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用8篇)
篇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一、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三、职责分工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阮军
副组长:张锋、李小宁、高开荣
成员:骆利华、陈雅琳、马航东、高西宁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
(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要由食品稽查一、二队负责,合理分工排班,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对接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记录、核实,负责现场检查、取证,及时报
告局领导,并及时采集样品,对现场的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调查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整改情况,执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食品监管股主要负责收集信息资料,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应急处理措施,及时通报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信息。
四、预警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
(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
(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
五、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
食品监管股、队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六、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食品稽查一、二队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2: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1.4 适用范围
在餐饮、食堂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成立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武功县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武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敏同志任指挥长,武功县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农林局、畜牧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杨智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2.2专家咨询委员会
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专家库由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37291699,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武功县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应及时反映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后,县餐饮、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臵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臵建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或省、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臵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将事故发生发展及事态控制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4.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4.4紧急处臵
现场处臵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臵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臵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臵措施。4.5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后期处臵 5.1 善后处臵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臵工作,包括人员安臵、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臵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臵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6.6 演习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6.7 宣教培训
食品药品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篇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篇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但笔者在实际办理一些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手续时,由于所在地的小型化肥企业,均由国有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机构精减,相应人员缩减,安全重视不够,所以他们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是为了应付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为了规范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致于手足无措,导致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笔者归纳整理出一份针对小型化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供大家商榷。
小型化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适用范围
(1)本单位内发生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及其更多伤亡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
(2)本单位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如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实行单位统一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牵头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成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①总指挥: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即法人)。
②副总指挥:一般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③成员: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④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4、应急救援机构职责
(1)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专业处理组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负责,生产技术部配合,承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处理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理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应指定专人负责。
抢险救援组:单位主要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具体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应指定专人负责。
后勤保障组:由供销部和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各种抢险救灾物资和通讯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联系当地医院急救中心,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
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以及上级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参与救援行动的全体人员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安全、高效,有序完成救援任务。
5、应急救援预案
(一)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报告
(1)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名称、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2)综合协调组应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同时尽快通知指挥部其他成员以及各专业处理组,以便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救援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医院,以求得紧急救援。
(二)应急处理措施
收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部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1)现场救援:
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指示,调整必要的人员,车辆及机械设备。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维护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等。
①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②封锁事故现场。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⑤伤员抢救。在现场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或者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程度,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后勤保障组应立即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或邻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⑥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协助、配合上级救援部门处理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等问题。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⑦保护事故现场。确认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救助行动中采取紧急措施和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消防、救灾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况。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2)事故调查
善后处理组要主动与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报告事故情况和组织的救援工作,协助核实人员的伤亡情况,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协助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
(3)善后处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对伤亡人员的家属做好相应的招待和安抚解释工作。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扩大和环境的污染。
(4)责任处理
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安全监管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预案管理与更新
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9、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指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
篇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度假酒店餐饮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2
1.1、目的和依据................................2
1.2、适用范围................................2 第二章 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职责......................3 2.1、组织机构.................................3 2.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3 2.3、小组各成员职责............................4 第三章 预警及上报..................................4 3.1、预警等级..................................4 3.2、预警与报告................................5 3.3、报告制度..................................6 第四章 应急处置结束响应...........................7 4.1、应急处置..................................7 4.2、响应结束..................................9 第五章 演练.........................................9
第一章 总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1.2、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为了能充分保证本预案的实施,把责任落实到各责任人,特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小组的成员构成参照餐馆安全管理委员会现有模式。
2.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驻店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总监)、行政总厨、餐厅负责人、保安部经理
成员:财务、后勤负责人、值班员、楼面主管、办公室主任、前厅部经理、维修部主管、(机构人员通讯录)。2.3、小组各成员职责:
组长: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的组织、指挥、协调;
副组长: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成员:负责所辖部门应急措施的落实、救援组织和善后处置,协助小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处置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前期处理。
保安部:仔细观察区域内各种人员的动向,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知领班与楼面主管前去查看。
第三章 预警及上报
3.1、预警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
(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
(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3.2、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 5
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3.3、报告制度
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6
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4、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第四章 应急处置及结束响应
4.1、应急处置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食品中毒事件应急措施
1、在餐馆内发现任何人有中毒症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呼救,等待医务人员求援;
2、保护中毒者所在现场,不要让任何人触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药物、容器、饮品及食物、呕吐物等);
5、前厅部在大堂车道上安排好车位以便警车和救护车到达及离开时用;
6、将中毒者的私人物品登记、保管或按警方要求交给警方,并签收;
7、保安部将有关资料(警车、救护车车号;到达及离开的时间、警方负责人姓名等资料)登记备案;
8、发现投毒者或可疑人员时立即滞留,交警方处理;
9、属在餐厅用餐客人,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把客人用餐的菜肴和餐具及残渣封存,交由警方化验、鉴定。
4.2、响应结束
救援工作完毕后,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进行食物中毒资料整理,进行现场清理、消毒,恢复正常状态各项工作。
第五章 演练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餐饮服务业的工作,保证一旦发生险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的排除险情,控制局面,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每次演练结束后,及时做出总结,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并将演练报告按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演练全过程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抢险小组不能协调作业,物资不足,现场救援工作混乱等问题安排安及时整改,完善预案,并将整改结果记录以备后查。
5.1演练目的
(1)使应急人员掌握事故发生时“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应急责任;
(2)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3)测试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性;
(4)测试应急的反应装置、设备和其它资源的充分性;
(5)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应急预案中的缺陷和不足。5.2演练安排
篇6: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怀化佰诺餐饮会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第二章 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职责......................2.1、组织机构.................................2.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2.3、小组各成员职责............................第三章 预警及上报..................................3.1、预警等级..................................3.2、预警与报告................................3.3、报告制度..................................第四章 应急处置结束响应...........................4.1、应急处置..................................4.2、响应结束..................................第五章 演练.........................................第一章 总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按照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1.2、适用范围
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为了能充分保证本预案的实施,把责任落实到各责任人,特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小组的成员构成参照餐馆安全管理委员会现有模式。
2.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会所总经理(餐馆负责人)
副组长:董事长助理、食品安全管理员、楼面主管、保安主管、行政厨师长。
成员:人事主管、楼面领班、传菜主管、保安领班、迎宾领班、销售部总监助理(会所全体服务人员)。2.3、小组各成员职责:
组长: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的组织、指挥、协调;
副组长: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成员:负责所辖部门应急措施的落实、救援组织和善后处置,协助小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在处置小组成员到达之前,由总值班员负责前期处理。
保安部:仔细观察会所内各种人员的动向,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通知高管层与楼面主管前去查看。
第三章 预警及上报
3.1、预警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
(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或者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
(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
3.2、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3.3、报告制度
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4、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第四章 应急处置及结束响应
4.1、应急处置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食品中毒事件应急措施
1、在餐馆内发现任何人有中毒症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呼救,等待医务人员求援;
2、保护中毒者所在现场,不要让任何人触摸有毒或可疑有毒的物品(如:药物、容器、饮品及食物、呕吐物等);
3、前厅部在大堂车道上安排好车位以便警车和救护车到达及离开时用;
4、将中毒者的私人物品登记、保管或按警方要求交给警方,并签收;
5、保安部将有关资料(警车、救护车车号;到达及离开的时间、警方负责人姓名等资料)登记备案;
6、发现投毒者或可疑人员时立即滞留,交警方处理;
7、属在餐馆用餐客人的,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把客人用餐的菜肴和餐具及残渣封存,交由警方化验、鉴定。4.2、响应结束
救援工作完毕后,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进行食物中毒资料整理,进行现场清理、消毒,恢复正常状态各项工作。
第五章 演练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餐饮服务业的工作,保证一旦发生险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的排除险情,控制局面,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每次演练结束后,及时做出总结,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并将演练报告按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演练全过程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抢险小组不能协调作业,物资不足,现场救援工作混乱等问题安排安及时整改,完善预案,并将整改结果记录以备后查。
5.1演练目的
(1)使应急人员掌握事故发生时“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应急责任;
(2)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3)测试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性;
(4)测试应急的反应装置、设备和其它资源的充分性;(5)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应急预案中的缺陷和不足。5.2演练安排
篇7: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施工现场可能发生触电伤害事故的环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高压线之间不达安全操作距离或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临时用电架设未采用TN-S系统,不达“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雨天露天电焊作业;不遵守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照明灯具金属外壳末作接零保护,潮湿作业末采用安全电压;高大机械设备末设防雷接地;非专职电工操作临时用电等。(2)预防措施
① 施工现场做到临时用电的架设、维护、拆除等由专职电工完成。② 在建工程的外侧防护与外电高压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避免施工机械设备或钢架触高压电线。无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强行施工。
③ 综合采用TN-S系统和漏电保护系统,组成防触电保护系统,形成防触电二道防线。
④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下方施工、搭设工棚、建损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⑤ 坚持“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箱、开关箱要合理设置,避免不良环境因素损害和引发电气火灾,其装设位置应避开污染介质、外来固体撞击、强烈振动、高温、潮湿、水溅、以及易燃易爆物等。
⑥ 雨天禁止露天电焊作业。
⑦ 按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保证其安全使用。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⑧ 坚持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3)应急预案
发现有人触电后,现场人员和触电者附近员工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立即切断电源并大声呼救。电工组组长进入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确认电源是否已经切断,查看线路、设备是否因短路导致着火或损坏,并查看员工伤亡和现场安全情况。保卫组组长根据漏电区域确定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行政科成员为救护人员,根据触电者的具体情况迅速救治:
①
触电者伤势轻微,身体无任何不适,应让触电者安静休息,并注意观察;
②
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触电者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让触电者安静休息,注意观察并送往医院;
③
触电者伤势较重,已经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尚未中断,应让触电者安静地平卧,解开其紧身衣服以利于呼吸。应大声呼救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救护;
④
篇8: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状问题
1 国内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现状
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国家财产甚至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建筑业属于安全事故多发行业, 在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000万以上, 因此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国计民生, 至关重要。近年来, 在建工程和新完工工程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一线施工人员占伤亡人数的大多数, 建筑安全形势严峻。故此,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与发达国家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要提高国际竞争力, 更应加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设和规范。
2 建筑工程建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对过去所经历的惨痛事故的应对手段。由于没有事先建立针对重大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使得事故发生后, 抢险救援不及时, 无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能力, 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因此,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着相当的必要性。
首先, 建筑工程由于工程体量巨大, 施工环境恶劣, 人员和材料集中, 施工工艺和程序繁杂, 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行业的施工现场处处存在安全隐患, 作业工人素质相对偏低, 重大危险因素众多, 可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高空坠落事故、触电事故、坍塌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等。第二, 安全是相对的, 危险是绝对的。虽然建筑工程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措施, 可以预防事故发生, 降低风险, 但还达不到绝对的安全。第三, 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大幅度降低事故的损失。有资料表明, 建立有效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损失只有未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损失的六分之一左右。第四,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具有的生产安全特点, 决定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状况必将成为各级政府密切关注的对象。第五, 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企业法人应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 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企业负责人履行法律责任的重要体现。
3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第一, 各个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 内容、结构不一, 同一级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间也缺乏沟通, 预案与预案之间的逻辑接口与相互支持性比较差。暴露出有关部门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方面缺乏指导、协调、监督, 这不仅增加了今后主管部门统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难度, 而且各个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间由于缺乏交流、沟通, 各个建筑工程应急预案自成体系, 造成有限的应急资源的浪费。
第二,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编制的区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间不衔接, 各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间的逻辑整体性、相互支持性还有待于完善。建筑工程在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不注重和当地政府部门沟通, 不去了解政府对建筑工程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什么要求。政府在编制区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 不具体了解所辖区域企业重大危险源及针对重大危险源所编制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第三, 一方面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本身的安全意识不够强, 普遍出现“重质量、轻安全”的现象, 以至于安全措施资金不足, 应急救援体制不健全;另一方面, 施工企业会认为对安全的投入是一种资金的浪费, 是对企业效益的牺牲, 存在盲目的侥幸心理,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虚设、救援设施装备不到位, 应急预案不切实际。
第四, 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建筑业, 由于众多的施工企业各自在独立的区域内进行生产, 使得政府在如何管理众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这件事上办法还不多。
4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中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以人为本, 常备不懈”的原则, 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第一, 国家要强化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提高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性、整体性及应急效率。建议按照“政府为中心, 企业分中心”的模式建设, 即一级政府部门建立一个综合性应急响应中心, 全面负责整个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同时, 企业设立分中心, 政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高度统一, 依法管理, 分级控制, 条块结合, 系统联动。
第二, 建议政府在编制区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将所在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重点企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为此, 政府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规范标准;另一方面政府要组织相关研究机构加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研究, 如在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如何参考同级、上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等。
第三, 建议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应建立统计备案制度, 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 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救援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整合, 保证对事故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一旦发生事故, 确保发现、救援、报告、指挥、处置, 调查等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技术的研究工作, 按照事先预防与应急救援 (响应) 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如下问题:1.如何解决各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间的接口问题, 使不同级别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间高度关联、高度统一;2.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过程中着重要解决的若干关键性技术难题, 保证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衔接性;3.如何开展桌面演练、功能演练与综合演习及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等。
5 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 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及其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合理性, 从而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华.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其优化措施[J].华章, 2012, (24) .
相关文章:
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1-21
工程管理和信息管理01-21
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1-21
XXX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1-21
食品安全管理应急预案01-21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01-21
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1-21
西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