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

关键词: 相应 成因 进行 建筑

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共8篇)

篇1: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

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 4为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企业的财产和员工的安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并制定公司突发事故的通报机制。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公司全体干部及员工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领导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各公司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机械工作人员的岗位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各公司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各级责任人要对所管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4、各公司应把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机械工岗位操作规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生产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备案。第二条 突发事故通报机制为了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做到及时反映问题,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把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减至最低。我司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通过对有关情况的通报使各单位及全体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突发事故通报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无人员受伤,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第一个工作天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2、机械及伤人事故(指有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在做好紧急处理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

3、较严重的事故(指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事故发生后各公司在做好人员拯救和报案工作后应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办公室和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报告。

4、报告突发事故时应先以电话向各分公司经理及部门经理报告情况,由公司经理致电总经理室报告。此后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事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把事故的原因、发生经过、处理情况、责任划分等汇报总经理室。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填报《突发事故报告表》(参考附表)交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5、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如发现有隐瞒事故不报的情况,将根据事故的大小,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并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及突发事故通报制度,希各单位严格认真执行。

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 4

篇2: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

1.目的

公司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本规定。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每月对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职责为:

1.安全部具体负责公司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排查; 2.各车间主要负责工艺技术方面存在的隐患排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厂区生产设施、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排查。

第二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二条 隐患的等级认定: 1.轻微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事故隐患:

(1)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的;

(2)危险场所安全标志不全的;

(3)不按时巡回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不按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填写不全的;

(4)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5)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一旦发生事故,致轻伤1至2人或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

2.一般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隐患:

(1)装置、设备、工艺有缺陷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2)职工未经过培训、无证而上岗的;

(3)特殊工种职工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4)厂房建筑年久失修未及时修理的;

(5)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东土作业、吊装作业、登高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断路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的;

(6)其它一旦发生事故,能致轻伤3至10人或一次重伤1至2人,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

3.重大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灌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厂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区域捏,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

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①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内贮存的;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③压缩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存的; ④易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⑤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⑥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甲、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12)液氨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监测和更换的;硫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输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15)使用非法制作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近件的;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

求的;

(19)易燃易爆场所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2)工厂内的消防道路(环形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3)存在其他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1)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物质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物质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毒物质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5)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第三条 隐患的排查治理

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频率按照公司《风险评价程序》进行排查。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度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经费、定整改措施。属于轻微事故隐患的由车间、部门立即整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由公司安全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部统一管理。属于车间整改的交由车间主任签收并负责处理,属于职能部门整改或组织整改的,交由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能够马上整改的隐患,各整改部门要按整改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将隐患整改通知书返回签发部门,由签发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反馈给安全环保部,成立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的隐患

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隐患整改完成以后,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落实,整改情况由公司安全部汇总存档。

第三章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部负责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台账,并组织、协调、参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的措施制定、实施、验收等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对公司隐患全面排查,并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六条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如发现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重大事故隐

患,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县政府及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5.公司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6.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公司应及时书面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篇3:基坑工程事故及施工安全管理

由于社会的发展,加快了我们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建设不断扩大。城市在外延的同时,也对原有的空间进行更加深层次的利用,上部空间的利用——建筑物的高度越来越高。不管是超高层建筑还是深层地下室的修建,必然要涉及到的是深基坑开挖。深基坑的开挖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及周围的环境条件原因,要对基坑进行支护。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或是其他的一些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基坑发生垮塌、附近的建筑物及路面出现塌陷或是开裂等工程事故。如何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确保不出现工程事故,或是即使出现工程事故也不造成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1 基坑工程事故的类型及原因

1.1 基坑工程事故的类型

在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常发生的事故主要有:坑内土体塌方和滑坡、支护结构产生位移破坏、坑底土体管涌、流砂、支撑破坏等。

对于破坏类型的分类有很多种,在本文中从破坏所属的不同性质和区域来划分,总的分为四类:

1)基坑边坡土体受到的破坏:也就是基坑边坡产生的坍塌及滑坡。这种破坏往往导致围护结构位移、坑周构筑物沉降倾斜,更严重者甚至于使基坑附近的建筑物产生开裂破坏,后果十分严重。这种破坏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3类:a.由于勘察及设计过程中的原因,支护结构的整体安全度不满足实际要求,从而导致了支护结构整体上失稳或是局部关键的区域失稳产生的破坏;b.由于施工的原因,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按设计或规范施工,一挖到底、支护不及时、开挖顺序不当、在坡顶处的堆载影响等等;c.由于自然因素,如暴雨等,使得基坑边坡的土体强度降低,从根本上降低了基坑工程的整体稳定系数,从而产生了破坏。

2)支护结构受到的破坏:也就是支护结构构件的强度不够,从而发生破坏;或是支护结构的位移过大,使基坑周边的建筑物产生了沉降位移。这种破坏产生的原因主要也可以归为3种:a.由于勘察设计过程中参数的选取,或是支护形式的选取不当而产生的。b.由于施工过程中的不当,如支撑不及时,或是提前施工下一道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等而产生的。c.由于自然因素,如暴雨等,使得部分基坑边坡的土体强度降低,增加了支护结构上作用的土压力,从而使结构的构件发生破坏。

3)支护结构渗漏水产生的破坏:从而引起坑外的土体流失,使得基坑施工范围外的建筑物的地基土发生流失,其建筑物产生沉降,发生破坏。其主要的原因有在勘察的阶段没有探明地下水的分布、支护结构的帷幕不密实或接缝未处理引起渗漏水或降水措施不合理、未充分排除土层内地下水等原因产生的。

4)坑底土体失稳和管涌:在施工到坑底时,土体出现隆起、流砂甚至突涌,引起坑内大量积水,坑周土体流失和沉降。其主要原因是坑底土层含粉砂量大且基坑内外水位高差大,动水压力较大。

1.2 基坑工程事故产生原因

1.2.1 事故发生的内在性

事故发生的内在性主要有以下方面:1)基坑工程主要集中在市区,往往施工场地狭小,周围建筑物密集,邻近道路和市政地下管线,因而对基坑稳定和变形控制要求极高,施工条件差,难度大。2)基坑工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很强,同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都有关。基坑设计和施工涉及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场地环境、工程要求、气候变化、地下水动态、施工程序和方法等许多复杂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导致工程事故的发生。3)基坑工程施工周期长,且为隐蔽性工程,常需经历多次降雨、周边堆载、振动、施工不当等许多不利条件,安全度的随机性较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难以防范。4)基坑工程中不确定因素多,如岩土性质个体差异大,勘察数据离散性大;土与支护结构作用机理研究不深入,致使安全系数的选取也具有不确定性。5)基坑工程属临时性工程,建设方一般不愿投入较多资金,一旦出现事故,处理十分困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

1.2.2 事故发生的外在性

1)基坑勘察因素。工程勘察资料及结论是设计的基本依据。勘察资料不详、不准、疏漏,勘察结论不完备、不准确,势必为深基坑支护工程潜伏下事故隐患。2)设计因素。a.计算参数选用不准确。b.支护方案选择不当。c.撑锚设计有误。d.设计的安全储备小。e.荷载取值不当,与实际受力状态有较大出入。3)施工因素。a.防水、降排水措施不当。b.施工质量差。c.施工方法不当。d.施工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e.相邻工程的不利影响。f.基坑周围因过多堆载而超载。g.深基坑采用分包形式,围护、支撑、降水、挖土为不同工程队承包,配合不好而导致工程事故。

2 基坑施工安全管理

1)在进行施工之前,对于施工组织的设计,要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一个好的施工组织对于施工的过程有一个前期的宏观把握。2)在施工之前要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同时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出现事故时,可以立刻进行抢救,从而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否则,当事故发生的时候,由于没有应急措施,措手不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严格全面的管理制度,管理要确切的落实到施工的每一个工序和细节上,同时要确保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4)从人员上来说,对于参与施工过程的相关人员,如施工、监理的主要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5)对于施工中所用材料来说,一定要坚持见证取样制度,对进场材料严格把关。对所使用的材料、配比进行试验检查,只有在具有合格证的材料及试验达标以后才能使用。6)核验水准点及坐标点的正确性和保护措施,审查水平及竖向施工放线是否正确,开挖过程中现场工程师要随时对基坑的开挖尺寸,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进行检查,随时注意基坑的变化,做好各种施工纪录,施工完成后提交完整的、规范的竣工资料。7)推行信息化施工,包括预测、信息采集与反馈、控制与决策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边坡稳定存在很多潜在的危险和破坏的突然性,地下工程受各种水文、地质、雨水等复杂条件的影响,特别在基坑有基础埋置较浅的建筑,或有重要的地下电缆和市政管线,很难从理论上预估出现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观测,进行信息化施工,根据土层位移的时空效应,及时掌握土体变形特性、边坡的稳定状态和支护效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边坡失稳和周围建筑沉降等事故发生。

3 结语

由于基坑理论研究还不成熟,随着对于岩土体研究的更加深入、新的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的出现以及新的计算方法,如有限元等深入的运用到基坑的设计中来,从基坑事故的内在原因着手,大大减少基坑工程中的事故。同时,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由于受各种水文、地质、雨水等复杂条件的影响,其边坡存在很多潜在的危险和突然性的破坏,如果仅仅从理论的层面来说,很难完全控制基坑开挖过程中产生的破坏。所以,通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格施工过程质量,从而来减少基坑工程中的事故,将会一直是现在及未来的一个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陈忠汉.深基坑工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唐业清.基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篇4:采矿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措施探析

关键词:采矿事故 安全管理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131-01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类矿产资源种类异常丰富,近年来,采矿事业在我国获得了蓬勃发展,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并且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要意识到,由于我们采矿技术的落后、设备的不完善、开采环境的局限性,往往导致采矿工程事故频发,给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并给国家和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视采矿事故的分析,消除隐患,推动采矿事业的发展。

1 采矿工程技术中的不安全因素

采矿工程是一项复杂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采矿工程技术中的不安全因素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管理、生产、人为和环境因素,以此来做详细论述。

1.1 管理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在管理因素中,制度不完善、现场管理流于形式、安全与经济脱钩、奖罚不分明、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欠缺、专业素质有待提升、预防和处理事故中缺乏专业手段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费用和维修费用少等。

1.2 生产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生产过程中以及掘进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包括:防护用品质量差或者未佩戴相关防护用品、支护质量不佳、未按照施工设计进行施工、顶板压力过大、设备伤害;在爆破中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参与爆破的药量过大、材料质量差、管理松散、制度执行不严谨等;工程设计方面的因素有:图纸与实际不符,设计施工不达标,相关组织工作混沌等。

1.3 人为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人文方面的不安全因素较多,比如:违章作业、操作失误、注意力不集中等等,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1.4 环境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矿内透水;电压不足,亮度不够,光源距离远;噪声干扰:来自人为的、机械的和外界的;顶板岩渣方面有:顶板或边帮冒落、岩帮滑落、爆破、顶板未及时处理等等; 设备装运方面因素有:道路及相关机械有缺陷、超负荷运转、设备不符合要求、不匹配等方面。

2 安全管理措施

2.1 采矿工程前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

实际证明,通过采矿工程前的安全检查能够大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所谓防范于未然,事前的检查能够减低大约55%的事故率。相关的采矿企业急需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检查制度,采取大检查、日常检查、不定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并指导认真落实,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安全意识。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措施。

2.2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的责任逐层分解,签订安全责任书,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使安全生产的责任更加细化、明确,实现安全目标的管理。

2.3 加大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力度

加大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力度具体做法包括:重视反面事故的宣传警示作用,提高企业员工遵守安全规范的自觉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的经验总结,汲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针对常见的瓦斯事故,除了正常的投入技术培训之外,还应该建立安全检查系统,编排瓦斯排放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测与防范。

2.4 明确奖惩制度

将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与员工的绩效结合起来,实现全员安全管理,实行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对于安全生产中管理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其高的绩效奖励;反之,对于安全生产中管理成绩较差的,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出现重大损失的,给予其较低的待遇,并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通过这种形式,来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另外,采矿企业还应该广泛招收采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提升待遇,留住人才,利用好传、帮、带的作用,不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2.5 其他措施

采矿前,应该对相关的地质条件进行细致调研,掌握采矿作业区域的相关地质构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生态环境来选取合理的采矿技术手段,并加强防护,尽可能地防止掘进中顶板冒落的情况发生。采取合理型号的器械以满足矿山排水能力,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形成合理的防排水系统,并坚定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健全防排洪措施。

3 结语

采矿工程的安全、高效的生产依托的是正确的管理方法、先进的采矿技术、完善的安全责任机制、可靠的安全通风设施、安全的生产环境外,更重要的是人的工作。树立安全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生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会议,对工作进行阶段总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把安全教育引入实践中。同时,提升矿业企业的安全技术与生产技术水平,健全责任制搞好安全管理。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摸索规律,使管理体制焕发生机。这样才能保证采矿安全,实现采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大收获。

参考文献

[1]张忠东.关于煤矿井下采矿安全管理的探讨[J].低碳世界,2013(9):100-101.

[2]余艳.煤矿采矿安全管理与事故防范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1):111-112.

[3]邢冬梅,叶义成,赵雯雯.我国矿山透水事故统计分析及安全管理对策[J].金属矿山,2010(6):178-181.

Xing Dong-mei,YE Yi-cheng,ZHAO Wen-wen.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 of Mine Water Inrush Accident in China[J].Met al Mine,2010(6):178-181.

[4] Li Ying-ying,YE Yi-cheng,HUANG Jun,et al. Fore-casting model based on gray-exponentially smoothing and

篇5: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加强加工车间安全事故管理,严格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指职工在进行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碰伤、压伤、割伤、挤伤、烫伤、绞伤等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本制度引用的国家法规标准企业规定:

一、国务院[1991]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四、《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车间所有生产岗位人员以及相关职能人员。

第二节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职工因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而构不成重伤的事故,且损失工作日超过1日和少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且损失工作日等于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的认定按劳安字[1991]2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1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一、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第六条因工伤亡事故的认定范围、程序,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事故的救援处理

第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用电话报告车间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总指挥,并说明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负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车间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岗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事故救援结束后,应由上级安全部门确定可清理事故现场,恢复生产,车间方可清理事故现场,恢复生产。

第十条车间在事故救援完毕后,按事故的处理流程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事故原因调查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不得隐瞒事故。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车间相关安全职能人员应尽快到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经过,收集人证、物证及其它资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做好事故现场摄影、录像和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不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按照事故调查取证材料,事故管理权限,召集调查组成员、车间领导领导、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建议,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事故分析必须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车间详细名称、车间性质、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类别、事故伤亡情况、事故性质、经济损失);

二、事故经过;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主要资料;

四、事故原因;

五、预防措施;

六、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车间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六条对不构成工伤,但依照工伤处理的伤亡事故,必须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将“伤亡事故登记表”和事故处理材料上报公司

安全生产部。

篇6: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

管理制度

X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XXX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XXX〔2015〕810号)、《XXX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2)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7)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min以上)3次以上的;

(8)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1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11)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h以上的;(12)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3)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1.5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20米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4)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5)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30%以上且达30分钟以上的;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7)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8)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24小时以上的;(19)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20)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21)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22)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小时以上的;(2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

(24)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25)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的;(26)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6)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落差0.5米以上)的;(7)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泵房进水的;(8)井下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头面停工停产24~96小时的;(9)井下发火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24小时以上的;(10)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10~30分钟的;(11)采掘头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停工停产排放瓦斯的;(12)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3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10~20平方米(高度大于0.3米)的;

(13)其他在用巷道冒顶一处长度在5米(高度大于0.5米)以上的;

(14)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0.5~1.5级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5~20米(断面缩小30%以上)的;

(15)全矿井停电10~30分钟的;

(16)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筒的;(17)提升设备卡罐达4~8小时的;

(18)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上行罐笼或人车突然发生下坠的;

(19)斜坡轨道运输发生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置连续100米脱槽的;(20)斜坡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而断带保护装置未起作用的;

(21)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着火或风缸被捣毁的;(22)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23)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0分钟以上的;(24)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3~15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的;

(25)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

(26)基建施工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8小时的;(2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10分钟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有超1%以上现象的;(4)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

(5)采掘头面意外遇到落差0.3米以上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6)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7)拉翻或拉跑绞车的;

(8)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

(9)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

(10)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的;

(11)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的;

(12)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13)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14)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的。

(15)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的;

(16)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的;(17)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的;

(18)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的;

(19)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他非伤亡事故。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XXX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XXX〔2015〕810号)、《XXX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623号)、《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永煤控股〔2016〕112号)等文件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未遂事故

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危害的程度或威胁人员的数量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1)涉险10人以上的;

(2)矿山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3人以上的;(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

(4)突出矿井同一采掘头面连续3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

篇7: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通报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2013年4月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

理制度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9)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9)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7)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9)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3、城郊煤矿事故汇报流程图(附后)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 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综合办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测,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纪委书记,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工会,团委,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纪委书记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综合办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纪委书记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综合办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劳资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篇8:采矿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探讨

1 采矿事故原因分析

通常情况下, 可以用人为因素、管理、生产、环境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 部分采矿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充分重视安全生产, 没有科学管理, 存在着较多漏洞, 导致各类采矿事故的发生。很多管理人员对经济利益过分看重, 如果有矛盾存在于安全生产和经济利益之间, 安全要求就会遭到忽略, 在这种错误认识下, 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很容易有防护失败或者顶板伤害等问题出现于采矿作业过程中。没有科学管理采矿爆破工作, 在操作过程中, 没有将相应规章制度给切实履行下去。

其次, 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在采矿作业中, 没有将分阶段全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给切实落实下去, 往往出现安全事故之后, 企业方去分析研究, 没有对井下作业深入监管, 事故预防以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工作遭到了忽略, 没有严格的劳动纪律, 还可能会出现一些操作失误或者违章作业等现象, 进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如有较高的采场回采高度、无法科学维护顶板以及锚杆支护质量较低, 没有科学的溜井防坠措施等。没有做好采矿作业安全设计工作。如今, 很多采矿企业在采矿设计方面, 往往会将安全设计放在生产设计之后, 这样就比较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最后, 采矿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 需要进一步提升其专业素质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 就无法对员工有效的培训和指导, 无法对各类事故和突发状况有效的防范和处理, 这样企业整体安全预防控制能力也会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2 采矿事故的防范措施

2.1 对采矿安全生产作业充分重视

对于采矿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来讲, 需要正确看待安全生产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 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 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切工作的重心。在安全管理方面, 需要投入足够的成本资金, 将一系列采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等运用过来。制定完善的制度, 规范行为, 每一个部门需要定期经常的开展安全例会,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 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促使安全生产得到实现。要科学引导, 让员工从思想层面上充分重视安全生产, 促使其安全意识得到强化和提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还需要向员工家庭中延伸安全宣传, 让员工家属能够配合宣传安全生产。

2.2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科学完善

结合企业具体情况, 安全监察部门需要将监督处理工作给切实开展下去, 做好调查工作, 科学鉴定企业的安全等级, 严格审批管理安全许可, 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三个阶段努力, 将安全控制贯彻于生产全过程中。在安全检查中, 可以有机结合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查的方式, 及时风险存在的安全隐患, 向责任单位及时下达指导意见, 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解决, 完成整改工作之后, 相关的责任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过来, 安全监察部门严格验收。将安全管理网给完善构建起来, 并且成立安全委员会, 对安全布置工作深入研究。

2.3 将绩效考评以及安全责任制给切实落实下去

为了促使采矿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可以将安全管理挂钩于企业的绩效工资和奖金, 奖励那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需要严厉追究和严肃查处, 将员工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充分调动起来。将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给切实落实下去, 对安全责任书科学签订, 将全过程的安全目标管理给切实开展下去。

2.4 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和团队建设工作

在采矿安全管理中, 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系统安全管理, 其涉及到诸多学科的内容, 包括管理学、心理学、社会科学等。要想将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给切实开展下去, 就需要对安全生产规律不断的探索, 结合出现的问题, 对管理体制大力完善。如在采矿设计过程中, 需要将可能出现的一切危险因素给充分纳入考虑范围, 以便对采矿安全预防措施科学合理的设计, 如果有安全事故出现, 相关人员将针对性的紧急应对措施给运用过来。同时, 要大力建设采矿安全管理队伍, 将安全管理专业方面的人才给广泛招募过来, 对培训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 促使员工的安全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 需要科学佩戴防护品, 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防毒口罩等。

2.5 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

在采矿作业过程中, 为了实现采矿安全, 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将先进科学的采矿技术给运用过来, 在这个方面, 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来研发新技术。以便促使企业的生产条件得到有机改善。如可以将一系列的监测系统给构建起来, 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同时, 对相应的数据科学分析, 将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给运用过来, 这样方可以有效控制解决每一个环节的不安全因素。可以将先进的G PS技术给运用过来, 以便准确判断矿山作业环境, 同时, 借助于G PS技术, 管理人员也可以对各个平台有效监测, 这样矿山预警时间得到了缩短, 矿山事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降低。

此外, 只有提高了受惩罚几率, 增大了玩忽职守的代价, 方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因此, 就需要加强立法, 对法律监督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 促使安全行政管理得到有效强化。通过社会舆论监督, 将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的作用给充分发挥出来, 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曝光, 及时处理相关的责任人, 也可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 采矿安全是采矿企业需要充分重视的一个方面, 要对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科学处理;通过教育培训措施的运用, 促使员工安全意识得到强化和提升, 将科学的采矿管理方法给运用过来,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生产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心, 采矿企业需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强化, 以便顺利开展采矿生产, 总结事故经验, 提升采矿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避免有安全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罗昌秀.浅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管理[J].化工矿物与加工, 2014.

[2]郝志明.浅谈非煤矿山安全管理[J].今日科苑, 2008.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安全警示通报管理制度 下一篇: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