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关键词: 保险市场 保险 补贴 农业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明确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只有免除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从1984年至今一直沿用。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农民增收政策的逐步落实,政府对于农业的投资也在增加,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性投资中占到1/3左右,但在落实到农业保险上的补贴却没有具体明确。本文从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必要性和如何进行补贴以及补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1:

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思考

[摘 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处于萎缩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政府力量的支持,政府补贴缺位。因此,有必要明确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了解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困境,以探寻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出路。这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

1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必要性

1.1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具有“靠天吃饭”的性质,这使得其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而和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征,如极易导致损失波及面广、损失程度极其严重等。Miranda 和 Glauber(1997)曾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 8.6%,而农业保险人则为 84%,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差不多达到一般保险人的 10倍左右。在农业保险中,若缺少支持及其他补偿机制,而是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其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追逐利润的目标显然相悖,保险人将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1.2 农业保险属准公共产品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较,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纯私人提供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导致私人成本过高,必然进一步导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1.3 农业保险补贴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WTO协议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民收入相关的农业保险称作“绿箱”政策,不予限制,不像其他的财政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

2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矛盾与困境

2.1 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每年给予30亿美元的农作物保险补贴,但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仅仅采用免征营业税而财政不给农业保险任何补贴的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有数据表明,1998—2000年,我国平均每年政策性补贴支出817.35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的 7 倍,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每年支出 605.36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 5倍。可见,我国的财政补贴仍注重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不足。

2.2 农业保险补贴的标准难以确定

从国外做法来看,由于各国及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及风险程度存在一定差异,故其补贴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补贴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标准。特别是西部地区,无论其经济实力还是自然条件都远不及东部地区,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补贴标准,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参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还没有解决。

2.3 政府补贴的效率不高

政府对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是为了增加农民的付费能力,从而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取决于保费补贴率的高低,还与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有关。美国从 1980年到2000年曾两次提升对保费的补贴率,但是农民的参与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参与率得不到提高,农民保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政府的补贴自然是一个低效率的行为。以2005 年为例,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 4927 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保费收入已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户是缺乏吸引力的,农民的参与程度低。另外,农业保险补贴并不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的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民的付费能力,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民的风险,可能会使农户故意将资源转向高风险的项目配置,放弃预防风险的努力。保险公司也可能由于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这都是农业保险补贴低效率的体现。

2.4 制度保障没有到位

农业保险是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至今我国的农业保险规范仍处于缺位状态。农业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政策支持方式,特别是政府对保险费的补贴额和补贴费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美国各个阶段农业保险补贴率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相比之下,显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3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基本思路

3.1 以各项政策作为保证

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为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保险补贴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农业保险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政府及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以法律政策的保障。既要保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方案的顺利完成,又要切实保障广大的参保户真正享受到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实惠。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保费补贴的水平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除了有法律的规范外还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比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

3.2 建立相关扶持机制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国家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国家及地方政府分担农业保险补贴费用的比例,努力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在信贷方面,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向参保农户的倾斜,同时发展农业保单抵押政策。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就是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的一项辅助制度。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可用农业保单作抵押;对农民来说,买一份保险,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可同时获得信用担保,解决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3.3 建设服务推动机制

服务推动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补贴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为此,政府既要帮助农业保险机构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又要为投保的农户提供有关农业保险的信息资料,帮助参保的农户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方式。同时通过信息服务使农户了解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政策,特别是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到底能给其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及投保积极性。二是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既是指对参保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技术的引进、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又是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其主要是帮助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选择合理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以及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三是提供专业人才。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需要大量专业的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人才,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作者简介]王韧(1978—),女,湖南平江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作者:王 韧

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2:

对我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的政策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明确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只有免除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从1984年至今一直沿用。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农民增收政策的逐步落实,政府对于农业的投资也在增加,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性投资中占到1/3左右,但在落实到农业保险上的补贴却没有具体明确。本文从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必要性和如何进行补贴以及补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补贴;必要性;建议

一、农业保险政府补贴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导致生产和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收益和边际社会成本、收益背离,破坏了农业保险市场调节的效率,单纯依靠市场自由竞争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和农民都没有能力向农业保险的其他受益者收取费用,他们所能做出的只有选择退出这个市场。但是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发展农业保险来建立风险保障体系,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业保险市场。这时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必须出来干预,弥补市场失灵。

按照“庇古税”的思想,政府应该向对社会具有利益外溢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同时进行补贴,使农业保险的生产和消费正外部性内部化,即使私人收益加上补贴后等于社会最佳生产量或消费量时的社会收益,从而推动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将市场交易量增加到社会最佳规模。

如图1,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t(t为最优消费量下的边际外部收益),使农民支付得起较高的保险费,增加了农业保险需求,从而推动农业保险需求曲线从D往上移到D+t;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T(T为最优生产量下的边际外部收益),使保险公司在较低的保险费率下也可以提供原来在较高保险费率下才提供的农业保险产品数量,增加了农业保险供给,将农业保险供给曲线从S往下移到S+T。从图中可以看出,移动后的供给曲线S+T和需求曲线D+t交于均衡点E,确定了均衡保险费率P,均衡交易量Q。此时,不仅建立了有效的农业保险市场,形成了市场均衡,而且达到了农业保险的最佳生产和消费量,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均衡下,农民与保险公司交易的费率为P,而农民购买一单位农业保险实际所支付的保险费是P2,保险公司实际提供了原来费率为P1才能提供的农业保险产品量,即P=P2+t=P1-T。由于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都比较平,因此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较小的移动带来了很大的均衡交易增量,即较小的T和t,可以带来较大的Q。这也是符合现实的,在前面的分析中得出,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都是富有弹性的,因此政府不需要做出很多的补贴,就能推动农业保险的生产和消费量大幅提高。

二、对我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农业风险管理基金

巨灾风险的存在和损失的发生,往往吞噬保险公司所有的准备金和资本金,使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需要建立起雄厚的基金才能保证其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国家从财政拿出部分资金,从保险公司的税利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对符合巨灾风险条件所造成的巨灾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巨灾基金中得到补偿。

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用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农业保险发展基金的筹集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行政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如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从政府对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对国有粮食企业补贴的支出中划归一部分;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政府发行农业保险债券等。农业风险管理基金由省市政府在国家财政的要求下统一使用。

通过农业风险管理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改变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进行直接补贴,改变财政救灾、支农的某些传统方式,就可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扶持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增强了农民对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可以减少以往用于灾害救助和农产品价格保护的支出,也完全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转用于资助农业保险。

(二)对主要农作物和饲养牲畜保险实施保费补贴

由于我国财力有限,主要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饲养牲畜实施保费补贴,主要是稻谷、小麦、玉米、棉花、生猪和奶牛等。实行保险费补贴,并不意味着将补贴直接发给农民。为了保证补贴款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漏失,应根据有关保险费补贴的制度规定和农民实际投保的情况,由政府将应付的保险费补贴款直接拨给承保的农业保险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费补贴也是对保险机构的补贴。

确定保险补贴水平的方式有:(1)按照不同保费率确定保险费补贴水平。如按不同农业保险产品的保费率高低分为几个档次,相应确保险费补贴的不同比例,即对不同费率的保险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2)按照地区差异确定保险费补贴的水平。在划分不同保险类别的基础上,根据各个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的差别,对各类地区农民支付不同比例的保险费补贴。这种方式可以照顾到不同地区农民负担能力的差异。(3)实行固定比例保险费补贴。我国目前情况下,将保费按一定比例在投保人和政府之间分摊,如投保人支付60 % ,国家财政补贴40 % ,这种方式比较容易操作。

按照目前的决策思路,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办农险,保费补贴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地方政府更了解当地的农业生产及农民的状况,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及灾害情况也把握得比较准确,但地方财力毕竟有限,因此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费补贴,有利于强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和对农业保险运营的监管。由于各省农业生产条件及农业产值占GDP 比重是不同的,农业生产比重较大的省份保险费补贴负担比较重,而农业生产比重大的省份的财力一般来讲也比较薄弱,中央财政可根据各省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财务薄弱的农业大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减免税收

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走多种模式发展的现状来看,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经营者直接进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比较困难。如果是地方政府自己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中央和省两级补贴都给该保险公司,这并不复杂;如果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以及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例如专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和省两级补贴拨给它们就不那么简单了,要确定保险公司做了多少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相关工作,然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该为每一类符合政策性要求的业务经营提供多少补贴,而这应由谁来确定,怎样确定,目前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难以区分农业保险机构经营不善亏损和政策原因亏损的界限,直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很容易带来责任淡化、效率不高的问题。

因此,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主要应表现在减免税收上,主要包括:(1)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盈余,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单位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3)允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单位的资金实力。

(四)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补贴

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是鼓励现有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吸引精通农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因此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应该承担起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的责任。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必须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关系,中国再保险公司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成立国家农业再保险专项基金,与各地方农业保险机构签订农业保险成数合同、巨灾超赔合同或赔付率超赔合同,中央财政对该基金实行一定的补贴。中国再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再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市场,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或提供一定比例的优惠性再保险补贴。

三、我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补贴实施要循序渐进

政府补贴要根据其财力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以防止财政负担过重。同时,政府补贴要与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程度、农民收入水平和费用承担能力相匹配,以保证补贴发挥最大效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水平低,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面临着未经过充分试验、因而可能存在制度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农业保险历史数据资料的缺乏使得衡量农业保险补贴精算上的合适性成为不可能,因此我国农业保险政府补贴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饲养牲畜险种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再扩大险种的支持范围。

(二)通过立法规范政府补贴行为

我国还没有出台《农业保险法》,其他的有关保险的法规对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建立也没有相关规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一直没有明确,导致农业保险经营公司仍然处于亏损、农业保险难以做大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及时进行农业保险立法,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具体政策措施,例如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方法、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再保险支持等明确列于相关农业保险法规中,一方面明确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法律地位和规范性,避免实施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

(三)适当采取强制性、区域性投保措施

在适当进行保险费补贴的同时,采取强制性、区域性投保的措施,以保证必要的参与率。当前我国农民受收入水平的制约以及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和保险意识不强的影响,即使在国内为其提供保险费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也将会呈现一个较低的水平。而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大数法则,即只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有可能分散风险。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就必须在较大地域甚至是全国组织和推行这种保险制度,从而有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实体的偿付能力。国外的实践表明,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是有限的,提高参与率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是实行强制性投保。因此,应在适当补贴的同时,采取强制性、区域性投保措施,例如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或不能享受灾害救济、区域性统保保费优惠等,以增加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保证必要的参与率。

参考文献

[1]曼昆(N.Gregory Mankiw)著,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第3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3]李军,段志煌编.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陈璐.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4,(11).

[5]谢家智,蒲林昌.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保险研,2003,(11).

[6]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新一轮试点面临的问题[J].中国金融,2005,(6).

作者:贾 丽

我国农业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3:

从“物价上涨”浅析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不足

摘 要:近月来物价持续上涨,其中农产品价格上涨所占比重颇大,农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可体现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上的不足,如结构不合理、法制监管不完善、直接补贴不足等。为解决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完善农业补贴的结构体系、补贴方向、加强监管与法制建设以及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都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物价上涨;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政策;不足;改进建议

一、我国物价上涨现状

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物价持续上涨,今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月上涨,创个月来新高,其中食品价格上涨,为涨幅贡献。从中国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数据也可看出鲜菜价格涨幅最大,同比增长18%,而其它类物价却基本没有增长,有的甚至有所下降,如通信费等。一系列以粮价上涨为主要原因的物价上涨不得不使我们思考,当下正是收获的季节,蔬菜水果大量上市,农产品价格本应回落,为何却不降反涨呢?

二、从物价上涨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不足

(一)农业补贴结构不合理

据统计,我国的财政农业支出有左右都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这也反映了我国的行政管理支出一直得不到有效缩减的现状,农业补贴资金在行政管理上的过度浪费占用了国家用于农业补贴的大部分资金,造成了我国对农民的补贴力度不够。另外,我国目前水利建设比重较大,直接用于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及农业基础建设等一般农业服务补贴方面的比重较少,无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二)农业补贴法制不完善,有效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农业法律规定多集中在农业法等国家法律中,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条款上存在不完善,使得部分领域立法空白。另外,我国农业财政支出实行分块管理,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中涉及财政、农业、经贸等部门,需要对各部门予以协调和监管。而我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却缺乏有效的监管,缺乏对补贴资金到位状况的监督保障,致使国家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和投入往往有 不能及时到位或不能到位,被短期或长期挪用,补贴资金流失严重,而且政府财政缺乏对农业补贴立项的预算、审核和效益跟踪管理,这些都影响了农业补贴资金的利用率。

(三)农业补贴以间接支持为主

由于我国地域广袤,农村分散程度高,而且大部分农户仍是小户经营,土地经营规模小而散,使得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成本高,我国目前虽然在不断增加对农民的直接补贴,但在实际的政策落实中仍主要以间接支持为主,对于农业的补贴仍主要集中于农产品的流通领域,这样就造成了对生产者的直接收入补贴有限,间接导致成本增大。正是这些不足使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起不到农业补贴应有的补贴农民从而间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的作用。不仅对农民补贴的力度不够调动不了农民对于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使得产量下降,造成农产品供不应求,而且农业补贴中用于农业基础建设等一般农业服务补贴方面的比重较少,使得农产品生产成本较高。另外农业补贴中用于农业教育和技术推广的比重的很小,使得农民的生产技术得不到提升。总之,这些原因都引发了农产品的供不应求和生产成本增大,从而使其价格大幅上升,最终造成物价攀升。

三、对改进农业补贴政策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完善的绿箱黄箱蓝箱体系

WTO《农业协议》将不同的农业补贴措施分为三类:①绿箱政策:由政府提供,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对生产者不具价格支持作用,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较小的扭曲性影响;②黄箱政策: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会造成扭曲性影响;③蓝箱政策: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多为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很少使用。

绿箱政策在世贸组织规则里不承担削减义务,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绿箱政策构建农业保护体系,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的投资,加大农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加快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同时我们也应充分高效地利用黄箱体系的空间,对其支持目标和结构做进一步调整, 由主要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补贴转向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此外,对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尝试使用蓝箱补贴。

(二)完善农业补贴监管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农业管理体制是农业政策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我国支农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与低效的农业管理体制有关,因此应对农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责对应的农业管理体制,从而也可降低农业补贴中的行政开支,提高效率。对于农业补贴资金的挪用和流失现象,要建立一套从高层起, 统筹和整合各种农业补贴,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发放时间的体系,规范农业补贴的发放,还要加大农业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全面了解国家农业补贴政策,加强对农业补贴的监督管理。还须制定和完善农业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农业补贴有法可依。

(三)转变农业补贴方向

减小我国现行直接或间接对农产品的补贴和价格支持所占的比重,加大对农业综合性服务补贴的支持力度,增大用于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的比重,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加大对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市场营销、食品安全、科研推广、病虫害控制、生态环境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促进补充手段农业保险的发展

加大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的力度不仅会增加财政负担, 而且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局限性。对此有必要考虑采取一些补充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如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自身固有的特点决定了他是一个典型的风险产业。为了抵御自然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客观上需要有效地利用风险转移机制,即发展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也表明,农业保险是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农民的收入,而且没有农业补贴政策效率低下的局限性,政府将等额的资金用于对农民购买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可能便会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何周蓉.论农业补贴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9,(9).

作者: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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