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关键词: 气象部门 信息时代 气象 网络

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共5篇)

篇1: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54号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12日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

(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

(二)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8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单位因保险理赔需要出具气象灾害证明的,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出具。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气候品质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二十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和公布。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经济与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分送: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副省长,省政 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 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南部战区、南海舰队,南部战区空军,省军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4月16日印发

篇2: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防御原则;

(二)防御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 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组织救援和救治受灾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六)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惩处哄抢财物、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五)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气候特征

广东地处我国大陆的最南端,大部分属亚热带气候区。

光温水风等气候资源丰富,且雨热同季,降水主要集中在4—9月。

1981-2010年,全省年平均气温21.8℃,最冷1月平均13.3℃,最热7月28.5℃。平均年降水量1789.3毫米,最少年1314.1毫米,最多年达2254.1毫米,12月最少(32.0毫米),6月最多(313.5毫米)。

年平均气温分布呈南高北低,雷州半岛南端徐闻最高23.8℃,粤北山区连山最低18.9℃。年降水量分布不均,呈多中心分布:3个多雨中心是恩平-阳江、海丰和龙门-清远,其中恩平平均年雨量超过2500毫米,海丰接近2500毫米,龙门略少为2100毫米。年暴雨日数最多的是海丰,年均13.5天。全省86个遥测站中,历史极端最高气温为42.0℃出现在韶关,极端最低气温-7.3℃出现在梅州,最大日雨量640.6毫米出现在清远。

1951-2010年,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的热带气旋平均为5.2个/年。全国各地气象部门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中国气象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主持会议,传达了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要求气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各地气象部门迅速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气象局有关要求。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要认真领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刻理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六个重点改革领域的主要内容,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的四条重要经验,深刻领会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会议要求,按照中央精神,要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传达学习与贯彻落实,并结合部门实际,对气象部门改革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增强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方向,大胆实践探索,注重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共识,落实领导责任,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

江西: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江西省气象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迅速学习传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党组成员,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薛根元就全省气象部门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六点要求。

一是各单位要迅速掀起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高潮,要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切实把干部职工思想认识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抓好学习,加深理解

二是省局党组根据中国气象局党组和省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研究部署全省气象部门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当前一个时期就是通过报告会、辅导讲座、讨论会和支部学习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和讨论,加深对对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为下一阶段的贯彻落实奠定思想基础。

三是联系气象部门实际抓好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是江西省气象事业发展的重大机遇,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的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各单位要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尽早思考,尽早谋划,边学习、边领会、边思考,要着力思考、调研、谋划江西省气象事业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与改革等重大举措,同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征求到的意见,在改革发展大局中抓好工作的整改落实。

四是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省局党组和党组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已经上报中国气象局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督导组和活动办,党组成员相互谈心、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召开民主生活预备会议。各单位还应结合三中全会精神,抓紧时间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针对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征求到的涉及本单位的意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突出重点,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时间整改。

五是抓好当前的各项工作。要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责任单位要对中国气象局目标管理任务进行梳理、分析,对照考核项目,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完成考核任务。各市、县气象局要按照省政府“十二五”气象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精神,按照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发文的要求,抓好 “十二五”市县资金配套经费落实。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气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对“十二五”规划项目进行优化,突出建设重点,明确建设内容。要抓好气象现代化有关工作,印发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召开气象现代化工作会议,一并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六是尽早谋划部署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紧调研分析2014年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在春节前对2014年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任务做出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谢梦莉传达了郑国光局长在中国气象局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会上的有关要求精神,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纪委通知精神,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要求。

广西: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党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迅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自治区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家清主持学习会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当作全区气象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来抓。区局党组做到先行一步,进行了初步学习,下一步要在全区气象部门掀起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等方式及时组织党员学习全会精神,要通过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在全区气象部门营造浓厚的学习贯彻氛围,要采取多种措施将全会精神组织好、传达好、学习好。二是要以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抓好广西气象发展改革创新各项工作。新形势下,气象工作面临着新任务、新挑战。全区气象部门干部职工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切实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努力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广西气象现代化,取得广西气象事业发展新的更大的成绩。三是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要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区局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学习贯彻重点,将学习贯彻工作抓到实处,取得实效。(记者 曾涛)

河南: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河南省气象局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省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省气象局副局长孙景兰要求,全省气象部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省局党组的工作安排上来,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全省气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孙景兰要求,全省气象部门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切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一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做好今冬明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切切实做好保障人民福祉安康各项气象服务工作;二要扎实推进好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把学习贯穿活动始终, 切实召开一个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为下一步整改问题、建章立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三要确保完成好2013年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对照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全面梳理各项任务的进展情况,查遗补缺,加快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四要科学谋划好2014年工作任务,要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和深入分析判断形势的基础上,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措施,为做好明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记者 周爱春)

浙江:迅速学习传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上午,浙江省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局局长黎健结合浙江工作实际,对下一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把学习领会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乃至一段时间的首要政治任务,提高认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在认认真真学习上下功夫,在深刻理解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以三中全会精神指导、谋划、推动浙江气象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二是要紧密结合浙江气象实际,深入思考浙江气象工作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融入点和结合点,重点在推进公共气象事业发展、推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面纳入各级政府防灾减灾新型公共安全体系、深化气象社会管理改革、加强气象依法行政促进全面履职、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完善气象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三是要抓好当前的工作,为改革发展奠定基础,抓紧完成目标考核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基层综合改革,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程,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当前气象服务工作。

西藏: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深化部门改革

11月13日,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召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专题学习了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党组书记王鹏祥对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精神提出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在全区气象部门掀起学习高潮,全体干部职工要把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重要学习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西藏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稳定、民生”四件大事上,为2020年“全面实现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气象现代化,有力保障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这一目标夯实基础。二是要突出“西藏高原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气候变化及生态文明气象服务体系”两个体系建设,提高全区气象部门防灾减灾的意识和防灾减灾的标准,减少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要积极参与西藏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务实管用的制度,推进西藏气候变化及生态文明气象服务工作。三是要结合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贯彻“强基础、提能力、重服务、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立足区情、整体规划、试点先行、突出特色,着力强化县级气象机构工作基础,努力转变县级气象机构工作职能。四是将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弘扬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务制度、公务接待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各项改革,加快转变机关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发展气象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更好地用制度管住干部的行为,用机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滋生“四风”的漏洞,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通讯员 任璐 唐丽莎)

干部学院迅速传达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下午,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召开全体处级干部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高学浩主持会议,传达学习了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干部学院副院长肖子牛,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胡欣,全体处级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把三中全会精神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认真思考学院未来发展的工作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及局党组要求,认真做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通讯员 康伟)

山东:省局党组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11月13日,山东省气象局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共中央关于***严重违纪违法案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重要讲话、中国气象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文件等。

山东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史玉光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上级领导讲话和文件精神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有关文件原原本本地传达给全体干部职工,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他强调,要认真做好召开省局党组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局纪检组要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并同当前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思考、研究山东省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的措施,促进全省气象事业科学发展。(记者 孙彦)气象局组织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10月26日,气象部门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在京开班,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研究依法治国对气象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研讨新形势下依法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等重大问题。

中国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在开班式上作传达学习报告。开班式由中国气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许小峰主持,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矫梅燕、于新文等在京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和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开班式。

据悉,这次气象部门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主要任务,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依法发展气象的能力和水平;深刻领会中国气象局党组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领导气象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深刻领会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气象干部队伍。通过学习和讨论,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质,以理论学习的有益成果推动依法推进气象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

此次研讨班为期5天,中国气象局领导和外请专家将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气象法制建设和气象部门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深化气象服务体制改革、气象部门党的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问题做专题报告,全体学员将就相关问题开展专题讨论。

在研讨班的第一讲上,郑国光带领学员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气象部门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落实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管党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并为学员列出气象改革发展、气象法治建设如何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等思考题。

郑国光指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气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将全国气象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法治中国建设上来,直接关系到能否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直接关系到气象部门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也直接关系到能否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气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郑国光强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各项气象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必须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深刻理解用法治精神推进改革发展大业,靠法治为改革发展护航,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切实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转化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强大动力;必须坚持自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自觉地把气象法治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融为一体;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正确处理气象法治建设与气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确保气象法治建设能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和人民安全福祉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必须发挥表率作用,深入思考如何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思考如何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气象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就认真落实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的新要求,郑国光强调,要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上从严,要在狠抓“严教”与“严规”上从严,要在党内政治生活上从严,要在管理干部队伍上从严,要在加强作风建设上从严,要在执行党的纪律上从严,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从严,要从严把好党建规律关。

中国气象局党组传达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圆满闭幕。当日晚,中国气象局党组立即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国光主持会议,他要求气 象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工作部署上来。

中国气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许小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晓农、矫梅燕、于新文参加会议,副局长宇如聪列席会议。局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会。

郑国光指出,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过去一年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任务极为繁重,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基本完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强调全党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审时度势、居安思危,既要有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改革发展的战略定力,又要敏锐把握国内外环境的变化,以钉钉子精神,继续做好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继续做好改善和保障民生特别是帮扶困难群众工作,继续做好作风整改工作,继续做好从严治党工作,继续做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为明年开局打好基础。

郑国光要求,要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增强信心、锐意改革、勇于担当,开创工作新局面;认真学习领会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是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科学内涵,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要求,深入研究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举措,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发展气象事业方面进行认真思考,结合全面做好各项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深入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结和成果巩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篇3:气象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与防御

气象网络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已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气象网络安全的现状, 就气象网络安全等问题提出相应的防御措施, 从而保障气象网络环境的安全, 促进气象业务的顺利开展。

1 气象系统内部网络安全现状分析

气象系统内部的安全保障主要包括信息和功能的安全维护以及计算机的物理组成部分。对于计算机物理组成部分的维护而言, 要保证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的完好, 还要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 从而为信息处理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良的安全的环境。但是, 使用人员的使用习惯和安全意识等都与这种安全环境有很大关系。就目前的网络通讯系统而言, 仍然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

1.1 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

近年来, 计算机已经迅速普及到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接踵而来的就是有关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信息系统逐渐呈现出隐藏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致使部分用户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另外, 就是认为杀毒工具能够保证网络的安全, 从而盲目地信任杀毒软件, 在安装杀毒软件之后忽略对病毒库进行升级。

1.2 网络的边界模糊

经过良好的网络设计与规划的信息系统能够对网络安全防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 在生活和工作的周围却处处充斥着互联网、业务网和行政办公网, 导致出现网络边界不清等问题。现今的登录服务器的权限还不能具体到个人, 所以在出现网络边界模糊的同时, 还会带来人员角色不清等一系列问题。

1.3 病毒的威胁与入侵攻击

除了网页挂毒外, 利用USB移动储存装置作为传播媒介的AUTORUN恶意软件感染病毒的比例最高, 占感染比例的15%。在系统的内部, 由于木马和病毒的原因往往会导致单机瘫痪, 从而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

1.4 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带来的安全隐患

网络是许多互相连接的计算机的集合。这就意味着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因此, 网络本身必然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 攻击与反攻击、破坏与反破坏、病毒与反病毒等的斗争都还将继续。防火墙很难发现和防范内部软件与内部软件间的入侵行为以及内外协同的非法的访问或入侵行为。在开发软件的同时, 软件本身的漏洞可能存在, 安全软件本身安全的漏洞也可能会存在。

2 气象系统网络安全措施

从技术角度看, 气象信息的网络安全整体不高。网络的安全事故会影响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会出现网络的安全防御能力有限, 安全设施不够完善, 应用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不足, 业务数据的流程给系统的安全带来隐患等问题, 因此, 需要从这些问题着手, 解决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

2.1 加强人员信息安全意识

负责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的个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能力, 以提高气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加强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的意识, 可以从以下几点开始着手:必须先具备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意识, 加强对安全防护意识的宣传与学习;为达到教与导的结合, 培养良好的微机使用习惯, 需要制定合理的计算机规章管理制度, 使网络信息安全在大家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应该对杀毒防黑软件进行合理配置, 还需要不断地对病毒库进行更新。

2.2 安全域

安全域主要包括计算机应用系统、计算机服务器硬件与软件系统、数据和用户等, 它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对安全域的控制实质上是对其包含的所有内容的控制, 互联网、办公网等在许多一级的气象系统网络内部都会通过网络设备交织在一起, 从而给网络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可以通过详细划分安全域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安全域需要粗略地按照业务网、办公网等的概念进行划分, 再依据实际情况, 对某一类型的网络系统进行仔细划分。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局域网中同一安全等级的安全域的相互连接。

2.3 防火墙技术

在气象系统中, 防火墙主要是设置在网络安全域或不同网络之间的部件的组合, 是网络信息在网络安全域或不同网络之间信息的唯一出入口, 可以依据不同网络主体的安全政策控制出入网络的信息流, 且抗攻击能力比较强。防火墙主要提供信息安全服务, 是实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从逻辑问题上分析, 防火墙一个是限制器, 一个是分离器, 还有一个是分析器, 能够有效的对气象内部网络和互联网之间的活动进行监控, 从而保证了气象内部网络的安全。防火墙是气象网络安全的屏障, 能够保护网络不受基于路由的攻击;还能够对不安全的服务进行过滤从而降低风险, 能够极大的提高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加上防火墙只能通过精心选择的应用协议, 使气象网络环境变得更加安全。

2.4 病毒与黑客的防范技术

病毒和黑客能够恶意篡改系统中的相关软件, 对气象网络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 需要重视病毒与黑客的防范与查杀工作,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不下载来路不明的程序、不随便使用未经检测的储存载体、不随意打开陌生人发送的邮件、不随便打开可疑的网页、注意系统的可疑进程并经常为系统修复补丁、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对病毒库进行更新升级。如果发现以上问题, 需要及时地启用杀毒工具进行病毒查杀。另外, 平时也要做好对重要数据和文件的备份工作, 以保证数据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以防止气象网络环境出现异常。

3 结论

气象网络技术开始普及和应用, 对气象网络信息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信息不能够做到绝对的安全, 为了保证气象工作的顺利开展, 需要对必备的网络关键节点设备进行备份, 还需要对气象网络环境进行合理的规划。另外, 正常的网络防护技术保障手段也必不可少。气象部门还应该注重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完善并严格遵守规章管理制度, 以提高气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摘要:计算机在气象系统中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网络故障的出现以及病毒的威胁与入侵等, 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气象系统网络信息的安全, 气象网络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气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切实的保障气象网络系统的安全。

关键词:气象网络,网络安全,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篇4:抚顺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2013年10月1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16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寒冷、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雷电灾害防御、气候可行性论证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务、教育、民政、规划、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创新项目资金,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通过参加保险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1—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应当作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电力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

城市防灾工程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防灾减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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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及附属设施是否影响或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三)应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或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是否开展了评估或论证等;

(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用气象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和观测塔、通讯枢纽、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重点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第十三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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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的性质和等级;

(二)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有关部门职责;

(三)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装备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管理体系。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建设气象设施应当符合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和气象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的基础设施:

(一)在城区,根据需要配备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二)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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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农村暴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自动气象站;

(四)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

(五)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乡(镇)、村(屯),布设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手摇警报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设立气象助理员。

气象信息服务站承担气象防灾减灾任务和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传播工作;承担农村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承担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承担本地自动气象站、土壤水分站、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业务平台和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医院、车站、工矿企业、建筑工地、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气象信息员。

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险情、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信息资料的共享和使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根据法定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刊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气象助理员、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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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或者场所的公众传播。

医院、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和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人民政府所属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抢修损坏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设施,保障运行安全;

(六)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和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气象灾情,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5:广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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