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键词: 全镇 专项 开展 农机

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用10篇)

篇1: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渭城区北杜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咸渭政农机发(2010)2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和谐北杜健康发展,现就我镇开展集中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打击治理的农机具安全生产范围:

1、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3、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4、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规定载人的行为。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6、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改变、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二、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镇上成立由主管农业镇长刘海洋同志任组长,农机站站长杜光亚同志为副组长,农业办全体工作人员组成的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机站,由杜光亚同志任主任,负责该项活动的日常工作。

2、为使此项工作在我镇能够很好的开展,镇上将组织宣传车在镇辖区逐村巡回宣讲相关农机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由专人随时对出入本辖区的农机具安全状况及司乘人员实际情况进行询问登记,并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宣传农机具安全生产知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3、部门协作,大力整治,加强沟通及时上报:

在治理期间,对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农机驾驶人员,除劝阻停止作业外,严重的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酌情处理。并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对违法分子要起到震慑作用。

渭城区北杜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2: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农机管字[2010]29号

各市农机局(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机〔2010〕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办确定近期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 ”活动,强化监管,严查漏洞,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农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巩固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二、时间安排

从8月20日至10月31日,集中2个多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三、主要内容

此次查纠的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四)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五)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和未经工商部门注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责任落实。各市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作为“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的重点工作来抓,与提高农机“三率”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结合

起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二)强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全面推进。一是要突出重点。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场所和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严格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要积极协调,通力合作。各市农机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与安监、公安、交通和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三是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引导,强化指导,不断提高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驾驶员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逐步从源头上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的有效机制。要建立与兄弟省、市的信息通报制度和协作查处机制,及时沟通情况,遏止跨行政区域违规办理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现象。

(三)搞好督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成效。各市农机部门要加强对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省农机办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整改治理不及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农机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确保专项行动家喻户晓。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农机部门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手册、开展宣教和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农机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农机经营者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要重点加强对拖拉机车主、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注重发挥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使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进入乡村、农户,真正把农村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农村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的教育广大农民群众不搭乘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另外,各市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21号)要求,务必于每月底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办监督管理处和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各市活动开展情况,请于11月3日前报送省办监督管理处和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电子信箱:sdnjglc@163.com;liyanchenlyc@163.com。

篇3: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

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继续保持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安委„2011‟7号),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即日起至7月上旬,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为主线,以推进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为手段,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降低各类事故总量、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把目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具体包括: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2.交通运输: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以及未持有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渡船。

3.建筑施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烟花爆竹: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6.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7.冶金: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较大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打击范围,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步骤

“打非”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快速启动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标语、专栏等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的舆论氛围,并于2011年5月4日前将本乡镇本行业“打非”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安委办。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5日—6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 3 为进行集中打击,严惩一批非法违法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和多渠道的检查督查,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推进”打非”行动常态化。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县政府安委会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打非”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打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要开展联合执法,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司法、监察机关要协调配合,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

(二)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电视台、报社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要建立“打非”工作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请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于2011年7月3日前将“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75553025;邮箱:cqyyawb@163.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打非行动△ 通知 酉阳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篇4: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1-4-20 14: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文号:交安委明电〔2011〕5号

发布日期:2011-4-20

执行日期:2011-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系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

重点内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路交通:

(1)运输船舶和内贸集装箱超载的;

(2)非法载客和非法从事渡船渡口运输的;

(3)长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品的;

(4)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5)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2.道路运输:

(1)营运车辆超员、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

(5)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3.城市客运:

(1)非法从事城市客运的;

(2)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2)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三、时间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5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打非”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强化宣传,大力营造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下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做好统筹兼顾,加大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

各部门、各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掌握“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取得实效。部安委会将对交通运输系统“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部安委会办公室。部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将“打非”工作作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住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各部门、各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打非行动中的难点和突出问题,严防行动流于形式,严防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要依法依规强化执法手段,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安监、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合力,进一步增强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行动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考核,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由于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篇5: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总结

公开方式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 主动公开2011-7-5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德安委[2011]8号)文件精神,把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从而确保我为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我办从2010年5月中旬至2011年7月上旬,对全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现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排及时

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县安委会立即制定了整治方案,并以江安委 [2011]1号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孙顺斌任组长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监、水务、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好此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确定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冶金等作为打非打违重点行业和领域,在全县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

信息内容

二、重点突出、措施有力

针对我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特点,我县以乡镇辖区负责制为主,由乡镇组织开展打非打违行动,县级相关部门行业指导,县安办还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成立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六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乡镇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道路交通

县委常委会专门就非法营运召开常委会议,要求予以整治,县政府以《关于印发中江县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在我县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2011年6月1日,中江县在县政务中心会议室组织召开全县打击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会,各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非法营运交通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管所、全

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城市执法大队立足本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还指导、组织各派出所交警中队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活动。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截止6月20日,中江县交警大队共出动警力1500余人次,警车415台次,检查摩托车4000余台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96起,扣留交通违法摩托车15辆,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20000余份,受教育群众30000余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共查获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机(电)动三轮车40辆。打击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稳步推进。

2、非煤矿山和冶金

非煤矿山行业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国土部门参与,出动了人员52人次,检查了非煤矿山企业29家,发现隐患18起,责令整改18起,未发现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和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建筑施工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县内重点建设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建筑施工工地16个、发出停工通知1份、整改通知1份,建筑施工检查中发现部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安全通道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检查组严格要求各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安全

我县从2011年6 月10日开始,集中开展了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县安办以江安委办[2011]23号文件进行了具体布署和安排,制定了行动方案,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副县长孙顺斌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当前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抓住关键环节,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和“六个结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截止目前,先后共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全面检查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家、批发企业1家、零售网点50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安办[2011]47号)精神,我办会同县住建、质检、交通、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于2011年6月21日,对我县6家民用燃气企业及2个CNG加气站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我县的燃气企业在安全制度落实、人员持证上岗、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建设等方面,总体情况较好;避雷系统、消防设备设施、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完好。同时,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检查组已对发现的问题告知相关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5、民用爆炸物品

主要检查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的制度落实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通过对全县2家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单位的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也未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存在“四超”(和“三违法”行为。

6、消防安全

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中江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采取轮流“牵头制”定期对辖区的“九小场所”和大型娱乐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近期监督执法中,大队和各派出所共检查“九小场所”1426 个,检查人员密集场所20 个,下发监督检查记录 200 份、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15 份。

三、及时总结和巩固提高

我县对本次行动及时进行了总结,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一定要跟踪整治,对已经取缔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又死灰复燃的要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宣传教育力度,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公平发展、安全发展

篇6: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建发〔2010〕479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7月份以来事故呈多发趋势,有些事故险些酿成群死群伤事故,暴露出非法违法生产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区还很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要求,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各区县建委应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专项治理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及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重点严厉打击以下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行为:

一是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

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四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五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六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七是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工作步骤

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9月10日,各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二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各区县建委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从10月1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专项监督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文件要求,在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各单位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重点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市、区(县)建委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应予以曝光。

(五)请各区县建委在今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59958841 59958846

联 系 人:陈娜娜 相濛

篇7: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

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从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江县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发„2010‟135号)和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州建通„2010‟163号)精神,为着力解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建设部门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结合实际,从9月1日起对全县建筑施工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吴文胜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招投标办、建筑设计室、施工站、质监站、监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督查这次专项行动,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非”工作宣传氛围,确保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建筑施工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县建筑施工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我局组织人员深入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开展宣传,使“打非”专项行动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的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迅速予以核 1

实查处。

三、职责明确,严格落实责任

这次“打非”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行业和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盘工作,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局质监站负责组织、综合协调和调度工作。同时,为确保此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不流于形式,对那些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措施具体,工作成效明显

确保这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及时制定了《从江县建设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时限和工作措施,明确了七个方面打击重点:一是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而擅自施工的行为;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而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从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行为;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考核证过期,或与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而从事建筑施工特种活动的行为;四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为;五是不执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务责任主体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被停工整改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复工或强行施工的行为;六

是瞒报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行为;七是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通过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我县存在建筑施工非法违法的工程有35个,其中有:由县鸿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从江县南下大道拆迁安置楼”、“从江县鸿鑫逸园2#楼”工程;由县荣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从江县江东民族风情商住街7#楼”、“从江县江东民族风情江滨路1#、2#、3#、4#、5#楼”工程;由从江县信用联社建设的“停洞信用社综合楼”工程;由从江县教育局建设的“从江县高增乡美德小学教学楼”、“从江县停洞镇归奶小学教学楼”工程;由从江县刚边乡人民政府建设的“从江县刚边乡人民政府服务培训中心”工程;由从江县往洞乡人民政府建设的“往洞乡行政办公大楼”工程;由从江县高增乡人民政府建设的“高增乡行政中心办公楼”工程;由从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建设的全县21个“文化站办公楼”等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相关意外伤害保险、未进行有效围护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现已对非法违法工程下达了停工通知书8份,对存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10份,对部分安全隐患较低能及时整改的工程下发整改通知书17份。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打非”专项行动,我县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得到了一定的好转,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施工中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仍没有得到施工单位的重视,违反建设项目安全施工“三同时”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联合执法的力度有待加强。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进一步落实责任,克服疲劳和厌战情绪,坚持打好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持久战”,严格排查,从严监管,发现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一处,坚决查处打击一处。

3、用好法律上的处罚依据,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4、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配合、联合执法形成长效机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从源头打击控制非法违法行为的现象。

5、大力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不断壮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使之为推进全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骨干力量。

篇8: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园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园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安全监察监管任务艰巨繁重。其中陕西药王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10”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铜川市耀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铜耀安委发〔2011〕2号)精神,现就我园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

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顺利完成,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和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几大行业和领域为重点范围;在内容上要把区内水泥、非煤矿山企业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从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两个方面进行重点打击。(一)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打击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

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沿路石子、熟料、黄土、矿渣等抛洒严重的。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监理单位无安全监理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监理,监理人员无相应资质进行工程监理的;

(5)劳务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工程和劳务分包的。

4、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时间和阶段划分

时间从4月中旬至7月上旬,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4月中旬至4月下旬,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结合现状,找准问题,突出重点,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提高认识、自查整改。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4月下旬至6月中旬,由管委会组织,结合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对区内水泥、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集中进行严打。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三)督查评估阶段。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上旬,由管委会组织人员,组成督查考核组,对园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评估,对重大问题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并评比表彰先进企业。同时迎接区安委会的综合督查。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结合2010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细化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水泥、非煤矿山企业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27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组织检查,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情况于7月8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要针对水泥、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

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家规定,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社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篇9: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市安委会:

5月中旬开始,我区集中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及时部署

为了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安委会成立了以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主任施枫同志任组长,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安委会组成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面上指导、督查、协调工作。区安委会及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2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盐开安办„2011‟7号),明确了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和活动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也分别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制订具体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打非工作。

区领导施枫同志亲自对打非行动作了部署,要求各部门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将打非专项 行动与全区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部署、同步推进;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起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结合实际,确定重点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区结合实际,确定本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区安监局、建设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社区工作局等部门联合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从项目立项、设计、工艺设备、工艺控制、“三同时”验收、组织机构、人员培训、预案制订、应急处置(救援)到日常生产经营,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重新核查,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非(违)法生产、非(违)法经营、非(违)法建设行为的,一律列入本次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大

行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不能当场改正的全部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已依法立案查处13起。区安监局、经济发展局、质监工作站重点检查了区内工业企业、84个危化品和重点工业企业、14户烟花爆竹经营户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行车等特种设备,共发出整改通知书15份,发现隐患68条。区社会事业局对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值班护校、校舍安全、电器线路、实验药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5份,提出整改隐患8条。区卫生监督所共检查了区内13家卫生医疗机构,针对少数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许可证持证率较低、设施不够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共下发了12份《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25条。

四、联合执法,成效明显

1、危险化学品。区安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商业街一个体工商户非法储存、无证经营氧气和乙炔,立即会同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了取缔,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烟花爆竹。对商业街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责令其自行处理烟花爆竹

3、液化气和汽油。区安监局会同区社区工作局、消防大队对蔡尖花园非法经营汽油零售点进行了联合执法;会同市城建监察支队开展了农民小区液化气经营情况整治工作。

篇10:关于在全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在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尤其是先后发生了6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15日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省(区、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5日以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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