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炒股判决案例(共4篇)
篇1:挪用公款炒股判决案例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 0 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 9 6 6年4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住耒阳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家属区。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 0 0 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X 及其辩护人杨章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枉法裁判罪。2002年1 0月15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残疾人李渊平诉其兄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人李XX在承办这一案件时,伪造(2002)耒民初字第3 7 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从银行划走冻结款的5.5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言;
2、耒阳市人民法院(2002)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
3、李XX的供 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 1、2002年9月17曰,被告人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塘粮站 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并将此款占为已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XX出具的收据、耒阳市人民法 院2002诉讼费交纳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2、2002年,被告人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耒阳公司货款纠纷案 中,在与原告结算标的款时,从支付给原告的标的款中扣除了案件受 理费2735元和其它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理任何手续而 隐瞒,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耒阳市人民法 院2002诉讼费交纳表、李XX的供述。3、2004年1月16曰被告人李XX从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8 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中,收取了白山坪煤业公 司给民二庭购买空调赞助款14000元,但该庭购买空调的开支10590 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该赞助款14000元中的6000元作为端 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余下的8000元占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胜利、廖艾萍的证言、民二 庭购买空调的发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被告人李XX的供述。4、2 0 0 3年1月2 9日,被告人李XX采用打白收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非法转让煤矿处罚款4.8万元予以隐瞒,除3.84万元用于帐外开支外,余款9 6 0 0元据为已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伍上卫、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被告人李XX出具的临时收据、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
三、挪用公款罪。1、2002年6月7日和8月7日,被告人李XX先后用从市面上购买的收据,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 1 0 0元;同年8月2 9日又用白纸条,收取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6 0 0 0元此外还收取肖何二人补交的诉讼费360元,以上共计14460元未交财务入帐。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学精、肖连正的证言、李XX开具的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据、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诉讼费收入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和辩解。2、2000年1月6日,李XX承办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该案2000年1月6日立案,同年1月1 9日调解结案。李XX于2 0 0 0年1月2 1日执行了标的款22.553万元,但当时只付给龙朝华5万元,至2000年1 0月3 0日,尚欠龙朝华5.283万元。之后在龙朝华的多次催讨下,李XX陆续归还了3.7万元,至今尚欠1.583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龙朝华的证言、银行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3、2002年3月2 0日,被告人李XX以白纸条临时扣押耒阳公司1.5万元,作为资树林、罗茂崇、梁瑞福等案的诉讼费,但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小岗的证言、书证李XX出具临时扣押条、未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该院民二庭2 0 0 2年讼费收入表、李XX的供述。4、2 0 0 3年1月1 8日李XX采取挂失支取的方式,将耒阳市法院财产保全中提存当事人李玉德售煤款42502.56元予以支取其中的1.4万元用于发放民二庭审判人员的春节补助,支付本庭修理费3 5 0 0元,支付审判监督庭诉讼费1.136万元,余款1364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玉德、李世梅、伍晓琼的证言、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挂失申请书、银行现金付款凭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李XX的供述。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贪污作案4次,贪污金额26675元;挪用公款作案4次,挪用金额58932.56元,挪用公款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此外,李XX认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退赃3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上诉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上诉人贪污的数额实际只有8 0 0 0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挪用公款58932.56元且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被告人李XX的二审辩护人提出:李XX在李渊平诉李芝良案中;没有造成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也不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李XX于2 0 0 2年2月2 6日以民二庭名义向耒阳法院交纳的待结款8万元一直未结算,李XX动用其他案件且至今未归还的费用,因没有超过事先交到法院帐上的8万元,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认定其4次挪用公款5 8 9 0 0余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属于情节严重。李XX犯罪后能主动、积极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XX于1 9 8 4年1 2月被录用分配到耒阳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马水法庭副庭长、哲桥法庭庭长、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等职务。在担任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李XX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以下罪行:(一)、民事枉法裁判罪。2002年10月15曰,耒阳市人民法院受 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该案由李XX承办,审理过程中,耒阳法院冻结了李芝良的银行存款14.5万元。2003年1月21日,李 旭曰在李渊平未提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违规制作了(2002)耒民初字 第379号民事裁定书,以李渊平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扣划李 芝良5.5万元至耒阳市人民法院帐户抵其他案件诉讼费,作为完成年 初的经济任务。2003年8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李XX无 法兑现全部冻结款,便出具欠5.5万元的欠条给李渊平。在李渊平多 次催讨下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李XX采取从本院财务借款和私自挪 用其他案件标的款的方式,才分期分批偿还了这笔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渊平、李芝良、刘美健的证 言,证实耒阳法院受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李XX 扣划其中的5,5万元,并长时间占有直至2004年9月才还清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法院耒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扣划通知书,证实李XX扣划李芝良5.5万元存款的时间、经过。
3、李XX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罪。
1、2002年9月17日,李XX用普通收据收取夏 塘粮站交来的诉讼费4000元和执行费1600元后,未交财务入帐而占 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李XX出具的收据,证实李XX用 普通收据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600元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5600元交院财务入帐。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实李XX将该5600 元据为己有。
4、李XX的供述,其内容与上述书证和鉴定结论相互 印证。2、2002年李XX在办理资树林诉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分公司货 款纠纷案中,利用与该案原告结算标的款的机会,从支付的标的款中 扣除了案件受理费2735元和其他诉讼费740元,合计3475元,未办 理任何手续而隐瞒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曾雄成的证言,证实李 旭曰在结算案件执行款时,未出具任何手续扣留3475元的事实。
2、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02上交诉讼费用表证实,李XX未将 上述款项交耒阳法院财务入帐。
3、李XX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 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3、2003年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耒阳市泗门洲镇石下村 8户村民诉白山坪煤业公司房屋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1月16日白 山坪煤业公司赞助该庭人民币1.4万元用于购买空调。但该庭购买空 调的开支10590元已在院财务报销,李XX将赞助款中的6000元作 为端午节补助发给全庭人员,佘下的8000元占为巳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宋胜利的证言,证实白 山坪煤业公司委托他将赞助款14000元交给了李XX。
2、证人廖艾 萍的证言,证实2004年李XX发给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庭人员 每人500元补助的事实。
3、购买空调发票,证实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二庭购买空调已由该院财务报销的事实。
4、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附卷佐证。
5、李XX的供述。4、2003年1月29日,李XX采用白纸收条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 交纳非法转让煤矿处罚款4.8万元予以隐瞒,除3.84万元用于耒阳 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帐外开支外,佘款9600元被李XX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伍小卫的证言,证实耒 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扣押其轿车,他交纳了18万元将轿车赎回的事 实。
2、证人伍晓琼、邓小明、高爱民的证言,证实对雷贤明实施民 事制裁的经过及李XX用于帐外开支的情况。
3、李XX出具的临时 收据,证实用白纸收条收取伍小卫代雷贤云交纳4.8万元的事实。
4、李XX的供述。
(三〕、挪用公款罪。
1、2000年1月21日,李XX在办理龙朝华 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执行了标的 款225530元,李XX陆续支付给龙朝华大部分款项后,尚有15830 元至今未付。2、2002年3月20日,李XX以白纸条临时扣押湖南省煤炭公司 耒阳分公司1.5万元,作为案件的诉讼费,但至今没有入帐。3、2002年6月7日和8月7日,李XX先后用从市面购买的收 据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8100元;同年8 月29曰又用白纸条收取何学精交来的诉讼费6000元;收取肖连正和 何学精补交的诉讼费360元。以上共计14460元至今没有入帐。4、2003年1月18日,李XX釆取挂失支取的方式,将在财产保 全中提存的当事人李玉德售煤款42502.56元予以支取,将其中的1.4万元用于发放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全体人员的春节补助,支付该庭 汽车修理费3500元,支付审判监督庭诉讼费11360元,余款13642.56 元至今没有入帐。
李XX利用职务之便,在以上事实中共收取58932.56元至今没 有结算和入帐而予以挪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龙朝华的证言,证实李 旭曰在办理龙朝华诉铁五局第一处湘耒高速公路经理部拖欠工程款 一案中,执行了标的款225530元,但未及时发还给他,至今尚欠15830 元。
2、银行进帐单,证实湘耒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已将225530元汇 入李XX个人帐户上。
3、证人周小岗的证言,证实李XX临时扣押 了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分公司1.5万元的事实。
4、李XX出具的临 时扣押条附卷佐证。
5、李XX开具的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据,证实李 旭曰收取肖连正和何学精所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14460元的事 实。
6、证人李玉德、李世梅的证言,证实李XX提存李玉德售煤款 及挂失支取的事实。
7、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挂失申请书、银行现 金付款凭证,证实李XX将提存的李玉德售煤款予以解冻挂失支取的 事实。
8、证人伍晓琼的证言,证实李XX于2003年春节前给耒阳市 人民法院民二庭全体人员发放补助及支付汽车修理费的事实。
9、司 法会计鉴定附卷佐证。
10、上诉人李XX的供述与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所证实的事实相互印证。
另查明,上诉人李XX在案发后退赃3万元。
以上事实有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退赃款收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作为国家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 法裁判罪;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收取诉讼费等名义侵吞公共 财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李XX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XX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6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 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旭 曰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理由,经查,李XX作为多年从事 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李渊平诉李芝良财产权属纠纷案中,置 法律于不顾,虚构事实,违反办案规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制作民事裁定书,以先予执行医疗费的名义,扣划当
7事人的存款,并 长时间无法归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 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 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上诉人李XX提出一审 判决认定贪污的数额有误的理由,经查,李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釆取隐瞒的方法,将自己经手的26675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XX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贪污数额有误的理由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釆纳。上诉人李XX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挪用公款 情节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理由以及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不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经查,李XX在担任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庭长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在用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条收取诉讼费 用,并将执行标的款汇入其个人帐户之后,不及时全部上缴院财务部入账,而将其中一部分挪为个人开支,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但李XX在挪用公款过程中,普通收据和白纸收条收取诉讼费用以及将执行标的款汇入其个人户的行为,既有其无法及时上缴所收取款项的客观原因,也有本单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因素。李XX本人对收取的诉讼费用及执行的款没有登记入帐,又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完成本部门的经济任务而交未阳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对所收取的费用结算混乱,公私款不交,致使其采取拆东补西的方法进行连续挪用,故原审判决认定其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不足。上诉人李XX提出其“挪用公款属于情节严重”的上诉理由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但上诉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与事实不付,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李XX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李XX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部分;撤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1 1 6号刑事判决对李XX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决民事枉..法裁判罪有期徒刑六个月、贪污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9月2 9日至2 0 0 7年9月2 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南
审 判 员 由英娥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 波
篇2:挪用公款炒股判决案例
被告人张某某,男,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9xxx*******,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路**号**室,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xxx4年2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女,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xx********,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在本市**路**号**室**,住本市**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xxx4年2月1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道某某,男,1xx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8xxx*******,大专文化,户籍在本市闸北区**园**弄**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原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总监。xxx4年2月1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5月20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7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道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于xxx4年8月2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收案次日依法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xxx4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道某某在受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委派,分别担任上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人事总监、产权代表等职务期间,与**超市董事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利用职务便利,自xxx0年至xxx6年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十二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208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上海*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分述如下:
1、xxx1年7月、12月,为*甲公司解决注册资金及增资款,挪用**超市两笔资金,合计4500万元。
2、xxx1年8月,为*甲公司受让**超市2.94%股权,挪用**超市下属上海世纪**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1600万元。
3、xxx1年9月,为*甲公司受让世纪**22.09%股权,挪用**超市2208万余元。
4、xxx2年7月,为*甲公司受让上海**快客便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便利”)30%股权,挪用**超市下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600万元。
5、xxx2年10月,为*甲公司受让上海**超市配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销”)20%股权,挪用世纪**150万元。
6、xxx2年12月,为*甲公司充实资本金,挪用**超市职工安置基金1547万余元。
7、xxx4年4月,为*甲公司受让**电商10%股权,挪用**电商500万元。
8、xxx4年1月至xxx5年7月,为*甲公司投资青浦18号地块房产项目,挪用世纪**、**电商合计2843万余元。
9、xxx5年6月,为*甲公司先行受让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后改为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9%股权,挪用**电商xxx0万元,并为另行注册成立的*乙公司挪用**电商3000万元。
10、xxx6年3月,为*乙公司受让**电商10%股权,挪用**电商600万元。
11、xxx2年1月至xxx6年12月,为*甲公司做实主营业务收入,挪用**超市合计318万余元。
12、xxx5年4月至xxx6年4月,为使*甲公司投资证券、持股分红,挪用**电商合计1000万元。
四名被告人通过股权分红等方式从*甲公司、*乙公司谋取个人利益,良某某实得1627万余元,张某某实得1454万余元,徐某某实得1303万余元,道某某实得105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干部履历表》、《任职通知》等证据证实: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系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相关《财务凭证》、《验资证明》、《资金管理规定》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某、毛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关共同挪用**超市公款等的事实。
3、**集团、**超市的规章制度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凌某某、朱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四名被告人的挪用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且谋取到利益等事实。
4、四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良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道某某在担任**超市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2亿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xxxx
代理检察员: xx
代理检察员: xxx
篇3:挪用公款炒股,粮油公司出纳获刑
2001年,时任粮油公司出纳的李素素因为受股市宣传影响,投资两万元买了两只股票开始炒股。半年时间,股票行情见涨,李素素收获了第一桶金。
可到后来,李素素的炒股经历遇到波折,赔了钱。鬼使神差地,李素素开始挪用单位的公款,投入股市中去,希望能借此扳回损失。
股市潮起潮落,随着挪用的资金越来越多,李素素在近8年时间里,逐渐沉迷股海不能自拔。
经检察机关查明,自2002年至2009年,李素素先后28次从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市崤山路支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共96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李素素先后10次从本单位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门峡市分行营业部账户上提取现金共计27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在此期间,李素素通过制作虚假的银行对账单或虚假现金支票存根等手段掩盖自己挪用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截至案发,李素素共挪用三门峡市粮油总公司公款72万余元未归还。
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2001年,原粮油总公司副总经理贺某交给李素素、杨某一笔21万余元的小麦差价款,此款未入单位账户。后来贺某决定私分这笔款项,李素素分得其中7万元。
篇4: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研究
「摘要」 挪用公款犯罪是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遇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对于审计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际审计案例,对审计如何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审计查处 挪用公款 案例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挪用公款犯罪则是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遇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
由于挪用公款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犯罪构成又比较复杂,再加上审计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具体案件认识上的差异,因此,使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不是非常顺利。有的案件尽管审计人员历尽艰辛,花费很大工夫抓住了线索,但收效却不理想,不是移交不出去,就是移交后不了了之没有得到处理。其结果,一是不利于对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二是严重挫伤了审计人员查处此类案件的积极性。究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从审计方法方面分析,主要是审计取证没有完全适应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造成虽然有问题线索,但定罪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无法将审计线索转化为司法实践。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科学审计取证,对于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案例的简介
审计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审计实践中形成的审计案例,既有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有失败教训的汲取。因此,运用审计案例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容易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强人们的感性认识,进而引发深刻的理性思考。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自己曾亲历的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成功查处某行政执法单位H局黄某挪用百万巨款犯罪案件,对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问题做一下分析和研究。该案例简介如下:
2001年,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在对H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黄某,掌管有17个公款私存的银行存折,涉及资金900多万元。由于黄某怕事实暴露,已将有关会计资料和存折隐匿或销毁。审计人员被迫采取由其他线索获取的账号从银行倒查的方法,查阅了银行账户多年的会计档案,翻阅了无数的历史传票,对多年来银行分户账的收支内容进行取证、复制和汇总分析。查明: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到期转回的300万元保险金,存入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该存折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又重新存入。该笔资金从取出到再次存入间隔13个月时间。根据上述线索,审计人员初步判断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为了规避审计风险,确保事实证据确凿,审计组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清300万元保险资金的性质。经审计查明,H局1991年至1996年期间,采取弄虚作假、私设大量账外账和“小金库”等手段,违规截留、隐瞒和转移国家执法收入共计2000多万元,其中1700多万元被滥发、私分或者违规借贷造成损失,剩余300万元用于给单位职工购买了人寿保险。进而确定,黄某挪用的300万元保险资金中的100万元是国家资金,即公款。
二是进一步核实事实和获取有关会计资料等实物证据。重点核实黄某挪用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取、存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
三是对H局有关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对H局所有局领导和财务人员详细调查,黄某存取100万元公款之事,始终无一人知晓,完全是其个人隐蔽的私自动用行为。
四是查清100万元公款的最终用途。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审计人员为此曾同黄某进行过多次谈话和教育,但其不断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始终赋予顽抗。与此同时,审计组对其挪用资金的用途也进行了几种可能情况的分析,并在移交案件时向检察机关做了说明:一是用于炒股获利,二是用于银行存款吃利息,三是用于填堵其其他非法活动造成的资金窟窿。
审计组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将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后在审计组的配合下,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查明:1999年7月6日,黄某利用担任H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单位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中,从以其名义开设的单位房改资金银行存折(公款私存存折)中提取公款100万元,投入某证券交易所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1月,因单位要将房改资金上缴地方直属房改办,黄某为补回其挪用的房改资金,于2000年1月14日又从其所保管的单位另一个“小金库”(即被审计组查到的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中擅自提取现金100万元,作为单位房改资金上缴了地方直属房改办。2001年2月,H局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行财务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下属系统单位在接受审计署检查之前,认真开展财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黄某为了填补原来所挪用的公款,避免事情暴露,只好将原用公款购买的股票大量抛售,并将抛售股票所得的现金马上存回原来被其挪用的公款私存存折的账内。
审计组配合检察机关及时对黄某挪用H局房改资金储蓄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取款凭据,以及黄某炒股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取证。从该证券交易所客户对账单中明确显示:黄某于1997年8月29日在该交易所开户,2001年3月19日销户,其中:1999年7月6日存入现金100万元,从2001年2月16日开始到2月27日(单位财务自查自纠)期间,连续将巨额炒股资金从证券交易所转出。经过计算,黄某投资炒股获利10余万元。上述审计获取的银行账户资料与证券交易所取证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充分证实了黄某挪用公款的进出情况和其使用公款炒股谋利的事实。黄某面对审计提供的证据难以继续抵赖,最终承认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2年5月22日,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案例的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及犯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其情况比较复杂。1979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刑法》中,原本没有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因此,在查处上随意性比较大,轻的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作了处理,重的则一般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10月我国修订实施的新《刑法》,根据我国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为有力打击这一严重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于三百八十四条专门制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为经济监督和司法部门严厉查处、惩治这一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在实践中还有一个罪与非罪界限的判定问题。因此,审计查处这一犯罪,必须首先依照《刑法》规定对其罪与非罪性质做出确的判定,只有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才能作为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移交,否则就会前功尽弃,使处理不了了之。具体判定方法,就是在审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从《刑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可以看出,该罪的主要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这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二是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款,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三是这一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四是这一犯罪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暂时非法占用,但是准备以后归还。
构成该罪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根据2002年4月28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有两点应注意:第一,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包括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三)根据《刑法》规定和挪用公款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和取证。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运用审计调查方法,获取涉嫌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审计组通过对H局人事部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了黄某作案期间时任H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并具体经管涉案“小金库”银行存款及存折的事实,并将上述有关资料连同其本人家庭住址、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制取证。
2、运用从账户入手的审计方法,获取被挪用资金为公款的证据。由于黄某案发前已将有关“小金库”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审计组便以根据群众举报和突击盘点获得的被其隐瞒的银行账号为突破口,仔细查阅银行有关会计档案和传票,逐笔核对分户账的各项收支,经过汇总、分析,查清了H局“小金库”2000多万元的资金均来源于截留和转移的国家执法收入,黄某挪用的100万元就出自其中,从而确定了该笔资金为公款的性质。
3、运用账户审计的方法,获取被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证据。审计组从银行账户查清,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为单位职工购买人寿保险退回的“小金库”资金300万元,存入其经管的公款私存银行账户,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重新存入,间隔时间长达13个月。
4、运用审计调查方法,获取涉嫌人员擅自作为和行动诡秘的证据。审计组通过同H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处负责人的询问调查,了解到黄某挪用公款的时间、数额和用途,没有经过任何领导的授权,也未曾向任何领导报告,甚至在2001年2月H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财务自查自纠时也未报告,其行为任何人不得而知,具有明显的隐蔽性。
5、运用账户审计方法,获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审计组对黄某在证券交易所炒股的账户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某证券交易部客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审计人员编制了《某证券交易部黄某资金投入、取出及收益情况表》,再同前期审计查取的公款私存的银行账户资料对应分析,彻底揭露了黄某将挪用公款用于炒股营利的犯罪事实。
(四)审计一旦发现挪用公款案件线索,要适时调整审计方案和工作部署,集中力量查深查透。
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审计组一方面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要把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列为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增强审计人员大案要案意识,保持高度警觉,随时注意捕捉线索;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挪用公款线索时,要及时调整审计方案,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力求迅速突破。审计组发现黄某挪用公款线索后,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了预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除留少数人员继续进行常规审计以外,集中全部力量于主攻方向。大家分成若干小组,一组查银行,一组同黄某谈话,一组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一组与司法机关联系协调。各组同时行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案例的启示
(一)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必须获取“铁证”。
有的审计查出的挪用公款案件线索,之所以移交不出去或者移交后难以处理,分析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证据不硬,经不起推敲。比如,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当中,缺乏获取审计客观证据的意识,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主观证据的取得。审计中过多地依赖和采用询问、笔录和主观推断的方法,而没有下工夫从银行账户及其会计资料这个最基础、但需付出艰苦劳动才能获取成果的线索入手。作为审计取证,询问、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它作为依赖人的行为并可支配的主观证据,只能作为判断是非的参考。只有作为时空上的过去时却记载着当时事件发生时的原始会计资料,才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这个证据就是“铁证”。尽管黄某在审计调查和司法调查期间,曾不断地编造各种谎言,甚至在检察官面前全部推翻向审计组提供的书面承诺和交代材料,但面对审计出具的揭露起挪用公款行为的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折、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会计资料等客观证据,则无言以对。司法机关在黄某百般抵赖、赋予顽抗的情况下,最终攻破其心理防线,做出公正地判决,就是依据的审计获取和提供的“铁证”。
(二)从审计银行账户入手,是查处挪用公款犯罪的“杀手锏”。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广泛应用,使违法犯罪分子篡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而不留痕迹成为可能;随着财务造假和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受到揭露和查处,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监督、保护自己的主要手段。上述情况的出现,必然给以查账为基础的审计监督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但是,审计查处挪用公款案件,完全可以摆脱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依赖,从审计银行账户入手,彻底查清和揭露违法犯罪事实真相。因为,银行账户是资金活动的载体,它在货币资金活动中,起着结算中心和总体控制与反映的作用,银行账户及其账目能够全面记录和反映货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尽管涉案人员将其经管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但其资金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却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痕迹。因此,审计人员抓住了银行账户,就是抓住了案件线索,查清了资金在账户中的运做情况,也就掌握了资金的去向和有关经济活动。黄某原先自以为很聪明,觉得将会计资料隐匿和销毁,审计人员就无从下手。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审计人员采用审计银行账户的“杀手锏”,最终识破骗局、戳穿真相,将其送上了法庭。实践证明,从银行账户入手,是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最为有效的措施。
(三)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配合。
由于审计机关受到职能和手段的限制,在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不可能“包打天下”,必须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配合。这里应注意三点:
一是要通过审计锁定除被挪用公款最终用途以外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包括嫌疑人的身份,挪用公款的资金来源、性质、数额,挪用的时间范围,具体操作过程和手段等,并结合案件实际对挪用公款的用途做出几种可能情况的初步分析,然后将上述资料作为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这是审计在查处挪用公款案件中的主要工作,也是案件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关键基础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避免关键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
二是借助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彻底查清被挪用公款的最终用途。在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要件中,被挪用公款是否用于进行营利活动,需要通过查清挪用公款的最终用途来予以证实,但这项工作有时单凭运用审计手段比较难以做到。这是因为,审计查到公款被谁挪用了可以,但他怎么用了,用到什么地方了,则不确定因素太多。比如:他可能将公款用于存入银行,可能用于炒股,可能用于购买债券,可能用于借给他人使用,也有可能用于暂时填补其他债务漏洞,甚至可能用于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这些可能的线索单靠审计的方法是无法查到的。但是,司法机关在审计部门的配合下,运用其有力的侦查手段却可能做到。一旦资金用途的线索被发现,审计人员就可以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追根溯源,进一步获取证据,使犯罪分子的罪行暴露无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黄某在审计人员发现其挪用公款的线索后,就曾在公款用途的问题上多次编造谎言、狡辩抵赖,一会儿说钱放到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一会儿又说放到办公用的铁皮柜里了,一会儿又说放在同事办公柜里了,无非就想表明自己没有将公款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审计组未曾被其谎言所迷惑,而是冷静地进行了分析,根据黄某的性格特点、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设想了其用于银行存款、炒股、填堵其他资金窟窿的几种可能。于是,检察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供的证据情况,运用侦查手段捕捉到了黄某可能将挪用公款用于某证券交易所炒股的线索。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审计人员及时对该交易所的有关账户进行审计,获取了黄某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证据,促使案件获得了实质性突破。
三是把握好案件移交的时机并注意严格保密。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主要是获取证据提供线索,最终破获案件还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组获取被挪用的资金来源、性质、数额、挪用时间挪用人等事实证据后,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以免贻误战机,并要注意严格保密,防止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给今后处理造成困难。审计组在审计获取黄某上述犯罪证据线索后,没有恋战,而是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同时对黄某采取了内紧外松的调查策略,造成审计人员难以继续获得其他证据的假象,促其产生可能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这一措施,不仅稳住了黄某,避免其外逃,而且为检察机关深入侦查赢得了时间。在获取充分证据后,当审计人员引导检察官突然出现在黄某面前时,他完全惊呆了,束手被擒,老老实实走上了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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