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通用8篇)
篇1: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包括经费运用、资产使用、资源配置、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配置服务保障资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参与拟定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担市政府授权的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管理,以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四)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绿色生态办公环境建设和机关事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含新区机关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区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机关事务有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机关应当对财政性资金结算进行审核控制和监督,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涉及因公出国(境)费的,会同外事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制定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各机关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采购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实施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各机关应当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机关资产的形态和性质,分类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
市、区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承担产权管理、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清理本级政府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对政府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完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机关资产使用行为,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定期清查盘点,进行账实核对,并与财务资产账户进行账账核对,保证机关资产安全和完整。
各机关不得将机关资产用于抵押、出租、出借,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五条 各机关长期闲置、超标准购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当按照本市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由同级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且尚未报废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对同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
市、区主管部门对同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第十八条 各机关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腾退。各机关腾退和收回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同级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各机关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机关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按照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完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制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探索推行公务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和集中服务保障机制,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公务用车分类提供方式,实行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行政成本。
公务用车购置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价格、排量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机关后勤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市、区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服务保障由同级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各机关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引进具备相应资质的后勤服务单位,承担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机关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
各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同的跟踪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实行合同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的要求,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满意度测评。评估和测评结果应当在服务场所内公示,并作为与后勤服务单位续订服务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安全、应急维稳、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应当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各机关应当建立业务接待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第二十八条 市、区公安机关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各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第五章 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对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负责全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机关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建立能源消耗计量报告制度,逐步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每年将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同级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特点,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机关应当对水资源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管理和维护用水设备、设施,节约利用水资源。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资产,不得报废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废旧物集中处置制度,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七条 鼓励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无纸化办公和移动办公,提升行政效率。
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及陆续出台的有关配套制度,大部分与机关事务工作息息相关,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角度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是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探索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创新成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近期,我市又提出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标志着我市法治城市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是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迫切要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实现重大历史转折。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并先后在兰州、大连、哈尔滨、石家庄、北京召开全国性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部署。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就是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我市地方性规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推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
(四)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
近年来,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涉及的经费、资产、服务等事项十分关注,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行政经费公开、机关资产管理使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等,都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机关事务工作逐步由幕后走向前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能源资源、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三条。《办法》明确了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对本市机关事务工作成熟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固化,特别是对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资源节约、重大任务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宏观规定。
(一)明确了机关事务工作体制。
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办法》依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机关事务系统上下级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界定了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有利于集中研究解决机关事务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建立了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关事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的职责。为加强财政资金结算的审核控制和监督,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统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审核标准,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区机关运行经费集中核算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概要提出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监督、规范部门自行采购行为和建立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评价制度的要求和途径。
(三)规范了机关资产管理。
《办法》从机关事务工作的本质属性角度,明确了机关资产的主管部门及宏观职责,以及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日常使用管理、机关资产处置等核心问题。对于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按照公车改革方向和思路,提出了建立新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和保障新机制。
(四)创新了机关后勤服务及质量监管体制机制。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结多年来机关后勤服务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在坚持管理和服务两个职能相分离,以及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多种社会化方式,建立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后勤服务体制,进一步规范集中服务、重大任务保障、公务接待、会议管理等事项,并对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从引进方式、合同履约、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还提出推行领导公寓制,建立领导公寓和服务性房产的建设、管理、租赁和服务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后勤服务的监督管理事项是行政职能,不能实行社会化。
(五)强化了机关带头节约能源资源。
《办法》以公共机构节能为核心,细化了机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职责分工和实施途径,建立了废旧物集中处置制度和信息系统共享机制,明确了机关设备设施的集约节约配置使用。
篇3: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一、《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是非常有意义的, 其意义体现在各个方面。作者简单地将其意义分为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 《条例》是我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就是做好服务性的保障工作, 如何做好这项工作, 是每位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人员思考的重点。而《条例》明确强调,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 认清形势, 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不断提高管理、保障和服务水平。建立节约型机关, 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研究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标准, 以及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物业服务和后勤服务等标准, 进一步提高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二) 《条例》作为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 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不可动摇的强制性和普遍使用的广泛性。所有的机关事务管理人员都要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牢固树立法律至上, 规则至上理念, 努力营造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同时, 《条例》既是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原则, 也是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准则。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强调了机关事务管理的严肃性。
(三) 《条例》比较明确地确定了各项财务经费在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地位。机关的财务经费保障是机关日常事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在经济方面保证了机关事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以“三公经费”等机关运行经费公开为抓手, 抓好厉行节约工作, 通过对各项经费开支实行严格控制, 从而建立节约型机关。
二、如何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坚持全面规范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构建体制机制与完善制度标准相结合, 明确职责分工与加强协同配合相结合, 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和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笔者就自身的经验, 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几点做法, 具体如下:
(一) 根据《条例》的规定, 建立健全机关财务管理体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以《条例》为原则, 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明确划分相关的职责。通过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 以及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有关开支的标准, 进一步强化管理水平, 降低运行成本。
(二) 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一笔细小的支出的经费开始抓起, 逐步的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3], 比如说, 加强对于采购物资的管理。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首先采购的应该是节能环保的物资, 能源消耗大的产品以及非环保产品是不可以被采购的。办公室用品的申请领取也应该严格的进行考核, 完善各种物资的管理制度。提倡物品的重复使用, 增强物品的使用效率, 这样既环保又节约经费, 两全其美。
(三) 认真分析《条例》, 建设节约型的机关。建设建立节约型机关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求合理配置和利用机关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更大的管理和服务效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深化对于财务工作管理的认识, 解决现在财务中存在的问题, 这样才能进一步推荐节约型机关的建设。作者简单地将具体的方法分为了以下四个方面:
1、实际的进行各项工作, 不可浮夸。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本本部门实际去进行筹划, 坚决不能只是形式主义, 要保证每一项制度都落到实处。比如说, 制定的回收制度就应该执行, 对可回收利用的物资避免浪费。这样才是真正的贯彻执行《条例》中的节约型机关。
2、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交流, 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节约型机关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任务, 它是系统全面的, 需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积极的参与支持。《条例》明确规定, 建立节约型的机关需要所有的部门积极的合作, 清晰地划分了每一个部门的职责。比如说, 财务部门应该在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 不断地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做好基本的财务工作, 为建设节约型的机关打下良好的基础。
3、建立考察奖励的制度。先考察, 然后根据考察的结果给予奖励是推动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办法之一。除此之外,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还可以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员工工作评价系统, 制作详细的工作目标, 积极的开展有效的评价工作。在这种评价系统的监督下, 节约型机关的建设将更加的有效。
4、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组织学习《条例》, 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把握主旨和内容, 领会精神和实质, 明确责任和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促进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相结合, 提高机关事务管理能力, 提升队伍业务素质。要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 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 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建设节约型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所有人的积极参与, 可以利用内部的网站、宣传报纸、宣传画册等等, 大力的对此进行宣传。还可以开展一系列的课程来让工作人员深刻的了解节约型机关的意义, 让工作人员都参与到建设的过程中来, 做到从自身做起, 自发的宣传和实行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 加强内部自身的建设, 来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财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复杂, 工作量比较大, 而且对于工作质量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所以, 财务部门自身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财务部门应该对于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 不能徇私枉法, 杜绝一切不良的行为。同时也应该接受其他各部门的监督。与此同时, 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成为机关事务管理需要的综合性人才。只有加强内部自身素质的建设, 才能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结语
《条例》的发布对我国的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深远意义。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学习《条例》的精神, 并且加以贯彻落实。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对于加强机关事务管理, 规范机关事务工作, 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建设节约型机关, 推动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认真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为各级机关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稳步推进, 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日趋重要,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条例》作为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法规, 其公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是作者对《条例》的几点思考, 希望对《条例》的深度了解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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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温家宝.认真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J].秘书工作.2010 (01)
篇4: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关键词]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改革;事务管理;规范运行
机关后勤工作是保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而我国目前的机关后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较多,严重影响到机关后勤服务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得我国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无法顺利的开展。因此,就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加快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改革的开展,提高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的水平,进而使得我国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具备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实现我国机关单位的长远发展。
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的发展与规范
1、清楚区分机关事务与机关后勤的本质
政府的机关单位主要职能就是进行机关事务管理,政府在进行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都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为前提。就现阶段我国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来说,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要明确管理职能以及管理方式。明确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发展的实质,进一步的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防止该部分的行政职能被社会化。将政府的其他一些职能进行有效的转变,将机关后勤保障职能尽可能的优化,则是机关后勤工作的重点内容。
2、保障后勤服务的质量
将后勤服务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转化,使得后勤服务工作可以更加的规范和标准,尽可能的提升后勤服务工作的质量。依据目前我国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状况而言,后勤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能够合理的对资产进行管理,并运用物质保障来推动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开展,同时使得机关的运作更加的快速和高效。在政府后勤保障工作质量得以提升的前提下,就可以使得政府职能的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在社会不断的发展进程中,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想能够与时代发展相同步,就需要明确相关的事务管理理念,并且合理的采用各种有效的方法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优化改进,同时要针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人才的流动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调整,从而使得我国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可以朝着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二、机关后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机构重叠,效益低下
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一直被当做是福利保障部门,对于服务保障较为重视,却忽略了对其效益的提升。在机关中建设了多个服务保障机构,很多的机构职能出现了重复的现象,大量的服务保障机构所需要的成本费用也相对较多,需要的人力资源也相对较多,这样就使得机关政府的经济负担相应的加重,而且由于机关后勤单位体系中存在的弊端,使得资金的流通出现困难,很多的设施都无法使用,造成了服务设施的浪费,这样能够就使得机关后勤保障服务职能无法发挥出来,从而降低了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机构的经济效益。
2、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
机关后勤部门无法有效的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在职能的划分上不够明确,在开展后勤管理的时候,所能够应用的行政手段过多,而且出现了交叉的情况,从而使得管理出现了问题,导致机关后勤部门的管理工作和职能都无法有效的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同时,机关后勤部门的权利、职责以及利益出现了分离的情况,政府统一管理,收支也进行统一核算,经济利益与贡献度之间出现了脱节的现象,这样的一视同仁的情况出现,使得职工的劳动效率无法有效的得到提高。
另外,由于机关后勤部门属于政府单位,没有进入到市场中,缺少相应的竞争意识,加上经费不需要自己获取,服务对象单一,不需要与其他的单位进行竞争,这样就使得机关后勤部门的经营没有风险意识,从而使得其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
3、人员观念陈旧,年龄老化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观念对后勤工作的影响,在后勤队伍上,长期以来忽视专业化、技能化人员的配置,满足于传统意义上体力型、服务型后勤,更有把后勤管理部门当作休闲养老的机构,由此造成人员结构年龄老化、文化水平较低,后勤管理的专业化和服务的技能化要求与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矛盾,远远不能满足后勤科学化、现代化、专业化发展的要求。
三、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
1、转变服务职能,降低成本
机关后勤工作是政府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职能运转的基础和保障。这就要求:加速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后勤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化、商品化、企业化的后勤服务的转变。加强工作监管,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通过制定法规、制度,明确科学定位,加强对政府资产、集中采购、基建投资、职务消费、后勤服务、职工福利待遇等事项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保障能力。
2、强化机关后勤管理职能
进一步转变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后勤服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能建设,尽快实现机关自办后勤服务向组织提供后勤服务的转变;加强后勤行政建设,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服务标准,加强质量考评,提高服务水平;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继续推进后勤服务经营单位改革,在妥善处理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开放机关后勤服务市场,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3、转变思想观念
要彻底盘活后勤资产,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事企分开、机构剥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转企改制,或組建国有独资集团、改为股份制企业、或拍卖,使其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4、政府加强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市场机制
为了减弱改革的阻力,财政也应拿出一定资金,帮助解决困难,扶持企业改革改制,努力使这些企业走出困境,并达到将这些存量资产盘活增值的目的。另外,还要积极引入市场运营机制,提高现有资源使用效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机关后勤工作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服务水平进行提高,并且要尽可能的加快服务创新的力度,实行有效的机关后勤保障服务改革,明确未来机关后勤工作的发展方向,同时,要规范机关事务的管理工作,这样可以合理的保障我国未来机关后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实现我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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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援朝,吴昊,王菁,李健.增强责任感切实抓落实——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座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工作发言综述[J].中国机关后勤,2008(10)
篇5: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一、长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以及市、县纪委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紧密结合“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积极开展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规章制度。继续加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干部任用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市、县工程立项、招标(比选)、审计等相关制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投入资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行采购与货物验收、货款支付相分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二、立足本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根据县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部署,我局领导班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县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开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新局面”主题,以我局提出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服务水平”为载体,以局班子和各科、室党员干部为重点,以“三提高”为总要求(即提高紧贴中心、服务全局的工作水平;提高创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水平,提高提升效能、厉行节约的工作水平),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了学些调研阶段、分析检查阶段和整改落实的工作,学习效果明显。
三、履职到位,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1、不断强化后勤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1)努力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协调、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一是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及有关工作职责,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增强机关工作人员节能意识。二是切实抓好机关大楼节电、节水、节油工作和指导、监督街道、部门节能工作。三是做好能耗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完成了县级机关、街道及事业单位—及一、二、三季度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坚持精细管理,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一是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加大对办公大院内的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针对我局职能管辖和安全管理监管工作指导范围积极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宿舍安全、车辆安全和办公室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提示,及时整改落实。二是加强对政务中心大楼进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外来办事人员登记等各项制度。
(3)做好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确保政务中心大楼正常运转。
坚持巡查制度,认真做好了政务中心大楼内水、电、气及空调冷暖风的正常供应工作,定期对电梯和会议室的音响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政务中心大楼正常运转。
四、做好机关后勤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机关事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强化管理意识,重点抓统筹、抓制度、抓标准、抓监管,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在创新管理中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
一是抓好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政务公开机制,量化细化岗位考核指标,完善“责任倒查(来源:好范文 http:///)制”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抓好安全管理。加强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机关安全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是认真做好机关日常性服务工作。着重抓好日常为机关提供膳食、车辆、保卫、会务、接待、水电空调维修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保证领导和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的正常运作;
四是精心做好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每次会议(活动)前,明确机关后勤服务的重点,及早计划,提前准备,精心策划,严密组织;
五是全力做好应急突发事件的服务工作。制定机关后勤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工作的预案和应急服务措施,有条不紊地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快捷优质的后勤保障。
2010年工作思路
1、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严格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县委“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开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新局面”主题,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力推进管理创新、全力加强机关保障、全力提高服务质量。
2、强化主动服务意识。2010年我局将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在机关管理、后勤服务和内部保障等方面强化干部职工的主动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主动
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将主动服务意识自觉转化为服务行动。同时,还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服务本领,努力为机关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3、全力推进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政府采购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1)我局2010年的机关办公县域的管理工作要以“安全、服务、规范、有序”为标准,坚持“保障有力、服务为先、高效便捷”的原则,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2010年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科学、规范、合法”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圆满完成县采购办下达的各项采购任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服务于全县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发展和环境优化发展的作用。
篇6: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
按照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工作纲要精神,切实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提高法律素养,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我局制定了《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五五普法”规划》,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对象、工作步骤和安排作了详细规划和安排。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并支持普法工作,在各项普法活动及经费上都给予大力支持,保证了全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普法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五五”普法规划,我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分层次抓重点。局党组重点抓中心组的学习,机关依法治理办公室抓科以下干部职工的学习。二是学习方法灵活多样。采取科室学习和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用结合,分类指导,有的放矢。除学习“五五”普法规划规定的法律法规外,结合单位特点,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与考试工作纳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学习了《禁毒法》、《政务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培训以自学为主,脱产培训为辅;按照要求完成规定培训学时;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并参加本单位依法行政知识讲座,培训结束后组织了《政务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测试。
根据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普法工作计划。努力使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尤其是我党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学习和掌握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围绕“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提供服务”,加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学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大局,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促进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与本职工资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用法的能力。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经济法等知识,总结推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行政能力。二是加强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专业化要求,系统学习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之中,(一)在学习中,做到“三个结合”,认真完成“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工作任务。
1、普法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紧密围绕经济建设、改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学习经济方面和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治安环境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2、普法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3、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把依法治理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普法教育,使“人治”观念逐渐转变为“法治”观念。
(1),认真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加强市行政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了升级。
(2)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
积极推进后勤服务市场化,对电梯、中央空调、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10项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服务,严格执行合同化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把好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并针对不同采购项目,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保证了政府采购的质量。
(3)认真贯彻《公务员法》,落实年休假、考核等规定。
篇7: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条 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 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篇8: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关键词:效能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应对严峻、复杂形势,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措施。加强和改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新时期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责定位,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能,为建设效能型政府保驾护航。
一、政务和事务分开是建设效能政府的现实要求
现代行政管理在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当前政府正面临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然要求有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机关事务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小政府大服务”和“小机关大事务”是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的内在体现,而就政府本身来讲,完整统一与分权管理是现代行政组织的两大基本原则,在事权划分上围绕统一与分权,构建一整套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使从事政务的专注于政务,搞好公共服务;承担事务管理的做好事务保障,确保政府机器高效运转是当务之急。
二、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的内在特殊性是建设效能政府的前提
机关事务工作有其内在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是现代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保障。
一是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是政府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的客观需要。政府职能的运转,即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政务活动,需要以人、财、物为基础,其中对政府的资产管理和物资保障就是政府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务工作是面向社会服务,事务管理则是保障政府工作正常运转,因此,事务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政府事务管理有其自身运行规律。政府部门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其政治性、安全性、稳定性决定了政府机关事务工作也有别于社会第三产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同时,机关事务管理涉及面比较宽,既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又有物资供应,既有技术服务,又有专业化管理,需要专门人才,专门的知识,设立专门机构,强化事务管理,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保障效率。
三是统一事务管理,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有助于各部门摆脱具体事务工作,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职能,做好政务工作。同时有助于提高事务管理专业化水平。
四是有利于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实行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可以加强宏观调控,统一保障标准,避免政出多门,克服苦乐不均,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三、明确和理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建设效能政府的保证
机关事务及后勤管理的职能范围主要有领导和机关人员服务、政府性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办公用房产权及物业管理、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及机关职工用房建设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如食堂、幼教、洗浴及其他)等等。职能到位是有所作为的前提,因此明确和理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保证。具体有:
推进政府性资产的集中管理。我们对较为庞大的政府行政性资产管理多年来始终处于静态或充其量以保值为目标的管理,一方面政府资产应有的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闲置浪费流失不断发生;另一方面,政府投资公益性和社会性项目时因财力不足而捉襟见肘。变静态低效的资产管理为动态增值的资产管理,是值得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将部门经营性资产的资本金和财务管理职能划归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保证对政府资产统一管理职能的完整性,这方面国内已有成功的范例。如,浙江省省级机关“后勤经济”的崛起就值得借鉴,2005年浙江省级机关后勤经营系统实现利润1个多亿。
加强政府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办公用房产权部门所有,分散建设,分散管理,造成了部门间房产占有苦乐不均,房产余缺难以调剂;成本费用较高,物业管理不规范,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等,实行政府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政府机关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专业化服务。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目前分散采购仍比较普遍,政府采购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采购范围窄、采购规模小,难以发挥规模效益等问题。应全面推进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理顺关系,把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与组织实施采购事务管理的职能分开,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实施,使政府采购工作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探索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建设效能政府和勤廉政府的需要,一是司勤人员众多,机关公车运转费用高(每辆车每年的运转费用达6.5至9万元),利用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二是资金来源渠道多,管理权过于分散,公车规模不断膨胀,各部门公车普遍超编;三是公务活动用车难,公车私用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工作,有损于政府形象。为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为公车改革提供决策分析和执行标准建议,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对各部门配置的专车和特殊公务用车实行统一采购和产权管理。
坚持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方向。机关后勤改革总体应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推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身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尽可能的将所属的服务经营职能转向外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如政府办公楼的清洁服务、房屋维修、公共设施维护、保安等物业服务都由社会上专业公司来承担,使政府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为优化的配置,使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得到有效释放,使政府的交易成本和行政运行成本大幅度降低,价格的形成机制更趋于完善、科学。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有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节约经费开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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