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
1.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领域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的,可以在以后纳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2.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4.1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划分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2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5. 开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行为。
6. 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方式:按承担者划分为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立项及企业立项两种。
7.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8.1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
8.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费用。
8.3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中的
除外)。
8.4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8.5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8.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8.7研发成果的检测认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8.8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技术图纸资料、资料翻译、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用。
9.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0. 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计除, 同时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书,否则,该委托开发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摊方在受益集团各成员公司间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研发协议书,并合理确定费用的分摊方法,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费用化的按150%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
销。
12.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日常发生费用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期末账务处理:A费用化支出转为管理费用研发费: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的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二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
(2014-03-14 1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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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标签: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需留意作者:中国淘税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针对的一项政策。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应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申报通过率。
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五类费用。中国淘税网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时,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增加企业的调减额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还要关注不得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五险一金等费用,不得记入加计扣除范围,但全年累计工作满183天的外聘人员的上述费用支出,允许记入“研发费用”科目。
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根据财税〔2013〕70号文件的规定,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险一金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研发活动所用房屋的租赁费和折旧费。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外,其他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均不允许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政府或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网遍财会政策!
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费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强调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注重专用性。若企业的上述仪器、设备、等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外,还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费用就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注意研发费用账务管理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
实行专账管理,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税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是企业享受高新优惠的基本条件。虽然文件未将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享受加计扣除的必要条件,但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是企业2014年申报加计扣除和应对税务检查的关键。
因此,企业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第
(二)项的标准和口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研发费用应按项目归集。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强调直接相关性、专门性、准确性,企业只有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才能保证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联性。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支出。因此,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领域进行研发项目立项,才能顺利通过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刘天永作者: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第三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培训资料
2008年我国多数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普遍出现了经营业绩下滑的现象,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部分省、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扶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地方政府将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近年来,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完善的政策具体如下:《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第一部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形式要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
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公司各事业部要实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其研发项目必须在山东省内申请成功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公司总部战略与产品规划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是指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10年摊销。
1、扣除范围
1)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特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包括: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3)对与其它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公司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收益性研发费用直接按当期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如何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对比分析如下:
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如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都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在实务工作中要认真区分。
在财务核算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比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但税收政策上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只包括一部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1)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2)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3)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4)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5)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相应策划思考、分析
1)、研发活动中研发人员发生的其他一些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应视企业是否将这些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形式,如果其作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可以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的津补贴项目。研发项目与费用支出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如果项目在规定领域内,所述“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
费”中,符合规定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扩大研发人员范围
按公司2010年提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资料口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公司正常在未调整的情况下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体人数比例较低,人力资源部将三类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具体为:
① 研发系统主要包括研发技术、研发管理和试制试验系统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产品前期调研分析、产品研发设计、产品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产品试制试验等;
② 制造工艺系统主要包括工艺技措、工艺定额和工艺准备系统人员。主要的工作内容 是产品生产工艺准备、生产流程制定、生产设施安装调试到位、生产材料准备等;
③ 其他技术人员主要是技术(图纸等)指导、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等人员。
3)、对于上述明确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经办人员、事业部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尽量避免,在发生费用后由财务部门核算,根据具体情况,按可加计扣除的八类项目核算,尽量放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分工
1、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
1)项目初审。审查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按规定研发项目必须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否则,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2)项目计划书与项目预算编制。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与项目费用预算。
3)项目立项。将确定的研发项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报公司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由其评审后统一报公司批准并下发公司项目立项文件。
4)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需委托其它单位开发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在终了时应向受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5)项目组设立。按立项项目设立研发项目组,明确项目组编制情况及项目组专业人员名单。
6)设置并登记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要按研发项目设置并登记研发
费用支出台账,明确划分用于研发项目的资产范围,按立项项目分类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并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具体为:
分别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登记台账;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按项目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分别工资 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分别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分别登 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登记台账;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分别登记台账;
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分别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登记台账。
7)负责编制研究项目开发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8)将研究开发项目研发成果报送科技部门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书(按项目需要)。
2、技术工程部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下发公司级项目立项文件;
2)组织对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编制的省级以上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进行评审,向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3)及时将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立项项目转达至有关部门,包括事业部的技术中心(研究所)和财务核算部门、财务计划部等,做好按项目归集费用工作;
3、事业部财务部
1)设立研发费用专账,依据产经委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核算;
2)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部门的费用支出凭证,按研发项目、费用核算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明细见“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
3)按月与技术中心(研究所)进行明细账与台账核对,确保记录正确,账账相符; 4)汇总整理立项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及财务核算相关资料、凭证,上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5)及时足额的将立项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财务核算,实现研发费用应扣尽扣、足
额加计扣除,确保研发费用支出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6)终了1月内,编制整理已立项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4、财务计划部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财务部门、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等上报资料的汇总,配合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出具鉴定报告;
2)积极与税务机关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加计扣除工作符合税收政策及税务机关要求,尽量足额扣除,取得较大收益;
3)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进行总结与考核,制定加计扣除节税项目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5、公司综合管理部
1)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2)负责对后期实现抵税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相关人员进行激励、考核,落实到位。
四、税前加计扣除的工作流程
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要求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了必须是在山东省内完成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才可实现税前加计扣除。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发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报批
1、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规划及各事业部市场调研等需要,事业部技术中心对确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等资料,上报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
要求:该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
2、技术工程科将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进行评审,将评审后研发项目按要求分批次上报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完成立项工作;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立项分为重点批次、第一批、第二批下发通知,技术工程科及时向公司各事业部技术中心及财务部门通报成功立项的研发项目名称,便于事业部财务部门及时核算。
第二阶段:研发项目的项目核算与财务核算
1、事业部技术中心设立专人管理研发费用专账(台账),依据在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申请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情况;
2、事业部财务部门按财务费用明细科目(具体参照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对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进行财务核算;
3、事业部财务部门与技术中心核算费用人员定期对研发支出的财务明细账与技术中心管理台账核对。
第三阶段:财务计划部收集资料及准备阶段
终了45日内,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财务部门及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收集、汇总、整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各事业部一式三份书面文件,外部事业部报电子文档,具体上报资料内容如下: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按项目情况)。
第四阶段:外部中介机构审核及报送税务主管部门
1、财务计划部统一组织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工作,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各事业部汇总资料,配合其在各事业部的审核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4月底);
2、税务师事务出具鉴定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存在疑问或模糊问题到公司各事业部进行二次复审;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报告通过二次复审后,在公司总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备案。
第四篇: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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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实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本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
王建凡介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王建凡表示,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这一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王建凡表示,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很快就会发下去,企业很快就能见到新的操作版本。
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将翻开新篇章,那您知道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加计扣除有哪些差异吗?下面本人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析。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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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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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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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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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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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ttp:///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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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立项所需资料
立项所需资料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份
2、《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份
3、《项目立项计划书》*2份
4、《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2份
5、《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2份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份 ,并送交电子文档
7、《鉴定申请表》
7、《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1份
8、立项登记客户端电子文档
9、《商请函》*2份
1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1份
11、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2份
注:上述《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表》、《商请函》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为固定格式,其余由企业自行制定
税务 装袋资料
1、《项目立项计划书》
2、《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
3、《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承诺书》
7、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科委 装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鉴定申请表》(在科委网站下载)
2、《项目立项计划书》
3、《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
4、《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7、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
8、商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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