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通用9篇)
篇1: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 知
鲁安监发[2011]120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国内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三)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评分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监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同意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相应的安监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安监部门可直接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对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对评审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监部门审核。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评审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核。(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申请审核公告。
(四)审核与公告:安监部门应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单位或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安监部门或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三,牌匾样式见附件四)
八、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换发证书、牌匾。本办法实施以前,我省已达标工贸企业,核准有效期不满三年的,原颁发证书和牌匾依然有效。
十、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公告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申请材料严重不真实、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二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六)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经复评合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八)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的。
十一、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可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十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三、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十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企业的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发现企业存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要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篇3: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2014 年2 月24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 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AQ/T9006 - 2010) 》, 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 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篇4: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sps可直接进入信息系统。
(二)信息系统使用帮助。
信息系统首页的“登录说明”中对各类用户登录方法进行了说明。各单位在登录后,可点击界面的右上角“帮助”,下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和在线观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说明》视频教程,熟悉、掌握信息系统应用。
(三)信息系统用户类别及权限。
信息系统面向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申请企业开放,用户权限如下:
1.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
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激活。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登录系统后,在“评审组织单位管理”栏中创建所管理的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评审申请审核”栏中核准经评审组织单位初审通过的企业评审申请、“核准报告”栏中核准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2.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后,须在“评审组织单位管理”栏中为本级评审单位创建用户名及密码,完善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库信息;在“评审审核”栏中处理本级申请企业的评审申请;在“证书管理”栏中,完成对相应等级已公告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打印。
3.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后,可在“评审报告管理”栏中接收评审组织单位下发的“评审通知书”和上报评审方案、评审报告;在“评审单位管理”栏中完善本单位和评审员库信息。
4.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首次使用“信息系统”,请点击首页的“注册”按钮,根据提示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并进行登录。登录信息系统后,可在主界面左侧“注册信息维护”栏中修改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评审企业管理”栏的“评审申请”中,填写评审申请信息,完成评审申请表,并上传附件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单位和企业,督促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正确使用本信息系统。同时,要做好信息系统当前用户的管理及下级用户的创建及授权管理。
2.评审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请提交;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信息系统,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申请材料在线审核、证书在线打印等制度,做到各环节审核人明确、审核流程明晰;做好评审专家、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
3.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员的管理,加强评审工作上报管理,确保评审方案的及时性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
4.申请企业要按照信息系统及相关要求,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信息,及时上报评审申请。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15日前,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名单报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标准化办公室,并联系获取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联系人及电话:王曦、杨松柳,010-6446393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篇5: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3.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考评专家组成员 4.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委会成员 5.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创建工作基本要求 二0 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监理企业。附件1 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我市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杜绝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同时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推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达到建设部要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阶段性目标,进一步树立我市建筑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1.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建筑面22积需在3000m以上(含3000m); 2.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建筑面积22需在20000m(含20000m)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3.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按建设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基本条件 1.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期年审,企业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申报项目工程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3.自申报半年来,企业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企业和项目工程无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良记录。4.申报工程基建手续合法齐全,已通过招投标程序,开工之初就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5.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含基本合格)。6.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申报项目工程经本企业检查考核达到优良标准,经当地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小区工程要求小区所有再建工程的80%以上达到上述考核结果。7.凡申报的工程项目需在开工后基础工程完成前先申报示范创建计划,无示范创建计划的,后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或项目工程的示范创建申报材料(包括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资料和项目工程的相关证件、专项方案等); 2.《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一式二份;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5.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经验材料; 6.工程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1份及场容场貌照片若干(主要能反映工地大门围档、场区道路、配电设施、脚手架、模板、起重设备、施工机具等外部特征,其中影像资料片长不少于15分钟,场容场貌照片不少于7张)。
四、申报程序 1.当项目工程量完成三分之一以上,主体封顶之前,申报企业经对申报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达到申报条件的,填报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申报表》,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达到申报条件后,报市建筑业管理处安全办。阜城规划区内工程项目,申报企业可直接报市建筑业管理处安全办。2.市建管处安全办对阜城规划区范围内,各县、市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示范创建计划项目重点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在跟踪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项目工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经指出后项目不予整改的,随时取消评审资格。
五、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分为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考核评价二道程序。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由市建筑业管理处安全办负责。审查申报项目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确定是否进入现场考核、评价程序。形成审查意见由具办人签名负责。
(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由3-5名安全技术人员组成考评组(考评组成员从专家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组长从各县、市建筑行业安全部门负责人中随机抽取。考评组按下列程序进行考评工作。1.听取项目工程负责人对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介绍,并现场观看影像资料。2.按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打分。同时申报项目工程必须符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主要要求。3.查阅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4.考评组完成上述程序后进行简单的汇总,当场向申报企业、项目相关人员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申报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的项目工程,参照上述程序确定是否上报到省厅安全办。
六、最后评定 1.现场考评组在对现场考核评价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分值后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报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委会。由评委会(评委会成员需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根据现场考核组报告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报处领导审批。2.经评委会通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向社会公示10天,如无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投诉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处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标牌;授予该工程项目经理和工程项目总监“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七、奖励激励机制 1.施工企业每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自获得称号后(以文件日期为准)二年内,招投
标时企业信誉分加5分,市建筑业管理处给予该项目造价2‰的奖励。2.施工企业每创建一个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自获得称号后(以文件日期为准)一年内,招投标时企业信誉分加3分,市建筑业管理处给予该项目工程造价1.2‰的奖励。3.施工企业每创建一个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自获得称号的三年内,招投标时企业信誉分加6分,市建筑业管理处给予该项目工程造价4‰的奖励。4.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各施工企业应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各县、市、施工企业每创建一个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年终考核时分别加2分、1分。未开展创建工作的,对县、市年终考核时扣2分。施工企业在一个内未开展创建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在两个内未获得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不给予上报资质升级。5.凡获得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项目工程,可优先申报市“颍州杯”、省“黄山杯”工程。6.已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项目工程,在竣工前如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或发生与荣誉不相符的情况,有较大安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市建筑业管理处将取消已取得的荣誉称号,收回相关奖励。
八、申报、评审纪律 1.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拉关系,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撤销申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2.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考评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准循私情,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和通报。对考核评价人员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处安全办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市建筑业管理处建管施„2006‟54号、建管施„2006‟10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附件2 阜阳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安全生产 施工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工程名称 及地点 施工企业 安全合格 法定代表人 证号 安全合格 项目经理 证号
工程结构 建筑面积 层数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造价 申报时工程 联系电话 形象进度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工程所在地 县(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申报资料形
式审查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市安全质量 标准化示范 工地(小区)考评组考核
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市建筑业管
理处安全办
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市建管处审 批意见 签署人:
阜阳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申报表 小区工程名称
小区年 月 日
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承建工程面积 承建工程面积 承建工程面积 施工单位名称 承建工程面积 承建工程面积 牵头单位申报意见
工程所在地 县(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报资料形
式审查意见
签署人: 市安全质量 标准化示范 工地(小区)考评组考核
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市建筑业管
理处安全办
意见 签署人:
年 月 日 市建管处审 批意见 签署人:
附件3 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地年 月 日(小区)考评专家组成员 张如龙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薛东广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李 猛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胡万年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康 力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刘 稳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尹 路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韩 超 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王亚东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 岳
峰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 顾广海
安徽天筑集团 梁高峰
安徽天筑集团 许少华
安徽阜阳广宇集团 梅玉良 阜阳市二建公司 李
灿
阜阳市三建公司 郭新建
阜阳市八建公司 李振喜
阜阳市和顺公司 季 红 阜阳市新宇公司 解广森 阜阳市华成公司 附件4 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地(小区)评委会成员 主任评委:陈传庆(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副主任评委:周学信(阜阳市建委)钮
扣(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丁义龙(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委 员:张如龙(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薛东广(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李
猛(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康
力(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刘 稳(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
尹
路(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胡万年(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韩
超(阜阳市建筑业管理处)张玉成(阜南县建设局)冷大忠(阜南县安监站)熊建忠(界首市建委)李凤仁(临泉县建委)阮传俊(太和县建委)陈章怀(颍上县建委)附件5 阜阳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创建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创建企业的基本要求 1.企业必须有一系列文件专门布置本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工作领导组织或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和长期规划,建立活动开展的激励机制,认真开展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企业必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的要求,对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工作和全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评价,评价达到基本合格(含基本合格)以上,并经当地县、市行业安全管理机构复核合格方可申报。
二、对施工现场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总体布置 1.必须有现场总体平面布置图,布置图应清晰标明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的相应位置。2.现场总体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主要起重设备、施工机具、总配电房、场区道路、各类施工材料堆放、消防设施、器材、工具房、库房的位置。3.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还应标明:钢筋、木料、砼搅拌等作业区域的位置,大型起重设备工作半径内的防护棚、道路、出入工程内的安全通道位置等。4.现场总体平面布置图应标明在生活区、办公区内设置的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宿舍、食堂、开水间、淋浴间、区域配电箱、垃圾箱的具体位置。
(二)封闭施工 1.现场围档应坚固、美观、连续,符合标准要求。现场设立大门及仅供人员进出的侧门,应有标明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的门头灯箱,大门及围档的装饰应充分反映企业文化。2.小区内各创建单位承建的工程应在工程责任分界处用围档(1.8m高)隔开,形成各自独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3.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用不小于1.8m高的围档隔开。
24.5000m以上的创建工地(小区)应安装使用现场监控设备。
(三)场地硬化 1.施工作业区主、次干道均应硬化处理,材料堆放场地也应硬化处理。2.在建工程外循环道路也应硬化处理,并保证循环畅通。3.办公区、生活区除绿化占地外,应进行硬化处理。4.所有硬化区域应有畅通的排水设置,保证道路、场地不积水。
(四)环境卫生、美化 1.应根据季节在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绿化。2.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3.材料堆放应采取避免扬尘措施,进出现场运输车辆应覆盖,工地大门内侧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4.办公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应符合《建筑施工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5.环境布置应充分反映安全生产宣传和企业文化特色。
(五)安全设施及施工机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脚手架(1)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搭设前应有设计计算书、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有架体示意图、节点示意图,与墙体连接方式和结点示意。
(2)脚手架基础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有排水设施。(3)杆件设置、剪刀撑必须符合规范要求。(4)脚手架必须超过在建工程高度1.5m至一个步距。
2、模板工程(1)模板支撑系统必须经设计计算,有专项施工方案,高大模板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2)创建示范工地(小区)必须使用钢支撑,支撑间距符合设计要求,底部必须加垫板,并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支撑连接。(3)支撑立柱杆必须对接,严禁采用搭接。3.“三宝、四口”防护(1)防护设施必须由企业进行定型化、工具化。(2)“三宝”产品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合格产品。(3)各口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4)防护棚应牢固,材质符合要求。在工程坠落半径以内的防护棚、通道口棚必须采用双层防护棚,二层相隔0.6m。(5)临边防护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施工用电(1)现场施工用电必须坚持三相五线制,三级供电二级防护和二级漏电保护的临时用电三原则。(2)外电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3)各级配电箱应选用正规厂家出厂的合格产品,供电线路必须使用五芯电缆。(4)配电箱安装、箱内电器设备标识,电缆线敷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5)深基坑施工照明、危险作业场所照明必须采用低压照明。(6)现场电工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物料提升机(1)物料提升机应选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产品三证齐全(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严禁单根钢丝绳提升吊篮。(2)物料提升机的装拆应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严禁项目部自行组织装拆。(3)物料提升机所有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4)物料提升机与墙体连结必须符合规范要求。(5)物料提升机接料平台必须安装与卷扬机实行电动联锁的定型防护门;地面进料口必须安装与吊篮联动的防护门。6.塔吊、施工电梯(1)塔吊必须选用合格产品,三证齐全(制造、出厂合格、检测),严禁使用淘汰产品。塔吊的各类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篇6: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指导和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归类并上报。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303)。
附件: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
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 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1.2.3 其他 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1.3.5 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1.4.4 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1.5.3 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 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1.8.3 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
1.9.5 其他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1.10应急管理
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1.10.5 其他
1.11 隐患排查治理 1.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1.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1.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 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 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1.12.3 其他
1.13其他 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2.1.2 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2.1.4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2.1.9其他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2.2设备设施 2.2.1 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2.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6 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2.2.9 其他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2.4.3 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2.5.3其他
2.6相关方作业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2.7安全技能 2.7.1 违章指挥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2.7.2 操作错误 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7.4 工具使用错误 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
2.7.5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2.8.3 其他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2.9.3 其他
2.10 其他
篇7: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2004年以来,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财建[2004]119号文、财建[2005]168号文、财建[2006]180号文、财企[2006]478号文等。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需要调整和完善,财政部与安全监管总局在以上几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在2012年2月14日联合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等进行了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3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新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办法》分行业对提取标准和提取基数、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以各类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各自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以下列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篇8: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说明
一、通用考评标准的主要作用
通用考评标准是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工贸行业实际、特点而制定,其作用:一是为全市工贸行业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标准规范提供参考依据;二是为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开展自评提供标准依据;三是为考评机构对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进行考评提供评分标准。
二、通用考评标准的组成内容
通用考评标准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第二部分《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专用设备条款》。
1.《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包括16个考评项目,是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否决项目”。凡列入《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的项目,经判明为不符合,则对被评企业进行否决,该企业即使考评得分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也不能评为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2.《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包括“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电气安全”、“设备安全”和“作业环境”5个部分,共计52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000分。1
其中: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考评”,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计划与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三同时”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班组安全建设、应急救援、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挡案16个考评项目,满分为230分。
第二部分“防火防爆考评”,包括危险化学品、油库和储油设施、气体汇流站、工业管道、涂装作业场所、空压站、厂房建筑、锅炉与辅机、压力容器、工业气瓶10个考评项目,满分为220分。
第三部分“电气安全考评”,包括变配电系统、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动力照明箱柜、电网接地系统、防雷装置、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线路、照明电器、高压电气试验台站11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80分。
第四部分“设备安全考评”,包括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炊事机械、输送装配机械、行业专用设备、其它专用设备7个考评项目,满分200分。
第五部分“作业环境考评”,包括厂区环境、车间作业环境、仓库作业场所、生产设备布局、物料码放、高空作业梯台、有毒有害作业点治理、防尘防毒设备设施8个考评项目,满分为170分。
3.《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用设备条款》
专用设备条款中,主要涉及工贸行业的43类专用设备。被评企业凡有上述设备设施的,都必须对照此标准进行考评,且每项设备得分率不得低于80%。
不能纳入“行业专用设备”考评范围的设备设施,应作为“其它专用设备”,由企业自定标准进行考评,且得分率不得低于80%。
三、考评原则和方法
(一)考评原则
1.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考评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按照系统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评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安全管理考评必须将各考评项目有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
2.在正常生产状况下,企业厂区内的所有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涉及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均应列为考评对象,做到人员、设备设施、场所的全覆盖。
(二)考评方法
1.首先按《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初步评判,只有满足全部条款的各项要求,才能进入下一步记分考评。
2.记分考评时,应依据《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的内容,以现场查证、资料核对和检查考核的方法进行考评。
3.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考评,应在企业自评基础上,由考评机构组织评审。
4.评审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
(1)安全管理考评内容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
(2)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拥有量,不足10台(套)全抽;10台(套)以上抽10台。
(三)计分方法
1.根据企业拥有的设备设施情况,除了空项以外的其它项目,都要根据各项标准的评分方法计算实得分。
2.所有扣分只扣除该考评项目的分值,将其应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3.管理类项目、单一场所、单台(套)设备设施,按标准检查表计算该项目实得分;对于多个场所、多台(套)设备设施,先分别按标准检查表计算每个场所或每台(套)设备设施的实得分,取平均得分为该项目的实得分。
4.总分计算公式
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应考核项目总分之和]×1000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级方法
企业依据《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考评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可以申报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获得“天津市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满足《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的各项要求;
(2)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考评得分不得低于900分;
(3)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专用设备条款》,每项“行业专用设备”或“其它专用设备”的得分率不得低于90%。
2.获得“天津市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应满足《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的各项要求;
(2)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考评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3)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专用设备条款》,每项“行业专用设备”或“其它专用设备”的得分率不得低于80%。
3.获得“天津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应满足《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的各项要求;
(2)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条款》,考评得分不得低于650分;
(3)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专用设备条款》,每项“行业专用设备”或“其它专用设备”的得分率不得低于80%。
(五)评审程序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向考评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考评机构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按照《天津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考评标准》进行评审。
3.考评机构要及时将通过评审企业的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通过评审的企业,由考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的规格式样制作。
(六)有效期限
篇9:总局印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 求, 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满分 1000分 , 考评分数 900分以上的为一级, 700分至 899分为二级, 达到必备标准的为三级。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企业的考评, 各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跨省航 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级、三级企业的考评。以上 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达标标准》组织实施。
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
第六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通过考评和被撤消证书 的企业。
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考评员
第七条 主管机关可指定考评机构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 考评。第八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系统内正式批准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团 组织;
(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适应考评需要的考评员及管理人员;(四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考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为其确定的权限开展工 作,并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第十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 3年以上工作经历, 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从事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管理工作。考评机构应建 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 评机构提交申请。第十三条 考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验等 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法人资格, 并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并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行了 3个月以上;(四已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评。
第十五条 初次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四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自评情况及说明。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 应 判断:(一企业是否属于本机构考评范围;(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应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 请。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考评机构应指派考评组 按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 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考评。
企业应向考评组提供充分满足考评需要的文件材料和事 实证据。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 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
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 意发证的, 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 6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 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 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两 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 经主管机关审定后可直接签发安全生 产达标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 3个月后申请初次 考评。第二节 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 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 3个月提出。
第二十三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三自上次发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四企业对上次考评中考评组提出意见的改进情况报 告。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 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
换证的, 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重新签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换证的, 企 业可在 6个月后再次申请换证考评。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丢失的, 可以 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的, 可向原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 并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作相应的名称、地址变 更。
企业可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考评的内 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主管机关应要求考评发 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 考评:(一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三 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四 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 发生 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 三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评定 为不达标;(二二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 标;
(三)一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二级; 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 一年内发生二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三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 标。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确定。第三十条 附加考评由主管机关决定,考评的范围应覆盖 引
发考评的原因。如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第三十一条 通过考评组的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 同意附加考评结论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 效性,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 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撤消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证书,企业可在 6 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当:
(一)向考评员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 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根据考评员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相关文章:
工贸安全生产法规清单02-21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方案02-21
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02-21
儿时抒情作文02-21
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02-21
20241224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题及答案02-21
工贸职业技术学院02-21
工贸企业安全隐患范例02-21
工贸企业安全整治方案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