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精选7篇)
篇1: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荆交办发[2012]25号)文件精神,区局决定从2012年5月至9月底,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市、区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结合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区局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依法依规,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内容 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
(二)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三)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五)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
(六)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七)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八)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扎实深入推进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
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5月10日前报区局办公室)。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单位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主题,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的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在各单位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区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局成立由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生命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强力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扎实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严重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确保专项行动措施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讲方法、讲政策,在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稳定、和谐,妥善处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强化“打非治违”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协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年”、“双基”建设、“道路客运安全年”、“平安工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的安全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紧紧抓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五)健全台帐,加强信息报送。在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单位要建立打非治违工作台帐,随时掌握和关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动态过程和落实的效果,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以及好经验、好做法报送区局办公室。每月底前报送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随同报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表、汇总表。
附件:
1、掇刀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表(道路运输领域);
2、掇刀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排查表(交通建设领域领域);
3、掇刀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汇总表。
篇2: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决定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部领导,四总师,部内有关司局,交通报社,水运报社。
附件:
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
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我部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内容
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二)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三)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五)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北部湾、长江等重点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的;
(六)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九)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4月25日前报部安委办)。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主题,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的台账,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在各部门、各单位督促检查的基础上,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9月17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部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部成立由部安委会负责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部安委办负责日常工作,相关司局协调配合。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生命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强力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扎实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广泛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引导,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严重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确保专项行动措施落到实处。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讲方法、讲政策,在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稳定、和谐,妥善处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强化“打非治违”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严令改正;对执行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协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年”、“双基”建设、“道路客运安全年”、“平安工地”、“平安港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以及日常的安全监管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紧紧抓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要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篇3: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病区、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市卫生局《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洛卫办„2012‟1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附件: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治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秩序,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确保我院安全生产局面持续稳定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部分
1.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坚决杜绝“三无”产品流入我院。
2.值班人员不得酗酒,不得脱岗、睡岗,不得擅离职守;设备运行正常,有运行和领导查岗记录。
3.氧气房。要设专人管理,压力正常;禁油、禁烟。4.热水供应。设有专人管理,有安全防护措施,加锁,保证饮用水安全。
5.电梯。电梯按规定每年年检换证;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协议,并且予以落实。电梯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并按期年检;载客电梯必须有与轿厢外联络的通讯装置;电梯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消防安全部分
1.建筑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2.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设施齐全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没有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
3.人员密集场所日常巡查到位,并建立完整的巡查记录台账。4.地下建筑的设置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消防控制室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有相应的值班记录,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6.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有经过演练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预案。
7.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有相关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三)建筑施工部分
1.建设施工工程非法转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办公和生活用房、仓库、围墙等临时设施不符合防火、防爆、防倒塌、防砸、防倾倒等安全要求的;
3.“三保”、“四口”、“五临边”防护设施未达到齐全、完备、牢固的; 4.脚手架出现基础沉降、损坏,架体有变形、倾斜,杆件有松动、弯曲,安全网有残缺、破损等现象的;
5.临时用电未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要求,用电线路老化、破损,漏电保护器、电器开关等用电设备不够灵敏、可靠的;
6.塔吊、升降机(龙门架)、搅拌机等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7.其他施工环节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保障措施
(一)为保障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我院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 辉
副组长:苗保平高亚丽 魏 冬 李松辉
成 员:李广庆 刘跃刚 连 卓 连春景 吴军杰
马翠萍 梁振营 郑继周
下设办公室在保卫科,连春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科室要认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在历次安全生产自查的基础上,排查“三无”安全生产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进行。
(三)迅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宣传活动,通过 院报、板报、墙报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前完成)
各科室按照医院确定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科室实际进行动员部署,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绝不走过场。
(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医院根据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及时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重点部位、重要岗位、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医院将对安全大检查及安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的领导责任,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五、工作要求
篇4: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建办质„2012‟17号
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现就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消除建
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六)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八)施工单位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2012年4月开始到9月,分四个阶段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5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认真整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责任。注重源头治理,构建现场和市场的联动机制。
(三)全面检查阶段(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
项目、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抽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并于9月10日前报送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我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的方法步骤,按规定时间认真做好四个阶段的每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通过专项行动的集中开展,加强建筑安全各项工作,强化法规制度落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完善长效机制。
篇5: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电力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我会制定了《电力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集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客观要求;是突出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行之有效的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深入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电力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电力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电监会《关于电力行业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20号)和《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21号)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电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保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电力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非法违法行为得到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能力进一步提高;违规违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电力监管机构监管责任切实得到强化,电力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电力安全生产良好氛围更加浓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完善。
三、重点范围
在电力行业勘探(勘测)、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管理等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电网、发电、电力建设为重点,集中打击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严肃查处和整治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等现象。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生产的;
2.未取得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的,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
3.不执行电力调度命令,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性质较为恶劣的;4.不执行有关电力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6.迟报、瞒报、谎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不满足安全要求,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备案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重大隐患隐瞒不报和不按规定期限整治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专业内容。
1.电网。电力设施不符合抗灾能力标准的;外力破坏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发电。未按规定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或虽已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但存在问题没有按期整改的;水电站大坝未按要求注册(含备案)、定检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水电站大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除险加固不符合要求的;主要发电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及公用系统存在较大缺陷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或安全检测的。
3.电力建设。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电力建设工程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违反规定擅自压缩建设工期的;重大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或论证的;特种设备和脚手架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五、总体安排
坚持电力企业自查自纠与电力监管机构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定“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并报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电力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等突出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从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技术改造等方面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有关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6月10日前报所地在电监会派出机构。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电监会派出机构结合电力行业迎峰度夏和防洪防汛工作,督查电力企业在防范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夏季大负荷可能引发电力事故的风险预测、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非法违规行为,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不完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强跟踪督查,严防事故发生;存在无资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行为,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取缔关闭。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电力企业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电力企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电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对重要输电通道、重要电力设备、百万千瓦级机组和大型发电厂的专项检查情况,重点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多发企业、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督查,推动电力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电力企业、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对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0日前报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结合党的“十八大”保电工作,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设施进行督查检查,确保“十八大”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同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单位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电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各单位要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篇6: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
山西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4月下旬到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集中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修)订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1.煤矿。
(1)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2)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4)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6)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7)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8)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9)“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10)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11)整合重组煤矿主体不明确、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扯皮的;
(12)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非法转让证照的;(13)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瞒报和整治不力的;
(15)未按要求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队伍、机构不健全、水文资料不清楚、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16)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按规定完善以及运行不正常的;
(17)煤矿复工复产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验收和签字、批复的;
(18)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非法违法用工,不能严格执行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不能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9)建设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出煤或在建设区域内生产出煤的行为,以及试运转到期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4)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5)尾矿库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运行的;
(6)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7)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4)非客车(客运船舶)违法载人的;(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7)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
(8)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4.建筑施工。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和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2)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或不能正常操作的。
6.危险化学品。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7.烟花爆竹。
(1)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2)违法经营礼花弹或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
(3)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
(1)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的、没有安全保障的工艺进行生产作业的;
(2)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3)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4)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5)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全省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制订下达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动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负责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负责人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方法步骤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底)。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垂直督查和指导,在联合执法和行业督查中,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能范围内的问题,要依法从快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督查阶段(8月)。各设区的市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省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9月)。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重点跟踪抽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取缔、关闭情况及违规违章行为整治情况,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全力抓,其他负责人通力配合,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个步骤的工作任务,对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违规违章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单位,实行“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和挂牌督办,把打击和治理责任做到“三落实”(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落实到位,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大力营造氛围,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肃各项工作纪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兼顾,建立长效机制。
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采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篇7: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通知
县长 陆再义(2012年4月29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非常及时的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全国、省、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分析我县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我县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刚才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工业园区等4个部门分别安排部署了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讲的很具体、很到位,我都赞成,请同志们会后抓好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再强调四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打非治违”就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大家对这次全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首先要从思想上做到“两个认清”:
(一)要充分认清“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特殊重要意义。4月1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就专项行动方
案作了说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同志就相关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作了发言。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从4月中旬至9月底集中6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会议后,省政府立即召开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副省长孙国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随后,州政府马上召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陈应勇副州长作重要讲话。因此,从中可以看出,从国家到省、州三级政府高度重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既是国务院、省、州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将会非常恶劣而严重。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杜绝任何差错和闪失。
(二)要充分认清我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方面,从数据上来分析。今年第一季度,我县境内共发生交通事故162起,直接经济损失179.9万元,死亡4人,伤8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伤人人数上升16.7%。从中可以看出,我县几乎每天都有一起伤亡人员的交通事故发生,从发生事故的原因来分析:其中违法上路行驶、无证驾驶、超速等违法违规驾驶达112起,占事故总起数的69.13%。非煤矿山事故1起,死亡4人,与去年同期比较,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100%。消防方面,我县第一季度共发生火灾57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上升6.7%,直接财产损失上升11.2%。从刚才绪鑫局长通报今年以来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来看,我县事故起数和财产损失量均呈上升趋势。其中,非法建设、违法生产、违章操作是发生事故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十分突出,“打非治违”非常必要,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目前我县其他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然不容乐观。一是随着我县煤矿陆续整改复工,一些矿山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的现象;二是移民搬迁进度加快,高速公路即将进入建设阶段,大量基础设施和房屋重建新建,县境内清水江上非法淘金、挖沙现象屡禁不止,背后均隐藏着诸多不安全的因素;三是在实施招商引资、工业强县的大背景下,我县工程项目逐步增多,建设进度加快,一些企业安全管理跟不上,生产项目在设计、施工、安装、检测和试生产环节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四是当前我县已进入多雨季节和汛期,极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洪灾等灾害事故;五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抓安全生产的新办法、新措施不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生产督查机制尚在探索之中。六是乡镇安全监管队伍不稳定,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思想上存在一定的畏难和厌战情绪。
我们要十分清醒的看到,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很多
薄弱环节,特别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剧。近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说明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决克服麻痹松懈、侥幸厌战情绪,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决把当前事故高发的势头压下来,确保全县安全形势平稳可控。
二、明确任务、明确重点,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工作任务。现在已进入春夏之交,气温回升迅速,人员活动频繁,各项生产活动活跃,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突发和高发期。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县的有关要求,在抓好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着重完成两项主要任务:
一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无资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行为,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取缔关闭。经过这次专项行动,首先要做到重点治理领域不允许再存在无照无证或证照不全仍在运行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现象,不留死角;新设立企业,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的现场准入条件,依法设立。专项行动后,依然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监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于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不完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强跟踪督查,严防事故发生。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努力实现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防范重特大事故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改善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为扎实开展好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县政府结合实际,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当前工作特点,专门下发了《天柱县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这个方案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工作时限,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乡镇、各部门要立即根据此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大检查:
一是要突出重点领域。结合我县实际,以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其他行业领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这项工作。结合目前我县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第二季度安全生产的工作特点,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煤矿。切实抓好煤矿验收工作,目前我县取得合法建矿手续的建设矿井有8对,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天柱县2012年煤矿复工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复工,严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我县在今年年底前煤矿企业能够复
工投产。各产煤乡镇、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和帮助停产煤矿企业按规定的复工程序及标准及时开展煤矿复工验收工作。
2、交通。道路交通方面,在对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违法人员实行行政拘留后,我县道路交通形势有所缓解,但从统计数据上来看,交通事故的多发、易发始终未得到有效控制。公安交警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一要切实加强人、车、路、站的源头管理;二要切实强化路检路查,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营运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等行为;三要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妥善解决农用车非法载人、摩托车违章载人问题,确保农村客运安全;四要切实加强对司乘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五是继续针对酒驾和无证驾驶实行行政拘留,并且每个月最低要行政拘留1人以上,每拘留一人县政府奖励1000元、县公安局奖励500元、各乡镇人民政府奖励500元以上。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目前我县清水江上及沿江溪沟非法淘金、挖沙破坏航道现象非常突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交通、海事、安监、公安、沿江乡镇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严厉打击各类水上非法经营、违法生产行为,对辖区内尤其是清水江河段非法淘金、取砂情况进行全面整治,在调查取证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采砂、淘金船自行撤离、清理砂场、复平砂坑,并予以经济处罚。对下达两次通知仍拒不撤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每拘留1人,由县人民政府奖
励3000元办公经费,对严重破坏航道的,同时要严格根据《刑法》第117条(破坏…航道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究刑事责任。
3、消防。要以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网吧、农贸市场、麻将馆、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的整治为重点,定期对这些重点区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火灾隐患排查,对非法经营或不具备消防条件的单位该关闭就关闭,该取缔就取缔,该整改就整改,该吊销营业执照就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经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又要倍加注意房屋连片村寨、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安全,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是要突出重点问题。各个重点行业都要集中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整治,未经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和抗拒安全执法等各类带有共性的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各行业领域要结合各自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增强工作针对性,如非煤矿山越层越界开采、道路交通“三超一疲劳”、建设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要作为重点集中打击整治的对象。
三是要突出重点区域。各乡镇、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重点,把一些非法违法行为多发的地区、行业领域作为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县安监局要实施挂牌整治、重点督查。
三、分解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来不得半点马虎,无论工作再累、事情再多,在安全生产方面该开的会要开,该做的事必须做,该用的钱要舍得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抓好责任落实,突出抓好“四个到位”。
(一)领导责任要落实到位。各乡镇、各部门 “一把手”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及时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要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作全面分析评估,精细化地安排好今后工作。当前,各乡镇政府换届工作已基本完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特别是刚分管的同志,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迅速了解掌握情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真正做到精力更集中、力度再加大、措施再落实。
(二)部门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位。目前县政府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县安委会基本涵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担负着各条线上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企业责任要落实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覆盖企业管理人员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
节、每个岗位,实现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协调配合要到位。此次专项行动涉及部门多,任务繁重,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和配合意识。县安监局要强化综合协调、跟踪督办、行业监管职责,公安、交通、国土、海事、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部门承担的专项整治任务,又要派出精兵强将,配合相关部门抓好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除了牵头抓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外,要全力支持配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于拒不整改、暴力抗法和关闭取缔仍然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要严厉打击,依法该抓的抓,该拘的拘。
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每月要向县安委办和县政府办汇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且要把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没有严明的纪律,“打非治违”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就会流于形式。各乡镇、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严肃工作纪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敢于动真,敢于碰硬,敢于“说关”,敢于“叫停”,敢于“亮剑”,做到打击准、狠、严,查处一处,打击一处,确保事故隐患不遗漏、事故苗头不放过。全面排查各类隐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明确责任人员,严防死守,发现仍然继续组织非法生产,要迅速组织人员彻底捣毁生产窝点。对非法生产组织者,县安委办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督查,法院和检察院要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该抓的坚决抓,该关的坚决关,决不心慈手软。同时“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县安委办、县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局必须加大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专项督查,抓住不落实的事,处理不落实的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不力的、整顿和检查安全隐患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未发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但未督查整改落实到位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请县委组织部、县纪委进行组织处理。特别是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责任,绝不手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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