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在押人员须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翻译(共2篇)
篇1:外国籍在押人员须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翻译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和遵守以下义务: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二)通信会见。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辩护律师按规定程序和证件会见;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三)生活卫生保障。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可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五)检举、控告、申诉。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体罚、虐待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押人员发现看守所民警贪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在押人员对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违法扣留款物不还、刑期折抵有错误、超过规定羁押期限、加戴械具、关禁闭等行为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六)诉讼权利。
1、家庭困难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帮助;
2、有权聘请辩护律师 ;
3、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5、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6、提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应当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中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8、羁押期限期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为犯罪嫌疑(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9、犯罪嫌疑(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看守所羁押、羁押期限届满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向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
(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看守所;不准私藏刀具、利器、香烟、打火机等违禁品;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按时就寝;通过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看守所秩序;
(二)学习改造。主动接受看守所的政治、文化、法律、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坦白自首。自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将案件查清,积极检举揭发监区内外犯罪行为,劝阻他人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争取从宽处理;
(四)报告制度。发现在押人员生病、违反监规、预谋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监区等其他行为要立即报告或制止;
(五)禁止串供。在押人员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书信或口信等;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遵守的义务。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篇2:外国籍在押人员须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翻译
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为了依法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维护监管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看守所应当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二、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在押人员收存,一联由在押人员注明告知时间并签名、捺印后存入其档案。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口头告知,但必须制作成告知笔录,或者在告知书上注明,存入在押人员档案。
看守所应当将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监室墙上张贴,可以制作成视频资料在监室内滚动播放。
三、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四、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解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十一)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五、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一)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置向看守所民警报告。
(二)约见看守所领导。
(三)直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者通过看守所民警约见驻所检察官。
(四)向司法机关投寄信件。
(五)通过律师、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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