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用为中心,运用相关理论与数据分析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借鉴美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建立动态费用扣除标准机制、合理设计累进税率等一系列政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篇1: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越来越迅猛,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所以,当下,我们首要的任务是积极投入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大力改革中,全力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体系,并且,这一行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希望能够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缓解我国贫富差距严重的现象,在社会的发展中,个人所得税一直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想平衡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必须得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减缓我国贫富差距的现象。所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现存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制定出一套最高效、最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的体系。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落后、陈旧、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但却没有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如今实行的税收方式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但是,由于税收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征管的效果非常低。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健全,如果遇到有不主动申报扣税的人,相关部门就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税源的相关资料,更无法对其进行扣缴税收,甚至在部分地区面对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关部门却束手无策。其次,税收管理的相关部门之间合作配合制度不到位,使相关信息不能够顺利传递,阻碍了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在某些地方表现的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收税额却采用统一的标准,这种方式虽然工作起来非常简单快捷,却没有考虑部分税源的特殊情况。我国有很多人都有很重的家庭负担,对他们应该扣除较少的税收,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去征收税款的,这会使很多人的经济负担更大,造成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使得我国的贫富差距更大。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将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各个项目的税收比率进行征收,但是没这种税收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现如今,这种税收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这种税收方式不但不能合理、全面的体现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能力,而且会导致收入高、收入来源相对集中的人少纳税,更会给低收入的人造成经济压力,会出现他们纳税多,甚至是负纳税的现象。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现有的问题
2.1 税收征管对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中国税务机关对涉税的违法犯罪欣慰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税务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只是查证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不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即使处罚,其程度也是不足挂齿、无关痛痒的,根本不能够严重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疏忽、失职,致使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这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现象非常严重
由于我国的税收知识、法律的普及还不到位,使公民的税务征收意识非常淡薄,偷税、漏税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相关统计分析,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才能健全自己的全部税务,而缴了部分税务的人却是全部缴完的双倍,不缴税的人就更是数不胜数了,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品德,收受贿赂去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严重紊乱。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多元化,个人收入的来源也逐渐从单一变成多元化,并且出现了许多隐蔽的收入来源,折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系数变得非常大。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落后,征管手段也不先进,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更难顺利开展。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方向上有一定的改动,比如:加大对有限制企业税务的征收力度,但是,对一些个体经营户的税务征收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
3 结束语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容乐观,税收制度还是陈旧、落后,缺乏一定的创新意识,而且征管手段也相对比较落后,征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并且税源的控管、征管难度系数非常大。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直面这些问题,认真分析,对症下药,争取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得民心。只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就能满足公民的需要,这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的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京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兼论个人所得税制与企业所得税制的协调,《税务研究》,2010年第11期
[2]邹志鹏,墨西哥——个人所得税,单位买单[J],世界博览,2011年17期
[3]祝孝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才智,2011年19期
作者:鲁丽洁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篇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文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效用为中心,运用相关理论与数据分析法,分析了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借鉴美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建立动态费用扣除标准机制、合理设计累进税率等一系列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居民收入分配 美国经验
我国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象尤为突出,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1978年至1990年在0.1-0.2之间,而2000年至2006年超过了0.4的警戒线。2008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6。巨大的收入差距必然会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的产生:两极分化严重、社会对立阶层形成、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实现等等。这给社会稳定性带来了一些负面作用,也影响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基于此,本文基于美国的经验视角来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存在的问题
(一)工薪群体即中低收入人群是个税的主要纳税人
财政部税政司2010年2月公布的我国《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报告显示,工薪所得个税收入为2483.09亿元,占个税收入的比重约为63%。工薪阶层工资性收入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左右,却承担了不相称比重的税收,而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所缴纳的个税仅占总量的不足10%。而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相比较,新加坡占总人口20%的富人承担了85%的个税。
(二)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
从统计资料分析看,曾作为城镇居民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收入和作为农村居民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经营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均有大幅下降,而城镇居民来源于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均明显增加;农村居民来源于工资性质的收入大幅度增长,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均有一定增幅。这种变动趋势说明,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其收入都已经不再主要依靠某一类固定的来源,而是朝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形式发展。
(三)高收入者未能缴纳与其收入相对应的税收
我国高收入者收入可以轻易实现避税,是导致我国个税不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关键,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其收入构成复杂,来源多元化,工资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较小。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控制手段主要是对工薪阶层的源泉扣缴,而高收入者税基、税源难以准确界定和监控,而且不断有新收入出现,不易实现源泉扣缴。
二是不规范的分配渠道,对各类隐性收入监控力度和监管手段不到位。比如,有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花样繁多的实物补贴;民营企业以现金发放的各项补贴,成为个税征收的难点;自由职业者劳务所得按次征收难以操作;大量的现金交易与实物分配等。
三是某些小型企业主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手段,做到很少盈利甚至亏损;或者利用不同税种设置的缺陷以及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信息协调的不畅,通过将个人与家庭一切消费全部算进企业账目,比如私家车养路费、重点建设基金、旅游费、保险费等都被列入了公司经营成本,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多重目的。此外,一些专门售卖发票的“财税公司”中介的存在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不严,更是大大助长了这种不端行为。
四是代扣代缴漏洞。例如,外聘嘉宾,并以稿费的形式支付劳务报酬,常常没有代扣所得税。
五是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或非法收入,完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
(四)费用扣除额标准缺乏人性化
纵观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几乎每个国家都设有费用扣除标准。对此,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将费用扣除额与物价上涨水平相挂钩,费用扣除标准随物价变化而变化。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相对比较简单、生硬,既缺乏人性化,又不能体现税负公平,更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1.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成本,实行的是一刀切的扣除标准。在征收过程中,忽略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支出因素,诸如抚养、赡养、就业、教育、医疗、保险、购房等。
2.国际上费用扣除额增减的风向标一般以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依据,一、两年调整一次。而我国,从1981年正式设立个人所得税至今,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总共才进行过四次,分别为800元、1600元、2000元和现行的3500元,其中800元标准竟一直执行了二十多年。此外,我国法律修改程序繁琐,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讨论和审议,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时滞过长,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3.当前经济形势不断发展,物价上涨,而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实现科学的通货膨胀调整或是工资指数调整,因此难以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从我国基本费用扣除额调整的历史轨迹看,对于费用扣除额并没有形成一种每年或每半年根據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的制度,而是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经验启示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算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已经发展的十分成熟,很多经验值得认真研究。
(一)建立综合或者混合税收模式
美国个人所得税是其最重要的税种,实行综合税制,并按照纳税申报身份又分为: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寡妇等。除此之外,美国还开设遗产及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和财产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配合,有力地调节了社会收入分配。而像我国大陆单纯实行分类税制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已经很少了。不论是综合征税模式还是混合征税模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点,而这些都是单纯的分类征税模式所不具备的。在综合或者混合模式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制度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特别针对高收入人群
在美国,像盖茨、巴菲特这样的百亿富豪是个税的缴纳主体,他们这样的富豪贡献了个税的30%左右。如上所述,我国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缺乏有效的控制,治理高收入者个税流失问题需要针对性措施,比如完善的个税制度、有效的征管体系、严厉的税收处罚措施、良好的纳税环境等都是必须的。笔者认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可以总结如下:
1.税号制度,这是必须启动的一项基本制度。推行税号制度,就可以针对高收入纳税人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档案,便于税收检查,减少了偷税行为。
2.现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实现了税务部门与其他有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并形成了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美国早在二十世纪中期就开始在税务实践中采用计算机联网技术,构建有国家统计中心和多区域服务子中心构成的信息系统,主要负责对纳税信息的整理和申报填报,以及年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等工作,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税收效率。
3.制定严厉的处罚办法和措施。税收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还对纳税行为进行事后抽查,以防有漏网之鱼。
(三)采取人性化的税收设计理念
简而言之,税收人性化是指税收征管缴纳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美国个税人性化的设计理念体现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多种标准确定征税范围以及个税征纳诸多事项的可选择性方面。
1.税率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实际税率因人而异。在美国,带有孩子的单亲家庭和老年人家庭是不需缴纳联邦所得税比例最高的两个群体。2009年美国老人家庭约有55.3%的比例免交联邦所得税;年收入3万美元以下带有孩子的单亲家庭中九成以上不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夫妻中仅一人工作比两人都工作的税率要低;夫妻两人都有工作,合算税率比分开计算者为低;家庭赡养老人和抚育孩子者,不但税率较低,而且还会得到补贴。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即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更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
2.多种标准确定征税范围。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更好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原则。美国个税采用多重标准,根据每个纳税人的具体状况,包括婚姻家庭状况﹑个人经济负担能力等内容,确定不同的纳税项目和税率,使每个纳税人得以尽量公平地承担负。
3.税前扣除办法﹑申报方式与年终纳税申报形式的可选择性。为了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目标,美国实行标准扣除与分项扣除并存的办法。为了简化纳税申报表,降低征管成本,1944年以来实行固定税额的标准扣除,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对调整后毛所得的扣除,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数额较多者作为扣除项。个税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但申报方式较为灵活,夫妻可以选择合并申报或单独分别申报,税额差别不大,多数家庭选择合并报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家庭联合申报制度
從美国的实践看,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在现实上会给税务部门带来相当的征收复杂性,但是从居民实际情况的角度考虑,以家庭总收入为课税对象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建立动态费用扣除标准机制
费用扣除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税制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通货膨胀因素;三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制度的改革;四是教育支出。我国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情况、物价水平以及个人所得税发展的长远战略来综合的考虑。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应对纳税人采取必要的费用扣除,其中包括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另外,还要充分考虑物价、地区间差异等因素,其中生计费用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赡养人口、年龄、健康状况、婚否、残疾、老人等。为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和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负担能力原则,要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情况和基本生活需要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二是要考虑纳税人家庭以及本人的教育培训费用,同时与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制度相配合;三是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消费水平调整个税起征点;四是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即将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整扣除费用。另外,我国应确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一方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平衡不同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家庭负担,真正体现量能纳税的公平理念,另一方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
(三)合理设计累进税率
根据我国新税法,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后,实际上月收入至5000元的工薪阶层才需缴税,缴税人群比此前的28%缩小到7%。根据2006年世界银行按每个家庭4.3人确定的全球中等收入阶层标准为家庭年收入1.68万-7.2万美元。据此,结合近几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和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折算,可得目前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标准人均年收入约为人民币5万-21万元之间。那么综合考虑,设计税率时,我们似乎可以对人均年收入分为以下几个阶层:5万元以下;5万-10万元;10万-16万元;16万-21万元;21万-35万元;35万元以上。
为体现税率的适度累进原则,个税改革应以照顾低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更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兼顾培养居民纳税意识和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为重点。在设置税率级次时,应该增加税率级次,由五档增加至七档。前两级税率主要针对中下收入阶层纳税人,覆盖范围扩大,税率级距也短。而10%及20%税率之间的15%不可缺少,因为这部分主要是我国的中低阶层来纳税,直接由10%跳跃至20%,税收负担增加太多;另外,再增加一档最高边际税率50%,以调节高收入者,进一步加大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力度。
(四)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
将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样是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资本利得是属于低买高卖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属于非生产经营所得。我国现行个税中仅有证券投资所得税,即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征税,而对资产增值不征。建议开征资本利得税,并对进行短期与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收。这样,一方面可以打击投机行为,抑制资本市场泡沫,促进股市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避免高收入者为逃避税收而将其他项目所得转化为资本收益,遏制其偷逃税行为,有利于长期投资,并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鉴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构成了目前投资者交易的一项较大成本。在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同时,还应当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以降低交易成本。
(五)完善高收入者双向申报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收入监控体系,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制度实施也不够理想,因此对于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宜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双向申报制度。即在源泉申报预缴的同时自行申报,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先行预缴,多退少补。一段时间汇总后报税务部门核准,税务部门通过计算机比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结果,出现问题的及时介入稽查,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监管,提高个税的征管效率。要达到以上效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交叉稽核体系。税务机关应规定所有单位或雇主在支付给个人报酬以后须向税务部门汇报收款者、报酬金额等具体情况,建立起一个个人收入明细档案,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监督,也有利于对税源的控制。
2.建立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尤其是长期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的高收入者纳税人,要加强专项检查及时按照相应的收受法律法規予以处罚。对于故意不履行扣缴义务或者屡次未缴少缴的纳税人,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扩大申报范围。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和相应征管工作的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将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扩大到每一个纳税人,形成自觉报告收入信息,每个人单独建档,逐渐形成全面完整的税收监控体系。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历来被视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有力武器,而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十分明显,并且呈现持续扩大的趋势。本文从工薪群体是个税的主要纳税人、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费用扣除额缺乏人性化等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并借鉴美国个税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得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除了以上建议,建立综合或者混合税收模式也是改革个税的一个方向,但是由于现行条件的限制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滞后,建立综合或者混合税收模式还需要更多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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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培勇.个人所得税前瞻[J].中国财政,2009(11).
(作者单位: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
作者:闫兴旭 林荣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论文 篇3: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探讨
[摘 要]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制模式不公平不合理,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个税税率设计不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有限等问题,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所得税 完善 探讨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以及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目前贫富分化加剧、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这个因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而被世界各国誉为“社会稳压器”的税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及税收征管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差距的力度不够,收人再分配功能难以发挥。随着个人收人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问题突出,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高收人者缴纳收入与其收人相比,很不相称。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许多高收人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人达不到起征点,或适用的税率比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明显歧视劳动,重视资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一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人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资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的比例税率征税, 明显带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另外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储蓄利息养老运用同样的税率,无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征税范围不够宽广,应该逐步扩大征税范围。笔者认为应逐步考虑将股票转让等金融交易所得和农业所得纳人征税范围, 取消农业税,以期个人所得税尽可能考虑到各个阶层的利益,尤其要消除目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对农民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与完善思路
公平与效率原则是一国设计税制时要考虑的基本原则,税率尤应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可借鉴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为与成功走私、偷税、逃税、避税的人相比,这些人相对税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对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着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因为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
3.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即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我国目前现行的税法还没有明确地规定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因而导致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实施将个人取得的所得,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双向申报”制度,对于加强税源监控,有效地促进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征管水平,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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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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