去除残余溶解有机物及色素及进一步去除残余的悬浮物及胶体、残留的溶解性有机物。

2.1.3 机械加速澄清池

机械加速澄清池是利用池中积聚的泥渣与原水中的杂质颗粒相互接触、吸附, 以达到清水较快分离的构筑物。原水沿切线方向进入第一反应室搅拌叶轮上方, 搅拌叶轮旋转时, 将池底泥浆提升到第一反应室, 并与原水、石灰乳、絮凝剂、助凝剂迅速均匀混合, 发生絮凝。水和初步形成的絮凝物进入第二反应室后, 强力旋转的水流在此处被整流, 形成轻度的湍流, 从而有利于微小絮凝胶粒的长大和悬浮的回流泥渣颗粒粘附。在分离区, 水和泥渣颗粒分离, 清水经集水槽送至下一处理工艺, 泥渣除定期排出外, 大部分参加回流。

澄清池内部设置第一反应室, 第二反应室, 同时设置了机械搅拌提升装置, 这创造了快速混合、速度剃度递减和调节泥渣适宜循环量的良好絮凝条件。池中设置底部刮泥机, 底部坡度很小, 相当于全池刮泥, 这样即保证了较重的石灰处理沉渣良好的排放, 又提高了池容积的利用率。同时, 搅拌浆和刮泥机采用同轴驱动, 减速传动机构设计巧妙, 驱动功率很小, 动作比较灵活。

2.1.4 超滤装置

采用东丽-HFS-2020超滤膜, 超滤膜材质为P V D F, 表面分布很多细小的孔。这层物理屏障防止了大分子物质和微生物通过滤膜, 起到过滤作用。被超滤膜系统保留和阻挡下来的物质在浓水排放、反冲洗或清洗中离开系统。超滤膜是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均匀连续体, 纯物理方法过滤, 物质在分离过程中不发生质的变化,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有任何杂质脱落, 保证超滤液的纯净。

2.2 工艺优点

(1) 水质适用范围广, 运行费用低, 对环境污染小;

(2) 可以除氮、磷;

(3) 可以去除钙、镁、硅、氟的一部分, 对水质可进一步软化;

(4) 可以去除重金属及其离子;

(5) 可以降低细菌及病毒含量;

(6) 可以降低悬浮态无机物和有机物;

(7) 可以大大降低出水碱度。

3 项目运行情况

此项目自2009年5月投产以来, 运行情况一直良好。出水水质情况见表1。

4 结语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加强电力工程造价管理 下一篇:加强电力工程造价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