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安全

关键词: 公共政策 社会转型 传统型 转型期

公共政策安全(精选十篇)

公共政策安全 篇1

1.1 何为“转型期”

关于我国“社会转型”概念的定位, 许多学者给出不少借鉴性诠释。郑杭生教授对“社会转型”的表述是, 社会转型与社会现代化是同意语, “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 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过程”1。转型期的产生是一个国家发展建设到一定程度所必须经历的社会阶段, 要求社会生产关系要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生产力, 社会生产关系要不断改变阻碍自身发展的不利因素, 从而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1.2 中国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缘起

中国公共政策安全问题近年来这不仅受我国发展受全球化浪潮的国际形势下经济一体化局面的影响, 更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内部矛盾特殊时期的复杂形势所迫的结果:

首先转型期对公共政策的影响程度加大, 正如波兰前第一副总理、财政部长格泽戈尔兹·W.科勒德克这位被称为“波兰改革总设计师”的学者在其著作中讨论了社会转型、过渡的不同阶段以及其和公共政策设计、创新的关系2那样, 内外双重条件相互作用构成我国转型期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的强大推动力, 尤其是内在社会转型期的影响作用。

其次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转型时期, 诸多不确定和不可控因素使得政策风险问题显得越发严峻和现实。并且, 随着中国改革的推进, 更多未知因素会给政策风险带来更大的问题和挑战3。

再次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 由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利益目标的不完全一致, 以及地方政府独立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和巩固,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必然存在的4, 势必会影响公共政策执行效果与忽略公共政策安全性, 为突出政绩而缺乏政策安全考量。这些都促进了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的研究与产生。

2 转型期中国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研究理论框架

我国有学者已开始重视公共政策安全研究的重要性, 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研究理论框架的主要切入点是公共政策风险, 即公共政策从产生到结束期间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总和。目前我国对于公共政策安全的比较成熟的定义, 是“公共政策的潜在风险不转化为社会风险和政策系统产出大于政府管理风险成本的一种状态”5, 且包含“公共政策功能失效”、“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及“政策主体权威削弱”6因素。其中, 公共政策风险既含有政策环境风险, 也有政策制度风险与政策选择风险等7。

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研究维度主要有:一是公共政策学习安全。公共政策学习目的在于获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方案确保目标的实现。学习过程中难免会有生搬硬套全盘照搬的可能性, 这是影响公共政策安全的潜在因素;二是公共政策过程安全。国内学者杨龙先生认为研究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维度之一便是公共过程安全。主要有公共政策制定阶段安全与公共政策执行阶段安全,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民众认可度是此阶段影响政策安全的主要因素, 同时执行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执行政策的物资与时间成本, 确保安全性;三是公共政策环境安全。是指公共政策自然环境与公共政策社会环境的双重安全, 公共政策安全直接受到国家体制、政治架构、职能分工及政治文化等制约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一定程度上这种“制约”和“影响”是决定性的, 因此公共政策安全管理除了要回应自然环境外, 更要回应社会环境8。四是公共政策理念安全。能否树立科学、民主的政策理念对于提升政策效果与效率有着直接关系, 吸取先进的积极民主科学的思想武装公共政策, 使之贯穿到政策过程始终, 是保证政策目标的关键

3 转型期中国公共政策安全问题研究意义

转型研究中国公共政策安全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首先丰富了研究公共政策领域的命题, 从新视角拓展研究视域, 不仅为公共政策提出风险规避的重要性, 也为公共政策下的行政管理学科的研究作出贡献;其次该命题的研究旨在构筑安全社会, 与风险社会的研究遥相呼应, 为构筑和谐社会与安全社会、构筑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童星, 高钏翔.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衰减:风险分析及其治理[J].社会科学, 2009, 5.[1]童星, 高钏翔.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衰减:风险分析及其治理[J].社会科学, 2009, 5.

[2]谢志平.公共政策风险及其防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9, 6, 4.[2]谢志平.公共政策风险及其防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9, 6, 4.

[3]杨龙.公共政策安全:政策科学研究的新视阈[J].领导科学, 2011, 6.[3]杨龙.公共政策安全:政策科学研究的新视阈[J].领导科学, 2011, 6.

[4]胡宁生.现代公共政策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7, 7.[4]胡宁生.现代公共政策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7, 7.

[5]尹贻林, 陈伟珂.公共政策风险评价与控制系统[J].天津大学学报, 2000, 3, 1.[5]尹贻林, 陈伟珂.公共政策风险评价与控制系统[J].天津大学学报, 2000, 3, 1.

[6]刘昕炜.社会转型时期的政策风险控制与风险规避[J].金融观察.[6]刘昕炜.社会转型时期的政策风险控制与风险规避[J].金融观察.

[7]曹丽.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分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09, 4, 2.[7]曹丽.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分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09, 4, 2.

我国食品安全的公共政策浅析 篇2

作者 :文/刘玺 更新时间:200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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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撒 是非得失发生地方司法...近期的“苏丹红”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光明牛奶“回奶罐”事件,使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再一次凸显,这些事件不禁使我们想起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添加吊白块的米粉、用“瘦肉精”喂养的猪、添加建筑工业防腐剂的麻辣豆干等等一系列让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了。

在我国,为什么食品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食品市场的混乱呢?本文主要从我国食品安全的公共政策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策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政策的执行、政策监督等,来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政策原因以及影响政策执行的环境原因

1.食品安全的界定及其意义

食品安全的内涵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食品的数量安全,它主要是指食品的数量安全,够不够食用。食品安全的第二层意思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中各种危害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程度。食品安全的第三层意思是指食品的可持续安全,指食品供给既能满足现代人类的需要,又能满足人类后代的需要。

从食品安全的内涵来看,食品关系到每一个人,从能否解决温饱到能否安全食用,再到可持续发展,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社会生产、人身健康、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意义。首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业是我国食品主要的原料源泉,一旦农产品的源头被污染了,势必影响到国家整个的食品生产。同时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在我国的外贸出口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出口美国的食品仅1998年8月——2000年就有643批被美国FDA扣留,主要原因是我国出口的食品卫生质量差,微生物污染。其次,食品是每个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用不安全食品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现在在我国,食品安全不是个别行业、个别地区个别企业出现的问题,而是一个遍及全国的问题,长此下去,我国的人力资源将遭到破坏,从而影响到经济建设。2.我国食品安全的政策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是以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性文件共840件,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件,专项法律法规683件,相关法律法

规50件。有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它是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法规的依据;有针对各种类别的食品的法律法规,如《茶叶卫生管理办法》;有针对学生食品的法律法规,如《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有针对加工过程的法律法规,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有针对储运和包装领域里的法律法规:《铝制食具容具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有针对食品流通领域里的法律法规,如:《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针对食品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针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环节的法律法规,还有食品进出口环节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领域人群较多。

3.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的缺陷

3.1多部门的不协调管理

我国食品监督的部门多达十几个,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牧、商务、粮食、林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公安等部门作为食品安全政策主体对食品安全行使管理权。这十多个部门主要是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对食品进行监督管理,食品从原料到加工成成品的过程,一个环节有一个部门负责,农业部负责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卫生、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堂等公共食品环境卫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综合协调查处重大事故的职能

这么多的执法主体这么多的法规,为何食品市场上还有这么多的不安全食品呢?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原则,分段监管的本意是将食品监管细化,让食品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政策主体的管理与指导。但在我国各执行主体间工作不协调,各个部门之间权限界定不清,职能相互交叉,形成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法规,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出现多头执行,重复执行的现象;政策实施的一个通道被切成了不相连的几段。如对食品安全等级的界定,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部门按自己的标准制定,使得市场上食品安全等级的名目繁多,消费者无法把握,各种各样的界定在消费者心中失去了可信度。

3.2重人治,轻法治;政策执行不力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有很多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但这些政策,法规能落到实处的很少。究其原因,除了多头监管造成政策实施渠道不畅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我国行政体制内,重人治轻法治,有领导重视,有领导的批示,事情就会受到关注,就能得到解决,而不顾事前是否有相关法规规定,例如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中,2003年5月卫生监管机构已经查出奶粉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2004年1月阜阳市工商局和卫生局公布了33种“黑心奶粉”,但劣质奶粉并未因这些查处和信息公布而受到清剿,而是仍然在销售,相关部门坐视不管,直到“黑心奶粉”被媒体披露,惊动了国家高层领导人,才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劣质奶粉才会被快速的查处。3.3现行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时情,惩罚太轻

作为现行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食品安全法》局限于对于食品添加剂、食用器具、洗涤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没有涵盖从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的监管规定。娃哈哈集团懂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在两会期间说道: “《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事实上,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已不仅仅局限于„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而某些符合卫生要求但营养缺乏的食物或者食用方法不当同样可能致人损害,如卫生指标合格的„假奶粉‟”。这说明现行的一些法规政策内容已经跟不上现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标准了。

量刑过轻也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又一个原因。我国对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处罚很低,使他们的违法成本低,《食品卫生法》里的处罚金额统一规定在3万——5万元,这一金额对获利好的企业来说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更不用提那些大企业和跨国公司了。处罚

太低使违法企业无需付出太大的成本就可以进行再一次的犯罪。

4.影响我国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实施的环境因素

4.1政策实施对象的生产方式分散。我国农产品的生产主体是个体生产,散户生产,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时,无法查清源头。其二,由于农产品和其他食品原料的生产者大多是农户,或是管理水平和技术低下的个体户,他们没有意识或没有能力完全履行所承担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2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薄弱。一项对上海市民食品安全认识水平的调查中,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时,35%的被调查者表示会“自认倒霉”,不去追究,15%的人表示会主动索赔,其他人要看金额的大小来决定。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大多数市民可能因损失的金额不大而放弃索赔,这就给不法商贩提供了生存空间,违法时无人举报,使食品安全失去群众的监督。除此以外,相当一部分市民购买食品或就餐后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发生问题则拿不出证据,无法进行索赔和投诉。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居民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不高。

4.3技术障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数量偏少、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不高的现象。我国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不足50%,而发达国家早在80年代就已经达到80%、90%了。现在被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危险性评估、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体系,在我国只处于研发阶段,还未应用到生产实践中。我国各个城市缺乏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专业检测机构和较为完善的配套监控系统,缺乏对食品安全的长年监控、检测及快速反应系统。

5.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建议

第一,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紧跟国际的标准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的一条龙体系。协调好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改变现阶段各部门相互冲突的局面,使食品安全政策的执行渠道畅通。食品安全法要对不法商贩制定严厉的处罚,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使他们一旦违法就血本无归。同时,要对执法和管理主体的职责也要严格规定,对他们的渎职行为也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改变现在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缺位、执行不力的现象。

第二,加大对公众、食品生产者的宣传教育。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知识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食品安全的发展。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强可以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力量,而且是一个强大的力量,从近期的几起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广大的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在增强,这是一个好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信息渠道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特别是对广大的农户、个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更是重要的。同时通过这些信息渠道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体系,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如违规企业、有害的食品等。让公众掌握与食品相关的最新信息。

第三,加大对食品安全技术研究投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检验体系,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用国际先进的标准、技术引导我国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技术限制了我国的食品进出口,造成一定的损失。加大技术的投入,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外贸损失,更重要的是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生产的水平,这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有益。

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政策分析

陈晨

食品问题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保护国人生命健康、提高人生活质量、促进食品贸易甚至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大政策问题。应该看到,发生在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就是全球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缩影。国内食品安全问题与国际食品安全问题,既有共性的因素,又有其独特的规律。首先,“地球村”的概念日益强化,发生在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有可能演变成一次全球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其次,国外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多地表现为由于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所引发的“新问题”,而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少量的“新问题”,绝大部分是由于立法、监管、诚信等制度性问题引发的“老问题”。再次,在中国经济目前发展阶段所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涉及食品安全领域,同时也影响到一个大国崛起的形象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通过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回顾,可以发现近十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特点:一是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内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有其阶段性规律;三是食品安全问题较大程度地影响了国内外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四是食品安全问题对我国国际贸易及国际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食品安全问题是经济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所共有的社会经济现象;二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滞后;三是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分散、职能不统一;四是缺乏正常的食品安全监督公众渠道;五是社会整体诚信资本的缺失。

食品安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鉴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现状,一方面,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必须进一步增强,政府应通过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公共政策,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制;另一方面,从公共治理的角度出发,包括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和私人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都应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治理活动中来,通过构建多中心治理框架,与政府形成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的协同作用和整体合力。

具体而言,政府应从五个方面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一是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化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责任。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整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把目前分布于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以整合,成立一个直接由中央所属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指挥协调和资源调度,彻底解决机构重复和管理盲区问题,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三是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行食品安全信用码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和食品企业信用记录库。

四是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的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对食品信息的知情权,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政策制定的参与,并加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迷思 篇3

关键词:公共;不特定人;多数人

公共安全中的“公共”一词的涵义,在学界中有多种界定:观点一认为,所谓公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由于支持该观点的人数较多,因而其至今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观点二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和特定多数人,或者说不区分特定还是不特定。观点三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观点四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分析

通常而言,法益的不同是区别不同种类犯罪的最佳途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直接的理解认为是前者危害的是社会利益,通常指向较多人,而后者危害的是个人利益,指向的是个人、个体。比起少数人,多数人的权益总是更为立法者所重视,因此设置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里,人数的寡众是二者法益的最大不同,同时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公共的核心理由。当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多数,可能危及的对象是多数,或者行为最终损害对象是多数时,就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只有当行为可能损害的范围内包含多数人时才成立公共,如果范围内只有少数人,则不应成立公共。

但问题是:一则,人数的寡众标准难以确定,是2人以上为众抑或是10人以上才为众,难以说清;二则,侵犯公民人权利犯罪中也存在多数人的权益受损,例如故意杀人罪就有导致多数人死亡的情况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多数人的利益捆绑为公共安全,但多数一词并无法透彻解释公共安全中的多数人利益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多个个人权益的不同。

可见,“多数”一词本身在刑法语境下就存在困惑,还需要进一步深挖所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各自的特异性,以明确“公共”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认为,公共的核心应放在不特定性上。不特定之下区分为不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不特定多数人通常没有疑问,而针对不特定少数人——如果可能被波及的是少数人时,由于该少数人不确定具体对象,使得在一定公共空间内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之一”,即每个人都存在被该行为侵害而成为被害人的危險,那么即使最终只有一个人牺牲,仍应视为是对公共安全的冒犯,即行为存在公共危险。同时,当行为人对于行为可能危及的对象、范围缺乏控制或不欲控制体现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公众利益的漠视,而非仅仅是对某个特定个人的个人利益的漠视。因此,对公共的理解不应只从实际结果上是否可能造成多数人损害上进分析,而需从不特定性使得一定公共空间内的所有人都陷入可能性危险这一层面进行分析

二、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的组合分析

在对组合进行分析前应先区分行为针对的对象行为危及的对象行为最终损害对象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指行为人直接作用的对象,而行为危及的对象则是一定范围内可能被行为损害对象行为最终损害对象行为实际上侵害到的对象。以放火罪举例,行为人放火烧一栋民居,民居内住着一家三口,那么,该民居和三口一家是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而与该民居连排的屋子和住户则是可能被危及的对象,至行为最终损害对象则要看实际上烧毁的民居和住户有多少。本文认为不特定所限定的是可能被危及的对象,因为针对对象和实际损害对象一般而言都是特定的某一人或某几人,例如上例中的放火罪,行为一把火的对象通常只是一栋民居及其住户,其最后也可能存在各种原因导致火灾没有蔓延最终只烧毁这栋民居,但因为存在向旁边民居蔓延的可能性,仍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1.特定少数人

特定的少数人即行为危及的对象是特定的一个或少数几个人,这种情况应定侵犯人身权利等其他犯罪,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行为人王某将被害人张某和李某骗至郊区一偏僻处,以爆炸的方式将张某和李某杀害。行为人王某侵害的是特定两个人的生命权,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公共安全,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不特定多数人

不特定的多数人,即行为危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行为人甲为报复社会将一颗手雷从天桥上扔下来,手雷爆炸后造成多人伤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不特定少数人

不特定的少数人是指行为所危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不特定的少数人是否能够成立公共存有疑问。当前有学说认为,当行为所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少数人时,通常要求行为有不受控制而向多数蔓延的可能性,才能构成公共。例如,行为人甲为报复社会,将一块砖头天桥上砸下来,刚好砸倒行人张某,致其死亡。行为人甲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一个人的生命权,因为一块砖头的杀伤力很有限,尽管行为人甲将一块砖头从天桥上砸向很多行人,但不可能砸死很多人或砸倒一片,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公共安全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而按本文的观点,虽然行为人甲的一块砖头从天桥上砸向桥下行人不可能砸死很多人或砸到一片人,但砖头最终砸向谁是不特定的,其在桥下流动的人群中的每个人都有被砖块砸中而成为被害人的危险,则存在大多数人受损害威胁,因此不特定少数人可以构成公共。再如,在自家果园周围私设电网的案件,私设的电网通常不会同时电死、电伤众多人,但是却威胁到不特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私拉电网的行为通常被认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本文认为,公共安全的对象是一定公共空间内的所有人,不论一行为现实只能损害到多少人,由于其不特定型,行为使公共空间所有人都存在沦为受害人之危险时,就可认定为公共安全受威胁,即不特定少数人也能构成公共。

4.特定多数人

特定的多数人是指行为所危及的是特定的多人。特定多数人是否成立公共存

争议。观点一认为特定的多数人即是对象的特定性,即是人数众多,也应当成立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观点二认为公共的核心在于多数,特定的多数人符合多数的要求,危害特定的多数人也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观点三认为,特定的多数人应当区分特定的多人和特定的很多人,多人时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很多人时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认为,危害特定的多数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特定的多数人,多数应该是多少以上没有界定;再者,公共的核心应放在不特定性上,行为危及的是特定的多数人时,意味着不会有其他无辜人受牵连。即使人数再多,都可以还原到每个人的个人权益上,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多个个人权益受损并没有什么区别,应当仍定为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同时,以侵犯人身权利等犯罪定罪的话,更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例如,甲以放火的手段谋杀乙一家九口人,未遂。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属未造成严重结果,法定刑为3到10年。若定故意杀人罪,由于情节严重,可定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适用未遂规定,刑罚仍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就罪刑相适应来看,定故意杀人罪更加适合。

参考文献:

[1]陈兴良、黄振中.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河北法学》.1992年5月

[2]李立丰、梁雪冰.重新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当代法学》.2003年第九期

[3]曲新久.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法学专论》.2010年第九期

[4]张杰.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涵义的思考.《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综合版).2007年第三卷第四期

作者简介:

欢迎购买《关注公共安全》增刊 篇4

近年来, 公共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例如, 2014 年“12·31”上海外滩踩踏事件, 2015 年“6·1”东方之星旅游客船倾覆事件等。2015 年5 月29 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了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 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 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因此, 《现代职业安全》杂志特与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合作出版《关注公共安全》增刊, 以“声音”“探讨”“认知”“应急”“身边”5 个板块, 27 篇文章, 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我国公共安全的整体形势、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介绍了有关公共安全的辨识、评价、应急处理等知识

文章示例:

小学公共安全教案 篇5

教学目的:1.让学生知道在学校里老师同学是我们最亲密的朋友。.在学校里,要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互相尊重,互相礼让,打人和骂人都是不对的。

教学重难点:教育学生知道什么是团结。教学过程: 一 导入新课

同学们,你们已经是一年级的小学生了,在学校里应该怎么做呢?同学之间应该怎样相处呢? 二 新授

1.听老师讲故事。《小啄木鸟上学

2.想一想 小啄木鸟上学同学们是怎样对待他的? 后来大家为什么都愿意和他交朋友? 三 安全导航台 在学校,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1.小组之间讨论。2.学生汇报。3.总结。

(1)和同学友好相处,互相礼让。(2)尊重同学,不给同学起外号。(3)关心同学,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同学。(4)尊敬老师,课堂上认真听讲,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四 安全演练

1.上语文课时,明明不爱听讲,在课桌底下玩游戏,还弄出很大的动静,他这样做对吗?为什么? 2.你觉得应该这样和同学相处呢? 3.做游戏《小蚂蚁搬家》

二 课间活动守秩序

教学目的:1.在每天的学习过程中,课间活动能够起到放松、调节和适当休息的作用。

2.在课间活动时,我们要遵守秩序,避免引起意外伤害。

教学重难点:课间活动要遵守秩序,避免引起意外伤害。教学过程导入新课

同学们已经基本上熟悉了校园生活,知道了上课应该怎样做,下课应该怎样做,今天我们重点讲一讲下课应该注意的问题。二 新授

1.看书中读一读,听老师讲故事。2.想一想:故事中发生了怎样的危险?课间活动时我们怎么做才能避免危险发生呢? 三 安全导航台

课间活动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呢? 1.小组之间讨论。2.学生看书汇报。

3.总结。

(1)在课间活动中要按顺序,守规则。(2)不在楼道、教室门口和楼梯上追逐打闹。(3)不拿小刀、铅笔、石头等尖锐物品互相玩闹,以免发生误伤。

四 安全小贴士

1.课间休息时,应该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嗮嗮太阳,改善脑部的血液循环,有利于提高下一届节的学习效率。

“失意者”威胁公共安全 篇6

而头脑上无法解释的东西,一定可以在心理上得到解释。在国家权力强有力控制社会秩序,使失意者只能“报复社会”的情况下,强者通吃导致的,并不是强者和弱者的不可调和的社会冲突;恰恰相反,是弱者和弱者之间的相互冲突、敌视或“报复”。

强者具有规避风险和伤害的能力。他们可以不坐公交,不坐地铁,不在大街上行走,在高墙大院里住着,可以有保安,可以不吃市场上卖的食物,换言之,他们可以让自己的生活和这个社会隔离开,形成阶层的区隔。在秩序不可能被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弱者的怨恨,还不能伤害到强者。

另外,弱者之间本身就在相互伤害。不仅强者鄙视弱者,弱者自己也按有利于强者的价值观念来思考,来建立和别人的关系。比如,大家都鄙视“失败者”,都看不起穷人和混得惨的人。如果说,弱者在社会利益食物链上被强者吃的话,那么,他们在心理食物链上,同时要被强者和弱者吃。所以弱者对弱者的恨,实际上远大于对强者的恨。因为他们讨厌那个失败、窝囊的自我,而和自己差不多处境的人的出现,让他们认出了最想忘掉的自己。但对于强者,他们的羡慕要远大于恨。这种对比,决定了失意者要掐死弱者的心理动力,远大于要去反抗、伤害強者。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失意者的智力模式和心理模式,只会让他们把“报复”的对象指向和他们的生活有交集的人,即坐公交地铁出行,行走在大街上,出现在工业区里的人。

测速与公共交通安全 篇7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 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道路上的各式各样车辆数目也在大幅度上升。这也使得交通违章不断增多, 给道路交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 在各种交通违章中, 超速行驶占据了很大比例。因此从交通执法观点而言, 取缔超速是比较具体的维护交通安全的手段。因此, 各种测速设备相继应用于交警部门, 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因此, 在这里把测速设备的情况作简要介绍。

2 目前常见的测速设备的种类和型式

型式上说, 测速设备分为:

手持式、便携式、车载式、定式四种。

手持式测速设备是第一代测速产品, 外形像枪。这种设备只包含雷达测速仪, 不能进行抓拍, 需人工取证。而超速违法的人工取证较难, 又和现行交通法规有不符合之处, 所以这种设备现已基本不用于交通执法。但可由于其他领域的测速。

便携式和车载式的测速设备是第二代测速产品。便携式的测速设备外形是一个小的箱体, 可以随意放置在任何路边、桥下和隐蔽之处。车载式的测速设备是将雷达、摄像机和笔记本电脑放置在汽车上, 停在路边或桥下测速。这两种设备又分为手动抓拍和自动抓拍两种。由于此二种设备造价低, 方便灵活, 因此被广泛应用于交警部门。

固定式测速设备学名叫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 (俗称电子警察) , 就是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监控与图像取证系统, 是测速技术与图像采集技术的有机结合, 通过对监测车道机动车行驶速度进行实时、自动测量, 对超速违法的机动车辆图像 (含车辆牌号、车型等) 进行拍摄, 自动记录车辆行驶时的速度值、车辆图象、日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作为执法证明。它的出现极大的缓解了交通管理中警力调配不足的问题, 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超速事故的发生。

3 几种不同原理的监测系统原理介绍和性能比较

3.1 雷达测速多普勒原理

雷达为英文Radar一字之译音, 该字系由Radio Detection And Ranging一语中诸字前缀缩写而成, 为无线电探向与测距之意。雷达用于测速主要是应用了多普勒原理, 当一定发射频率的雷达波束射到移动目标时, 其反射频率携带了目标速度信息而与发射频率不同, 两者之差称为多普勒频率, 多普勒频率与目标的移动速度成正比。

雷达原理的监测系统应用广泛, 具有技术成熟, 价格相对较低等优点, 容易推广

雷达目前使用较多的是一种窄波束高性能雷达, 测速时间可以达到几十个毫秒。相较于早期宽波束的雷达更适于对单车道超速情况进行监控。宽波束雷达扫描面比较广, 监测区域大, 当相邻车道两车并排进入超速监测区域或同车道两车连续进入超速监测区域时, 雷达监测系统无法明确认定哪一部车辆违规, 很容易造成错抓误判;另一点宽波束雷达的测速时间一般为几百个毫秒, 因此对于车速过高的车辆经过检测区域一段距离后才能测出它的速度, 可能来不及捕捉到其图像信息, 造成漏抓或误抓的情况。因此宽波束雷达不适用于对单车道的超速监测系统。

3.2 激光测速原理

激光测速原理也被称作激光雷达原理 (LAdar, LAser Detection And Ranging) , 即激光探向与测距之意。LAdar设备采用红外线半导体激光二极管发射出一定频率极窄的光束精确地瞄准目标, 通过测量红外线光波在LAdar设备和目标之间传送时间来决定速度。由于光速是固定, 激光脉冲传送到目标再折返的时间会与距离成正比。以固定间隔发射两个脉冲, 即可测得两个距离;将此二距离之差除以发射时间间隔即可得到目标的速度

与雷达监测系统相比具有测量速度快, 监测目标准确, 测速准确度高的特点, 在两车道车辆并行或车辆连续进入检测区域时, 不会出现误抓误判的情况, 可以有效的得到车速;此外, 由于激光二极管发射率很窄, 其侦测器极易接收到精确的波长, 因此在日间有强烈阳光时, 仍能正常操作。这些优点背后则是相对于雷达产品价格比较高。

3.3 地感线圈测速原理

地感线圈测速, 一般要用到两个线圈, 两个线圈之间区域即为超速监测区域, 当机动车进入第一个线圈时会在电路中产生电磁感应, 同时触发计时器开始计时, 进入第二个线圈后, 计时结束, 根据两个线圈之间的距离和两个线圈产生感应的时间差, 以距离除以时间就可以算出车辆通过超速监测区域时的速度

该系统相对其它测速方式因没有更多精密高智能化的设备却能获得比较高的捕获率, 性价比较高。不足之处在于安装施工时会破坏路面, 影响路面寿命, 且线圈在地下容易受环境影响发生形状改变, 易被重型车辆、路面修理等损坏, 2~3年需要更换线圈, 实际维修养护费用高于其它测速设备

3.4 视频测速原理

视频机动车测速系统, 主要采用了目标识别与目标跟踪技术

这些技术原来主要应用于航天领域具体方法是:通过多路采集卡将测速及车牌摄像机的图像信号实时传送到计算机中, 由计算机进行实时分析计算。对图像进行目标识别, 当判别出真正的目标后进行目标锁定并对锁定的目标进行实时跟踪, 同时计算出车辆的精确位置并可得出目标运动的矢量轨迹曲线图。图像中车辆的位置都是可以准确确定的;而每幅图像的采集时间是40ms (PAL制标准) 固定不变;所以, 可得出非常精确的位移差△S和时间差△t。从矢量曲线图中取A、B二点, 即可得出其位移差△S、和时间差△t, V=△S/△t, 式中:V———汽车运动速度;△S———A、B二点之间的精确距离;△t———汽车由A点到达B点所需的准确时间。摄像机由上向下, 俯视看路面, 路面上任何车辆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系统的监视之下。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路面上的车辆信息。所以得到的速度非常精确。

3.5 单点测速与区间测速

3.5.1 单点测速

以上讲到的那些测速产品多为单点测速产品。单点测速存在的问题是易被发现和预防, 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程测速, 机敏一些的驾驶员, 通过测速区域是减速行驶, 过了测速区域又开始超速行驶了。所以单点测速不能彻底起到控制车速的作用, 因此, 近一段时间又产生了区间测速产品。

3.5.2 区间测速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研究 篇8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原卫生部等共同编制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 ( 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 , “农村饮水安全, 系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洁净、负担起的生活饮用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亦称农村供水或村镇供水, 系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的供水, 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用水需要为主。”其中安全的饮用水, 系指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长期饮用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是国家确定的一项为民办实事、改善民生的公益性政策, 旨在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水量不足、水质不达标、取水困难、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

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 而不同时具有这两个特征的叫准公共产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收益的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其本质是准公共产品[1]。这一特征决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一方面,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 追求社会公众效益, 但其准公共产品特征决定了它的供给方式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 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通过吸收多元的投资主体, 形成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的竞争格局, 确保高效率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在这个多元投资、建设和运营体系中, 市场主体都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 如果政府不加以规制, 就会出现垄断高价的现象, 农村居民将不能真正获益。另一方面, 由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对立而引起的水资源分配不均、水源污染等方面的社会问题, 往往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 必须赖于建立合理有效的政府规制, 由行政机构直接制定和执行各种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规范。所以从宏观需求层面来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准公共产品, 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引导是确保工程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 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研究, 能够确保工程建设与运行在合理的政策指导和调控下顺利进行。

同时, 从工程运行的实践需求来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对象的独特性使其在建管过程中势必会面临一些特殊问题, 如水费收取困难、管理难度大等。所以, 政策制定者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研究反馈的信息, 不断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体系, 解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执行到位的问题, 使之更加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长久发挥效益。

综上所述, 无论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宏观需求, 还是推动工程持续健康运行的实践需要, 都有必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进行研究

2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及成效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能够建好并使老百姓真正获益, 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 使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能够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2. 1 相关主导性政策相继出台

从2000年开始, 国家开始加大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工作力度, 相关工程最初致力于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2003年, 水利部农水司提出, 今后农村饮水工作重点要逐步转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并研究制定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以此为评价标准, 评价确定全国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从2006年开始, 农村饮水工作由饮水解困开始转入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国家计划用两个“五年”分别解决1. 6亿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到2015年基本解决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十一五”规划 ( 发改农经[2005]) 提出要在“十一五”期间, 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减少一半, 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55% , 工程实施范围涉及15万多个行政村。为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还出台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05]45号) ,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工作给出了详细的意见, 要求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加大工程建设力度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改造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以应对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的情况。2005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制订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并于2006、2007年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改农经[2005]920号) 和《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改农经[2007]1752号) ,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有关政策的要求, 制定了工程前期工作计划、资金筹措、项目实施和建后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办法。为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并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 2008年原卫生部疾病预防控中心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 ( 试行) 》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 卫疾控发[2008]3号) , 要求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 做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工作。这一期间国家累计完成投资1 053亿元, 解决了2. 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58% , 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目标。

但是, 饮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 不少地区水源短缺, 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仍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 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2011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这是新世纪以来连续第8个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命之要、生态之基”, 并明确要求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提出到2013年要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 并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 确保土地供应, 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 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也促进了后续用地、用电和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出台

2012年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 ( 发改农经[2012]) 对原有规划有了进一步的补充, 要求“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2. 98亿农村人口和11. 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 左右。此外, 相关部门就项目申报与审批、资金筹措与管理、工程验收与监督、水质卫生监测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导, 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 2 配套优惠政策逐步落实

为更好地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政府出台了土地、电价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2011年, 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山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截至2011年年底, 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优惠电价外, 所有省市 (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均出台政策文件, 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该政策的执行至少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 以上, 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 ~ 15%[2]。

2012年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2]10号) , 要求各地将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列入县 ( 市、区)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 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项目选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 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 不实行征收, 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可实行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30号) ,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规定以下5种情况享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免征契税; 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此外, 一些省、市在中央有关政策出台之后, 相继出台或调整了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确保农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 也极大了促进了饮水安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成效

国家从2000年开始加大饮水解困工作力度, 2001—2005年期间, 国家共投入资金223亿元, 解决了6 700万人的饮水问题, 饮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至此, 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村群众饮水困难问题。从2006年开始, 农村饮水工作中由饮水解困进入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十一五”期间, 累计完成投资1 053亿元, 全国实际投资建设了各类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约20多万处, 解决了2. 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平均每天新增供水能力达1 680多万m3, 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58% , 提前并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工程建设所解决的农村饮水安全人数上也连创新高, 2011年解决了6 398万农村居民和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2年解决了农村饮水安全人口首次超过7 000万, 两年累计解决了规划不安全饮水人口的44. 6% , 全国农村集中供水受益人口比例由2010年的58% 提高到2012年的68%[3]。另外,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科学组织施工,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不符合施工程序的不予开工,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坚决返工。特别是“十二五规划”以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可靠, 材料和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管网设施配套齐全、布局合理、达到设计要求。在工程验收中, 没有发现因质量问题造成断水、停水、无法正常运行等现象。

由此可以看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实施以来, 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保障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 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存在的不足

从实际看, 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进展顺利, 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在政策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3. 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立法滞后

虽然国家出台了税收、土地、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运行, 但是政策执行效果并不明显。就工程电价而言, 某省对多处工程进行调查发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普遍高出农村生活用电价格, 只有9.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能够得到优惠, 其电价等于或小于生活用电价格; 其次与农业排灌用电比较,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小于农业排灌电价的工程为零[4]。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优惠政策的非强制性, 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 再加上没有统一的操作方法, 导致优惠政策的执行效率受到影响。除此之外, 目前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相关法律保护也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体现在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专项立法尚属空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条例尚未出台, 导致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 监管体制不统一。

3. 2 工程运行经费保障政策不足

运行经费保障政策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水质监测经费不足。国家虽已建立并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 出台了具体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对水质卫生和水性疾病进行监测。但是调查显示, 部分省市的水质卫生状况并不理想, 如: 郑州市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结果显示, 出厂水合格率仅为46. 85% , 末梢水合格率仅为44. 63%[5]; 在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江苏省, 对泗洪县水质监测结果显示, 仍存在21. 51% 的不安全饮水[6]。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水样监测费用较高, 导致较落后的地区水质监测频次不够, 国家规定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对饮水安全工程进行2次检测的要求存在不达标现象, 有些地方管理人员甚至仅凭肉眼观察, 感官良好便不进行水处理和检测工作; 其次是引入高标准的水处理设施和净化设备的费用较高, 许多地区无法承担这笔费用, 从而导致水质监测的结果不理想。2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专门的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建立, 许多县 ( 市、区) 也没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工程维修养护缺乏资金保障, 当供水设施老化或出现设备故障等问题时, 常常因缺乏资金保障而得不到解决, 甚至造成工程停滞, 严重影响农村居民日常饮水。

3. 3 工程技术援助政策缺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多建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 物质条件和工资水平较低, 无法吸引到高技术人才, 再加上工程量多面广、规模小且分散等特点, 以及工程本身经费有限, 难以配备更多的专职技术人员。尤其是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 地势较为复杂, 存在更多的技术难题, 然而这些地方往往技术力量最为薄弱, 技术人才最为匮乏, 现有条件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目前专门的技术援助政策尚未出台, 导致很多工程常出现的机、电、管路、设备等技术故障问题无法解决, 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维修不及时、技术更新缓慢而导致停水现象, 许多地区就由村干部或指定村民担任管水员, 这些人大多缺乏专业管理和工程维护知识, 只起到简单的看管和运行操作的作用, 对于上述的技术问题根本无法着手。另外, 供水单位本身也缺乏人才意识和科技意识, 没有建立专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的机构或组织, 也忽视了对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4 国外相关政策经验

4. 1 美国

美国经济发达, 城市化水平较高,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并不突出, 这与美国完善的政策措施密不可分。在美国, 有专门的技术援助政策鼓励设立像农村社区援助组织 ( RCAP) [7]这一类的非赢利性技术援助组织, 组织内工作人员均持证上岗, 主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的培训或直接提供技术援助, 为居民在处理饮用水和废水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确保农村和小社区居民获得安全的饮用水, 并完善废水处理系统, 以满足工程当前和未来需求, 这些组织大多收费低甚至有些免费提供服务。

4. 2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十分重视水卫生研究, 在1987年颁布的联邦水政策中就确定了两个专门的目标, 即“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的水质”和“促进明智和高效地管理和使用水”[8], 在此背景下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水研究所和国家水质实验室, 并配备先进的自动化仪器设备和高水平技术人才, 领导全国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国家和省政府按各自的权限开展工作, 分级进行水质监测, 经费分摊, 其中国家级水质监测工作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

4. 3 日本

日本在“二战”后, 全国供水服务覆盖范围仅为30% 。1952年, 日本政府建立全国补助计划, 对各类供水工程给予补助, 并建立各项资金补助制度, 用于支持小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供水服务开始延伸到农村和山区, 至2005年全国供水服务覆盖范围已增长至97% , 政策效果显著。日本存在许多小型供水设施, 主要分布在乡村和城镇社区, 管理上存在困难同时也缺乏人力资源, 针对这一问题, 政府采用合并区域性或小型供水设施的措施, 避免了小型供水设施管理成本过高[9]。

5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政策的建议

5. 1 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 税收、土地和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出台, 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视和支持, 但是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受益, 相关优惠政策绝不能打白条。通过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实施条例》提供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的统一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 各地方物价局、水利和电力等部门要对工程电价问题进行协商, 制定出详细的电价征收条例,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电价政策; 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发布饮水安全工程税收征收减免的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并严格执行。其次, 要尽快出台《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条例》, 保障农村饮用水的安全, 特别是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 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利益以及相互关系准则,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体制。

5. 2 落实工程运行经费保障政策

一方面,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投入机制, 明确所有市县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拨款,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还可以按一定比例提取工程收取的水费作为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所得款项交由市县维修养护基金存储, 用于工程维修和设备养护,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项目区, 中央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上应适当加大补贴力度。另一方面, 增加水质监测经费补贴, 用于建立统一标准的水处理设施, 尤其是独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要按照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相同的标准来进行水处理和水质监测工作, 确保饮水质量, 对于水质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要增加对饮用水水源、出厂水和末梢水的水质检测频次, 并引进高效净水设备。各市县出台详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严格做好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工作, 做到专款专用, 资金取之于哪个项目区, 则只能用于该项目区的工程运行。

5. 3出台工程技术援助政策

针对工程存在的技术薄弱问题, 国家应出台相应技术援助政策鼓励建立专门的技术援助组织和培训机构, 要求省级或市级技术中心针对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特点给出技术攻关和技术援助计划, 并下达至各市县, 由各地技术援助组织代为执行, 帮助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机、电和设备等技术故障问题。相关部门应出台工程技术指导手册和培训材料, 对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形成专门的技术服务体系, 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杜晓荣, 吴晓婕, 谢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绩效的经济学分析[J].生态经济, 2013 (11) :69-72.

[2]水利部农水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成本降低多部门出台政策支持农村水利发展[EB].[2012-02-28].http://ncsl.mwr.gov.cn/infomationlist.do?method=showDetailInfoList&catalogid=14&formId=14663.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 卫生部, 等.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R].北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

[4]颜成贵.农村饮用水工程电价政策执行现状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12 (5) :62-67.

[5]董志伟, 武文方, 邵声波, 等.郑州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2008-2012年水质监测结果[J].中国工程卫生学, 2013 (4) :127-130.

[6]张明访, 顾军.江苏省泗洪县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监测结果[J].职业与健康, 2013 (9) :1122-1123.

[7]BURLINGHAM A V, TOWNSAND W N.Rural Development Issues[M].New York: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08.

[8]DAVIES J M, MAZUMDER A.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issues in Canada:the role of watershed management in sustaining clean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t surface source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2003, 68 (3) :273-286.

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重在落实 篇9

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着眼于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 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理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薄弱等问题,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有利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地位, 提高机安全监理装备水平, 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条件, 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制定实施, 表明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监理在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 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应统一思想, 把力量凝聚到惠农政策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把行动落实到各项惠农政策措施上来, 抓住机遇,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

各地应把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 明确行政执法职能, 推进“参公”管理, 进一步理顺基层安全监理体制, 合理设置机构, 强化条件手段建设。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 落实扶持资金, 将农机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形成稳定的农机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机制。积极协调落实关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要求, 保证行政执法需要。应广泛调研, 深入了解农户的需求, 找准政策措施的方向和重点, 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应积极开展试点, 推广先进典型, 由易到难, 扎实推进, 在免费管理、政策性保险、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应加强督导, 一级抓一级, 一级督导一级, 层层抓好落实, 促进各地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方面取得新突破。

公共设施安全注意义务的扩展 篇10

2008年2月初, 原告到双灵村村委会搭建的菜场买菜, 因为下雪多日, 菜场的顶棚, 年久失修。在大雪的重压下突然坍塌。菜棚坍塌时正好压在买菜的原告身上, 导致原告头部外伤, 腰部外伤等多处骨折。经过医院治疗没有恢复, 身体活动受到限制。原告以被告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 被告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防范, 没有尽全面的维修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负有过错, 要求双浦镇双灵村村委会赔偿残疾损害赔偿金额37192.5元和精神损失费等共95057.87元。

被告辩称:菜场坍塌是因为2008年五十年一遇的大雪, 导致菜棚坍塌原因是由雪灾, 属于不可抗力引起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灾害和事故。村委会已尽到了合理适当的管理和注意义务, 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 村委会从未收取过管理费用。下雪后, 村委会已多次组织党员群众扫雪, 客观上积极、全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菜棚使用的安全。已经尽安全维护和注意义务。考虑到原告系被告的村民, 被告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行为是人道主义的行为, 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1 审理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到农贸市场买菜, 被突然坍塌的菜棚压伤。本案系典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菜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身为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和所有人, 对于农贸市场设施菜棚负有安全管理、维护保障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虽然菜棚坍塌是由于遭遇了50年不遇的大雪灾, 因积雪的重压导致, 但是, 顶棚压塌不是普遍现象。被告在搭建菜棚时也应该预见这一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避免发生。因此, 菜棚坍塌并非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菜棚本身不够牢固不能抵抗积雪的重压是坍塌的根本原因。被告在设计菜棚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建筑标准施工验收, 负有过错, 也没有对该建筑物本身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后果预见并避免后果的发生, 更负有过错责任。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全面安全注意和预防事故发生的义务。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不尽完全义务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应该由被告负双浦镇双灵村委员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扣除已经支付的三万余元, 共计48825.09元, 精神损失费10000元。判决后, 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实体处理得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对于坍塌的菜棚系村委会为所建, 因此村委会应对集体所有的菜棚承担一定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不持异议。事实上, 村委会也基于其存在对菜棚有管理和维护责任之责的认识, 在事情发生前对菜棚顶部的积雪进行了一定的清理。因此,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村委会对菜棚的是否承担原告要求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村委会认为其已对菜棚顶部进行过两次清理, 菜棚坍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故其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 村委会为服务广大村民搭建菜棚的行为值得肯定, 但由于村委会搭建该菜棚时未严格按照建筑标准设计、施工, 从选址到具体施工均存在安全隐患, 导致采棚不够坚固, 不能抵挡积雪的重压。积雪重压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诱因, 菜棚的搭建地点以及牢固程度才是坍塌的直接原因, 因此该起事故并非不能克服和不可避免, 村委会对该菜棚的坍塌负有过错, 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之规定,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 评析

不论是建筑所有人还是公共设施所有人, 均负有对该设施的安全使用、排除危险的义务。负有管理、修缮集体设施, 保障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村委会是菜棚的所有人, 应该在职责范围内该对建筑物实施管理修缮义务、安全注意义务。菜棚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年久失修, 不禁积雪的压力而倒塌。而不是如被告所言的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对本案件的定案判决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菜棚坍塌的直接原因;二是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双浦镇双灵村村委会是否尽了完全的安全防范的义务。

2.1 菜棚坍塌的责任主体和直接原因

原告称: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双浦镇双灵村村委会在村委会办公楼靠北墙墙身架设了一个北高南低呈斜坡状的简易棚顶, 并建成村农贸市场免费供村民使用。2008年2月1日普降大雪。此后, 几日仍有降雪和降雨。2008年2月6日上午9时许, 原告到被告的农贸市场买菜, 来不及避让被大雪压坍塌的顶棚压伤。辛加英认为这次坍塌的直接原因是菜棚没有按照严格的建筑标准建造和村委会没有及时维修保养, 在碰到大雪的灾害时不堪积雪的重压是突然坍塌的直接原因。被告村委会辩称坍塌为50年不遇的大雪。属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被告辩称五十年一遇的大雪可以称为雪灾, 在媒体的报道中已经用了“雪灾”的字眼, 和相关伤亡的报道。雪块滑落到菜棚上是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的现象。在下雪后几天内, 已经多次组织党员群众清扫积雪, 对这起雪灾可能引起的后果采取了避免的措施。菜棚坍塌应该是不可抗力。

坍塌原因的认定首先对不可抗力的含义作一分析。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本案涉及的大雪并没有达到雪灾的标准, 而且, 即使如被告答辩中所言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 也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后果。在气象台发布警报实际是向公众, 包括村民委员会提醒可能产生的灾害和事故。在这样发动全民抵抗恶劣天气影响的情况下, 应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作合理的预见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村委会对菜棚负有修缮管理义务。在没有按照严格建筑标准建造又没有按时维护修缮的, 又遭遇到了大雪的情况下, 菜棚有可能坍塌。这是可以预见的事故。村委会组织扫雪的行为说明了村委会对坍塌的事故有所预见, 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避免, 说明可以避免和能够克服的。

2.2 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

安全防范的义务在民法中定义为对行为人, 包括危险的制造者还是危险状态的维持者, 避免危险状态的维护者, 都有采取必要措施的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谨慎行为义务和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及防范损害结果发生的聚合义务。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是确定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 以及存在何种注意义务。

本案中双浦镇双灵村村委会为改善村民的买菜的环境, 便利村民买菜, 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搭建了该菜棚, 是该菜棚的所有人。从以上在庭审中没有异议的陈述证明被告是该菜棚的所有人, 即是对该建筑物 (附着物) 负有义务的行为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涵义中法律义务部分确定行为人都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村委会的安全防范义务范围应包括对菜棚的安全使用的保证义务, 具体应该维护、修缮, 在特殊情形下排除危险的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 被告履行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是履行义务不全面。

课以多少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是看是否符合合理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村委会虽然没有通过菜棚进行赢利和收取管理费用, 但是是事实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连续几天下大雪的恶劣天气并已经发布了警报的情况下, 应该采取比清除积雪更为积极、全面、完善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有全面、正确的预见。义务行为应该扩展为提醒使用设施人安全防范的义务和加强自己注意维护和修缮设施的义务。虽然已经履行了部分的赔偿义务, 但是没有履行全面的义务。才导致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庭审中被告多次举证证明已经对雪后的安全保障防范工作作了组织和实施, 并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从法律角度可以认定为已经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对这个事实证明了村委会主观上没有放任事故发生的故意, 也在客观上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只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实际并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摘要:公共设施是方便公众生活的建筑物, 区别于一般建筑物的使用完全私有性。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注意义是否可以因为收取费用和是否赢利的因素而减少承担责任?法理和情理上各有说法。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和法治社会的角度, 公共设施的安全注意义应该大于一般的建筑物。以下从一起案例分析公共设施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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