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精选4篇)
篇1: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建发[2006]10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
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我厅印发的《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 安装工程标准。
二、现场评价费
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
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五、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三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 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 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
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
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
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 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不予监督执行,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1、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1、“五牌一图”的费用;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等费用;
6、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7、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8、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9、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10、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1、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的费用。
5、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篇2: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82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切实改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4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
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15、4—
21、4—
23、4—28~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02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5%。
篇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
成建委发[2011]28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
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因严重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作相应的扣减:
(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五)未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90分;工程项目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而未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不得超过85分(不含85分);工程项目因规模或投资未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但经安全监督机构最终评价为优良的,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
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的计费标准,以总包方的安全评价得分计费,总包方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包方。
五、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环境保护基本费按0.05%,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6%,安全施工基本费按0.9%,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0%计取。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件)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其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在区(市)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核定后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为计算依据,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竣工结算。
七、凡4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按本通知规定核定评价得分,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以我委(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的标准核定费率,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核定费率。
八、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篇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资金效益,保障灾后重建机电灌溉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的《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地在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灌站的测试问题,请与农村机电灌溉技术依托单位四川省农机研究设计院、法定专业泵站测试机构四川省泵类及通用设备监督检验站联系与协调,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和管理,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投入建设的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市、州、县(市、区)等各级财政投入用于农村机电灌溉的项目;各类综合性项目涉及的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和其他个人、社会资金投资兴建的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四条 项目分类:
(一)农村提灌站(含电力提灌站、饮灌站、潜水泵站、农用机电井站、水轮泵站和固定机灌站)恢复重建、新建、技改和修复;
(二)农机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建设;
(三)机械化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
第五条
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设立、批准、指导、监督检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和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初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原则:坚持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原则;坚持安全、节能、环保、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设立。项目(包括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相关规划和财政投资、任务要求设立,以项目指南形式公布。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提灌站项目的恢复重建、新建、技改和修复申报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灌站装机原则上不低于11千瓦或设计灌面100亩以上;(2)提灌站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并且灌区群众要求迫切,积极性高,社会效益好;
(3)提灌站设施设备毁损;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改造、迁建;严重老化,带病运行或无法运行的,装置效率低于相关标准;
2.农机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申报条件:重点解决应急性抗旱排涝救灾,旱山村和旱片死角、灌溉尾水区的农业灌溉和部分人畜饮水问题。原则上以县级农机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建设为主体,同时可适当发展到常旱区的乡镇。
3.机械化节水灌溉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园区,集中连片,且面积在100亩以上,示范带动性好,能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2)地方政府和业主积极性高,有资金自筹能力;(3)项目区水电、交通等具备基础条件。
(二)申报要求: 1.县(市、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项目申报条件提出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达到有关要求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立项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立项理由、组织领导、管理措施及自筹资金情况,并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表
一、表
二、表
三、表四。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及项目区基本情况;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规模、技术措施等);工程量;资金概算及来源;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具有排灌行业丙级或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第十条 项目的审查
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完成后,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市州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复审和批准。扩权试点县应直接上报省局,并同时报市州局一份备案。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按要求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制定实施方案
(一)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应根据灌面、地质、地形、水源、水质及水位变化幅度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流量和要求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抗旱排涝救灾服务队项目,不上报实施方案。
(二)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报告理由、组织结构、措施、资金额度,并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表
一、表
二、表
三、表四。
(三)实施方案内容: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设计依据及要求、设计图纸及说明、造价预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分析。
第十二条 新建、重建、迁建或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完成后,应随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一式三份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扩权试点县应直接上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标准及依据
第十三条 下列标准及文件中的条款适用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应按以下技术标准执行:
GB/T 50265《泵站设计规范》,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6490《水轮泵》,SL234《泵站施工规范》,SL254《泵站技术改造规范》,SL255《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8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316《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7《泵站安装验收规范》,DL/T477《农村低压电力安全工程规程》,DL/T49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T1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标准》,四川省有关地方标准。
(二)、项目建设概(预)算编制依据: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厅《四川2004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05国土整理定额》。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的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应具有排灌行业丙级和水利行业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排灌行业和水利水电机电设备专业承包或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
第十七条 项目的监理。项目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监理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中,要优先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得使用低质、劣质产品和淘汰产品,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材料设备的选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应按省农机局有关农村机电灌溉工程建设中材料设备推荐目录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市、区)从申报立项开始就要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设计资料、实施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款凭据等,装订成册,保存,以便查阅。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批复下达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的项目,必须向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后才能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的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可暂缓、削减、停止拨付资金或取消项目资格。若项目建设中涉及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及补助环节,搞计划外项目或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二)截留、挤占项目资金和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三)工程出现重大安全和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项目建成后,没有制订切实有效的管护制度,落实责任不力,而出现较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审查提灌站的测试报告。为确保工程质量,单站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或装机在45千瓦及以上的新建、重建、重大技改的提灌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应按照有关标准由法定专业泵站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测试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造价。
(二)审查项目设备材料的选用情况;
(三)审查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监理程序;
(四)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五)审查项目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一般由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提灌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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