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研究(精选十篇)
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篇1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一) 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 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 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 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税务筹划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 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 税务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 税务筹划的特点
具体包括: (1) 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 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务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以税法为依据, 深刻理解税法精神, 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 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 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2) 超前性。税务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 具有超前的特点。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 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 应纳税款已确定, 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 此时如果再进行税务筹划就已失去现实意义。 (3) 目的性。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务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 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 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4) 择优性。当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多种方案时, 税务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 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 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5) 普遍性。即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 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 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 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 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 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务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 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6) 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 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 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对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是完全必要的, 但税务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 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 无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是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 对需要在税收上鼓励的, 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 对需要限制的, 往往多征税。因而企业如何纳税, 往往存在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 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 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 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 国家法律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 虽经不断完善, 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 这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着弹性与自主性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 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 有些财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 如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企业可根据自身环境的具体情况, 充分地运用这些合法的可选择的自由, 选择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财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
(四) 税务筹划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从短期来看, 税务筹划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 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其实是国家本身的意图之一, 因为国家正是通过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期来看, 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意味着涵养了国家的税源, 有利于国家长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 国家对正当的税务筹划行为持肯定与支持的态度, 这也是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 通过对企业税务筹划的肯定与支持, 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税务筹划范围
(一) 新建企业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经营者在组建企业时, 从有限责任制、合伙制和股份制中选择一个适当的组织形式, 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因为这三种组织形式在税收上待遇是不同的。 (2) 经营地点、行业的选择。国家为了贯彻宏观产业政策, 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这种优惠就成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确定经营地点、经营行业的重要依据。如国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内资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 可以享受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 企业扩展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与子公司在税收待遇上不一样。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同是法人实体,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盈亏要合并缴纳所得税。子公司为一个独立法人, 要单独缴纳所得税。一般而言, 新扩建企业开始经营初期如果有亏损, 则以分公司有利, 之后有盈利以子公司有利, 如果子公司在国外, 利润不汇入母公司则可以不必合并缴纳所得税, 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2) 企业改组改制中的税务筹划。企业改组是指企业经营发展到一定时期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 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强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推进企业创新, 如公司的收购、合并和分立、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等。重组时税收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税, 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 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选择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样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 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以选择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不计算所得税。
(三) 企业在筹资、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具体包括: (1)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主要是通过所有者投入和负债取得, 股权和债权两种筹资方式在形式上税收待遇是不同的。债权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所税前列支, 具有利息免税的优待, 能够利用财务杠杆获得更多的收益, 但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 没有减税效应。从税务筹划角度考虑, 利用债权筹资越多越好, 但是债务过大, 会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因此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中要进行税务筹划。 (2) 企业投资核算的税务筹划。企业有多余资金准备对外投资时可以购买国债或股票。购买国债可能收益不高, 但国债到期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凡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的,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外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 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 税务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
只有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前提下, 才能保证企业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 否则企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并承担法律责任, 而这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 使其完整、正确, 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 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种形式。
(二) 税务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 使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 因此要考虑投人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务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务筹划成本, 税务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三) 税务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 某一税种少缴了, 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 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 企业不仅要保证整体税负最低, 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此外,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 而应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出发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 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甚至有时, 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毕竟相对于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而言, 节税只是一个途径、一种方法。
(四) 税务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税务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 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 就不存在税务筹划的问题了。否则将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因此, 税务筹划应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 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五) 税务筹划应注意防范风险
税务筹划之所以有风险, 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 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务筹划, 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 较长一段时间内, 国家可能调整税法, 开征一些新税种, 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另外, 无论什么税种, 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 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 在企业税务筹划中, 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 还应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至关重要。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及时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同时还能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 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尽量降低风险, 趋利避害, 争取获得最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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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风险研究论文 篇2
摘要:企业在生存发展中存在诸多经营风险,税务风险是其中的一种。
税务风险具有影响大、可规避等特点,企业在对待税收方面要持有积极的态度,谋划企业效益要使用正当的手段,为防止企业由于税务风险而毁于一旦,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是有必要的。
本文以电力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如何构建良好的电力企业税务风险语境指标体系,为电力企业有效规避税务风险提供可靠依据。
关键词:电力企业;税务风险;预警体构建
税务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方面没有按正当遵守国家或地方的税务法规定缴费,从而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物质利益逐渐演变成企业追逐的主要方面,为获得更多的利益,部分电力企业管理者易做出为谋取更多利益但违犯法纪的事情。
导致此现象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电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及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缺失。
一、电力企业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1.筹划风险
多产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应用研究 篇3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言
税务筹划是充分用足国家的纳税优惠政策,遵从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有限合法节税,使得企业在税法的保护下持续发展。近年来,税务筹划成为会计领域中非常热门的研究问题。不断有学者研究探讨,使得税务筹划从敏感到普遍,但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从单一的领域和角度研究的,关于涉及多产业的企业的税务筹划部分尚属匮乏,未能找到一个契合点,使得涉及多产业企业的税务得以妥善筹划。由于我国在税务筹划方面严重滞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占用了企业用于发展资金,导致企业的发展速度减缓,规模的扩大缓慢,直接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因此,税务筹划成为各个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重要工作。
二、多产企业税务筹划及其特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重在节约纳税支出,对事项进行计划,以现行税务法规为宗旨,在税法规范行为的前提下,为了获得最大经济效益,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支出,以实现更好的财务发展。
处理征纳关系需要税法来规范,税务筹划的范围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需要按照税务政策及相关规定来进行。合法性也是税务筹划的前提。税务筹划必须要在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确定之前运作。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的税收数量,节省下的这些税收,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净利润来扩大规模,最终为国家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这也是税务筹划对国家,对企业的意义所在。
三、多产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多产业企业存在重复缴税问题
对于多产业企业来说,经营行业的多样性是其一大特点,虽然经过多年的呼吁,增值税终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解决了生产型固定资产的重复缴税,而营业税,除了有文件、有规定可扣费用之外,其他的均要重复纳税。仅有少数有专门文件规定的行业或者业务可以有扣减,例如运输业、建筑业等,而对于其他话语权有限的弱势行业,则只能承受重复征税。这种状况,对于多产业企业的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是一大负面因素。
(二)多产业企业存在从高计税问题
在多产业的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只有一个主营业务,可能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可以看到在分立核算、选择合适经营地点还有选择合适经营方向的三个部分中,分立核算部分主要是利用税率差异,将不同税率的项目分开核算,以避免从高计税问题;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部分主要利用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侧重点差异而引起的税率差异,形成同业不同率的现象,以此来选择合适的地点经营可以有效的节约纳税;选择合适经营方向部分主要利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会给予税收优惠,使得企业节约纳税,给企业更大的发展机会。
四、加强多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对策
(一)混合经营下采用分立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制度性差异,这种差异为纳税人进行筹划提供了一个最主要的思路,即通过适当转变自身涉税事项的税收属性,改变涉税事项的应税税种或税目,进而适用对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政策,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决定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如果企业除了娱乐项目还同时经营饮食,旅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所有收入都并入营业额,而要注意将饮食和旅店服务业务的营业额与其他娱乐收入分别核算。综合考虑,企业应将其餐饮服务以及客房旅店和KTV娱乐项目分开注册成独立核算的企业。并且客人消费结束后,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分别注明为KTV的包房费或者是餐费、旅店等。
(二)企业扩张时新公司地点的选择
如果公司决定扩大企业,准备在其他城市建立项目,准备开设一家量贩式KTV、一家游戏厅和一家综合游乐场,因为管理人员有限,所以这些项目需要设立在同一个城市。根据之前税务筹划的经验,决定将三间分立,分别核算,不统一核算。在我国由于所有制结构、税收征管到位程度以及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等的不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经济发展的侧重点的不同,地区的优势的不同,产业的优势的不同,从而导致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之间税负也有差异。因此,在前期投入和预期收入以及日常费用都将接近的情况下,利用税负的地区差异,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发展,可以为多产业企业节约纳税,从而为企业积累更多资本以用于以后的扩大和发展。
(三)产业转型时企业朝向高新产业拓展
经过多年的资本积累,A企业已经拥有大量的资金和管理人才,希望向新产业发展,预期经营二十年。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重要环节,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一直以来中国都是加工出口等低级技术含量的产品带动经济发展,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希望有高新技术的研发以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转型。因此国家鼓励高新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利用这一点,企业发展高新产业将很大程度上节约纳税。
[1]李团团.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财会通讯:综合(中),2010(10):22-24.
[2]程再荣.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思想和具体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0(10):19-21[11].
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篇4
一、税务筹划的特征
1. 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它最根本的特点, 是衡量税务筹划与偷税行为的基本标准。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在筹划时是遵守法律而不是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在以此为大前提下, 现今存在着各种各样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 纳税人可以通过熟练税法知识和实践技术前提下, 挑选一个低税的方案。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为股东带来最大程度上的利益。
2. 择优性
择优选择是税务筹划专有的一个特性。企业的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是遍布各行各业的, 然而税法也是有着相对应的规定, 因为纳税人以及征税对象它们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所以他们的税收待遇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企业就要通过税务筹划, 然后在各种各样的合法方案中挑选一个税收最低且经济效益最大的方案。
3. 计划性
计划性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计划性得根据现实情况对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然后筹划方案。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纳税这项应尽义务一般都具有延迟性, 只有当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 才有纳税义务缴清各种各样的流转税。获得收益和分配后, 才得缴清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可以先做出计划的可能性, 这也就是税务筹划的计划性。
4. 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获得税务筹划的税收利益。它包含着两层的意思:第一是选择低税负的方法。低税负就是低的税收成本, 低的税收成本就会带来高的资本回报率。第二是拖延纳税时间。当纳税时间向后推迟时, 企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税收带来的负担, 并且还能有空余时间调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提升, 从而降低资本和成本。而不论是哪种方法, 它们的结果都是为了节约税款支付和减少税收成本, 从而获得总体利益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企业的税务筹划一定要在遵循国家实行的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同样是坚持税务筹划正确施行的重要原则。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 每时每刻都跟税务筹划相关联。如果想要在真正的意义上搞好企业的税收问题, 那么对税收筹划就得十分重视。时不时就要更新关于税收的知识, 积极学习和认知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且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对其充分使用, 例如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的税务弹性和优惠政策都具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 企业就可以利用专业的税务知识来挑选最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方法。
2. 程序性原则
不管是什么企业的税务筹划都一定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然后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要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认同并且给出书面证明。而针对某些比较特殊的税务筹划方式, 要在和税务机关找到共识之后企业才可以进行操作。在税收运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对应的书面申请, 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查审批后才行, 只有在税务机关确定合法的基础上, 才可以进行实际的具体操作。于是, 程序性原则有两个要求:第一, 要求税务机关要遵从法律法规的相当条文, 以法律为依据。第二, 要求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并积极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合法筹划的根据。
3. 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第一要做的就是需要评价企业在经营上的可行和重要性, 在评价可行的根本上, 接着要充分利用该事项的成本利益。任何一项纳税筹划活动它的出发点就是要付出最低的成本从而获得最大的利益。可是经济利益的大小与它的税收体制和执法环境是分不开的。企业只有着重于整个集团总体水手, 才能使企业长久的立足, 并且让企业得到长久的发展。企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结合实际的环境, 才可以为不同经济的活动采取相应的筹划方案, 从而使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4. 风险收益均衡性原则
因为税务筹划有一个特殊的特点:就是常常要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 这就具有着极大的操作风险。税务筹划主要具有三大风险:
1.因为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熟以及运用不得当, 有时还有执行不准确的问题, 从而无法获得优惠的风险。
2.是没有依法纳税的风险, 就是从表面或者局部的方面看, 平日的纳税审核是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可是因为对有相关的税收政策精神没有好好的掌握, 导致执行了错误的操作, 从而形成实际上的偷税。由此将会接受有关税务机关的处罚。
3.由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 致使计划中的税收利益丢失的风险。由此可知, 税务筹划的收益与风险是相互依存的, 企业只有使风险和收益达到相对应的平衡, 选用正确的措施来分散风险, 才可以争取到最大程度上的收益。
结束语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一个正确的优秀的企业税务筹划研究对企业自身的长久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 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方针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企业税务筹划越来越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 特别是企业界。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生存, 对于企业税务的策划就不能马虎应付, 因为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时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始终制约着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所以, 我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税务筹划研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税务,策划,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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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篇5
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反映其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相当沉重,而进行税收筹划是减轻税负的有效手段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及相关产业众多,税收政策也相对复杂,在此背景下,研究税收政策背后存在的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具体的筹划操作就很有现实意义。
一、绪论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比例大、资金回笼速度慢等特点,再加上融资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会更加紧张。但目前房地产税制设计不够合理,大部分税种都集中在流转环节,并且多以预缴的形式提前征收,再加上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情况
房地产行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十种之多,除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三大税种以外还包括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税种主分布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转让处置以及持有使用三大环节当中。
1.发建设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拿地方式主要有两种:以招拍挂方式从一级市场取
得与在二级市场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在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在二级流通市场以转让方式承受土地的,则需要支付土地价款、契税、印花税。如果项目牵涉到拆迁的情况,开发商还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如果占用耕地建房,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整个开发过程中,还涉及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异地绿化建设费、规划设计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上百种费用的支出。由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中还包括了负担项目开发时应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除此之外,开发商签订合同需要上缴印花税以及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占用土地而需支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转让处置环节
进入开发产品的销售阶段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其中的流转税及其他费用都通过销售价格转嫁给了消费者。购房者则需在承受房产时缴纳契税、印花税。当买房者将己购商品房在存量房市场上再次出售时,也需要负担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成本。
3.持有使用环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或者购房者出于经营目的,在购买商品房之后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那么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由于其税负较轻,对房产持有者的行为影响不大。另外,如果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是不需要负担任何税收的。总之,在我国,购房者在购入商品房后,无论房地产市场是兴是衰,其缴
纳的税费将不受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 篇6
关键词: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税收筹划
一、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提出
近几十年来,电网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速度非常迅速,覆盖范围越来越大,电网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成为关系民生的重要支柱产业,税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电网企业能否为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税务管理是国家的责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而忽视了企业在税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企业是国家的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企业行为得到规范,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提高,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良好的税务管理能够使企业实现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展开的与税务相关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总和,旨在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一方面,由于企业税务管理直接渗透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对企业的短期效益和长远发展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税务管理是国家税收征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税收征管的必要补充,更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保障。电网企业的规模比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只有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才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进步。
二、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征管精细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电网企业内部管理的不断规范,越来越多的电网企业意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现阶段,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意义重大,主要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我国企业的整体税负较高,电网企业的税收成本占其成本的很大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但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在我国,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很高。如果通过实施科学的税务管理,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收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最本质、最核心的作用。
(二)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电网企业要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因为只有具备完备的财务制度、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健全的财务业务,才能为税务管理的开展提供科学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流程,在提高税务管理的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三)加强电网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电网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电网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首先是对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各项税收政策,但企业对国家的优惠政策有了宏观的把握之后,就可以通过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我国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电网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间较短,很多电网企业还没有进行完善的税务管理,税务管理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电网企业没有严格遵守税法的规定
目前,一部分电网企业并不将注意力放在依法管理自己的税收问题上,要么对税法的了解不够,或者是故意钻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税法的尊严。
(二)部分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意识较弱,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国家的控制,特别是电力企业,这些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了企业缺少税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财政部开始实施“利改税”以后,企业经营开始涉及税收问题。但是,很多学者都是从税收征管角度进行研究,对税收征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建议,而却往往忽视了企业在国家的税收管理的作用,对企业的税收管理的研究较少,企业缺乏相应的指导,缺少进行税务管理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忽视税务管理的问题较为严重。一方面,很多企业认为企业的税务工作较为简单,只需要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计算、记录,根本谈不上税务的管理,更别提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了;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即使明白应该进行税务管理,但对税务管理的内涵了解较为表面,认为只要按照税法的要求,根据征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纳税就可以了,却不知道自己可以通过对税收进行调整使税收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三)部分电网企业对税务管理的认识不够全面
税务管理的范围要大于税收筹划,但很多电网企业认为税务管理就是要对自身的纳税进行筹划,只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就是很好的进行了税务管理,殊不知,税务管理设计到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需要对所有涉税环节进行了系统的管理,而税收筹划只是税务管理的一个方面,注重的是税务管理的技巧和方法,而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方面,注重的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
四、加强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的对策
(一)电网企业要坚持维护税法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一切的税务管理问题都应该紧紧围绕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法,关注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化,认真研读国家的经济政策,掌握国家的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税收管理既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又有助于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加快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电网企业设立合理的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随着我国税收的精细化管理,税收事务越来越复杂,只有设置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组织体系,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电网企业内部应该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合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人。同时在每一岗位应该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使税务管理工作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开展。税务岗位的设置还应该突破部门的限制,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每个部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的岗位,将税务管理工作深入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中去。
(三)对企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我国税收种类较多,变化较快,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对各项政策及走向有详细的了解,把握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整方向。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让他们对最新的税务知识能够尽快掌握,同时应该培养他们关心企业各项涉税业务的意识,对于企业的各项涉税业务能够及有所了解,让他们成为税收管理的中坚力量。
(四)优化内容业务流程,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的防范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共同努力、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与支持,在企业整体层面展开税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企业需要明确税收风险的防范目标,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达到税收损失最小化。因此,企业需要对引起税收风险的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并评估风险因素所引起风险的程度,如果导致的风险较为严重,就要对这些风险因素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找出起因,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
(五)电网企业应该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电网企业应该认识到,他们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不是对立的,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和税务机关的工作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的过程。由于我国电网企业的性质是大型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而且电网企业能够借助其影响力进行政策性的筹划,故电网企业处理与税务机构的关系就显得更为重要。首先,企业应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沟通,沟通的内容不应仅限于具体纳税事宜,企业更应该对企业战略层面的观点与税务部门进行深入的探索,特别是在企业发生一些性质重大或性质特殊的业务时,电网企业应积极主动的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争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相关问题解决;其次,企业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管理,有效的企业税务管理能够促使税务部门管理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五、结束语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电网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同样存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电网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税务风险管理。为此,本文对制约我国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问题,相应的提出了电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建议:应该坚持维护税法的原则,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优化内容业务流程,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为我国电网企业的健康發展扫清一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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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立税务筹划研究 篇7
一、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意义
目前我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并存的国家,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重。另一方面, 国家对地区、行业的差异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对于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有一些特殊优惠, 可见国家也有意利用税收政策来指导企业向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发展。因此, 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或未及的范围, 事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安排, 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是十分可行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税务筹划方式选择上, 企业除了可以调整内部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策略之外, 还可以通过合并和分立的方式来进行。
二、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流转税税务筹划分析
第一, 增值税税务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对此, 为降低税负, 使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分立, 可以采用企业分立的方式。如某生产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应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应收取运费1170元, 则该项运费应纳增值税1170/ (1+17%) ×17%=170元。而如果将运输部门单独分立成立一家运输企业, 同样收取的运费只要交营业税1170×3%=35.1元。长期累积, 势必可以为企业大大减少税负。
另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可以免税, 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 准予按照买价的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此, 如果某企业是一农产品生产加工一条龙企业就可以考虑采用企业分立的方式, 将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分离,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果汁生产企业, 自行种植橙子并将其进一步加工成橙汁。则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 其应当将橙子的种植分离。
第二,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采用企业合并分立的方式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时, 除了和增值税一样要注意将混合销售行为分离以外,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纳税。而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则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却并不能完全扣除。对此, 对酒及酒精, 成品油 (石脑油、润滑油除外) 、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等应税消费品, 如果其原材料和零部件有涉及应税消费品的, 应考虑将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和受托加工企业合并, 从而变外购和委托加工为自产, 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如某小汽车制造企业, 如果自行生产汽车轮胎后领用, 汽车轮胎在被领用时是不需要交消费税的;但是如果该汽车轮胎是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 则生产领用时是不能扣除轮胎已纳的3%的消费税的。
另外, 如果一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应税消费品, 则可以采用将企业分立为两家企业的方式。一家专门从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并负责购进原料, 并将原料交付另一家企业委托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根据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缴税。如果委托方无同类产品销售的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之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不缴税。显然这个组成计税价格是低于委托方收回后销售的价格的, 从而, 通过这样的企业分立可以大大减少消费税税负。
第三, 营业税税务筹划。采用企业合并分立的方式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可以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时候。如某家企业想将某项不动产销售给其他企业, 如果直接转让要交营业税。由于不动产转让价格颇高, 因此这笔营业税也势必不菲。对此, 意向的卖方企业可以分立一家新企业, 将此项不动产作为对其的投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将这家新公司并入意向的买方企业。因为税法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同时, 对该项股权转让也不征营业税。因此通过这样巧妙的分立合并就可以节省下不动产售价×5%的营业税。
三、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
第一,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国税函[2010]79号中指出: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对此, 可以对那些业务招待费较大的企业, 可以采用分立的方式, 将公司分立为一个集团公司总部和一个职能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多分摊到总公司, 由于总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可以计入销售收入, 那么总公司的计算扣除的基数就大了, 从而可以使业务招待费得到最大程度的扣除。
第二, 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 如果某企业技术转让所得金额较大时, 可以采用分立为几个企业的方式, 将转让所得分解至各个企业都在500万元以内, 从而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 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此, 如果一家企业其他条件都符合了要求, 但是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 则可以采用分立的方式将一部分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的收入分离, 从而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者当其他条件都满足, 但是研发费用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时, 可以采用企业吸收合并的方式, 来使其符合要求。例如某企业某一年的销售收入为4500万, 研发支出为220万, 则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这时该企业可以吸收合并一家小企业, 使销售收入增加至5000万以上, 那么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通过以上分析, 不难看出, 采用合并分立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且有效的方法。但是实际工作中, 企业的合并分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同时合并分立的过程中及合并分立完成后也会产生很多的其他问题和各种风险。因此在考虑采用企业合并分立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权衡利弊, 谨慎操作。
参考文献
[1]沈冬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商业经济》2010年第2期。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规避研究 篇8
税务筹划实际上是一种方法策略, 是指一个企业的纳税主体为了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 遵循税收的国际相关惯例, 在做到尊重和遵守税法的前提下, 努力做到以企业的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的最大化为目标, 针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管理等活动所做的意图尽可能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减轻税负, 良性实现财务目标的对策和方法。在不违法的情况下, 利益的最大化永远是企业运作的终极目标。由此说来, 企业税务筹划的实质问题应当是纳税主体紧抓税法中所产生的部分漏洞, 在经营、投资、筹划资金等企业活动中充分利用, 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 做到价值收益最大化。当然, 任何事物的运作都不可能一帆风顺, 企业的税务筹划因而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企业税务筹划所引起的风险一般是指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 受到各种各样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所计划出来的税务筹划目标与实际发生一定的偏离, 给企业造成相应损失的可能性几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与提高,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氛围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新事物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税法的规则制度也在不断地健全与完善, 企业经营中会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越来越复杂多样, 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 企业运作面临的挑战也会越来越艰巨, 企业的税务筹划所面临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分析
1. 主观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 企业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失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当代社会的种种迹象表明, 企业纳税人对法律法规、财务打理、会计、税收政策等相关知识的理解层次并不是很高, 而税务筹划的成功需要企业纳税人具备对税收政策有一个很好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的具体社会背景和条件有一个好的推测力与判断能力。因此, 企业对于税务筹划上的运作也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2. 客观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客观性因素对于企业税务筹划中所带来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包括很多客观因素, 如当下的税收政策、税收执法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的大小等。税收政策限制和制约着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的部分运作, 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运作必须遵照税法的规定办事, 而税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 因而税法具有明显的不定期性, 企业在运作中要谨慎行事, 与时俱进。税收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对于企业税务筹划有时也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执法部门的力度在针对有些事物时会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税务部门也具备一定范围的自主性, 加上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素质的程度不同, 执法部门内部机构的管理分工不够明显等原因, 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中产生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建议
1. 注重筹划人员的素质提升
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 执行人员 (也就是筹划人员) 的主观意愿对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观判断和主观意愿越多, 越会加剧税务筹划时所带来的风险性。因而规避风险的最有效方法首先应当是尽量减少对事物的主观判断与分析, 加强自身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税务、会计、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在日常的交际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语言沟通能力和面对不同人不同事物所应具备的应变能力。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也就会更加客观地对待与分析, 会更加注重细节问题的解决, 从而大范围地降低税务筹划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培养风险意识
时间不断往前推进, 社会不断往前进步, 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健全与完善。如此的社会环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压力与挑战, 企业应当紧紧抓住税收政策不断更新健全的机会, 深入剖析和全面了解, 与时俱进, 根据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制定出不同的应对策略, 加以比较和对比, 选择出更加合理的对策。同时, 培养提升风险意识, 随时注意对国家相关政策变动的高度关注, 充分了解企业运作时所处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 对于发生的变化不失时机地进行调整控制。这样一来, 在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既做到了企业业绩的稳步提升, 又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所要背负的风险性, 真正做到了稳操胜券, 万无一失。
摘要:文章经过分析研究后指出, 充分认识企业税务筹划中所要遇到的风险, 提升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 增强筹划人员对税收、会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储备, 深度剖析税收政策, 能够使企业在面临税务筹划风险时做到随机应变、万无一失。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税收政策,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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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资阶段税务筹划策略研究 篇9
一、不同筹资方式对纳税影响
企业有众多的筹资途径与方法, 总体来说可分为权益筹资与负债筹资两种, 权益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发行股票等方式, 负债筹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 其他如租赁也是筹资方式的一种。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于企业内部积累筹资方式, 资金的使用者与所有者为一体, 税收难以得到分摊和抵消, 而且企业内部积累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之后, 税负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 即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 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 因此无论从获利效果还是从企业税负的承担来看, 此种筹资方式都不是最佳选择。
发行股票在现实中应用较广泛, 筹措的资本具有永久性, 无到期日, 不需归还, 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 筹资风险较小, 但这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较高, 且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或股息是从税后利润支付的, 不具有抵税作用, 相应增加了税收负担。
负债筹资方式的典型好处在于其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应减少了所得税税基, 降低了税负。通常由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小。发行债券除具有利息税前抵扣作用, 在付息方式上也存在可筹划空间, 公司债券的付息方式主要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方式, 选择前者公司在债券有效期内依然可享受利息抵税收益, 且在到期之前不必付息, 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而对于发行债券所产生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 税收筹划空间不大。企业与企业间的借款比向银行借款方式更为灵活, 由于还本付息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资金回收期等都具有较大的弹性, 因而筹划空间较大。
二、借款利息筹划
企业的借款按照用途主要分为经营性借款和专门性借款。前者主要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资金流动问题, 发生的借款利息与费用一般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但扣除标准存在限制, 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许扣除。而后者指用于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的资本性借款, 产生的借款利息与费用扣除与否税法上也有相应规定, 即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全部资本化处理, 计入资产的价值, 通过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或费用, 而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全部费用化处理, 可在税前扣除。对比两者发现, 资本性借款的利息费用虽然不能一次性在税前列支, 但却没有任何扣除限额限制, 换言之, 尽管在扣除时间上存在延迟, 但其发生的利息与费用全部都可得到抵减, 形成了时间性的差异。而经营性借款的利息费用虽然可以一次性扣除, 但一旦超过了扣除限额, 则永远无法扣除, 形成了永久性差异。很显然, 永久性差异造成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 而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时间的推移全部得到弥补, 因此, 如果没有其他更好的筹划办法, 可选择时间性差异的税收筹划方案。
例如, 某公司2009年需借入资金总计800万元, 其中日常生产经营需要500万元, 购建固定资产需要300万元。但由于某种原因只能从银行取得借款400万元, 年利率8%, 其余400万元需从其他企业借入, 年利率12%。固定资产购建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该公司面临两种选择方案:
一是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 而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由于购建固定资产只需要300万元, 因此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利息为36万元 (300×12%) , 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为40万元 (500×8%)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万元[100× (12%-8%) ], 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万元。
二是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 而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此时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为24万元 (300×8%) , 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为40万元 (500×8%) , 当年不可扣除的利息为16万元[400× (12%-8%) ], 使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6万元。
两种方案全部利息均为80万元, 且当年税前可扣除利息均为40万元, 所不同的是在方案一中时间性差异为36万元大于方案二的24万元, 方案二的永久性差异为16万元大于方案一的4万元, 鉴于永久性差异所造成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 应选择方案一。
三、资本结构税收筹划
资本结构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财务风险、资金成本与权益收益的大小, 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负债融资具有财务杠杆效应, 主要体现在有效抑减税负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 且负债比率越大, 财务杠杆作用越大, 对应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
上式中Q为权益资本净收益率, E为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I为负债利息率, B为借入资金总额, S为权益资金总额, T为所得税税率。E由企业的经营所决定, T由税法规定, I由资本市场决定, 负债比例为其中一个影响因素, 可见B/S (负债比率) 的大小为影响Q的重要因素。但Q的大小并不是与B/S成正相关的关系, 只有在E大于I的前提下, 负债才能发挥有效的财务杠杆效应, 相反, 负债比率的提高不仅不能得到节税的好处, 反而由于财务风险的加大使Q降低。
例如, 某企业投资新建一项目需要筹集资金800万元, 该项目已经过可行性论证, 投产后每年可获得息税前利润8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25%, 现有以下四种筹资方案:
(1) 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40万股;
(2) 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30万股, 另外发行3年期年利率为6%的债券200万元;
(3) 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20万股, 另外发行3年期年利率为8%的债券400万元;
(4) 发行每股20元的股票15万股, 另外发行3年期年利率为10%的债券500万元。
分析表1, 方案二、三、四均采用了负债融资, 且随着负债比率的加大, 抵税作用越来越明显, 所得税由20万元降到8.75万元。另外在财务杠杆的作用下, 方案二、三、四的税前与税后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超过了方案一, 充分体现了财务杠杆效应。同时上表也验证了权益资本收益率并非与负债比率呈正相关关系, 方案四的负债比率大于方案三, 但其税前税后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均小于方案三。可见在选择筹资方案时不能单纯追求扩大负债规模而实现最大限度的抑减税负, 应对筹资成本、财务风险和经营利润综合考虑, 并善于将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结合使用, 选择最佳结合点, 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租赁筹划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是以最终占有为目的, 通过租赁获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实质的占有权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目前较为常见的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对出租人来说与租赁物相关的折旧费、维修及保养费等, 与获取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对承租人而言, 则有多重好处, 按期支付租金可以解决企业短期的资产需求问题又避免占用大量流动资金, 不必承担租赁物的主要风险, 支付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可以按期税前扣除。实务中常用的筹划策略是当出租与承租两方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时, 通过制定不正常租金的方式将利润在其间进行转移, 类似“转移定价”, 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低。
融资租赁也是一种较好的筹资方式, 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 承租人相当于从出租人那里借到了一笔资金。对于出租人来讲, 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不同导致的税负差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只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征收营业税。可见货物所有权转移与否与融资租赁的主体决定流转税额的大小, 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其次, 与经营租赁一样当融资租赁出现于同一利益集团内部时, 出租方可以收取高额租金或期满后由盈利方以高价购入实现利润转移, 从而获得节税好处;而对于承租方来说, 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设备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租入固定资产可视作企业自身所有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企业投资过程中税务筹划研究 篇10
投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途径, 企业作为投资主体, 为了减少纳税成本有必要对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投资按照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度, 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 是指由投资人直接介入投资行为, 即将货币直接投入投资项目, 形成实物资产或者现有企业资产的一种投资行为, 主要包括投资人开办企业、购置设备等。间接投资, 是指投资人以其资本购买国家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 以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 也称为证券投资。
在实际活动中, 企业为了节税, 在直接投资中要对企业兴办新的企业、购买新设备等进行税务筹划;在间接投资中要对购买国债和其他债券进行税务筹划。下面通过对宏泰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筹划来论述投资活动的税务筹划。
宏泰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公司采用横向的发展战略。现在业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食品加工业两个行业, 食品加工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适用税率为15%, 除在深圳外, 在内地还有A子公司, 适用税率为25%。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和提高竞争力, 企业在不断涉足新的行业。
为了实现其横向发展战略, 公司决定兴办新的食品加工业M, 并决定投资新的行业;为了提高资金占用效率, 企业要对闲置的资金进行债券投资的选择等。对上述投资活动都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对宏泰公司的筹划空间如表1所示。
二、企业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包括企业投资兴办新企业的筹划和企业购置设备的筹划。企业投资兴办新的企业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投资地区的筹划、投资行业的筹划。本文仅来探讨企业投资兴办新企业的税务筹划。
第一, 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投资者创设企业需要在合伙制与公司制之间、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讲, 要比较不同组织形式在应纳税所得额相同的情况下的税收负担;还要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负大小。
宏泰集团公司有食品加工企业, 为了扩大经营范围, 准备在内地新办一家银杏种植加工企业M, 该银杏种植加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 在选择银杏种植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时, 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银杏种植加工企业有一个五年的过渡期, 在五年的过渡期内有很大的亏损, 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 此银杏种植加工企业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万元, 第二年为50万元, 第三年为100万元, 第四年为5万元, 第五年开始盈利, 盈利额为120万元;五年后预测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130万元之间。
该食品加工企业总部设在深圳, 适用的所得税率为15%。该企业除在深圳有总部外, 在内地还有A子公司, 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 在未来的五年内, 该食品加工企业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800万元, A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50万元。
筹划步骤如下:
(1) 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之间做出选择。合伙制企业假定有两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分成两部分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后再乘以2, 计算缴纳全部的所得税。企业税后所得40%分配给投资者, 按规定使用个人所得税“股利项目”10%的税率。
单位:元
由上述计算可得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如表3所示。
公司制企业要缴纳两个层次的所得税:首先, 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 企业分给投资者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可以看出, 合伙制的税负相对要低一些。但不能一概而论, 超过了一定范围, 公司制的税负可能要低于合伙制的税负。
由表3可以看出, 年应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时, 合伙制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公司制企业的税负;当年应税所得额高于20万元时, 公司制企业的税负要低于合伙制企业的税负。宏泰公司新办制造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00~130万元, 所以选择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有利, 所以银杏种植加工企业应设立成公司制的形式。
(2) 在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作出选择。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不是独立的纳税人, 应当将其利润并入总机构纳税;如果将总机构设在低税区, 分支机构设在高税区, 就可以减少纳税成本;在分公司亏损的情况下, 总机构可以享受到税收抵减收益。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 在亏损的情况下, 总公司不能享受到税收抵减收益。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如表4所示。
单位:万元
经分析, M公司有三种组织形式可以选择:
把M公司建成总公司的分公司, 这样总公司和A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总公司可以和M公司合并纳税, 因此可以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把M公司建成A公司的分公司, 这样总公司和A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A公司可以和M公司合并纳税, 因此可以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把M公司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这样总公司、A公司和M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不能合并纳税, 总公司和A公司均不能享受到M公司的税收抵减收益。
经过计算, 三种组织形式下的税负见表5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以看出, 方案二的总体税负最低, 因此应该把M公司建成A公司的分公司。与方案三相比较可以节约纳税成本55万元。
第二, 企业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我国区域之间税收政策是有差异的, 国家对许多地区有税收优惠, 因此在税务筹划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做出合理选择。
接上述筹划, 宏泰公司新设的银杏种植加工企业M设在内地, 有银川和莱阳两个地方可以选择, 银川靠近原材料供应地而且有廉价的劳动力, 但莱阳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产品市场更广阔。若在银川建厂五年后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100万元, 若在莱阳建厂五年后每年可实现税前利润130万元, 对此作出决策。
国家规定,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在2001年至2020年期间,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宏泰公司要生产的产品系国家鼓励生产的产业, 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莱阳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银川建厂应纳税=100×15%=15万元
在银川建厂的利润=100-15=85万元
在莱阳建厂应纳税=130×25%=32.5万元
在莱阳建厂的利润=130-32.5=97.5万元
比较可知, 虽然在银川建厂的税收要低17.5万元, 但在莱阳建厂的利润要比在银川高12.5万元, 所以M公司应设在莱阳。
第三, 企业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要进行投资行业的筹划, 首先必须对行业间的税收待遇进行比较。但在投资行业的选择中不能只是比较税收的差别, 还要比较不同行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的优势等。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税务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 在企业设立之时充分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 把税收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顺应国家税收政策, 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个投资方向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 虽然相对经营成本较高, 但相比之下, 税后利润也较高。
宏泰公司为实现其全球横向经营战略, 2009年准备涉足新的行业, 拟开办一家新的企业B, 主要从事电子信息行业。如果为一般的电子信息行业, 适用的税率为25%, 但如果被认定为是高新技术行业则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由于该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方法, 市场份额不断增加, 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
同时, 企业增加其研发投入, 产品的技术含量正在逐步增加。企业2009年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并预测后四年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 100万元、1, 300万元、1, 200万元和1, 500万元。鉴于上述条件, 对公司新办企业进行行业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因此企业可以进行高新技术认定, 通过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该企业假定于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因此可以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
宏泰公司筹划前后税负比较如表6所示。
单位:万元
通过表6可以看出, 进行筹划后企业税负大幅降低。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尽量投资于政府鼓励的行业或者是有税收优惠的行业, 这样能降低企业税负, 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企业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企业除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外, 还可能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 如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在企业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时, 不仅需要考虑各种证券投资的收益率的高低和风险的大小, 而且还应当考虑税法对各种证券投资税收的规定, 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新税法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宏泰集团公司2008年8月投资计划, 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现有两个投资项目, 条件都是期限为一年, 单利计息, 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一是投资购买国库券, 年利率为3%, 另一项是购买公司债券, 年利率为3.8%, 表面看起来公司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 但是前者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 实际的税后收益要通过计算来进行评价和确定。要求确定:宏泰公司购买那种证券合适?
我国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购买的公司债券必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宏泰公司购买国库券时, 一年后收回本金和利息共为:
本息额=100+100×3%=103 (万元) ;税后利润=100×3%=3 (万元)
宏泰公司购买公司债券时, 一年后收回本息额为:
本息额=100+100×3.8%=103.8 (万元)
应缴所得税=100×3.8%×25%=0.95 (万元)
税后利润=100×3.8%-0.95=2.85 (万元)
可见, 宏泰公司购买国债要比购买公司债券多获利0.15万元, 所以筹划之前不能单看利率的高低, 还要看其利息收入是否纳税。
在本文中, 宏泰公司为一家综合性的大型企业集团, 通过对投资过程的税务筹划使宏泰公司的税负大幅降低。税务筹划前后的总体税负情况见表7所示。
单位:万元
上表可以看出, 宏泰公司通过对上述所列的投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负713.45万元, 并且使利润增加了687.65万元。由此可知, 企业要在充分分析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同时要注意, 税收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在税务筹划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2]申嫦娥、张雅丽:《税务筹划》,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法》,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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