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关键词: 东辽县 环境卫生 饮用水 农村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精选8篇)

篇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 7 月 9 日 建设部、卫生部第 53 号令)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批准文件有效期四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收费: 无。

(三)许可总时限 个工作日(其中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 13 个工作日,1 个工作日制作证件,颁发许可证件 8 个工作日)。

(四)许可条件、产品申报内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 2、产品中未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 3、生产能力审核合格; 4、产品检验合格; 5、申报材料真实。

(五)许可数量

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需提交的材料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包括:、使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使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使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3)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4)产品材料及配方;

(5)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6)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7)生产设备清单;

(8)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9)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10)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2)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1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1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七)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 0791-6233851)

(八)许可程序、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受理中心咨询并提出申请,按第(六)条中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受理中心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中心将申报材料转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 3 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返回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及省卫监所监督审查意见汇总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呈报省卫生厅法监局审核。

省卫生厅根据审查情况或有关建议,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省卫生厅在 5 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以上专家,采取资料审查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并向省卫生厅法监局提交审查结果,厅法监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结果的汇总。(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卫生厅认为需要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省卫生厅法监局 4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出具审批建议并呈分管厅领导审批。、省卫生厅分管厅领导 4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卫生厅法监局在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及所有材料 1 个工作日内转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对获得批准单位,在 1 个工作日内制作卫生许可批件,并在 8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批件》。对依法不予许可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结果在 15 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开、公示。

(九)变更

(1)取得上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因城市统一规划而变更单位地址或门牌号名称等项目时,应及时向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提交的材料为:

①卫生许可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

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证明;

③当地公安、城市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单位地址或门牌号等的变更证明;

④原卫生许可批件正、副本原件;

⑤省卫生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3)变更程序为:

受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呈报省卫生厅法监局审核。省卫生厅授权厅法监局负责人在 4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受理中心根据审核结论,重新制作《卫生许可批件》盖章后发放给申请人。

(4)新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的编号

(5)上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变更厂址,应当按首次办理的要求重新办理卫生许可批件,只变更厂址的新批件可沿用原批件的编号

(十)延续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到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办理延续手续。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卫生许可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②产品质量卫生标准(企业标准);

③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半年内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④原卫生许可批件正、副本原件;

⑤工商营业执照;

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附名单);

⑦租赁场所应提供租赁合同;

⑧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⑨省卫生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3)延续程序为:

同新办卫生许可批件程序。

(十一)补办

(1)取得上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许可批件遗失,应及时向受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2)提交的材料为:

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②省级媒体遗失启事;

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省卫生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材料需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使用 A4 规格纸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补办程序为:

受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呈报省卫生法监局审核。省卫生厅授权厅法监局负责人在 4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补办的决定,受理中心根据审核结论,重新制作卫生许可批件盖章后发放给申请人。、新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的编号

(十二)承办处室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法制监督局

涉水产品(申请表格).doc

篇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江苏省卫生厅2006年6月30日苏卫监督〔2006〕1号文发)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的管材、管件;

(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四)玻璃钢水箱。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材料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批件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四)生产厂区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标准;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

(十)卫生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批件,原卫生许可批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都应按照本程序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批件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五、卫生许可批件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批件。

篇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1 当前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困境

1.1 水源污染严重

水源是饮用水的源泉, 其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使用质量。人们是否能够饮用健康的水的从根源上来说就取决于水源。洁净的水源含有的细菌量、病毒量较少, 有利于人们的健康发展。目前, 我国水源污染状况比较严重, 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从基本国情来考虑,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国家, 人均水资源拥有量较低, 水资源的污染会进一步加剧饮用水的健康问题。有关调查显示, 早在2011年时我国的地级以上城市水源污染率便已达到11.4%, 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1]。水源的污染, 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巨大困境。

1.2 饮用水导致的疾病发生率较高

作为人类基本的活动之一, 饮水是保障其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 由于环境状况的恶化及水源地质条件的变化, 因饮用水导致疾病发生与流行的问题日益突出。很多流行性、传染性病毒在饮用水中扩散与传播, 而人们一旦引用了含有病毒与寄生虫的不洁净饮用水, 往往会患上多种疾病, 严重的将会威胁生命安全。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调查表明, 世界80%的疾病都与饮用水的质量有关, 我国饮用水所引发的疾病的比例也不容乐观。

1.3 我国农村饮用水面临的卫生安全状况更严峻

与城市相比, 我国广大农村通常没有建设较为齐备的净水设施, 所饮用的水往往没有经过加工处理。另外, 由于农民的饮水安全意识较为淡薄, 很多人在饮用水时并未考虑到自身健康问题, 饮用生水的现象经常发生。生水中所含有的病毒性物质较多, 经常饮用生水的人患病率一般要高于饮用加工过的矿物质水的人。

1.4 饮用水卫生监测及处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广大地区不够重视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所设立的监测站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 所监测的数据也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饮用水卫生处理是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之一, 但我国饮用水的净化等还存在设施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导致我国很多饮用水质量不达标[2]。因此, 人们的饮水卫生安全问题得不到良好的保障。

2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困境的对策

2.1 政府主导, 加强对水源污染的处理及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

通过政府主导, 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保障制度与条例, 加强对水源污染的治理。我国水源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多, 所以水源的治理与改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政府要坚持主导治理水源污染, 大力整改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 如问题严重, 要勒令其停止生产。对只注重个人利益而不在乎水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 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 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防止“只教育不处罚”等现象的发生。同时, 要适当引入市场机制, 在减少水源污染的同时, 鼓励广大企业参与到水污染的治理中来。最后, 要增加我国对饮用水卫生处理的资金、人力方面的投入, 进行严格的水质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要从根源上杜绝其进入日常饮用水的行列。

2.2 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建设, 并普及饮用水健康教育

对于农村的饮用水问题要进行大力度的治理, 农村缺乏城市的净水设施等, 所以在进行农村饮用水卫生的治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3]。首先, 要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 建立相应的自来水处理厂等, 最大程度上保证自来水在农村的普及, 严格监督自来水厂的净水设施及流程, 保证被人们饮用的饮用水是洁净、健康的。其次, 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教育, 改变长时间饮用生水的不良习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使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去。

2.3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定期检查人们的健康状况

除了水源治理与卫生饮水的措施外, 还可根据实际情况, 定期检查人们的健康状况。同时, 对饮用水进行监测, 一旦发现可能是饮水所导致的疾病, 或者是可能通过饮水传播的疾病, 应积极加以防止, 向人们传授相应的预防知识、提供相关的治疗预防药物, 并及时检查饮用水。

3 结语

综上所述, 饮用水的安全卫生是人们健康的基本保障, 我国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还急需解决。只有真正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工作, 才能使人们健康饮水, 减少饮用水所导致的疾病的出现, 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及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唐立吉.当前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困境及对策[J].科技资讯, 2014 (15) :132-133.

[2]王芳, 黄贵彪.我国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与健康问题现状和对策[J].应用预防医学, 2014, 25 (5) :319-321.

篇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现场审查人员、审评专家

(二)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许可:

(一)申请事项属于下列范围: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二)申报内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

(三)产品中无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

(四)生产能力审核合格。

(五)产品检验合格;

(六)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相符,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五、受理

申请人到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批中心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审批中心承办人B、主任签署意见后转至监督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一)监督处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的产品进行采封样;拟制书面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人员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上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二)监督处承办人A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监督处承办人B根据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拟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决定批准的由处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处长无法签字时,由主管副处长代签;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时,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签批。

(四)审批中心承办人A到监督处收取许可文书后负责在省卫生厅网站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报监督处处长和主管副厅长审定。予以批准的,由审批中心主任签批制发许可批件;审批中心承办人B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卫生厅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批件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审查、专家审评、公示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但现场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下载:

篇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现场卫生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

(一)申办程序

企业向省卫生监督所申请接收资料登记申请生产场地现场审查竣工验收认可书

(1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不合格

合整改

(二)提交资料(一式两份,所附的资料均采用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须逐页签字,生产车间平面图的标示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1、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现场审核申请表;

2、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3、产品材料及配方(申报水质处理器、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还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①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②类型及规格;

③适用范围;

④使用年限;

(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①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②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③使用方法;

④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⑤材料的使用年限;

(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①功能;

②水流程图;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④适用水质范围;

⑤技术参数;

(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①功能;

②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③适用范围;

④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5)水质处理器:

①功能;

②水处理工艺;

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品牌、用量、使

用年限;

④适用水质范围;

⑤技术参数;

⑥系列产品要注明外观差异。

4、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样稿);

(1)产品标签(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

①产品名称;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

③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④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预留位置);

⑥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

⑦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2)产品说明书(样稿)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①产品名称;

②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

③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④产品执行标准(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⑤产品功能。

⑥适用范围(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

⑦使用方法(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操作方法。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维护、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

⑧注意事项

⑨以下产品还应当标注相应的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应当标注再生周期)、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系列产品应当标注各型号的差异。大型设备还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应当标注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应当标注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应当标注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材质、规格、公称压力。

密封、止水材料:材质、规格。

5、产品样品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管件应提供每种规格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每个规格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5)水质处理器应有内部和整机照片;应显示以下部位:整机、铭牌、各主要处理单元;系列产品需提供全部型号的照片;

(6)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和产品包装的照片;

(7)进口产品样机应有中文标识,具体内容应与标签一致。

6、产品质量标准(须提交含卫生学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7、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供双方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须显示上一年度校验记录);

8、商标注册证明(无商标注册证需提供相应说明)

9、国产产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及检验场所平面图;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委托生产的还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被委托方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生产工艺流程包括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

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等;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彩色照片(国产产品);

生产及检验场所平面图应包括生产厂区位置图、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图纸应按比例用电脑打印成A4纸大小,并标示尺寸;标明各功能区、人流物流方向,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卫生设施位置;并注明生产车间、检验室地面、屋顶、墙壁所用材料,通风设施,消毒设施。

10.进口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单位的授权书、产品进关证明、仓储场所平面图。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篇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 生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程 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

(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 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五条 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第七条 负责现场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检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

批件中的申请单位为批件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

第六章 延续、变更和补发

第二十二条 延续、变更和补发只能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提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由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四)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意见应包括《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内容和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材料与配方、标签、说明书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其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并描述其实际生产的材料与配方)。

(五)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七)市售产品说明书。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一)产品名称因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批准的,可以利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变更产品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

(三)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企业,且新生产地仍然在原批准省(区、市)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并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原批准省(区、市)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除提交变更申请表、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申请对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对新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重新封样送检,并提供现场审核意见和相应检验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水产品许可的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篇7:城市饮用水涉水产品安全质量分析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 同时, 健康意识也在逐渐的增强。人们对日常饮用水的要求, 已经不仅仅停留在一般解渴的基本需求上, 更是希望从饮用的水中喝出健康。随之而来, 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成为目前国内外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特别受近期部分城市水污染的影响, 各式各样的新型涉水产品进入了集中供水厂和寻常百姓的家中。

卫生部于2001年修订并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实际上从1997年, 卫生部就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和《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贯彻的通知》, 并将国内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已开始将涉水产品纳入日常安全检测管理范畴, 国内的涉水产品也逐渐迈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一段时期以来, 国内生产领域很多涉水产品已获得国家卫生许可批件, 而且在使用上和销售环节中也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的管理, 同时在其相关领域也越来越完善。

目前, 涉水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也是实行“准入制”, 作为重要的涉及人们健康的相关产品, 其产品在面市之前, 都经过了相对规范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资格审批程序。

然而, 在很多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受行业发展水平、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 以及受产业利益的驱使, 一些把关不严的生产经营单位, 不惜一切手段, 以次充好, 假冒伪劣, 进而获取更多的利润。致使市面上的涉水产品鱼龙混杂, 出现不同情况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进而影响到饮用水的安全。

1 关于城市涉水产品安全质量调查

在我国, 作为重要的健康相关产品, 涉水产品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活中, 与居民的健康息息相关。同时, 对于涉水产品的安全性的检测检验, 也被相关职能部门提上重要日程。但是从近年来国内如北京、广州、重庆、南京、烟台等一些大中城市相关涉水产品的检测结果来看, 形势并不容乐观。

早在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通报的2009年国内生产生活用途的涉水产品如:输水管材、水表、水质处理器等安全检测抽查结果显示:产品原材料使用标准不合格;相关材料使用规定不达标;二次污染严重;产品使用说明不规范;使用功能宣传虚假、夸大等问题突出。

种种调查机构的检测报告说明, 各地涉水产品的质量状况均存在卫生安全质量问题, 并引起了相关职能部门和民间的重视。

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对18个省份的200余类涉水产品进行质量抽查中, 其将结果进行了详细的归纳、划分与总结。报告显示, 这些涉水产品的不达标率已达到7.5%, 其中铅、溶解性固体、浑浊度、耗氧量等指标超标依次位列前四名。与此同时, 宁波市在对专业性建材卖场中涉水产品的调查报告显示, 400份管材、管件产品合格率仅仅为43.26%。1997年烟台、青岛等山东省多个城市连续三年对154份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产品的检测中初检合格率只达到78%, 其中用于管材的U-PYC材料不达标问题突出, 其他数项超标指标中, Pb超标明显。

在调查结果较好的四川省2002年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中, 70余品牌的各类别产品合格率为92.8%, 但其中使用范围最广的金属类产品合格率却仅为77.8%。此外, 在相关检测调查报告中, 国内的管材、管件与进口产品相比较, 合格率距离显著。

2 涉水产品影响饮用水质的类别分析及检验标准

2.1 涉水产品影响饮用水质的类别

(1) 水表等重要涉水产品对生活饮水水质影响

水表是涉水产品和流量计量领域中使用量最大、使用面最广、品种规格最为齐全的计量仪表之一, 然而其卫生安全问题也常见诸媒体。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经做过这样的实验, 从北京、武汉等五个城市随机购买到5个厂家在市场上销售的12只正品水表, 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等国家相关规定, 对其铜制水表的铅溶出物影响进行安全鉴定。在经过反复浸泡实验等检测后, 89.8%的铜质水表铅溶出量增加值远超国家规定的每升1微克的标准。同时, 还有若干水表的增加值高达标准的数十倍乃至近百倍。铜表壳曾是国际上水表使用最广泛的, 但铜表壳所含的铅对水质产生二次污染, 不容置疑。

此外, 由于纯铜的硬度还达不到水表阀体及外壳的制作标准, 这样一段时期以来, 黄铜材料便广泛用于水表的阀体及外壳中。但由纯铜加工为黄铜, 还需要在冶炼过程中添加锡、铅、铬、钡、锰等金属元素, 一些生产厂家为了“节源开流”, 降低成本, 就用价格相对低廉的铅来代替相对高价的锡、锰等元素。其结果, 便是水表中的铅元素大量超标。此外, 更有厂家用废弃的旧铜回炉来制作水表, 可想而知, 其产品造成的污染更无法想象。

国家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已经要求, 水表制造业从2010年6月起逐步取消灰口铸铁等水表表壳, 选用新的不会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的替代材料。

目前, 市面上使用最多的通过翻砂铸造的水表铁表壳, 尽管通过喷塑处理可以减缓生锈的时间, 但生锈是不可避免的, 且饮用水中的氧化钙容易给人的肝脏造成损害。此外, 塑料表壳虽然对人体没有危害, 但经不起日晒雨淋、高温酷署、天寒地冻的恶劣环境, 质量不是很稳定, 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材料升级后才能够安全使用。而铝合金表壳是近年开发试用的, 经试验测试, 虽然其物理机械、延伸比和耐腐蚀性都比铜好, 但镀层难做到永久保护, 铝合金中含有对人体的危害元素也会对饮用者身体产生不利影响

(2) 水管等塑料类涉水产品对饮用水质的影响

日常水管等塑料类涉水产品其生产工艺里都加入了大量如抗冲击改性剂、加工助剂以及热稳定剂等添加剂。然而这些添加剂里面的成分也大都比较复杂, 通常都含有铅、铜等重金属杂质。此外, 塑料成分里原料杂质也是重金属超标也不容忽视。

塑料的主要成分为PVC, 其由聚氯乙烯单体聚合而成。对于聚氯乙烯树脂来说, 其自身无毒, 但其所残留的催化剂和单体会产生一定的毒性。此外, 为了以抑制残余氯的释放, 很多塑料产品工艺中在PVC原料中添加塑化剂使其成为U-PVC产品, 但此类产品隐患更为严重。因其主要原料PVC树脂如果聚合不完全将含有过量具有致癌性的氯乙烯单体且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稳定剂多含有铅, 与水接触时可溶出。此外, 有相关监测调查报道, 经检测10份U-PVC管材就有4份氟化物不合格。

因此, 对于合格率较低的U-PVC管材, 在日常使用中应该明确规定其只允许用于排水管。而给水管尽量采用PE、PP-R、PP—B等材质更为优良的产品, 以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3) 铸铁和镀鉻水龙头等其他金属类产品对饮用水质的影响

对于铸铁和镀鉻水龙头等其他金属类产品而言, 重金属超标也很严重。其中以Zn、Fe和Pb超标为常。

为了降低成本, 生产厂家便对原材料的使用把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低价劣质材料鱼目混珠, 以次充好, 直接造成此类产品的金属含量不合标准。由于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料为铁、锌、铜等多种金属, 里面极易含有铅元素等杂质, 而国内一些厂家的生产工艺又相对落后, 生活工程存在各种缺陷和漏洞, 且用于生产的设备落后, 这样就无法在生产环节中对产品采取必要的表面处理技术。如此以来, 重金属材料和水长期接触, 铅、铁、锌等重金属被析出, 便进入饮用水体。这样在检测中, 屡屡出现重金属超出标准限量的规定要求, 便不足以怪了。

2.2 涉水产品的检验标准缺失

近时期, 国内一些城市的涉水产品发展速度很快, 同时市场前景也不错, 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善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现。从而导致市面上的涉水产品合格率不高, 以次充好, 鱼龙混杂现象层出, 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同时, 一些生产、销售厂家的肆意夸大广告宣传, 使之国内涉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2.2.1 行业整体缺少强制、针对性标准

目前来看, 涉水产品领域完善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已经成为国内急速发展的涉水产品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纵然国内该行业的产品检测内容和方法已有很大进步, 但没有完备的强制性国标, 生产单位在生产、研发、产品服务等环节便会缺少完整必要的指导性内容。

同时, 对于检测检验针对性问题, 也是制约涉水产品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举例来说, 在对重金属元素的检测中, 国家相关规定对铅、锡等9类元素的待测指标有详细说明, 然而, 在对塑料类涉水产品的待测指标中, 对铁、铜、锰等元素的检测说明却几乎没有。此外, 输水管道设备的相关规定共有20余项检测指标, 如果这20项指标没有针对性的话, 每份样本20多道检测工序便会带来极大的人力浪费。因此, 国家缺少强制性、针对性的生产标准, 便会使很多小厂商生产的产品鱼目混珠, 以次充好, 使国内涉水产品市场问题层出。

2.2.2 现有质量标准不够统一

众所周知,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然而一把锁如果能被很多钥匙打开, 那这把锁必然是有问题的。正如国内对涉水产品市场存在两种安全标准:一种是强制性标准 (“GB”编号开头) , 一种是推荐性标准 (“GB/T”编号开头) 。

这两种标准中, “GB”是需要生产企业强制执行, 又称“硬标”;而“GB/T”则没有强制要求的内容, 被称为“软标” (见表1) 。由于存在不同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些厂商便钻这个法律法规的漏洞, 使其现有的质量标准约束力大打折扣。

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国标”, 国内涉水产品领域的“地标”、“行标”、“企标”以及国外如美国的NSF等生产标准百出。这样以来, 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检测产品法律法规依据, 便造成了涉水产品整体行业的标准缺乏强制力与监控力。

3 应对问题涉水产品的措施和建议

3.1 完善涉水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立健全涉水产品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致使生产企业、经营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监督处罚时有法可依。

(1) 完善卫生要求中所列指标的针对性。

没有针对性的行业标准, 就会造成在日常的产品检验检测过程中胡子眉毛一把抓, 没有工作重心与核心, 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更严重中, 没有“有的放矢”的检测目标也会使监控工作流于形式, 疏于管理。特别是在涉水产品行业急速发展过程中, 当这些更新换代的产品普遍应用于寻常百姓家之后, 再进行检测监控便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2010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试行) 》的通知, 制定了饮用水水表浸泡试验检验项目及卫生要求 (见表2) , 因此在涉水产品检验指标中有针对性的对以下几个元素进行标准监测。

3.2 使用更加安全环保的涉水产品材料

在我们意识到铜、铁等材质水表暗藏健康隐患之前,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率先使用环保水表了。在德国, 从上世纪开始, 环境部联合卫生部共同实施了“环保水表”政策, 以解决当时饮用水污染问题。一方面, 将家庭中的铜水表更换为由特殊钢化玻璃制成的环保水表, 另一方面还定期对水表安全进行监督, 达不到卫生标准的立即更换。此外, 德国也更换了家庭饮用水管, 将铁管换成环保材质的复合塑料管。同时, 法律还规定, 每家每户都要装上净水系统。资料显示, 自实行这些措施后, 德国已经很少在饮用水中查出铅、锡等元素的超标。据记者了解, 在日本, 也提倡在家中装个净水装置, 而且还为居民定期更换。

同时, 目前的涉水产品中以不锈钢和尼龙为核心的更加安全环保的材料, 也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涉水产品领域。

3.3 对涉水产品的生产环节监督执法要有针对性

金属管件、水质处理器、U-PVC类、新材料产品等原材料的使用作为涉水产品问题最多的环节, 理应在执法监督中下更多的功夫, 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对该环节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同时, 对于为了攫取更多利益而降低生产成本, 减少生产工艺流程的企业更应该重点监督、惩治和教育纠正。此外, 对于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应进行定期的培训, 以期提高其监控能力, 实现不合格产品尽可能消灭在生产环节, 阻止其流入市场。

3.4 增强不合格涉水产品危害的宣传

不合格涉水产品的危害在日常生活中短期内是不容易被发现的, 由于价格、外观等因素的影响, 消费者在选购涉水产品的过程中, 往往忽视对其内在考量。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在电视、报纸、网络以及一些城市广场上, 对正确的消费习惯、安全知识等进行定期的宣传和报道工作, 并将检测结果及时的给与公布, 以此来减少消费者购置涉水产品时存在的误区, 给人们一个更好的消费环境。

4 市民在使用涉水产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看产品是否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目前, 我国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即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取得批准文件后, 方可生产和销售。因此购买涉水产品时, 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 都应向销售商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其附件, 并将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与卫生许可批件中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仔细核对, 必要时可上网查询, 如不能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消费者购买时应慎重, 以防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4.2 水表等主要涉水产品要定期检查

包括水表在内的家庭主要若长期得不到维修保养, 产品壳内将会滋生的水垢、铁锈和过滤网上的杂质以及塑料制材的老化。以水表为例, 长时间使用, 其叶轮进水盒孔变大、叶轮向上、滤水网孔密眼变大等, 在造成其计量不准确或计量精度下降的同时, 更为严重的是使流经水表后的自来水受到二次污染, 所以家庭水表等主要涉水产品应定期进行强制检查。

4.3 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举报

为进一步规范涉水产品的市场秩序, 全面提升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 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购买到假冒伪劣的涉水产品, 应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如发现有人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或违规宣传各种涉水产品的疗效, 可向当地的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摘要:有关涉水产品以其安全质量问题, 直接影响到千万人家的饮用水卫生质量安全, 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对涉水产品产生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虽然为规范涉水产品卫生检验工作, 国家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 使涉水产品检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但受利益驱动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影响, 经调查市面上涉水产品鱼龙混杂, 其安全性并不能得到保障。对主要涉水产品如水表等进行调查分析, 并汇总出问题根源, 以此来为未来国家涉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和使用功能标准提供完善的“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依据。同时, 也为国家卫生安全行政单位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实施有效的社会、市场监管提供尽可能标准、完善的数据基准。此外, 也为市民选购健康安全的涉水产品提供指导建议。

关键词:涉水产品,水表材质,安全质量分析,检测标准

参考文献

[1]段志敏, 栗日, 万玉萍等.涉水产品检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国卫生检验, 2004, 14 (5) :646.

[2]甘日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应用的探讨[J].环境与健康, 2002, 19 (1) :78.

[3]金银龙, 鄂学礼, 张岚主编.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释义》[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44-59.

[4]李庆平, 张秀绘, 贾永莲.铸铁和镀铬水龙头对过夜自来水水质的影响[J].预防医学论坛, 2006, 12 (1) :41.

[5]吴华, 李绍南.石墨炉升温程序的灰化技术[J].中国环境监测, 1998, 14 (3) :32-34.

[6]孙玉廷, 辛德祥, 王逊.生活饮用水一般水质处理器的分析[J].医学动物防制, 2003, 19 (3) :182.

[7]张岚, 张凤, 谢阳等.涉水产品抽检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工程学, 2005, 4 (1) :20-21.

[8]邱富芝, 高亚平, 焦文志.涉水产品卫生现状及相关问题探讨阴[J].河南预防医学, 2006, 15 (6) :361.

[9]李建科, 叶慰军.市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关产品的卫生学调查[J].职业与健康, 2002, 18 (11) :45-46.

篇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审批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通知》(豫卫监〔2011〕38号)和《商丘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商卫监〔2011〕64号)文件精神,睢阳区卫生监督所从2011年9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下大力气贯彻落实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市场的工作目标。现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力求做到全面排查,尽全力解决此次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不留隐患。

二、加大执法力度,协调沟通,全面落实方案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本身工作职责,围绕着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对全区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了整顿(注:睢阳区境内无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对相关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从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开始的9月下旬至今,睢阳区卫生监督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近30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00多台次,对全区的156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大多数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但是也存在部分问题:少数消毒产品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还有一些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所经销的产品使用方法解释不明确,容易误导消费者等。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做出了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处罚、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监督意见等不同形式的执法措施。

三、做好本职工作,健全长效机制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自身工作制度和出了进一步的改进。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要求,立足于本职工作,继续为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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