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现状

关键词: 金融风险 金融 产品 创新

金融监管现状(精选6篇)

篇1:金融监管现状

简析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论文

摘 要:如何有效的进行金融监管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界的难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后,各国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一举一动都会对世界经济产生很大的影响,而金融在经济发展中占据核心地位,对其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能使中国经济平稳的快速发展,能与国际金融接轨,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对此,我们必须冷静的分析当前监管难题,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监管的含义、背景、内容、现状,其次描述了现阶段金融监管的具体对策,最后再参考国际间金融改革方面来讨论金融监管的突破 。

关键词:金融监管瓶颈、问题、对策,国际监管办法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是指政府通过某些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从本质上来看,它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定的行为。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与内容

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参与向金融市场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以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为主,此外还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如一些业务性质和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贷款协会,集体投资机构,组织,银行附属子公司或者是银行持股公司所展开的业务,非机构性质的交易行为,如投资,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还有一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商业经纪人,出票人的监管等;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当代金融的主体,经营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对它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内容有:

1.监管必要性和可能性: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相关衍生行业进行监管时,要对准入标准要求准入主体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条件,是否符合地域分布合理化要求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评估。

2.市场准入监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符合银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等;成立保险公司,通过保监会批准;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等;成立证券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章程;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

3.具体业务运作监管:对银行业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保险业的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证券业的经纪业务、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自营业务、资产管理、承销保荐等

4. .市场退出监管:主要有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破产倒闭监管、对机构变更、合并监管、违规者终止经营监管等

5.其他相关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风险控制、外汇风险、准备金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中国金融业目前经营模式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初级过渡阶段,相应的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分业经营是指单方面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又可分为三块层面。

第一层面是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剥离,金融类机构无权利对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以各种形式参与非金融机构经营。

第二层面是单独将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剥离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只能经营权限内的相应业务,所属子行业的机构不能再次经营其他两个相交叉,类似的业务

第三层面是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内部子行业的相关业务再剥离,如银行专营长期业务部门与专营短期业务部门相分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部门分离等

基于国情,历史等原因,中国采用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我国近年来金融业飞速发展,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受危机影响较小,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得益于分业经营,可以说,分业经营对防范金融危机有着一定的作用;此次危机产生的一大因素在于危机主体资产严重泡沫化,而分业模式下的中国,因资产部门分开经营,可以防止资产被重复计算,重复利用,还可以防止隔离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而相对结构透明金融业内部组织,业有利于监控,尽管业务有些单一,但金融机构内部结构简单使得资金的流向可监控,使风险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保证大量的储蓄存款的安全;关于这几点,对分业经营是给予肯定的。

然而,以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看待事物发展的变化,就能发现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经济金融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分业经营模式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瓶颈,分业监管也已经适应不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因而我们要正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寻找新的突破点。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多元化分业监管模式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体系不完善,信息滞后,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对金融市场管理无法做到及时有效

在现行监管模式下,三大监管主体同属一级别,职权类似,地位相仿,三方之间缺少相互间的制约监督,三主体均负责各自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缺少有效的信息交流的途径,信息滞后,共享程度也低,虽是各主体负责所属行业,但却在同一行业设立多个监管部门,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日益趋向模糊,结构日益复杂化,在一些交叉业务上,多层次监管易引起一定程度上的重复监管,浪费资源,降低效率,与国际金融业相比,分业监管模式限制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发展区间。

同时,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不一,往往引起冲突,未能及时,有效的发现潜在风险和转移风险,使得监管漏洞和监管错误并存的尴尬局面,这都非常不利于将来有效的防范存在的金融风险

2.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导向善不明确

综合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局限性,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合理有效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空白,地域性因素影响大,对存款保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救助机制明文模糊;专业监管法律制度层次较低,监管力度执行不一等。

3.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

QFII的引进是为了能够适应中国加入WTO对世界经济变化的要求,然而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发展为跨境或跨区域组织,使用不尽相同的会计准则,业务操作标准等,这些方面都极大的影响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所属总公司会计信息的诚信信息的辨知,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都受到了影响,难以对国内投资者给予合理解释,同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这些机构常常将业务的重心集中在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上,特别是在国际结算业务方面,业违规的手段与我国国有银行展开隐性竞争,在我国经济建设活动中,有些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却不在有效期期给予支持,这类的经营活动与我国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初衷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讲风险转嫁至国内,进而增加了我国金融业的潜在风险等。

从本质原因来看,在于我国监管机制对外资金融监管不到位,在市场准入标准上缺乏相对应的制度性规范,因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上分布不均衡,国民待遇低位上不对等,外资金融机构来源的.经济差异性明显,在境内多为发达国家与地区进入,行业之间缺乏相互合作和协调。

4.金融监管软实力欠缺,缺乏创新。

金融监管人力资源欠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端人才缺乏,国民金融教育普及力度不够,金融文化呈现地域差异化,与国际间金融文化合作交流较少,仅局限于部门从业人员等,这些都不足以满足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的趋势,监管的手段简单模仿多,自主创新却少、金融监管创新系统性的设计存在不足、相关金融产品结构不合理、金融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表现不甚理想等,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创新的要求。

假若继续坚持分业模式,在我国金融机构整体实力较为弱小的背景下,进而加上分业的束缚,国内的长足发展将难以继续,另一面假若同意大多数金融机构合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盲目的实施混业方向的改革,将可能使我国金融系统风险倍增,这又是目前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所不能控制的,所以基于现实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还得继续保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随着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逐步加强,金融混业经营向国际化推进,我国分业监管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四.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1.政府应当继续加强外部引导性

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辅助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政策,及时公布相关市场信息,合理配置资源

2.完善法制

完善原有金融法律,补充修改相关条例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禁处理。

3.监管主体同时也要提高金融监管的管理水平

努力专致做好三主体行业的监管工作,并针对市场退出机制,救助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机制进行明文规定,努力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市场化水平,在原有协助机制上加强合作,形成专业化的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充分保证良好协作,不可脱离现实,盲目追求规模效应,也不可以急于一时达到统一监管的目的。

4.引入多元化监督

组建监管部门,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管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通过适度发挥政府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成立政府监管预警机制,同时大力引进社会监督,行业加强自律,同时加强三位协调力,公开公布相关信息,保证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保障。

5.继续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的具体办法

在银行业,继续深化国有银行改革,加快建设现代银行制度;加快农村银行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银行业体系,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和民间银行,构建多层次银行市场体系;合理把关,稳健的推动银行业对外开放。另外,在原有监管力度上继续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监控,健全银行分业监管体制以及同业协调机制在保险业,加强非现场监控和公开信息披露,如设定辖区内保险机构定期公布财务报告、统计报告、精算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实行新型人事召集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力度等

证券业,提高证券市场募集投资项目资格的标准,可以适时出台新监管政策加以管理,对投资主体,客体具财务指标在允许可控杠杠标准的同时要求具体化管理;对新型证券衍生产品也应该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信息公开,明确。

其他措施:加大支出资金全力培养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大力发展金融教育,开展金融活动,缩小地区之间金融文化差异,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交流活动,提高我国金融知识认知水平等

五.汲取国际金融史发展历程的经验

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经历了历史的洗礼与考验,论国际金融监管发展史,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实行直接管制办法阶段: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国际金融业普遍使用直接监管办法,即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直接的界定和规范,主要表现为颁布相关法律与规章,实习存款利率限定,规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最低佣金率和费率,对一些违规经营处罚,以及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审批标准等

2.严格把控CAR的间接监管阶段:为期不长,仅有从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十年时间,主要表现为参考早期《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适度放松对金融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标准,提倡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杠杆资本抵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

3.全方位风险监管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全方位全面风险监控,至业务业标准,审批各项申请,结构性的业务调整,建立有效的科学监管机制,如市场准入,退市机制,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行业间协调机制对跨国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与发达国家金融相比,我国金融史较短,发展进程跨幅较大,仅用几十年时间就走踏入国际金融中端水平,尤其时限较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要想有效合理的解决目前存在的难题,还得参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

六、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的背景下,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将越来越突出,谁能率先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优先发展金融为主的服务业,尽快建立发达的金融体系,谁就能站在全球竞争的最前面。为了早日实现我国成为金融大国的目标,对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做出调整,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尽管金融监管目前存在一些长期性,结构性的难题,但坚持一直把金融监管作为尽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安全运行,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给世界呈现出不一样的中国

篇2:金融监管现状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2、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

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第五,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4、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1、金融监管理念尚有一定的缺失性。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①监管目标理念

较为单一。②市场约束理念不足。经济金融市场化、一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陈,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③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

2、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进。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范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但从实践来看,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与设计预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①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②监管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③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

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

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1、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3、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4、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5、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

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同样根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内涵。①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对一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一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经营灵活度的协调统一。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故可以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督、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③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现场监管的查误纠错机制的作用,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深入研究银行业务的周期性规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无效监管,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①完善监管责任制体系,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从实际工作中看,实现“授权定责、权责平衡”是确保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按照监管权限来划定责任,谁失误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划分责任应明确、细致、具体,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人对哪些金融风险承担责任及责任的种类,应具体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②改进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监管责任制后,监管者责任重大,从事监管工作具有风险性,应当建立绩效挂钩式的激励机制。同时,可施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作为追究制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兼容,使金融监管活力不断激发出来。③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及早制定统一、规范、具体的监管岗位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岗位责任;建立以内审、监察部门为主实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以预防、纠正和处罚执法失当等行为。为减少年终考评的主观随意性,可采取以科学设定的指标考核为主、结合抽查核实、个人述职的方式,区别各级不同责任人而分类考核,并辅之以平时累积的监管过程情况材料、表格等进行综合性的监管考评。

(三)优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人员配置,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目前,多数县支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分组的方法,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整体力量的有效发挥,可以将监管业务划分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三个部分,以此来配备监管人员,发挥监管合力。与此同时,在人力资源上向监管部门倾斜,增加监管人员所占的比例,以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四)加快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及时就区域内的金融动态、风险状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互通有无、数据共享,密切监视毗邻地区的金融风险对本区域的可能影响,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人行分支机构应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分支机构的联系、磋商,逐步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以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结合辖区和监管自身实际,尽早开发实用、有效的监管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为辖内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持;尽快实现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计算机联网,强化实时信息联系与数据集成,适时建立起商业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形成较为完整的监控网络,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篇3: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 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 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 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 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 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 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 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 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 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 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 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 (兼) 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 (兼) 并, 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当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金融监管效率不高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 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 监管目标笼统, 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 保护公众利益, 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 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 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 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职责不清, 责任不明, 极大的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2) 监管职能缺位, 导致管理真空和摩擦。首先,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金融分业为基础的法定监管为主, 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 但是, 国内金融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 证券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自我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第二, 从监管部门来分, 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 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 财政部是国债市场的主要管理者;企业债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而外汇和股票又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的监督管理。从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看, 既有各类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也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惩处的权利。这种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必然会制约我国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第三,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 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 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二) 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 严格禁止银行、储蓄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 这样, 就将部分需要规避风险的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对银行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 使银行只能在存贷款领域开展业务, 银行的市场定位趋同性很高, 使风险十分集中, 并可能导致同业间的恶性竞争。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利率市场化程度低, 金融电子化发展缓慢, 彼此间正常的竞争手段主要靠增加网点数量、延长服务时间、改善服务态度等简单形式, 这种传统的金融服务市场格局早已为外资银行所革新。其结果是, 金融资产规模在扩大, 但风险被忽视, 资产管理和运作仍处于较低水平, 资产机构过于单一。

三、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方向

尽管分业经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有利于监管当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 但它更多地体现了政策因素的人为干预, 有违于金融自由化的原则, 实际上是以所谓的“安全”取代了应有的效率。在效率和风险之间, 应该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没有了效率, 监管得再好也得不到体现, 因此不能只强调安全而不讲效率。自从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金融改革以来, 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 这在客观上推动了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向混业监管和功能监管发展。如何及时调整它们以往分业监管的发展战略, 采用功能型监管理念,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成为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功能型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该学说是由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商学院的Merton和Bodie等人最先提出的。功能型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 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 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 或者说是按金融业务的种类划分监管领域, 对于给定的金融活动, 不论是谁从事, 均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 其目的是提高监管流程的效率。它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观点而言的。机构型监管更多的是强调, 根据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 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 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而功能型监管则更为灵活, 其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 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 更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李嘉宁, 关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 长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4年第4期

[2]、陈学彬, 邹平座, 金融监管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

篇4:金融监管现状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90-02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二)金融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形式单一

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状态是注重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经营上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会出现的经营风险的监管不规范。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盈亏状况以及日常的业务运营缺乏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更是缺乏。而且,我国采用行政手段较多,这种方式能够迅速平息风险,从而保持市场暂时稳定,但这很难触及根本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内控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为直接的保障,也是金融机构和行业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一套金融机构基本的内控制度,行业自律是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它是一种自我管理方式,配合政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实际的操作中,这套制度因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多大作用,至于风险防范更是形同虚设。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美国监管制度的改革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取得的最为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消费者仅仅依靠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是无法做出精确判断的,这就要求在投资者保护上,除了基本的制度构建之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改革在这点上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二是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三是设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四是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

(二)整合监管体系,强化监管职能

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即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其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部分职能转移到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部门具体职能划分为:美联储负责监管五千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和约八百五十家州注册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对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及储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1]。新法案同时也提出了在财政部内部建立一家新的联邦保险办公室,对保险行业进行专门监管。这意味着原来主要由各州进行监管的美国保险公司,将来需接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2]。

(三)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来看,一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因其规模大、市场关联度高等因素,本身经营状况的恶化直接冲击了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波及实体经济。因此,改革法案针对性地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将该监管权力赋予美联储。美联储通过维持较高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等防控性措施来控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美联储成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监管范围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这标志着美联储在金融稳定运行过程中的作用和权威得到加强[3]。

(四)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金融衍生品一直呈上升趋势,促使“储蓄”向“投资”转化,这在提高市场资本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美国监管当局在金融危机之前对金融衍生品一直是放松的态度,这也使金融衍生品规模迅速扩大,并伴随着风险的日益凸显。因此,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一是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三是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之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保护投资者权益

没有投资者的金融市场是死的,如果不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价值基础,那么,金融最终是要走向毁灭的。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措施,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或者部门,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以及售后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4]。

(二)探索统一监管体制的可行性

美国并不属于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虽然其在改革过程中曾尝试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最终只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同时加强美联储的监管权,而因为复杂的监管机构产生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监管体制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德两国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监管。而这样做目的在于,全面掌控金融监管信息,全面掌握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从而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发挥金融为整体经济发展服务作用,同时,达到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效果。

(三)重视对系统风险的防范

系统风险对于金融市场是极大的威胁。美国建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赋予其对系统风险的监管权,这就使宏观的系统性风险有了统一监管的机构,并明确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从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基础。因此,我国应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它存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各个角落,一旦某一环节出问题,其会迅速蔓延,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将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应该体现现代金融市场中高度关联的系统性风险要求,高度认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

(四)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构架,加强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促使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衍生品定价机制;我们应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基本性制度,统一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针对性质不同的衍生品制定个性化的管理制度和方案;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同时,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加强监管的国际间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功能,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为“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4]。

(五)加强征信行业的培育和完善

征信行业的良好运行可以提高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但是,我国《征信管理条例》还未正式出台,这给我国的征信行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对于征信行业的制度规制和市场模式构架:一要尽快出台有关征信方面的制度规定;二要重视对信用评级市场培育,提升征信行业水平;三要推动独立评级机构发展完善等。

参考文献:

[1]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消费者至上”加强协调监管[N].中国经济时报,2010-07-22.

[2]范文波,李黎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3]何德旭,饶云清,饶波.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J].上海金融,2011,(1).

篇5:金融监管现状

一、序论

1.中心论题: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写作目的:对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总结,并参照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对策建议。

二、本论

1.金融监管制度相关研究理论概述

(1)金融监管概念界定

(2)金融监管理论回顾

2.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及其趋势

(1)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2)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3)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3.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现状概述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② 监管意识不强,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③ 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尚缺

④ 监管部门责任不明确

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2)强化金融风险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3)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高效监管运作机制

(4)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结构,建立对监管部门问责制

参考文献:

[1]白新平,张锋.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西部金融,2011(11)

[2]曹军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演进与重构:信任理论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6)

[3]葛乐夫.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新趋势[J].中国财经报,200

3[4]刘福寿.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进展及其思考[J].国际金融,201

1(2)

[5]孙工声.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中国金融,2009(6)

[6]孙海刚,朱培玉.国际金融监管反思、趋势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

[7]张明,李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外汇,2008(6)

[8]赵蔚.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银行家,2011(1)

篇6: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法的特点

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其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监管法随着金融活动和金融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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