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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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精选6篇)

篇1: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文章标题: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暨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

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当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明确要求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同步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也明确提出了“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原则。目前,我市的农村消防工作还比较薄弱,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农村火灾比例高居不下。各地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谐农村的高度,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完善农村火灾事故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

二、认真编制和落实消防规划,推动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有关规定。采取政策支持、政府规划、主动引导、财政扶助的办法,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涵盖消防安全平面布局、农村建筑结构、消防车道、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宣传等内容,由建设、规划、水利、电力、道路、通讯、宣传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具体实施。要结合村容村貌、人居环境改造,改善消防安全平面布局;结合农民房舍改造,提高乡村建筑耐火等级;结合乡村道路改建,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结合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工程,加强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着重在行政村建设“一室一队一车”(一个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供学习和培训的消防室,一个由村领导和基层民兵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一台配备手抬消防泵、灭火器、火钩、个人防护装备等灭火设备和消防宣传设施的简易消防车),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防火条件。

三、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计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地区等工作一同部署,进一步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绩效考评、行政问责、责任追究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广泛建立村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逐步构建起“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各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至各村民委员会,直至每家每户,并通过制定农村防火公约或“乡规民约”,使每一个村民都认识到自己身上的消防责任。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指导乡镇政府、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柴草垛等燃料的管理和炉灶、烟囱、天棚、电线等易致灾部位的治理,特别要重视对农村“三小,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增强农村防控火灾能力。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人居工程。加快农村茅草房、木结构房的改造,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火灾高发的问题。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结合“村村通”工程,加强消防通道建设,开辟防火隔离带,防止“火烧连营”。结合人畜饮水工程、解困工程,同步建设取水码头、水池、消火栓等供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泵、水带、水枪等灭火器具;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规范农村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指导农民加大农灶改造力度,推广使用清洁、安全能源,改变农村落后的柴薪用火方式。二是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骨干,民兵、保安、治安联防、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乡镇政府、村委会专职消防协管员制度,负责日常性的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等工作。三是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要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作用,强化乡镇安监机构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充分依托乡镇基层治安协勤员、巡防员、乡镇安监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建立“机构完善、职责明确、监督有力、奖惩与责任落实”的乡村消防安全监管机制。

五、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消防安全素质。要把提高农民消防安全素质作为

一项战略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努力培养一批消防管理能力强的农村干部队伍和有文化、懂消防知识的新型农民。在内容上,要坚持消防安全防范和火灾扑救相结合,重点突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常见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方法,引导村民养成安全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用火用电习惯;在形式上,要充分发挥农村广播员、文化员、治保员的作用,结合农村普法教育、文化下乡、电影下乡和文化扶贫等活动,广播消防安全知识,派发消防知识传单,张贴消防标语,安装防火标志,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在阵地上,要依托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政务公开栏等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消防橱窗、消防宣传栏、消防瓷砖壁画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构建农村消防文化服务体系;在对象上。要重点抓好老人、妇女、儿童和镇村中小学生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结合当地民间习俗、传统文化和重大节日以及季节性的火灾特点规律,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深化教育效果。

_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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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积极开展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效提升了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保持了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防控难度相应增大,尤其是乡镇、街道一级缺乏消防专门力量,社区、村庄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失控漏管等问题仍比较普遍,已成为影响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现就街道、乡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消防安全网格的划分和工作目标

(一)划分三级消防管理网格。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辖区为单元划 分“大网格”,以社区、行政村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楼院、村组、单位场所组成的责任片区为单元划分“小网格”,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工作目标。2012年,全区所有街道和某某镇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某某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4年,某某镇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力争到2015年,全区所有街道、乡镇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大网格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要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整体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中网格”、“小网格”开展消防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问题。要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部门设立消防办公室,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消防工作 专门机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要成立专门的消防机构。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网格管理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中网格”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依托警务室成立消防办公室,由社区、村“两委”负责人牵头,社区、村“两委”委员,巡防队、治保会负责人,以及社区(驻村)民警等为成员,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督导责任片区“小网格”工作落实,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社区、村“两委”委员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

(三)居民楼院、村组、单位场所小网格管理责任。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由居民楼院长、村组负责人牵头,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为组成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四)社会单位、场所责任。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 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的要求。

(五)基层有关部门管理责任。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范畴,齐抓共管。综治办要发动治安巡防队员、基层治保员等综治力量,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安监办要结合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民政所要将居(村)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建设和减灾、救灾等工作与消防工作有机结合,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所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组织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加强防火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每月组织“两委”成员、巡防队、治保会负责人、社区(驻村)民警等,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乡镇、街道要组织和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全面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臵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三)壮大基层火灾防控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基层治安防范力量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中的作用,推行巡防消防一体化和“保消合一”模式,加强治安巡防 队员、保安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防火检查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治安巡防队员在开展日常巡逻时要承担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能,保安队员要结合从事门卫、巡逻、守护等工作,对社区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身消防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

(四)加强消防装备设施建设保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装备器材建设,因地制宜配备小型多功能消防车、消防泵、电动巡逻车、电动消防自行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装备器材,保障队伍战斗力;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设臵公共消防器材配臵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乡镇村庄要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五)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对三级网格内的单位信息及火灾隐患排查处理、宣传培训情况等各类消防安全信息要及时采集更新、登记造册,特别是小场所、小单位等消防安全薄弱区域要澄清底数、摸清状况、建立台账,建立电子“户 籍化”档案。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

四、强化保障,确保消防网格管理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基层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坚持典型引路,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要拓宽经费保障途径,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区政府要下步将乡镇、街道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协同配合。公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督促指导街道、乡镇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定期对网格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及警务室民警、社区(村)“两委”成员进行培训,提高消防管理能力;要将网格内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纳入灭火救 7 援指挥体系,指导开展专业训练,定期组织综合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能力。综治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内容,推动基层综治办承担消防工作职能。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格工商行政审批,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消防前臵许可而未取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范畴,作为平安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推动基层安监办开展消防工作。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数字网格化管理平台,实现精细化、信息化、动态化社会服务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积极推广简便、适用、有针对性的消防科研成果,掌握社会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信息,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降低火灾风险。

篇3: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3年, 面对多发重发的自然灾害和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 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攻坚克难完成了“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任务, 粮食生产“十连增”, 农民增收“十连快”, 农业农村经济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农业形势好, 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亮点, 为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 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 对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要强, 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 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 农民必须富。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 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 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 依靠科技支撑和创新驱动, 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 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的目标, 农业必须稳住好势头, 实现新进展。当前农业资源环境约束日益趋紧,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全年气候存在不确定性,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挑战增多, 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难度加大。做好2014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 坚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发展, 以改革促发展, 千方百计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使粮食产量保持在11 000亿斤以上 (1斤=0.5 kg, 下同) , 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使农民收入增幅保持在7.5%以上,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持续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 巩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 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在工作着力点上, 要更加注重改革创新, 争取在已经看准、时机具备的改革任务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更加注重质量安全,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资源环境, 将农业可持续发展纳入重要日程;更加注重科技人才, 依靠科技进步突破资源环境约束, 为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粮食生产, 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 积极构建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要认真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加快对主要品种进行战略平衡的研究预测, 研究确定粮食生产优先序, 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 提出保障“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地区、主要作物、生产主体, 着力稳定东北和黄淮海产区, 提升长江流域产区;稳定小麦总产量, 提高玉米、水稻总产量。努力实现农民增收与粮食增产同步发展, 稳定传统种粮农户, 充分调动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推动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2. 坚持不懈抓好2014年粮食生产。

通过政策引导稳定面积,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 立足抗灾减灾夺取丰收。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价格、补贴、大县奖励等政策落实不走样、资金不缩水、农民得实惠, 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分作物、分区域、分季节、分灾害, 狠抓关键技术措施落实, 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培训和服务。继续抓好粮食高产创建, 特别是整市整县整乡推进试点, 全面开展增产模式攻关, 打造一批粮食高产高效示范区。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减轻粮食因灾损失。积极开展节粮宣传, 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

3. 统筹抓好棉油糖和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生产。

继续推进棉油糖高产创建, 大力推广棉花轻简栽培、甘蔗健康种苗等高产稳产关键技术。稳定发展蔬菜生产, 组织编制全国设施蔬菜发展规划, 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试点, 加强海南、广西、广东等南菜北运基地建设。开展园艺作物品种改良、品质改进和品牌创建提升行动, 加强天然橡胶等热带作物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 推动健全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4. 稳步提升畜禽综合生产能力。

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 推进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体系, 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预判, 推动适时启动生猪调控预案。推动实施《全国牛羊肉生产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充分利用农区秸秆和南方草山草坡资源拓展牛羊肉生产渠道。促进禽肉、禽蛋生产尽快恢复、稳定发展。制定实施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鸡、蛋鸡遗传改良计划, 实施畜牧良种补贴和畜禽良种工程项目, 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加快推进奶牛生产性能测定, 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着力构建优质、安全、高效、规范的现代饲料工业体系。

5. 加快推进现代渔业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 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继续实施水产良种工程。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评估, 推进人工鱼礁、海洋牧场建设。强化渔船和网具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使用“绝户网”行为。加大渔业装备升级改造力度, 推进海洋渔船更新改造, 发展壮大外海和远洋渔业。进一步强化近海、渔港水域、内陆及边境水域渔政执法, 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改善渔民民生, 编制转产转业规划, 实施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6. 提升农业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与区域农业政策、农业国际标准制定。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和农产品进出口总体规划, 研究确定农产品进出口优先顺序, 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 积极参与多双边农业贸易谈判, 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把握好农产品进口规模和节奏, 加强对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监测、研判和预警, 完善农业产业损害风险评估机制, 加强对农业利用外资领域的监管, 完善农业产业安全保障机制。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完善整体规划和制定重点国别规划, 推动完善扶持政策, 鼓励国内企业以多种形式到境外投资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并购参股国际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加强国际农业科技研发合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在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坚持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快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二期规划, 完善监管制度, 强化市县两级监管责任, 加强基层监管和执法力量, 重点加强县乡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着力健全完善机构、人员、设备、制度, 推动落实运行经费, 尽快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8. 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以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为重点, 力争用3年时间, 基本健全科学统一、与国际接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与监督管理制度, 控药、控肥、控添加剂, 规范农业生产过程。推行生产全程控制, 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建立产地证明准出制度, 推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积极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热作标准园、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 示范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9.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深化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全面开展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集中力量解决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奶源监管, 开展奶站联网监控试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畴, 加强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查处, 保持高压态势,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按照不同产品的特性和流程, 抓住关键环节, 通过巡查抽查、技术服务等措施, 实现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收储运环节全链条监管。加强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 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急处置。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

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1 0. 深挖产业发展增收潜力。

加快培育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区域特色农业, 继续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 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 推进农产品品牌创立和保护, 强化农产品产销衔接, 增加农业经营收益。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 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 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推进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 落实开发性金融重点支持项目, 深入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 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促进农村二三产业转型升级, 实施农民就业创业培训计划, 开展农民创业工作试点, 增强农民就业创业能力。推进垦区危房改造, 启动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建设。

1 1. 推进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制度建设。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推进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推动征地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有效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问题重点整治, 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推动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合作, 创新农村抵押担保方式, 培育抵押物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 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设立抵押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推进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推动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不断扩大以三大粮食品种和畜牧业为核心的农业保险覆盖面, 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 探索开展渔业养殖保险。

四、狠抓农业防灾减灾和动物疫病防控, 提高农业风险防控能力

1 2. 强化农业防灾减灾。

完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 健全防灾减灾部门联动机制, 强化灾情调度和指导服务, 确保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农情信息田间定点监测试点, 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发布。配合水利、气象等部门, 加强旱涝灾害防抗。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 抓好100强规范化统防统治组织和100个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 强化植物疫情防控。大力推广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 充分发挥农机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草原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火情应急处置能力。

1 3.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推动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年—2020年) 》, 逐步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防治策略。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根除计划和单项病防治计划, 制定H7N9等新发人畜共患病净化方案。强化兽药质量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推进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 实行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 加快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强边境动物疫病防控, 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推动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贴政策。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持续提高兽医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1 4. 推进农业安全生产。

贯彻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加强农机作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扎实推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 强化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加强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做好抗御台风工作。做好垦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加强农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 建立健全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全面推进农业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

1 5.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选择2个省开展整省试点, 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整县开展试点。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推动开展草原承包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研究划定草原生态保护红线。

1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积极稳妥地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以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搞规模种养的准入和监管办法, 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研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意见。

17.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 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示范引导扶持, 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 评定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开展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试点, 支持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 大力发展农社对接等直供直销。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 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订单收购、保险资助等服务。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加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18.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村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推动出台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扶持政策, 大力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承包式等服务模式, 鼓励和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集中育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公益性服务, 探索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主要品种生产性服务具体规范标准和服务合同样本。深入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19.加强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育。

抓紧制定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专门规划,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推进“阳光工程”转型升级, 重点培训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经营者、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以及立志务农的大中专毕业生。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 扩大试点县范围, 在所有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积极推进整省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机制, 把培养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构建职业农民队伍。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规模, 构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和扶持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等院校和农民合作社组建农业生产实训基地, 积极培养农业后备人才。

20.加强农村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试验区着眼于破解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障碍和农村改革发展难题, 充实试验内容, 拓展试验领域, 在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积极安排试点,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有序向纵深推进。示范区着眼于突破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 积极开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发展规模经营等试点, 示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促进示范园区建设和贸工农一体化相结合, 加快构建农业金融服务新机制。适时总结“两区”建设经验, 分别召开试验区工作座谈会和示范区建设经验交流会, 推广成熟做法, 带动更大范围改革发展突破。

六、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提升农业科技应用水平

21.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围绕农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科学确定农业科技创新技术路线和主攻方向, 改革完善有利于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 整合科研规划和项目、基地、人才等要素资源, 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农业行业科研专项、“948”计划和超级稻四期攻关等科研项目, 加强农机农艺融合、资源环境保护、能源生态、农产品初加工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深化科研院所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研。

22.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进一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全面落实“一个衔接、两个覆盖”政策。加快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 鼓励涉农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 加强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的激励政策。强化粮食稳产增产和防灾减灾技术推广与服务, 扩大小麦“一喷三防”、地膜覆盖、水稻大棚 (集中) 育秧、机械深松整地、绿色防控、农作物增施肥促早熟等关键技术措施的覆盖范围。推进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建设, 促进良种良法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

23.加快种业改革与发展。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强化种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推进公益性科研单位与其所办种子企业脱钩, 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开展重点作物品种联合攻关, 重点支持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育种攻关。扶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育种人才、技术和资源向企业流动, 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中机构与科研人员的权益比例, 组织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试点。加快推进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甘肃、四川、海南等国家级制种育种基地和制种大县建设, 鼓励制种企业建立规模化、机械化制种基地。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 强化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编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 启动第三次全国种质资源普查和抢救性收集。筹备开好世界种子大会。

24.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

统筹农业信息化资源, 启动信息服务进村入户工程, 完善12316农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市场信息、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配方施肥、种养过程监控等全方位信息服务。开展农业物联网技术集成组装与试验示范, 提升农作物良种繁育、种苗培育、水肥控制、环境监控、畜禽水产养殖及疫病追溯等生产环节信息化水平。强化农业信息监测预警, 加快建立农产品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对农产品生产、贸易、库存、加工、消费、价格等进行全方位监测、预警和发布。

七、推进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物质装备建设, 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5.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 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试点试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试点, 探索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推动扩大农业补贴资金总量, 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主产区倾斜。推动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等政策, 探索建立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目录制度, 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启动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试点。加大对主产省和主产县的财政奖补力度, 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通过担保、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 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完善渔业柴油价格补贴政策, 使其与渔民转产转业及渔业资源养护相协调。

26.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改革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方式, 研究探索将农业财政专项管理的部分权限和责任下放给地方。加强现有资金项目的梳理整合和转型升级, 取消一批, 下放一批, 调整归并出一批有影响的重大项目, 重点投向主产区、优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区域。加大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种子工程等实施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启动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修订, 力争在农业信息化、新型农民培训、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推出一批新的骨干项目和重大工程。

27.推进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

制定实施《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纲要》, 构建国家级、区域级和农村田头市场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现代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 减少农产品流通损失, 提高产地市场集散和辐射带动能力。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 加大国家级农产品专业市场和区域性市场建设支持力度, 完善市场功能, 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田头市场示范建设, 选择部分省份进行试点, 建设鲜活农产品的田头集货场、加工场和交易场。做好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28.促进农机装备水平提升和结构优化。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推进农民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办法, 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研发, 尽快突破水稻机插、玉米机收、油菜甘蔗棉花机械收获等薄弱环节。加大对水稻插秧、玉米收获、粮食烘干、深松整地等重点机具补贴力度, 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行动, 大力推进南方水稻机插秧和北方玉米机收, 扩大农机深松整地、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范围。加快培育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机化社会服务组织, 加强农机售后培训、维修服务和作业服务, 充分发挥农机化对规模经营的带动作用。

29.提升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加强农垦物质装备和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大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先行先试和集成创新。壮大农垦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 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扶持和壮大经营性服务组织, 积极探索承租农村土地等垦地合作新模式, 以社会化服务示范带动周边农村农业发展。深入推进农垦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改革, 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改革试点, 加快建立农垦新型社区。扩大境外农业种植和加工规模, 有序推进境外企业的并购重组。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 提高职工家庭农场规模化比重。

八、发展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农业,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30.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坚守耕地红线, 保持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探索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基础上, 推进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更加严格的用途管制。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 研究启动新一轮沃土工程, 以培肥地力、养分平衡、土壤改良、耕地修复、农田节水为重点, 着力提升耕地质量。推进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数据库建设。开展东北黑土地治理保护, 研究制定东北黑土地治理规划。

31.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加快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绿色防控、农田节水等清洁生产技术, 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 引导农民使用配方肥。启动高效缓释肥补贴试点, 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试点。继续推进保护性耕作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在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黄淮海平原适宜区组织实施深松整地试点。继续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支持标准地膜推广, 在重点地区开展地膜回收利用示范。

32.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

配合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规划》。推进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 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农艺措施, 在华北平原试点推进结构调整。组织开展耕地土壤与农产品重金属监测调查, 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探索建立重点污染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做好农业面源污染例行监测工作, 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启动秸秆利用试点。以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为着力点, 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重点抓好1100个“美丽乡村”创建试点。

33.强化农业资源养护。

制定《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立法进程, 有计划地逐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 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稳定和扩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 推动实施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和南方现代草地生态畜牧业等工程项目。在南方石漠化地区推广种草养畜。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 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强化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健全涉渔工程建设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支持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建设, 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

九、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农业部门履职尽责能力

34.加快推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

积极推动涉农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衔接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增强农业部门透明度、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 继续实施重大农业投资项目绩效评估试点, 继续推进绩效管理向地方延伸。切实提高农业立法质量, 推动研究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渔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 深入开展农业法制宣传和培训。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稳妥推进农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推动农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育。

35.加强农业系统作风建设。

篇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有利于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促进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

三、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六)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为保护农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七)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变更林权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流转。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九)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人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十)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农民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需要流转的.其流转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四、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全面核查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梳理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权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前因林权流转造成无山无林可分的地方.更要认真对待,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十二)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

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三)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是要把政策性让利真正落实给农民: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予以解决。“预期均山”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程序运作,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对承包林地的投资权益。

五、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规章制度,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制定林权交易规则,提供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竹检尺、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从事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源调查、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十六)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完善林业融资环境.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状况.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带来的风险,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和林地林木权属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六、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十七)依法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权属证明文件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等内容,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变更林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林权流转,登记机关不得给予林权变更登记。

(十八)加强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对待涉林纠纷。因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给予仲裁。当事人不愿意提请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纠纷调处和仲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认真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管理。已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转出方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本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十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后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及改革成果的巩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管收到实效。

(二十三)加强林权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林权管理和交易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选调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敢于负责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相关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的相关制度.针对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流转的办法,尽快建立起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制度,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国家林业局

篇5: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52号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4〕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要求,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迅速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古建筑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治理力度,使我省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古建筑长期被当地单位或群众占用,作为粮仓、教室或办公场所使用,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造成许多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全省各地逐渐加大了对文物古建筑等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却缺乏足够的消防投入,忽视了对古建筑的保护,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我省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形势还十分严峻。据统计,1998年以来我省共发生古建筑火灾20起,直接经济损失553万余元,受损的文物价值无可估量,其中临汾尧庙和忻州宁武小石门仙人洞等火灾在国内外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切实加强我省的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全面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我省作为文物大省,地上文物遗存十分丰富,古建筑遍布全省各地,素有“中国古建筑宝库”之称,其中仅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就占全国同期同类古建筑的72.6%,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我省调整产业结构的发展规划中,旅游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已经被提高到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其中开发和利用古建筑旅游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一定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当地古建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仔细分析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状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古建筑消防工作监管力度。

二、统筹协调多方力量,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消防安全保护措施纳入古建筑总体保护建设规划之中,增加消防投入,不断改善古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宗教古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宗教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将古建筑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年度审查的条件,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古建筑宗教场所,应停止开放使用。旅游管理部门要督促旅游开发单位在开发利用古建筑旅游资源的同时,落实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古建筑消防安全措施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不得对游客开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古建筑的修缮、迁移、重建时的建筑防火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增设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同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灭火作战预案,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灭火演练工作,为及时扑救火灾做好充分准备。

三、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古建筑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古建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古建筑单位要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自我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格奖惩,使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时时刻刻有人关心、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负责,切实将古建筑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古建筑消防安全的意识。要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设立消防知识宣传栏,以及进行集中授课、培训和进行灭火逃生演练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的人员和游客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火灾预防常识,学会一旦发生火灾如何报警、如何扑救初期火灾、如何组织群众疏散等一系列消防基本常识,全面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妥善处置,及时扑救。

四、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升古建筑消防保卫能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将古建筑消防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全面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当地古建筑消防用水量的实际需要,完善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特别是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达不到的区域,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建立临时取水点,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按规范和古建筑道路、水源和扑救特点,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充分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三)重要的古建筑群建立全方位消防监控系统,对建筑实施24小时全方位监控,以利于及早发现火灾,迅速扑灭火灾。

(四)充分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积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且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旅游区古建筑群,要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微型消防车、机动泵及水带、水枪等装备,负责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巡逻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落实增建古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除古建筑火灾隐患所需的资金,逐步在重要的古建筑设置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设备,尽快解决古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的问题,努力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因地制宜,真抓实干,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从人员管理、设施配备和管理、定期检查、隐患消除、资金投入、周边环境治理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运行机制,提升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紧紧围绕山西古建筑众多这个特色,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树立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为开发我省旅游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为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篇6: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7年2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整体消防能力,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不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可能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据统计,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三年时间中,我市共发生火灾718起,死亡40人,受伤30人,直接财产损失1592万元,其中乡镇及农村的火灾数就达276起,死亡28人,受伤17人,直接财产损失404万元,农村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保持农村防火安全形势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到“十一五”末,在我市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乡(镇)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二、认真落实责任,构建农村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领导,切实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使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齐抓共管农村消防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安消防部门吸纳为当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具体的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实现群防群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批;建设部门要按照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消防建设纳入基层组织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把农村消防管理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和平安乡镇建设;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建设农村地区的消防储水和取水设施;广播电视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村村通电视”、“村村通网络”工程建设,把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农村电视、互联网和有线广播,开辟消防网页、专栏,制作播出消防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和消防常识,不断扩

大消防安全宣传在农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把消防宣传纳入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建设和管理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安全生产竞赛、“三下乡”和普法教育等社会宣传教育活动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明确村委会消防职责,强化自主管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协助政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改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加强设施建设,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火灾

各县(区)要牢固树立“建设新农村、消防同建设”的新理念,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水源、通讯、装备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人居环境治理、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内容,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社建设规划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列入自治区二十四个重点镇的,要在2007年上半年按照“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求,全部完成各自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完善工作。

(二)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各县(区)水利建设和消防需要,新建或整治一批水源设施。对有供水管网的村镇,在修建村屯生活用水设施时,应结合同时修建村屯的消防用水设施,铺设消防管网,安装消火栓等,建设标准可视村屯建筑结构情况具体确定。无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江河、水库、山平塘、蓄水池(有条件的建设高位水池)、地下水等水源修建消防水池,设置消防车取水口。要结合乡(镇)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要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从源头上防控火灾。在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农村居住建筑应以砖混结构为主,组团之间应留足防火间距,组团内应留有消防通道。特别是由于民族习俗而连片建设板木结构房屋的村屯,宜以30~50户为一组团。对于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农村住宅大院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板木结构房屋连片的,各地要有计划地改造,鼓励和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逐步实现农民住房砖混结构。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农村的灭火救援体系

大力推动以地方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农村建立以建制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在“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屯、寨)牵头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村民多户联防组、防火巡逻队等自治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设置报警电话,安装通讯设备等,在示范村、推进村和经济较发达的行政村逐步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支配备有必要的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

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之中,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创建内容,大力营造农村消防安全氛围。要重点加大农村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力度,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村镇”,真正把消防知识送到千家万户;要结合当地民间习俗、春耕秋收季节、传统文化重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日”以及季节性的火灾特点规律,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村、乡(镇)要在有条件的道路两侧、林区入口、房屋外墙以及人员集中场所刷写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设立消防警示牌。要制定和公布《村民防火公约》,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防火知识。要加大对乡(镇)干部、专(兼)职消防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培训力度,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六、严格工作考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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