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共6篇)
篇1: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要求更换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向原经办社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担保物或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能力的变化,债权保护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几种: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5.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办社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停止向其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度,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个人信用等级下降;
(四)未履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的债务;
(五)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阻挠贷款经办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经办社的;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其程序为: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人所在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一)还款来源是已确定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且一年内到位;
(二)如果是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是已经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开工报告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如有)或分年投资计划已经农村信用社认可,以前投资计划已完成,且项目资金和建设进程正常。
第四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因素而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客户需求,按照具体贷款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而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营运状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到期后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到位的期限。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及基层农村信用社均可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机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主体资格的,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客户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和担保资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审查和对贷款申报资料初审,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应确定两名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内容。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内容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与借款用途一致的贸易或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撰写调查报告。
第六章 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本息收回、展期、借新还旧,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资金占有和存货是否合理、正常。
(二)有无挤占、挪用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炒作和购买有价证券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中有无发生挪用、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有无发生不利于履行合同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良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分期还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分期还款方式是为了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降低贷款到期时集中还贷的压力而设定的一种还款方式。
(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和金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结算账户监管协议。
(三)分期还款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贷款利率,如在约定还款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款,贷款人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对违约金额加收利息。
(四)分期还款实行按天计息,按月结息。
(五)借款人应于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约定还款金额(本金与利息)足额划入贷款人监管的结算账户,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授权贷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从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分期还款方式主要适用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贷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 暂行办法 通知 分送:省政府,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财办。
省联社各处室(中心)。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录入:李腊梅 校对:任定明
篇3: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
1 个体商户贷款的基本特点
个体商户贷款是个人贷款中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个体商户贷款营销和管理办法, 深度剖析眉山市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特点是当务之急。
1.1 业务起步晚, 处于早期发展阶段
眉山农村信用社的个体商户信用贷款从2008年开始运行, 主要服务于眉山市各城乡个体工商户。眉山市农村信用社个体商户贷款解决了个体工商户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在贷款信用评级以及后期贷款收回方面都还有待更完善的政策进行约束。并存在着个体工商户贷款较少, 业务范围较小等问题。
1.2 不良贷款率低, 偿还情况良好
眉山市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体商户贷款的目的是满足微小企业于个体商户的资金需求, 是一项便民的举措, 由于政策的制定以及金额在5万至10万的贷款区间限制, 所以贷户偿还风险较小。从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业务开设以来, 以5级分类为标准, 个体商户的不良贷款总金额为47万元, 占个体商户贷款金额1.09%, 其中不良贷款无法偿还的全部是金额为10万的贷款, 个体商户不良贷款占总的不良贷款的0.32%。
1.3 统一的贷款实施办法
各地区农村信用社个体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均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颁布个体商户贷款实施办法, 实行当地农村信用社管理本地区商户贷款, 联合社统一管理地方性农村信用社的方法进行贷款管理。例如, 信用贷款额度为5~10万元之间, 贷款跟人需出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并由本人亲自办理等。
1.4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眉山市信用联社开展个体商户贷款业务, 其目的是为个体商户提供经营所需的资金, 眉山市各地区都在进行新型经济建设, 例如仁寿县从2008年至今, 个体商户贷款总额约4.33亿元, 起到了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2 农村信用社个体商户信用贷款风险的产生
农村信用联社自2008年开展个体商户信用贷款业务以来, 有力倡导了眉山市“守信为荣, 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促进城乡信用生态环境建设;增加服务品种, 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提高了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地位, 同时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风险点。
2.1 个体商户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贷款是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比小额农户信用贷款金额大, 贷款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 加之部分个体工商户以租用铺面经营, 当其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的时候, 个体商户会出现搬迁经营地址、举家外出等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可能给信贷资金造成一定的风险。
2.2 个体工商户以虚假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部分个体商户为了获得信用社贷款, 采取借用其他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 量身制作贷款人需要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 从而骗取信用社的贷款。该行为可能导致在个体工商户逾期付款时, 农村信用社凭借虚假的资料无法取得相应的房产以及土地等抵押物, 导致无法收回应收的账款。
2.3 以其他个体商户名义进行借款
部分个体商户本人有正常的经营场地、真实的个体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 而某些实际需要用款人却没有足够的执照进行个体商户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 由需要用款人或实际借款人与信用社职工进行交涉, 农村信用社找第三方个体商户进行贷款, 第三方个体商户将取得的贷款转至实际用款人的账户, 并以相应的利息作为条件, 当实际用款人出现风险, 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 承贷人就不再履行还款义务, 由此而引发风险。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2.4 内部员工与个体工商户勾结, 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
个别客户经理无视信用社规章制度, 与一些不法分子勾结, 短期租用门市经营个体商户, 贷款资料由客户经理编造骗取贷款后, 与客户经理共同分配, 个体商户在后期还款过程中无法联系, 导致在贷款本息核对中遇到难题, 风险隐藏较深。
2.5 部分客户经理不执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个体商户的贷款管理办法均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统一颁布, 其中对等级评判标准具有严格的要求, 而眉山市农村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由于感情、利益等原因, 未公平、公正的进行信用评级, 使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导致贷款发放存在风险。
3 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3.1 加强员工素质培训
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增强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的培训, 二是提高员工思想觉悟的培训。
对于增强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方面, 各单位应加强对客户经理以及职工的业务培训, 在每年的培训经费中抽出一部分用于培训个体商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细则, 掌握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贷款的条件和标准。使员工在业务进行中熟练掌握评级标准, 做出合理的贷款信用度评估。
对于提高员工思想觉悟方面, 强化客户经理对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贷款的调查责任意识, 切实加强员工思想教育, 严明纪律。同时也要重视员工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教育, 让员工树立正确的观念, 不断提高道德水准。
3.2 强化对个体商户评级授信工作
评级授信工作带有强烈的主观判断色彩, 要使评级授信工作顺利开展, 不仅需要业务人员的专业评判, 还应将当地政府、居委会干部、个协及有影响处事公正的个体商户代表纳入到信用社的评定小组, 做到调查和评定分离。主要的方法有:一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了解借款人及家庭的个人信用状况。二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借款人的经营年限和范围, 加强资产、负债情况的调查, 应将个体商户的经营年限、规模、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细化做为个体商户评级授信的重要标准, 并做为信贷档案保管。三是客户经理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 深入实际调查了解个体商户经营状况、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真实性, 防止借款人采用虚假资料骗取信用社的贷款。
3.3 加强个体商户贷款期间的控制与追踪力度
在贷款期间, 严格管理个体商户的贷款信息, 定期对商户的预留资料进行检查与追踪, 贷款信息有所变化的商户, 要及时进行修正, 做到真实信息与银行信息相一致。不仅如此, 制定合理的惩罚措施, 对个体商户的贷款未及时偿付利息, 经过催促依然不缴款的商户, 进行适当的罚款, 达到警示作用。
3.4 强化对个体商户贷款的贷后检查和回收
个体商户前期贷款工作结束后,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发放的个体商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 必要时可采取换人进行贷后检查, 及时了解借款户的经营状况, 以防范化整为零和顶名贷款的发生。只有做到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支持全民创业, 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天麟.不可忽视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J].农村金融, 1987, (2) :29-30.
[2]李常青.个体工商户贷款逾期原因浅析[J].中国农村金融, 1998, (10) :35-35.
[3]刘兴华, 李学军.个体工商户贷款问题初探[J].农林辩证法, 1985, (1) :26-30.
[4]廖云红, 覃冰.我区个体工商户贷款问题的探讨廖[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2002, (2) :34-37.
[5]徐力.谈谈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问题[J].金融研究, 1983, (6) :19.
篇4: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
学习操作规程开展警示教育
罗江信用社积极推行“阳光信贷”,向所有工作人员提出“八不准”的要求,作为一项铁的纪律严格要求全体信贷人员,杜绝人情操作。“八不准”即: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经营、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不准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违反“八不准”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从严惩处。同时组织全体员工对银行业涉贷案件和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的系统学习,为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贷款理念文化,提升员工清正廉洁的意识,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理念。
加大宣传力度上下联动监督
罗江信用社将贷款对象、条件、需要的证件及手续、操作流程全部统一张贴并印发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让广大客户对办贷流程一目了然,并设立了专门的“阳光贷款”咨询台,方便客户咨询办贷和其它业务。还在营业厅安装了“阳光贷款举报箱”,让客户能参与到监督“阳光贷款”的行列中来,为避免信贷人员“暗箱操作”、规避信贷风险提供保障,同时信用社主任和两位客户经理与通川区联社签订了《阳光贷款承诺书》,承诺简化办贷流程,提升办贷透明度,提高办贷效率,真正实现阳光操作、联动监督。针对农户宣传不到位,对信用社阳光贷款不了解的情况,客户经理采取逐户上门发放宣传单,向农户进行详细解释等形式,全方位的加大宣传,让阳光贷款家喻户晓。
提高服务效率支农成效显著
随着罗江信用社ATM机的安装,24小时的安全执守、实行早开门晚关门等服务手段不断更新、服务效率不断提高,阳光信贷的深入开展,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透明、方便的金融服务,实现了农、信“双赢”格局,促进了达州地方经济发展。
罗江信用社将按照“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猛上台阶”的要求,精诚团结、奋勇拼搏,竭力打造“阳光贷款”品牌,不断吸引优质客户,加快罗江信贷结构和客户结构的不断调整、优化,努力实现“阳光贷款”为广大客户“贷”来美好阳光,与“农”共舞,舞出美妙创意新生活的经营理念。
篇5: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
成教计[2009]19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各直属中学:
为确保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各直属中学,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
篇6: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目前,农户小额信贷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由原来只有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09年1季度我国涉农贷款余额为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0.8%。其中,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为2518.6亿元,同比增长17.5%。这些近期的数据显示出我国涉农小额信贷正呈现出不断改善的面貌,数字背后是各相关部门对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不懈努力,是各金融机构响应政策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持续改善。但是从我国10余年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或在个别时段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小额贷款在国外也不乏失败的教训。各国政府每年为小额贷款提供大量的资金,但真正成功的并不多。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一般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中,在对小额信贷中的设计、运作和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本文针对目前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理解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便更好地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意义
1.1解决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矛盾的必要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村经济,在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着一些寻租、设租行为,变相地提高了贷款成本,使得农户虽然有巨大的资金需求但是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却大大减少。农业生产如畜牧业,种植业等的发展都和自然密切相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就会减产造成损失。同时“谷贱伤农”的市场规律也是小额信贷形成呆账、坏账的主要原因。有些农户认为小额信用贷 款的“支农、扶贫”性质决定其无市场硬约束,到期不用归还。因此他们不管自己有没有资金需要,就极力争取贷款,得到款项以后又怕还贷后难以再次贷出,即使有偿还能力也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还贷;同时,有的农户获得贷款却没有生产技术,对于贷款的各种成本收益缺乏基本的权衡,往往盲目扩大生产投资以至投资失败昀终造成无法还贷;还有些贫困农户的生产资金和生活消费资金没有分开,得到贷款不是用于发展生产,而是挪作他用比如赌博、消费,没有形成还款能力造成无法还贷。这些现象都严重说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没有落到实处。
1.2我国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必要性
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适应了农村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农村信用社内在发展的要求。但是,股份制改革并非是制度变迁的全部。实质上,股份制改革恰恰是破坏了原来的制度均衡,使改革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处于一种制度结构非均衡状态,也就是表现为诸多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因此,必需以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新的起点,深化相关改革,调整有关政策,实现新的制度均衡,才能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农户小额信贷留给农村商业银行的又一条出路,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
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
2.农户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优化我国农户小额贷款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相继提出农村商业银行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 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近年来农村小额贷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民小额贷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2.1 利率的不合理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现实状况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还是显而易见的,其中贷款利率方面就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国小额信贷实施利率管制,贷款利率过低。在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和“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公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做出规定:“贷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为高利贷”。贷款利率作为信贷资金价格的表现形式,它既反映了金融机构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反映了小额信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农户小额信贷立足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市场,因而操作成本和管理费用都较大,而且,农村金融市场广阔,本身就容易出现资金的供小于求的状况,因此利率较高是理所当然的,但事实上,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由国家管制,利率较国际上的小额信贷利率一般标准要低。我国对于小额信贷实施的这种利率管制产生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它使小额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经济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小额信贷项目本身无法实现收支平衡,这种“入不敷出”的状况严重削弱了小额信贷机构持续经营的积极性和主动创新性。
其次,利率市场化意识不强,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缺乏全面认识。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利率市场化是贷款定价机制顺应市场经济潮流的必然要求和趋势,然而目前,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利率一般都采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适当的浮动幅度的定价方法,利率定价方式简单,档次偏少,没有根据不同的贷款客户群体的不同情况制定有区别的利率,贷款定价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认识不清,发放贷款前缺乏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发放贷款后缺乏相应的跟踪反馈机制。利率定价的这种不合理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利率改革,将会对农村经济发展不利,进而不利于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最终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
2.2 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 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商业银行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商业银行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
2.3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截至2002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5千多亿元,占总贷款额的约37%,已由近期内2万多家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占机构总数的55%。巨额亏损严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投放能力。央行为弥补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商业银行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商业银行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改革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相关建议
3.1 合理的利率水平
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 入发展下去。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商业银行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看似有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其实不然,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第二,国内外各种调查都几乎一致地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都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最后,由小额信贷利率造成的负担与对农民所加的税费负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税费对农民来说是强制性的,是没有回报的。然而,对贷款来说农民有选择的权力。他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尽管贷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农民认为利息太高,不划算,他们可以不借。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也慢慢地领悟出合理利率对小额贷款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极限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吸储的竞争性或间接地通过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借(例如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取的 存款返回到农村)都需要农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3.2 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
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商业银行,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商业银行发展小额信贷。如在再贷款利率方面给以适当的优惠以降低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或调整支农再贷款期限以适应农业生产周期,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单纯依赖传统的、基于定性信息的风险防范措施必然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导致风险放大。因此,可模仿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防范手段,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量化衡量与防范,比如使用信用等级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在一些国家使用,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 6 国。实践证明,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对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成功率。但必须注意的是,等级评分需要详尽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户的征信体系。此外,等级评分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由于借贷技术、客户群、竞争和总体经济环境的不同,以一家贷款机构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模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家,这也是小额信贷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表现。
3.3加强监管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由于小额信贷本身具有金融和社会双重属性,因此,我们在主张利率实施市场化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政府在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的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另一个角度讲,小额信贷所具有的扶贫的社会属性使得其具有正外部性,这种外部性要求政府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我们无法单纯依托市场机制来解决扶贫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调控和监督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我们在强调政府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也要防止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干预和限制。政府应把调控的侧重点转向对我国广大落后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一方面,加强优化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和市场化建设,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寻找商业机遇,使信贷资金实现价值增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要增加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教育等方面的建设资金,加大新农村建设的力度。总之,政府要把职能重点放在创造有助于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方面,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金融环境。
其次,加强小额信贷组织贷款利率监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要利用自己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加强对小额信贷利率变化的监控,建立起畅通快捷的利率信息反馈系统,使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迅速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向小额信贷组织传达各种金融信息,通过对其进行道义劝告,影响其小额信贷款的投入方向,从而达到引导小额贷款机构规避潜在的经济风险,控制信用,使货币政策发挥最大的作用。将小额贷款利率纳入国家利率管理体系,通过摸索和总结,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要逐步形成与我国的市场化利率体系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和调控能力,以期达到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运营安全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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