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通用11篇)
篇1: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准格尔旗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煤炭企业(煤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煤矿安全监控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生产中的作用,结合我旗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数字监控、人员定位、顶板动态(压力)监测等系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规范设计选型
煤矿所有安全监控系统设计选型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计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装位置、连接电缆、供电电源等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符合行业管理部门接口端数据统一便于联网的要求,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凡煤矿选用的安全监控系统无安全标志和资格证的要立即更换,不按要求更换设备的,要停止一切采掘作业。
二、正常联网稳定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状态稳定,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须传输到地面主机,必须实现与旗行业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实现联网。否则立即停止一切采掘作业,待联网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检验,甲烷传感器、报警仪,应按时调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数据上传不连续、不稳定的,要限期进行维护或更换,未按要求整改的,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各煤矿要按以上要求进行自查整改,旗煤炭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安全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准格尔旗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而工人阶级之所以具有先进性是因为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赋予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等越来越发达,因此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具有新的内涵、新的标准和新的特征,做到与时俱进。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将“三个代表”写入了新的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先进性作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界定,具体地、明确地揭示出党的先进性的实质和内涵,深化了我们对党的先进性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入党动机是指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是推动人们争取入党的一种精神力量。真正正确的入党动机应该是能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了最终实现****而奋斗终生。我要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地实践,不断地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一个人在组织上的入党一生只有一次,而思想上的入党是一生一世的,所以,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必须坚定信念,用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不断地深化自己的行动。
再次,我懂得了入党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是一个充满考验的过程,不是你随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要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听了几位优秀学生党员的入党经历,学到了我们不仅要在组织上积极要求入党。把党和人民放在第一位,用自己的行动来展现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风,时时刻刻,用党的标准提醒自己,什么要积极主动的去做,什么要积极同违背党标准的做斗争。入党的过程,便是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便是升华自己的过程。
当然,我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荣辱观渗透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不仅影响着社会的风气,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由巨大的反作用。
通过这次的学习, 我不仅加深了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确了入党动机,优秀党员决不是套在自己头上用于炫耀的光环,而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所应该达到的目标,组织上的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的入党一生一世。在学习当中,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恰恰印证了这一点。看着那些面对党旗宣誓的***员,我感动了,我感到了作为***员的骄傲,也更加坚定自己的人生信念:我也一定要成为一名***员。我要时刻谨记党的教诲,时刻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 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自觉的加强自己,争取得到更大的提高。
汇报人:***
2012年3月31日
【1】 【2】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www.51test.net
篇2: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周一安全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周一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确保全矿“****”安全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矿普字〔2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
活动的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和矿关于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决议、各类安全会议精神、传真电文和各类通报等,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2、全面总结上周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根据现场存在的安全难点和职工应注意的问题,安排本周安全工作的重点。
3、采取干部职工互动的方式,变过去一人讲为众人谈,针对现场情况和职工个人安全情况,由职工自己谈危害、谈措施、谈体会、谈建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安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政工行政科室包区队人员针对当前安全形势以及所包区队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宣讲,带领干部职工共同学习所包单位相关专业的安全知识,并现场进行随机提问,检查学习效果。
二、安全活动的程序
1、由主持人带领职工学习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2、由主持人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周安全工作重点。
3、政工行政科室包区队人员进行安全宣讲,带领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知识,并进行随机提问。
4、由职工个人根据现场情况和安全生产、操作情况进行互动发言。
5、由主持人对安全活动进行小结。
三、安全活动考核规定
1、党支部书记、区(科)长是安全活动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和主持安全活动,每有一次不组织对区队正职每人罚款50元,无正职主持每有一次对区队正职罚款30元。
2、主持人要在安全活动前进行认真准备、提前备课(备课内容要在安全活动记录本中出现)。重点针对现场存在问题和职工违章操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不能应付、凑付传达学习与安全生产工作无关的文件,不能泛泛而谈、冗长无序,更不能将班前会的有关要求放到安全活动时间来强调,否则,每次对主持人罚款30元。
3、当天出勤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职工在安全活动期间要认真听取主持人和包区队人员提出的要求,并做好学习记录,发现迟到、早退或不按要求做学习记录等情况,由区队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参加安全活动职工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发言,对发言不认真的职工,由区队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政工行政科室包区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并能熟练掌握所包单位专业的安全知识和具体操作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宣讲的质量和效果。凡宣讲内容空洞无物,存在应付、凑付现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所包单位安全教育效果一般,长期没有起色的,对其包区队人员罚款50元,并适时做出调整。
5、建立安全活动效果评价制度,每月由包区队人员对所包区队安全教育效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经所包区队党支部书记签字后,于每月24日前报安全教育办公室进行汇总,出现迟报、漏报现象的,每次对包区队人员罚款20元。对效果评价一般的单位在月度考核中扣3分,较差的单位扣5分。
6、安全活动主持人要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到及时、规范、认真。包区队人员要经常深入区队对安全教育的各项基础资料进行检查,并督促区队做好记录。安全教育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区队安全教育资料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单位和包区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篇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1 设计先行
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当监测人员进行传感器安装、变更等操作时,经常出现随意使用监控分站接口,导致有的分站接口接近满负荷,有的分站接口却空余太多,造成分站规划不合理,整个监控系统网络设置缺乏统一性。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在进行传感器安装、变更操作时,必须超前规划、提前设计,在设计中确定分站在监控系统网络中的节点顺序及传感器所使用的分站接口等,并且在现场操作中严格执行。
如果在现场操作中发现原先设计的测点无法使用,必须及时向中心站值班人员汇报,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测点变更,升井后要对原设计进行补充说明。此外,还应在每台分站箱内贴一张该分站的输入、输出量定义表,以便相关人员查找并处理故障,当输入、输出量定义变动时,应及时修改表格内容,保证定义表与实际情况一致。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规范监测人员的现场操作,提高分站的有效使用率,确保监控系统合理、正规。
2 配置准确
随着监控系统技术不断发展,采用新工艺、新原理的安全监控装置层出不穷,造成其原理与结构上的千差万别。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的监控目的、监控对象、使用环境、工作原理等因素合理选用,并在系统主控软件中对其准确配置,才能确保监控信息准确无误。
以监控系统中最常用的甲烷传感器为例,根据量程可以分为低浓度(0~4%)、高浓度(0~100%)和高低浓度(0~10%或0~40%)混合式3种(如图1所示);根据工作原理可以分为催化式、红外式、催化热导混合式等;根据监控对象可以分为环境和管道等。从系统的定义可以看到甲烷传感器有类型、量程等多种区分方法。因此,应根据系统说明书和传感器说明书的要求,准确定义传感器的名称、类型、量程、断电控制等,确保配置准确。
3 接入固定
接入固定是指监控系统中的测点在定义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其在分站的接入口,类似于计算机网络管理中的静态IP地址管理。接入固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测点的稳定性和数据的联系性,当以测点号为索引调取相关数据和进行曲线操作时,能够直观提供监测对象一段时期内的变化趋势,不仅方便查询和易于调取,也能及时掌握和了解矿井瓦斯、通风状况;另一方面是便于对分站进行管理,在一段时间内如果没有对测点进行变动操作,这个分站的工作接口和空闲接口是固定的,在进行下一步的安装或拆除操作时,可以提前规划好相关联的测点,不需要到现场确认。
4 把关变更
在现场工作中,不可避免要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拆除和维护操作,这就需要对测点进行新增、拆除等变更操作。为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在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测点(包括传感器名称、测点号、类型、安装地点及相关联的断电控制等)进行变更操作时,必须按照“设计先行”原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在当天的系统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变更操作情况,注明操作原因、操作时间、操作前后测点编号及名称、操作内容、操作人员姓名等,最后由监测队长负责当班审核、签字,以确保操作规范、准确。
如果是在井下处理应急故障,需要对测点进行变更操作,井下监测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经安全监控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处理故障时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进行监护。
5 明细管理
测点管理属于日常工作,操作时需要井上、井下操作人员密切协作,任何疏忽都有可能出现纰漏。为了加强测点管理的规范性,监测技术人员要会同监测队队长不定期(相隔时间最好不要超过一周)地对系统测点进行全面巡查,特别要对测点的名称、类型、断电控制关联、量程等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排查,防止出现定义错误,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测点定义的准确和可靠。
由于测点管理需要在中心站的计算机上对主控软件进行操作,鉴于计算机软硬件故障的不可预见性,如果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计算机死机或监控系统的主控软件死机、不响应等现象,务必要对系统测点进行全面巡查,并进行现场检验。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故障:由于监控系统的主控软件不响应导致计算机死机被迫重启,结果无法查询到测点关联的断电控制,从而不能确定断电控制是否起作用。幸亏当时测点较少,断电器安装得不多,根据原设计重新定义了测点的关联断电控制后,安排所有监测人员下井现场检验所有测点的断电闭锁功能是否运行正常,全面测试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等测点,以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断电可靠。由此可见,测点管理在断电控制中的重要性。
6 结论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防范矿井瓦斯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基本要求是做到监控有效,而监控有效的前提是保证数据准确。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了瓦斯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了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安全效果非常明显,可以全方位实时监控瓦斯,杜绝监控盲区,从而保障了矿井的安全生产。
摘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是确保监控主机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适时反应监控场所和对象真实状态的重要保证。为规范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提高监控系统运行的准确性、稳定性和数据传输的实时性,文章从实际出发,结合长期管理实践提出建议,从而规范安全监控系统测点管理。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测点,管理
参考文献
[1]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0.
[2]许洪亮,杨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通防管理中的应用[J].煤炭科技,2007(3).
[3]李继水,徐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应用[J].山东煤炭科技,2004(2).
篇4: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篇5: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07〕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
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两个目标要求,督促辖区内尚未安装监控系统的各类煤矿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尚未联网的重点产煤县(区),抓紧编制安装和联网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安装和联网任务。
二、落实责任,提高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质量
各产煤省(区、市)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应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省、市、县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从瓦斯防治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化网络系统设计方案,选择性能稳定、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网络系统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广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网络系统建成后要经过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强化网络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监测、监控和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对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及时淘汰达不到标准要求、功能不全、运行不正常的设备。要完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各重点煤矿以及实现区域联网的地区,要建立监控中心,配置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针对监控人员配备不足、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系统出现问题
不会或不能及时处理等问题,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培训,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区域监控网络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各产煤省(区、市)应在乡镇煤矿相对集中、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扶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筹措资金,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服务机构应依法运作,规范化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须接受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查处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监察,将其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促进监控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新鉴定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低瓦斯矿井没有装备监控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安装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所有矿井在2007年年底前未安装监控系统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监控系统纳入专项监察范围,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新的规定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使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内容。凡未按规定装备、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企业,不予受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篇6: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7: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
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篇8: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但同时, 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一是受投入不足和高清节目缺乏的制约, 有的频道高、标清同播率和高清节目率没有达到总局要求;二是有的频道高、标清节目变换和标识不规范, 并存在非高清节目标注“高清”的违规情况, 影响了用户对高清电视的认知;三是受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进展和高清电视宣传推广不足等因素影响, 高清频道入网传输率和入户率仍然偏低。为进一步推进高清电视发展, 规范高、标清同播工作,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大工作力度。
发展高清电视, 是广播电视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 是广播电视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 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促进民族电子工业发展, 而且有利于在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优势, 大力提升电视媒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发展高清电视的重要意义, 继续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将总局2009年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两个《通知》精神落实到位。
二、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高清播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 加快高清电视节目采集、制作、播出系统建设, 加强高清电视专业队伍培养, 不断提高高清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能力。
经批准已经开展高、标清同播的频道, 要严格按照总局2009年两个《通知》的要求, 从今年9月28日起, 同播的高清频道高清节目同播率和高清播出率必须高于70%, 同播的高清频道黄金时段 (18:30-23:00) 所有节目, 包括影视剧、气象和广告等, 必须全高清播出。力争2011年9月28日达到全高清播出的目标。
三、严格规范要求, 确保技术质量。
同播的高清频道节目制作、播出应遵循《广电总局关于高标清同播技术要求的若干意见》 (广发[2010]34号) 的要求, 确保技术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对频道呈现样式的规范, 重大事件转播、综艺、影视剧、体育、专题和广告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 其中体育和专题节目可根据需要兼顾4:3保护框;按高清格式制作的新闻节目应采用16:9构图播出, 并兼顾4:3保护框。播出高清节目应在屏幕右上角标注“高清”字样, 播出非高清节目不得标注“高清”字样。高清节目的伴音应加大5.1环绕立体声制作、播出比例。
四、切实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和购买。
影视制作机构要逐步加大电视剧、动画和专题片、纪录片等节目的高清制作比例。自2011年起, 各影视制作机构完成的电视剧须有50%以上为高清拍摄制作;自2012年起, 非高清拍摄制作的电视剧不得参评电视剧奖项。开播高、标清同播频道的电视台, 要不断提高外购节目中高清节目尤其是高清影视剧的比例, 在引进境外影视剧时应优先考虑高清版本, 引进高清影视剧数量和比例须达到总局要求。
五、进一步增加高清频道播出。
为进一步提高高清电视的吸引力、影响力, 具备条件的卫视频道和适合高清播出的纪实、体育、动画、影视剧类非上星频道, 经总局批准可以进行高、标清同播, 在当地有线数字电视网播出。鼓励已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电视频道, 经总局批准调整为高清付费频道。
六、切实加强高清频道入网传输。
各地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要将支持高清电视发展, 培育和扩大高清电视市场, 作为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和发展的重要内容、重要手段, 切实做好高清频道接入和用户服务工作。各地有线数字电视网应按要求接入中央电视台高清综合频道和去年9月28日开播的9个高清同播频道, 继续执行免费政策。地面无线播出的高清频道不得加密, 不得收费。
七、进一步加强高清电视的宣传推广和营销。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积极做好高、标清同播工作一周年的集中宣传活动, 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 采取新闻、专题、公益广告、在线问答等多种形式, 让广大观众全面认识和了解高清电视。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要充分认识增加高清电视用户是发展高清电视的关键, 切实转变经营理念, 研究实施多层次、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方式, 满足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 做好高清电视机顶盒推广入户工作。
八、加强指导和监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清电视发展的指导和监管, 尤其要加强对高清频道节目和技术指标的监管。对高清节目数量、质量不达标的频道,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总局将按规定予以退出处理。
九、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反馈意见。
总局将按照“鼓励发展, 统筹兼顾”的原则和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调研, 明确高清电视技术、节目、播出和传输等相关政策。各级广播影视部门也要结合高清电视发展实际, 研究问题, 总结经验, 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和反馈意见。
篇9: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第一,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持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安全发展是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力解决影响安全发展的一些重大制约因素,是有效推动安全发展,巩固和提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和必然要求。
第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关键的一年。年初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把2009年确定全国“安全生产年”,其中,突出抓好“三项行动”,与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实现“三个压下来”(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伤残人数压下来),构成“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成效,关系着“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整体成效。
第三,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对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实施预防为主、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对于构建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工作目标是什么?
总体目标是:通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对应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目标有三点: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是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如何确定的?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着眼于防大事故、治大隐患,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内容。“三项行动”的对象,侧重于事故易发频发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内容是经反复梳理的,在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意识技能素质等方面长期制约安全生产并且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9类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瞒报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10类行为进行严格治理: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l生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8个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窜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点时段是如何划分的?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底前将全国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
五、进一步推进“三项行动”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保障措施,围绕更有效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性,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其中,第一、三、五、六项措施,侧重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三项措施,侧重于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相结合;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篇10: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位同学:
宿舍是广大同学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保障各宿舍楼宇的安全,维护同学进出宿舍楼宇的良好秩序,搭建高效全面的宿舍管理平台,学校已在各宿舍楼宇的进出口门厅设立了无障碍门禁通道系统。目前,门禁系统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使用学生宿舍门禁系统作如下通知,请同学们遵照执行:
1.学生进入和离开宿舍楼宇时均需持本人一卡通在门禁通道系统的指定位置进行刷卡方可通过;
2.未携带一卡通的本宿舍楼宇同学进入宿舍时,请到宿舍管理人员处做好登记;
3.非本宿舍楼宇的住宿人员进入时,需得到宿舍管理人员的准许并登记好情况后方可进入;
4.对于不刷卡进出通道系统的人员,门禁系统将自动进行影像信息采集并留存;
5.请各位同学严格按照规定刷卡进出宿舍楼宇,营造文明有序的良好氛围; 6.门禁系统所记录信息将作为文明宿舍创建和评比、评奖评优、夜不归宿认定等与学生相关各类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后勤服务总公司 学生工作处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保卫处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学生进出宿舍刷卡须知
1.学生住宿基本信息已经录入门禁系统,请同学们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校园一卡通,经过门禁通道刷卡进出本人入住的宿舍楼。
2.刷卡通过时,应保持正常行走速度,提前取出一卡通待刷,不要在通道内停留,前后者应保持正常间距,以保证刷卡有效。
3.刷卡时应将一卡通靠近刷卡器,听到“嘀”的一声响,表示正常刷卡成功;如出现二声以上并伴随相应的语音告警提示,表示此卡存在未获通过授权等情况,应主动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问询。
4.未持卡或持无效的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出时,门禁系统均视为“非法”通过,系统将即时报警,并采集 “非法”通过人员的头像,进行录像,记录时间。宿舍管理人员有权阻止“非法”通过者进入楼内。确因忘记带卡进出时,由管理人员在值班室输入学生姓名、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进行身份确认。
5.非本宿舍楼学生或外来人员来访时,在身份证读卡器上刷身份证,系统自动登记来访人员的信息。管理人员录入被访人信息关联成功后,办理来访登记台账,方可允许进入。
6.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进出使用,请勿将校园一卡通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校园一卡通持有人承担。
篇11: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管理,逐步建立以规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新型用工制度,保障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聘用岗位
用人单位临时工,是指由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或特殊岗位上工作,但又不纳入单位核定编制内管理的临时人员。
1、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医疗部门,即公立医院及卫生院。
2、单位编制有空缺,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人员,又没有合适录用人选的。
3、单位虽无缺编,除特殊情况,需配备的个别后勤辅助岗位,原则上从严控制。
4、单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临时工应予以辞退。
二、聘用要求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要从严控制,做到有计划按规定报批。
1、使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均应在区卫生局批准的使用计划内控制招用,需一事一聘、一年一聘。
2、用人单位要据实填报《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必须申明使用理由、工作岗位、使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附上劳动合同。经区卫生局审核后予以实施。
3、聘用单位招聘临时工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专业技术等岗位临时工必须持有上岗证书,方可聘用上岗。
三、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招聘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工作报酬、福利待遇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
2、劳动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聘用待遇
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工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聘用单位自定,可以与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各单位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劳动合同。对现已聘用、雇用的临时工要作一次全面清理,对富余的临时工要坚决予以清退。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2、《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3、《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聘用临时工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获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制临时职工,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并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试用期内每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元。
2、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临时工聘用计划审定表
单位性质 经费来源
编制数 实有人数 临时工申报数
配置岗位 人数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
涵江区医疗卫生单位临时工聘用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等级
简历 起讫时间 学习、工作单位 岗位(职务)
聘用理由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02-14
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学校安全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02-14
公司领导离职祝福语02-14
个人师德培训总结02-14
增强合规意识 提高整体素质 促进业务经营02-14
增强党员争先创优意识,提高党员02-14
增强学习意识提高学习能力02-14
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