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清洁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基层清洁生产检查主要内容1、2、3、4、5、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是否成立审核小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及验收计划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是否按审核计划运行)清洁生产管理及审核制度 清洁生产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培训计划,培训教案、职工笔记、考核试卷)
6、清洁生产验收情况(二级单位对基层的验收、基层的验收申请、二级单位的验收意见、基层的审核报告)
7、清洁生产基础资料台账(清洁生产合理化建议表、能源、原辅材料消耗以及新鲜水消耗台账、三废排放以及治理现状台账。)8、9、持续清洁生产开展情况(持续审核报告、验收情况)清洁生产会议记录
篇2:清洁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1.清洁生产促进法 修正案主要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2.新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3.老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清洁生产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 国家鼓励清洁生产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 清洁生产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对清洁生产的基本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
—— 对清洁生产的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 清洁生产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 清洁生产的制定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 清洁生产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 导向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 清洁生产的书面指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 什么是限期淘汰?。
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 清洁生产的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 清洁生产的科技支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 清洁生产的教育与宣传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 政府的采购与消费引导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政府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
—— 新改扩建项目有何要求?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技术改造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 对包装设计有什么要求?
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 什么是注明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 对农业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 对服务性企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 建筑材料违规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采矿业有何要求?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 什么是自行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 什么是强制回收?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清洁生产如何审核?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什么是自愿协议?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 认证申请的原则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鼓励措施
—— 清洁生产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清洁生产的奖金扶持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清洁生产的基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可以减免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相关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六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法律责任
——怠行注明义务如何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材料违规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怠行强制回收义务如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怠行审核义务如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怠行公布义务如何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生效日期
篇3:清洁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清洁生产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出现的各种污染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急需建立的一种理念并扎根于企业的实际生产中。清洁生产是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 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清洁生产从本质上来说, 就是对生产过程与产品采取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 减少或者消除它们对人类及环境的可能危害, 同时满足人类需要, 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1]。对印刷与包装企业来讲, 虽然没有像造纸、化工等行业那样大的废水、废气产生, 也没有像机械、钢铁制造等行业需要大量的电能消耗。但是印刷与包装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纸、废版、废墨盒以及部分电子设备对环境也产生着负面影响。比如油墨中含有毒化合物, 清洗设备所用的溶剂由于其高挥发性会造成空气污染, 废纸、废版等的随意丢弃而造成部分可回收资源的浪费等[2]。同时, 部分印刷企业的噪声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很多企业在做生产设计或者设备设计时, 尚未考虑噪声因素的影响, 从生态文明来讲, 也属于清洁生产应当关注的一部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印刷企业生产管理先进经验来看, 他们始终将人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3]因此印刷包装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 也面临着清洁生产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二、印刷高等教育中清洁生产教学内容的基本情况
印刷高等教育涉及的课程内容较多, 分属不同基础学科, 包括材料、化工、信息、机械、设计等。不同学科内容互相交叉, 形成了一些支撑印刷专业高等教育的教学科研内容。各个高校因此制定了相应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但教学内容中, 特别是目前的教材体系中涉及到由印刷工艺过程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相关预防手段, 少之又少。一方面, 由于印刷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 污染较为不明显, 既不会排放大量的废气, 也不会产生大量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另一方面, 印刷专业部分教材内容老旧, 清洁生产理念没有渗入其中, 甚至部分专业人士也认为清洁生产当属环境专业范畴, 无需在印刷专业中体现。因此, 清洁生产在印刷高等教育中的设计与实践需要加强和落实。在这方面北京印刷学院绿色印刷包装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成立对清洁生产在印刷中的地位给予了肯定[4]。
清洁生产采用“废物减量”、“无废工艺”和“污染预防”作为主要思想, 对产品和产品的设计、生产、服务以及消费完成后处理等进行全程控制, 并将整体预防的环境理念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 提高生态文明程度, 减少环境风险。其主要环境目标广义上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节约原材料与能源, 从原料和能源消耗上减少浪费和资源利用, 尽可能合理利用;
2.使用绿色环保型材料, 逐步淘汰有毒原料;
3.对生产过程, 节约原材料与能源, 降低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4.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5.采用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环境效益最大化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
从其内容来看, 将其融入到本科教学中, 完全可以实现。关键是如何设计教学方案和优化教学内容, 使学生或者培训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在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和地位, 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源
印刷企业的生产过程可以概括为印前、印刷和印后三大工序, 主要包括印前设计、排版、制版、印刷和印后加工等。
(一) 印前工艺
印前工艺以设计、排版和制版为主。产生污染的主要阶段是制版, 主要污染物是废液。大多数企业的制版废液并没进行处理而是直接排放, 这无疑对环境造成了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 印刷工艺
传统印刷的四大工艺主要包括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和丝网印刷等。其主要产生的污染包括废气污染、废液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其中废气污染主要是指印刷过程中的油墨、润版液、洗车水等的挥发、烘干等, 包含了大量的VOC;印刷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污染也是废气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废液污染, 主要是指废润版液、废洗车水和零部件的清洗液等。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指废版、废墨、废塑料桶、废抹布、废油渣、废纸板和其他有关印刷的废弃品等。噪声污染主要是指印刷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对操作员工的身体伤害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 印后加工
印后加工包括装订、表面整饰、糊盒成型等。印后加工存在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废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废气污染主要是黏合剂、上光油等挥发出的VOC含量较高。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印后加工会产生大量的废纸、废膜及印刷品废品。这一部分如果处理得当, 部分资源可以回收利用, 则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噪声污染主要是指印后加工设备工作时产生的高分贝噪声。
(四) 其他辅助材料
印刷生产所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包括菲林所需要的各种化学药品、油墨、油墨清洁剂、润版液、各种覆膜材料和上光材料等。
四、清洁生产教育
根据印刷生产企业生产过程, 依靠我校“山东省轻工生物基地产品清洁生产与炼制协同创新中心”, 增加印刷本科教学中关于清洁生产理念的教学和实践内容。具体设计方案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 印刷专业教学内容离不开实际生产的参与。在设计清洁生产教学理念的过程中, 需要把握好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 要减少重复设计, 优化设计过程, 提高设计质量。一方面, 通过清洁生产内容的讲授和实践, 提高所培养学生或者员工的清洁生产理念, 将清洁生产融入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另一方面, 通过清洁生产内容的讲授和实践, 能够提高印刷相关企业的清洁生产进程, 优化生产工艺设计, 特别是对于印刷材料、印刷电子企业等污染较高的企业, 会有较大的提升。
绿色印刷是目前倡导的口号和实现目标, 但绿色印刷所产生的废弃物若不能有效转化为再生资源, 其最终结果也是不清洁的。所以清洁生产教学内容的引进和设计能够促进绿色印刷的实现, 同时也会提升印刷企业的公众形象。
五、总结
印刷企业的清洁生产实践已经有案例在实行, 比如光华公司的清洁生产实践案例。这说明印刷企业的清洁生产理念已经开始进入到实际生产过程中。清洁生产不是一个人、一个企业的事情, 是需要企业所涉及的产业链共同参与, 并将其转化为自觉的行动, 长期坚持下来的。而这种意识的培养急需在本科教育加以引进与实践, 让本科生在进入行业之前就产生清洁生产意识, 有助于将整体预防的环境策略应用于行业生产过程中, 提高生产效率, 减少环境污染, 减少能耗。
印刷高等教育应该借鉴国内外有关行业的经验和教训, 根据清洁生产的要求, 通过课程内容创新, 将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纸和废版等废弃物, 从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 实现印刷包装行业与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整个本科教学过程中。
摘要:在轻工业领域中, 印刷由于其低污染、低能耗的原因而常常忽视清洁生产理念的运用。与其他化工类专业相比, 特别是在印刷高等教育中, 清洁生产方面的教学内容较少。本文对清洁生产在印刷高等教育中的设计与实践进行分析, 以供参考。印刷高等教育应该借鉴国内外有关行业的经验和教训, 根据清洁生产的要求, 通过课程内容创新, 让清洁生产理念贯穿于整个印刷业的生产过程, 实现印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印刷高等教育,清洁生产,绿色印刷,数字印刷
参考文献
[1]秦必瑜.印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J].科技与出版, 2014, (6) :11-14.
[2]张灿.教科书绿色印刷之路[J].科技与出版, 2014, (6) :8-10.
[3]Steve Nobel, Marci Kinter.Digital Printing[DB/OL].www.peneac.org, 2005.
篇4:产前检查中的主要测量内容有哪些
产前检查中的主要测量内容:
测量身高、体重:孕妇在妊娠过程中,体重可能会增加10~12公斤,妊娠晚期体重增加比早期明显。通过体重的变化,了解胎儿发育的情况。异常的体重增加,提示有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可能。
测量腹围、宫高:可了解胎儿的成长情况,如异常增大则提示有羊水过多或有双胞胎可能。
测量血压:根据孕妇的基础血压,如果发现收缩压超过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升高超过90毫米汞柱,可伴有水肿、蛋白尿和头晕等症状,这就是并发了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是妊娠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并发症,常常会影响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为此,在产前检查时必须严密观察血压情况,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早防治,避免疾病发展。
骨盆外测量:了解产道情况,判断能否自然分娩。
贫血检查:在怀孕的早、中、晚期均要进行。通过检查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含量,可以了解身体内造血情况,使孕妇能有意识地补充相应营养物质。一般孕中期血色素在110克/升、孕晚期在100克/升以上时为正常。
尿糖、尿蛋白检查:通过尿蛋白的检查,了解孕妇肾功能情况,用来早期发现占孕产妇死亡率前几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通过尿糖检查,早期发现孕妇隐性糖尿病,以便给予相应的生活指导,使孕妇和胎儿顺利度过整个孕期。
乙型肝炎病毒检查:当孕妇乙型肝炎抗原阳性时,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
风疹病毒抗体检查:用来了解孕妇对风疹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因为,怀孕早期的风疹病毒初次感染对胎儿有极大的危害。
根据需要进行的检查:检查血糖、血沉、血小板、出凝血时间。羊水分析:属特性检查,有助于诊断胎儿先天性疾病。心电图:了解孕妇的心脏情况。
进行详细的产前检查是十分必要的。
篇5:清洁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纪要
2012年第2期
2012年3月1日上午,镇党委书记蔡吉生在镇党委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全体班子成员会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第一方面是立即组织召开以道路交通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第二方面是对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会议首先听取了镇党委书记蔡吉生传达宁办字[2012]38号文件精神,以事故控制指标为核心,以“两杜绝、三减少”为目标,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强化源头管理、责任落实、专项整治、加强监管,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会议指出
我镇2012年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压力很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会议认为,下一步主要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力度,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全国、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三是严抓我镇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要核心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会议就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如下具体部署:
1、强化思想认识,迅速行动。办公室成员和驻村干部要迅速将“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贯彻到本辖每个单位、每个村、每家企业,1
提高各企业单位、行政村领导等基层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2、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一是必须切实主动承担起安全生产行政主体监管责任,在思想上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在行动上更加自觉、更加扎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防麻痹大意,严防责任松懈,严防监管缺失;要及时成立各办公室主任亲自牵头负责的工作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强化措施,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确保主体到位、监管到位、排查到位、整治到位。二是必须进一步明确、引导、督促全镇企业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全体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 “三级”(企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和“三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建设,配备足够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员,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职工,并不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当前安全生产要求。检查到位:全镇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责任到位: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做到安全职责、制
度、操作程序上墙;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开展整改整治,确保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突出检查重点,明确职责。各单位根据管辖范围,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突出:一是道路交通领域,由安监部门负责对辖区各路段进行道路安全大检查,辖区幼儿园接送车进行安全大检查;二是消防安全领域,对辖区竹席加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严厉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三是水利领域,重点对辖区山塘水库进行安全大检查;四是非煤矿山领域,对辖区非煤矿山进行安全大检查。
二、会议要求
要求我镇严格贯彻宁办字[2012]38号文件精神,深刻反思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以务实的态度,紧紧抓住监管重点,理清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坚决杜绝浮于表面的安全检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方式、方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制定整改措施,加大安全投入,狠抓企业基础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镇(属)办单位、各村结合这次督查立即对全镇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再部署、再动员,认真、全面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隐患,逐一研究整改内容,提出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指定专人负责并限期完成。要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篇6:清洁生产验收有关内容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CP审核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
4.CP审核评估意见(平顶山市此步骤省去)
5.CP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过程
1.现场考察
2.资料查询查验、物料使用、能源消耗)
3.对CP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
提出最终验收意见:通过不通过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和内容:
1.查看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的清洁生产工作。企业持续收拾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并认真、及时地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了“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是否按 源头消减、全过程控制原则 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列表统计每个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绩效、环境绩效根
据二者说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企业稳定污染物排放达标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有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要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4.企业生产现场不存在明显的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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